APP下载

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3-02-10

法制博览 2023年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律师当事人

张 倩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3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这样的司法机关安排专门的值班律师,为既没有委托辩护人又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指导等服务的制度。[1]在此制度下,由司法机关提供专门的场所供值班律师日常办公,通过即时分析这一工作形式,利用制度本身具有的无偿性、广泛性等特点,切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从而达到全面保障人权的目的。与此同时,这一制度能够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确保公权力运行的廉洁性,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综合优势。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

1.提供服务的无偿性。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值班律师制度与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我国,作为法律援助制度补充形式的值班律师制度,亦具有无偿性质,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任何的费用。[2]在实践中,因支付不起昂贵律师费用而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当事人不在少数,这显然有悖于平等诉讼的原则,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棘手问题。当然不收费并不意味着值班律师的正当权益将受到侵害,他们的工作内容和人才选拔均是由政府统一协调以及管理,因此,其相关的活动经费也由政府财政支出。

2.工作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并未给申请人设置门槛,只要具备相关方面的法律需求这一要件,就可以申请专业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未将任何人拒之门外,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无任何实质性的限制,所以,无论申请人是何种身份均可以向值班律师寻求法律援助。除此之外,关于申请援助的案件类型,法律也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诉讼案件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隶属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公民一律可以申请值班律师介入。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诉讼权,同时利于加快实现辩护律师全覆盖的目标。

3.职责的有限性。[3]当前,我国的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等服务,且仅具有一定限度内的申诉、控告权,无阅卷权,无出庭辩护权,这极大地阻碍了值班律师对当事人的有效救济。

4.即时性。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简洁灵活,只需要申请人到达相应的办公场所,甚至简单打个电话就可以进行咨询,此种优势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尤其适用于临时性、紧迫性的案件,有利于提供即时有效的救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前置性。值班律师与职业辩护律师虽然都是法律服务者的身份,却也大不相同,究其本质是值班律师没有为当事人出庭辩护的权利,他们的职责内容仅提供正式开庭前的基础法律咨询,以弥补当事人在正式委托辩护人前的这一段空当期,具有前置性措施的特点。

二、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必要性

(一)弥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设计之初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能力支付高昂律师费的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因其严格限制申请人需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加上申报和审核的步骤十分繁琐,导致将真正有需求的被追诉人拒之门外。而值班律师制度对服务对象和案件类型无任何限制,且具有即时性、灵活性等特征,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案件的适用范围,及时有效地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4]

(二)辅助相关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律明文规定,能够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是案件事实轻微且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及当事人认罪认罚。因此,通过设置值班律师制度,切实将涉及本程序的规定和应享受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并明确询问被告是否自愿选择此审理方式,这种模式既保证了被诉人的知情权,也为案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5]

(三)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我国是一个疆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多案多且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数量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率极低,所以急需值班律师制度来保障被追诉人开庭程序前的辩护权,从而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具体来说:首先,值班律师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性措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程序性辩护;其次,赋予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享有申请与值班律师会见的权利;最后,值班律师拥有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意见权及应法院要求,依法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

(四)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值班律师提前介入到案件中,可以亲自见证认罪认罚的全过程,对防止刑讯逼供以及预防冤假错案的产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被追诉人享有接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值班律师的提前介入,有利于确保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是在完全清楚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作出。[6]同时法律明确规定,若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值班律师有代理申诉和控告权,从这一层面讲,值班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7]

三、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适用率不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值班律师享有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告知被追诉人应采取何种应对措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申诉、控告权,但却并未赋予作为了解案情重要途径的阅卷权、调查权以及主动会见申请人的权利,导致值班律师无法精准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亦无法充分地履行职责;其次,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2018年才正式以法典条文的形式确立下来,发展时间不长且由于并未充分宣传,致使公众认知度不高。

(二)值班律师准入门槛低

值班律师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与法律实务经验,才能在短期内最有效率地为申请人答疑解惑,该即时性的特征以及“应急医生”的角色才是符合本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但我国对值班律师的选拔、管理与培训至今未形成一套严密的体系,仅仅针对政策的要求进行了简单的培训,并没有设置持续性的职业培训也没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这便直接影响了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导致值班律师队伍整体的职业素养良莠不齐。[8]

(三)值班律师收入低

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的补贴较少,远不能满足必要的工作支出,如《嘉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值班律师提供诸如解答咨询、接待来访群众等法律服务的,每天补贴100元;再如,杭州市余杭区补贴值班律师的标准是每天260元。从数据不难得出,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值班律师的补贴都明显偏低,甚至往往出现倒贴成本履行职责的现象。如此低的经济补贴将会大大降低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长远来看,不利于吸引优秀的律师精英加入值班律师的队伍中,阻碍了值班律师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的补贴方式

由于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采取的是德国式的国家主导的模式,值班律师的活动支出由国家财政单向补贴,因此导致值班律师收入低,政府除了直接加大对值班律师的财政补贴之外,还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其中,通过吸引个人资助募集社会捐赠资金或者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经济补贴模式,从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弥补政府单向资助所带来的弊端,实现值班律师薪酬的正向发展。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可参照当地同类事业的薪资平均水平予以确定。

(二)建立值班律师激励机制

1.形成内在激励机制。即通过司法机关不定期举行值班律师工作的总结会议,加大对值班律师的重视程度,形成完善的监督体制,让值班律师形成职业认同感,以保障值班律师的服务质量和值班律师制度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善于利用互联网,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宣传值班律师制度的可取之处、惠民之处,加大该制度在人民中间的普及程度,以此激发值班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9]

2.形成外在激励机制。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日本值班律师制度方面的经验,设立奖惩措施,对于那些工作能力强且又兢兢业业、严于律己的值班律师给予绩效薪酬,以在法治队伍间形成良性竞争的积极氛围;与此相反的是,针对态度不端正、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懈怠的值班律师应当制定惩罚措施,具体可以采用公开通报批评(根据怠工的严重程度选择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以及直接罚款,这样双管齐下的方式加以惩戒;不仅如此,对取得出色成绩的值班律师还可以借助荣誉鼓励的方式进行公开表彰,具体措施如不定期开展考核活动,评比出一定阶段内表现可圈可点的值班律师并颁发荣誉奖章、给予专项奖金,以此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进一步加强值班律师的待遇水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热情,同时,完善考核制度亦充分调动了这一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更加恪尽职守,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促进整个行业的良好发展,因此,创新一套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三)提高值班律师准入门槛

需要明确的是,全方位提高值班律师行业的从业标准和职业能力,是确保这一队伍能够提供高水平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和必要途径。因此,首先应当以国家的政策为主要指导,在值班律师的资质选拔上设置一定的考核标准,以此来保证通过选拔考试的律师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英国对值班律师同样设定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即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值班律师。[10]但是结合具体情况,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相比较其他国家来说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本身就案多人少,律师资源稀缺,而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致使各地律师资源分布不均,故而,采用全国统一的选拔方案和培养制度并不是明智的选择,根据地域不同选取实操性较强的处理方案更具灵活性、合理性;其次,规定值班律师在正式入职前应当进行专业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进入试岗期即实习期,只有满足了法律对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的双重要求后才具备上岗工作的资格,且在工作期间仍然需要不断接受定期组织的有关专业技能以及理论层面的综合培训活动。定期进行学习是执业的根本保证,但是考虑到值班律师之间的日常安排存在个体差异,且工作的流动性较强,统一时间进行培训,阻力大且会收效甚微,因此可以采用灵活性较强的互联网形式,参考校园网络授课机制,实行网络授课,同时,为了有力确保线上培训的高质量、高效率,可以在学习完成后,就课程的核心重点内容设置评估测试,只有最终通过的人才能够视作完成了线上课程。[11]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新形势下的产物,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也会产生理论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值班律师制度从2006年的最初试点尝试到2018年的正式确立,虽然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且存在时间较短,但是国家经过立法和司法的有机结合、理论和实践的协同推进,不断吸取经验和教训,使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得以自我完善、持续发展并成长成熟;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凭借其本身具有的优势和特点已然成为我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权、推动法治进步的又一个最佳利器。同样,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均向我们证实了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它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并且在未来的时间里,值班律师制度也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猜你喜欢

法律援助律师当事人
江西在全国首推法律援助“全省通办”服务
我不喜欢你
“新婚姻法”说道多 听听律师怎么说
美国就业歧视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
“建设律师队伍”:1950年代的律师重塑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刚需
我遇到的最好律师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论有效辩护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
怎样才算是真正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