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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的困境与对策
——来自日本构建数字档案社会的启示

2023-01-13

东南文化 2022年6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藏品活化

刘 阳

(南开大学博物馆 天津 300071)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面临着资源整合度不高、资源开放度不够、馆际之间分化严重等问题。日本通过构建数字资源循环体系、推动二次利用条件标准化、发布自主评估工具、赋能中小型档案机构、推动《著作权法》的修订等方面,逐步构建起数字档案社会。鉴于此,我国博物馆可借鉴日本构建数字档案社会的经验,用好文物普查数据,构建文博数字资源整合平台;取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推动二次利用条件标准化;加强自我评估,制定藏品数字化评价标准;推进数字基建,赋能中小型博物馆数字化建设;完善著作权法,强化数字资源活化的法制保障,从而逐步实现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的活化利用。

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是指博物馆利用摄影、扫描、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三维动画等数字化手段,对藏品进行数据采集、存储和加工而形成的数字内容体系,其通常表现为电子文本、图片、三维图形、音视频等以数字化格式存在的藏品信息。自2001年国家文物局启动“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以来,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尤其是通过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全国文物大数据体系基本建成,各博物馆也积累了大量的藏品数字资源。如何对这些资源进行活化利用,充分发挥其价值,成为当前博物馆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本作为我国的邻国,同样面临着数字资源活化问题。2017年4月,日本档案数字化相关省厅联络会及实务者协议会发布《我国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基本方向》(我が国におけるデジタルアーカイブ推進の方向性),提出要通过构建数字档案社会来促进各领域数字资源活化,并强调数字档案社会的特征在于:以全社会共享的方式将数字资源活用到教育、科研、商业、旅游、防灾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之成为社会技术革新和知识创造的基础[1]。日本档案数字化所指涉的对象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文档案,而是涵盖一切具有档案记录性质的社会文化资源[2]。因此,日本构建数字档案社会的诸多举措对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相关研究述评

随着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如何实现藏品数字资源的活化利用逐渐为学界所关注,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应用领域研究。作为藏品数字资源管理研究的自然延伸,藏品数字资源的应用领域也频频为人们所提及。例如,秦新华较早提出藏品数字资源可用于网络展示、虚拟场景展示、移动智能终端多媒体应用和3D文物打印等领域[3];付瀛莹结合美术馆藏品普查工作实践,指出藏品数字资源可应用于虚拟展览、学术研究、宣传教育、文创产品开发等领域[4]。二是传播方式研究。周婧景通过考察欧美博物馆数字典藏的创新实践,提出通过构建博物馆数字典藏社会媒体平台来改进数字典藏的传播方式[5];纪晓宇借助审美场域理论分析数字时代博物馆藏品展示与传播方式的变化,认为应超越场馆化与实体化的传播模式,让藏品传播嵌入公众的生活场景,成为一种泛在化存在[6]。三是共享机制研究。王茜以南京博物院的相关探索为例,讨论了智慧博物馆建设背景下构建藏品信息网络共享平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李晨、耿坤强调面向公众开放数字文化资源为世界趋势,并结合欧美相关实践案例,对我国博物馆数字文化资源开放机制建设提出对策建议[8]。四是新技术应用研究。随着新的数字技术不断涌现,如何利用新技术促进藏品数字资源活化逐渐为业界所关注。庄颖通过介绍欧美国家的相关实践,探讨了计算机视觉及机器学习在博物馆藏品数字化展示中的潜在应用[9];樊龙华认为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公开透明、去中心化和难以篡改等特点,能够为藏品数字资源活化带来根本性变革[10]。

综上可知,既有研究以国内外相关实践为基础,从应用领域、传播方式、共享机制和新技术应用等视角,对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进行了多维度探索,对博物馆相关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不过,既有研究所关注的国外案例多来自于欧美国家,对邻国日本的关注不足;所提对策建议亦多基于特定理论视角,鲜见系统性、综合性的应对之策。本研究将对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并借鉴日本构建数字档案社会的经验,提出相关改进策略,以期为我国博物馆数字化实践提供理论参考。

二、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的现实困境

1.资源整合度不高

目前,我国多数博物馆依然将官方网站作为其藏品数字资源展示的主要平台,但这些网站之间缺乏横向的关联与整合,无法实现跨平台的检索与浏览,从而成为一个个“资源孤岛”。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博物馆相关的数字资源整合平台,但这些平台所聚合的资源或局限于特定领域,如收录了二十多所大学的共计99 401件藏品的大学数字博物馆IPV6门户网站[11];或局限于特定区域,如北京、河北、吉林、浙江、江苏苏州等省市成立的博物馆大数据平台;或因信息过于简略而不具备实质性的整合功能,如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为基础建立的“全国珍贵文物数据库”,但缺乏整合功能。由此可知,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起全国性博物馆数字资源整合平台,藏品数字资源分散、整合程度低,必然会限制藏品数字资源的活化。

2.资源开放度不够

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开放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公开比例低和利用门槛高两个方面。公开比例低是指博物馆通过线上公开展示的藏品数量占馆藏总量的比例较低。例如,故宫博物院数字文物库公开展示藏品达67 262件(套),但相比于自身1 863 404件(套)的院藏总量,其藏品公开比例只有3.6%;再如,南京博物院官网“典藏文物”一栏公开展示藏品11 987件,也仅占其院藏总量的2.8%左右。知名大馆尚且如此,我国博物馆藏品公开的整体比例之低便可想象。利用门槛高是指我国博物馆极少允许公众无偿、无条件地利用藏品数字资源,而是倾向于将藏品影像等数字资源纳入所谓的艺术授权范畴,这使得利用者必须事前获得博物馆的书面授权,方可对数字资源进行利用。总而言之,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虽然总量丰富,但出于版权意识保守等诸多原因,其公开比例低,利用门槛高,藏品数字资源活化陷入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困境。

3.馆际之间分化严重

近年来,随着博物馆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大博物馆与“腾讯”“阿里巴巴”等头部互联网企业在线上展示、VR技术应用、游戏制作、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积极探索数字资源活化新方式,涌现出“云游敦煌”“数字故宫2.0”等具有代表性的藏品数字资源活用案例。与此同时,中小型博物馆却由于资金匮乏、专业人才短缺等问题,数字化建设水平远远落后于知名大馆,尤其是县级博物馆普遍没有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的开通比例亦较低,遑论开展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事实上,我国县级博物馆藏品数量高达1753万件(套),超过中央和省属博物馆藏品数量之和,占全国博物馆藏品总量的44.33%[12]。因此,中小型博物馆数字化建设的滞后已成为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的重要阻碍。

三、日本构建数字档案社会的主要举措

1.构建数字资源循环体系

前文已提及,2017年4月,日本档案数字化相关省厅联络会及实务者协议会发布了《我国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基本方向》,提出打造由各档案机构、各领域联络机构、“国家跨领域综合门户网站”和“活用者”构成的“数字资源共享·活用·创生循环体系”(图一),以实现数字资源的活化和可持续利用。

图一// 日本“数字资源共享·活用·创生循环体系”(图片来源:同[1]。)

日本将一切保存社会、文化和学术资源的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政府、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都视为档案机构。各档案机构作为数字资源的收藏者和直接管理者,构成了数字资源循环体系的基础。各档案机构一方面要同本领域联络机构共享其数字资源;另一方面也要持续开展数字信息采集,扩充数字资源,为整个循环体系提供源源不断的活水。

各领域的联络机构作为连结本领域内各档案机构与“国家跨领域综合门户网站”Japan Search(https:// jpsearch.go.jp)的桥梁,其职能在于对本领域的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并将其元数据同Japan Search共享。联络机构可以是某领域的行业协会,也可以是相关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大学及科研院所。

Japan Search作为日本国家跨领域综合门户网站,通过整合图书、公文、文物、艺术品、自然标本、动漫、影视剧、学术资料等多领域的数字资源,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检索、浏览和活用服务,是构建数字资源循环体系的关键环节。Japan Search对数字资源的整合主要通过与档案机构的合作来实现,但这种合作通常是间接的、需要通过联络机构作为中介。

“活用者”既是现有数字资源的利用者,也是新的数字资源的创造者。通过Japan Search的活用功能,用户可以创造出更多新的知识和价值,而这些新的知识和价值又可以反哺档案机构,成为新的数字资源,进而实现数字资源的良性循环。据Japan Search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19日,Japan Search已经与100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接入数据库192个,收录藏品25 791 863件。

2.推动二次利用条件标准化

标明数字资源的二次利用条件,一方面可以使用户迅速了解所发现资源的版权情况,便于二次开发与利用;另一方面也发挥了保护档案机构著作权、促进资源合法利用的作用。2019年,日本档案数字化推进委员会及实务者研讨委员会发布《数字档案二次利用条件标示的理想方式》(デジタルアーカイブにおける望ましい二次利用条件表示の在り方について),公示了15种被推荐使用的二次利用条件(表一)[13]。

表一// 15种被推荐使用的二次利用条件及其被允许的用途

根据来源不同,这些二次利用条件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源自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以下简称“CC协议”),提倡对知识创造成果的合法分享、使用和演绎,是建立在著作权之上但比传统著作权灵活的一种协议。其中,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0,CC0)和公众领域标记(Public Domain Mark,PDM)[14]为公共领域工具,意味着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这些作品可以被自由利用。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代表作者宣布放弃该作品的一切版权;后者仅仅是为公共领域作品打上标签的工具。除了公共领域工具,版权持有人可以通过不同的知识共享协议声明其仅保留作品的部分著作权,即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公众对其作品进行使用。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的条件有四种:姓名标示(Attribution,BY),即允许用户自由利用作品,但应保留版权人姓名标志;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SA),即允许用户自由利用作品,但其衍生作品应遵守与本作品相同的知识共享协议;非商业性(Noncommercial,NC),即允许用户自由利用作品,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禁止改作(No Derivative Works,ND),即允许用户自由利用作品,但不得改变、转变或改作本作品。以上四种版权规定进行组合,形成了知识共享-姓名标示(CC BY)、知识共享-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CC BY-SA)、知识共享-姓名标示-禁止改作(CC BY-ND)、知识共享-姓名标示-非商业性(CC BY-NC)、知识共享-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CC BY-NCSA)、知识共享-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禁止改作(CC BY-NC-ND)等六种常用的知识共享协议。

第二类源于版权声明(Rights Statements)。版权声明由欧洲数字图书馆(Europeana)和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DPLA)联合发起,目的是协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以最简单的方式标识藏品的版权情况。常用的版权声明有12种,日本档案数字化推进委员会及实务者研讨委员会从中选取5种作为知识共享协议的补充。

第三类为其他来源。“著作权未决定-经裁决后可利用”是基于日本《著作权法》(著作権法)设定的一种日本独有的二次利用条件,其含义是该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若不明确,需经日本文化厅裁决,并交纳一定的补偿金,才可以合法对作品进行利用。

3.发布自主评估工具

2019年,日本档案数字化推进委员会及实务者研讨委员会发布《档案数字化建设评估工具》(デジタルアーカイブアセスメントツール),鼓励档案机构和联络机构围绕数字化建设开展自我评估和自主整改[15]。该评估工具由7个一级指标及24个二级指标构成(表二),并根据机构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分别设置三种评价标准,即“普通标准”“先进标准”和“联络机构标准”。“普通标准”和“先进标准”分别规定的是中小型档案机构和大型档案机构数字化建设应达到的标准,“联络机构标准”规定的是联络机构数字化建设应达到的标准。

表二// 日本档案数字化评估工具的指标设置

4.赋能中小型档案机构

日本在构建数字档案社会过程中,重视通过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小型档案机构赋能,提升其数字化水平和数字资源活化能力。例如,在Japan Search平台上,中小型档案机构可以利用“我的笔记”功能来制作线上展览,并将展览以组件的形式嵌入外部网站;也可以利用“项目”功能创建一个独立的虚拟空间,整个空间如同缩小版Japan Search,可以进行上传数据、建设数据库、制作线上展览、举办线上讲座等多种活动[16]。再如,文化厅作为文化领域的联络单位之一,其所建门户网站“文化遗产在线”(https:// bunka.nii.ac.jp)可为已在平台注册的博物馆提供三种服务。一是藏品信息的上传与公开。博物馆可以将本馆的藏品信息上传至“文化遗产在线”网站,并自主决定是否将信息对外公开。即便选择不开放藏品信息的博物馆,也可以单纯地将“文化遗产在线”网站作为内部的藏品数字化管理系统使用。二是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这意味着博物馆上传至“文化遗产在线”网站的藏品信息也能够通过本馆的官网实现阅览和检索。三是对于那些尚未建立官方网站的博物馆,“文化遗产在线”网站可以为其提供一个专有的网站,网站内容包括本馆概况、活动资讯和藏品信息等版块[17]。据“文化遗产在线”官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0月19日,与“文化遗产在线”建立合作关系的博物馆或美术馆数量达1044座,公开展示藏品273 541件。

5.推动《著作权法》的修订

为营造有利于数字资源活化的法制环境,日本档案数字化推进委员会及实务者研讨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便将推动《著作权法》的修订作为其施政目标。2018年5月18日,日本第196回国会常会审议通过《著作权法》部分修正案,放宽了对数字资源著作权使用的限制,尤其是放宽了互联网企业对数字资源使用的限制[18]。其中,有两处修订对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一是允许互联网企业对数字资源进行数据挖掘。修订后的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在不会对版权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允许互联网企业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以数据挖掘的形式对作品进行利用,而无须经过版权所有人授权[19]。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对所有公开的博物馆数字资源及相关数据库的数据挖掘都是被允许的。例如,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收录、引用各博物馆官网的藏品信息,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检索服务;也可以将藏品信息作为深度学习的样本数据,开发面向公众的文物鉴定软件。二是允许博物馆等机构在科普活动中通过电子设备对数字资源进行展示。修订前的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当博物馆等机构在面向公众进行科普时,可以将相关作品信息刊载于纸册之上,但要将作品信息录入电子设备,则需征得版权所有人的正式授权。而修订后的日本《著作权法》允许博物馆等机构可以不经授权便将相关作品信息载入电子设备中加以介绍和讲解[20]。

四、我国博物馆藏品数字资源活化的改进策略

1.用好普查数据,构建文博数字资源整合平台

为构建数字资源循环体系,日本自下而上地构建了三级数字资源整合平台,即档案机构自建平台(通常依托自身的官方网站)、联络机构所建垂直领域的门户网站和国家跨领域综合门户网站Japan Search。相较而言,我国不仅尚未出现类似Japan Search的国家级、跨领域的数字资源整合平台,亦没有能聚合全国博物馆资源的文博数字资源整合平台。不过,通过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对2600多万件文物的基础信息进行了采集登录,摄制图片5000余万张,采集数据总量超过140TB,已完全具备建设文博数字资源整合平台的数据基础。因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应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强化顶层设计,划拨专项资金,尽快建成文博数字资源整合平台,并以此为基础,积极推动成立国家层面、跨领域的综合数字资源整合平台。

2.取用CC协议,推动二次利用条件标准化

日本推动数字资源二次利用条件标准化,不仅是对数字资源版权的一种保护,也极大地方便了公众对数字资源的二次利用。相较而言,我国大多数博物馆都会在官网上强调其所公开的数字资源为博物馆著作权所有,非事前经书面许可禁止商用,但对于如何取得书面许可,不同的博物馆又各有规定,从而大大增加了公众的利用成本。日本的数字资源二次利用条件是以国际通行的CC协议为基础确定的,但CC协议引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国内对其认知有限,加之其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区别,所以在国内的应用并不广泛。事实上,随着近年来网络环境的变化,CC协议本土化过程中的主要制度障碍已逐渐排除[21],我国应加快对CC协议的本土化改造,优先推动其在博物馆领域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出台标准化的博物馆数字资源二次利用条件。

3.加强自我评估,制定藏品数字化评价标准

日本档案数字化推进委员会及实务者研讨委员会构建有完备的档案数字化建设自我评估工具,作为档案机构进行数字化建设的标准及自我检查的工具。在我国,现有的博物馆评估主要有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实施的博物馆定级评估和国家级博物馆运行评估,以及一些省市文化和旅游机构组织实施的地方性博物馆运行评估。这些评估所采用的评价体系均是综合性的,藏品数字化相关指标在其中所占比例极小,对我国藏品数字化实践的指引性亦较弱。因此,可考虑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数字化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一套科学的藏品数字化评价标准,不仅可用于博物馆的自评自改,也可为相关博物馆评估体系的构建提供一定参考。

4.推进数字基建,赋能中小博物馆数字化建设

日本通过Japan Search、“文化遗产在线”等数字资源门户网站,为中小型档案机构提供平台建设、藏品管理、线上展示等服务,大大提升了其数字化建设水平。在我国,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等省市亦建有博物馆公共服务平台,这些平台虽然也可协助博物馆进行藏品管理、数据统计等数字化工作,但其最主要功能是对区域内博物馆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和展示,博物馆在其中所担负的只是资源提供者的角色,对其自身数字化建设的提升有限。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构建各级各类数字资源门户网站的经验,加强博物馆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更多的渠道和平台协助中小型博物馆对数字资源进行管理、整合和活化,并对现有的博物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其服务中小型博物馆的能力。

5.完善著作权法,强化数字资源活化的法制保障

为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修订后的日本《著作权法》放松了对数字资源著作权的限制,为数字资源活化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相较而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范的对象依然局限于传统作品,缺乏具体的规范条文来应对数字化变革。例如,故宫博物院数字文物库在《版权声明》中强调:“未经我院书面同意,不得系统地摘录、再利用网站的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再利用本网站的实质性部分而利用数据挖掘、机器人或类似的数据采集和提取工具提取”。该声明明确反对互联网企业对数字资源进行数据挖掘,与日本《著作权法》放宽对数字资源的使用限制大相径庭。事实上,在相关法律条文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只能按照汇编作品对数据库的著作权进行保护[22],但故宫博物院数字文物库在内容选择上的原创性并不突出,能否作为汇编作品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依然存有疑问。因此,我国应尽快根据数字化时代的现实需要,完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针对数据挖掘、数字设备展示等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与指引,从而为藏品数字资源活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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