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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广西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思考

2023-01-26辛璐君黄斯婷何雅孜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 2022年8期
关键词:惩戒信用广西

辛璐君 黄斯婷 何雅孜*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广西南宁 5300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测试研究中心,广西南宁 530000)

1 引言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诚信建设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2003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世界银行合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1],开启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2005 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五色标示并制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南》[2]。2013 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等4 部委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求各省(区、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2015 年11 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制度提出了更具体、明确的要求。2019 年,已有31 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环境信用评价文件或完成了修订工作[3]。2020 年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本文结合广西工作实际,分析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探讨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建设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2 广西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建设情况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生态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其评价结果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2019 年,广西启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发布《广西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参照2013 年国家文件,《办法》在几个方面作出较大调整,一是结合广西实际,综合参照山东、江苏、河北、江西、湖北等省的环境信用评价文件相关内容,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在试行阶段,选取部分评价对象开展试行,同时鼓励企业自愿参评,积累工作经验,为全区推行做准备。三是在以环境行政处罚为主要依托的评价标准上,增加突发环境事件等评价标准,从制度上与生态环境监管有效衔接。四是对作出信用承诺的或长期坚持遵纪守法的企业给予加分激励,对轻微失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推行正向引导。2020—2021年试行期间,广西纳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2 694 家排污单位中,“守信”等级的企业为2 043家,“普通”等级的为648 家。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要求,2021 年广西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对其试行以来存在的评价对象管理不明确、记分机制和记分程序不完善、信用修复规定和分类监管措施缺失等不足之处予以补充与完善。

3 存在问题分析

3.1 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归集是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和评价工作开展的基础,对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评价范围的覆盖有一定影响,同时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能力不仅受到地方财力的制约,还受到部门之间、系统之间数据交换的限制。虽然广西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主要采用环境处罚信息,但是归集环境处罚信息需要从国家系统导出再手工导入,归集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或判罚的信息需要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动与支持,2 个方面信息获取的时效性、评价结果的动态更新仍达不到实时评价要求。

3.2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需进一步完善

2013 年的国家文件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和社会监督4 个方面,共计21 项指标,较为完整地覆盖了政府、企业、公众对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方面。但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起步有早晚,工作基础有高低,对执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信用等级标识等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4]。广西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参考借鉴山东、河北省的经验,虽然可以一定程度避免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带来的廉政风险,但不能客观地体现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程度,在确保评价指标有依据、实用、可操作的基础上,削弱了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3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需逐步规范

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旨在健全社会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环保自律和诚信意识。但当前,广西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还未完全发挥作用,评价结果与环境监管还未能有效结合,特别是实施联合奖惩方面,对于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奖惩机制不完善[5],只能在某些特定方面开展奖惩,限制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2],联合奖励偏少等。另外,实施联合惩戒就意味着一家失信企业不仅要履行改正失信行为的义务,还要承担被其他部门进一步惩戒的不利后果,这是给予失信企业新增责任,也是对失信企业再次惩罚,仅仅依靠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来实施联合惩戒,效力等级稍显不足,实际操作难以实施。2020 年,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文件,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现阶段各地方都在加快推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但对于是否规范认定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和力度,相关部门还存在诸多不确定、不明晰的地方,给合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带来一定阻碍。

4 工作建议

4.1 优化以标准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基于广西现有工作基础和已修订的评价办法,改进作为信息源头的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功能,逐步提升评价管理系统智能化程度,将人工操作降到最低,提高评价管理水平。优化整合生态环境领域各项管理系统,梳理系统可归集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在保证系统数据实现对接、关联,信息来源可靠、畅通,信息获取及时、稳定的前提下,选取企业环境监督管理中较为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信息项,转化为评价标准项,适时纳入评价标准,不断合理优化评价标准。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与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深化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系统融合、大数据共享、评价高效的信用监督。

4.2 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方式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根据信用等级差异化确定抽检比例和频次,落实环保诚信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豁免清单,环保不良企业列为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合理适度、依法依规,防止记入信用记录、失信行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

4.3 完善以法规为依据的制度体系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广西应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部门规章的框架下,进一步理顺失信惩戒与行政管理措施的关系,学深悟透信用相关政策,夯实法治基础,完善联合奖惩机制,细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两方面措施,出台具体的激励引导政策,真正开辟以信用为基础的“绿色通道”,让企业切实享受环保守信带来的红利;同时确保“两手抓”,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将31 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执行到位[4],优先推进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性,扩大其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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