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法治保障:制度机理、核心环节与整体推进
2023-01-21郑和园
郑和园
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心系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表彰大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线等场合多次对尊医重卫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一般意义上,社会风气凝聚着特定行业、领域或群体的价值选择及行为取向,是一种社会化的共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必由之路。作为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的价值引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与法治高度契合,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建基于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亦是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所需。然而,随着卫生健康领域中矛盾多样化、关系复杂化,伤医辱医等种种问题给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法治保障带来挑战。与此同时,法治保障社会风气建设的制度机理、核心环节及建设推进等诸多理论问题尚待厘清。本文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梳理卫生健康领域社会风气优化与法治发展的辩证关系,及其背后所折射出的制度机理,阐释当前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核心环节和路径选择。
一、新时代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法治保障的制度机理
在不同时代、国家或者社会领域,法治既是理论体系,又是社会实践,法治所呈现的形态、方式、效果虽有所差异,但都具有保障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价值。社会风气是不同时代、国家或者社会领域的特定价值的外化行为方式和内化社会内涵,社会风气的变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反映。当代社会管理中,法治与社会风气之间呈现社会总体性、内容综合性和相互适应性,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既是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时代吁求。
(一)法治深化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社会共识
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重要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法治应当是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环境对良法的界定又有所不同,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良法必须能够反映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诉求,体现出契合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共识。一般来说,社会共识是在基本共同体内得到了相当数量社会成员赞同的看法[1]。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理念认知和行为方式往往代表着特别的社会共识[2]。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这种道德中的大多数基本原则几乎都已不可避免地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3]因此,代表特定领域社会共识的标准或要求往往会随着时代发展被吸纳到法律体系,社会风气亦是如此。此种意义上,法治虽然不是优化社会风气的唯一推动力,但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治,必然能够深化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社会共识。
在社会发展史中,良好社会风气既可能内化于道德、伦理及宗法等,亦可能内嵌于法律规定,尤其是近现代社会,社会风气在很大程度得益于法律的保障,而法律所蕴含的自由、正义、秩序等内在价值是各个社会领域社会风气的基本价值。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是卫生健康领域社会公众的社会共识,体现着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昭彰着卫生健康领域的价值判断,并引导着社会朝着建设健康中国方向发展。由此,社会风气的治理很大程度依赖于良法保障,善治亦是深化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重要路径,尊医重卫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转化为法治社会的行为规范,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卫生健康领域的社会共识的必然结果。
(二)法治规范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行为标尺
“社会风气是衡量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标尺”[4],良好社会风气是有效社会治理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充分反映,社会治理效能依靠有效保障体系,法治是其众多保障体系的一种。法治既是一种治理方式,也是一种秩序状态,能够持续有效地保障社会风气。另一层面,良好社会风气所反映的自由、正义、秩序等内在价值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是评估法治现状的科学指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应当根据新时代不同社会领域社会风气的本体内涵和特质,充分规范和妥善设计契合良善社会风气发展的行为规范。此种意义上,法治是规范良善社会风气的行为标尺,通过不断增强其科学性来确保其适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以求最大限度上克服不良社会风气与新发展阶段相背离。当前,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社会风气尚待转变,这与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实施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息息相关,卫生健康领域社会风气治理效果有待改善,尊医重卫作为社会公众的行为标尺并未得到充分尊崇。例如,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对人身伤害行为设置了处罚措施,但伤医辱医现象依然频现。法治实践与法律制度的重要区别就是“静态”法律制度与“动态”行为之间的契合,人的行为所呈现的复杂性、动态性及交融性都会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充满挑战与变数。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风气需要根建于经过法治实践检验并经过实际沉积的行为标尺之上。“良好社会风气是社会系统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5],尊医重卫作为卫生健康领域因历史发展、时代需求而沉淀的良善社会风气,应当以法治规范其行为标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进行有效融合。此种意义上,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将贯穿于卫生健康领域社会系统运转的各个环节,发挥其价值引领功能。
法治规范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行为标尺有利于克服社会风气“软约束”不足,通过社会风气治理推动与时俱进,克服受动性,实现全局优化。申言之,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卫生健康领域的“终局理想”,而应该在现实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得到贯彻实施,使良善社会风气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法治明确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价值目标
法治既是一种理想的治国理政模式,亦是社会治理的一种行为范式选择。法治所代表的行为范式是融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一体建设的整体要求。这种行为范式选择依赖于广泛认同和期待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众追求的必然结果。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是各个社会领域、阶层、行业中价值目标的凝结,没有法治中国的整体价值指引,亦不会出现各个社会领域、阶层、行业的法治。具体到卫生健康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权是医药卫生法治的重要基础[6],这一坚实基础昭示着保障公民健康权是卫生健康法治应当秉持的理念。
在现代社会,法律等制度赋予个人权利以自由平等的价值,而个人权利的正当实现需要自由平等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条件[7]。尊医重卫是对医卫工作者和卫生健康事业的社会保障,是卫生健康事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关键前提,其终极追求仍是保障公民健康权。这一作用过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并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得益彰。此种层面上,法治明确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价值目标。另一层面,在特定领域实施社会风气治理,核心目的在于明确该领域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并非随机或偶然生成,而是长期凝结并逐渐清晰化的社会价值主线。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凝结了卫生健康领域从社会整体到个人的行为和意识要求,概言之,卫生健康领域所有主体坚守法治,则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会内化为社会全体的自觉意识和遵循。在卫生健康领域开展社会风气治理,实质上需要法治明确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价值目标,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贯穿法治实践。从法治的历史发展和未来走向看,法治明确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价值目标亦表明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是法治的价值引领,将有助于推进法治进步。
二、新时代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法治保障的核心环节
(一)法治贯穿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治理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过程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8]。在现代社会以前,卫生健康领域社会风气主要是依据道德等“软约束”,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予以评价和维系。在法律基础薄弱与社会环境欠缺的情况下,以道德主推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治理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且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以道德主推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也呈现出固有弊端,如强制力不足、保障不充分等,由于缺少“硬约束”,现实社会及网络生态中时有伤医辱医言行,并可能出现社会风气优化只能依靠道德涵育的认识误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五位一体”改革的全面推进,法治贯穿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治理全过程既有必要性,也有现实基础。其一,法律来源于现实社会,并经过严格的程序得以颁布,是逻辑严密的规则体系,能够落实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实践要求,促使社会风气稳定持续地得到优化。其二,法治依赖完备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体系贯穿卫生健康领域的方方面面,从宏观卫生健康政策到微观主体行为,带动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从社会理念向实践迈进。其三,法律制度能够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内嵌于法律规定,从抽象意识层面转为具体法律规定,成为可以遵循的有形制度。如《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该规定辅以必要的保障措施,能够有效地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落到实处。概而言之,法治贯穿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治理进程,是承载推动尊医重卫社会风气重任的必要路径。
(二)法治规范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主体行为
“转变社会风气关键在‘讲理’,在现代法治文明中,法就是理。”[9]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新时代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治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应当坚持法治,将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作为卫生健康领域的行为标准,确保卫生健康领域所有主体不违反法律,相关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实施。此种意义上,法律的权威体现在卫生健康领域所有行为都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或符合法律的要求。尊医重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治通过有效规范主体行为,将极大发挥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一方面,法律作为价值载体,实现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内容固化和细化,使相关主体行为有法可依,社会公众遵循法律规定就是在践行尊医重卫。另一方面,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并不是要求人们对尊医重卫内涵清晰了解,重要的在于将尊医重卫的精神通过日常行为表现于人民的潜在行为选择中,逐渐通过行为的自我约束转变为尊医重卫共识。申言之,法治规范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主体行为具有由“依法而行”向“自觉践行”转变的深远意义。
“一般而言,尊法守法本身就是一个社会的良好风气”[10],一个社会领域只要推行法治,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严格依法办事,那么法治就能够成为该社会领域最为基础的价值共识。具体到卫生健康领域,法治规范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相关主体行为,则尊医重卫社会风气融入现代法治体系,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亦在潜移默化中稳固形塑。
(三)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发展成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对健康中国建设的普遍认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健康中国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法治在巩固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发展成果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除了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等方式能够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转变为发展成果,法治亦能够保障其发展成果,从而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社会实践得以不断巩固和扩大。
具体而言,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发展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法律为卫生健康领域划出了底线要求和确定了“托底式”的保障,引导社会公众遵循法治。法律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底线,坚守底线思维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共识,法律判断和衡量人们的行为合法与否,既在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亦在于对守法行为的维护。全民守法,则相应的秩序、正义、效率等价值得以彰显,循法而行成为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自觉行动。其二,通过设立处罚措施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社会风气制度建设包括国家制定或完善对社会风气的威慑、惩罚、奖赏的相关法律、法规[11]。当法律将尊医重卫的行为要求明确为法律义务时,往往会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违反相应的法律规范就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伤医辱医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相对应需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法律后果。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人们遵循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成为“刚性”要求,使得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发展成果得以保障。其三,以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引导性法律规范扩大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发展成果。虽然法律主要是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但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引导性法律规范能够更大程度上激励人们尊医重卫。例如,《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种促进性法律规范能够很大程度促进人们尊医重卫,其承认、激励和评价功能显著扩大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发展成果。因此,法治建设要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风气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既确定和巩固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治理的成功经验,又为进一步扩大卫生健康领域社会风气治理预留发展空间。
三、新时代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法治保障的整体推进
(一)促进法律体系的系统协调
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应当促进法律体系的系统协调,重点需要把握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方面,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法律体系的一个方面,对于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必须立足于健全卫生健康领域法律体系这一整体,不能脱离这一整体法律体系而只关注单一法律制度,杜绝管中窥豹,没有实体和程序机制的系统协调,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同时各类政策亦需要纳入协调配套,方能构建顺畅运行的法治体系,真正实现法律协调后的价值平衡。
结合前文分析,应重点实现两个方面的系统协调。一方面,注重卫生健康领域中新法(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修订的法律法规)与在先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国家会及时对社会关注度高、已经形成广泛共识、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法律法规进行起草或修订。例如,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显示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上位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衔接落实上存在不足,其修订已经纳入修法流程[12]。在先法律法规已经是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新法需要充分考量其在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中的定位和作用,既要弥补现行法律体系的保障不足,更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实现法律体系与公共政策体系的协调衔接。我国卫生健康领域既颁布有大量法律法规,还制定了数量庞大的公共政策体系,法律体系与公共政策体系相协调,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当前,有益尊医重卫的措施,适合通过公共政策引导的,及时纳入公共政策;适宜纳入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法,形成法律体系与公共政策体系“同步共进”的整体局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为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提供了立法支撑,如何“关心、尊重”及“维护”则需要配套公共政策措施予以落实。
(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在行政法治语境中,依法行政所蕴含行政合法化逻辑,本质上是通过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法律,使行政获得形式“合法律性”[13]。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主体、客体及市场范围亦显著扩大,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提出了更高要求。法的适用性层面,立法质量和效率是指对于法律法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或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缺失问题,立法机关针对该问题作出回应的时间或程度,提高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质量和效率应当注重立法的时效性和废止的及时性。面对动态变化的社会环境,立法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理实施效果与法治前景的呈现。传统理论认为,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在其适用中必然存在准确性和一致性难以把握的问题,这种抽象性和概括性并非没有价值,赋予了法律在适应社会变化中,具有极大能动空间。社会进步讲究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完善法律体系亦是如此,需要实现卫生健康领域管理有效性的法律安排,需要及时进行法律体系的立改废释。
在管理学层面,效率性是指从一个部门或一个项目的资源投入,力争取得最大的产出,或确保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取得一定数量的产出[14]。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是要脱离实际或省略立法程序,而是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提高立法技术,严格遵循立法程序,确保法治保障功能落到实处。一方面,注重提高立法技术,提升立法的专业化水平。在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一线医护人员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参与,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运用大数据手段,注重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前瞻性、可及性。另一方面,强化公众参与,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社会公众是社会风气形成的载体,倾听社会公众呼声,保障其参与权,有利于契合社会公众尊医重卫的行为模式和现实期待尽快融入法律体系。内容层面,着力提高卫生健康领域的立法质量和效率,其实质在于明确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根据社会风气的整体情况适时调整,对存在争议的现行法律规则要及时进行法律解释。概而言之,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体系需要契合时代发展,符合社会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才能更为有效地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
(三)严格规范卫生健康执法
深入推进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建设,必然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确保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得到严格实施,使损害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相关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并使医院、医生、患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医疗卫生秩序得到良好维护。严格规范卫生健康执法,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应着重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完善。其一,改革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以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为重点,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15]。重点强化不同层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统筹管理,在现有行政体制基础上,按照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提高效率的原则,理顺事权职责并配备必要执法力量,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执法重心应当向基层一级转移、向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并不断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同时,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间的互联互通,在卫生健康领域的案件移送协作、特定案件移送办结、监督管理、行政案件办理和信息互通等方面实现充分衔接。其二,创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方式。一方面,注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执法信息公开能够有效引导、规范和震慑不良社会风气,当前需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扩散与整合,使社会公众能够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中便捷查询卫生健康执法信息。同时,卫生健康领域的执法信息公开需注重质量,充分利用新媒体健全发布机制,为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创设良好环境。除处罚形式的卫生健康执法,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应当注重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另一方面,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增强公众参与,尤其是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中,应当广泛听取涉案相关医卫人员和患者的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卫生健康执法案件,应当结合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反馈意见等方式吸纳公众参与,在执法案件中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其三,落实卫生健康执法责任,强化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强化外部监督倒逼机制是依法行政必由之路[16],核心在于形成科学有效的卫生健康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切实保障患者、医护人员、医院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及时纠正损害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当行政行为,使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基于法治的全面性考量,重点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通过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实现对卫生健康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卫生健康执法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与相互协调,着重执法公开、预防腐败、倡导廉政等方面建设,通过健全的机制建设来严格规范卫生健康执法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可持续性则须寻找永续不绝的动力源泉,进而构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动力机制[17],完善卫生健康执法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其有效实现对于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效果显著,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监督手段,广泛听取社会和舆论声音,推动监督渠道、机制的信息化、规范化、法治化。
(四)强化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司法官的裁判技能,更需要司法官高水平的伦理素养来指导司法行为[18]。司法机关除了在每一个案件中严守司法公平正义,还可以通过在医疗机构内外以多种形式开展维护良好的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的宣传教育,同时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卫人员的防风险意识,以司法力量引导人们尊医重卫。其一,推进涉医案件的司法公开,提升社会公众尊医重卫的法律意识。通过发布及扩大宣传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尤其是在学校、医院、社区、农村等组织开展广泛宣传,推动社会公众采取合理途径解决涉医矛盾及纠纷,预防和减少伤医辱医案件发生。通过在智慧法院、网上司法社区等网络途径扩大宣传,坚持对涉医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司法来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其二,为涉医案件提供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能力。通过网络平台建设涉医案件司法模块,将立案、进度查询、材料收转、在线庭审等功能便利化;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司法机关可以推行上门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方式,积极参与案前协商,使医患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对涉医案件深入推进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机制建设,开辟医患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并做好对医卫领域相关案件的诉讼引导和帮助。其三,加强医卫人员的司法救助,保障医卫人员的基本权益。完善涉医案件中对经济困难的医卫人员及其家属缓、减、免相关费用的条件和标准,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涉医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例如,2020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检察院办结一起被害医护人员近亲属申请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向被害医护人员亲属发放救助金2万元[19]。此外,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司法机关可以就地开展涉医案件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及当庭裁判,推进诉讼服务的及时性和可得性。
(五)健全卫生健康法律保障机制
一方面,法治之所以能够激起社会公众的尊崇,成为社会公众的信仰寄托,源于法治强大的精神力量,是一种一视同仁适用规则的权威,也缘于法治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需要健全卫生健康法律保障机制,构建“正面激励”与“负面警示”相结合的机制体系。当前,我国卫生健康法律体系主要用“负面警示”的方式来增强社会公众“底线思维”,做到守法、用法。另一方面,尊医重卫是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卫生健康领域社会风气优化的现实需求,需建立在人们的主动意识之上,“正面激励”往往更能起到推动作用。例如福建省出台的《关于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营造尊医重卫良好风尚的决议》,是全国首个保护关爱医务人员决议,为进一步加快健康福建建设、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坚实的“正面激励”保障。具体来讲,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实现精神化“正面激励”。卫生健康法治源于医患共同的社会信仰,对于医疗卫生领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所焕发的信仰与操守,需用“正面激励”予以呵护,各地可以通过地方性政策创设激励措施,获取社会公众舆论支持。二是实现物质化“正面激励”。从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致力于构建保障医卫人员和医疗秩序的长效机制。申言之,既要关注物质性的法律制度,亦要重视精神性法律观念的培养,以健全卫生健康法律保障机制来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构建培育全民卫生健康法治信仰的正确“打开方式”。
(六)营造良好卫生健康法治环境
将尊医重卫社会风气融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过程,使社会公众在认识层面理解卫生健康领域的行为规范,将其上升为一种感性和理性的综合,其深层次的法治思维更表现为一种理性的思考方式和依法办事的行为倾向,会在日常生活中选择尊医重卫。法治保障尊医重卫社会风气,需营造良好卫生健康法治环境,使社会公众在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活动中能够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当前制度完善应当畅通权益保障路径,让纠纷或争议能够及时消解。从法治全局来看,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着重培养以下三个层次法治思维:一是卫生健康法治决策和制度建构的法治思维层次;二是医卫人员逻辑推理的法治思维层次;三是普通社会成员认知判断的法治思维层次。卫生健康法治进程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引导过程,要先提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法治思维能力与自觉,使其站在营造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高度作出合理决策;医卫人员在救死扶伤过程中,遵守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及职业规范,更要杜绝基于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在前述“层次建设”的基础上,社会公众在医疗纠纷中自会优先选择“尊医重卫”的法治道路。另一方面,必须遏制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外之地”,让法外之地尽快消弭。在卫生健康实践中,想通过法外“捷径”在卫生健康领域获得特殊利益或其他便利的行为屡禁不止,如此“捷径”必然影响尊医重卫社会风气的生成。对此,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卫人员监管,消除“法外之地”,冷却“关系”文化,营造良好卫生健康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