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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视野下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2023-02-09陈禹竹

中州大学学报 2023年4期

陈禹竹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浙江 杭州 310000)

一直以来,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司法工作的目标之一。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通过技术赋能深化司法公开,制约司法恣意,促进司法便民,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大有助益。但在此过程中,技术不断嵌入司法运行,并通过司法过程场景化、司法决策智能化不断重塑着司法过程,也改变了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机制。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与现状分析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辨析

对于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学界的解读可分为客观说、主观说、混合说三类。[1]客观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普遍尊重的能力。[2]主观说认为司法公信力是群体对司法认同的一种心理反应。[3]混合说则结合了客观说与主观说的观点,认为司法公信力既反映司法运行中客观存在的能力,也反映群体对司法的主观认知。[4]

从本质上来说,司法公信力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不断积累而成,而司法信任来源于群体内心对司法的认可与信赖。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司法公信力”一词所要解决的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问题,评估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程度和认同状况。因此,司法公信力的评判应采用主观说,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公众对司法的主观认知及态度,是公众内心深处信任司法的心理反映。

(二)司法公信力的意涵阐释

司法信任的建立受多重因素影响,其中重要的一点便是公众是否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说公平正义是司法意欲实现的价值,那么让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则侧重公众在司法中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主观认知。公众的这种感受与体会进而转化为对司法的认同。通过司法认同感的持续提升,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司法公信力得以塑造。因此,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可分为对实体正义的感知和对程序正义的感知。相比之下,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感知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程序正义的感知能够让人们感受到司法运作过程的公正性,提高其参与诉讼的满意度与认同度。人们能够因此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即使最终判决结果对其不利。研究表明,人们在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感知能力、尊严感与控制感影响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感知。[5]具备感知能力是人们能够感知程序正义的前提。而根据E.Allan Lind与Tom R.Tyler提出的自利模型(The Self-Interest Model)与群体价值模型(A Group Value Model)[1],让当事人能够参与诉讼程序进而掌控程序的推进,让当事人在司法运作过程中获得充分尊重,有助于提升其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促进司法信任的形成与司法公信力的塑造。

(三)智慧法院视野下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现状

当今,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智慧法院的建设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是我国信息化规划的一环。智慧法院的建设正在向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迈进。智慧法院不仅通过平台整合资源,实施在线立案、举证质证、庭审等诉讼环节,还利用人工智能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智力支持,为公众提供智能诉讼服务。智慧法院的建设使司法运作从传统法庭中的“司法场域”转变为在线诉讼中的“司法场景”。

目前的实证研究多是通过考察公众对在线诉讼的态度来了解公众对智慧法院的评价,这些研究表明多数受访者认为在线诉讼的效果不如传统庭审[6-7],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众对在线诉讼的了解程度处于较低水平。由于公众对在线诉讼的运行及操作规则的不熟悉,相较于传统庭审,在线诉讼的时间成本反而增加,降低了公众对在线诉讼的满意度。第二,双方当事人与法官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交流。在线诉讼过程中,屏幕上出现的其他主体之间的交流可能会分散双方当事人的注意力,也可能会出现杂音遮蔽交流双方的话语声,从而阻碍沟通交流的顺利进行。第三,在线诉讼进程易受技术因素影响。在线诉讼过程中,电子设备运行问题造成的画面延迟、声音卡顿等状况会延缓诉讼进程。在线诉讼并非传统庭审的同比复刻,公众认为在线诉讼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是其对在线司法运作认同感降低的表现,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困境。

二、智慧法院视野下司法公信力建设面临困境的成因

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现代信息技术嵌入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感知,改变了传统庭审下司法信任感的生成逻辑,由此带来了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困境。

(一)技术嵌入司法运行要求公众提升感知能力

传统庭审模式下,公众能否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受限于其对法律及司法运作的理解。而在技术嵌入司法且嵌入程度逐渐深入的今天,公众对技术的认知与理解也会影响其对公平正义的感知。

智慧法院中有关诉讼的全环节都可以在线办理,从立案到提交证据、再到线上审判等环节都需要当事人具有良好的在线操作能力及信息处理能力。应当认识到,即使拥有网络接入,部分群体仍缺乏相应的检索、选择、处理、应用信息的能力。前述研究表明,部分群体担心在线诉讼软件在使用上存在困难而不愿意参与在线诉讼。对于那些没有代理律师的当事人而言,这一司法上的数字鸿沟难以跨越。对在线诉讼程序及操作缺乏完整认知的情况下,公众无法感知在线诉讼程序及操作带来的正义,司法信任的建立也就无从谈起。

此外,随着智慧法院智能化建设的推进,利用人工智能助力法官审判案件将加剧公众对技术的陌生感。算法黑箱的存在使人工智能决策具有不可解释性,人们无法理解其中逻辑,更难以提出有效抗辩[8],进而导致司法决策的可信度降低,公众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技术嵌入司法运行未给予公众充分尊重

公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往往在当事人与法官的互动中形成。在互动的过程中,法官通过角色扮演、情绪把控等方式[9]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拥有尊严感,感受程序正义进而建立对司法的信任。然而,智慧法院中在线诉讼的适用使言词交流从“面——面”转向 “面——屏——屏——面”,阻隔了上述信任的生成。

在角色扮演方面,法官失去了其扮演角色所需要的“剧场”。当法官与当事人同样通过在线方式接入庭审网络时,法官的视频窗口与当事人的视频窗口大小往往一致,且视频窗口中的法官可能只呈现出上半身或者只呈现出脸部,有时候甚至连法官的脸部都无法完整看见。审判的庄严感被弱化,随之带来的是司法仪式感缺失。而部分公众将传统庭审下具有庄严感、仪式感的司法运作视为司法审判的“唯一正解”,缺少仪式感的在线诉讼并不符合其预期,甚至会认为在线诉讼剥夺了其应享有的程序公正。在情绪把控方面,技术原因带来的画面延迟、声音卡顿使当事人无法在在线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法官也无法有效聆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存在障碍。如果当事人觉得自己表达的观点没有被认真倾听,那么其便无法感受到获得了充分的尊重。

此外,有研究发现人类存在“算法厌恶”现象,即人们厌恶看到算法运作。在算法决策与人类决策中,人们通常更倾向于人类决策,即便很多情况下算法作出的决策比人类作出的决策更加高明。究其原因,人工智能审判不会像法官审判一样对案件进行“情理法”结合说理,人工智能审判下算法自动运行也无法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无法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倾注人文关怀,当事人可能无法在司法运作中获得尊严感。

(三)技术嵌入司法运行导致公众控制感降低

控制感是当事人能够参与庭审,进而影响审判进程与结果的内心确信。缺乏控制感时,当事人往往会感到无力,即无法凭借其自身努力改变或影响某件事。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技术不断嵌入司法运作使技术对诉讼进程的控制逐渐增强,间接削弱了当事人对司法运作的控制力。

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感受到技术介入对其参与诉讼的影响。在线庭审中当事人时常担心法官是否已经听清自己的表达。因为只有法官清楚知悉己方事实与观点,当事人才会感觉到自己可能能够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看法。但在线诉讼中,当事人往往无法掌控网络设备的运行,当事人也因此明显感受到技术对其观点表达的限制。

另一方面,当人们使用技术时,技术同时也在塑造人们的行为。研究表明,当使用者在线决策时,屏幕界面上呈现内容的详略、呈现的方式如字体大小、字体颜色鲜艳程度、选择项中供选择的数量等会将使用者往不同的方向引导,从而对其决策产生助推。由此,智慧法院平台化建设中,诉讼流程的界面设置对当事人的决策会形成“电子助推”。此外,在线庭审过程中屏幕上呈现的当事人镜像会分散当事人的注意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全身心投入诉讼过程。同时,透过屏幕获取信息需要更多注意力,在线诉讼使人们容易产生疲惫感,对人们在诉讼过程中维持稳定情绪及持续专注力带来挑战。技术对司法的嵌入削弱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参与能力和对诉讼进程及裁判结果的影响能力,降低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评价。

随着司法智能化的建设,算法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将更为深入。当算法逻辑在司法运作中自主运行,算法自身具备的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能够使其实现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控制,自行完成诉讼流程,甚至可能不需要当事人进行辩论。[10]公众影响司法运作的能力也因此被削弱,公众无法获得程序公正所给予的公平参与机会,难以建立对司法运作的信任。

三、智慧法院视野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加强公众在智慧法院中对程序正义的感知,进而增进其对司法运作的认同。因此,感知能力、尊严感、控制感的提升将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提供路径与方向。

(一)提高公众的感知能力:扩充诉讼服务内容

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经之路。诉讼服务的目的在于提高公众对司法运作的理解力与感受力。因此,智慧法院建设应将相应诉讼服务转化为对诉讼流程与技术操作的双重指引,促使公众形成对司法与技术的信任。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的相关事项。但在线诉讼作为数字时代司法运作的新形态,当事人存在对相关技术使用及操作认知的不足,故相应的诉讼服务应始于诉讼开始前。目前法院将在线诉讼的相关介绍置于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后,不仅不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技术的陌生感,使当事人对在线诉讼产生抵触情绪,还增加了司法人员庭前准备的工作负担。智慧法院的诉讼服务需要考虑技术对公众感知能力的影响,并将在线诉讼的特质融入诉讼服务。

首先,在顶层设计层面,法院官方网站的界面设计应当对用户更为友好,特别是对老年人这一类特殊群体,应当增加适老化措施,比如网站字体放大、界面设计更加简洁、指引更加清晰明确、安排志愿者进行指导等。数字时代,仍有部分群体存在数字鸿沟,司法部门应当给予其方便快捷的“接近”司法的渠道。其次,在服务内容层面,法院官方网站应当提供在线诉讼全方位、全流程指引,例如通过提供视频演示或在线模拟诉讼等方式使公众知晓在线诉讼在立案、提供证据、庭审、执行等方面的技术操作。此外,法院还应当提前告知公众在线诉讼的注意事项,如需要准备的网络设备、庭审中摄像头的摆放位置、眼睛注视方向等。此类技术指引能够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悉在线诉讼的方方面面,帮助公众形成合理预期,提高公众对在线诉讼程序正义的感知能力。

(二)提升当事人尊严感:重视当事人在在线诉讼中的情绪

虽然诉讼理性主义排斥诉讼过程中的情绪流露,但若要弱化智慧法院建设中不断增强的工具理性,增进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尊严感,让当事人对司法运作的过程及审判结果产生信任,就必须认真对待当事人在在线诉讼中的情绪表达。在智慧法院建设中,技术应用的范围越广,人际互动和交流就越少,当事人面临被技术“驯服”的危险。[11]司法机关与公众不应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应当是主体间性关系,司法人员应当与公众建立联系,回应公众需求。情绪是需求的出口。可以认为,认真对待当事人的情绪便是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需求。当法官知悉当事人需求,法官便能找到与当事人共情的说理方向,达致情理法圆融,与当事人达成公平正义的共识,增进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

首先,对于一个案件能否适用在线诉讼,法官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希望以何种方式进行交流,有无相关情绪需求[12]。应当认识到,并非所有案件都有情绪抒发的必要。当发生重大案件、复杂案件,当事人具有强烈的情绪抒发需求,需要法官认真倾听其诉求时,法院应慎重考虑是否以在线诉讼形式审理。其次,在线庭审过程中,法官应高度重视屏幕另一端当事人的状态,在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的同时加强眼神交流,注意当事人的表情和动作。在当事人确有需求时,法官应及时与其沟通,用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解释并给予其充分表达的机会。同时,未来在线诉讼可充分利用3D技术还原司法“剧场”的布局,给予法官及当事人“身临其境”之感,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上述目标的达成需要法官与当事人进行双向互动。然而,在目前的在线诉讼中,时常出现当事人擅自关闭摄像头的现象,这不利于法官及时捕捉当事人的情绪波动,也不利于法官掌控庭审。对于此类行为法官应当在宣布法庭纪律时予以明确,即当事人关闭摄像头需经过法官同意。

(三)加强当事人控制感:引导当事人有效参与在线诉讼

帮助、引导当事人加强对司法运作的掌控,让当事人有效参与司法过程,对司法信任的形成至关重要。首先,当事人能够有效参与在线诉讼的前提是其网络设备良好,网络连接顺畅。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时,司法人员应提醒当事人评估自身网络情况。其次,当事人有效参与在线诉讼需要其在庭审过程中保持专注力。鉴于透过屏幕交流相较于面对面交流更消耗精力,法官应当适时考虑休庭。再次,当事人有效参与在线诉讼意味着其能够自主作出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而流程化的界面设计更倾向于促成快速决定,使用者可能未经深思熟虑便作出选择以推进下一步流程。因此,智慧法院建设中在线系统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对当事人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引导当事人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提升其在司法运作中的参与感和控制感。

四、结语

智慧法院并非传统法院的线上运行形态,而是在技术塑造下的一种全新变革。技术对司法的重塑效应同样体现在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方面,技术嵌入司法给人们心理与行为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智慧法院视野下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需要考虑公众的需求与感受,将客观的可视正义转化为主观的感知正义,形成数字正义的主客观统一。智慧法院的建设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及法官的主体性,将司法关怀倾注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让公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注释:

①在自利模型(The Self-Interest Model)中,人们对程序的关心出于对结果的注重,希望通过对程序的掌控进而追求自己想要的结果。在这种模型下,提高当事人的控制感有利于其对正义的感知。在群体价值模型(A Group Value Model)中,人们对程序的关心出于对群体身份及该身份被赋予的价值的在意。当在群体中个体的表达能够被认真考虑、个体能够获得尊严的对待,个体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参见: E. Allan Lind , Tom R. Tyler.The Social Phyc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M].Plenum Press, 1988: 22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