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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中秘钥:宋代军用符节管理制度研究

2023-01-20田锦茂贾文龙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田锦茂,贾文龙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符节是中国古代遣使、传令、调兵等活动的信物,多由玉石、金属、竹木等材质制成。符节产生于信息沟通不便的历史时代,很大程度上兼顾了信息的机密性与真实性。“依符起兵”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它使得军权被层层汇集到君主手中,加强了君主对国家的控制力度。

关于宋代符节制度,王曾瑜先生在《宋朝军制初探》中对宋代的通信和传令制度进行了论述(1)详参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97—403页。。曹家齐先生在《宋代的交通与政治》中就金字牌的创设背景和传递内容展开分析,并且以岳飞日奉“十二道金牌”为例,讨论了金字牌的实际使用情况(2)详参曹家齐:《宋代的交通与政治》,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206—241页。。朱绍侯先生在《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中通论了中国古代的治安管理制度,其中对宋代门符的形制和使用程序有所涉及(3)详参朱绍侯:《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7、501—502页。。吴鹏先生对宋代城门的管理法令进行了解读(4)详参吴鹏:《仁宗夜奔与宋代城门管理法令——以电视剧〈清平乐〉为例》,见《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4日,第6版。。以上成果虽非探讨宋代符节的专文,但仍为解读宋代军用符节管理制度提供了重要借鉴。

宋代有关军用符节的记载,散见于《宋刑统》《武经总要》等各种史料之中,本文主要围绕相关史料,对宋代军用符节的种类、管理机构、使用方法和责任追究进行讨论。

一、调兵符的管理与使用

春秋战国时期符节已经广泛用于部队调动,《周易》《孙子兵法》等史籍中均存有符节用于调兵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宋代的调兵符节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在符节的外形由趋向于动物形状的“符”变为趋向于几何形状的“牌”。根据起兵数量的不同,宋时调兵符节又分为铜符和木契两种。

发兵三百人以上所用符节为铜符。康定元年(1040),“下有司造铜兵符,给诸路总管主将,每发兵三百人或全指挥以上即用”[1]3595。铜符长五寸,阔二寸,厚六分,上部刻“某处发兵符”字样,下部以虎或豹为饰,可由中间分为两段,右段有凸出的虎头或豹头四枚,左段有可容勘合的四个穴窍。“左符,即全刻十干半字;右符,即依次刻甲乙等两半字。”[2]238铜符五对为一组,每组中的右五段留在京师,左五段由军队将领收掌。留在京师的铜符由枢密院派专员严格保管,对此《武经总要》记载道:“其铜符右段,委枢密长官于本院严固封锁,以承旨主事各一员典掌,亦置籍抄记如法,本院官通押递相照验。”[2]238军队将领也指派专人保管自己所持有的左段铜符,“凡主将所掌符契,专择一官以腹心典领”[2]238。差发兵马三百人以上时,将刻有虎首与豹首的铜符搭配使用,以达差发不同数量兵马的目的。“凡发兵马,令指挥或三百人以上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用双虎双豹符。”[2]238

在具体使用中,铜符要与载有军事信息的宣命相搭配,整个过程分为降宣、遣使、封题与勘合四部分。统治者将军事决定写入宣命文牒之内,然后“以下符之法委枢密院,以右符第一为始,盛以木函,封以本院印,与宣命相副,付于使臣。宣内具言:下第一符发兵马若干。主将遇宣与符,即将左符看验得合,乃为兴发。发讫,即以本司印封题右符,还付使臣,归京,仍飞驿别奏”[2]238。铜符第二至五段的使用方法与上述相同。这样周而复始地循环使用铜符,既保持了军事命令派发的持续性,又保障了信息的安全性。另据《武经总要》,“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契合同,即听交代”[2]234,宋代将领在更替时也注重对符节的交接。

调兵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所用符节为木契。木契长七寸,阔二寸,厚一寸五分,以中为界分上下两段,两段均刻有“某处契”字样,木契的上段有凸起的鱼形,下段有凹陷的鱼形,上下两段的鱼形即合符时的勘合之处。木契每三对为一组,上段由军队主将收掌,下段由各军州城寨主收掌,上下段均由收掌者委派专官保管。木契在使用上与铜符类似:“凡主将差发兵马百人以上,先发上契第一段,盛以皮囊,封以本司印,并文牒相副,遣指挥使或职员赍付。文牒内具言:发第一契兵马若干。其州县城寨主得牒与契,即将下契与上契勘验,得合,乃交付兵马。付讫,其上契却用本司印封题,还付使人赍归。”[2]238每组木契第二、三段的使用方法与第一段相同。

铜符联通京师与将领,是调发兵马三百人以上的勘验之物;木契联通将领与军州级别军事首领,是调发兵马三百人以下、百人以上的勘验之物。铜符与木契相互配合,在中央、将领与军州级军事首领之间形成了“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的联动机制。

二、传符的管理与使用

传符又称传信牌,是驿使传递信息时的一种信物。唐时出现了双龙符、麟符、青龙符等多种传符,虽然其名称、形状皆不同,但其作用均为“若发驿遣使,则给其传符,以通天下之信”[3]。

宋初,石普就提出要使用军中传信牌:“北面抗敌,行阵间有所号令,则遣人驰告,多失详审,复虞奸诈。请令将帅破钱而持之,遇传令则合而为信。”[4]1215仁宗时,宋朝正式推行军中使用的传信牌:“康定元年五月八日,翰林承旨丁度等言,准送下翰林学士王尧臣、知制诰叶清臣启,请制军中传信牌。”[5]1571

由于材质和形状的特点,军中传信牌又名朱漆木牌。朱漆木牌是军队中信息沟通的凭证,“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柄,令可合。又穿二窍,容笔墨,上施纸札”[2]239,使用时要与字验制度相互配合。字验,即在战前由裨将与大将选择一首无重字的四十字旧诗,诗中的每字分别对应“请弓、请箭、请刀、请甲……将士叛、士卒病、都将病、战小胜”[2]239各一条。“每临阵传命,书纸内牌中,持报兵官,复书事宜内牌中而还”[1]4895,战时挑选与军情对应的古诗单字写于传信牌上,令报兵官传递。

传信牌仅作为军中传信凭证之物,京师与军队、军队与军队之间的信息传递则要使用檄牌。檄牌有金字牌、青字牌和红字牌三种,其中金字牌、青字牌与军机事务有关。

金字牌设置于熙宁年间(1068—1077),初设时为朱漆金字牌:“长尺余,朱漆,刻金字,书‘御前文字不得入铺’,尤速于急递。”[4]8172靖康元年(1126),由于金字牌被金军拦截,改为黄漆朱红字牌[6]318。金字牌日行四百里,所传之事多为赦书或军机要事,由内侍省掌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皇帝的旨意。宋将岳飞在北伐的过程中就曾一日内连续收到十二道金字牌:“一日奉十二金字牌,飞愤惋泣下,东向再拜曰:‘十年之力,废于一旦。’”[1]11391金字牌在使用时,由内侍省差遣驿使携带军机要件与檄牌百里奔波,途中“光明眩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7]77。凡“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7]77,其他机构不得干涉。同时,统治者也严格限制内侍官干扰金字牌正常行使。如宣和七年(1125)金军南下时,有内侍官“暗留”朝廷“勾兵陇西”的金字牌,事发后“斩内侍官匿金字牌者三人”[6]235。

青字牌在唐代传符银牌的基础上产生,有枢密院和尚书省两个派发机构。宋初依旧制给乘驿者以银牌,“端拱中,多遣失之者。二年三月戊午,又罢篆书银牌,复给枢密院牒。乾道八年,枢密院置雌黄青字牌”[5]1571,用于传递军事信息。淳熙二年(1175),“尚书省又置紧急文字牌,亦如之。然率与常递混淆,故行移稽缓”[8]650-651。青字牌的使用过程与金字牌类似,但其传递速度逊于金字牌,为日行三百五十里[8]650。

淳熙(1174—1189)末年赵汝愚在枢密院创制黑漆红字牌,但并不用于军事,而是“奏委诸路提举官催督,岁校迟速最甚者,以议赏罚”[1]3597。统治者不仅指派专门机构负责檄牌的派发,而且要求檄牌使用完后要迅速收归各自机构:“其承受去处候到,将牌子即时缴还。若住迟时刻,巡辖使臣、铺兵并重作施行。”[9]

檄牌与朱漆木牌虽然都属于宋代的传符,承担着传递信息的作用,但是二者的使用环境有所不同。檄牌主要用于中央向军队或军队之间发布命令和传递信息,朱漆木牌则主要用于军营之中的信息传递。它们作为军事信息沟通的传符,在交通不便和战争形势多变的双重因素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军事信息的时效性与机密性。

三、门符的管理与使用

“《春秋》之义,不敢以所不信加之尊者;且雷动天行,无容疑贰,必使谁何而后过门。”[1]3597城门的早启晚闭和人员出入与统治者个人安危息息相关,因此,历代统治者常派兵戍守要地门防。

宋代最早的门符是宋神宗时期所铸的铜契:“时神宗以京城门禁不严,素无符契,命枢密院约旧制,更造铜契,中刻鱼形,以门名识之,分左右给纳,以戒不虞,而启闭之法密于旧矣。”[1]3596“令三司给左契付诸门,右契付大内钥匙库。”[1]3596在开启城门时,各城门轮差的兵士在规定时间内持左契到大内钥匙库合符勘验。大内钥匙库勘验无误后留存左契,并交付兵士一块铁牌,令兵士持铁牌“在外仗止宿”[1]3596。大内钥匙库依照时间向持铁牌兵士交付钥匙,并且勘验刚刚交付兵士的铁牌。待铁牌勘验无误后,兵士持铁牌和钥匙返回并开启城门。城门开启后,兵士在规定时间内持铁牌和钥匙返回大内钥匙库换回左契。宋代对城门开闭的时间也有严格规定:“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10]141

南宋时,门符形制改为用丝织品包裹的纸板,称之为“号”。“号”由皇城司执掌,通过不同颜色和材质的丝织品包裹不同形状的纸板,以达出入不同城门的目的:“敕入禁卫号,黄绫八角,三千道;入殿门黄绢以方,一千道;入宫门黄绢以圆,八千道;入皇城门黄绢以长,三千道。绍兴二年正月所定也。后更宫门号以绯红绢方,皇城门以绯红绢圆,遂久用之。后复尽以黄,或方或圆,各随其制。”[1]3597

铜契是取纳城门钥匙的符信凭证,“号”是出入城门的符信凭证,二者均是统治者加强城门出入人员管理的产物,其管理与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生政变的可能性。

四、军用符节责任追究制度

宋代统治者除制定严格的规章来规范军用符节的使用外,还对违反规定使用符节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此来维护符节的权威。有宋一代没有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典传世,这些惩处规定多散见在各种史籍之中。

(一)妨碍符节管理类犯罪

1.弃毁符节罪

符节被宋代统治者视为不可赔偿之物,“称‘物’者,谓宝、印、符、节……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色”[10]85。对于毁坏符节的行为,更是将其等同于贼盗罪:“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二等。”[10]498该律文的疏议又对毁坏符节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分,即弃毁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的要流二千里,弃毁皇城、京城门符的要徒三年,弃毁其余符节的要徒一年,如果缺少主观意愿、非故意地弃毁符节,则要在“弃毁”相关符节的量刑上减轻二等[10]498。

2.伪写符节罪

中国古代防止符节被伪制主要从两处着手。第一,将符节制作得精良机密,使其难以被复制。从存世的符节看,其大多制作精良,是榫卯结构与手工业的高度融合,一般人或组织想要制造出符节并非易事,而要使伪造的符节达到完美合符的程度,更是难上加难。第二,对伪造符节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治,使有歹意者不敢随意伪造符节。《宋刑统》规定:“诸伪写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绞。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者,流二千里。余符,徒二年。”[10]437《宋刑统》对上述律文中的“写”专门做了界定:“仿效为之。”[10]437宋代的法律没有将伪造符节视为一种结果犯罪,而是将其定义为行为犯罪,对伪造符节的判定不要求所伪符节与真实符节无异,也不要求其发挥真实符节的作用,而是对伪造符节的行为处以严厉惩罚,以此来达到保护符节权威的目的。同时,宋代在多次大赦时也将伪造符节者排除在外:天禧二年(1018),“甲辰,立昇王受益为皇太子,改名祯。大赦天下,惟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盗官物、伪造符印、官典犯赃,论如律”[4]2122。天禧五年(1021),“癸巳,以上疾稍平,德音降天下死罪囚,十恶至死、官典犯入己赃、劫盗放火、伪造符印论如律”[4]2240。

3.失捡符节罪

《宋刑统》伪写符节罪的“疏”提及对捡拾和丢失符节罪的惩处:“诸以伪宝、印、符、节及得亡宝、印、符、节假人,若出卖,及所假若买者封用,各以伪造、写论。”[10]438该“疏”后的“议”又对上述规定做了补充,即得到遗失的符节后,若将其送与或卖与他人,给予者与被给予者都按伪写符节罪论处,如果被给予者没有使用符节,则双方都可以减罪[10]438-439;执掌符节者如果私自盗取符节送与他人或卖与他人,即使被给予者不使用,也按照伪造符节罪论处[10]440;掌管符节者如果没有发觉自己所掌符节被人盗用的,要减盗用人罪五等惩处,即如果盗用符节者所犯为死罪,那么掌管符节者要判罚徒一年半,如果盗取符节者犯的是流罪,那么掌管符节者要判罚徒一年[10]440。此外,宋律还对捡拾符节者提出了要求:“得阑遗之物者,谓得宝、印、符、节及杂物之类,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10]505如果捡拾不报,要按照丢失符节罪惩处。

(二)妨碍符节使用类犯罪

1.不依符节发兵罪

兵符是军权的象征,不使用符节调动军队是对君主统治权和将领军事指挥权的极大挑战,历来为统治者所忌惮。《宋刑统》继承了唐律中对不依符节发兵的惩处措施:“诸应给发兵符而不给,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若下符违式,及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年。”[10]285该律文的“疏议”解释说,如果差发兵马时不使用符节或者使用符节违犯规定的要徒二年;如果持右符者发现左符无法和右符勘合要及时上报,否则也要徒二年[10]286。

另,对不依符节发兵的行为,《武经总要》载:“边塞有警急,及探得贼中事机,不取主将节度,而擅发兵者,斩。”[2]229该项惩处措施为无符节而发兵增加了前提,即在已知边塞有危急情况或已探明敌军内部情况下,仍需得到主将的符节才可发兵。可见在战机与军权面前,该罚条侧重于保护后者。《武经总要》中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符节发兵也做了规定:“不候铜符木契与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辄发兵者,斩。得符契不发,及不即发者,斩。(不即发谓出军临阵之时。)若寻常抽发移替,自依常程日限;或虽得符契,不依次第,及宣命文牒相副而辄发者,亦斩。”[2]229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不仅无符节发兵是死罪,而且获兵符不发兵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发兵也是重罪,同样要处以斩刑。不过宋代军律对得到符契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兵的情况作了区分,即战时要在得到调兵符节和宣命文牒后立即发兵,非战时只需在规定时限内发兵即可。同时,仅凭符契也无法调动军队,还要有宣命文牒与之相佐。若统兵将领在合符后不按宣命文牒的指示调发兵马,也是对军权的无视,同样要处以斩刑。

2.输纳符节迟留罪

《宋刑统·擅兴律》记载:“其违限不即还符者,徒一年。余符,各减二等。”[10]285《宋刑统·职制律》记载:“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10]191宋律中此两个篇章均规定符节使用完之后要及时归还发符处,如果违期将受到惩处。宋代的调兵符节一般左符在内、右符在外,调发兵马时需差人持左符与右符勘合,合符之后执右符的将领应将左符交还使者,令其及时返还至中央。若使者还有其他任务,在五日内可寻找其他负责传递符节的使者将兵符送回。如五日内没有符合条件的使者,将领需要自己遣人将兵符送归发符处,逾期一日笞五十,二日罪加一等,十日要徒一年,逾期十日以上按违期十日惩处,不再加重罪行。用作往来通信的传符使用完也需要及时输纳,但输纳违期不依照兵符输纳违期惩处。如果是禁苑门符和交巡鱼符输纳违期,则在兵符输纳违期的罪责上减二等[10]191。

3.妨碍门符使用罪

宋代对盗取门符的处罚规定为:“(诸盗)使节及皇城、京城门符,著徒三年;余符,徒一年。门钥,各减三等。盗州、镇及仓厨、厩库、关门等钥,杖一百;县、戍等诸门钥,杖六十。”[10]337除防御偷盗外,宋代的城门轮差兵士如果不依照规定使用门符,也会受到惩处。以宫殿门为例:“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10]140轮差兵士使用完毕钥匙后要及时还归大内钥匙库,“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10]140。城门启闭和出入人员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统治者个人安危,因此,距离皇帝越近的城门处罚就越严厉。“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京城门,又减一等”[10]140,这些城门的处罚力度有所减轻。

五、结语

宋代符节管理制度在唐代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并形成了自己的历史特点。宋代吸取唐末五代武将擅权的教训,在三百余年国祚内始终对将领有所防范,从而形成了一种“重文轻武”的社会氛围。在这一氛围下,统治者首先使用多种类型的军用符节尽可能收掌将领的权力,其次通过制定严格的使用规则使兵士难以破坏符节的正常运作,最后通过严厉的惩处条款使兵士不敢违反符节管理制度。如此环环相扣的军用符节管理制度暗含着宋代统治者对自身权力维护的多种考量。

虽然宋代统治者对军用符节的使用和管理十分重视,但有宋一代的符节制度还是存有弊病。其一,与同时期西夏在《天胜改旧新定律令》中将符节的管理划归军案不同,宋代始终没有专门将符节罪区分为军事法律或一般法律,且多将宝、印、符、节杂而论之,这在一定程度造成了军用符节使用与管理的混乱。其二,宋代军用符节责任追究办法多直接承袭唐代,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删改,从而导致部分关于符节犯罪的惩罚措施不具备可实施性。如《宋刑统》在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行,其中就有对京城门符犯罪的惩处,但宋神宗时还有“神宗以京城门禁不严,素无符契,命枢密院约旧制”[1]3596的情况。这说明神宗朝制作京城门符前的这段时间内,《宋刑统》中对于京城门符犯罪的条款在实际案件判决中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因而成为徒有其表的具文。

宋代符节制度已伴随着崖山海战的浪花消失在了历史长河之中,如今我们只能通过存世的史籍与出土的文物去管窥它的风貌。宋代的军用符节不仅是一个器物,更是一个涉及制作、使用与惩处的多方位多层次管理制度,它展现给我们的不仅有古人在信息沟通不便时掌控军队的智慧,更有军权严格管理下统治者对自身权力维护的多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