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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零工劳动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基于众包型数据标注师的研究

2023-02-01卢斯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零工用工劳动者

胡 莹,卢斯媛

(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

近年来,我国平台零工经济发展迅速,参与的劳动者人数不断增加,逐渐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就业途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显示,目前我国平台上活跃着近70万自由职业者,在全国50多个城市上线的灵活就业岗位种类超过300个,涵盖推广、内容创作、知识分享、配送、咨询等诸多领域[1]。根据阿里研究院的预测,未来20年,8小时工作制将被打破,50%的劳动力将通过网络实现自我雇佣和自由就业[2]。平台零工就业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重要的就业形态,它在增加弱势群体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平台零工劳动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它所带来的包括劳动关系、管理方式、用工模式在内的转变也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众包型数据标注师是随着平台经济兴起而出现的新职业,是平台零工劳动的一个典型代表。笔者对数据标注师进行了深度访谈①笔者针对全职、兼职数据标注师,于2021年至2022年间陆续以电话和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访谈。文中引用了部分访谈内容。,分析其劳动的兴起和劳动特点,试图从中窥见平台零工劳动对我国目前劳动关系认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进而为平台零工经济的治理、平台零工的权益保障提供有益参考。

一、平台零工劳动的兴起:以众包型数据标注师为例

零工劳动作为用工形式出现虽非新兴事物,但“互联网平台+零工”的新零工劳动模式却是近年来社会发展的产物。在平台零工劳动中,平台以中介身份提供劳动力聚散的场所,调控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劳动者通过在线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某种特定服务而获得报酬。零工劳动的平台化使劳动者得以通过数字平台弹性化地将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资源、时间以碎片化的任务形式转化为经济收入,也使零工劳动突破了时空局限而呈现出大规模的增长趋势。平台零工劳动的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是平台零工劳动的一种典型形式,它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变革、缓解就业压力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规模化地兴起,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催生了数据标注零工岗位

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及其对数据精度需求的提高,使数据标注劳动在社会上广泛兴起。“人工智能”是机器通过学习模仿人的方式进行认知,而大量的“数据”则是机器学习的基础。但仅有数据是无用的,对于机器的深度学习来说,只有有标识意义的数据才能用于机器的学习与进化。数据标注师便是伴随人工智能而产生的、识别数据的一种平台零工岗位。它虽然结合了数字信息技术,但实质上还是传统的廉价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当代应用。比如说识别图片中的行人、车子、斑马线等,又比如说找出图片中的指定物品,或者简单分辨数据中包含的信息,这些工作只需要经过简单的培训便能胜任。数据标注师对数据标注的过程也是进行数据清洗的过程,数据标注得到的结果充当算法来训练智能机器,提高人工智能的工作效率和准确度。数据作为一种原始产品,不管是作为目标数据存在,还是作为脏数据存在,都具备使用价值,只不过是依据使用场景的不同而有不同展现。如访谈中谈到的作为目标数据的安全帽对数据标注师来讲具备使用价值,作为脏数据的草帽对数据标注师来讲也具备使用价值,但这种使用价值不是作为草帽而具备的,而是作为分辨安全帽和草帽而具备的。当然,作为脏数据的草帽在另一种场景也是具备作为草帽而具备的使用价值的。在人工智能行业有句话叫作“有多少人工就有多少人工智能”,换言之,就目前的数字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人工智能并不能真正取代人工,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的可靠性不够高,不能像人类一样自己发现自己的错误。所以,人工智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充当人类的助手,而不能取代人类。人工智能消灭了一部分工作,同时又创造出了另一部分新的工作。“数据标注师”就是人工智能创造出的“新工作”的代表,用访谈者的话来说,他们“就像是在筑建人工智能的大厦中,做挑沙砌砖的工作”。

(二)企业生产组织模式的转变推动了平台零工的发展

互联网平台的智能系统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它能够对劳动供需双方进行高速率、精准匹配,降低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解决人力短缺以及劳动力闲置的矛盾,提升生产的效率和灵活性,使企业对市场变化具有极强的动态配置和自我调适功能。对数据标注行业来说,企业为了训练机器学习需要大量数据,而大多数企业并没有现成的大规模数据标注资源,且从企业内部的研发和执行来看,其成本和代价巨大,因此它们往往通过平台外包的方式,寻找可以按需提供的大量合格人员来执行任务。企业将整体的数据任务进行分包,在劳动力紧缺时通过平台迅速招募大量有闲的劳动力,在劳动力盈余时通过减少或取消任务发布又迅速将多余的劳动力抛弃。这种用工模式极大地满足了企业的柔性用工需求,适应了当下互联网平台生产灵活、个性化、高生产率的新特点,解决了传统生产模式下供需对接不畅、成本高、效率低、协作不便等痛点。目前我国有京东众智、百度众测、阿里众包、龙猫数据、Testin云测等数据标注平台。企业以“平台+个人”的方式组织劳动力,使其不需要再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去培养长期员工,以及为其支付相关的福利、保险和社会保障等费用,只需要通过平台将其非核心业务外包,寻找劳动协作的最优配置,而平台只要拥有对劳动力的短暂支配权和使用权即可。这种无需后续的劳动力保养、修复和更新的“陌生人”式的交易方式,使企业以低廉的成本获得更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平台零工的多样灵活形式可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压力。2021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已高达14亿,15—59岁的劳动力人口占63.5%[3]。同年,城镇新增劳动力大概有1400多万,大学毕业生高达909万[4]。平台零工劳动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其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为灵活就业创造了更多机会,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再就业和转移就业,维持市场的稳定发展。同时,平台零工劳动形式具有灵活性高、准入门槛低、可操作性强、薪资可观、进出方便等优势,能够充分利用人们的零散时间,具有较强的吸纳性和包容性,能吸纳更多的闲置劳动力资源,尤其是能助力重点群体实现就业增收、缓解就业压力。数据标注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新经济下2022新职业百景图》报告显示,我国已有104.4万家数字经济相关企业,2021年企业注册量飞速增长,其中数据标注师的需求同比增长96.6%[5]。同时,数据标注产业增加了妇女、残疾人、贫困人口等人群就业。支付宝公益基金会、阿里巴巴人工智能实验室联合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启动了“AI豆计划”,探索“AI扶贫”的公益新模式,通过人工智能产业释放了大量就业机会。该计划为贫困地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让贫困群众,尤其是女性成为“人工智能培育师”,实现脱贫就业。数据标注师作为一种新的职业与岗位,给劳动者带来了新的就业思路。

二、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的主要特点

平台众包模式是把零散的个人(包括全职和兼职形式)以及小的标注团队整合到平台上,从而完成一个完整项目的一种服务模式。随着企业对数据注释处理能力需求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数据标注项目通过平台进行外包,衍生了大规模的众包型数据标注师岗位。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师的劳动具有以互联网为主要劳动工具、工作任务的碎片化和简单化、较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弱化和人的原子化等特点。

(一)以互联网为主要劳动工具

数据标注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互联网作为主要的劳动工具。一方面,数据标注师的整个劳动流程依赖于互联网。互联网是平台经济和平台零工劳动的基础,它能够捕捉、收集、集中储存劳动供需双方的海量数据,打破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成为平台零工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的重要来源。平台零工劳动与以往零工劳动的显著不同在于,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的使用扩大了劳动的范围,使跨国、跨地区的劳动协作成为可能。数据标注师的工作一般只有通过互联网链接平台,才能有效进行资格注册、自主接单、在线工作、任务提交、薪酬领取等系列工作流程。另一方面,数据标注师在具体劳动过程中也依赖于互联网及其衍生的诸多劳动工具。数据标注任务主要有图像标注、语音标注、文本标注、视频标注等种类,其标记的基本方式包括标注画框、3D画框、文本转录、图像打点、目标物体轮廓线等。在其劳动中,通常要借助诸多网络软件进行,如Labelme(对图像进行点、曲线、多边形、圆形的标注,用于目标检测、图像分类、数据实例分割、视频标注等任务)、CVAT(网页版视频图像标注工具)、VGG(支持对象检测、图像语义分割以及实例分割数据标注,主要用于人脸数据标注)、EISeg(交互式分割标注软件,涵盖人像、遥感、医疗、视频等方式的交互式分割模型)等。数据标注师对于互联网和数字软件的依赖程度较高,离开了相关的工具或者网页系统,项目和任务就难以进行。

(二)工作任务的碎片化和简单化

在数字化技术的支撑下,企业通过平台把需要思考和处理数据的创造性专业知识和工作,转化为琐碎的、重复的、机械化的微任务。例如,企业需要通过数据对客户画像,但网页搜索仅能够捕捉客户信息,人工智能也无法确定这些信息是否有用,这时就需要人对浏览和搜索的关键词进行分类、排序,识别内容,从而帮助企业选择和确定推销目标和路径。数据目标被细分为多个子任务或子项目,由平台分配给不同的众包型标注师来共同完成。这些工作往往是临时性的、短期性的,一旦达成了特定的任务目标,劳动者就会转移到其他项目上去。就数据标注的产业链条来看,作为上游的人工智能企业可以将任务、项目转交给中游位置的众包型平台,而众包平台又将这些任务分包给下游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作为“散兵”的数据标注师个人。经过这一套流程,整个项目被层层转包,数据标注师所领取到的任务仅仅是任务上的一个片段。他们的劳动只是产业链条中的某个片段,他们并不确定其内容服务于什么功能,工作成果如何被终端客服投入使用,这极大抑制了他们技能的提升以及在所嵌入的产业价值链中获得更高的地位。

同时,数据标注工作在技术的介入和分解下,变得标准化和简单化,这样才能使外包业务变得更容易,方便雇用大量的非正式员工进行操作。数据标注师是一个门槛低、流动性强、工作内容重复性高、操作步骤简单、花费时间长的职业,只要一台电脑,简单地操作就可以完成工作,且大部分的数据标注师在自己家里就可以完成。公司基本上不对标注人员提出额外要求,工作前的培训也是简单的视频讲解,工作内容“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思考,照搬照套就够了”,大部分情况下标注师只需按要求拉框描点便可,极易上手。如果你选择以数据标注谋生,那么一天10个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是常态。被访谈者自比是“流水线上的工作人员”,因为实际上数据标注师跟流水线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其动作的重复、烦琐和报酬的低廉都极其相似,这往往特别容易造成劳动者身体和心理的疲倦。正是由于其操作简易、门槛低,因此总体来看,数据标注的价格正在越来越标准化,也越来越低。市场会选择报价更低的标注公司,而标注公司就只能把每一张图片、每一段视频的单价压得更低。一个数据标注师告诉笔者,压价的过程基本上很难感受出来,很多人都是兼职,做完几个项目就走了。

(三)劳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工作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其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地点灵活,以及具有较大的任务选择权。数据标注师不再拘束于传统的朝九晚五的劳动时间和固定的车间劳作场所,只要具备手机和网络等基本设备即可开展。因此其可以自主决定何时接单、何地接单、是否接单、接什么单,真正做到按需就业、灵活就业。数据标注师往往利用自身闲置零散时间提供服务,将部分生活休闲时间和空间转化为数据标注劳动的时间和场所。劳动者上线接单即工作,其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愈发模糊,二者趋于一体化。另外,在任务的选择上,劳动者的自主性也逐渐增强,不仅能根据谋生的需要,也能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专业技能、特长来灵活选择相应的标注任务,并且可以随时调整工作的时长和方式。这种高度灵活的劳动供给方式成为众多劳动者选择数据标注工作的主要原因。

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工作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还体现在薪酬的计算方式上。其薪资一般是按件计酬制,工作量自主灵活安排,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数据标注师完成任务提交平台审核,平台系统会自动核算其完成量、合格量以及相应的薪酬,一般情况下接单越多,薪资越高。薪酬计算的单价并不高,主要是以量取胜,以英文短音频为例,一个任务包里有50条短音频,每个任务包5元左右,若数量达到了一定的门槛,则可以得到一个加乘奖金,即在普通薪酬的基础之上增加10%的项目奖金。平台一般只是审核数据标注师提交的最后结果,对于他们的劳动过程、劳动时间等并未过多实施监督。劳动者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做多少都是由自己决定的,平台主要以结果为导向进行审核和判定。

(四)社会关系的弱化和人的原子化

工作任务的拆解和任务的独立化,可能会破坏工作作为社会结构锚点的作用,数据标注工作任务的碎片化导致了劳动者社会关系的弱化和自身的原子化。工作不仅是自身获取生活资料的途径,也是个人融入社会、与其他个体进行沟通并建立社会关系的路径。因此,工作任务的原子化、碎片化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群体的团结。在数据标注行业中,数据标注的任务被细分成一个个项目包,全国、全世界的数据标注师以个体身份嵌入到数据产业流水线中,散落在不同地区和空间的劳动“个体”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集体”。大部分数据标注师都是兼职人员,他们来自不同的地区、收入阶层、民族,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彼此互不相识,没有明显的社群特点。数据标注师就像是身处于庞大的、分散的“蚂蚁市场”,成为以任务聚散的“零工”和“临时工”。

一方面,由于数据标注师的劳动基本上是在网上完成的,作为工人彼此之间产生社会关系和社会情感的场所——工厂,已经被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所取代,而“家庭工厂”的形式在数据标注师当中随处可见。因此,作为“社群”的集体团结意识和情感也逐渐消弭。传统工厂和办公室所产生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安全感”随着工作的碎片化和零工化一同破碎了。在这种新劳动形态下,大部分数据标注师处于孤立的状态,缺乏面对面交流,彼此之间难以构建信任和团结。另一方面,由于数据标注师的劳动时间与空间具有任意性,他们并不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与传统意义上的同事、领导打交道,这种不在场的“原子化”劳动使数据标注师在社会交往中陷入孤独的境地。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变得疏离、淡漠,成为“原子化”的个人。此外,由于数据标注师工作的可替代性强,缺乏集体议价能力,大量的劳动力在市场中往往面临着逐底竞争局面,个体之间的竞争关系更为激烈。

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以互联网为重要的劳动工具以及劳动任务的碎片化和简单化,使数据标注劳动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也降低了劳动的机会成本。数据标注劳动的一大优点是灵活性,其高度灵活化的工作方式,使它在吸纳社会闲散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经济收入方面具有正面激励作用,而它的一大弊端在于社会关系的弱化和个人的原子化,劳动者成为按单聚散的零工。这种身体不在场的“原子化”、虚拟化劳动不断削减劳动群体的集体行动能力,消融集体劳动关系,带来了劳动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和职业发展可持续性的缺乏上。这既是数据标注师频繁流动的主要原因,也是平台零工劳动用工模式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平台众包数据标注零工的出现改变了就业方式,也对传统雇佣劳动模式及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的挑战与冲击。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展示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员工与组织关系,它以互联网“平台”而非“组织”为中心,形成了“平台+个人”的用工模式。平台将自身界定为中介机构的角色,使企业与数据标注师都获得了极大的工作灵活性,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成为一个模糊且有争议的问题。已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框架对此新劳动形态缺乏解释力。同时,数据标注劳动中的多主体参与导致各主体间的权责关系难以界定,从而也影响了数据标注师在劳动保护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权益。

(一)“平台+个人”的用工模式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带来冲击

平台零工劳动者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平台零工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否建立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应该予以关注的重要议题。《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6]。在实际分析中主要以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及其独特从属性进行分析。当个人并未受单位约束和管控,不需听从单位的工作指令,而是凭借自身的知识、管理、技能、设备自担经营风险,并且与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时,则可认定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则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当前沿用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其对平台零工新业态的用工关系缺乏足够的解释力。

以众包型数据标注师为代表的平台零工用工形式,在工作模式、准入机制、关系确立、工作导向、工作形式、生产工具、任务管理、隶属关系、收入报酬、绩效考核、责任担负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与传统用工模式存在着显著区别。如表1所示,“平台+个人”用工形式的最大优点是灵活性,它克服了传统的“企业+员工”用工模式烦琐、僵化的弊端,进入和退出机制简单易操作,数据标注师在劳动的供给上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和自主权。尽管劳动者和平台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任务管理、验收关系,但却抛掉了传统的固定绩效管理和考核,零工可以实现对自身劳动力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占有。在劳动报酬的获得方面,数据标注师没有固定的薪酬保障,而是以按件计酬的方式实现多劳多得。同时,数据标注师作为独立的自由人,通过平台自主接单并完成订单,无须编入特定的岗位和组织结构,也并非固定地隶属于某一组织。传统的以岗位导向的雇佣模式转变为以任务和技能为导向的即时交易模式,劳动者不再像“螺丝钉”一样被固定地镶嵌到组织结构中。因此,“平台+个人”的用工形态弱化了数据标注师的组织从属和经济从属关系。此外,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上,数据标注师与平台企业之间就劳动关系是否达成合意较为模糊,是否存在默认的劳动关系合意也难以判断。显然,原有的劳动关系认定要素对于定义当前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已经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平台+个人”的灵活用工形式给传统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造成了平台零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表1 平台零工模式与传统企业用工模式比较

续表1 平台零工模式与传统企业用工模式比较

(二)劳动过程的多主体参与导致主体间权责界定困难

具体来说,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标注任务创建、分发、开展和回收这几个环节:数据标注需求方明确任务的基本信息和需求,在平台上完成数据上传,创建数据标注任务;平台根据任务发布者的参数和需求,将任务分发给标注人员;标注人员通过平台领取任务,根据标注规则对样本进行标注,并将标注结果反馈给数据需求方;最后由数据需求方通过平台回收标注作业并进行质检。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取代了企业组织,与标注人员建立起用工关系,并作为工作的组织方对标注任务的供需双方进行双向连接。标注师通过平台领取工作订单,需求方则通过平台对数据任务包进行质检、评价和反馈。标注师、平台、数据需求方三者紧密互动,形成了“三角关系”结构。在这样的三角关系结构中,平台和劳动的需求方作用凸显,但也给如何确定“雇主”造成了困难。一方面,数据标注劳动的供需方均有无数个,其连接呈现出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的相互交叉和交织的关系结构,在交易模式上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另一方面,数据标注师的劳动时间、地点、报酬灵活多变,他们往往以兼职的形式同时服务于多家平台企业。这种多重化的“兼职”式工作模式涉及多家平台企业以及其他需求方、服务商、加盟商等主体,在用工关系上具有“去雇主化”的特点,使其主体间的权责关系难以理顺。同时,劳动者虽同时服务于多个平台,却并不从属于任何一个平台,与平台之间仅存在服务协议,这加剧了对劳动责任界定的困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中,平台本身往往也通过代理商将数据标注业务外包出去。任务的外包也意味着责任的外移,平台只需付给代理商一定的管理费用即可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而无须承担劳动用工责任和义务,而代理商一般跟众包型标注师签的是劳务合同,这意味着劳动者需要自己承担相关保障成本。平台通过这种混同用工、交叉轮换用工、外包用工等方式,混淆了用工主体,导致法律关系界定模糊、责任不清。当发生用工争议时,各方互相推诿,劳动者也难以维权。

(三)“合作关系”使平台零工游离于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无疑,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确立给劳动者提供了牢固的社会保障。但平台零工经济的兴起带来了全新的就业岗位和用工形式,也带来了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的新型用工关系,使已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遭到冲击。我国现阶段的劳动保障体系是和已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捆绑在一起的,由于目前关于平台零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未明确,这导致规模庞大的平台零工劳动者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口”。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平台零工劳动者并不是企业的员工,而是通过领取任务来完成工作并获得报酬的独立承包人。平台类似于传统的、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其用工关系难以称为雇佣关系,这种用工方式与过去雇佣方式多元化进程中使用的非典型雇佣方式类似。非典型雇佣主要是指具有非正式性、临时性或非全日制特点的不稳定雇佣形式,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其他非永久性雇佣。较之典型雇佣方式,非典型雇佣方式在工作合同、时间以及性质等方面更加灵活:企业能有效利用雇员的优势和特长,节省生产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雇员则能利用弹性化的工作方式缓解就业压力。基于平台的众包型数据标注零工方式同样具有这些特点,且其主要特点是去组织化,劳动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变得更不稳定,也更具模糊性。数据标注劳动以互联网“平台”而非“组织”为中心,企业通过平台将工作任务分配给劳动者,二者更接近于“合作关系”。平台企业将自身界定为中介机构的角色,使企业与零工劳动者都获得了极大的工作灵活性,但也使劳动者在职业发展中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这种“合作关系”使数据标注师成了自负盈亏,承担失业、突发意外等系列风险的独立个体,平台企业不再为其承担购买社会保险、失业保障、提供最低工资保障等义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身份、地域、户籍等多方面存在诸多限制,与平台零工新业态的发展之间存在对接的空白与错位。比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只能以单位形式缴纳,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仅可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而对于众包型数据标注师而言,他们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平台,并有可能同时为多个平台企业提供服务,在此情况下,缴费主体模糊,以至于他们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如何根据当前平台零工新业态的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对策建议

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是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企业生产组织形式变革以及缓解就业压力的情况下规模化发展起来的,具有以互联网为劳动工具、工作任务的碎片化和简单化、劳动的高度灵活性和自主性、社会关系的弱化和人的原子化等特点。这种新用工形式对我国已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框架、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数据标注师们面临着流动性高、劳动和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的困境。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是平台零工劳动的一种典型形式,从其兴起、劳动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中可以窥见平台零工劳动发展的情况。近年来,我国平台零工劳动在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弱势群体就业、增加经济收入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障体系、法律监管、责任主体界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要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既要看清其特点和发展趋势,也要着力解决其存在的问题,为平台零工劳动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其一,需要结合平台零工劳动的特点,调整和完善已有的法律认定标准,拓宽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从而明确平台零工劳动中的法律主体关系、厘清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充分释放平台零工劳动的潜力。其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平台零工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拓展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建立起“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机制和数据库,破除制约平台零工劳动者参保的瓶颈问题,允许跨省、跨市和农村户籍的劳动者以个人身份在工作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其三,引导平台企业从企业社会责任及企业风评角度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为平台零工劳动者提供收入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保障。同时,在平台企业将业务进行外包、通过承包商调用劳动力资源时,负起加强对合作商监督的责任,对其不合理的抽成和收费、工资价格歧视等行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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