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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村惩戒故事观国家权力与村落文化关系的变迁

2023-02-06许晓瑾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小村个案村落

许晓瑾

(上海嘉定工业区管委会,上海 201807)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朱晓阳教授在昆明郊区滇池东岸小村插队落户,下乡期间他收集了小村的相关资料,做了村史笔记。二十年后,朱晓阳教授重回小村进行田野调查,完成了资料收集工作。从《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以下简称《小村故事》)中可以看到,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非正式的村落文化在小村不同的历史阶段展现出复杂的互动关系,小村的惩罚状况也在时代发展中历经变迁。

一、“延伸个案法”在解释惩罚行为中的运用

朱晓阳教授与小村的缘分始于插队落户的“契机”,他在1974 年至2002 年2 月期间对小村有着断断续续的研究,在缺乏先进记录设备的年代,那些曾经用笔记录下的所见所闻为他奠定了小村研究的重要基础。不仅如此,小村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文化属性带来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使得朱晓阳教授在后来选择将其作为田野调查点进行调研。住在村民家里,与村民交流,或参与社区生活,这是主要的调查方法,也是社会学和人类学做田野调查的主要方式——参与观察。朱晓阳教授顺利地“进场”,在曾经熟悉的地方开展研究。《小村故事》的描述就像村民间的自由谈话,正如他所说,与村民的谈话大都介于有结构和无结构之间,更多是记录下平时与村民们不设防的“谈天说地”。

(一)“集零为整”:事件链分析

与一般人类学钟爱的整体性研究不同,《小村故事》以农村社区内的越轨和惩戒行为为中心,牵连出背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文化网络。二十世纪的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动荡,村庄的惩罚性社会控制状况反映了不同时代的政策变化对农民社区的影响、社会控制方法的转变,以及内外部力量的博弈。《小村故事》以人物故事和具体实例形式揭示了小村在七十年浮沉岁月中历经的罪过与惩罚,鲜活的历史事件于书中浮现,这也是本书的魅力之一。

“延伸个案法”是西方学者在菲律宾和非洲部落社会发现的地方争议调查和处理的方法。“延伸个案相当于一种以整体论来发现‘事实’、确定‘性质’和做出相应裁决的方法”[1],也就是研究者不局限于个案本身的收集和调查,还要将发生个案的社会背景纳入调查范围,需要注意个案发生前的情况及个案产生的后果。

朱晓阳教授主要将其用于调查惩戒行为的活动流、研究事件的进程以及细节的深入[2]p37。他更关注村民或者小村中的其他中介(村干部等)对受人怨怼行为的反应及这种反应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司法过程”当作“社会过程”来研究,认为对于“此时此地”个案研究的结束并不能代表一个事件的完结,许多零星点点的事件才构成了我们的历史。惩罚性的事件不再是单一的个案,而是一种“总体性的社会事实”。在运用“延伸个案法”时,为克服延伸个案结构功能主义的不足,朱晓阳教授同时吸收了比较性事件——历史方法(或叙事实证主义)、人生历程分析和聚焦性事件方法的特点,关注个案及其处理过程的意义建构与具体行动者和历史的关系[3]。

《小村故事》通过对小村干部和普通村民的事件链分析,对小村发生的越轨行为和惩戒手段进行了深入研究。该书用大量篇幅描述了工作组如何惩处以黄崇道为首的“阶级敌人(实际亦是“小村敌人”)及其背后复杂的故事。1951 年初,一支由几名外地干部和学生组成的工作组进入小村,旨在彻底消除地主、土豪劣绅这些国民党政权的基础。从权力视角出发,很容易将其作为国家实施社会控制的手段,然而这一个案并非如此,其起因是具有“前历史”的。朱晓阳教授在解释此案时运用了“延伸个案法”。一些积极分子和村民借工作组进入小村“办案”的机会,重提十年前黄营长(小村的传奇和保护人)被杀和卖公田的案子,以期通过国家派出的工作组主导处理“阶级敌人”来出一口他们无法出的气。此案之由还要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村中“恶霸”贪污了缴获的烟土,为平息风波,黄营长卷入了这四人的鸦片之争,最后被杀害。村民对小村没落的归因是:黄营长被杀害,小村的保护不在,故受到其他村子的欺负。朱晓阳教授认为,因黄崇道家族是独门宗族,在村子里是最小的宗姓,又是抱养独子,故未能融入村子“大家庭”。这一群体行为的背后牵扯出具有特定社会情境的事件,一桩桩构成事件链,完整地展现了当时行为发生的来龙去脉。

(二)“走出个案”:历史分析

对于个案的当下考量,如果只分析事件的静态过程和原因是不完全的,应将事件的动态过程置于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国家权力与村落文化间的关系。黄营长被害只是村子没落的表层原因,村落内三十年代末和四十年代冲突加剧的深层次原因是:国民党进入云南,停止地方自治。乡镇长、县长和保甲长“已不再是代表乡村社会利益的士绅,而是官僚政府直接伸向乡村社会的爪牙,抓丁派款,大肆掠夺农村资源,使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入农村社会”[4],对老百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因而此时村民的“犯罪”与“违法”带有强烈的社会文化背景影响,“是文化的产物”[5]p2。原本的村落自治受到破坏,强人作为国家代表实施的行为加深了其与村民间的矛盾,以及内外战争及因战争而加重的苛捐杂税使老百姓生活艰难等复杂的现实情况,村子因此衰败。

在工作组未处理之前,村民无法处罚“罪人”,他们只受到村民日常舆论的影响。工作组进入后,以处置“阶级敌人”之名为曾经小村的英雄人物——黄营长“报了仇”。工作组离开后,自六十年代起,国家不直接控制农村社区的生产,小村人重新负责地方管理,黄崇道的“恶人”标签虽未能去除,但他及其后人在小村里的政治地位依旧得到保持。黄崇道之孙——黄大育在九十年代和千禧年两次进入小村管理层,并获得压倒性胜利。作为黄崇道这一个案的“延伸后果”,黄大育不仅没有受到村民的抵制,反而还进入了小村的管理层,其原因与其祖父是分不开的。在朱晓阳教授与黄大育谈话时,他表示其祖父的事件时刻提醒着他,其强烈的社区倾向也源于此。黄崇道事件不仅是构成黄大育当前行为的条件信息,其行为关键因素来自特定历史时期发生的重要转折[3]。从黄大育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小村集体记忆的重要事件对于社区重构的影响,取决于当下的条件及具体行动者的行为。此外《小村故事》从解释学的角度认为,村庄的惩罚是由多种生存条件决定的[2]p20,包括儒家学派的规范、社会主义的规则和不可预知的偶然事件。

二、不同时期小村的国家权力与传统村落自治的关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村寨头人掌权、村落自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民利用国家权力来实现地方性目标,再到国家适当控制下的基层社会自主性增强,村落文化在国家变迁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国家化与地方性的冲突、互动及调和,也通过小村的惩戒故事展现得淋漓尽致。

(一)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小村内部的主要组织是五个“会所”和五会之上的“保”。“在推行地方自治的三十年代,会所是真正维系乡村社会的组织”[2]p85,会所的主要特征和功能是:由多姓组成、有固定的集会地点、入会后获得相应的权力(分肉、分田、选举等)。会长(“会所”之长)是村里的村绅,有钱有势,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文化,保长由五个会长轮流担任。但有些政府要犯——土匪,在当时被迫成为村落的守护人,他们在村民中的口碑不差、深得民心,上文提及的黄营长在村民中的形象就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国家实行的保甲制度与村里原本实行的会所制度是重合的,因其与会所的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它的惩罚方式是游行或在一些重大聚会上的警示。作为正式警务制度的保甲制,它实际上是村落自治的工具,对于违反社区法(侵害集体利益)的村民的处理也只是在村子内部,惩罚方式也是源于村里的传统。村民都爱面子,在熟人社会里一旦犯罪,将会受到其他村民的谴责,所以当时犯法的人并不多。保甲制在理论与实际运用上存在很大差异,国家试图用保甲制构建全国性的警务系统,但落实到每个村落,没有实际监督的“头”,村民之间心知肚明,大多没有真正对簿公堂,以避免身处同一村的双方失去和解的机会。

正如上文提及的四十年代的冲突与变迁,小村的“强人政治”消失,穷人和老实人逐渐担任起保长的职务,这意味着穷人民主的开始。但因为村子的衰落、受到其他村的欺负,以及抗战后期因摊派、勒索带来的不堪重负的压力,自此小村走向没落。对于村子没落的原因,村史的说法将社会宏观背景撇开,以村落自己的历史言说渗透国家的历史言说[2]p97,国家权力似乎未曾深入到小村内部规范的重建。但不可否认的是,小村始终处于一定社会环境下,也受到国家决定的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开始“清匪反霸”,政治运动成为惩罚的关键性特征。小村内的惩罚主体也由以前的“会长”变成国家派来的工作组。惩罚方式从小村内非正式的“动口不动手”变为真正的“对簿公堂”、实施重刑。在小村里,从前当过“伪保长”的人一律被撤除职务,之前伤害过黄营长的黄崇道和马文鸿也根据工作组上报的罪行,将会受到国家的制度性歧视。村民们原本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问题,此时也由国家的惩罚性制度来处理。

身处小村的村民是该社区的成员,社区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和个人的延伸,他们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社会关系,是一个价值共同体[3]。因此与全村利益相违背而做出的越轨行为,使得黄崇道、马文鸿等人成为小村内的边缘人物。工作组进入后,这些人被解释为“反革命、反人民、阶级敌人”。集体主义与社区传统从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国家权力占据主导地位,传统地方精英参与社区的话语权大大降低。当然,国家的政治运动源于小村的前历史——村内群体与个人存在的矛盾。正如朱晓阳教授所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恩怨导致了村民当下的归因行为。个人利益与小村集体利益的纠纷在国家权力进入后成了违背集体主义的罪行,黄崇道、马文鸿等人成了“阶级敌人”。国家在“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过程中对村落进行重新规范,曾经与小村村民为敌的人,从此与全世界为敌。黄崇道和马文鸿受惩罚的故事,绝不是国家自上而下、主动地将农民牵扯进政治运动,而是农民利用国家权力来实现地方性目标。

国家在这一时期所做的两件与农民有关的大事是户口制度和科层制的建成。这两个制度至今仍在全中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科层制在乡村主要体现为“乡政府”的设立。乡长作为中间人,一方面是村民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委派来管理几个村子的“官员”。国家与乡村社会一体化建设,使得原本在小村内需要用村子内部习惯法解决的“违法犯罪”可以通过国家法制系统来惩戒。

习惯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不仅久远而且处处渗透。这一时期,国家一方面以“阶级关系”来构建农民社区;另一方面农民社区的惩罚规范也渗透进“阶级关系”或者国家辞令中[2]p136。

(三)改革开放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互动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逐渐代替集体经济,减弱了国家对农民日常生活的控制。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小村的干部们不惜牺牲社区利益。由于政策环境的变化,国家由全面控制向适当控制转变,加之小村内部没有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传统地方精英再次崛起。

干部们牺牲群体利益导致村庄陷入窘迫境地的行为,让村民们不得不联合向上反抗,他们或是“欠着农业税和集体提留不交”,或是“不出义务工”[2]p153,以表达自己的不满。九十年代初期,小村的经济状况越发糟糕和混乱。村民代表大会(按理说应该定期召开,实际上是有重要的事情才会将村民代表聚集起来)上,有村民出来反抗,表示不会因为现村主任的权威而再次选他。村民要求重新选举村主任的呼声越来越多,此时具有社群主义特征的人将会更受到村民的信任(这是集体主义时代遗留下来的)。在村民的反抗之下,小村内的民主选举应运而生。村里的选举事件代表着村民对这些失信于民的干部的惩罚,朱晓阳教授将这一事件称为“是村民对冒犯社区利益者的一次情绪的回击”[2]p164。在选举中,村民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利用合法的途径表达和实现自己的诉求。

在向上反抗的过程中,小村村民以他们理解的“合法”的方式进行斗争,并取得了胜利。“在村落水平也几乎不可能观察出农民与国家泾渭分明的‘对立’来”[2]p192,村民的越轨行为并不代表与国家权威进行对立,相反是通过与权威的反抗和斗争来保护社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社区的整体发展。小村的这种自治方式体现了改革开放后村庄模式的转变和村民思想的进步,“在这里可见的只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国家与农民的血脉互相流通”[2]p192。国家规范的实施也是以村庄的非正式规范为前提的,自上而下“送”来的法在初期必然不适应,但于基层而言又须得接受这套法律,国家法就要经过“改造”,而后“入乡随俗”。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原有的权威会被法律替代,过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自治、德治理念将会被虚化,取而代之则是‘德治’与‘法治’两者的有机结合”[6]。

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村内的传统地方精英成为小村的“领头人”,黄营长的死成为小村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衰败的间接原因,这时国家对于小村的渗透较弱。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的这三十年,每次政治运动都凭借村子原有的人际关系,国家集体意识在这一时期与小村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虽然受到国家权力限制,但在政治运动中并不是被动地任由国家渗透,在社群主义强烈的农村社区中,村民用自己的力量向上反抗,并取得了胜利。社群主义的道德观是传统伦理和官方性集体主义的交汇,村民们将它用于对冒犯社区规范者的回击和争夺政治权力的解释[2]p287。无论在上述哪一个时段,国家的权力不会单向渗透到小村,也不会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国家权力与小村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时期都无法分离,始终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

三、结语

朱晓阳教授的《小村故事》以七十年间小村发生的典型越轨和惩戒事件为切入点,用“延伸个案法”描述了这些个案的来龙去脉和因果关系,展现了国家权力与村落文化的关系随着社会宏观背景而发生变化,相互间的联系也更为紧密。改革开放至今,国家从行政控制转向以公民权利为中心,保持对基层社会一定控制权的同时,基层的自主性也得以保留,村民自治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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