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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2023-01-24陈嘉榕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广西一带一路

陈嘉榕,陈 星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提到要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包括加强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等。广西位于我国西南沿海地区,是多民族聚居之地,有着丰富且历史悠久的民族文化。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由于地域优势,广西与“一带一路”东南亚沿线国家在文化上的交流与互动日益频繁。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文本中,也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保护客体纳入了知识产权章节。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如何从知识产权视角出发让民族文化保护机制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找到适合广西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推动广西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我国文化自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般认为民族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其中物质文化包括饮食、服饰、建筑、民族工艺品等,精神文化包括民族语言、文字、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庆等。但在不同的场合中,民族文化的内容范围可能存在不同。例如,贵州出台的《贵州省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促进条例》中指出,民族文化主要包括语言文字、记述及典籍、传统民居、民俗节庆、传统技艺、诗歌美术、音乐舞蹈、民族医药、民族服饰、耕作、饮食和其他优秀民族文化等。民族文化所涵盖范围的广泛性与不明确性,对于其是否应受知识产权保护,历来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民族文化大多已进入公有领域,该部分民族文化不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有人认为,由于民族文化所包含的范围极广,明确地在知识产权法律文本中固定其内涵存在困难[1]。实际上,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合理的理论依据。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必要性:第一,符合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第二,体现利益平衡原则;第三,顺应我国战略发展趋势。

(一)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

民族文化保护的目标是传承、利用和创新,这一目标符合知识产权的立法理念。知识产权法作为“制度文明的典范”,是世界各国创新知识财产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选择[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 WIPO)自建立之日起,便将自身使命界定为: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创新、传播、使用和保护全人类为经济、文化和社会进步而做出的智力成果。这一使命内容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表明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智力成果,基于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进步的目的,都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尽管导致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复杂,但是,不论是将民族文化纳入著作权、邻接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还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保护,均是有意义的[3],因为知识产权能够最大限度地作为以传统民族文化为基础的创作和创新的工具,也能够作为经济发展的工具。民族文化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权利人的创作热情,促进民族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与文化资源的增加,最终实现推动文化科学事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这显然符合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

(二)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利益平衡原则

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平衡传承人、再创作人与公众的利益,体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其围绕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而形成了多个有着不同利益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制定规则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特别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如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与保护期限的设置。由于民族文化是历史积累的产物,许多人认为大多民族文化已进入公有领域,对其进行保护会侵蚀公共利益。实际上,如果认为民族文化不应受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将会打击创作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再开发热情;另一方面,民族文化的传播和使用进入无法控制的局面,那么民族文化传承人与再创作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也不利于民族地方形成文化特色,进而无法形成民族文化产业竞争优势。绣球是广西壮族人民世代相传的民间手工艺品,以广西靖西绣球为例,靖西市绣蕴坊绣球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绣蕴坊绣球文化公司”)是靖西绣球精品制作的代表,其致力于绣球产品的创新设计、绣球制作技艺的传承发展,其产品多次获得中国工艺品交易会“金凤凰”创新产品设计大奖赛奖项,绣蕴坊绣球文化公司对绣球的继承与创新发扬,为靖西绣球走向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若认为绣蕴坊绣球文化公司的绣球创新产品不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这显然是有碍于绣球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和靖西经济发展的,反而损害了公共利益。

(三)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顺应我国战略发展趋势

我国近年来的战略发展趋势充分彰显了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离不开知识产权这一工具。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为各民族地方加紧落实推动民族文化发展提供指引;中共中央、国务院立足于实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相继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对推进民族文化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民族文化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国家版权局2021年发布的《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发运用,提升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版权保护力度”。《广西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相继印发,共同绘就了广西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区的宏伟蓝图。这些文件内容多处涉及促进广西历史文化资源、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传统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内容。由此可见,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顺应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趋势。

二、推动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和文化交流的频繁发生,广西“再民族化”的故事越来越受到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呈现出可喜态势。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斯·施瓦布曾说:“世界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创新已成为全球发展的风向标。”这一句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得到了充分体现。知识经济时代下,广西作为“一带一路”的窗口,创新发展的新形势无疑也为其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机遇。

(一)立法层面

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受到中央和地方的日益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日益重视城乡的互动平衡发展。为了助推乡村振兴,国家切实采取了多项举措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框架[4]。近年来,广西围绕“三大定位”新使命任务,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以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也出台了有利于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例如,2016年11月正式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了包括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等多项内容,其中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依法予以保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自治区内各市县也积极订立条例,保护特色民族文化,如2020年4月30日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20年 9月 22日公布,于 2020年 11月1日起施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以侗族、瑶族、苗族、壮族和汉族文化为主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二)政策层面

近年来,广西积极探索、发展扩大民族文化交流合作领域,鼓励文化产业积极投身于“一带一路”的建设,牢牢把握文化贸易的制高点,向沿线各国出口民族文化产品、技术和服务。这进一步提高了沿线国家和民众对中国民族文化的认识与认同,促进民族联系。2022年 1月 1日,RCEP 正式生效,其成员国大多为“一带一路”国家。RCEP 规则当中,知识产权章节内容所占篇幅最多,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提供高水平保护。为稳步推进落实RCEP规则,我国商务部等6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其中也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地方、产业和企业稳妥开展创新、数字等新领域合作。广西相继印发了多项文件高质量对接实施RCEP,充分发挥面向东盟的独特优势和渠道作用,如《广西高质量实施 RCEP 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区域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使广西能够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加快推进开放发展,也为广西民族文化创新成果的保护带来诸多利好。

(三)产业层面

从广西民族文化与各产业的创新交融来看,其在旅游、对外交流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在铜鼓、壮锦、绣球等“再民族化”的故事背景下,民族文化元素逐渐进入广西区域文化复兴的潮流,广西旅游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对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如花山岩画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宁明县推出花山岩画“栈道游”以及山歌表演、“簸箕宴”等民族文化体验活动,让游客全方位感受壮族文化的魅力。文化意识的日益增强,也推动了我国在对外交流领域积极发展文化新业态。作为中国—东盟文化论坛的举办地,广西多次承接中国—东盟重大建交展演活动和文化遗产相关交流活动,如2017年以民族文化遗产与“一带一路”建设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东盟民族文化论坛在广西举行,来自多个国家的中外民族文化学者代表对民族文化保护利用与开发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促进了人们对广西民族文化的了解。民族文化因其独特的审美价值和功能重要性得到社会认可,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认同的特别来源。

(四)技术层面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各行各业带来革命性的改变,在民族文化领域也不例外。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该文件明确到“十四五”期末,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到2035年,建成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实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能够为文化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等提供诸多便利。例如,广西出版传媒集团实施“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全媒体出版平台”项目,规划出版一批以中医药、广西壮瑶医药为基础的传统医药纸质图书、数字出版物以及多媒体资源库,打造中国—东盟传统药材网络交易平台,推动中国—东盟民族文化版权交易。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成熟,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收益分配模式、用户付费机制等都将产生巨大影响。未来广西可依托数字化技术,为民族文化创新成果提供权利认证、交易服务等,可极大地降低民族文化创新成果确权、交易等成本,加速民族文化创新性发展进程。

三、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愈来愈注重知识产权强国,而加强传统民族文化保护也成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表现。然而,目前我国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客体和主体认定模糊,而广西对于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立法趋于保守,并且缺乏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环境,使得广西民族文化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未能充分发挥竞争优势。

(一)客体和主体认定模糊

我国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多样,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民族文化的范围缺乏统一的规定,且知识产权的“个人主义”导致群体利益难以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项基本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构成了多层次、综合性的法律体系[5]。然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等不足,对于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及保护主体的认定较为模糊,导致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成效不彰。

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未明确界定民族文化的概念范畴,学术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即使在国外或国际立法中其概念和外延差异也很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指南》认为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可以是指对以下客体的保护:表现形式本身,与表现形式相联系的声誉,表现形式的制作方法。民族文化概念范畴的不明确导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十分有限,大量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无法获得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以著作权法为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提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至今仍未出台相关规定。并且实际上,除民间艺术作品外,民族传统文化还存在大量表现形式,目前已有很多学者提出扩大对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此外,现行知识产权法体系没有区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集体财产权”和“个人财产权”,且知识产权以个人主义为主,在法律中将排他性专有权赋予了某个主体[6],从而使得群体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而民族文化知识最重要的特征是“民族创造”“世代相传”。民族文化知识来源于民族日常生活中与环境相互作用产生的观念,这条路径形成的知识往往是集体创造的,往往是通过观念的整体传递而逐渐形成的[7]。这一特性引出了基本的法律问题——这一民族文化“属于”谁?它可以由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作为创作性的来源使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未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民族群体的利益需求和期望。上述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存在的问题,最终会导致广西民族文化的创造和传承者难以享受其民族优秀文化所带来的红利,这大大打击了市场主体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积极性。

(二)地方立法相对保守

自治区层面对于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多为概括性规定,而享有立法权的民族市、县少有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虽然广西部分文化保护条例相关条款与知识产权制度相衔接,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已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个内容,但是这些规定都较为保守,“依法予以保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仅为概括性规定[8]。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保守性还体现在保护客体有限且缺乏具体追责制度。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多个文化保护条例中亦有关于编制文化保护名录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仍仅包括部分民族传统文化知识,并且缺乏对民族文化主管部门的追责制度,导致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广西享有立法权的民族市、县,如防城港市出台了《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龙胜各族自治县出台了《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这只是少数,广西大部分设区的市或县还没有出台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没有得到充分行使,且少有涉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未能营造良好的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

目前,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仍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多方面限制:一是硬件方面。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数字化技术的支撑,数字版权归属、数字身份确认、数据隐私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民族文化的产权保护和文化传承更是上升到国家层面。但是,广西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因素,欠缺记录保存民族文化的数字化文献库、民族文化数字资产的公共服务平台。广西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平台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桂智汇”知识产权区域大数据监控平台尚未能有效对接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数据检索与服务系统图、维权援助、知识产权交易转化等领域仍待探索。二是人才方面。一方面,广西缺乏知识产权人才的跨学科培养,知识产权服务队伍、执法队伍建设尚不完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通识教育覆盖面窄,受益面不广,导致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面对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文化往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缺乏相应的预防和救济机制,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程度不足,从而能够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经济利用不足。

四、完善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之对策

将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纳入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保护,是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方式。在共建高质量“一带一路”的背景下,要促进广西民族文化在国家文化交流与合作中的开发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把握发展机遇,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广西民族文化发展新态势。

(一)明确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主体

民族文化受主体的不特定性、权利的期限等因素制约,很难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下获得保障。因此,需要加强对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修法,给予更多具有高价值的民族文化在新时代产生新效益的机会。

第一,应明确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考虑将更多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件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我国民族文化种类繁多,可将民族文化进行类型细分。例如,日本将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并将无形文化遗产细分为“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三种类型。应明确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根据不同类型文化及其衍生文化的特点,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分别利用商标、专利、著作权着重保护。

第二,应当明确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将实际从事民族文化传承的继承人纳入范围予以保护,而无论其为个人或群体。民族文化的权利归属,既可以是代表公共利益的群体,也可以是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对于民族文化传承人缺失的,可考虑由政府代表民族文化的权利主体。如北京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人民法院确认了民族乡人民政府可以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而对于存在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无论该传承人是群体还是个人,考虑到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对民族文化的创造性继承、改良和创新,应将凡是传承脉络清晰的传承人作为权利主体,使其享有对该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利益。

(二)强化地方政府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广西应当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制定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性文件,让民族地方立法与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形成统一性规则和针对性治理相统一的协调局面。

一方面,广西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特色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5月,《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此前,天津、山西、上海、江苏、辽宁都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既对知识产权有整体性的规定,也针对当地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广西应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在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聚焦查处民族文化恶意侵权行为,规定建立重点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名录,着力推进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品牌建设。

另一方面,民族地方政府应当强化责任意识,通过立法的方式促进当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应放在落实各部门追责规则的制定。《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全面规定了景德镇陶瓷的地理标志、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方面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且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和相关责任承担。民族文化保护涉及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广西民族地方政府可通过专门知识产权立法细化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要素、版权产业创新、商标品牌产业聚集等多方面提出创新举措,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将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落到实处。

(三)探索民族文化知识产权数字化保护模式

为全面了解广西民族文化资源状况,有必要借鉴区外经验,探索民族文化数字化保护模式,以建立广西民族文化保护名录数据库为重心,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升硬件条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重生”民族文化。广西民族文化保护名录数据库建立的目的在于传承与保护民族文化、防止不当利用及“海盗行为”。广西民族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研,认真开展民族文化调查、记录和建档工作,将本区内民族文化文献化、数字化整理后,以数据库的方式进行储存,并与知识产权局关联。一方面,对于登记在民族文化保护名录数据库的民族文化,依法公开广西民族文化内容和持有人,这样既可以为知识产权机关提供检索基础,也能够阻止其他国家或组织、个人将广西民族文化申请为知识产权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为,避免不当占用。另一方面,依据数据库保护名录,鼓励传承人与社会公众合法传承和使用,将数字化的民族文化资源变成文化创意产业的素材,挖掘民族元素、发展富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品牌,激活民族文化知识产权的发展作用。

(四)制定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政策

加强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传承,实现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需要政府加强引领,制定政策以促进人才培养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增加人才培养的投入,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熟悉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和具备充足民族文化保护经验的人才是促进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推手。政府应调动高等院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积极性,推进知识产权交叉学科建设,培养专业背景多元化、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其次,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提高企业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关于预警机制的建立,具体而言,一是在与知识产权保护实效较低的国家进行商贸活动和文化交流时,应注意民族文化类型及形式的选择,优先选择适宜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技术性民族文化;二是应在文化贸易活动的合同谈判中加入关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具体条款,如仲裁或诉讼的选择等。此外,还应重视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以应对产生纠纷后无法弥补的损失。

五、结语

广西是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前沿地带,各族优秀民族文化是推动广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贸与文化交流日益繁盛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产权能够对民族文化的获取与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是保障民族文化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内容[9]。因此,有必要探讨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机遇下,探寻提升广西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方式,为更多广西民族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助力广西优秀民族文化走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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