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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流互鉴理念的更新及其实践

2023-02-06

学习与探索 2023年12期
关键词:接受者传播者跨文化

雷 亚 平

(闽南师范大学 文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综观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的历史,不难发现,新时期之前的传播,或是文化欠发达地区前来学习中国文化,或是其他强势文化为输出自身文化而翻译和学习中国文化[1],我们的文化传播都是被动的,较少需要自己的主动选择和努力。但20世纪末开始的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却面临着全新的传播语境,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自身文化的特质及其与世界文化的关系,主动思考因应上述问题的回答而来的传播内容和传播路径的选择、新的理念建设等一系列问题。

近年来,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文化传播需要面对已有的强势文化的竞争,但在以往的文化传播行动中我们对此的重视是不够的。不仅如此,新世纪以来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传播主体和传播信息的数量急剧增长,已有的传播机制遭遇了巨大的挑战。由于传播环境的这些变化,一些已有的传播路径效果慢慢变得不理想,而先前未被重视的某些传播方式也需要重新考察。与此密切相关的,我们需要重新进行理念方面的建设,思考需要改进和努力的方向等问题。为使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更具弹性、更有亲和力和吸引力,需要更多地思考接受者的前理解状况,也需要更加深入地思索和总结传播者和接受者的关系等问题,还需要重新考量接受语境的时代变化,有针对性地构建新的传播理念。

一、互为主体:跨文化传播的理论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文化整体性传播的效果并不理想,这可能与我们传播主体过于执着于全面完整地传播自身文化的目的而缺少对接受者的深入了解相关,也与非专业的接受者较少有整体性地了解中国文化的意愿有关。而且,如果我们不把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当作一个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复杂主体间性的行为过程的话,就无法自觉地反省传播的目的、行为过程和效果,也无法自觉追求对接受者与接受过程以及接受效果的理性把握,更无法动态地、及时而又有针对性地调节传播行为。所以,首先需要确立的一个基本理论原则就是“互为主体”,即将传播从主客体关系行为变成主体间性行为。

就传播效度而言,传播的主体间性意识需要重视的起码包括传播者的自我理解、对接受者的理解和针对反馈调节传播行为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文化跨文化传达主体间性意识的达成,需要自觉地增强中国文化的自我理解,而这种自我理解是需要世界上的诸多重要文化作为参照的。基于以增加中国文化影响力为目的的传播行为并没有先在地完成中国文化自觉的、富有洞察力的自我理解,因而要富有效力地达成传播,就要以对自身的洞察为基础。中国文化有一些非常值得重视的特质,比如说它是自古至今一直传承、并未有明显断裂的文化,它与古老传统具有广泛的连接;再比如说,它曾与异文化多次融合,但并未丧失本位文化的特征等。我们需要不断地总结中国文化的特质,并尽可能地在传播行为中有效利用这些特质。

中国文化自我理解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它在传播学上的“文化的高语境性”。这不仅表现在中国文化里有着比较统一的典故谚语之类的语言要素、比较一致的思想观念和情感积淀、比较一致的习俗等,还表现在这些传统都会以非语言要素的形式凝结在中国人的精神结构里,这会带来本民族内部传播的便利性,同时也必然增加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的难度。关于文化的高语境与低语境,爱德华·霍尔有着非常具有启发性的论述。他在《超越文化》一书中提出文化具有语境性,并在书中将语境分为高语境与低语境两种类型,认为“高语境互动的特色是,预制程序的信息贮存在接受者身上和背景之中;此时传达的讯息(message)中只包含着极少的信息(information)。低语境互动则与之相反:大多数的信息必须包含在传达的讯息之中,以弥补语境(内在语境和外在语境)中缺失的信息”[2]90。也就是说,高语境文化中所传达的信息并不完全是从语言本身体现出来的,而主要是从非语言及语境中衍生出来的,语言本身不能体现其全部的意义,信息解码更多地依赖这个文化群体的习惯、风俗、思维、潜意识等等。因此在高语境文化中,语言的意义是相对模糊的。而低语境文化中语义的主要载体则是语言本身,语言本身能够指明其意义,非语言的语境性信息对语义的影响是有限的,信息的解码与这个文化群体的整体思维、习惯、潜意识保持一定的距离。所以霍尔认为高语境文化在传递信息和表情达意上,具有间接隐晦、含蓄内向的特点,不擅长自我表现;而低语境文化则具有坦率直白的特点,外向且热衷自我表现。他认为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所具有的相对含蓄的文化形态具有高语境特性,而欧美等国所具有的较为直白的文化形态则具有低语境特性[2]99-111。由于中国文化显著的高语境性,我们在传播行为伊始就有必要复制出它的语境,以与我们民族内通行的语言符号一起进行传播,而且要意识到我们复制的语境往往是不充分的,需要与接受者进行足够的沟通以确保对方能够充分理解。

无论是文化的未断裂性、文化融合的漫长而卓有成效的历程,还是文化的高语境性,都需要传播者自觉地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并充分了解它们,这是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性意识。当然,关于中国文化自我理解的内容远远不只是上文列举的几项,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关于充分了解接受者的文化前理解的意识。传播者作为文化传播的主体,其对自我文化的理解涉及传播行为发出的一方,发出方的传播行为对传播效果的达成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接受者是传播行为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接受者的理解基础对于传播效果的达成同样是至关重要的。真正的有效传播需要以接受者有接受意愿为前提,需要适应接受者的前理解。因为即使传播者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制造出完善的自身文化的信息,但它所假定的接受者却毫无接受意愿,或在其自身文化基础上无力理解传播者传播的文化,则传播根本无效,所以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理念亟须建立关注接受者文化的意识。传播主体需要了解和考虑的不仅是自己要传播的信息,还有接受者已有的和潜在的接受意愿与接受者的前理解,二者的结合才能带来有效的传播。

要使传播顺畅而且有效,首先需要调查接受者文化中的价值系统的独特性,比如其赞赏的与禁忌的、其独特的趣味、其独特的传统等。只有了解了这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回避其禁忌,打造适合其价值系统、传统与趣味的中国文化信息进行传播。

前述的文化语境的高低方面的理论也适用于传播行为的接受者。如果接受者的母语文化属于低语境文化,则只需要复制中国文化的语境就可以了(当然,文化语境的高低只是相对的,即使是低语境文化,也可能有些部分具有高语境文化的特征)。而针对其他的高语境文化,最好的方式则是依据其独特的语境进行文化翻译,这样虽然会加重传播发出者的编码负担,却可以显著降低传播接受者的解码负担,从而显著提高传播效果。

第三,综合比较传播者与接受者的母语文化,找到二者的异同,以建立文化的“重叠共识”,并树立对接受者的文化补偿意识。文化传播中“重叠共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3年罗尔斯撰写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用来阐述正义的普遍性[3]123。后来,这一概念在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那里得到了更为详尽的表述。一方面,泰勒认为,尽管人们的文化背景不同,但对于正义、仁爱的重要性,人们的意见往往是高度一致的。泰勒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佛教的不杀生观念为例,表明普遍的是非标准和正义原则是可以获得“跨文化共识”[4]515的。找到中国文化与接受者文化间的这种“重叠共识”,就可能拉近彼此的距离,有利于促成双方的信任,克服文化差异带来的陌生感,从而使中国文化在接受者那里变得亲切可感。

另一方面,传播者如果能够洞察到接受者自身文化的困境,并能够为接受者提供由传播主体文化信息带来的超越性时,传播信息对接受者而言会产生巨大吸引力。这方面一个可借鉴的先例是20世纪铃木禅学对西方世界的传播。有学者认为,铃木禅学跨文化传播的成功不仅在于“他对禅宗历史、心理学、哲学等多方面知识的博学,更多得益于他对禅学的书写策略,他将禅观念重内在经验的叙述,放置在‘理性’和‘非理性’二元对立模式下进行,使其远离严格知识学的禅,却更容易融入西方当时流行的对理性主义的反思思潮中;并且,将参公案和顿悟经验连在一起的书写策略,为西方思考理性限度,破除语言理性之障,提供了一种属于东方语言策略的‘以言行事’的魅力”[5]。可以说,铃木禅学在西方的传播,正是找到了作为接受者文化的西方文化的理性主义困境,给它提供了一种良好的补偿性选择。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现代文化中,都能够找到很多对其他国家文化具有补偿作用的文化要素,这些要素不仅是我们建设现代中国文化的重要资源,也可以成为世界文化应对其困境的一个选择项。

第四,在文化传播过程中,需要具有对文化传播行为进行动态性调整的意识。传统的传播行为容易给人一种错觉,那就是传播是一种从传播者出发到达接受者那里的一次性传播过程,它是一劳永逸地完成的传播行为,传播效果是固定不变的。而近来的研究越来越证明,传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反复多轮次互动的结果,而传播效度不仅与传播信息的质量、接受者的前理解相关,也与传播发出者与接受者的互动过程及其质量息息相关。而文化传播尤其是跨文化的文化传播,更是一种极端复杂的行为,无论是编码和解码都无法一次达到清晰完整无误的程度,更需要发出者和接受者多轮次的互动才能达成充分的理解。另外,传播发出者的自我理解以及对接受者前理解的把握都需要在每一次的互动中得到确证或校正,从而逐渐达到更加完善的效果。就此而言,传播发出者动态性调整的不只是传播行为本身,还包括动态地达成对于自我以及对于接受者的理解。

总之,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理念应该由静态的主客体传播理念转变为主体间性的传播理念。尽管国际关系复杂多变,但合作、和谐互动、彼此学习无疑是最有魅力也最有可能带来正向力量的一种关系,而当下语境里合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达成相互主体性的共识。而达成这种主体间性的意识,就要既对自身文化有深入的理解,又对接受者文化的前理解有确切的把握,而且需要把两种文化统一起来理解并把握二者的“重叠共识”与“补偿意识”,并且把传播行为看作一个无限互动的过程。也只有如此才能达成效度可靠、传播发出者与接受者关系融洽的传播。这虽然是跨文化传播中与“术”的层面连接最近的理念,但只有循此理念,才能实现这样一种美好理想,也就是说,使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行为成为各种文化冲突与裂痕的黏合剂。

二、维模系统:跨文化传播的规避与超越

虽然大多数文化都有促进自身成长的动力系统,因而会与其他文化展开交流以汲取其他文化的要素壮大自身,但同时也有保护其自身稳定甚至不轻易改变自身弱点的维模功能。就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来说,需要关注的是接受者文化的成长动力系统和维模系统。关于其成长动力系统,文化传播者应以“补偿意识”思考帮助文化接受者摆脱其文化、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困境,这方面的内容已如前述,以下将重点展开对其维模系统的分析。“维模功能使文化圈对外来文化起选择作用和自我保护作用。当外来文化有利于原有文化模式的时候,便容易被接受,并被作为一种新的文化营养为原有文化所吸收;如果外来文化对原有文化模式有破坏性时,维模功能就会起到‘守门人’的作用,拒绝外来文化的侵入。”[6]表面上看来,这个维模系统是中性的,但仔细分析,它是偏向于保守的。因为“当外来文化有利于原有文化模式的时候,便容易被接受,并被作为一种新的文化营养为原有文化所吸收”中被吸收的是与原有模式相似的外来文化要素,它在实践中往往成为“重叠共识”的确证,而对接受者文化具有实际上的促进作用的不同模式的外来文化则容易被有意识地阻挡在外,这一点尤其适用于接受者文化具有身份危机的情形。因而维模系统的存在很可能使接受者文化无法达成实质性的成长。

一般来说,每个族群价值层面的文化往往都具有一种自我优越的价值前定,这种价值前定又多是深入潜意识内部的一种不被意识到的存在。当这种文化的主体在自己优势的主流文化区域里直面异文化明确宣称的传播意图时,虽然在显意识的理性层面会承诺进行公正的思考和权衡,但潜意识里会不由自主地钟情于自己经由多年濡化而得来的本族群文化优越的价值前定。即使某些个体基于自己的理性会赞同异文化的价值,也会同时受到本族群集体无意识的压力而改变看法。接受者本族群的主流文化价值是基于内在的归属感需求而产生的趋同性压力而形成的内部共享性传递的文化,这种族群内部的共享性是有着强大的动力的,而且这种动力往往是在弱小个体的成长历程中濡化而成的,所以力量非常强大。这种集体无意识不但会保护自己的文化价值,还会形成对其他族群文化价值的否定性倾向,并对自己族群的个体形成压力。所以,就主动在异文化区域进行声明的本族群文化传播的主体而言,面对的不仅仅是在理性天平上衡量的两种文化,而且是接受者主流文化价值集体无意识里的否定。更尴尬的是,接受者族群并不承认这种否定的存在,甚至他们自己也意识不到这种潜意识否定的存在。这是一种力量悬殊的较量,传播主体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接受者本族群文化则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就此而言,接受者文化的维模系统会在潜意识帮助下阻碍其文化成长的动力系统。因而霍尔指出“人类要走向跨文化传播,必须超越文化,而超越文化的重心在于‘无意识文化’”[2]239-240。所以,要使自身的文化达成跨文化传播,不仅要挖掘出自身文化对接受者文化的补偿性要素,更要尽力回避接受者文化的维模系统。

这种维模系统的启动程度与文化语境对传播发出者的文化符号的支持度密切相关。简单说来,当文化语境支持传播发出者的文化符号时,维模系统的启动较弱,相反,当文化语境不支持甚至反对传播发出者的文化符号时,维模系统的启动则较强。

就此而言,在接受者的异文化区域里建立传播传播者文化的飞地,是一种耗资巨大同时又难以达成良好的传播效果的传播方式,因为这种传播方式将自己传播的明确诉求诉诸于接受者的理性层面,并要求接受者在其主流文化里给待传播的异文化预留一个被接受的位置。在传播模式上,这种表面上的面对面的主体间传播,其实更类似于传统的“中介准互动”模式[7]。这种模式的传播,传播者的言说情境与接受者所处身其中的现实情境是分离的,因而其理解难度是非常大的。虽然在现实中,由于传播者已经深入接受者的文化区域里可以进行面对面的传播,但传播者往往言说的是基于自己的价值前定的文化理解,接受者则带着自己的价值前定在自己的生活情境里进行理解,二者凭借的不过是抽象的语言(而且还可能是高语境文化的语言)。由于传播者的语言符号脱离了自己族群文化里强大的生成背景的支持,而支持接受者理解这些符号的却是其自身族群的生活系统,因而符号的意义不但会缩减,而且可能会扭曲。如果这种传播再依赖于既定的内容、快速推进的进度等独白形式的话,其效果会更加大打折扣。

与此相对,在传播发出者文化区域进行接受者的传播,其效果是值得期待的。在异文化区域传播本文化会失去文化产生的背景因素的支持,但在本文化区域里进行面向异文化族群的本文化传播,则由于文化生产背景因素的强势在场而容易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与在异文化区域进行本文化传播会面临异文化本位无意识的抵制相反,在本文化区域进行对异文化个体的传播会带来本文化的本位无意识对进入本文化区域的异文化个体的压力。本文化生产背景因素的在场、本文化本位无意识的压力都会潜移默化地对异文化个体无意识深处的自身文化本位意识产生影响,使其暂时把其自身的本位文化当作一个客观对象去审视,从而产生文化的宽容意识并进而生成文化多元共存的意识。也就是说,在异文化区域传播本文化时,本文化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打破异文化自身本位主义的坚冰;而在本文化区域进行对异文化个体的传播时,则有利于借助本文化的优势地位打破异文化个体的自身本位文化惯性的坚冰。当然,就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而言,这种传播方式要依赖一个前提,即异文化个体对中国文化有巨大的好感或者兴趣,因此才能来接受传播。或者,本文化如果在某些知识领域有足够的优势,也可以吸引异文化个体前来学习,这时,本文化传播的优势同样能使异文化个体无意识地接受本文化而增强其文化的宽容意识和多元意识。

对于降低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敏感度而言,举办博览会等文化展览也是跨文化传播的有效形式,原因在于前来观览的异文化个体是带着猎奇欣赏的心态和思想准备前来接受传播的,所以往往会自动弱化其自身的文化本位优势心理。此外,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所负载的文化传播会松解接受者的本位文化意识,原因在于艺术欣赏前提里的假定性和形象性会使接受者把传播内容当作虚拟现实去对待,徜徉其中的异文化者一般会进入摒弃其本位文化主宰的现实世界而进入由其他假定性所主宰的非现实世界,而艺术虚拟世界对本位文化所主宰的现实世界的某种程度上的放逐,也会带来对异文化观念的抵制的松解,从而为跨文化传播带来机会。而且由于艺术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难以区分,艺术虚拟世界里传达的某种副信息会被接受者当作现实信息去接受。另外,以美食、游戏等兴趣爱好为主题、以社区或网络平台为媒介的看似无意识的文化传播也会带来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弱化。

总而言之,接受者文化的维模系统会把传播发出者文化中与自身文化不相符的部分排斥在外,虽然可能会保护其自身文化原来的某种性质,但也可能会拒斥对自己有价值的超越性发展,传播发出者在激发接受者文化发展的超越性动力性系统的同时,要尽量规避与其维模系统的冲撞。就跨文化传播所在的区域而言,在接受者文化语境内进行文化传播容易招致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抵制,在传播发出者语境里招徕接受者进行专门的文化传播则会弱化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抵制。在各种传播方式里,博览会可以弱化接受者的文化维模系统,电影电视剧等艺术形式则会绕开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监管,以兴趣爱好为出发点的传播也会使接受者的文化维模系统弱化。当然,还需要在不同的族群文化间慢慢建立一种共识,即在文化的超越性发展动力系统和文化维模系统间应该形成一种良好的平衡关系,以建立起既有发展潜力又能保持自身稳定性的文化。

与本文强调的规避与接受者文化的维模系统的直接竞争的提法相似,当下传播界有一个“隐性传播”的说法。如有研究者认为“美国大众传媒传播价值观最大的特性是隐性传播,具有隐蔽性、多元化、娱乐化等特点”[8];另如有研究者认为“李子柒美食短视频就是一个隐性传播的典型案例,其虽以宣传美食为直接目的,但客观效果上在国内外有效传播了一些中华传统文化元素”[9]。本文认为,“隐形传播”的说法不妥,因为文化的跨文化传播并不是隐藏真实意图的传播,而是一种不触犯、不说服的传播,展示传播方的国家形象,传播传播方文化的基本常识,尊重接受者文化的维模系统,不强调传播方的文化理念。实际上,在传播实践中,通过文化传播而达成了传播方的文化内省从而促进了传播方自身文化发展的例子不胜枚举。

三、交流互鉴:跨文化传播的多维向度

当下,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主要由政府和学界主导,例如在世界各地兴办教授中国语言和文化的教育机构、招收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等。以政府和学界为传播主体的传播行为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如具有规划性、能基本把握传播的内容及其倾向性、能保障人力和财力充足等。但在新的时代语境下,这些路径需要纳入新的传播要素,以使其更加完善。原因是主体的单一会导致传播内容的广泛性和形式的灵活性方面的不足,也容易造成亲切性和互动性的缺失,同时,更难以规避接受者的文化维模系统的抵抗。

而且,在多层管理的传播方式中,一项传播意图的达成要经由多个系统、通过多人的层层传递,接受者的接受情况也需要通过层层传递才能反馈到决策者那里,因此,对于传播行为进行调整的效率是相对低下的,在传播过程中,不乏传播发出者以为传播的是这种信息而接受者理解到的是另一种信息的现象,而且这种误解长时间不能得到校正,正如学者所言:“传播失败的一个共同原因,在于传播者那一头发出的信息与接受的信息并不总是相同的。”[10]17诸如博览会的文化展览虽然不失为一种好的跨文化传播的形式,但这种传播形式对本文化的魅力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因为本文化在展览区域里面临着无数其他文化的竞争,本文化只有在多种文化的竞争里胜出才能获得异文化个体的青睐,而且,专门前来观展的异文化个体往往是数量并不庞大的一类人,大多数异文化个体往往既无通过猎奇来拓展文化开放性的心理准备,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前来观展。也就是说,文化博览的受众范围是特定的而且是数量很少的。

因而近来有研究者提出增加“民间传播主体”[11]的声音,认为大众传媒实体、自发传播的个体、网络传播平台等也应该成为被重视的传播主体。大众传媒实体往往在某一种或几种媒体方面有所专长,而且对接受者的前理解和愿望有敏锐的洞察。依赖于多种传播平台的个体虽然是一个个的力量微小的分散个体,但其数量却异常庞大,而且在某些平台上的相互呼应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力量。一般来说,为大众传媒实体和个体提供信息发布的平台并不能算作主体,但在新媒体时代,它们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实体,它的规则和意志也至关重要。关于这些传播主体,还有一个明显的特质,即大众传媒实体、网络个人和平台往往是共生的,它们之间的互动形成了一种非常复杂的具有主体间性性质的传播者。

更多的传播主体不仅会带来更多数量的信息,而且会在传播内容上形成更广泛的覆盖性以及细致的分工,同时会创造性地增加传播路径,以及带来新的传播驱动力。

关于上述传播主体的传播路径,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其中大众传媒主体有电影、电视剧等艺术传播路径。就潜在的受众数量来说,依赖大众传媒传播的艺术形式是非常有潜力的一种传播形式。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但人们对新媒体时代有一个误解,即大众传媒已经失去了优势。实际上,大众传媒只是失去了垄断性地位的优势,在众多传播主体的众声喧哗中,大众传媒依然是具有优势的。电影和电视剧这样的艺术形式,新媒体个体是无法完成的,它们还是要依赖于拥有巨大财力的大众传媒主体来完成。即使是在新闻方面,众多信息的合成即综合分析,也还是要依赖于大众传媒主体。大众传媒主体的优势地位还体现在它与高层次专家或艺人的合作上。即就需要巨大整合力的艺术和新闻部类来说,大众传媒在新媒体时代还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电影和电视剧等艺术形式传播的优势还在于对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中的本位文化优越意识的松解作用,即可以减缓两种文化间的意识形态对抗。

个体传播主体则会带来公共传播平台的繁荣。如果网络平台也可以算作一个抽象的传播主体的话,这种传播平台往往只提供展示空间而不提供具体的传播内容,但它会招来大量的个体发布其传播内容。大量个体在新媒体时代会利用其手中的音频、视频、文字和图片资源制作各种超文本。这种传播形式难以形成大众传媒的规模和叙述张力,但与大众传播相比,它具有传播主体众多、传播形式更加灵活而有创造性的优势,同时它还是在细节和情感深处最接近接受者的传播方式,因而也最有利于个性化表达以及由此而来的传播与接受的稳固性。个体、新媒体与网络平台结合的传播也往往以兴趣、猎奇等为传播的求诉点,因而也会规避与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冲突。不仅如此,在点与点即时对话的当代传播平台上,传播主体与接受者之间很容易建立起对话关系,在许多情形下,二者的位置可能会对调,传播者变成接受者,接受者变成传播者,原来的传播者可能在接受者的位置上学习了原来的接受者的信息后,形成更好的有利于其信息传播的策略,同时也因与接受者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而形成更友好的传播氛围。

总之,对于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而言,我们已有的对于文化内容和传播形式的认知和挖掘是不充分的,新型主体带来的艺术类传播和休闲性的网络平台传播路径更加贴近个体生活,更具有微观洞察力和开创性,因而更有传播亲和性,并具有规避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优势,因而应受到关注。另外,不同的传播主体还会带来不同的传播驱动力。如大众传媒主体和部分依赖网络平台的传播个体会带来经济驱动力。经济驱动力的存在会调动市场力量去完成。大众传媒类的艺术传播路径和一部分网络平台上的个体传播路径因为是由利益驱动的,所以无须耗费公共资源而可以由商家或个体自行完成,其成功会带来本位文化的传播,其失败则由商家或个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由于是商家或个体自行选择和制作的,所以市场带来的随机性和灵活性会给文化传播带来意想不到的活力。当然,市场主导的艺术传播形式也会带来猎奇、物化、娱乐等独特的倾向。这种倾向必须加以规范和修正。所以市场主导的艺术传播只能成为文化传播的主体之一,但不能成为文化传播的唯一主体。就网络平台个体传播者而言,个体自我展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永不枯竭的驱动力。

关于传播驱动力的拓展还需要强调一个理念,即“交流即传播”。所有形式的不同文化间的交流,都会带来传播发出者信息的展示、与对方的互动以及对对方的了解,它带来的不一定是接受者对传播者的直接承认,但一定会间接形成信息的播撒并对接受者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会促使传播者思考更加有针对性的传播策略。所以增加主体、增加路径、增加驱动力以拓宽中国文化与其他文化的交流,本身就是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的有价值而且有潜在成效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交流即传播”的理念。

结 语

社会的发展使文化传播的语境发生了巨大改变,而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的脚步不能停歇。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是一种涉及主体广泛、跨越时间悠长的大规模的有意识的族群行为,需要适应新的语境,更新传播理念、传播内容以及传播方式。

当下,中国文化的跨文化传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先,新媒体时代的个体传播使网络平台异常繁荣、信息数量呈几何倍数膨胀,因而,信息传播者面临着与潮水般的海量信息竞争的局面。想要从潮水般的海量信息里脱颖而出,抓住接受者的注意力需要克服以我为主的旧有传播理念。其次,接受者文化维模意识加强的趋势是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面临的另一个重要挑战。这就需要我们调整旧有的“接受者会敞开接受”传播的理念而建立新的传播理念。

本文认为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的理念需要三个层面的革新:第一,强调传播行为中互为主体意识的理念。它不仅包括对接受者主体性的文化前理解的理解和尊重,还包括对传播发出者自身文化的深入的内省式理解,以及包括把传播发出者与接受者文化统一起来思考并建立文化的“重叠共识”和对接受者文化的补偿意识的意识,还包括要把传播行为当作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随时根据信息反馈进行调整的意识。也就是说,建立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的互为主体意识的理念不只是强调简单的主体间性的意识,还要关注主体间传播行为发生前的准备和传播行为进行过程中的调整。

第二,规避与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竞争的传播理念。与在接受者族群聚居的地带进行中国文化的传播相比,在本文化区域利用已有语境对外来接受者进行文化传播,更能弱化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竞争意识。此外,电影、电视剧等艺术传播形式和以兴趣交流为主的网络传播形式都更有利于规避接受者文化维模系统的过度启动。

第三,建立“交流即传播”理念,拓展传播主体和传播路径,增强传播驱动力。传播主体的拓展会带来传播路径和传播驱动力的拓展。大众传媒公司、依赖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个体以及网络平台都是应该重视的传播主体。大众传媒公司可以主导电影、电视剧等艺术形式的文化传播。掌握新媒体的个人与平台的共生会带来富有趣味性和灵活性的各种网络社区的文化传播。而追求利润和个体展示则是由二者带来的旺盛的新的传播驱动力。

在新的传播语境下,中国文化跨文化传播理念的革新能够指导和带动传播实践的革新,使传播向更加和谐友好、更有效度、更有生命力、更加百花齐放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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