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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研究

2023-02-09刘文文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3年6期
关键词:决策人工智能数字

杨 莉 刘文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明确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并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聚焦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将实现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为2035年我国发展总体目标之一。数字政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下简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在传统政府和电子政府形态基础上的再次创新,实现了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能力提升,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弯道超车”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同时,伴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持续推进,科学技术日益“发挥着国家治理的关键作用”[2],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政府治理样态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ChatGPT持续实现技术创新突破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成员的生活行为习惯,为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了全新契机,也带来了诸多亟待解决的价值理念和治理难题。因此,面对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亟需前瞻性的分析框架指导数字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主动顺应政府数字化发展趋势、抓住社会数字化转型机遇,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对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的支撑作用,全面开创数字政府建设和治理新局面。

一、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的赋能作用

人工智能逐步实现从专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的转型升级,ChatGPT人工智能技术更是印证了通用人工智能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发展完善数字政府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将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实践,可以有效提升数字政府决策走向科学化、社会治理实现精准化和公共服务达到高效化,还能进一步帮助政府实现职能转变、降低社会公共管理成本和提升广大群众的服务满意度等。将人工智能技术有效嵌入数字政府中,为大力推动数字政府智能化和信息化提供了诸多可能和想象空间。

(一)提升数字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和标志之一是决策的科学化。面对公共管理事务复杂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传统政府决策在收集和处理信息数据中面临决策时间长、模式单一和技术滞后等固有局限,依靠决策者“有限理性”①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1947年美国著名学者赫伯特·西蒙于提出,主要指行政决策者都希望能够做出理性选择,即惟一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制定理性决策时往往会发生许多决策者预料之外的事情,使决策者难以做到最佳方案的选择。的传统政府决策模式难以继续做出符合人民期待和政府职能目标的有效决策,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参政需求。随着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运用到数字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注重数字政府的前瞻决策研究,在全过程数字政府决策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有效克服了传统决策模式在决策机制和政策评估体系等方面的弊端。

人工智能技术逐步构建起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连通性,提升数字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充分发挥处理海量数据信息的技术优势,在数字政府进行决策之前,选定和预定好决策对象和决策方式,通过细致分析集合的海量数据和优化决策算法,对未来可能引发的重大和敏感性问题进行科学研判。同时,数字政府决策严格按照增强透明度、公开性和公正性等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及时有效地参与数字政府决策的前瞻性评估审查工作,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政府所掌握的各部门信息数据进行追踪研究、分析判断,深入研究潜在的问题和内在联系,有助于提高数字政府决策的精准性和预见性,从而有效避免数字政府决策随意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精准性、智能化等特点,依托科学决策平台,对数字政府拟实施的决策进行及时跟踪、实时监督和系统评估,按照特定的评价准则和标准,全数据分析并及时跟踪评估数字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为调整优化数字政府政策方案、完善跟踪监测机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等提供了可选择的对策建议。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实际运用降低了决策者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引发的不利影响,减少相关利益主体在政策实施中信息壁垒和数字鸿沟情况的出现,帮助决策者及决策机构实现相关数据的信息共享,使决策更加精准、合理和富有效率。

(二)实现数字政府社会治理的集成化

社会治理是影响数字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维。传统政府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发展相对滞后,与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的诸多部门受信息壁垒等因素掣肘,各部门之间协同性大幅欠缺,往往呈现出自成一体的碎片治理状态,导致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浪费。同时,在社会结构多样化生长的发展态势下,传统网格式管理异质性逐渐增强。因此,数字政府亟需大幅推进网络化治理方式。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极强的连通性,能够“通过组织重组机制推动政府规模精简化和组织结构革新”[3],有效促进了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之间交流互动,为数字政府精准化和集成化治理提供了无限可能。

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起网格化的数字政府治理模式能够有效回应分散的社会治理需求。针对群众日益多样的诉求和分散治理的社会问题,许多地方基层政府部门利用数字化治理模式有效地简化了行政流程中繁琐低效的环节,以数据技术为支撑统筹实施“一网协同”、“不见面审批”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改革创新举措,驱动社会治理向精准化目标稳步前进。人工智能技术既能准确识别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诸多问题,集中把握社会公众多样化需求、丰富社会公众的表达场景,而且还能有效地弥合政府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之间的信息偏差,切实提高数字政府社会治理与人民群众需求的精准匹配。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搭建起数字化多边关系,改变传统政府部门分散式办公的局面,推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条块联动。数字政府在提高内部各部门工作数字化的基础上,借助数字化方程、影像等工具为政府不同实体部门提供数字化链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推动国家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产生的数据向基层部门开放共享”[4],实现了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的无条件共享。在数字政府各部门沟通过程中,不同部门可以依托点到点的沟通渠道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沟通和反馈,既保证了各部门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又能转变传统政府信息沟通关系,有效降低数字政府各部门掌握信息不对等状况,推动政府内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治理行动的协同。

(三)推动数字政府公共服务的高效化

传统政府基层公共服务缺乏社会组织、市场等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质询和监督,政府机构存在服务效率较低和模式僵化等固有弊端,容易出现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下降、权力垄断和滥用等问题,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事实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5],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数字政府政务服务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政务公开和政务办事实现信息全过程可追溯化,着力解决各类社会主体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为政府实现政务公开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数字政务、实现民主权利提供了更为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

一方面,数字政府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将数字技术和技术要素应用于政务公开,有效地推动政府公开权力运行的全流程和公共服务的全过程。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的内在要求,社会各类主体通过政府提供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在线跟踪、分析和研判政府决策和实施过程,最大限度地参与到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效地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过程,确保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数字政府的政民互动机制中,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实现民主权利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重新塑造了传统“中心—边缘”的治理格局。任何人都可以在数字政务中建言献策、提供诉求、参与监督,多种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网页和应用程序上线,电子政务网、老年人便利服务专区、电子证照系统、智慧社保等着力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数字政府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助力下,基于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的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跨境服务平台等,既能有效扩大高质量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又能打破地区间、城乡间因经济发展水平和治理资源差异而产生的公共服务获得性壁垒,促进数字政府建设的数字化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二、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的应用风险

“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是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6],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各领域的不断延伸中体现出诸多优势,为数字政府建设现代化带来发展机遇,是未来迈向数字时代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但与其他颠覆性技术一样,技术“带来了探索世界的令人振奋的新机会,也成为毁坏人类和社区关系的威胁”[7]。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并不会像人们期待那样十分完美地解决社会中的系统性和复杂性问题,也会对数字政府带来诸多现实挑战和伦理风险。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技术为社会治理和治理创新提供新条件的同时,也在向中国式现代化社会实践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技术挑战风险

其一,算法歧视风险。算法为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内部提供了关键支撑,有效引导了社会舆论方向、规划公共服务配置与使用等。然而,基于算法的人工智能技术由设计者和开发者代码决定,从技术层面加剧了算法偏见和歧视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蕴含的人类社会和技术研发者的偏见。虽然人工智能技术能够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提供精确算法支撑,降低政府决策过程中人为干预的主观因素,但技术背后隐藏的算法代码是由设计者和研发者共同产物。如果科研工作者在研发过程中将社会偏见和自身偏见植入算法代码,直接导致技术在数字政府的实际运用中强化社会和研发者偏见,难以为社会公众提供均等、公平、公正的公共决策和服务。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内部“算法黑箱”加剧算法歧视。在利用算法运行逻辑做出相应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和社会公众对人工智能算法的运行逻辑和生成机理并不理解,弱势群体的价值并不占显著优势,其行为后果甚至将导致社会新的决策歧视问题。也就是说,数字政府决策和服务所依赖的算法逻辑并非总是正义的,其中也潜藏着对政府治理行为的歧视性引导风险。

其二,数字鸿沟加剧社会不公平风险。掌握和运用数据信息的能力成为人工智能时代评判社会群体等级的重要指标。在人工智能嵌入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受技术本身具有隐蔽性、专业性等特征钳制,不同社会群体对智能技术的接受、理解与使用程度不同,导致数字鸿沟加剧,不同社会群体“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公平的感知差异”[8]。弱势群体可能由于掌握数字技能和数据信息的差异被政府和社会边缘化,成为技术难民,从而引发新的不平等现象,加剧公众数字民主下的不平等现象。在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有可能造成对弱势群体的功能性剥离,即将弱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进行一种筛选式的忽视和侵犯式的剥离。那些熟练掌握并运用数字技术的社会公众拥有更多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机会,相反,掌握技术能力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数字弱势群体缺乏参与数字政府建设机会,被排除在数字政府建设之外。同时,当前人工智能技术依托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有效支持数字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降低数字政府决策、治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提高政府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然而,这种看似由数据信息、技术代码等设计的意见和决策,实际上存在技术开发者与设计者个人偏见的导入,间接体现科研人员的主观意志和兴趣倾向,技术的运行程序和因果逻辑对决策者和社会公众而言并非公开透明。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并不能有效确保科研工作者的绝对公平公正,如果将有技术偏见的数据信息和技术平台运用于数字政府的权力运行、行政决策等过程中将真正需要公共服务的人排除在自动化算法之外,降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可依赖度和可信任度,滋生社会结构性不公平风险。

(二)安全风险

首先,数据安全挑战。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数字政府社会治理过程中以海量数据信息为基础,在对政府和公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信息的同时,也潜在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双重风险。在数据采集方面,“云+网+端”的技术架构推动越来越多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事项转移到“线上”,更容易导致数字政府与社会公众隐私信息的泄露。由于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逐步模糊了隐私信息与非隐私数据之间的界限,使政府和公众对隐私保密难度加大。政府和公众在网络互动信息系统中难以明确辨认隐私数据,大量的数字身份信息和隐私信息通过技术手段被采集、存储和处理,不法主体凭借所收集到的数据和算法,便可以反向推测出数字政府和社会公众私密信息。在数据使用过程中,数字政府依赖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的先进信息通讯技术和各类智慧服务平台与公众取得联系,为公众获得更好的信息技术服务。然而,政务服务基础设施端、平台端、服务端等都可能存在技术漏洞和遭受攻击的可能,进而造成政府和个人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为不法利用数据信息提供了便利。

其次,社会共享风险。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同数字政府建设相结合有利于开展政府数据共享和共治的探索模式,然而,长期扩大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提供便捷服务和透明政务信息,也可能出现不同地区、城乡、行业、社会群体之间对人工智能数字红利分配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发布《2020数字政府发展指数报告》将全国31个省级政府发展数字政府分为五种类型,即“引领型、优质型、特色型、发展型、追赶型”。其中,全国仅有上海、浙江、北京、广东的数字政府为引领型,追赶型数字政府达到30%,我国数字政府基建发展水平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加剧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存在的不公平。同时,部分地区数字政府建设既有缺乏顶层设计、各自为政而导致的“数据烟囱”问题,又有忽视线下实际问题而出现的“尾巴主义”问题,还有地方政府轻视落地机制方法而导致的“新形式主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建设数字政府不充分的具体表现,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数字政府建设的信任度和支持度,进而引发社会共享风险。

最后,国家安全威胁。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意味着将关键基础信息的使用和处理权全权交予数字平台处置,数字平台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大规模敏感信息泄露,威胁国家情报安全。在数字信息时代,数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难以永久确保安全,当所存储的数据信息存在安全漏洞时,一旦相关数据信息被境外敌对势力进行篡改和销毁,极易引发国内“数据污染”“数据攻击”等严重威胁国家情报的安全隐患,甚至造成整个系统的瘫痪。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对国家数据主权提出了安全挑战。数据安全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工智能技术引入数字政府建设进程中,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多掌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可能面临技术创新不足导致的安全隐患。我国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起步晚于欧美国家,在技术攻坚过程中,我国数字政府建设面临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困境和受发达国家技术性封锁等严峻挑战。

(三)行政伦理失衡

一是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容易引发治理主体性丧失。嵌入数字政府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由企业家进行生产,当人工智能技术入侵政府行政系统之后,容易使传统属于“主体的‘人’的政治与人的‘行政’”[9]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作为主体的人原本是政府基层治理体系的核心,但人工智能却通过非人的技术手段在行政部门中消解了智能体系中主体的存在,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完成了原本只有人才能完成的工作,导致政府公务人员主体价值丧失。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治理中将冲击传统政府的基层治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沿着信息生成权力的逻辑进路形成技术算法权力,人的中心地位让位于技术的绝对主导地位,易造成政府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行政权力的盲目扩张和行政决策的机器意志。

二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的实际运用中可能带来责任割裂风险。传统政府决策一贯遵循“谁决策,谁负责”的理念,“可以实现行政追责的逻辑闭环”[10]。伴随人工智能技术与数字政府关系越发紧密,一旦出现人工智能技术内部原因引发的决策失误,极易“混淆行政行为与市场行为的责任边界”[11],从而引发政府与技术、政府与企业出现责任主体割裂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可能会以人工智能技术问题作为推诿责任的借口。同时,企业生产的人工智能技术目前是存在技术性缺陷的智能体系,在政府基层治理和决策中会模糊行政责任,引发政府与企业出现责任归属的问题,进而导致人工智能新兴算法系统与传统政府行政主体之间的角色错位,使数字政府决策陷入无责可追的漩涡中。

三是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中可能冲击传统人性选择和道德冲突。一方面,“超人工智能的强兼容性和高类人性可能会导致‘人的自主性’与‘机器自主性’之间的伦理困境”[12]。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数字政府”的治理方式存在人性自由与算法控制之间的矛盾冲突。如果“机器自主性”占据政府治理过程的绝对优势,将不可避免地掠夺政府治理的空间,使人工智能嵌入数字政府治理成为枯燥乏味、冰冷的行政治理体系。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治理中可能导致社会人性之间集体降格与人性争位问题的出现。同时,行政决策基于选择的权变,算法将挤占人性空间,难以维持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在辅助政府中按照预设的算法和程序进行决策,利用强大的自我学习和校对能力对算法和程序进行挑战,一旦算法或程序出现偏差并且干涉与修订不及时,将可能持续降低甚至恶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救济力度。

三、规避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治理风险的实践路径

(一)积极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现代化的技术管理机制

第一,培育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建设的创新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专业化技术管理机制。数字政府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地区的系统工程,各地政府部门应着力摆脱利益束缚,形成“政府+社会主体”的协同效应。也就是说,数字社会管理要逐步实现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动态管理思维,政府不仅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科学合理地制定社会秩序,也需要不断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管理的体制机制,发挥不同社会主体参与数字政府管理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满足社会自主性管理需求。一方面,政府转变传统封闭式边界思维,树立开放式跨界融合的数字协同治理理念。政府不断学习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先进理论和前沿领域知识,并借助社交媒体、学术讲座向社会公众宣传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知识,提高政府行政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数据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治理意识。另一方面,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加快数字资源配置的整合优化。政府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层级、各领域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建立网状治理结构,打通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以及治理资源等数据信息壁垒,主动获取和顺应社会公众的诉求信息。

第二,建立政府主导的全过程技术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对数字政府建设的支撑作用。其一,“事前”科学决策机制。“数据就是对未来的研判。”[13]将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有利于强化前瞻性预测评估,转变事后补救的回应式决策,建立起用数据说话的科学决策体制机制。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充分发挥处理海量数据信息的技术优势,在数字政府进行决策之前,选定和预定好决策对象和决策方式,通过细致分析集合的海量数据和优化决策算法,对未来可能引发的重大和敏感性问题进行科学研判。同时,数字政府决策严格按照增强透明度、公开性和公正性等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及时有效地参与到数字政府决策的前瞻性评估审查工作,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政府所掌握的各部门信息数据进行追踪研究、分析判断,深入探讨研究潜在的问题和内在联系,有助于提高数字政府决策的精准性和预见性,从而有效避免数字政府决策随意性。

其二,“事中”政策评估体系。政策评估“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14],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政策评估体系。人工智能技术在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精准性、智能化等特点的基础上,依托构建科学决策平台,对数字政府拟实施的决策进行及时跟踪、实时监督和系统评估,按照特定的评价准则和标准,全数据分析并及时跟踪评估数字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为调整优化数字政府政策方案、完善跟踪监测机制、制定风险应急预案等提供了可选择的对策建议。

其三,“事后”民意反馈渠道。“民意反馈是现代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依据”,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有利于建立畅通的民意反馈渠道。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创新为更全面地畅通民众参与渠道和反馈民众切身利益提供了现实可能,推动数字政府做出更加科学、准确、有效的决策,进而最大限度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为此,需要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技术的集成优势在健全社情民意反馈机制和反馈渠道的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技术利用数据采集、脱敏、分析等技术手段,及时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民众对政府部门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参与到政府政策制定、实施监督以及评估反馈中,将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与自下而上的民意反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决策质量,防控决策风险,主动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

(二)健全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

第一,建立数据常态化安全防控网络,保障数字政府数据安全。不仅要在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方面下功夫,而且还要在数据安全风险预警、处理应对、安全监管等核心技术方面联合攻关,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数据常态化安全保障技术支持体系,促进数字政府数据安全。政府利用数据安全防范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地识别人工智能技术在数据采集、处理、整合等环节中存在的数据安全漏洞,逐步建立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可共享的数据安全防范技术清单,进而建立起风险预警化解机制和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

第二,建立高质量数据保障体系,支撑数字政府数据供给。加大对数字政府采集数据信息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共对采集数据信息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同时,加强对数字政府基层数据采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基层人员对采集数据对象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持续关注和跟踪数据信息采集的全过程,并制定完备的政策制度,保障政府采集社会公众数据信息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建立数据信息采集主体和对象之间定期双向互动模式,提升数据信息中高质量和高需求的优质数据集比例,提升数据信息采集效率。另一方面,建立数据质量筛选机制,定期剔除无效、碎片化数据集,为数字政府提供高质量数据信息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通过立法手段保障数据安全,有效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优势。政府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数据信息和技术使用的规范政策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加强数据信息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加快出台、制定、实施与数字政府建设同步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数字政府数据采集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加大对数据盗窃、数据入侵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社会公众个人隐私泄露、数字鸿沟、用户攻击等现象发生。同时,依托现有技术优势推动社会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制定个人数据信息收集的行为准则,对数据信息收集者进行评估验证,界定数据信息公开与隐私的便捷标准,使政府对社会公众数据采集程序符合平台协议。另一方面,完善涵盖技术研发、生产、运用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人工智能立法,将技术治理同法律法规相结合,运用算法化的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技术,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可靠。

四、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中具备显著的技术优势,一味地排斥或者接受都不可取,只有将技术赋能优势、技术应用风险以及技术风险规制加以综合统筹,才能从根本上摆脱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诸多“技术利维坦”困惑,以期将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纳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中。实践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可以使数字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数字政府社会治理更加精准化、数字政府公共服务更加高效化,但也可能诱发技术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技术风险,数据安全风险以及行政伦理失衡风险等,这些问题亟需建立一个涵盖数据管理、安全保障及技术培育的完整治理框架。总之,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政府现代化建设的植入过程中应始终在法治范围内进行,即在把握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规律基础上,运用法治化等途径规制技术风险,进而让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现代化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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