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权利保护价值
2023-01-20宋东明
□宋东明
民法历来素有“权利法”之美称。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历时5年的修改编撰,在原有分散的各部门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终于在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典回应社会的关切和百姓的呼声,体现了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立法原则,整合成一部恢宏浩大的民法典。纵观整部《民法典》,其核心内容以“权利保障”为中心,共七编,1,260条,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了全方位的保护和保障,被称之为“权利保护宣言书”和“权利保障法”,其中特别亮眼的是人格权单独成编(第四编),成为世界各国民法典立法和编撰中的首次,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立法价值。
一、人格权的内涵和一般保护制度
(一)人格权的内涵。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中自然人享有的由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自然人的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却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非财产性权利。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公民)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仅涉及其名称权和名誉权(例如商业信誉权和商品声誉权)。本文主要考察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不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
自然人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公民)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可以自由地行使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和其它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作了明确的定义(参见《民法典》第990条)。自然人的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属于基本人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但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如姓名、名称、肖像(民法典第992、993条),法律禁止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权和名称权(例如冒用他人姓名顶替入学)的行为,禁止未经权利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另外,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规定死者也享有人格权(第994条),如果死者人格权受到侵害,其亲属和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的一般保护制度。民法典第991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侵害。并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设置了多个保障性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一是免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制度。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诉讼时效不受限制,也就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受害人随时都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害,受损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其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三是人身保护令制度。民法典第997条规定,自然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的措施。这与之前制定和修订的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相衔接。四是公告或公布的执行制度。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如果行为人拒绝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生效判决书的方式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二、自然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其它民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此项权利。众所周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二章对此设置了新的保护制度。
(一)人体器官自愿捐献制度和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立遗嘱的方式决定免费捐赠自己的人体器官、细胞组织和遗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诱骗。如果他在去世前没有表示不赞成捐赠,他的亲属可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赠(第1006条)。人格权编除了规定人体器官可以自愿捐献外,还在第1007条特别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人体器官组织细胞和遗体。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最典型的案例是曾经在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前,全国首例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刘某某、杨某某和蔡某某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之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正式入罪。(参见搜狐新闻2010年09月15日)
(二)临床医学人体试验审批制度和人体基因胚胎医学科研限制制度。民法典第1008条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对接受治疗的患者进行人体临床试验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告知受试者及其家属其目的,试验的功能和可能的风险,并经其书面同意,而且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规定从事人类基因和胚胎医学研究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反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1009条)。最典型的案例是发生于2018年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某某基因编辑婴儿的诞生事件,在法学界和伦理学界引发了轩然大波。2019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依“非法行医罪”判处贺某某三年有期徒刑,300万罚金。
(三)性骚扰治理措施和追责制度。这是民法典新的亮点之一。针对当前频繁发生的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例如上下级行政关系、领导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性骚扰事件,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100条新增治理措施和追责制度。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对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包括文字、图片、肢体等方式)采取接受受害者的投诉,调查和处理侵权者,并采取其他措施制止和防止性骚扰。热点案例是2022年4月教育部公开曝光7起性骚扰典型案例,其中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乌某和安徽农业大学教师高某性骚扰女学生。并对乌某和高某做出了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参见教育部官网,2022年4月12日)
三、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保护
(一)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公民)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侵害他人姓名权(民法典第1013条)。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姓名。现实中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典型案例就是冒名顶替上学案:1990年山东枣庄滕州齐玉玲被陈晓琪冒名顶替上学案,被称之为中国冒名顶替上学第一案,也被称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2004年的王俊佳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学案;近期发生的2019年山东冠县农家女陈春秀参加曲阜师大小学教育专业专科成人高考后在中国学信网查询信息时发现16年前被陈艳萍冒名顶替上山东理工大学国贸专业专科学习一案。2020年山东济宁的苟晶向山东省教育厅举报称自己1997年高考成绩被高三时的班主任的女儿邱小慧冒名顶替上学。又一次引发全国网民热议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以至于在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冒名顶替罪”正式入罪。新增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第280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冒名顶替罪”,是对民法典人格权编姓名权保护的有效衔接。
(二)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018条、1019条赋予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并作了保护性制度规定。自然人享有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包括影像、雕塑、绘画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肖像作品权人不得以制作、出版、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最新案例是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的“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四、自然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一)对侵犯自然人名誉权、荣誉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名誉权是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所获得的有关人品、声望、信誉、才干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性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第103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自人类进入大数据网络信息时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空间和网络交往平台,发布侮辱诽谤的不实言论、不雅图片、视频等肆意诋毁他人名誉,传播他人隐私,对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造成严重的侵害。2021年发生在江苏南京,微博名叫“辣笔小球”的仇子明在新浪微博发布歪曲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事迹的言论,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受到刑法处罚。仇子明成为我国首个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犯罪人,被入选最高检2021年指导性案例之一。还有2020年发生在杭州余杭区引发全国网民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诽谤案”,也被最高检列为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参见杭州网 新闻中心 2022年2月21 日)
(二)对名誉权的限制及其限制的限制。新闻媒体为公共利益如实报道,对他人名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名誉权的限制。但是,如果歪曲或捏造事实,或者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不加以合理核实,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贬损他人名誉,都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026条)
(三)文艺作品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界定。如果文学艺术作品描写真实的人或者特定的人,含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果不是把特定的人作为描述对象,但其中存在某一情节与特定的人相类似的情形,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7条)
(四)权利救济制度:更正或删除请求权。民法典为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遭受侵害设置了权利救济机制。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新闻报刊和网络媒体有侵犯其名誉权的不实内容,有权要求其更正或者删除。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其更正或者删除。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检查,采取必要措施。
最新的典型案例是“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2年4月12日)。原告周某诉广西上林县某银行在周某已经提出异议并申请清除其不良信用记录而没有及时更正删除,导致了他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各种金融活动中受到限制,造成了对他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原告周某胜诉。
五、自然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
人格权编新增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民法典编撰的亮点之一。在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中目前没有专门的隐私权,在以前的民法通则人身权利一节中也没有专门的隐私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名誉权”的纠纷裁决加以实现。此次民法典新增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是指自然人(公民)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利用微型摄像头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工具进入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偷窥、偷拍、窃听他人个人隐私、私密活动或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并加以公开,利用手机等现代信息即时通讯工具和网络交流平台实施骚扰、欺诈,骗取他人钱财和美色,干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自然人(公民)的隐私权。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隐私权”并明确规定禁止六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参见民法典第1032条)。侵犯自然人隐私权最新典型案例是2021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邻居隐私权侵权案件,“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2年4月12日)。
(二)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手机等电子通讯新型交流工具的发展,近年来各种归集、利用、传播、公开他人信息的现象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他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新增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1.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他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要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不得泄露或篡改、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义务(第1038条)。另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中知悉的相对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第1039条)。
2021年发生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1035条确立的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向原告郭兵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和删除原告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资料来源:看个动物非要刷脸吗“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杭州中院为什么这么判。浙江在线——钱江晚报2021年4月10日)
2.权利救济制度:更正与删除请求权。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如果在查阅、复制个人信息时发现个人信息有误,有权向信息处理者提出异议,要求其改正;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双方的约定,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第1035条)。最新案例是2021年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2年4月12日)。此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今后司法保护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安全提供实践的判例。
总之,民法典首次把“人格权”作为单独的一章,并设置了许多有效的制度加以保护,凸显了我国民事立法和法典编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和价值取向,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施政理念与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