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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德·蒙特勒伊与中世纪晚期法国萨利克法神话的建构

2023-01-25董子云

关键词:罗马法抄本英国人

董子云

《萨利克法典》(Lex Salica)虽然形成于公元4、5世纪,但却是中世纪晚期法国民族国家观念形成史中的关键词。它于14世纪被重新发现,因“自由地”(“De alodis”)一题下的相关法条在英法继承争端中有助于驳斥英国方面的主张,故而逐渐成为法兰西王国政治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中世纪晚期史视角下的“萨利克法”(loi salique)①由于中世纪晚期法国政论家对于《萨利克法典》的利用主要是就王位继承规则而非整部《法典》而言,所以为了简明起见,本文将使用“萨利克法”和“萨利克法神话”的表述。只有在指代整部《法典》的时候才使用“《萨利克法典》”的表述。因此与中世纪早期的法律史研究有不同的取向,并在近40年有了不少新作。就国内学界而言,陈文海与汤晓燕等学者已经就“萨利克法神话”的历史流变及其对法国政治文化的重要性做了详细的阐释。②陈文海:《〈撒利克法典〉在法国中世纪后期的复兴和演化》,《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汤晓燕:《〈萨利克法典〉“神话”与十六七世纪法国排斥女性的政治文化传统》,《世界历史》2017年第4期。而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国际学界从政治文化史、心态史、女性史等角度对萨利克法神话在中世纪晚期的形成和流通做了深入研究。③Paul Viollet,Comment les femmes ont été exclues en France de la succession à la couronne,Paris:Imprimerie nationale,1893;John Milton Potter,“The development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Salic Law of the French,”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52,No.206(1937),pp.235-253;Ralph E.Giesey,Le rôle méconnu de la loi salique.La succession royale XIVe-XVIesiècles,Paris:Les Belles Lettres,2007;Élie Barnavi,“Mythes et réalité historique:le cas de la loi salique,”Annales:Histoire,économie et société,3eannée,n°3(1984),pp.323-337;Colette Beaune,Naissance de la nation France,Paris:Gallimard,1985,pp.264-290;Éliane Viennot,La France,les Femmes et le Pouvoir:l'invention de la loi salique(Ve-XVIesiècle),Paris:Perrin,2006;Jacques Krynen,L’Empire du roi:Idées et croyance politiques en France,XIIIe-XVesiècle,Paris:Gallimard,1991,pp.127-135.上述研究均指出了查理六世的秘书让·德·蒙特勒伊(Jean de Montreuil,1354—1418,以下简称蒙特勒伊)在萨利克法神话的建构与传播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但对于他的具体影响却往往一笔带过。有鉴于此,本文拟以蒙特勒伊所作《反英国人论》(Traité contre les Anglais)为中心,考察蒙特勒伊对萨利克法神话的发展与改造,及其在政治观念史上的影响。《反英国人论》是一部论争题材的作品,旨在捍卫法国国王的权力,并首次明确使用萨利克法支持法国方面的立场。笔者发现,在撰写《反英国人论》的不同阶段,蒙特勒伊对于萨利克法本质属性的看法有所转变,从最开始的“习惯”(coutume)到最后定格为国王的“敕令”(constitutio)。虽然在《反英国人论》中蒙特勒伊综合了多种论据来支持法国方面的主张,但萨利克法“敕令说”对法兰西王权理论发展尤为重要。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的论断,不仅让英国论敌无法嘲笑法兰西王国的王位继承仅仅是依据习惯,也避开了罗马法,因此凸显了法国国王“不承认世俗上级”的原则。萨利克法“敕令说”甚至还进一步衍生出萨利克法是法国的“国王法”(lex regia)的观念,为法兰西王权统治的合法性来源提供了基于民族法律传统的依据,而无须诉诸罗马法。

一、蒙特勒伊的《反英国人论》

蒙特勒伊对萨利克法神话的基础性和开创性贡献,已经是学界所公认的事实。但是,他的具体贡献需要联系《反英国人论》的主要撰写阶段才能有更细致的判断。在进入具体的文本分析之前,有必要就他的生平经历、思想背景以及《反英国人论》的成文背景等方面做简要的阐述。

蒙特勒伊属于法国最早的那批人文主义者。有关他的著作,目前最常用(也是唯一)的现代校勘本是埃齐奥·奥尔纳多(Ezio Ornato)等人于1963—1986年之间出版的四卷本。蒙特勒伊的作品得以校勘出版,让众多学者相对轻松地利用,与学界研究让·热尔松(Jean Gerson)的热潮不无关系。1942年,安德烈·孔布(André Combes)在《让·德·蒙特勒伊与掌玺大臣热尔松》①André Combes,Jean de Montreuil et le chancelier Gerson,Paris:Vrin,1942.中呼吁学界不要忽略这位与让·热尔松有书信往来、在法国人文主义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人物。他认为,开展校勘工作是当务之急。若干年后,意大利图林大学哲学系的弗兰科·西蒙(Franco Simone)安排了他最优秀的学生埃齐奥·奥尔纳多校勘蒙特勒伊的书信,作为其博士论文发表。这个部分于1963年作为《文集》(Opera)第一卷出版。由此可见,学界最初关注的是蒙特勒伊在文学和神学领域的活动,以及14—15世纪巴黎的思想圈子。但是,随着有新抄本发现,法国学者也加入《文集》校勘工作中,引发了对其历史和政治思想的关注和研究。在两国科研机构共同资助下,第二卷于1975年出版,其中即包括下面将着重讨论的《反英国人论》。

《反英国人论》成文于1409—1413年间。其抄本根据时序和文字特征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中古法语、拉丁语和中古法语撰写。其文本大致由三部分内容构成:英王爱德华三世不可经由母亲法兰西的伊莎贝拉(Isabelle de France)继承法国王位;英王与法王的封建关系与封地纠纷;历史上英法两国间签订的若干条约的效力。虽然有学者认为这个文本可能与蒙特勒伊与克里斯汀·德·皮桑的争论有关(即著名的“玫瑰之争”[la querelle de la rose]),但更可信的说法是,蒙特勒伊所创作的这部作品最初仅限于法国王室文书局(chancellerie royale)内部流通,主要是为外交谈判服务。②Craig Taylor,“The Salic Law,French Queenship,and the Defense of Women in the Late Middle Ages,”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Vol.29,No.4(2006),pp.545-546.

《反英国人论》呈现了蒙特勒伊受到的三方面影响:王室文书局的工作经历,圣德尼编年史的传统,以及人文主义的“自然”观念。

首先,蒙特勒伊在王室文书局有长期的工作经历,对于历史档案的准确性有很高的要求,且能在外交事务中熟练使用档案和历史论据。蒙特勒伊作为国王秘书,参与了王室文书局的工作和诸多复杂的外交谈判。他的功绩使他受封里尔教务长,可以支取不菲的年俸。他虽然是景仰古典拉丁文传统的人文主义者,但其书信中所使用的拉丁语依然体现了王室文书局工作的影响。①Jean de Montreuil,Opera,Volume 2:L'œ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 Édition critique par N.Grévy,E.Ornato,G.Ouy,Torino:Giappichelli,1975,p.XVIII.该工作使其接触了王室文书库(Trésor des Chartes)中的大量档案记录,并有了娴熟的技巧将其用于写作和论辩。②关于王国档案在外交中的作用,参见 Jean-Marie Moeglin(ed.),Diplomatie et“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au moyen Âge,Paris:PUF,2017,pp.139-146。法国王室系统而妥善地保管档案文书始于腓力·奥古斯都;在“美男子”腓力与教皇博尼法斯八世之争中,为国王服务的法学家将运用这些文书捍卫国王利益的技法演到极致。也正是因其深谙文书、抄本和外交,蒙特勒伊才得以在一系列官方核准的客观事实基础上,宣称自己在《反英国人论》中的所述是“真相的证言”(témoignage de vérité)。在蒙特勒伊撰写《致全体骑士》和《反英国人论》之前,王室文书局就已经就英法两国争端制作了一份陈述事态发展与缘由的文献(收录于《文集》第三卷附录)。他在上述两部政治宣传作品中都运用了这个文件所定的事实。

其次,圣德尼僧侣们在编年史方面的贡献则能为他的写作提供翔实的素材。在蒙特勒伊的《反英国人论》之前,圣德尼修道院编年史家里夏尔·莱斯科(Richard Lescot,也就是最先重新发现萨利克法抄本的那位僧侣)写过同名著作。遗憾的是,莱斯科的这部作品已佚,我们无从将其与蒙特勒伊的作品对比。但是,蒙特勒伊当时很有可能是在接触到了莱斯科的作品之后才另行撰写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蒙特勒伊也汲取了多为官方服务的圣德尼修道院编年史传统建构萨利克法神话的贡献。另外我们将看到,蒙特勒伊也许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莱斯科对罗马法的态度。莱斯科认为钻研罗马法会减弱人们对教会正典的信仰,③Bellaguet(ed.),Chronique du religieux de Saint-Denis,tome 3,Paris:CTHS,1994,p.725.这也许也是《反英国人论》中不愿明确援引罗马法的原因之一。

最后,蒙特勒伊也受到了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相比让·热尔松的宗教理性主义,蒙特勒伊相信自然的优越性,他在与克里斯汀·德·皮桑就《玫瑰传奇》展开的辩论中为让·德·默恩的“污秽之辞”辩护。同样是出于对自然的关注,蒙特勒伊一方面撰写了诸多作品为法国诗歌和演讲艺术的成就呐喊助威,另一方面也在《反英国人论》中强调萨利克法合乎法国自古以来的习惯。在他看来习惯不受成文法所限,不同国度有不同的制法、法律和生活方式,而捍卫习惯事关法国人的荣誉。④Jean de Montreuil,Opera,Volume 2:L'œ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p.166.他也不忘引用西塞罗,称“雅典用一种法律,罗马用另一种,法律各地不同;封地问题尤然,因为这方面有太多的法令,太多的界限”。⑤Jean de Montreuil,Opera,Volume 2:L'œ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p.272.可见,蒙特勒伊重视法兰西王国习惯的特殊性,因此也可谓是法兰西民族意识的先声。

二、变动中的文本

蒙特勒伊对于萨利克法的认识有着一个变动的过程,这体现在他在不同时期撰写的文本的细节差异上。如法国女性史专家维耶诺指出,“他[蒙特勒伊]主张,《萨利克法典》来源于罗马法,并由查理曼核准颁布,该法典彻底否认女性有继承法国王位的权利。同时,在其引用中,作者有意无意地窜改了不少用语,如用‘敕令’(constitution)取代‘习惯’(coutume)。最值得注意的是,他用王国(regnum)替换了法典中原先使用的土地(terra)一词,这就使《萨利克法典》第62条从处理家庭财产的问题转变为事关王国的继承问题”。⑥Éliane Viennot,La France,les Femmes et le Pouvoir:l'invention de la loi salique(Ve-XVIesiècle),pp.372-375。译文转引自汤晓燕:《〈萨利克法典〉“神话”与十六七世纪法国排斥女性的政治文化传统》,第65页。在此,维耶诺观察到了两处“窜改”。

不过,从文本的沿革出发,笔者认为维耶诺的判断并不准确。一方面,“敕令”取代“习惯”算不上窜改,而恰恰反映了蒙特勒伊对于萨利克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发生了改变。另一方面,用“王国”取代“土地”的做法仅仅出现在最早期的一个概要文本之中,成文更晚的《反英国人论》三个文本均已按照抄本原文修正了法条引文。从这个意义上讲,蒙特勒伊坚持了王室文书局追求历史真实性的原则,他不是窜改者而是修正者。不过,他这样做也会妨碍萨利克法神话的效力,因为忠于抄本原文就必须解释萨利克之地缘何等同于法兰西王国之地,即萨利克法为何适用于法国。既然如此,蒙特勒伊对于萨利克法神话的贡献在哪里?他是如何解决准确的引文所带来的这个问题的?他对于萨利克法本质属性的改观又有怎样的意义?在具体回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就文本的变动情况和不同阶段做比对和梳理。

首先,比对《反英国人论》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抄本(避免重复,第三阶段文本不特别引用)讲述萨利克法的段落,第一阶段抄本(中古法语)载“古书上记的萨利克法我们知道、看到得清清楚楚,这部敕令与法令从前来自罗马人,在法国国王尚未皈依基督教前就已制定,且由查理曼核准。这部萨利克法有这句拉丁语原话:继承份额不可丝毫予妇人,土地之继承权唯男性是从。这部法律和法令完全排除了女性继承法国王位的权利,因为它明文规定,女性不能继承王国丝毫领土,即不能继承法国王位”,①Jean de Montreuil,Opera,Volume 2:L'œ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p.168.第二阶段抄本(拉丁语)载“复次,循古书史记所录,此敕令或法律,制成于法兰西之有基督教国王之前,后有皇帝兼法兰西国王查理曼颁行;众人皆曰,是法名萨利克,源出罗马人,有如是定论:继承份额不可丝毫予妇人,土地之继承权唯男性是从”,②Jean de Montreuil,Opera,Volume 2:L'œ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pp.226-227.相比中古法语文本的烦冗,拉丁语版本显得简明扼要(可能是考虑到读者不同),但有关萨利克法的表述大体一致,且“敕令”一词并不是引文的内容,因此并未表明蒙特勒伊有所谓的窜改。

其次,蒙特勒伊在《反英国人论》的两个文本中所引用的拉丁语条文没有出现“王国”字样,而是保留了“土地”一词,他的引用因此是准确的。这段引文符合《萨利克法典》K抄本(即查理曼所修订的那个版本)的原文,只是删去了最开头的“萨利克土地”(De terra vero Salica)字样;而圣德尼修道院所藏手抄本即属K抄本(法国国家图书馆拉丁语4628A号抄本)。③Jean de Montreuil,Opera,Volume 2:L'œ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p.217.

那么,这个窜改的说法究竟从何而来?蒙特勒伊对萨利克法的认识又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谜题之解决需要回到《反英国人论》成文以前,蒙特勒伊为《致全体骑士》正文附上的反驳英国人论点的概述文本中,它基本上概括了几年后写成的《反英国人论》的主要论点:“我多次从圣德尼的唱经和编年僧侣——这位极其信教虔诚之人——那里听说,他从极其古老的书籍中发现了这样一项习惯和法令,他称其为萨利卡法(loy Salica),早在法国有基督教国王之前就已制定。我更是在一部古书中亲眼见过、读过这部法典,由皇帝、法国国王查理曼重新核准颁布。在众多与我们的主题有很大关系的其他内容中,这部法典如此规定:妇人不可有王国丝毫份额。”④Jean de Montreuil,Opera,Volume 2:L'œuvre historique et polémique,p.132.

对比以上引文可见,蒙特勒伊在这个成文更早的早期概述中极力强调了圣德尼编年史家的权威性,并强调自己是亲眼所见、亲自读过。查理曼不仅是“核准”了文本,更是“更新”了文本,也就是进行了增补并使之重新具有效力。与罗马人的联系则无迹可寻。“萨利克法”的写法也是带有拉丁文特征的loy Salica(萨利卡法)而不是loy salique。另外,在这个较早的文本中,蒙特勒伊的引用显得极其粗糙,相关法条的长度被大幅缩短。同时,他将萨利克法定性为“习惯和法令”。

由上可见,蒙特勒伊在《反英国人论》写作之前,确实一度采用“习惯”而不是“敕令”来指称萨利克法,条文中确实没有“土地”,而是直接将其适用范围写为“王国”。但是,与维耶诺的判断不同的是,在《反英国人论》中虽然早期摘要文本的“习惯”的确被“敕令”取代,但对《萨利克法典》原文的引用其实是越来越准确的,改正了最初“王国”代替“土地”的抄写错误。

那么,这个早期文本中引用的这节文字又是从何而来?根据博纳对手抄本的研究,很有可能是蒙特勒伊起先引用了莱斯科那篇《反英国人论》中并不准确的引文“妇人不可有王国丝毫份额”。后来,也许是在圣德尼修道院的编年史家米歇尔·潘图安(Michel Pintoin)的协助下,蒙特勒伊查阅了抄本原件,改正了莱斯科的错误。①Colette Beaune,Naissance de la nation France,p.271.这样来看,在“王国”一词上蒙特勒伊反而可能是错误的订正者。

根据上面的比对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蒙特勒伊坚持了王室文书局的工作风格,注重文本的准确性。他在《反英国人论》中没有为了政治目的窜改抄本原文,反而订正了莱斯科之前的错误。维耶诺的判断所引出的第一个问题解决了。

但是,用“敕令”取代“习惯”,是否称得上是窜改?显然不能。因为相关法条并没有提及敕令和习惯。用语的前后差异更多反映了作者对于萨利克法性质的认识发生了转变。而恰恰是这个认识转变值得我们深究。通过文本对比发现,第一阶段抄本的前面部分还保留了前述那个概述文本中出现的“习惯和法令”(第164页)说法,但在明确讲到萨利克法时,用的是“敕令与法令”(第168页)。而在第二、第三阶段抄本中,蒙特勒伊用“敕令与法律”取代了“敕令与法令”。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在概述文本中蒙特勒伊没有提及“萨利卡法”与“罗马人”的联系,但在《反英国人论》中这一联系显而易见(“来自罗马人”“源出罗马人”)。那么,为什么蒙特勒伊改变了最初的观点?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说明“敕令”(constitution,拉丁语constitutio)一词在中世纪法律语境下的具体含义。需要明确指出,这个词在中世纪语境下不能译为“宪法”,它是一个罗马法的术语,是君主实证立法的主要形式。《法学阶梯》(Inst.1,2,6)即有这样的表述:“皇帝以书信规定的任何事情,或在审理中决定的任何事情,或以告示命令的任何事情,显然就是法律。这些就是叫作敕令的法律。”②译文见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它通常又加上“元首的”(principum)一词作为限定,构成“元首的敕令”(constitutiones principum)表述(另见 D.1,4及C.1,14)。“敕令”的动词形式 constituere 意指创制一个法律情形、关系,或是一种约束;而constituere iura即指创制法律,可用于一切立法活动,与表示立法行为的动词condere用法相似。③Adolf Berger,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Vol.43,Part2(1953),pp.409-410.“敕令”这个术语随着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进入古法语。在12、13世纪,罗马法的法语译者往往用establisemenz(“定法”)一词对应这个罗马法术语。④以较早使用“敕令”一词的《诺曼底习惯法》为例,其中“定法”出现频率远高于“敕令”,而仅有腓力·奥古斯都的一个法令(ordonnance)被同时称为敕令。见 Coutumiers de Normandie.Textes critiques publiés par Ernest-Joseph Tardif,t.1,Deuxième partie,Paris,A.Picard et Fils,1903,p.63;亦见词汇表。13世纪上半叶出现了《民法大全》的古法语译本。其中一部《法学阶梯》的译本将“constitutio”(敕令)和“constituere”(制定)统一译为“li establisemenz”(定法)和“establir”(制定)。见 Félix Olivier-Martin,ed.,Les Institutes de Justinien en français:traduction anonyme du XIIIesiècle,Paris,Recueil Sirey,1935,p.6。13 世纪中叶收录奥尔良和安茹地区法律习惯的习惯法书被冠以《圣路易定法》(Les Établissements de Saint Louis)之名。但从14世纪起,更为拉丁化的“敕令”逐渐取代了“定法”。到蒙特勒伊活跃的14世纪末,让·布泰耶(Jean Bouteiller)的习惯法书统一采用了“敕令”(constitucion)一词。⑤关于“敕令”一词在习惯法书中的流变,参见 Albert Rigaudière,“La Pénétration de vocabulaire édictal,”in Penser et construire l'Etat dans la France du Moyen Age(XIIIe-XVesiècle),Paris:Comité pour l'histoire économique et financière de la France,2000,pp.75-76。

从这个角度看,蒙特勒伊的做法是新潮的,而“敕令”这个术语背后所意味的罗马法中的皇帝立法权威观念,也反映了法国王权意识形态在吸收罗马法基础上所发生的演变。虽然早在1340年左右,让·德·维奈(Jean de Vignay)在其翻译并注释的《道德象棋之书》(Le livre du jeu d'échecs)中就暗示有一部“敕令”禁止女性继承,但蒙特勒伊对萨利克法的认识转变无疑更富深意。也许他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考量:第一,蒙特勒伊最初认为萨利克法是自古通行的习惯,而后是国王的敕令,这也许借鉴了埃弗拉尔·德·特雷莫贡(Evrart de Trémaugon)在《果园之梦》(Songe du vergier)中对法国排除女性的继承规则的定性:“法兰西的习惯或敕令。”⑥Evrart de Trémaugon,Le songe du vergier,t.1,Paris:CNRS,1982,p.243.但特雷莫贡没有明确提及《萨利克法典》。但既然重新找到了抄本,禁止经由女性继承王位的规则也就有了成文法的依据,萨利克法是习惯的说法已经显得过时,它是成文法无疑。13世纪习惯法书《给朋友的建议》的定义称:“成文的习惯叫作法律(lois)或者敕令(constitution),而不成文的保留原名,即习惯。”①Pierre de Fontaines,Le Conseil de Pierre de Fontaines,ou traité de l'ancienne jurisprudence française,Paris:Durand et Joubert,1846,p.492.但在中世纪晚期罗马法学说中,已有不少法学家并不认为成文与否是习惯法的根本特征。改为“敕令”符合萨利克法的成文法特征,且可以更为充分地强调它是悠久的王国立法。第二,在与英国人的论战中,法国政论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苦于没有成文的法律文献来佐证法国国王的权力。在此之前就有英国使臣主张:“女性没有任何继承权,这不过是一个习惯而非制定法。然而,一项并无法律基础的习惯是不成立的。”②Colette Beaune,Naissance de la nation France,p.279.第三,称萨利克法为“敕令”能够表明它作为法国国王的立法,与罗马法相比并不逊色。而使用罗马法意义上的“敕令”,可以彰显法国国王在王国内至高无上的权力。因为在中世纪法学的语境下,包括立法权在内的“统治权”(imperium)早已经由“国王法”(lex regia)转移到了皇帝手中。自13世纪以来,法国法学家就提出了“王在王国内为帝”的原则,说明法国国王也拥有与皇帝相同的“统治权”。③Jacques Krynen,L’Empire du roi:Idées et croyance politiques en France,XIIIe-XVesiècle,p.79.第四,敕令的表述能够增强萨利克法的权威性。从14世纪后半叶开始,王室文书局在起草国王法令的时候,就会用“敕令”描述一些特别重要、具有政治意义的公法规则,如1375年查理五世规定国王成年年龄的法令被称为“法律或国王敕令”(lex,seu constitution regia);④Gustave Dupont-Ferrier,“Les institutions de la France sous le règne de Charles V(premier article),”Journal des savants,No.9(1932),p.388.1407年 12月 26日法令重申了规定王位继承即时性(instantanéité de la succession)的1403年4月法令,而这道法令亦被称为“法律,诏令,敕令及永久且不可撤销的法令”。⑤Rigaudière,Albert,“Pratique politique et droit public dans la France des XIVeet XVesiècles,”Archives de philosophie du droit,No.41(1997),p.97.

另外,既然用“敕令”取代“习惯”可能是因为蒙特勒伊亲眼见到了手抄本,以及为了强调萨利克法的权威性,那他在《反英国人论》中引入的“罗马人”元素又做何解?外交辩论所需是最容易想到的理由,而这背后又潜藏着对法兰西王权独立性的关切。从论辩的角度看,蒙特勒伊抬升了萨利克法的地位,将之从习惯上升为国王的制法,为法国政论家反驳英国论敌提供了成文法的依据。若是能进一步将萨利克法与罗马法联系起来,相比单纯援引不具有普世性的“习惯”或者“敕令”,大概更能让英国人噤声。毕竟,在中世纪,罗马法作为“成文理性”(ratio scripta)拥有莫大的权威。事实上,身处巴黎政治和知识界核心圈子的蒙特勒伊即使本人没有接受充分系统的法学教育,却也应该不难找到国王身边的法学顾问解释这个条文。“沃科尼亚法”(Lex Voconia)⑥“沃科尼亚法”由保民官沃科尼乌斯于公元前169年颁布,禁止拥有10万阿司以上财产者立女性继承人。大概是最合适的引用,而在此之前,埃夫拉尔·德·特雷莫贡就已经用罗马法的其他条文论证了女性的天性使她们无法胜任公职(D.5,1,12,D.50,17,2)。⑦Jacques Krynen,L’Empire du roi:Idées et croyance politiques en France,XIIIe-XVesiècle,p.131.但是,对于这些文本,蒙特勒伊在文中均未点明。

使用“罗马人”而不直接援引“罗马法”,表明了蒙特勒伊对于罗马法若即若离的态度。这种心态的背后有多方面的促成因素。一方面,蒙特勒伊的“敕令说”决定了萨利克法是法国国王而非罗马皇帝的立法,必须与罗马法本身划清界限;另一方面,他又不愿意放弃萨利克法的罗马渊源可能为外交争论带来的帮助。因此,他唯一的做法,就是在坚持“王在王国内为帝”等宣示法国国王独立自主的原则的同时,将罗马皇帝的权力与权威移植到法国国王身上。如此,萨利克法的地位就不仅仅是法兰西自古有之的习惯,而且是一位与皇帝平起平坐的法兰西国王在王国创立之初为法国人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这样一来,原本略显牵强的萨利克法有了习惯、王权和罗马(法)三方面的支撑,既吸收和调和了以往的论点,也避开了法国国王服从于皇帝的普世权力的推论。说“罗马人”而不说“罗马法”,真可谓用心良苦。

综上可见,蒙特勒伊十分注重文本的准确性,因此根据手抄本修正了萨利克法第62条的文本。而在看过萨利克法的手抄本之后,蒙特勒伊也改变了对萨利克法属性的认识。他不再强调排除女性继承的原则是法国的习惯,转而强调萨利克法是国王的“敕令”。也许是为了提供更为全面的论点,他还赋予了萨利克法罗马渊源。在此过程中,他始终小心地让萨利克法与罗马法保持距离,但他也不忘利用罗马法带来的政治意识形态资源,用“敕令”的定性为萨利克法增添权威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蒙特勒伊是萨利克法神话的综合者。不过,他也许没有预料到的是,他所正式提出的萨利克法“敕令说”在日后法国王权意识形态发展中发挥了重要角色。

三、萨利克法“敕令说”的进一步发展

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constitutio regia)的说法在蒙特勒伊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促使萨利克法神话迅速成为法兰西王权意识形态不可或缺的部分。

查理七世的普瓦捷高等法院第一院长让·朱文内尔·德·于尔桑(Jean Juvénal des Ursins)在他的政治作品中直接沿袭了蒙特勒伊对萨利克法起源的描述,因此显得含糊其词。他的《诸天且听我言》(Audite celi quae loquor)写于巴黎一度被勃艮第派占领,查理七世的顾问们无法查阅抄本的特殊时期。这部作品将英法两国拟人化为两位妇女,其中一位“法兰西”便借助萨利克法抵御“英吉利”“无序的野心或贪欲”:“当特洛伊人来到法国,他们制订了一部名叫萨利克法的法律,它是在法国拥有基督教国王以前就制定的。”①P.S.Lewis(ed.),Écrits politiques de Jean Juvénal des Ursins,Volume 1,Paris:Société de l'Histoire de France,1978,p.149.而于尔桑在这里引用的原文是不确切的:“妇人在王国不得有丝毫份额。”②P.S.Lewis(ed.),Écrits politiques de Jean Juvénal des Ursins,Volume 1,p.156.一边是特洛伊人制订萨利克法(这是习惯的论调),另一边是妇人不得继承“王国”土地的规定(这意味着已经有了国王),可见此时的于尔桑尚未解决萨利克法的解释难题。但在他另一部作品,也就是1446年左右为法国国王查理七世和英国国王亨利六世的会谈准备的《最为虔诚、最为高贵、最为强力的国王》(Tres crétien,tres hault,tres puissant roy)中,他为查理七世准备了翔实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依据在他看来就是萨利克法。在这里,于尔桑更多展现了萨利克法是国王立法的一面。他说:萨利克法的若干条款可以证明在法兰西王国女性不得继承。萨利克法是法国国王还没有皈依基督教以前就已经制定的,查理曼随后又予以修订,并命令其得到永久性的遵守。虽然一开始的引文并不准确(“王国任何份额都不可传给妇人”[nulla portio in regno mulieri veniat]),但在后文中于尔桑又写到自己在普瓦捷的圣沙文(Saint Savin)修道院听闻了准确的法条原文。对于“萨利克之地”,他解释道:“既然这个王国是根据这萨利克法统治的,所以这个王国也就能称作是萨利克之地。”③P.S.Lewis(ed.),Écrits politiques de Jean Juvénal des Ursins,Volume 2,Paris:Société de l'Histoire de France,1978,pp.20-22.

虽然于尔桑与蒙特勒伊一样,在表述上还多有模棱两可之处,但成文于15世纪60年代的无名氏的《详论萨利克法》(Grand traité sur la loi salique)却尤为详细地阐发了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的命题。这部作品最可能的写作目的是给法国外交官提供信息,以便为路易十一与爱德华四世定于1464年在圣奥梅尔(Saint Omer)举行的谈判做准备。④Craig Taylor(ed.),Debating the Hundred Years War:Pour ce que plusieurs(La Loy Salique)and A declaration of the trew and dewe title of Henrie VII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2.其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它尤其强调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如博纳所说,在14世纪和15世纪初,萨利克法往往被视为自下而上产生的习惯。蒙特勒伊的《反英国人论》中也整合了习惯的论据。但是,到了15世纪后半叶,萨利克法更多地被描述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立法。⑤Colette Beaune,Naissance de la nation France,pp.278-279.《详论萨利克法》对萨利克法的定性就明确反映了这一取向。

这位无名氏作者虚构了一场发生于1328年的王位继承争论,萨利克法作为瓦卢瓦的腓力(即腓力六世)所提出的论据呈现在读者眼前。作者首先指出援引皇帝的敕令和法国的习惯在这一问题上并不合适,因为一来“法兰西王国绝不是帝国的下属”,二来“法国的法律与习惯”并不能提供“这样重大事务所要求的足够清晰的基础”。①Craig Taylor(ed.),Debating the Hundred Years War:Pour ce que plusieurs(La Loy Salique)and A declaration of the trew and dewe title of Henrie VIII,p.58.既然如此,就应该诉诸萨利克法,它是“法国人最早使用的法律”,乃至是“真正的法国人之法”(la vrai loy des Francois)。②Craig Taylor(ed.),Debating the Hundred Years War:Pour ce que plusieurs(La Loy Salique)and A declaration of the trew and dewe title of Henrie VIII,p.59.也许是根据萨利克法加洛林抄本的前言,或是根据中世纪早期的史籍,无名氏作者讲述了法兰克人第一位国王法拉蒙委派四位智者于佐加斯特(Usogast)、博佐加斯特(Bosogast)、萨拉加斯特(Salagast)和维佐加斯特(Wisogast)创制萨利克法的传说。③这里的人名与《萨利克法典》加洛林版序文有出入。据考证,所谓“gast”即古日耳曼语中的“人”之意,四人名字的含义也许分别是“贤人”(Uuisogast),“能人”(Arogast),“来自萨利克之地之人”(Salegast),“来自森林之人”(Widogast)。见 Haubrichs Wolfgang,Pitz Martina,“Tradition onomastique et construction de mythes.Les noms des prologues de la loi salique,”Nouvelle revue d'onomastique,No.51(2009),p.151。随后,作者也意识到,如果原文是“萨利克之地”而不是“王国之地”,就必须解释为什么萨利克法适用于法国。在这个问题上,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的论点起到了关键作用。作者写道:“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出自智者的答复,随后颁布,最后又在不同时间由不同国王修订与增补。”随后,他又探究了萨利克的词源,认为更为正确的看法是萨利克取“盐”之意,“盐”又衍生出“合法的调味料”之意,并最后得出了“合法创制的法律”(lex licite condita)之意。既然萨利克法本质上是合法制定的国王敕令,那么,萨利克之地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所谓萨利克之地即归属于王冠之地。”④以上几处引文,见 Craig Taylor(ed.),Debating the Hundred Years War:Pour ce que plusieurs(La Loy Salique)and A declaration of the trew and dewe title of Henrie VIII,pp.59-60。

《详论萨利克法》在15世纪末至16世纪的法国有着广泛的影响,但法拉蒙派四位智者创制萨利克法的传说解决了问题,也制造了问题。根据《详论萨利克法》的表述,萨利克法由四位编纂者(dictateur)回答一切疑难问题的答复编纂而成。那究竟是国王立法,还是这四人所代表的“人民”在立法?在1484年的三级会议上,菲利普·波特(Philippe Pot)还在宣扬主权来自人民的观念。⑤Élie Barnavi,“Mythes et réalité historique :le cas de la loi salique,”p.333;Jean Masselin,Journal des États généraux de France tenus à Tours en 1484 sous le règne de Charles VIII,A.Bernier,ed.,Paris:Imprimerie Royale,1835.而排除女性继承的规则本质上是法国的习惯的看法,也一直在让·德泰尔梅尔维耶(Jean de Terremerveille)这样的南方法学家中流行(所以他们多不愿明确提及萨利克法)。⑥Patrick Arabeyre,Les idées politiques à Toulouse à la veille de la Réforme:Recherches autour de l'œuvre de Guillaume Benoît(1455-1516),Toulouse:Presses de l'Université Toulouse 1 Capitole,2003,p.239.对此,图卢兹法学家纪尧姆·博努瓦(Guillaume Benoît)承认萨利克法兼具习惯与敕令的属性,但他复制了《详论萨利克法》中的拉丁语阐述,强调了其作为国王敕令的一面。他称萨利克法是“古老的王国法律”(lex regni antiqua);由于法国国王除上帝外不承认任何上级,所以反驳排除女性继承原则的罗马法依据对法国并不适用。⑦Guillaume Benoît,Repetitio capituli,Raynutius de Testamentis,Lyon:Antoine Vincent,1544,fol.22ro.16世纪初,奥尔良法学家让·皮尔·昂格勒贝尔姆(Jean Pirre Angleberme)在《论萨利克法与王国继承》的论著中这样反驳了萨利克法由人民制定的看法:“最为虔诚、最富功业的法兰克人国王在其王国内为皇帝,且不承认世俗上级……因此,他可以无须上级权威而创制法律,非出于贤者的建议而为之。”⑧转引自 Ralph E.Giesey,“The Juristic Basis of Dynastic Right to the French Throne,”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Vol.51,No.5(1961),p.20.历史学家罗贝尔·加甘(Robert Gaguin)在《法国史略》(成文于 15世纪末)中亦称法拉蒙命令上述四人“将法律带给人民”。⑨Robert Gaguin,Compendium Roberti Gaguini super francorum gestis,Paris:Jean Petit,1511,fol.IV.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的说法也许还让一些法学家得以进一步“望文生义”,将其解释为法国的“国王法”,即人民将统治权让渡给国王的根本大法。①Jean Ferrault,Insignia peculiaria christianissimi Francorum regni numero viginti,in Guillaume Du Breuil,Stilus antiquus supremae curiae amplissimi ordinis Parlamenti Parisiensis,Paris:Apud Galotum a Prato,1558,p.245.如此,萨利克法也就成了法国独有的、论证国王主权的法律依据。

四、结论

从最初的牵强附会、难以自圆其说,到后来的言之凿凿、众所周知,萨利克法神话在中世纪晚期不断发酵。科莱特·博纳在评价萨利克法对于法兰西民族形成的贡献时认为,萨利克法的重新发现和神话建构不仅在中世纪晚期法国的法学家当中激发了文化和制度上的爱国主义,更是作为“法兰克人独立性和立法原创性的证据”而“反映了民族身份认同”。②Colette Beaune,“La notion de nation en France au Moyen Age,”Communications,Vol.45(1987),pp.113-114.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蒙特勒伊对萨利克法本质属性的关键判断,也许触发了一场王权意识形态的变革。从最开始的“习惯”到后来的“敕令”,蒙特勒伊对于萨利克法属性的判断是以他对萨利克法抄本的了解为基础的。他没有为了政治目的“窜改”文本,而是忠实于他亲眼所见的抄本。这也就为萨利克法为何适用于法国留下了一个解释上的难题。蒙特勒伊本人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是融合了习惯和罗马起源说。但是,在他之后的不少政论家和法学家在蒙特勒伊所奠定的基调上,利用法拉蒙德造法的传说,尤其突出了萨利克法是“国王敕令”的一面。这样做一方面消除了萨利克法神话中人民主权的成分,另一方面也能够为法兰西王权的独立自主、在王国内至高无上正名。蒙特勒伊将萨利克法明确定性为“敕令”的做法因此为萨利克法迅速融入法兰西王权意识形态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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