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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对创新创业教师增收影响及政策探讨

2023-01-26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12期
关键词:劳动者影响教师

龚 睿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对以往相关领域的研究进行梳理后发现,劳动者的基本特征、人力资本等都会对其收入产生一定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特征产生的影响可能在选择就业形式的过程中更为显著,比如某些特殊的就业岗位准入的门槛比较高或存在特定要求,会给部分劳动者的进入形成阻力,从而间接地对收入产生影响,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因素相对给收入带来的影响更加直接和广泛。但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对收入的影响是存在明显分歧的,国外的部分学者认为劳动者如果选择自我雇佣的形式,其所获得的收入对于工资水平来说存在溢价,即自我雇佣对劳动者的收入存在正向的影响,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自我雇佣对其收入的影响不明显。国内在该方面的研究很少,部分学者认为自我雇佣形式的选择对短期雇佣关系劳动者的收入影响较大,但对长期雇佣关系的劳动者收入影响不显著,且存在各种现实困难如资金约束等导致劳动者的雇佣关系无法自由转变,部分学者从理论上分析雇佣关系对收入的影响存在研究分歧的关键在于劳动者的内部差异性。以往研究多专注理论方面,缺乏实证研究,尤其关于创新创业教师雇佣关系对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

一、构建创新创业教师雇佣关系对收入影响的模型

本模型主要考察雇佣关系(即假定为自我雇佣和被雇佣两种)反映在创新创业教师收入端的差别,故年收入水平设置为模型的因变量,创新创业教师的年收入水平来自问卷调查的数据整理,但为了使样本尽可能呈现正态分布且保证回归结果更易解读,将因变量进行取对数处理。雇佣关系是创新创业教师基于各种约束条件下作出的理性抉择,不同的雇佣关系又会造成年收入水平的差别,故在构建创新创业教师自我雇佣行为分析模型的基础上,考虑收入影响模型的构建[1]。本模型参考Mincer收入数理经济模型来设立,考虑各种要素如人口特征要素、人力资本要素及雇佣关系要素等对创新创业教师收入的作用程度,尤其对雇佣关系重点关注,设立模型方程式如下:Y=ln(revenue)=c+α1employment relationship+α2age+α3age2+α4sex+α5education years+α6party membership+α7work experience+α8Xi+σ,其中employment relationship是创新创业教师的雇佣关系,age是年龄,sex表示性别,education years是受教育年限,party membership是党员身份,work experience表示工作年限,Xi是学历变量即受教育水平,σ是残差项。本模型针对创新创业教师收入分布不均衡的特点,为了尽量避免极端值对均值的干扰,故选用在普通最小二乘法基础上叠加分位数回归法来分析,回归模型设置为Y(σ)t=Xtα(σ),其中Y是创新创业教师收入,Xt是影响因素如教育年限、年龄及性别等,α(σ)是第σ分位数回归方程的系数。

二、创新创业教师雇佣关系对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

前期在创新创业教师自我雇佣行为的实证研究中,已对本研究中的相关变量的来源及选取做了详尽介绍,此处不再赘述。创新创业教师无论采取何种雇佣类型,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获取收入,基础数据统计显示,不同类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其收入是存在差异的,自我雇佣群体的人均收入约为112 862元,被雇佣群体的人均收入约为73 564元,自我雇佣群体约是被雇佣群体的1.53倍,且从收入方差来看,群体内部也存在差异性。从数据统计结果直观来看,雇佣关系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产生了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否显著且各个约束因素如雇佣关系、人口特征及人力资本之间对收入的贡献比率有多大无法显现,故本研究还要考察约束因素尤其是雇佣关系,在统计回归上的作用度有多大,判定其对收入的影响是否显著。针对本研究中收入样本的相关特性如标准差较大,存在一些极端值等,选用在普通最小二乘法基础上叠加分位数回归法来分析,结合以往学者研究成果及本研究的实际情况,将10%、25%、50%、75%及90%设置为分位点,代表样本收入分布的10%、25%、50%、75%及90%处。根据劳动者收入的百分位数分布进行不同的回归,利用Stata软件运算获得不同收入分位数下各变量的贡献比率。

劳动者对雇佣关系的选择并不是随机的,过程当中会遇到很多未知因素的干扰,且这些干扰因素可能无法预见,具有内生变量特征,很容易产生系统性的偏差,而相关研究表明样本选择偏差对收入差别会产生很大影响,故要获取更加客观的结论需要对样本中存在选择偏差误元素做排除,本研究选择对创新创业教师雇佣关系变量用倾向得分匹配法[2],获得ATT值在0.35附近,获得的t值分别是5.16(近邻匹配)、5.86(卡尺匹配)及6.23(核函数匹配),均大于边界值2.576,在0.01水平下显著,表明用倾向得分法排除选择偏误后雇佣关系对创新创业教师的收入具有稳定的影响。

三、实证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经过研究可知:主要分析对象雇佣关系对创新创业教师的收入会产生稳定影响,尤其自我雇佣关系对创新创业教师收入的作用,随着其收入递增,正相关性会越来越强,表明总体上创新创业教师选择自我雇佣会提升其收入水平,尤其对于一些较高收入群体。基于创新创业教师自我雇佣行为机理及约束条件的实证研究结论及创新创业教师雇佣关系对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结论,现就鼓励创新创业教师改变雇佣关系提升收入水平,解决其选择自我雇佣的后顾之忧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解决资金之忧。实证研究结论中表明获取性的社会关系对创新创业教师开展自雇活动是有利的,很大程度上社会网络关系可以为其拓展融资渠道打下基础,且创新创业教师家庭的房产拥有量与其自雇行为呈现正相关,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房产,创新创业教师选择自雇的概率将提升37%,房产作为家庭财富的象征,可以作为自雇资金筹集的重要质押资产。以上都间接反映资金对创新创业教师选择自我雇佣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要解决资金之忧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首先,地方政府应该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创新创业自雇教师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科学引导其进行理性自雇,拓展创新创业教师的资金筹集渠道,可以在贷款和融资政策上适度增加优惠力度;积极利用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的杠杆调节作用,给予初始自雇教师适度的财政补助;正确引导其开展自雇活动,如在社保缴纳方面给予补助,调整自雇教师的税收比率,让渡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别对于还处于成熟期之前的自雇教师创办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间接提升其收益,降低从事自雇行为的资金压力,鼓励其继续进行自雇活动。其次,社会各界及政府应该给予自雇教师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了解其共性需求,针对其从事自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尤其资金问题给予主动的疏导和帮扶,而不是一味放弃或制止[3]。可以把创新创业教师自雇活动放到正规的监管系统内,构建专门的信用体系,将教师的自雇资金需求程序化,制定科学精简的审批流程,可以考虑纳入政府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范围,健全自雇教师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流程,减轻各种烦琐和不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提高自雇行为的经济效率,使自雇教师创办的企业顺利迈入资本市场的大门,从而降低筹资成本,帮助自雇教师更好开展自雇活动。最后,学校为创新创业教师营造宽松的自雇氛围,对其自雇行为给予更多包容理解,积极为其服务。学校可以成立专门化的自雇服务机构,对创新创业教师从事自雇的资金给予适度支持,现阶段学校对创业自雇者给予的资金支持力度偏弱,增加资金投入额度是非常必要的,或作为平台帮助自雇教师获取社会资本的注资入股,利用自身优势和平台为创新创业教师解决创业自雇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其顺利实现自雇,同时跟踪监管教师自雇活动的开展情况,做好事前的风险防控。

第二,解决技术之忧。实证研究结论中表明学历变量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得到估计量为1.1,表明随着创新创业教师的学历向上提升一个单位,自我雇佣的概率将增加10%。可见越是受过高层次教育的创新创业教师,在进行自我雇佣转变时更能排除干扰因素,故要积极提升自雇教师的认知水平,加强教育及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首先,结合本地创新创业教师的自雇知识需求,可由当地政府、高校或社会组织成立针对性的咨询培训机构,机构的性质可以是盈利性的,开设专门的自雇课程,自雇活动的开展对创新创业教师在行业法规、经济环境判断、企业运营及人事把控等方面的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要求。培训机构可根据以上特征,结合自雇教师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地设计,保障课程的实用价值及对口性。开设如财务会计、企业经营管理、自雇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并将单一课程相互关联逐步形成完备的自雇课程体系,邀请专业理论教师或具有成功经验的企业家典型,为自雇学员进行技术培训[4]。其次,地方政府可以针对自雇创新创业教师,建立开展自雇活动的服务平台或服务窗口,便于为其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对自雇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或瓶颈,给予免费的指导、建议和培训服务。当然,自雇活动服务平台的建立主体可能还涉及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其提供咨询培训服务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自雇教师设立专门的培训经费,由地方财政给予自雇教师专门的培训补贴,鼓励引导其提升自雇技能。最后,完善自雇创新创业教师的教育及知识技能培训信息公布体系。要将培训信息广而告之,积极地推广和宣传,充分引导自雇创新创业教师对自雇行为培训的正确认知,在其主观上真正重视自雇技能的提升,从而促使其主动了解培训信息,提升培训信息发布的实际效率。

第三,解决基础保障之忧。实证研究结论中表明需抚养的子女变量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得到估计量为1.52,表明创新创业教师自我雇佣行为与需要抚养的子女数量成正比,需抚养的子女数量每增加一人,其自雇的可能性将提升52%。说明自雇创新创业教师承受着一定的家庭负担如子女照顾问题,地方政府必须重视其在医疗、住房及子女照顾等方面的基础权益的保障,只有基础保障制度完善了,才能让自雇教师毫无顾虑地选择自雇行为,降低心理的不安情绪,增加自雇稳定性。各级政府应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对其基本权益的保障,解决自雇教师生活中的难题,如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制度,正确引导自雇教师主动参与缴纳社保,给自雇教师充分的基础住房保障,强化基础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扩大保障范围,在失业、生育及工伤等方面积极构思更趋科学的针对自雇教师的就业保障制度等。因为自雇群体的分散性及流动性问题,导致其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应该有效组织自雇教师按时按规缴纳社保,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针对自雇群体包含自雇教师的社保缴纳平台,设计符合自雇群体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简化缴费环节,方便自雇群体更加高效地进入社保体系。鼓励民间成立自雇创新创业教师社会组织或团体,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法规和运行细则管理自雇创新创业教师社会组织,并与其进行定期的协商对话,听取来自自雇教师的意见,引导新的自雇教师积极加入自雇组织,以自雇组织为平台多方面、多方位地展示自雇教师群体正面积极的形象,以此获得社会各界的尊重与支持。

第四,解决维权之忧。针对自我雇佣群体包含自雇教师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为其营造公平的宏观环境,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政府必须废止已有法律中对自雇群体有歧视性或不平等待遇的内容,并对地方各类实施细则、规章制度进行修改,且集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和行业性法规等,设立自我雇佣法,界定清楚自我雇佣活动中各方主体地位,各方主体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确划分自雇群体进行活动时的范围,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维权手段及方式,降低自雇活动中其他既得利益者或竞争者对自雇者的伤害,让其维权有法可依、有法律武器可用[5]。地方政府应该协调好城市发展和自雇活动开展的关系,部分教师的自雇行为可能会引起城市治安或环境治理方面的隐患,究其根源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相关政务部门应该完善制度法规,有效管理自雇行为,正确引导自雇活动科学发展,促使自雇教师规范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给予其基本权益的同时,尊重其自雇主体的地位,让自雇活动成为健全城市功能的加分项,而非减分项。维护自我雇佣教师权益不仅要从立法出发,做到有法可依,关键还要不断加强执法强度,将法律武器真正利用起来,有效解决执法机关或执法人不作为的困境,对执法部门和人员加强廉政作风管理,要求其依法依规办事,严格履行职责,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鼓励执法人员创新思维,灵活开展工作,拓展执法方式,最大限度保证自雇创新创业教师的根本权益。

四、结语

以往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随着社会形态的逐步变化,经济的不断纵深发展,劳动者自我雇佣活动的出现,不但可以帮助劳动者本身增加收入及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问题,更是对经济整体发展趋势产生了深远影响,有的经济学家把这种影响称为经济发展的原生动能,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是经济发展的基石,可见经济学家很早就关注到了自我雇佣活动的产生对市场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本质上来看,自我雇佣活动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充实了就业形式,但并非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自我雇佣活动具备重要意义,有的甚至还否认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目前劳动者雇佣关系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本研究主要侧重于考虑创新创业教师雇佣关系选择机制及雇佣关系选择对收入产生的影响,提出如何改善创新创业教师的自我雇佣环境的相关建议,对于促进更多的创新创业教师选择自雇创业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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