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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视域下美丽中国的法理分析

2023-01-11刘鑫瑶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公民文明美丽

李 珊,刘鑫瑶

(1.中南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83;2.伊犁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

由于忽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我国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依靠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模式发展经济。这种经济模式使我国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经济的迅速增长,但同时也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对生态系统的修复与自净造成巨大压力。因此,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我国经济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支持,提出美丽中国理念。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1]。这是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为重要指导,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所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绩。美丽中国的相关重要论述凝聚了习近平总书记的绿色治理观和人民情怀思想,为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注入新的理论观点,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支撑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关键[2]。本文主要从环境法的角度对美丽中国的内涵进行法理分析,阐述美丽中国中所包含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分析美丽中国与公民环境权的内在关联,以及保护公民环境权对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意义和实现这一公民权的具体措施。

一、 生态文明视域下美丽中国的内涵

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生态环境和社会关系之中,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因素,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也是自然规律使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但同时也付了巨大代价,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在这一严峻形势之下,我国开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道路,转变经济发展思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在环境污染领域攻坚克难,生态环境质量大有改善,持续向好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美丽中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目标,其内涵包括人类对良好自然环境的追求以及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

(一)人人享有良好生态环境

美丽中国内涵的第一要义就是要满足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3]。

人民群众有权享受清洁、舒适、健康、宁静环境的权利,这不仅是自然法则中人类所享有的基础性权利,也是法治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所在。建设美丽中国就是要在整体上提升我国环境质量,使绿水青山的优美环境成为我国自然环境的整体形象,使人民群众免受环境污染的困扰[4]。要实现人民群众享受清洁、舒适环境的权利,则依赖于国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5],在这一义务的指导下国家不仅有治理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义务,同时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落实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基本目标,而且还要坚持“禁止倒退”的原则,保证环境污染的治理与生态破坏的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在此基础上对环境质量总体进行改善。

(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状态

在生态文明视域下,美丽中国的内涵体现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与保护自然,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类的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有着独特的主观能动性,但这些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不能超过自然界修复的限度,排放污染的行为应当以自然界的自净能力为标准。这种自然修复的能力与自然净化的能力可以概括归一种“阈值”,人类开发利用的行为不应该超过这一“阈值”的警戒。这也是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主要内容,超越环境承载能力与环境质量底线的活动势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6]。

人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应平等对待自然,克制人类超出大自然负荷来满足自身需求的欲望。顺应自然与保护自然的基础性前提是尊重自然,把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作为人类发展的目标。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7]在人类社会工业化初期阶段,因为没有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导致了严重的诸如空气质量下降、雾霾、酸雨等环境污染与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后果。思想上狭隘的认识阻碍实践的发展,一系列环境难题成为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长期困扰。

人与自然的统一是社会的本质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8]在环境法的角度讲,保护自然的内容不仅是对已有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以及对生态破坏进行修复,还应包括有序地实施对自然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如果说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破坏修复是积极地防止危险扩大,那么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自然就是消极地避免损害发生。

二、 生态文明视域下美丽中国的理论基础

(一)中国传统生态思想

长期起来,尽管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却忽视了生态保护。在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尤其是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和谐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人民依靠自己的勤劳、勇敢、智慧,开创了各民族和睦共处的美好家园,培育了历久弥新的优秀文化。”[9]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曾经孕育了古代社会多个封建经济的繁荣盛世,创造了中世纪西方社会无法超越的强大经济实体,其中,对人与自然关系作出较多探讨的是儒家学派与道家学派。

儒家思想中的生态观,包括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及尊重客观规律等主要理念。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10]即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的活动,应当以自然的客观规律为基础。而儒家明确指出天人合一理念的是董仲舒,他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11]孟子则表达了朴素的生态思想:“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12]这些都是在建设美丽中国过程中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思想源泉。

道家思想中的生态观包含了遵循客观规律、人与自然相协调的整体观以及平等对待自然等理念。“道法自然”是道家思想的核心内容,表达了一种朴素的遵循客观规律的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要求人类对自然应进行有序的开发利用,遵循客观规律避免盲目利用对我们建设美丽中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例如,《庄子·齐物论》中说“万物与我为一”[13]44是对道家思想中的整体观念的概括,是将人与自然中的万物当成统一整体对待,人并不独立于自然而存在也非作为万物灵长凌驾于自然之上。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观念与生态文明理念中尊重自然的内容在内核上存在高度一致。《庄子·秋水》有云:“以道观之,物无贵贱。”[13]313是道家生态观、平等观的表达。人作为自然中的一分子,并没有权力将自然作为索取资源满足私利的对象。人与自然中的其他元素都是平等的。

道家思想和儒家思想都没有将自然简单视为人类生存的客观环境,而是一致认为自然是人类精神的归宿。无论是“天人合一”还是“道法自然”都将人与自然视为统一的整体,人与自然存在着和谐的关系。美丽中国的建设应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实现我国传统美学“中和论生生之美”[14]与绿色发展理念的和谐统一。

(二)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生态建设作为我国“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如此,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不仅对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而且作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美丽中国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美丽中国的生态内涵与马克思的自然生态美学思想一脉相承[15],这也为丰富发展美丽中国理论提供重要的思想源泉。

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彼此交织、互不分离。马克思指出:“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也表现在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关系。”[16]35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坚持人与自然具有同一性。将人与自然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一理念破除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中将人与自然进行对立分裂的主张。同时这也是马克思唯物辩证主义思想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独特表达。在美丽中国建设当中,最主要的要理清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核心要义[17]。另一方面,自然不单单是人类满足自己生存条件实现自我发展的基础,人类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肆无忌惮地对自然进行资源攫取。人类是自然中的一部分,自然的发展与人类的发展休戚与共,人类对自然产生的消极的影响或者破坏,也会对人类自身的发展产生限制,造成不利影响。

(三)美丽中国理念对西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修正

首先,美丽中国理念是对西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反思。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肇始于工业革命时期,这一理念中指出人类才是目的,人类以外的其他非人类的事物,都是为了满足人类自己利益而存在的手段方式。生产力的空前提高,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时候通常将自己凌驾于自然之上,认为自己就是自然的主人。近代西方的政治制度、文化制度乃至法律制度都深深地受到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浸染。改革开放之后,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也备受环境污染问题的困扰。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实现以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代替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缓解我国当前仍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美丽中国理念是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修正。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生态文明由一个概念变成现实实践,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其中美丽中国理念就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具体化,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在美丽中国中得到更加细致的体现。

美丽中国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远期目标,为我们描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远景以及内容。美丽中国建设的实现路径需要依靠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使人民群众在享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福利的同时也感受到良好自然环境的转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2015年4月我国制定《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18],明确指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坚持绿色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构想。由此也可以厘清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与绿色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即生态文明是我国“五位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化,绿色发展则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路径。绿色发展理念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构,不仅仅是对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低碳循环的转变,更是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的革新[19]。绿色发展理念相较于人类中心主义而言,在价值标准、价值论、方法论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绿色发展理念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修正与超越。绿色发展理念不仅满足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要求,契合我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趋势,而且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愿景实现(见表1)。

表1 绿色发展理念相较于人类中心主义理念的差异

人类中心主义将人与自然进行对立的做法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此,绿色发展理念作为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路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这不仅是绿色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修正。

三、 美丽中国理念背景下公民环境权宪法保护

(一)美丽中国理念与公民环境权的内在关联

环境权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权概念发展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保障成为全世界重视的问题。这一时期人权发展的主要趋势就是从个体性的人权向集体性、群体性人权发展。相较于之前的生存权与自由权等个体性人权,集体性的人权内容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与发展权等集体性、群体性内容。同样,环境权作为集体化的人权不是单独局限于某一个体而享有的,而是作为人类整体而享有的权利。尽管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权的定义以及其相关内容存在着诸多的理论分歧,但是对环境权的主要内容却有着相对集中的认识,本文认为环境权主要内涵是公民环境权。公民环境权至少应该包括公民享受生态环境的权利以及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20]。从这环境权主要内容角度分析,环境权属于公民所享有的实体性权利。随着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权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环境权不仅包括以清洁环境权、采光权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涉及环境相关的以知情权、参与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性环境权利[21]。任何一种权利首先都是一种潜在的存在,当利益需求出现时,便会顺势借机而生[22]。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内容的新发展理念,是针对我国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提出来的战略指引,其中绿色发展注重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强调经济、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宪法第五修正案都包括了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的概念和理念,这实际上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奠定了一定的政治基础。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不断丰富、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人权诉求包含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公民为满足自身正常的生存与发展享有良好生态环境以及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由于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美丽中国建设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由此所涉及的对人实体性权利的影响,因此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本文暂不讨论。

生态文明视域下,美丽中国理念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创造基础条件。公民环境权有益于环境治理,为破解环境危机、污染防治提供法理支撑,为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公民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绿色文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落实公民环境权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助推器。党的十八大以来,构筑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保护提出新要求。美丽中国与环境权在内涵、目标追求、价值理念以及行为主体上具有高度一致性[23]。环境权以维护公民健康、美丽的环境为目标,与美丽中国追求改善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目标一致。公民环境权的价值理念是要让公民自由、平等享有并获得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美丽中国注重人与自然间和谐统一关系,在推进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的进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让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益和健康美好生活的权利,两者在价值理念上高度契合。公民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公民有权生活在不受侵害的环境中,同时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在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公民享有环境权利,同时具有为建设美丽中国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两者的权利义务统一于获得环境权保护的公民。在绿色文明转型过程中,通过立法将公民环境权正式纳入法律权利中,使其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权利理论依据。

(二)美丽中国理念对公民环境权保护的回应

美丽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对公民的环境权进行法治化的规范[24],使之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规范指引,还需要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内容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得到具体落实。尽管我国学术界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是要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仍有较长的路要走。我国环境权法治化进程缓慢,但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环境权的需求以及呼声不容忽视。

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得到各界的普遍认同,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保护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保护人权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性指导规范,为我国保障人权的相关制度与规范的制定提供重要的指引。新时代人权发展应着力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与人权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25]。公民环境权的实现离不开清洁、健康、宁静的自然环境,公民环境权的诸多内容所指向的客体都与优美的环境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污染环境与生态破坏,因此,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目标就是改善环境质量。美丽中国不仅是我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我国今后社会经济所发展的美好愿景。同时,保障人民群众拥有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是落实公民环境权所规定内容的要求,也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对公民环境权保护所做出的回应。

美丽中国的内涵中包含的实现对资源可持续永续利用的内容,不仅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求,利用资源、享受优美生态环境的同时,要尊重自然规律做到保护自然,使后代人享受优美生态环境,利用自然资源的环境权不受到威胁,这也是尊重客观规律中可持续发展的内容。能够行使环境权的主体以当代人为主,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26]。后代人行使环境权所依靠的生态环境是经前人利用改造留下的产物,如果前人过度利用自然资源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可修复的破坏,势必会对后代人环境权的行使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当代人在满足自身生存发展需要享受生态环境的同时,不应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获取自然资源,享受优美生态环境的机会造成威胁,这是代际公平的核心内容。从这一角度来讲美丽中国理念中的可持续发展内容也是对环境权中后代人所享有的部分权力所做出的回应。

(三)美丽中国的公民环境权宪法保护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许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其中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环境保护法》的制定。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许多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和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可以说,目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27]。但是,以上诸多法律法规只是蕴含着环境权的理念,始终没有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在此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寻求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应对之策,注重人的权利,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在现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之下,公民环境权宪法保护应当以宪法解释为进路将环境权纳入宪法,使公民环境权这一“应有权利”成为公民的基本法定权利。其次,以《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为重要补充,对宪法中的环境条款进行转化,落实国家层面的环境管理职责,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救济与保护,同时发挥党内法规与国家政策作为国家法律补充的填补作用,加快环境权法治化进程。此外,还需要培养公民的环境权意识,通过政府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公民对认识环境权利和义务的重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通过宪法解释对公民环境权的含义进行阐述,明确其具备的基本权利特征,在宪法文本范围内整合公民环境权的意义功能,将抽象原则予以具体化,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对宪法第9条、第26条进行解释,明确国家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并阐明公民在宪法上的环境权利和保护资源环境的义务。通过这一进路,在宪法环境条款中明确政府的环境管理责任,为国民能够生活在良好的环境中提供正当性依据,实现对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对资源与生态系统进行重新组合,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其次,在基本法的法律体系范围内对公民环境权予以完善。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不仅指明国家法治方向,同时也是其他法律的依据。但在具体适用上,还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转化,仅仅依靠《宪法》还不足以充分保障公民环境权,因此可以通过《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对公民环境权进行补充完善,对环境条款进行转化。在《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将公民环境权予以法定化,通过法律确认的形式使其成为法定权利,为国家机关履行环境资源保护义务提供确切依据和指导,为公民实现健康生活环境诉求提供正当性依据。比如,通过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在海洋生态领域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的专门性立法,实现对海洋污染案件受害人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28]。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环境权方面的实体性内容,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让环境活动中的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体系。重视党内法规与国家政策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党内法规与国家政策在国家法治运行体制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为公民环境权保护提供有力保护。

最后,强化公民环境权意识。政府层面,积极组织生态环境教育,以环境宣传教育的形式加强公民对环境权的认知,鼓励学校、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权意识的教育活动。积极发挥当代大学生作为引领国民思想文化中坚力量作用,借助课堂授课、校园文化等手段,加大通识教育,提升学生的环境意识[29]。公民层面,国家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但公民环境权也需要公民的参与。生态环境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与发展赖以生存的条件,公民应该具备良好的环境权意识,自觉保护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结 语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愈高,也就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望值愈高。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法定权利能够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与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追求、价值理念等具有一致性。公民环境权宪法保护回应当下人们对美好环境、生态环境的需求,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公民环境权予以法定化、具体化,同时强化公民环境权意识,基于公民环境权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快环境法治建设,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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