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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犯罪的特征与成因探微

2023-01-21闫思羽顾加栋

关键词:公务行为人犯罪

闫思羽,顾加栋

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6

妨害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破坏性较大。疫情暴发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持续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显示,自2020 年初以来,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犯罪的裁判文书达700 余件,因妨害疫情防控而受治安处罚事件也屡有发生。与疫情防控期间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具有冲动性、突发性、偶然性,犯罪人对于危害后果不具有预期,犯罪人行为受冲动情绪支配明显[1],很多案例的发生令人惋惜。为了探究相关犯罪的发生规律,本文以样本案例为基础,深度分析和归纳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犯罪的特征及成因,进而探讨犯罪预防的策略和措施。

一、样本案例选择

本文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犯罪作为研究样本。湖北省是我国新冠肺炎疫情最早暴发的省份,也一度是疫情最为严重的区域。作为一种新型传染病,在新冠肺炎暴发之初,社会大众深陷恐慌,社会应急机制应对不足,包括妨害公务在内的暴力冲突性违法犯罪现象更容易发生。因而,此情境之下的妨害疫情防控公务犯罪行为更具有典型性。本文所选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方法:以“妨害公务罪”为案由,辅以全文包含“疫情”的条件,判决时间起止点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法院名称设定为“湖北省”,筛选获得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罪裁判文书54份。逐一阅读、筛选,得到有效案例45件,涉及55名被告人。

二、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犯罪的若干特征分析

(一)犯罪的时空特征

1.案件发生数量与疫情发展态势相关

案例整理后发现,45 件案例均发生于2020 年1 月至3 月。其中,2 月的案发数量最多。当时的疫情信息通报显示,截至2020 年2 月28 日,湖北省累计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近66 000 例,感染人数达到了该轮疫情的峰值。由此提示,涉疫妨害公务犯罪发生与疫情防控紧张的态势可能存在相关性。

2.农村地区犯罪相对高发

在45 件案例当中,12 件发生于城镇,29 件发生在农村,4 件发生于城际道路上,农村发生的案例占比为64.4%。农村地区的案发率相对更高,可能与农村地区走亲访友活动更为频繁及农村部分居民法治素养、健康素养相对缺乏有关,也可能与农村居民春节期间(湖北该轮疫情发生时正值农历正月)社会交往需求较多有关。

(二)犯罪主体身份特征

1.年龄分布相对集中

本文以农村地区和城镇地区为两个维度,对案例中54 名犯罪行为人(有1 名犯罪行为人年龄信息缺失)作年龄分布分析。结果显示,城镇地区行为人的年龄集中于21~40 岁(16 人),而农村地区的行为人以51~60 岁年龄段最多(15 人)。统计结果提示:①农村地区的中老年人口占比可能高于城镇地区,人口基数大,犯罪量相应更高;②农村地区老年人口接受信息的渠道较为传统、单一,可能对防控管制措施缺乏了解;③城镇地区部分青年群体经济基础薄弱,抵御疫情风险的能力较弱,从而冒险走出家门,参加工作,发生冲突。

2.学历层次大多不高

样本分析显示,犯罪人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54 名犯罪行为人(有1 人学历信息缺失)中,学历在初中及以下的犯罪行为人有42 人,占比77.7%,其中不乏文化水平为小学、文盲的人群。可能原因有:①学历水平较低的群体法治意识相对淡薄;②受教育程度低,不够理性,主动控制情绪的愿望低;③生存压力比较大,难以承受因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后果。

3.多数没有稳定收入

在已知职业状况的51人中,48人无稳定收入来源(占94.1%)。这48 人中,17 人无业或无固定职业(占33.3%),14 人务农(占27.5%),10 人务工(占19.6%),7 人为个体户(占13.7%)。可见,没有稳定收入和工作单位的人群通常更容易无视、抗拒疫情防控规定。这一方面可能受其抗击风险能力不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能与他们集体意识和规则约束欠缺有关。

4.以初犯居多

55 名被告中,47 人无违法犯罪前科,占总人数的85.5%。可见,此类犯罪中大多数行为人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一直遵纪守法,并无蓄意犯罪动机,其行为可能与不了解相关政策或者冲动情绪有关。

(三)犯罪情节相关特征

1. 犯罪行为多与不配合信息登记和违反隔离规定相关

有较为详细案发经过描述的45件案例中,17件的行为人因不愿配合检疫工作而实施暴力,占37.8%;15件的行为人违反相关隔离要求、毁坏隔离设施,占33.3%;组织或开展聚集性活动的有8 件,占17.7%;抗拒道路封锁、强行进入公共场所的分别有3 件和2 件。不配合信息登记和违反隔离规定行为的总占比为71.1%。

2.多起案例在犯罪发生前有诱发冲突的情形

在已知明确犯罪背景的案例中,行为人饮酒后与执行公务人员发生纠纷的有4件。还有个别行为人因精神疾病、家庭纠纷、医疗纠纷或其他纠纷造成主观情绪失控,在疫情期间破坏防疫秩序,不听劝诫,对公务人员大打出手。

3. 犯罪发生后行为人多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等情节

55 名被告人中,7 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14 人坦白并认罪认罚,29 人认罪态度良好。45件案例中,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只有4件,行为人整体服判息诉率高,对裁判结果普遍认同。

三、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犯罪成因分析

通俗心理学(naive psychology)认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是内因,如情绪、人格、思维等;二是外因,如外界情境、客观条件等[2]。对犯罪发生原因的分析同样可以遵循上述思路。就妨害疫情防控行为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防控秩序故意方可构成犯罪,故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在其自身。同时,也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样本案例中,作为外因的诸多社会因素与行为人犯意产生之间有着明显的关联性。

(一)犯罪主体自身因素分析

1.部分公民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突发公共危机中,政府为最大限度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而出台的一系列应急条例,对个体权利造成一定限缩,也是在面临自由和秩序价值冲突时的妥善选择[3]。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法治文化的普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关注个体权利保护与自由主张,对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态度反而愈发淡漠,因此对空前的防疫措施呈现出不解和排斥,甚至逃避作为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及其他成员的生存应当负有的责任[4]。本罪相关案例中的被告人相对缺乏对公共利益的理性认知和担责意识,在社会活动中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最高优先级,表现出对疫情防控漠不关心,不愿主动学习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而且疫情防控措施实施影响其个人生活和工作时,还会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甚至发生冲突。

2.疫情防控相关医学素养或法治素养欠缺

样本案例分析结果显示,多数犯罪行为人系初犯,且多数行为人在到案后能够坦白、悔罪,对判决结果多无异议。妨害疫情防控公务犯罪大多不是明知故犯,而可能与他们的认知不足有关。疫情暴发之际,能认识到传染病对自身和家庭可能产生巨大风险的个体,相对更愿意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当公民熟悉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时,即便不了解疫情传播的风险,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不会暴力抗拒疫情防控工作。样本案例的犯罪主体特征恰恰表明,被告人大多文化层次不高,并且以农村人口、中老年人群和低收入者居多。根据我国居民健康素养监测报告结果,这些人群恰恰是获得疫情防控相关医学、法律信息能力较弱的群体。

(二)犯罪主体外部因素分析

1.疫情防控对个人生活秩序与安宁的消极影响

疫情的风险和社会秩序存在的不确定性,不仅给社会大众心理带来巨大冲击,也打乱了大众原本的生活和工作规律,从而刺激犯罪行为的产生。结合样本案例的犯罪细节描述,“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采集个人信息对公民生活安宁存在潜在影响。疫情期间依靠广泛采集个人信息以有效追踪、控制有传播疾病风险的人员成为必要之举,但也唤起了个体有关隐私保护的忧虑[5]。大数据时代人们的隐私保护需求越来越强,加之个人信息泄露会招致诈骗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部分人群出于隐私安全的考虑容易对个人信息登记的防控要求抱有抵触情绪。第二,公民日常出行明显受限。由于疫情的突发性,道路和公共场所管控迅速展开,个人出行计划极有可能被耽搁。样本案例中的犯罪行为多发生在防疫检查岗、街道及小区的检疫出入口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封闭隔离点,与公民交通出行密切相关。第三,人际交往需求不能满足。上文已经指出,样本案例发生的时间集中在2020年1月至3月,其中2月案发数量最多。2020年2 月正值农历正月,走亲访友、聚会娱乐一直是我国百姓的传统,个人的人际交往计划落空,不免滋生抵触情绪。在面对防疫人员禁止聚众、疏散人群的强硬要求时,冲突就可能发生。

2.疫情防控中个体生活与收入保障不到位

案例分析结果显示,务农、务工、个体商贩以及无业或自由职业群体妨害疫情防控公务犯罪相对高发,城镇地区犯罪行为人年龄集中在20~40 岁。这些群体中,有的收入水平不高,有的只有到岗上班才能获取一定收入,有的经济基础薄弱(城镇年轻人)。总之,这些人群的收入状况受防疫措施影响更为明显,极易“因疫致贫”。在生存需求的重压下,有的人不惜抗击疫情防控措施以期到岗上班,保障收入。在媒体报道中,也不乏因行为人不满防疫人员对工作单位、商业活动的管控措施而引起冲突的案例。

四、疫情防控相关妨害公务犯罪的社会预防建议

(一)注意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6]这表明,作为理论形态的精神力量与具体事件的主体结合,被大众所掌握,能够转化成为群众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在疫情境遇下,应加强对公民的责任意识培育和价值引领,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道德规范和责任履行的基础,从而引导个体约束自身行为,承担公共责任。首先,开展舆论引导,培育理性行为意识。在思想宣传上,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帮助社会成员形成对现实背景以及客观规律的清晰认知,从而提高精神免疫力,理性审慎地行动[7]。其次,树立典型榜样,强化公共价值认同。环境对人的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公共危机同时是价值重塑的机遇。通过宣传抗击疫情中的榜样形象,激发广大公众作为社会成员的奉献精神,强化大局观念和责任共担意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倡导互相服务,提高责任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意识应当在防疫实践中深化并得到践行,政府在进行基础价值观念引导的同时,调动公众参与力所能及的防疫工作,在互相管理的过程中渗透个人的社会角色责任定位,明晰应当做什么、怎么做,从而在提高个体社会治理参与感的同时提高责任能力。

(二)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和医学知识的宣传

疫情法治意识与相关医学素养是个人遵守管理规范和防疫秩序的知识基础,具有重要行为指导价值。一方面,应当强化疫情法治教育,牢筑依法抗疫的思想前提。这是因为公众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才能够信服、拥护法律,从而自觉遵守相关制度。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是法治科普的主战场,普法工作者要因地制宜地借助网络、电视、宣传栏等渠道对疫情管控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疑,通过提升普法层次和互动帮助公众增强法治信赖和义务认知,加强依法而行的能动性。同时,提升公民健康素养,巩固健康行为基础。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是我国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义务。健康教育能够增强人民自我保健意识,纠偏不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由此形成包括疾病预防在内的良好健康素养[8]。政府主导社会健康素质教育不仅是职责所在,更是疫情背景下的现实需求,通过网络平台科普、举行传染病防治演练等易于被接受的方式培养公众的公共卫生意识,从而提升健康行为能力、固化健康习惯,使大众能够发自内心地认可防疫举措。

(三)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状态相关社会保障制度

“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直接利益相关。”[6]按照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人们会为了保障自身生存生活而在实践活动中首先追求物质利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将公共健康层面的社会风险拓展至各方,尤其对物质生产活动带来程度不一的负面影响,造成一定困难。因此防控管理在对个体自由加以必要限制的同时,也应注重公民基础物质需求的保障。一方面,针对疫情冲击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群体予以帮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社会救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兜底保障作用,帮助“因疫致贫”的人群度过生活难关,通过提供生活物资、现金资助以及心理危机救助的方式缓解这部分群体的物质和精神压力,避免在窘迫生活的压力下滋生出抗拒甚至仇视心理,破坏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公共卫生治理应避免陷入“一刀切”的机械式防控模式中,而将其他必要需求置之不顾。政府应明确政策指引,灵活把控公共场所管制范围和要求,对防控期间行业运行予以规范,避免各地临时出台规章造成混杂、片面的情况,防止在实践中出现因公共服务秩序紊乱引发纠纷的现象。

(四)规范疫情防控执法和公共服务行为

紧急状态下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业已克减个体部分自由与权利,这更加需要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谨遵法治秩序、健全管理措施,避免以权利失范去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失德,防止将行政违法行为激化成为刑事不法责任[9]。结合样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关工作应当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充分落实告知义务。因行为人对防疫规定不了解发生冲突的现象启示基层街道、村委此类执法队伍应继续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落实告知工作。如通过环境改造的方式在社区、村队以广播、横幅、告示栏等大众化的形式宣传政策规定和最新资讯,帮助个体据此自行调整出行计划,引导居民积极配合执法。二是推行柔性执法,遵循行政比例原则,以必要性、适当性、均衡性指引行政行为[10]。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形下对权利的行使可适当审慎宽容,在保障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的前提下,尽量用说理和关怀安抚越轨个体,以“沟通互谅”化解矛盾相向,避免出现打击的扩大化和简单化乃至行政责任的升级。对主观恶意小、危害不大的,要坚持以劝导和教育为主,做到平和文明执法。三是保护个体隐私和尊严,提高信息采集等行为的服务质量。于信息采集人员而言,须明确自身负有保护他人隐私的义务,在完成防控任务的同时尊重被采集者的权益,自觉提高保管和利用他人信息的安全意识。于基层执法单位而言,有必要普及技术工具运用,以网络化的管理方式促进信息在不同单位间的科学有效利用,牢筑信息保护技术屏障的同时避免反复打扰被采集个体,使公众滋生反感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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