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新政下成人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研究
——以A高校为例
2023-01-11魏玉兰
魏玉兰
(福建开放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要点解读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80年代,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近200年。由于起步较晚,发展尚未成熟,在税制设计、征管等方面存在缺陷,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进。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税改(2005年税改、2008年税改、2011年税改、2018年税改等),以充分保障我国居民的各项基本消费支出,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1]2018年的最新税改趋近国际做法,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更加兼顾公平与效率,较以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仅涉及起征点的调整,还调整了税率、个税申报方式,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减税幅度为历史之最,[2]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纳税人
1.征税对象
新个税政策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计税,另外五项所得(经营、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仍适用原分类计税方式。
2.计税依据
一方面,提高免征额,由原来的3500元/月提升到5000元/月(即每一纳税年度,居民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为6万元);另一方面,增加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3.税收征纳
综合所得按照新个税政策实行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缴纳税款呈现先少后多的特点,可能对纳税义务人有利(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看)。
4.税率
综合所得按照新个税政策,仍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但扩大了低税率级差,减税降负更具有针对性,将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5.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自2019年1月1日 起 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按照月税率表2计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表2 月税率表
(二)非居民纳税人
1.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认定
在非居民纳税人的认定上,居住时间由原来的不满365天变更为不满183天。例如:张三是外国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工作,他在中国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200天,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政策,张三属于非居民纳税人,而按照新个税政策,张三属于居民纳税人。
2.税率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四项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所用费)适用月税率表(如表2)。
3.计税方法
非居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5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以收入剔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3]非居民个人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2)-速算扣除数。
二、A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现状及不足
(一)A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状
1.A高校简介
A高校是一所成人高校,招生办学规模较大,开设课程数量繁多,工作任务较重,且本校专职教师人数相对不足。为满足日常教学及科研需求,学校通过采取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方式来满足办学规模对师资队伍的需求,既通过公开招聘、引进办学急需专业人才等方式招聘专职教师,又通过师资共享等渠道聘用普通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师、专家等兼任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故此,A高校涉税人员复杂,涉税种类繁多,个税管理工作难度大。涉税所得主要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籍人士收入等。计税收入名目繁多,发放不定时,计税工作量较大,个人所得税计算需借助专业计税软件方能准确计算税款并代扣代缴。
2.个税新政下A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采取的应对措施
(1)学校管理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进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管理层高度重视。自2018年9月起,密切关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政策信息,认真组织对新个税政策的学习,仔细研究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细则等,吃透政策精神。一方面,积极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培训会,全面了解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及其具体操作方法。同时要求相关财务人员同税务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不理解的政策要及时向税务管理员求教。另一方面,多次组织业务骨干召开专题研讨会议,探讨如何做好新个税法的实施。
(2)及时调整升级计税软件,确保准确计税
管理层部署财务人员及时联系计税软件公司调整升级个人所得税计税软件,财务人员本着谨慎性原则,在计税软件更新后即运用所学对个人所得税计税软件的计税准确性进行验证,随即发现个人所得税计税软件的计算结果与个税政策不相符。财务部门第一时间联系软件公司调整计税软件,确保个税计税准确无误。随后及时按照最新政策向税务部门按时准确地申报并缴纳个税,确保专项附加扣除等个税新政扎实、有效、精准落地,让每位职工切实享受到个税改革的政策红利。
(3)积极开展宣传与培训,增强教职工的纳税意识
及时组织开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等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工作。财务部门多次组织业务骨干参加个税新政培训会,使相关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个税新政策。通过校内办公软件系统、学校网站、财务部门网站、手机信息、微信群等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做好新政解释工作,让每位职工都了解最新个税政策。财务工作人员积极指导教职工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信息,为及时准确地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期进行个税申报提供了保障。
(4)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财务人员顺应时代的发展,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服务工作。在与教职工的接触、沟通过程中,换位思考,耐心指导,让广大教职工切实感受财务高质量、有热情的服务,个税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财务部门建立了个人收入网上查询系统,从后台将教职工收入逐笔上传,教职工通过系统可以便捷地查询到个人在校内取得的各项收入。财务人员积极主动辅导教职工正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针对不擅长操作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的教职工,财务部门采取线下现场指导的方式,帮助其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A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1.依法纳税意识薄弱
学校自新个税政策实施以来,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及政策的线下解读活动,以期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纳税意识,但是仍存在部分教职工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僵化地认为个人所得税已经代扣代缴,就完成了纳税义务,个税汇算清缴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不能正确认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也是纳税人的义务。在个税新政下,劳务报酬预扣税额等与年度汇算清缴通常存在差异,故有校外收入的教职工通常需在次年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退税或补税。此外,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尤为重要。由于部分教师对个税新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上存在不足,在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忽略细节,导致填报的数据不准确,可能发生税款多缴或少缴的情况,从而导致涉税风险。
2.校内部门间的协同不畅,扣缴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个人所得税管理不仅仅是财务一个部门的工作,它是一项科学的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后勤、教务、人事、科研等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及时、高质量的扣缴基础数据。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线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在每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上传准确的纳税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任职受雇日期等。学校用工形式多样,收入发放类型繁多,个人所得税申报涉税人员多、体量大,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扣缴的基础信息是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然而,部门间合作并不顺畅,相关部门往往认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是财务部门的事,与本部门无关,未能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由于信息不匹配造成无法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所有工作需推倒重来,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3.存在个税投诉现象
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在提供便捷申报的同时还提供了畅通的投诉渠道。当纳税人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不符或收入纳税信息有误时,可以直接通过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发起异议申诉。手机App“个人所得税”的异议申诉功能也给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由于为A高校提供服务的群体众多,人员流动性较大,难免出现信息更新滞后、纳税人手机误操作、纳税人遗忘获取报酬等情况,故而引发纳税人异议投诉,这也给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投诉现象较多时,甚至有可能被税务机关约谈,直接影响学校的税收信用。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学校均遭遇数次针对“未曾任职受雇、未曾获取报酬”的纳税人异议申述的情况。经核实,数次异议申述均为纳税人误操作或者纳税人遗忘曾经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收入而发起申述,经过积极沟通,消除误会,纳税人及时撤销了申述。
三、A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
(一)加大个税新政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纳税意识
要继续加大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个税新政的宣传方式。[4]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校报校刊、校园宣传栏、印制宣传册、校园网络、微信群等渠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褒扬诚信,进行舆论引导,避免因存在侥幸心理而虚假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举办校园培训会、校园讲座、网络视频会议、制作操作流程图等形式,全面深入地解读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让教职工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从而积极配合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新 政策。
(二)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作,是需要校内相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作,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扣缴基础数据的质量,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准确度与效率,应协调各个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共同做好个税相关工作,财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有效沟通,避免部门之间因工作环节衔接不畅而影响个税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可以按照新个税政策梳理各项个税涉税业务处理流程,淘汰落后的管理手段,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加快财务软件的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一个科学的个人所得税计税系统。首先,由各业务部门将需要计税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个税计税系统,该计税系统能将纳税人身份信息与公安系统相连接,自动核实纳税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如有误,第一时间反馈给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核实情况。其次,个税计税系统将根据业务部门上传的正确的纳税人相关信息,自动分辨人员性质、酬金类型,匹配对应的计税方法计税,实现自动记账和纳税筹划。这可以节约大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大大降低涉税风险。
(三)不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
财务工作人员作为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需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时刻关注国家税务政策的最新动态,克服畏难情绪,认真研读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以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让教职工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新政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积极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不断规范个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
(四)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和联系
伴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为税收征管部门提供了充分的税源数据和科学的分析工具,高校也逐渐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对象,大数据稽查模式给高校个税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5]首先,A高校在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要改变观念,及时更新个税管理理念,应主动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最新个税政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形成反馈机制,同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联系。[6]其次,财务人员在执行个税新政的过程中若遇到疑难问题应积极主动向税管员请教,准确把握个税管理业务中的关键环节,规范管理,降低涉税风险。最后,A高校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投诉信息。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情况,及时消除误会,避免给主管税务机关留下不良的征信印象,影响学校的税收信用。
(五)重视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
重视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在合法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的各类所得进行事先筹划与安排,对全校教职工的各类收入进行合理分配,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用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教职工全面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首先,认真辅导全校教职工准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做到应填尽填。其次,将其他个税优惠政策如: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协同给每一位教职工,引导教职工充分用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选择合适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按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单独计税,另一种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选择单独计税的,第二年汇算时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因此,A高校可以先全部选择单独计税方式,再由教职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通过对两种计算方式的计税结果进行比较,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
3.避开年终奖发放“雷区”
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选择单独计税方式(2023年12月31日前)的前提下,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超出某临界点后可能发生“多发一块钱,多扣很多税”的现象。A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要注意避开“雷区”(如表3)。例如:在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前提下,按照综合所得月税率表(如表2),若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6000元,则个税金额=36000×3%=1080元,实发金额=36000-1080=34920(元);若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7000元,则个税金额=37000×10%-210=3490元,实发金额=37000-3490=33510(元)。由此可见,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7000元的实发金额反而小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6000元的实发金额,37000就属于“雷区”。出现“雷区”的原因是年终奖在单独计税时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如表2)计算,仅能扣除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负效应区间由此产生。[7]
表3 全年一次奖金发放“雷区”
四、结语
我国个税新政及税务大数据稽查模式给成人高校个税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个税新政背景以及大数据征管模式下,成人高校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提升广大教职工诚信纳税意识、不断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提高个税扣缴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重视个税筹划等方式,积极改进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履行好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让教职工在充分享受减税红利的同时防范税收风险,切实提升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