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中一起签名字迹鉴定实例及思考
2023-02-08白佳文
白佳文
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90
一、案情简介
河北某市法院在受理一起医疗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2017年9月的《某某医院血液净化治疗及风险知情同意书》,认为已对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已经去世,其家属不认可此同意书上的签名,故法院委托我中心对该份材料上“于某某”的签名是否为于某某本人所签写进行笔迹鉴定。
二、检验过程及分析
经了解,被鉴定人于某某在医院去世,生前年龄50岁,文化程度为本科学历。
检材是用黑色中性笔直接签写形成,具备检验条件。初步审查发现该检材整体笔力平缓,运笔中出现形快实慢现象,部分笔画出现运笔缓慢及断笔动作,考虑检材可能为摹仿笔迹。第一次提交的样本为2014至2016年期间银行取款凭条中的签名,与检材时间较为相近,且是在正常状态下签写,运笔自然,可供检验利用。
将检材字迹特征与样本字迹特征比对检验,见检材与样本在整体的字形字貌存在大致相似,但在“于”字的字体结构、笔画搭配关系及横笔的拖笔现象、“建”字的运笔趋势及形态、“建”字出现的断笔及多余笔画、“宁”字的起收笔动作及运笔形态等细节特征方面均存在差异(详见图 1)。
图1 笔迹特征比对
分析检材为非正常字迹,特征符合临摹笔迹的特点,例如形快实慢、中途停顿以及抖动弯曲,临摹笔迹由于是边看边仿,必然会降低书写速度,虽有连笔但运笔缓慢,行草字的运笔形态和书写速度的迟缓存在不协调的现象,且正常书写只是在起笔收笔和笔画转折处可能有自然的驻笔、停顿现象,而在运笔过程中一般无中途停笔。临摹笔迹边看边描,则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不应该停笔的部位出现停笔现象,使局部笔画变粗,有的笔画出现停笔另起笔画中断现象。而且正常书写除因年老体衰、手部乏力引起手的颤抖而出现较均匀的笔画抖动和托笔现象外,一般情况下是行笔平直圆滑,笔画边缘整齐,没有抖动弯曲现象。临摹笔迹时摹仿人心情比较紧张,小心谨慎,由于边看边描,不仅行笔缓慢,有的还可出现运笔抖动,某些较长笔画有局部弯曲现象。
但因了解到被鉴定人在签字时已患尿毒症,书写可能存在生理性的不正常现象。为慎重起见,向法院提出再次补充与检材同时期的样本字迹。
经过再次补充同时期2017年样本字迹,发现自2014年至2017年笔迹基本无变化,特征稳定,书写水平较检材高。比对分析:“于”字检材趋扁,样本竖长,在比例方面存在差异,“建”字的“廴”部起笔均有差异,与快速书写相应的字形有明显的矛盾(详见图2)。
图2 补充样本笔迹特征比对
依据以上对检材和样本比较检验的结果,进一步综合评断。被鉴定人患病期间书写,四肢健全,不影响书写功能,补充的相近时期样本书写流畅、稳定,与之前样本一致,而检材体现出的抖动弯曲和停笔另起等现象说明检材存在问题,细节方面存在本质差异,结合案情分析应为临摹笔迹,检材字迹特征与样本字迹特征方面存在的运笔、字形、起收笔及运笔拖拉等方面的差异,表明两者不是同一书写习惯所致。
鉴定意见:2017年9月的《某某医院血液净化治疗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中签有的“于某某”之名不是于某某本人所签写。
三、鉴定体会及思考
(一)对检材的充分认识
在笔迹鉴定中首先要分析、吃透检材,判断字迹的形成方式,是否为正常字迹。签名笔迹检验有别于其他笔迹检验,绝大多数人的姓名终生不变,在人的一生中,书写姓名的机会和次数远多于书写其他文字,因此,同属一人的签名笔迹与其他笔迹相比,书写水平和熟练程度高一些。同时,由于长期反复的书写活动,形成极其稳定的书写模式,存在稳定的布局、组合特征,有别于其他单字、词句依据表达思想的需要而形成的临时性组合。另外,签名字数少,易通过练习摹仿、秘密窃取、电子打印等方法进行伪造,即其伪造难度低于其他笔迹。因此,从理论上而言,与其他笔迹相比,签名笔迹的特征表现和伪造方法具有一定独特性。其中有些人的签名个性非常突出,人们的签名均有各自的特色。一般运笔自然,笔画连贯,转折笔画、起收笔动作运行自如,同时具有墨水层次清晰,墨迹与笔压痕迹协调一致等明显的特点。而临摹签名字迹,则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时,欲使被摹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抑制自己固有的书写动作,运用反馈运动调节原理不断调整运笔方法,小心拘谨地按照被摹仿人的字迹边看边描,描中有停,停中又写,这就容易失去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但是摹仿人必然会有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性和对被摹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的全部特征反映出来。
实践中,大多数人于一定时期内通常使用某一特定的签名形式,在不同场合、不同文件上书写姓名时,其签名格式和具体方法变化不大。如上述案例中的“于某某”在不同时期书写的签名笔迹表现出非常稳定的整体性。少数人可能擅长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签名方式,并依据不同场合的需要灵活书写不同形式的签名。如正式签名和非正式签名、重要签名和一般签名、对公签名或者昵称签名等。在此情况下,尽管其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签名方式不同,但在同类文件上的签名方式仍然能保持一致,且单字之间的大小比例关系、排列组合关系、笔画连接照应及单字内部结构等特征方面表现出较高的稳定性[1]。
签名笔迹本身笔画少,特别是通过摹仿形成的签名笔迹,由于摹仿人书写时自我发挥的可能性少,反映被摹仿人的笔迹特征较多,而反映出书写人的有效信息少,可利用的特征点随着摹仿的相似程度增加而减少。因此寻找检材中的反常特征和固有特征本身存在一定难度,若检材为复印件,不仅会丢失签名笔迹本身的部分特征,如笔压痕迹等细节特征,还无法对检材使用仪器进行其他细节上的观察。对可疑的签名笔迹来说,由非原件的检材得出的意见一定程度上不能体现出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因此,对于存在临摹可能性的检材签名笔迹,在对其进行鉴定时必须使用原件进行。
结合临摹签名笔迹的特点,必要时可以借助放大镜、相关仪器进行观察分析,对检材签名笔迹逐个笔画进行观察,寻找是否含有临摹签名笔迹的典型特征,或者是否具有书写人自身的书写习惯特征,分析检材各个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观察笔迹中所存在的反常特征是否系书写人笔迹的固有特征[2]。
(二)对样本的要求
笔迹检验是在应检笔迹特征与相关样本笔迹特征认真综合比对基础上完成的,故检验鉴定的成效取决于样本笔迹是否充分。在少量字检验中,样本要充分、书写条件要适中,如果样本数量不足以出具肯定结论,那么我们应要求补充样本,要以平时样本,特别是案前样本为主进行综合分析,使鉴定意见建立在经过充分论证、具有可靠依据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正确判断。同时,少量字迹检验案件的文字数量少,重复出现的单字、偏旁部首不多,有些特征究竟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还是受书写主客观条件影响而造成的,定性比较困难,需要通过与嫌疑人的多份样本笔迹的比较分析来判断。另外,有些案件中,尽管起初搜集的样本材料较多,但均是案后书写笔迹,存在一定伪装变化,可比性较差,需要补充搜集嫌疑人案前书写笔迹。
鉴定人要向委托单位和委托人询问、核对哪些是案前、案后样本,哪些是实验样本,并作好标记。对于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要详细了解收集方法和过程,是否为嫌疑人抄写形成,有无对嫌疑人实施诱导、指引等可能导致样本不真实的做法。最好将案后样本、实验样本与案前样本进行对比,以此确定其是否存在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有些情况下,案前自然样本数量不足或条件较差,也可以收集案后样本进行鉴定。收集案后样本一方面为了丰富样本的数量,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但有些情况下,鉴定人收集案后的实验样本时,书写人出于特殊的目的,会刻意控制自己的书写习惯和动作,使其书写的实验样本与自然样本不同,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应注意实验样本真实性与可靠性,必要时以自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的顺序对检材签名笔迹和样本签名笔迹进行检验鉴定。
签名笔迹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稳定”并不是指绝对的一模一样,而是包含着自身非本质差异前提下的相同,实质则是书写者自身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因此,无论笔迹类型是否特殊,样本数量的多少都影响着鉴定人对样本笔迹认识的充分程度,样本数量充足,鉴定人就可以充分了解到被摹仿人笔迹中的“变”与“不变”,可以全方位对被摹仿人的书写习惯进行认识和分析。同时,对于存在临摹签名笔迹的检材,鉴定人在足够数量的样本中发现被摹仿签名笔迹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检材签名,应尽可能多地收集样本笔迹,在充分了解被摹仿人书写习惯的同时,尽量增加获取被摹仿签名笔迹的可能性[3]。
(三)对检材及样本的特征比较
分析检材签名笔迹与样本签名笔迹间的本质与非本质差异,是鉴定人凭借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在签名笔迹鉴定中,摹仿签名笔迹的特征容易在书写时暴露出来,这类符合点或差异点都是证明书写人书写习惯本质的特征,因此要谨慎、重点分析。在进行符合点与差异点数量、质量的对比中,要充分考虑数量与质量两方面因素。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把握特征的价值来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符合点越多,符合点特征的质量越高,则反映出的结果越准确。因此,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数量与质量分析是综合评断的关键[4]。鉴定人需要结合案情及特征分析,得出鉴定意见。
涉及到摹仿签名字迹,摹仿人在寻求字迹“形像”的同时容易忽视字迹的细节,检材与样本之间“大同小异”,虽然整体相似但是细节差异较大,一定会表现出不同于正常书写笔迹的反常迹象,从而暴露摹仿笔迹的特点。摹仿笔迹检验不同于其他笔迹检验之处,就在于它要舍弃“大同”的假象,而要抓住“小异”的本质。
(四)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
在笔迹检验中,全面了解并紧密结合案情很重要,了解被鉴定人信息,身份、年龄、文化、职业、书写技能及身心状况及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与本案的利害关系,这些因素都需要作冷静分析和辩证思考。在司法鉴定实务中,鉴定人往往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对检材的特点进行分析。在受理案件后,如果发现检材签名笔迹的外形与某一样本签名笔迹在整体布局、搭配比例上大致相似,在怀疑签名笔迹是否属于摹仿形成时,首先应该询问委托人案件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多地了解案件相关信息,进而分析书写人是否可能拥有被摹仿者的签名笔迹。若检材签名笔迹上出现明显的摹仿痕迹,如形快实慢、运笔不自然等,再结合案情,了解书写人可能具备的书写条件和对笔迹学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推测书写人采用的具体摹仿手法,再进行进一步检验确认。
四、结束语
在签名笔迹的鉴定中,判断检材笔迹是否为正常笔迹是鉴定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样本是判断检材笔迹是否为正常笔迹的标尺。准确判断摹仿笔迹类型对得到科学完整的鉴定意见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鉴定人除了要有丰富的经验之外,还应通过充分取样、仔细检验和综合分析案件情况来得出准确意见,切不可盲目。每一例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一面,所以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便科学地对案件进行检验分析,作出正确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