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自信及其时代意义
2023-02-06刘俊翔
刘俊翔
摘 要:文化自信作为一种深层次的力量,影响和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具体到法治领域,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革命法治文化以及新中国建设、改革过程中的法治文化作为人民历史实践的产物,是我国法治文化自信的重要和直接来源。法治文化自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推动法治实践的更基本和更持久的力量。
关键词:法治文化自信;法治实践;理论意义;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三个自信”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3次集体学习时提出“文化自信”,并在随后“七一讲话”中重申了其重要性。“文化自信”的提出不仅是应对西方文化话语霸权的需要,还起到全面深化改革稳定器的作用。
一、文化的概念界说
文化,是一个相对复杂、解释颇多的概念。马克思曾从多个角度对文化的内涵进行阐发。早期由于受西方理性主义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将理性和神联系在一起,认为人的思想源于神,“因为思想不存在神才存在”[1]。但在随后的研究过程中马克思逐渐掌握了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开始对文化的本质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在马恩的著作中,文化主要以五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将文化等同于文明;二是将思想和其他人为创造的非物质产物诸如风俗、制度等归入文化的范畴;三是直接用文化指代思想;四是将文化归于意识形态;五是将文化等同于知识和教育水平。[2]马克思对文化的描述是分散的和有针对性的,虽然没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但结合散落在各篇文章中对文化的论述来看,在唯物史观指导下的马克思文化理论,核心在于突出“人的实践”对文化形成的决定性作用。毛泽东在马克思文化理论的基础上对文化的本质及其社会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探索,认为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3]。不仅解释了文化的来源,又厘清了文化与政治、经济的关系。对于文化的形成而言,第一,任何历史阶段的实践都受限于该时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水平,任何人都无法做出超越该历史阶段物质基础的实践;第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主体,“徒法不足以自行”,脱离了人的实践是不存在的;第三,文化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人类的历史发展和进步慢慢积淀孕育而成的。
二、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自信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与法治是一个历史的动态过程一样,法治文化随着法治的建設实践和经验总结而产生,同样属于历史实践的产物。尽管对于什么是法治文化学界还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文化,并且在实践层面能巩固和促进法治的建设和发展。理论界对法治文化主要存在“状态论”和“方式说”两种观点。“状态论”着眼的是法治社会的整体状态,突出制度基础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状态和社会生活方式。“方式说”则主张法治文化是一个具有导向性、理想性的概念,就是要让法治文化成为中国未来社会人们普遍的基本生活方式,将法治文化内化于对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作用和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形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的总和”[4]。该观点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法治文化进行阐述,不仅强调了法治的物质制约性,还注意到实践对法治文化形成的决定性作用,最为贴近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法治文化自信的基本范畴
文化自信,“自”表示自我、自己,“信”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主要表现为通过辨析之后,对事物所达到的一种主观上的认可。“自信”即对自我的认可。正如云杉同志对文化自信的定义:“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对自身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5]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文化自信就是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实践的自我认可。
法治文化自信,是对整个法治建设和实践的历史动态过程中所产生的优秀经验的认可和坚持。在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文化视阈中,中国法治文化的积淀和形成不仅涉及古代的优秀法律文化及法制历史,包括革命法治建设的经验,更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在横向的实践维度,法治文化自信包括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自信,涵盖整个法治实践过程。
三、法治文化自信的时代意义
1997年费孝通先生提出“文化自觉”的概念,呼吁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要注重对自己民族及本民族文化的深度了解,并以此为基础和力量源泉指导我们的实践。到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文化自信”。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而言,文化自觉是文化自信的前奏,是人们对自己有无文化的体认以及在安定感与否上的一种感知,它是人这一“言说且使用工具之动物”所独有的一种认知能力。[6]具体到法治领域,文化自信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生动力与理论依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立足本国历史实际进行建设和排除外部干扰的有力武器。
(一)法治文化自信的理论意义
1.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原动力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7]国家和民族只有立足于本地区和民族的实际,在认清自身即文化自觉的基础上,克服自身所存在的短处和不足,对优点继续发扬,不骄不躁,脚踏实地地搞建设谋发展,才能实现国富民强。对中华优秀法律传统的挖掘和继承,让我们能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人文基础,革命法治经验则帮助我们在具体理论、制度安排过程中少走弯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过程也为我们审视当代法治建设,摸清法律治理与本民族社会实际需要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及法治发展规律提供了基本素材。马克思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一文中提出:“研究法律不要突然离开现实的、有机的国家生活基地,不要重又沉没于不现实的、机械的、从属的、非国家的生活领域里。”[8]文化自信就是要求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立足中国实际,走中国道路。基于中国传统人文历史和当代社会实际的文化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深沉和本源的力量。中国的法治实践必须坚定法治文化自信,法治文化自信与法治建设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
2.有利于抵制和纠正错误思想的侵蚀
从现代法学理论的渊源来看,法学体系当中的基本原理、核心概念以及前沿学说几乎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中国法学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很大影响。法治虽然属于全人类的共同知识和制度财产,但作为阶级社会治国理政的工具和方式,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和意识形态色彩。法治模式和法治理念之间的博弈在不同的阵营间十分激烈。“当今世界,不少国家竭力抢占价值观的制高点,鼓吹自己价值观的‘普世意义,因而坚信和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源于文化自信,只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高度自信,才能更牢固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9]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在当代法治实践中与非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潮之間的博弈,其实就是与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与超验的理性主义法律观的抗衡,与以“普世价值”为形式的西方意识形态的搏斗。
(二)法治文化自信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培育和夯实法治的民众基础
法治的主体是人。正如西方法治注意到人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要将人民性贯穿法治的方方面面,要基于人这一核心要素来进行法治建设。虽然西方法治信仰依托于宗教等超验性元素而确立,但其根本上在于唤起民众对法治建设的主体性意识以达到民众对法治的支持和拥护。具体到社会主义法治,虽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最高形式的法治社会与社会主义国家所追寻的“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具有本质性的差异,但作为阶段性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需要被人民所认可和遵循,法律也需要具有无上的权威,即我们所讲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即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主要包括法律权威意识、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以及主体意识三个部分。[10]建设法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和发展生产,在拥有良好秩序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建设。作为一种深层次和具有抽象性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文化自信给予人民归属感和主体性意识。文化自信能让作为历史的创造者的人民群众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更加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文化自信对于增强人民的主体性意识、夯实法治基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
伟大的实践需要有正确理论的指导,理论选择上出现了偏差,实践的结果也将与蓝图有天壤之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在具有先进性、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法治实践。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具有自信,说到底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整体的文化自信。法治建设只有基于牢固树立文化自信汲取养分的前提条件之上,才能不走弯路,不偏离马克思主义的轨道。在此基础上的法治实践又反哺文化自信,充当文化自信的理论来源。文化自信在调动民众法治建设积极性的同时,又从历史和实践经验上给法治建设者提供参考依据,作为一种深层次的力量推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它在法治建设的内部表现为一种内在的助推力,于外部则体现为一种精确的判断力。只有在自身自信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对外在事物进行理性的判断和对待,既不自卑,也不自大。基于对文化的自信,面对西方法治思潮,我们可以大胆地借鉴和吸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益的部分,理直气壮地摒弃西方思潮中腐朽糟粕的东西。
3.有利于提高我国法治领域的话语权
由于西方社会是现代法治发源与实践传统最悠久的地方,以自由主义、理性主义法学为代表的法治理论充斥并影响着世界各地的法治建设,法治领域的话语权被西方社会牢牢地掌握在手中。而某些控制着法治话语权的霸权主义国家,便站在法治领域的道德制高点对属于别国内政的法治建设指指点点,甚至直接插手他国内部事务。在西方国际话语霸权主导下,中国被定义为“非自由民主国家”“非文明国家”。[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立足于中国实际,根植于中国传统,服务于广大中国人民的,“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了才知道”。最有评判资格的不应该是把握话语霸权的西方国家,而应当是生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人民。我们的文化自信来自中国历代先民的创造和实践,来自党的正确领导,来自我们对自身的清醒认识。对自身文化有了清醒的认识,在自觉的基础上通过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迸发出无穷无尽的力量,这些力量不仅可以支撑自身的发展,还有利于将自己推到世界舞台展现魅力和热情。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从仅能解决温饱问题到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样的发展速度和成就世界罕有。基于如此伟大的革命与实践,我们比起任何时候、比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更有自信。基于这样一种自信,我们在国际舞台应该更有底气去宣扬“中国智慧”“中国精神”。要变“被动说”为“主动说”,变“偶尔说”为“经常说”,变“小声说”为“大胆说”,有了这样一种话语自觉,才能有效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权,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带去中国经验、提供中国智慧。
四、结 语
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成就的重大法宝。法治是党领导人民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实践的历史动态过程,坚定法治文化自信就是对党领导下的法治实践的肯定,是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的肯定,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历史实践和中华民族治理变革实践的肯定。文化自信作为一种更深层次的精神力量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尤其对于促进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参与和认可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内在推动作用。只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建设热情,才能促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获得制度推广的群众基础,从而进一步依托本民族和地区实际,进化衍生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和模式,提炼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理论,不仅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遵循,也为世界法治实践提供中国思考。
(新疆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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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陈金龙.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权的建构[J].思想理论教育,2015(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