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实现研究综述
2023-01-25陈恩民姜利杰于新花曾世玉李思齐
陈恩民,姜利杰,于新花*,曾世玉,李思齐
(1.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2.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3.浙江省水电资源配置与调控关键技术重点实验室,浙江 杭州 310018)
0 引 言
自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山论”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受到高度重视,中央多次出台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相关文件,以推进经济社会的全面绿色转型。而水生态产品作为拓展“两山”转化的通道,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一项开创性的战略措施和任务,涉及的领域和不确定性因素过多,所以目前尚没有可系统推广的经验模式。基于此,本文在完善水生态产品内涵与概念的基础上,总结其价值量化方式及实现路径,以期为进一步研究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及实现机制提供参考。
1 水生态产品内涵研究
“生态产品”是由中国学者提出的极具创新性与中国特色的概念,在国外与之相对应的是“生态系统服务”。 SCEP[1]在1970 年首次提出“生态系统服务”概念的雏形“环境服务”,后由Ehrlich[2]扩展为“全球环境服务”,并于1981年定义为“生态系统服务”[3]。目前最具代表的是Costanzatich[4]提出的概念,他认为生态系统服务是人们从生态系统的功能中得到的利益与服务。
“生态产品”一词最早是由洪子燕等人[5]提出,而后学者从生产领域出发对生态产品再定义[6],并赋予了其生态功能的属性[7]。2010年国务院明确了生态产品概念,认为生态产品是具有生态功能特点的自然要素[8]。2014年,杨庆育[9]根据是否凝聚人类劳动,对生态产品进行分类。2020年,潘家华[10]从供给角度出发,把生态产品分为自然要素类、自然属性类、生态衍生类以及生态标识类。
水生态系统作为主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具有维持生态系统结构、生态过程与区域生态环境的功能[11]。水生态产品是基于水生态系统产生的,分为淡水生态产品和海洋生态产品。在海洋生态产品的研究中,贺义雄等人[12]依据产品的形态,将海洋生态产品分为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刘畅等人[13]则将其分为直接服务类,间接服务类和存在服务类。在淡水生态产品的研究中,联合国于2003年发布了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进一步定义了淡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其划分为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4大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14]。纪然等人[15]认为,这些功能之所以能形成水生态系统服务,是出于人类对水生态系统有着各种需求。淡水生态产品作为生态产品的组成部分,它除了生态产品的基础属性外,还具备公用性、整体性、外部性、可再生性、多元性、在地性等特性[16]。对于淡水生态产品的定义,蒋凡等人[17]认为水生态产品是在基于生态系统能够对人类提供正常服务功能的情况下,供给人们使用和消费的水产品。闫志宏等人[18]则认为,水生态产品是水生态系统组分及其生态过程对人类活动的贡献。
基于以上生态产品的研究成果,可认为水生态产品是水生态系统中具有潜在使用价值的自然要素资源;基于要素资源衍生出来的凝聚着人类劳动且具有一定生态属性的非过程性终端产品,包括水资源和水电资源等资源类有形产品以及空气和气候等无形产品;为满足和维持人类需求,水生态系统在被人类保护和修复其服务功能的情况下提供的过程性服务,包括供给类—如供水、发电、航运等,调节类—气候调节、水源涵养等,文化类—涉水娱乐、旅游等,支持类—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持水文平衡等。在对非服务类水生态产品进行分类时,不应依据其广义上提供的主要服务进行分类,而是需通过对4大服务功能的各主要功能层赋权,基于其基本功能现象计算各大类服务的总权重判断所属类别。
由于水生态产品牵涉的主体多,尺度广,导致其成为在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系统互动中最频繁,最复杂的领域[19]。因此需要更多学者重视和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体系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
2 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
2.1 基于经济价值的价值核算
基于经济价值的价值核算,主要依据支付意愿进行表征,其最终核算结果以货币值形式呈现。国内外常用的方法有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模拟市场法3大类。直接市场法即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包括替代工程法和旅行费用法,模拟市场法包括条件价值评估法和选择实验法。
2.1.1 市场价值法
市场价值法又被称作生产力损失法[20]。其主要是将环境中的某一水生态资源或水生态系统功能服务作为生产要素,并认为当该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时会对另一资源的产量和利润造成唯一且直接的影响,即认为该生产要素是影响另一资源产出利润的唯一影响因素[21]。基于此假设,对该资源变化的产量和利润进行市场化衡量,并通过得到的相应市场价格差额衡量该水生态产品的价格。目前国内外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后,常用的市场价值法有享乐成本估价法,生产要素法和工资差额法等[22]。该方法常用于核算供给类水生态产品价值,包括对社会经济供水服务,水力发电服务和航运服务等的价值评估[23]。
2.1.2 替代工程法
替代工程法又称影子工程法。当某水生态产品无法直接由市场价值估算自身时,通过比较有类似生态系统功能的替代工程或物品在交易市场上的价值核算规定,反推该水生态产品的市场价格[24]。替代工程法常用于评估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气候调节等水生态产品的价值。在评估涵养水源服务价值时,一般以单位净水所需成本作为影子价格来评估其价值[25];在评估维护生物多样性服务价值时,常以病虫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工防治病虫所需要的成本来评估其价值;在评估气候调节服务价值时,一般用相应电器调节一定量的温度或湿度所需的电费作为影子价格来评估其价值[26]。
2.1.3 旅行费用法
旅行费用法(TCM)作为典型的显示偏好法,由霍特林[27]在评估游憩价值时提出。该方法主要通过人们到某地方消费相关水生态产品的次数和时间,以及每次的消费金额和消费后的主观品质感受等影响因子,来刻画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和相关函数[28],同时配合消费者剩余理论,最终以消费者支付意愿为替代物来评估水生态产品的价值[29]。2010年Ebert[30]通过将马歇尔需求函数与意愿支付方程结合,得到效用方程表达式,从而突破传统旅行费用法的限制,使其不仅可以衡量环境资源的使用价值,还可以衡量环境资源的非使用价值。在估算水生态产品价值方面,国内对于旅行费用法的研究较少。何天娇[31]在2015年对衡水湖的水生态产品进行价值评估,发现衡水湖水生态产品的消费者剩余价值共达2 394.9 万元;胡晶曦[32]使用TCM对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展开价值评估,通过与其他自然保护区横向对比发现,游憩价值与地理位置、知名度、交通便利度等因素有关,因此不同的路线规划对评估结果也有着巨大的影响;李晓文[33]在 2019年用TCM估算得出崇明岛的生态旅游资源的游憩价值为 157.253 9 亿元。
2.1.4 条件价值评估法
条件价值评估法是一种陈述偏好法,由Ciriary-Wantrup[34]在1947年研究土壤侵蚀问题时提出,但直到进入21世纪才逐渐被广泛运用于改善水质和修复生态坏境等问题的研究中。条件价值评估法旨在通过随机调查部分水生态产品受影响群体或个人在假想市场上对于改善该水生态产品的支付意愿(WTP),或忍受该受损水生态产品而愿意接受的补偿(WTA),来衡量其改善或受损的价值[35]。由于WTP是最少愿意支付价格而WTA是最大愿意支付价格,且两者的价格差距受水生态产品的稀缺性和替代性影响,因此在实际评估时,业界一般以WTP作为评估标准[36]。目前国内一般使用该方法评估湿地的价值,尚海洋[37]在2011年使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对张掖市城北郊湿地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评估,并通过得到的WTP总值推算,思考建设生态张掖的战略举措。另外,钟海玥等人[38]在2021年使用该方法衡量了舟山市海水养殖外部的成本。经过研究发现,由于海水养殖户缺乏对养殖外部成本的认识,导致支付意愿呈轻微右偏分布。
2.1.5 选择实验模型法
选择实验法是用来测量水生态产品非市场价值的一种陈述性偏好法,其主要以Lancaster[39]的消费者理论和效用理论[40]为依据。该方法以假设消费者对水生态产品本身没有偏好,只对其要素特征有偏好为前提,通过问卷调查收集消费者认为利益最大化的水生态产品特征属性搭配方案作为数据源,最后利用效用理论模型分析结果,得到水生态产品属性指标的效用系数,从而估计出消费者对于特定属性变化的边际支付意[41]。国内外常用的效用理论模型包括多项logit模型[42],随机参数logit模型[43]和潜在分类模型[44]。虽然这3种模型都能捕捉证明个体间的偏好异质性,但目前更多的学者偏爱潜在分类模型,因为它具备能解释形成机理的能力[45]。选择实验法直到被Louviere[46]用于评估旅行中人们对于要素的权衡问题后,才逐渐被应用于诸多经济学问题中。因此在国内少有学者使用选择实验法评估水生态产品价值,史恒通等人[47]使用选择实验法调查当地居民对渭河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改善的支付意愿;毛碧琦等人[48]基于潜在分类模型,分析公众对三江平原湿地各项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意愿和偏好异质性。
基于经济价值的价值核算方法,是目前接受程度比较高,使用范围比较广,且主观性较强的方法。类似的方法还有很多,不过目前还没有普遍适用于各类水生态产品的价值评估方法,所以在评估水生态产品价值时需综合考量具体情况,选择最契合的方法。另外在核算水生态产品经济价值时,为避免重复计算,应免去涉水行业的物质生产类产品的价值核算;同时也需免去如气候和空气等不具备商品化可能的公共性水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基于经济价值的价值核算方法比较见表1。
表1 基于经济价值的价值核算方法比较表
2.2 基于功能现象的价值核算
基于功能现象的价值核算中,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实物量评价法。它以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产生的机制与内涵作为理论基础,以服务功能对应指标的具体物理量作为表征基础,就该水生态产品的各单一服务功能对该水生态系统的健康性,完整性,风险性以及服务性进行综合核算,从而得出该水生态产品的的各单一服务作用以及其对于人类意义的大小[51]。目前,评估供给类服务功能的功能层有持水量、水源供给、水产品提供等;评估调节类服务功能的功能层有水量调蓄、水质净化、气温调节等;评估文化类服务功能的功能层有涉水娱乐和景观增值等;评估支持类服务功能的功能层有生物多样性和营养物质循环等[52]。该方法常用于分析地区各生态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其重要性。张志明等人[53]使用实物量评价法对巢湖环湖带的3个生态系统服务进行定量评估,计算分析了当地生态服务总量和单位面积生态服务的分布排列情况。王金龙[54]则在将生态区进行三级划分的基础上,通过赋予生物多样性指数、生物多样性指数、年渔获状况、水资源总量等20个指标相应权重,分析各指标对应功能层的等级,从而求出各个分区对应的主导服务。实物量评价法也常用于供给类有形水生态产品的研究,孙小银[55]在利用ArcGIS的基础上,分析了南四湖流域产水量的空间分布以及变化因素;邓鹏等人[56]基于 VIC 模型分析了淮河中上游地区的水量空间分布。
目前基于功能现象的价值核算方法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于特定区域,不具备普遍性和比较性,局限性较高。因为在核算同一功能服务价值时,往往会因地域差异而采用不同指标。
无论是基于经济价值的价值核算,还是基于功能现象的价值核算,两者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评估水生态产品时,需要明晰当地水文和生态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需正确认识到水的自然属性,以及人类在水生态系统服务中的客体地位[57]。只有基于功能现象,考虑水生态系统的进行机制以及环境变化因素的影响,将两者理念结合,才能有的放矢地选取指标,完善现有经济价值核算方法的算法。
3 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国内外常见的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有水生态补偿、生态权属交易、经营开发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绿色金融扶持。本文主要对水生态补偿、生态权属交易和经营开发利用这3种路径进行介绍和阐述。
3.1 水生态补偿
水生态补偿是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主要针对公共性水生态产品开展的一种生态补偿方法。水生态补偿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对处在生态保护区域,资源开发受到限制的水生态产品生产者,给予他们相应的劳动价值和机会成本补偿[58]。目前该路径一般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投资或购买、生态产品交易等方式进行补偿,以此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浙江省新安江流域作为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试点[59],至今已完成3轮生态补偿。在纵向上,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在横向上,浙江省和安徽省依据双方拟定的水质协议标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60]。
3.2 生态权属交易
生态权属交易是通过市场化交易水生态产品产权,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的一种路径。因为水生态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当下水生态产品的取水权、用能权、排污权等,只能在虚拟市场直接交易[60]。该路径只有在规范性界定水生态产品的产权及其交易权后,才能建立相应的市场化权属交易体系,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河权到户是目前主要的实现方式之一,其在明确河道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开招标形式将划分河段的经营权承包出去[61]。而承包者在享受既有利益的同时,也需承担管理与保洁工作。浙江省丽水市通过河权到户模式,明晰了农村河流使用权、经营权、所有权的界定,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村河道“三不管”现象和管护资金短缺问题[62]。此外丽水市还推出了生态贷,使农民可以通过质押水生态产品所有权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该模式进一步提高了水生态产品利用率[63]。
3.3 经营开发利用
经营开发利用,是指生产者在水生态产品原料利用以及以水生态产品为基础开展相应精神文化开发时,与受益者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而进行的等价交易[64]。经营开发利用主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是政府干预度较低的混合型价值实现路径。由于水生态产品受本身公共属性的限制,所以往往需要依托特定载体,才能明确其产权和受益主体[65]。目前该路径常用于文化类水生态产品的交易,当地水生态产品以旅游服务作为载体,将自身价值转移到载体上,通过捆绑式开发实现其价值的增生,依靠消费者对旅游服务的消费来实现水生态产品的价值[66]。江西省上饶市通过打造流域生态廊道,展现其基于农业文化、手工业文化、工业文化和现代文化的特色滨河自然风光带,实现丰溪河流域水生态产品价值[67]。浙江省杭州市自1982年开始发展千岛湖旅游业,依托千岛湖生态旅游业实现景区中丰富水生态产品的价值[68]。
这3种价值实现路径都具有各自特点。水生态补偿适用面较广,实施成本较低的价值实现路径,而生态权属交易和经营开发利用则更适用于实现水生态产品的非使用价值。但不管哪种价值实现途径,都应落实相关权责关系,依照社会主义市场化原则对水生态产品进行管理和交易[69]。
4 结 语
水生态产品价值的研究,对保护水生态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公众水生态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梳理水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发现,市场价值法适用于供给类水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替代工程法和旅行费用法适用于调节类和文化类水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条件价值评估法和选择实验法适用于文化类水生态产品非使用价值的核算。由于经济价值评估方法缺乏灵活性,所以需要在原有方法基础上结合实物量评价法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变量,对相应算法进行改善。同时通过论述比较水生态补偿、生态权属交易和经营开发利用3种路径发现,对比受限于市场上可交易水权数量的生态权属交易,水生态补偿适用面更广,实施成本更低。而在非使用价值实现方面,水生态补偿的实用性则远不及生态权属交易和经营开发利用。
目前国内关于水生态产品价值的研究大多都还是在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如水生态产品概念模糊,供给主体单一,价值核算理论以及实现机制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价值实现路径不畅等。因此需要重视和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体系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同时政府部门也需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推进相关制度体系建立工作的力度,加快实现水资源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不断拓展“两山”转换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