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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算法价值偏离及其规制路径*

2023-01-11马英芹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价值算法用户

马英芹

新时代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算法正成为网络传播的核心技术。算法是凭借代码设置、数据运算及自动化审核而进行决策的机制,以完成特定指令[1]。算法推荐是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创新,它缓解了信息过载,提升了信息传播的精准性,有利于正确分析、科学决策,弥补了传统经验判断的不足。目前算法推荐已占网络内容传播的70%[2],而算法一旦偏离主流价值导向,就容易出现算法失范,危及个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习近平指出,“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3](P5),要“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4],“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5]。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旨在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发展好网络算法。研究网络算法价值引导与治理问题,既是完善网络智能传播伦理的学理诉求,更是推进新时代网络空间治理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践需要。

一、论点与表征:洞察网络算法价值偏离的情境

智能算法是通过全景式记录方式,根据用户社会关系、行为交往、职位属性等特征进行画像,进而推送与之匹配的信息资讯的技术。针对网络中存在算法推荐偏离主流价值的问题,需要澄清其理论、研究其表征、揭示其实质。

(一)论点:算法价值不中立

智能算法是人类主体思想理念的外化、实践化,兼有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基本属性。算法技术是算法价值的载体,价值理性主导算法创新发展。算法内含研发者、执行者、应用者的判断标准或情感要求,算法价值并非“中立”。偏离社会主义主流价值导向的算法容易带来算法异化,走向技术创新的反面。一方面,算法技术有价值属性。算法看似由诸多代码、式子构成的命令,以解决具体问题,但该问题在被提出和界定之前就带有特定背景、意图,表明某种算法推荐从产生时就附有研发主体的意志。算法的符号代码、程序指令、界面范围及大数据采集、筛选、标注都蕴含主体价值评价。另一方面,算法应用是有意识、有目的之活动。算法技术如何使用、为谁服务、怎么服务,体现算法服务者的价值问题。算法在网络传播场域,在网络信息服务市场中如何释放技术效应,取决于网络平台、媒体如何使用算法技术。也就是说,网络平台媒体本着“用户至上”理念,创设了信息资讯分众化、定制化的推送模式。

技术承载着价值,决定其可以且应该成为主流价值的载体[6]。算法“技术中立”是伪命题、陷阱,“不能让算法决定内容”[7],“别被算法困在信息茧房”[8],“警惕算法走向创新的反面”[9]。偏离主流价值导向的算法推荐带来了当下技术为所欲为、同质劣质信息大肆传扬、用户自我沉溺的乱象。“技术中性”不能等同于“价值中性”,别让价值观沦为算法技术的附庸[10]。对一般人而言,由于算法本身以数字代码、公式程序的方式呈现,容易造成算法技术无意识的假象,不易察觉算法价值偏离的根源。用主流价值引领算法是传播发展的需要。从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到计算机网络媒体,纵然在传播载体、技术、流程方面发展变化,但信息传播的基本职业守则、价值规范未曾变更。实践中,若算法缺乏正确价值导向,就会出现大众在享有算法技术红利而遭遇算法失范的困境。从这个意义讲,主流价值充当着算法推荐的“方向盘”作用。

(二)表征:算法价值偏离的镜像

我国主流价值是人民大众的基本价值追求,其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实践中算法推荐存在偏离主流价值导向的镜像。

第一,算法黑箱。由于算法从数据输入到结果输出,其背后逻辑并不公开透明,便形成了算法“黑箱”。一些设计者、运营公司未适当公示算法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算法程序的数据来源、采集范围、使用场景都具有隐蔽性,存在某种程度的“暗箱操作”,其常常预设过度消费、用户沉迷的算法模型。在实际应用中,有的网络平台利用算法机器人进行流量造假,诱导、误导网络用户,如利用算法引诱未成年人迷恋电子动漫;有的媒体借用算法操纵热搜,干预网络舆论走向,破坏网络信息资讯传播秩序,如2016年美国大选中由算法推荐带来的假新闻泛滥引发广泛关注[11]。这涉及算法黑箱、智能陷阱的问题,影响着用户理性选择与政府科学决策。

第二,算法霸权。算法霸权在网络App中体现得较为突出。App是用户进入消费互联网的通道,是消费互联的实现形式。在算法应用过程中,对于一些App设置的程序性指令,用户即便知晓该要求不合理也须点击“同意”,否则就放弃使用该App;或在用户获悉自身信息被采集的情况下,同样面临“不同意即停用”的窘境;有的服务商未向用户提供关闭算法服务的选项或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些算法推荐带有强制性色彩,使用户被动、单向度地接受信息,而难以享有推荐信息的选择权、自主权。

第三,算法歧视。有的算法推荐将不良或违法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设置偏见性用户标签来推送信息;有的算法模型常常推送一些生动活泼但偏离主流文化思想的信息,而具有公共性、深刻性价值的信息被程序“减持”,致使“劣币”驱逐“良币”;有的算法推荐基于大众猎奇心理,采用浮夸文风,如凭借大量“哭晕体”“震惊体”标题党信息以吸引众人眼球,这些算法推荐容易固化受众选择性偏好心理,使其信息“孤岛化”、视野狭窄化,进而带来社会心理圈层隔阂、“群体极化”的风险;有的智能推送存在算法区域性歧视,造成社会“数字鸿沟”,或存在算法人群歧视,如把老年人群体排除在算法服务之外。一些平台运营商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的“画像”,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区别对待,对不同群体差别定价,进行“价格歧视”,如2022年北京市消协调查了16个平台,提取了32个样本,发现14个样本新老账户的价格不一致[12],算法“杀熟”违背了市场公平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第四,算法隐私侵扰。在智能媒体时代,受众获得了网络便利,但付出的代价是容易丧失个人隐私。数量众多、良莠不齐的智能程序常对用户数据进行抓取,带来隐私侵权风险。有的算法运营商采取全景敞视对用户进行智能追踪,通过浏览器“记住”用户搜索痕迹并同步投射到其他设备上,致使用户隐私“被泄密”;有的求职招聘类App、上网导航、AE等浏览器类App、短视频类App等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暗访手机及电脑等终端设备,出现违规违法收集用户数据的问题[13];有的网上购物平台将用户要求删除的个人数据继续留存在系统里,或有意泄露用户信息,侵犯用户隐私保护权。

第五,大数据滥用。算法离不开海量数据支持,大数据是算法的基础资源。大数据应用须合法合规,但在网络算法中出现大数据滥用的现象,带来数据安全隐患。有的网页、应用软件、设备公司利用算法搜集的数据,已经超出了其提供正常服务所用数据的权限;有的网络运营者在未向网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以经营为目的违规收集用户敏感信息或社会公共数据;有的算法企业靠销售爬虫工具获利;有的网上银行恶意篡改数据,破坏了数据的完整性;有的数据经营者倒卖国家大数据、核心数据,危及国家数据安全。

二、遮蔽与解蔽:揭示网络算法价值偏离的原因

算法偏离主流价值问题源于算法的研发主体、运营主体、服务主体、监管主体、受众主体偏离主流价值的理念和实践,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智能信息传播监管失责,研发主体对智能算法技术失敬,运营企业对网络算法经营失序,媒体服务平台对网络算法推荐失信,广大网民在享有网络智能信息推送服务时对网络算法失察等。

(一)法律逻辑:智能法律法规供给滞后与不足

为规范大众网络交往和网络智能信息传播,我国加强了互联网法律法规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这对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总的来看,我国关于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习近平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网络发展,指出我国“互联网领域立法仍有很多空白,依法治网水平仍有待提高”[14](P45)。从客观上讲,算法技术既有本身商业机密的不透明性,又因其专业性具有黑箱特质,使得算法技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很难界定,对算法技术带来的数据滥用与歧视、隐私侵犯与保护等法律问题难以定性和定量。从主观上看,由于网络及网络主体活动的复杂性,已有法律制度难以充分应对在商业领域算法应用所带来的用户利益受损问题。基于主客观方面因素,网络平台可能会凭借用户已通过“同意”算法决策的协议,而无须为用户的不利选择承担法律责任;算法“个性化价格差异”“用户画像”是否合法仍有较大争议;部分网络内容生产者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推送非主流信息等。数据属于新型的财产权,对数据的归属与使用、数据的安全性及国家大数据的保护等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管理规定》的实施意味着我国算法治理工作进入新阶段。该法规对于打造企业履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算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法规的精神内容需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执行,其法律效力还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验证,其法律条文还需在实践中健全。同时,与之配套的体制机制、保障措施等有待完善。在现有网络法规不完善而原有法规又不同程度失效的情境下,算法推荐主体在网络交往中的约束力、心理压力会有所降低,在网络市场逐利性驱使下,一些企业平台、网络媒体一旦放弃社会良知,就会出现网络算法价值失范。

(二)技术逻辑:人工“把关权”转移与抽离

从技术的角度看,智能算法推送本身存在一些弱点。计算机大多是定量处理信息,算法推送注重“类群”而少“个体”,它是在喜好相似的群体里进行推荐活动的。算法存在个例特殊性与经验普适性之间的矛盾。算法通常忽略现实中的小概率事件,而大多依据普遍适用的经验事实,因而存在技术和数据的漏洞。由于算法结果的准确性与抓取的数据质量有强关联性,若取得的数据样本分布不均,就会导致算法歧视。“没有历史深度和社会深度的计算深度只是浅薄学习,而非深度学习”[15]。目前智能机器在历史深度和社会深度计算方面存在不足,使得智能算法的信息甄别和过滤功能不强,这些原因会在交互情景中输出带有偏见性的结果。西方有学者对人的主体性不够重视,而更多强调智能体的主体性,如温德尔·瓦拉赫、科林·艾伦希望设计主体性极强的人工道德智能体即道德机器[16](P119),并希望智能体能独立进行道德判断[17],但从当前情况看,人工智能还无法达到人类智慧高度,算法存在着信息“把关权”缺陷。

人类能定性处理信息。在传统信息传播领域,信息的把关权由编辑掌控,向用户推送什么样的信息、如何反馈用户的信息需求等都有专业编辑把关。这些“把关人”是社会不良信息的判断者、筛选者。“把关人”承担着守护公序良俗、捍卫法律尊严以建构公共价值的责任。就公共媒体而言,“把关人”认真甄别信息真伪,合理设置讨论议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在捍卫公共媒体公信力、权威性方面起到“压舱石”作用。进入智媒时代,智能算法根据用户点击量、兴趣偏好进行信息配置,弱化了“把关人”作用。在算法推荐的实践场域,有的媒体平台编辑“把关权”逐步被算法消解,主流价值观失去统一引导,出现媒体公共性与社会责任缺位的问题。信息的“把关权”让渡给机器,可以一定程度规避传统人工编辑预设的主观情感,但算法代替编辑,“把关人”离场或转移,难以保证主流价值导向,容易出现算法价值失范。我们需要深思、警惕的是规则代码化带来的不透明、不准确、不公平问题[18],以算法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创新发展,需要防范人类成为机器摆布的客体,甚至沦为媒介主宰的附庸。

(三)市场逻辑:数据流量竞争走偏与失序

从市场逻辑讲,网络算法价值失范有着网络数据流量竞争走偏与失序的因素。如今智能算法正助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马克思指出: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9](P187)各个算法推荐主体追求自己的利益本无可厚非,若主体崇尚“私利至上”理念,则会导致算法推荐对公共利益的忽视,由此产生的市场失序现象值得审视。收集海量用户身份、用户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数据是建构商业模式、实现商业目的之前提和基础。高能的算法是实现商业目的之利器,网络媒体平台必然运用算法为数字市场扩疆、增值。算法设计者以受众需求为导向,构建增强用户黏性的程序机制,打造流量变现模式,使算法推荐服务于使用者。在商业利益诱使下,有的算法模型出现一定程度的“算法黑箱”问题,其在设计理念、运行程序方面存在“流量至上”的导向。算法不透明使消费者与研发者之间的信息鸿沟被放大,加剧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20]。

网络媒体平台为在网络市场中扩大自身生存和发展空间,通过算法推送、流量引流来压缩生产和销售成本,采用叠加推荐和热度加权模式,增加流量指标,以此提升信息市场竞争力。事实上,无论是广告标签、社交关系链、运营热搜榜,还是社交软件、新闻客户端,以及电商网站、直播App等,都有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介入与形塑。为了追求市场利益最大化,有的媒体平台在商业竞争中偏离市场公平原则,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收割流量、变现数据,这无疑扰乱了网络信息市场秩序,削弱了智能媒体传播的公共价值。

(四)管理逻辑:媒体权限越位与云端权责失衡

从平台服务角度看,媒体职能越位是算法失范的因素。网络社会的开放性、自由性使网络主体行为的边界与范围难以划清,其权利与责任难以明确。在平台服务治理上虽有智能记录跟踪手段、高效还原再生与模拟技术,但网络智能传播失范在取证、定性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算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容易处于“匿悬”状态。一些媒体平台恃着网络监管不严而放大算法推送的自由度,如推送大量同质化信息、标题党信息。在一些定性违规智能传播案件中,存在涉事主体所受处罚相对较低而不足以对其失范行为构成威慑的情况。基于主体对其网络行为后果责任分散的判断,会降低主体对网络算法失范严重性的惧怕或担忧,进而可能诱发其做出违法行为。

从管理角度看,智能算法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梗阻性问题。有的管理部门的数据库不具备与其他数据库交互的条件,只能在本部门范围内有限共享;有的管理部门数据资源不整合、不开放,数据资源之间存在“纵向分割”“横向独立”问题;有的管理部门权力交叉、管理边界不清,出现“九龙治水”的倾向。这致使智能算法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性不够、工作效率不高,给大数据云端管理带来挑战。同时,有的管理部门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对法律法规贯彻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有的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存在一些“云端”乱象。这些云端权责失衡问题显然不利于算法失范治理。

(五)素养逻辑:“智能迷思”与价值理性弱化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内在统一,不可分离。工具理性是一种以工具崇拜和技术主义为生存目标的价值观。价值理性是主体注重行为本身所能带来的正能量。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共同构成算法推荐主体的基本素养,算法推荐主体素养高低影响着信息推送的质量、效率。算法推荐技术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主体人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网络算法推荐是人的思维实践活动的过程,是主体价值观念的传导和思想认识的外化。从这个意义讲,算法推荐价值失范与主体的价值理性弱化、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分离有关。

从推荐主体看,算法服务主体技术伦理意识薄弱,缺少行业自治的伦理要求。有的智能算法企业、媒体平台主体受一般智识眼界和专业素养不足的制约,崇尚算法“技术至上”,滑入“智能迷思”。“人们总是倾向于相信互联网是一种好的、慈善的力量”[21](P246),而忽略了互联网兼有的真伪善恶属性。受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影响,智能算法公益、媒体社会责任被搁置,出现算法失范行为。从技术研发主体看,研发主体对算法推荐的认知有一个过程,包括对算法推荐规律性的认识、算法技术如何兼顾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问题、算法传播在兼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时如何优化的问题等。由于算法设计方与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专业知识差距,使得算法难以被公众所理解和诠释。按照行业惯例,大部分算法设计者并不会将运算细节公之于众。长期以来,这种不透明的算法机制被看作是“自然化”的存在,鲜有人去质疑其合理性,这必然弱化大众对算法合理性的监督。从受众本身看,真正了解算法运行机制的人并不多。有研究表明:仅有43.0%的受访者认为熟悉算法,更多受访者表示对算法“知道又好像不太熟悉”“一知半解”,我国当下“算法素养”培育仍然缺位[12]。受众算法智能素养欠缺在主观上纵容了算法推荐主体价值失范行为。

(六)消费逻辑:网络“消费至上”与“消费内卷”

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美好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资料、精神产品的行为。马克思指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22](P15)消费对个人生存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和推动作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消费从生产的目的转变为资本增值的工具,消费不再是以需求为导向的消费,而是以潜在欲望为导向的建构消费,消费异化为消费主义,这是当代资本主义利用消费控制公众的秘密。消费主义是一种欺骗、过度、过剩与浪费的文化[23]。在当今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算法推荐存在消费主义倾向,这是网络算法价值失范的重要原因。

从推荐主体看,一些媒体奉行“消费至上”理念,在推荐机制里植入消费主义因素,推动消费从实物消费遁入符号消费、从目的性消费转向工具性消费,推动消费从真实需要走向消费欲望。受消费增值驱使、数据变现诱惑,有的网络购物平台、搜索引擎及各类资讯App在算法传播机制及传播过程中增添消费渠道或凭借算法系统占有、分析商业数据而向消费者推送各种产品服务,增加消费、创造消费、刺激消费,催生消费主义泡沫。从消费主体看,面对算法主导下的信息营销,有的消费者沉迷而引发过度性消费、攀比性消费,陷入消费主义“内卷”;有的用户更多关注商品所代表的符号价值,重视商品给人的心理愉悦体验,这使消费本身演变成消遣、解压的方式,凸显消费主义背后“商品拜物教”特征。用户非理性消费强化了算法推荐的消费主义倾向,使得算法企业平台在更大范围内衍生数据信息消费主义。算法推荐机制的消费主义文化因素,外化为张扬感性、推崇本能、蛊惑攀比的消费,这显然违背了算法推荐的初衷。

三、引导与治理:优化网络算法价值规范的路径

织密智能传播治理之网可以防范算法价值偏离。政府、媒体平台、网民等多主体协同推动算法传播规范透明、公正公平,促进网络信息传播向上向善,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把网络这个“最大变量”转化为“最大正能量”,释放“最大正效应”,造福于人民。

(一)算法价值引领:坚持“党的领导-党媒领航”

第一,坚持党管算法推荐原则。习近平指出,“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14](P3),“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坚持党管互联网,加强党中央对网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网信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14](P10)。坚持党管网络算法的思想,基于“服务人民”“新发展”“担当”的理念,加强网络算法顶层设计,推进算法研发与媒体服务一体化、系统化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队伍建设、数据集成、内容推送环节及平台媒体运营管理之中。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构建政府、媒体平台、网民共同参与的算法安全共建共享格局,让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精准化推送为正面宣传服务,为公众需求服务。

第二,强化党媒算法及其引领力。党的主流媒体是传达党和人民心声的媒介、载体。主流媒体既要“埋头拉车”,也要“抬头看路”,要发挥技术的“赋能”作用,让党媒搭乘算法技术快车,用主流价值擦亮党媒算法“成色”[6],优化党媒算法,发挥党媒算法的价值引领作用。一方面,党媒算法秉持人民至上的设计理念,完善人工干预机制,确保党媒的党性、公共性、人民性。借助智能技术打造党媒优质内容“流量池”,扩大数字资源的价值承载量和影响辐射面,以增强党媒的思想引领力。另一方面,党媒通过示范作用引领社会大中型媒体健康发展,引导大中型媒体抓住内容创作优势,多做反映主流价值、促进主流价值共识的作品,提升主流价值信息的推送率;通过设立要闻区、置顶区及个性化区,并按照适当比例在要闻区、置顶区推送重要资讯,增加公共信息分发权重,扩展主流价值传播版图,形成网络传播的积极效应。

(二)算法价值规范:优化“数据-算法-平台”

第一,明晰数据算法权限和增加算法透明度。一方面,坚持正确的算法数据价值观,明晰数据算法权限。以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依据,明晰算法企业对社会公共信息、政府核心数据的使用权限,防范大数据资源滥用;注重用户个人数据、隐私信息的保护,防止过度采集或不当使用个人信息。明确社交媒体平台的权责分界,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超越获取或过度利用用户信息的权限,以平衡人工智能发展和数据安全保障的关系。另一方面,增加算法设计与算法应用的透明度。建立数据审查、问责和事后救济机制,以强化算法的“透明性”“可解释性”。算法设计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数据保密的方式及安全保障措施,设计方或使用方应披露算法逻辑、输入数据等要素,告知公众所收集用户信息的用途、限度,以增强算法设计的公正性。算法运营者应引入知识图谱、因果推断等可解释技术,对于算法模型进行可视化设计,以算法“透明”抵御算法“黑箱”,纠正算法不良程序,增强算法运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恢复算法“把关人”权力。对算法推荐进行“技术把关”的同时,要发挥算法推荐从业者的主体性,恢复对信息的人工审核、把关,实现信息传播的公共性和人性化。算法推荐的编辑应切实承担把关责任,明确主流价值在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导向作用,随时追踪、评估算法信息推送的影响,摆脱算法模式在书写代码、搭建技术架构时价值判断的无意识状态,避免在信息智能推荐时片面追求流量最大化,防止信息传播过程对公共利益的忽视。特别指出的是,应增强人机审核的协调性,算法推荐的编辑在智能信息推送环节要加强对历史虚无主义等敏感信息的人工筛查,注重对标题党信息、“三俗”内容的人工干预,当信息智能推送出现偏差时,要及时纠偏或阻断不当算法。通过改进安全风险评估和把关规则,加大人工审核的投入力度,实现“人-机”把关的优势互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三,压实网络媒体平台主体责任。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作为网络内容生产者、智能传播者,应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高度,合理合法使用智能算法,优化信息供给,维护网民权益。一是对媒体平台内信息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显著区分标记未登记、已登记的信息经营者,以供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二是对媒体平台内信息经营活动构建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的信息智能传播行为及时处置、报告;对媒体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及终止信息智能传播服务等措施的,应及时予以公示。三是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媒体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商品、算法服务及交易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智能推送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三)算法价值治理:抓好“贯彻-监督-整治”

第一,贯彻落实算法推荐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针对算法价值失范,依法施治是根本之策,让智能传播在法治轨道下发展。良法善规需要较强的落实机制,将形成的制度和法律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2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权责一致原则,贯彻《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要求,使法律法规在规范算法推荐信息服务方面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落实算法推荐的程序规范性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算法推荐的事先登记备案和准入制度,做好算法推荐服务的法律程序规范,从源头上规避不良算法的传播。另一方面,落实算法推荐的应用规范性要求。依法要求算法推荐服务者完善以保障算法安全、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为内容的落实机制,避免算法霸权、算法侵权。通过健全相关服务机制,使算法推荐服务者真正落实“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等16项“应当”要求,以及“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等10项“不得”规定,使相关法律法规产生实际效力。

第二,开展多维的算法执法监督。一是发挥好政府的监督职能。政府管理部门应在算法设计、数据应用、内容传播等方面进行常态化巡察,确保算法价值观正确、数据信息安全、智能传播规范。二是注重对算法企业主体的监督。算法企业在算法设计上应对算法科技有敬畏之心,在算法模型设计过程中做到自觉自警、自查自纠,坚持以正确、客观的画像来体现用户兴趣点,防止算法歧视。三是开展对网络平台的监督。网络平台应提升内部监测升级预警机制,加强对信息源、推荐规则的核查,运用平台外部监督机制,对平台发布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和随时抽检,以保证算法推荐内容安全有效,重点对新闻客户端、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媒体平台首页首屏、热搜榜单类等进行监督,把好算法信息传播的源头关。四是重视对网络媒体、自媒体的监督。在网络媒体、自媒体账号管理上,杜绝借用算法打造“网络水军”、进行“流量造假”等失信炒信行为,维护网络算法正义,促进网络算法平等发展。特别要加强网络媒体、自媒体资本来源与运作监管,因为“资本”具有“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25](P288)的正义性,也具有“发财致富就是目的本身”[26](P228)的非正义性,要防止算法推荐“资本思维”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让网络媒体、自媒体资本兼有社会责任。五是注重对算法推荐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规范算法推荐不可或缺的力量,必须发挥好算法推荐的社会监督功能,通过畅通算法推荐的社会申诉渠道,优化举报流程,完善核实奖励机制等,推动算法推荐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依法整治算法推荐乱象。一方面,加大对涉事算法企业、媒体平台的惩戒力度,彰显智能推送公平正义,对违规算法、滥用数据行为依法予以惩戒。针对一些平台媒体或个人利用算法侵犯他人隐私、“大数据杀熟”的行为,视情节依法进行惩治;对低信用网络直播、网络主播进行推荐降权、减持信誉分处理,建立违反者档案,定期巡查,以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打击云端权力腐败,增强执法本身的硬核实力,锻造网络执法队伍,使之有情怀使命、有敬业精神及执行能力,针对网络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的云端管理者,用“云网络”捕获“微腐败”,严明公法,严肃处理,同时,优化绩效考核,让算法行政权力运行规范有效。

(四)算法价值保障:提升“规则-技术-素养”

第一,健全算法政策法律公约。一是健全算法政策体系。算法推荐政策是政府为保证智能信息传播规范、安全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应把算法推荐规则纳入国家相关政策所建构的社会规则体系中,让国家政策指引网络算法健康、长远发展。二是健全算法法律体系。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法律的实施以政策为指导,健全算法领域的立法体系,划定算法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及行为规则,形成算法权力向善的制度框架,把算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法律制度规范算法权力,从而打造主体清晰、权责统一、互联互通的算法法律规范格局。三是构建算法公约。“人工智能时代需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建构相应的系统性规范,从而调整多方利益”[27],积极构建算法行业公约、职业道德伦理,发挥算法推荐主体的自觉性,促进算法行业自律。

第二,坚持算法技术创新与向善。“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3](P10),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将人工智能运用到新闻传播中[4]。算法推荐作为具有代表性的网络核心技术,对网络信息智能传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应推进算法技术创新发展、向善发展。一方面,政府应统筹政策、资金、渠道及人力资源,群策群力,重点攻关,打通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衔接的绿色通道,研发多元化算法系统,在算法创新中植入公平、正义元素,实现技术创新与技术伦理的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引入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资本研发算法、优化算法,通过设入用户满意度、传播时效、传播内容影响力等指标,让智能算法有温度、兼人性。

第三,提升算法主体素养。提升主体德性与智识是防范算法走偏的根本性要求。一方面,注重“专业学习+思政灌输”以培训专业人才。通过专业培训,提升专业人员的智能素养、数据信息素养及传播素养;通过理念和情怀教育,把建设网络强国、服务大众的理念情怀融入算法研发和应用;开展对算法应用伦理的研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融入行业价值体系,提升从业人员媒介素养。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宣传+科普教育”以提升大众素养。政府应注重对算法推荐的宣传,不断提升用户网络审美趣味和数据保护意识;融通多元渠道,上好全民算法普及课,增强公众数字化信息检索、信息甄别和信息选择能力,通过提升用户信息素养以“反驯化”算法,规范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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