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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
—— 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2023-02-03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条例干部培训

熊 云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上海 201204)

2023 年9 月,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对于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基固本,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①参见《做好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人民日报》2023 年10 月16 日;《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23 年10 月16 日。笔者拟从四个方面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与相关思考。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

《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章程。对《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的考虑。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改革发展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其中有许多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比如:新形势下必须更加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更加重视党校工作;要把政治训练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培训,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提高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勇于直面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断解决问题、破解难题;要构建完善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不断优化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教育培训的时代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更好满足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干部需求;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勤俭规范办学,努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要求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落实这些要求,就必须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论述落实落细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的需要

党的领导是对各类组织、各种机构、各项事业的全覆盖领导,是对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改革发展稳定的全过程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2001 年发布的《2001 年—2005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提出要“组织制定《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条例》”。随后,中央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起草工作。2006 年1 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中共中央名义印发实施,成为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党内法规。2015 年10 月,党中央对其进行修订后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名称正式颁布。《条例》在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坚持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党领导和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依据。与时俱进地对其加以修订完善,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1]51-52

(三)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二十大在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的同时,对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加强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注重在重大斗争中磨砺干部,增强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着力增强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等等。[2]及时对《条例》进行修订,围绕实现党的中心任务,按照中央对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来确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手段,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规范,能够为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四)推动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为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理论研究、改革创新、实践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比如: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作为头等大事,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培训走深走实;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坚持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为重大使命,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专题培训;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不竭动力,完善培训内容,改进方式方法,有效整合资源,加强机构、师资、课程、教材建设,积极开展网络学习培训等;坚持把全面从严管理作为基本方针,严明讲坛纪律,严肃整顿培训机构,严格学员管理,严厉整治不良行为和风气;等等。为推动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高质量发展,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总结吸收实践中探索的新经验新做法,破解工作中遇到的老难题新问题,以进一步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1]52-53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10 章63 条6855 字。与2015 年印发的《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条文新增7 条、整合删减6 条,字数增加593 字。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共4 条:第一条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地位作用、指导思想、重点任务;第三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这一部分主要作了三方面修订:一是对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了充实完善,增加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二是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作了修改,将原第一条原则“服务大局,按需施教”修改为“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将原第二条原则“以德为先,注重能力”修改为“育德为先,注重能力”;将原第三条原则“分类分级,全员培训”修改为“分类分级,全面覆盖”;对原第四条原则“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相关内容表述作了部分调整,强调要引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改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将原第五条原则“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修改为“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将原第六条原则“依法治教,从严管理”修改为“依规依法,从严管理”。三是将原《条例》第三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原《条例》第四条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的规定,互换顺序,以更加符合党内法规的一般写法。

(二)管理体制部分

管理体制部分共6 条:第五条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管理体制;第六条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责任;第七条规定了地方党委和部门责任;第八条规定了干部所在单位责任;第九条规定了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单位责任;第十条规定了部门调训下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限。这一部分主要作了两方面修订:一是在宏观管理方面,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职能中的“督促检查”改为“监督管理”。二是在组织调训方面,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参加培训作进一步规范。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抽调下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除事先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外,还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抽调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含中管干部)参加培训,既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也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省级党委组织部。其二,抽调下级党委管理的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抽调对口省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省级党委组织部。对省级以下也作同样要求。对此,中央组织部曾专门下发规定,目的就是要解决抽调干部培训不严格、不严肃、不规范问题,现在则通过《条例》予以明确。

(三)教育培训对象部分

教学培训对象部分共6 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干部参加的教育培训的6 种类型;第十四条规定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量;第十五条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作出规定;第十六条对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作出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作了三方面修订:一是明确了职级公务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应当每5 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 个月或者550 学时;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 天或者90 学时。二是对干部完成教育培训时间量的方式作了拓展,提出了“集中培训”的概念,明确干部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即可计算为教育培训时间量。三是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请假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作出这样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并使《条例》与2019 年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教育培训内容部分

教育培训内容部分共5 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构成,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履职能力培训、知识培训的内容作出规定。这一部分修订内容比较多,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作了进一步概括和完善,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二是在党的理论教育部分,专门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作出规定,要求“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对党性教育、履职能力培训、知识培训的相关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更具时代性。

(五)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部分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部分共6 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4 种方式,即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上述这些方式分别作出要求和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方法。这一部分主要作了三方面修订:一是根据2017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强调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二是根据党中央的新要求,删除相关条款,如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境外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三是借鉴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对教育培训方法作充实完善,增加了“访谈式”和“行动学习”两种方法;同时对开展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的责任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方式方法创新”。

(六)教育培训机构部分

教育培训机构部分共8 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类型;第二十九条对主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责定位作出规定;第三十条对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其他机构作出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要求作出规定;第三十二条对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建设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作出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和理论研究作出规定;第三十五条对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作出规定。这一部分的修订内容也比较多,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进行了规范,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根据6 类培训机构的各自特点和优势规定了其职责定位。二是对各级党委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提出要求,强调要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三是对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四是删除了原《条例》中涉及社会化、市场化等内容的相关条款。

(七)师资、课程、教材、经费部分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部分共12 条: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分别对师资队伍建设原则、师资标准、专职教师、外请教师、师资库建设作出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对课程开发和更新、精品课程建设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分别对教材开发、编审、选用作出规定;第四十六条对经费保障作出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的地区和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倾斜的方向作出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作了两方面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培训保障建设的责任主体。比如,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该条规定在新《条例》中被调整为第三十六条,并明确了责任主体,即“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体系。”该条规定在新《条例》中被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同样明确了责任主体,即“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二是着重对教材建设相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如规定要“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开发具有政治性、思想性、权威性、指导性、可读性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优先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也可以选用其他优秀出版物。未经审核把关的教材不得进入干部教育培训课堂”。

(八)考核与评估部分

考核与评估部分共7 条: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分别对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实施作出规定;第五十一条对培训登记管理作出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对机构评估、班次评估、课程评估的责任主体、内容及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这一部分主要作了两方面修订:一是对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规定作了完善,在考核内容中增加了“遵规守纪情况”,在考核结果运用方面要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是对干部教育培训的评估规定作了完善,将“项目评估”改为了“班次评估”,并明确“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班次进行评估”。

(九)纪律与监督部分

这是新增章节,共6 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条例》执行主体的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是对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罚则规定;第五十八条是对教师的罚则规定;第五十九条是对干部未履行教育培训义务的罚则规定;第六十条是对干部参训期间违规违纪的罚则规定。

(十)附则部分

附则部分共3 条:第六十一条授权中央军委制定军队干部教育培训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了《条例》解释权,第六十三条明确了《条例》实施日期。这部分只对实施日期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条例》的突出亮点

对《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后,笔者认为《条例》有以下8 个突出亮点。

(一)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并将深入学习贯彻这一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主线

这是《条例》的最大亮点,实现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境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 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2017 年10 月,党的十九大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将其写入党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有关部门就有组织修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打算,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推进完成该项工作。而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有关条款,明确其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规定“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怎么走的根本问题,必将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产生全局性、长远性、深刻性影响。

(二)明确了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价值导向

《条例》规定“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为做好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党的十六大之后,党中央提出“大规模地培训干部”“大幅度地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简称“两大”)的战略任务。[3]93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此进入实施“两大”战略任务阶段。全国实施“两大”战略任务10 多年,给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带来深刻而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两大”战略任务的实施,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广大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起到了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粗放式、大呼隆的做法比较多,精细化程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教育培训质量。2018 年党中央提出“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简称“两高”)的新要求,①《2018—2022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首次提出了“两高”要求,参见《中共中央印发2018—2022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民日报》2018 年11 月2 日。引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5 年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了有力思想政治保证和能力支撑。新修订的《条例》将“两高”写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思想相关条款,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期战略考虑。

(三)完善了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条例》完善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为新时代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很多同志看文件,对涉及原则的内容往往一扫而过。其实,这部分内容集中体现了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在《条例》全文中起到了重要引领作用。这次对“原则”部分的修订,每一处都很讲究。比如,把“服务大局,按需施教”改为“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并在该部分增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表述,更加突出了干部教育培训的政治性。新时代党的建设必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性是其第一属性。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又比如,把“以德为先,注重能力”改为“育德为先,注重能力”。这里仅仅改了一个字,即把“以”改为“育”,却更加贴近干部教育培训的职能职责,更加符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特点。因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根本原则,“为党育才”才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初心使命。如果不作这样的修改,就不能凸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职责。又比如,将“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改为“分类分级,全面覆盖”,更加突出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全员培训”更强调权利,即任何干部个人都应该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而“全面覆盖”更强调责任,即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等责任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所有干部都能够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又比如,将“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改为“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兼顾了继承与创新两个方面。“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的立场观点方法。在百年发展历程中,党形成了许多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增强动力、激发活力。将守正和创新结合起来,才能使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充满蓬勃生机。再比如,将“依法治教,从严管理”改为“依规依法,从严管理”,体现了党内法规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是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作了这样的修改,就更加符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总之,这次对“原则”部分的修订,体现了党中央对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党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百年历程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进一步揭示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在规律,符合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需要。对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深刻理解、牢牢把握。

(四)强化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职能

《条例》强化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职能,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职能最早由2006 年发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明确下来,当时的表述是:“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4]2015 年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将“制度规范”改为“制度建设”,并将其位置调整至“宏观指导”之前、“整体规划”之后。[5]“制度规范”侧重于制度建立健全。而“制度建设”的涵盖面更广,不仅包括制度建立健全,而且包括制度宣传、执行、监督等。这体现了党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对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职能的第一次拓展。而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又将“督促检查”改为“监督管理”,并加了一个“等”字,表述上更完整,对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职能作了进一步拓展。因为“督促检查”强调“督”,重在发现问题。而“监督管理”在保留“监督”的同时还强调“管”,重在通过有效方式和手段加强管理,防止发生问题,其内涵更为丰富,更能准确定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出这样的修改,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有关,也与近年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关。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干部学院异军突起。据统计,全国曾有各种干部学院1000 多家。这些干部学院缺乏统一管理,其中不少存在办学质量不高、培训管理不严等问题,影响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形象。强化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很有针对性,有助于解决类似问题。

(五)提出“集中培训”概念并对职级公务员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首次提出“集中培训”概念,并对职级公务员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集中培训”概念,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拓展了完成教育培训时间量的方式。受培训资源限制,脱产培训难以覆盖全体干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下干部、省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市直和县直机关科级以下干部(简单说,就是机关公务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脱产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完成规定的学时指标存在一定困难。这一直是干部教育培训中的薄弱环节和普遍情况,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这次修订在总体学时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中培训”概念,有利于破解这一难题。二是能更好调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条例》规定脱产培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而提出“集中培训”概念,便于将三种培训方式的学时贯通起来统计。除了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可以统计外,参加其他两种方式学习的时间也可统计。这有利于调动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为了落实《条例》中的这一新的规定,与《条例》同时发布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 年)》(以下简称《规划》)对“集中培训”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经组织选调参加的脱产培训;2.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3.经组织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网络专题培训;4.由组织安排,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在特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的集中宣讲、专题讲座等。[1]27需要指出的是,“三会一课”、党组织集体学习研讨不计入集中培训学时。《规划》中的这些界定表明,“集中培训”的有关规定是易于落地落实的。

明确职级公务员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也有重要意义。2019 年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立即碰到一系列新问题,比如职级公务员的培训时间如何计算,未担任厅局级领导职务的二级巡视员可否参加厅局级干部培训班的学习,等等。面对新的情况,亟须对未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时间量作出规定,以保证《条例》适用培训对象的全面性、完整性。根据2019 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二级巡视员,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四级调研员。中央有关部门从鼓励和支持干部提升素质能力以更好满足履职需要的角度出发,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对职级公务员参加集中培训的时间作出相应规定: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 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 个月或者550 学时;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 天或者90 学时。之所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职级公务员参加培训作出规定,是因为参训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有利于推动工作,应予以鼓励和支持,给予干部学习提升的机会。据了解,这一规定是中央有关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得到了绝大多数同志的认可。

(六)进一步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体系并鲜明提出“履职能力培训”概念

培训内容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干部教育培训的性质、方向和目标实现。中国共产党始终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需要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国逐步建立起特色鲜明、主次分明、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2006 年发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概括为五大模块,即“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4]2015 年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在基本保持这一内容体系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党性教育,但没有单列一个模块,而是将其放在“政治理论”这一模块中予以表述;同时,还将“技能训练”合并到“业务知识”模块中。由此,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变成了四大模块,即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依然保持了四大模块的基本架构,即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履职能力培训、知识培训,同时又有不少创新。一是首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主线,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中央一般都会对此予以明确,但提出主题主线还是第一次。这表明,党中央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是一以贯之、坚持不懈的。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牢牢把握这一要求,始终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主线。二是首次在《条例》中将党性教育单列为一个模块并进一步明确其重点内容。这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有关重要讲话中已有多次体现,而在《条例》中作出明确还是第一次。这反映了党中央对党性教育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党性教育规律的进一步把握。三是首次提出“履职能力培训”概念并明确了培训的重点内容。相较于以往的“专业化能力培训”概念,“履职能力培训”的提法更为科学。“履职能力”是指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各种能力,既包括政治能力,又包括专业能力,还包括通用能力,如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等。而以往所说的“专业化能力”,仅限于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从实际情况看,干部履行岗位职责,仅靠专业能力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能力和通用能力。比如,担任县委书记,光靠专业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即便是担任专业部门的领导,如财政局长,光靠专业能力也是不行的。没有一定的政治能力,在工作中就难免会犯错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干部干好工作所需的各种能力中,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干事创业,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条例》提出加强干部履职能力培训,对于培养造就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七)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作出新的规范

《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作出新的规范,为新时代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为各级党委(党组)和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一是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类型及其职责定位。2006 年发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提到8 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即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和行业培训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境外培训机构。2015 年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提到9 类培训机构,即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和行业培训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现场教学基地,去掉了境外培训机构,增加了社会主义学院和现场教学基地。这两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这些培训机构是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的主要成员,对它们的职责定位也没有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则明确提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根据这6 类培训机构的各自特点和优势,规范了其职责定位。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其一,首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性教育干部学院的职责定位作出规范,明确其是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阵地,应当用好红色资源,突出办学特色,发挥其在党性教育中的独特优势。其二,首次对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的职责定位作出规范,指出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应当发挥学科专业优势,重点开展履职能力培训。这些规定对于相关机构开展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二是对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限制性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利用红色资源、特色资源,设立了不少专门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机构、基地或者现场教学点,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办学质量不高、培训管理不严等“低、泛、散、滥”问题,影响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形象。2021 年10月,中央办公厅出台文件,对党性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提出要求,强调单独设立或加挂牌子设立干部学院,必须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事前征得中央组织部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同意,经省级党委研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严格控制设立以党员干部为培训对象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化培训机构如社区学院、支部书记学院等,不能叫干部学院,只能称学院,且其成立需要事前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三是删除了原《条例》中涉及社会化、市场化等内容的相关条款,如原《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等。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因为干部教育培训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宜社会化、市场化。

(八)强化了责任意识和从严管理规定

《条例》通篇都体现了这一特点。认真落实相关规定,有利于规范干部教育培训行为、推动干部教育培训高质量发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工作的责任主体。比如,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为“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新修订的《条例》将其调整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改为“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方式方法创新”。又比如,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新修订的《条例》将其调整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改为“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二是将“从严管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调“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三是对有关事项、人员、机构提出从严管理的要求。比如,要求“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求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等等。四是将“纪律与监督”重新单设一章。在2006 年发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罚则内容单独成章,即第八章“监督与纪律”,共5 条。在2015 年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罚则内容被分拆到了相关联的具体条款中,没有单独成章。这次新修订的《条例》将罚则内容重新整合、单独设章,强化了执行主体的责任和对违规者的处理。这样可以更好适应形势任务需要,进一步严肃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规范干部教育培训行为。

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文件出台之后,关键在于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加强学习培训

要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大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集中宣讲等方式对组织人事干部特别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者开展集中培训,使其全面、准确领会《条例》精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

《条例》对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了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照《条例》,全面梳理现行规范性文件,需要完善的抓紧完善,需要细化的抓紧细化,需要修订的抓紧修订,做好立改废释工作。

(三)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都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行为主体,也是《条例》的执行主体。《条例》既明确了相关任务要求,也提出了相应的纪律要求。必须严格按《条例》有关规定办事,不得选择性执行,也不能紧一阵松一阵地执行。

(四)加强督促检查

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整体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折不扣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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