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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的范式转换与对策*

2022-08-08郑光梁王宇豪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舆情公众信息

郑光梁 王宇豪

一、问题的提出

科技的飞速发展使新媒体、大数据技术与互联网呈现融合发展的态势,在物质生产、经济发展领域发挥不可或缺作用的同时深度融入社会生活,深刻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互联网环境下,新媒体快速发展使人人都是信息传播者和接受者。网络因其虚拟性、门槛低、成本少等特征悄然改变着中国大众传媒封闭的生态结构,满足了人们在这个世界中强烈表达自己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愿望,传达出相对多元的民众声音,呈现了正面的价值。然而,互联网新媒体产生的海量数据也放大了网络舆情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困扰着社会的健康发展。如何在跨时间、边界消弭、传播速度快的网络世界消除传统的网络舆情治理的弊端,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网络舆情治理协同化、智能化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时代新课题。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为网络舆情治理提供了全新的范式和解决方案,开启网络舆情治理的数字化新时代[1]。

大数据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相关课题一直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诸多研究成果给大数据视域下的网络舆情治理研究带来了理论启发和实践指导。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要抓住大数据技术赋能网络舆情治理的机遇,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前数据时代的单中心管治、命令式的行政思维模式和条块分割的治理思维已经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必须改变传统风险治理模式[2],借助强大的多媒体技术、大数据技术、分布式处理技术,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精准引导、精准掌控和精准监管[3],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全面化、自动化、科学化、精准化和个性化,增强网络舆情治理的效能[4]。二是关注大数据技术赋能舆情治理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风险挑战。一方面,挑战源于技术层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的网络舆情治理是相对意义上的全面,其检测盲区导致的算法偏差、舆情误判、信息管理风险等困境影响了技术、政治和社会三者的实践关系[3]。人工智能与算法决策在社会的广泛应用可能会使个人信息保护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5]。另一方面,挑战源于技术和治理的融合问题。技术强调的是一致性和标准化准则,追求绝对的效率,推崇精英、技术专家施治,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协商,推崇的是多人共同参与[6]。技术治理处处体现着技术理性的考量,其改革着重于硬维度的工具手段的升级,忽视了软维度的制度设计,从而形成实为“技术管理”而非“技术治理”的局面,导致技术维度的过度强化和价值维度的边缘化[7]。过度地强调技术治理会导致专家权力过大而走向极权;过度倾向于商业利益而扭曲的数据也会刻意掩盖社会分化的问题。三是集中在大数据技术对舆情治理路径与机制创新方面的探究。“治理”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使命的转换,要实现从传统的“管理使命”到“治理使命”的转变。智慧社会不断催生新业态和新生产方式、增加新的社会需求和诸多便利,同时会给社会生产、生活、交往带来新风险。这意味着智慧社会政府肩负着管控风险和释放红利的双重使命[8]。针对单向线性的治理机制存在的不足,有学者提出“为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必须建设突破传统思维、建构专家与数字深度融合的风险研判系统”[9]。还有学者于哲学层面进行思辨,用辩证法看待技术及技术治理在当代的影响[10],提倡摒弃“唯技术至上主义”“技术万能主义”,将“硬”技术和“软”治理相互构建,克服技术治理的短板和局限,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推动舆情治理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学界热衷于引入信息技术手段来探究网络舆情治理的规律,以及针对一些重大突发事件来探讨网络舆情问题,其研究主题和范围比较有限,都是基于政府的角度开展研究,忽视了其他利益主体对舆情治理的重要作用。当前,政府使命的转换意味着政府正朝着放权和多元共治的治理方式转向;网络舆情治理研究应该摒弃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粗放式研究,要着眼于多元利益主体的精细化研究。不仅如此,关注网络舆情治理范式转向的学者的研究重点也仅限于对治理范式转换后出现的诸多现象进行探讨,忽略了转换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矛盾问题。只有准确把握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好范式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新治理范式才能发挥巨大的能量,才能推动网络舆情治理健康发展。据此,本文尝试探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舆情治理新范式的构建问题,进一步分析网络舆情治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并借由新范式提出网络舆情治理的优化对策。

二、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范式转换

治理的本质是“引导”,终点是“善治”,是国家与社会力量为实现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而建立起的一种绝佳关系[11]。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如今的信息社会,治理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现状的改善、实现人类的进步;治理的方式与手段也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而发展、创新。“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就像望远镜让我们能够感受宇宙,显微镜让我们能够观测微生物一样,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在蓄势待发”[12](P1)。大数据在给网络舆情治理带来“治理新密码”的同时,也给传统的治理手段、范式等带来颠覆性的突破与变革,需要去重新定义。有学者指出,思维范式发生了包括数据从少量到整体、数据混杂却不追求精确、从寻求因果关系转向事物的联系这三个明显的转变,这三大变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12](P29)。有学者认为,大数据思维具体表现在思维的整体性、共享性、智能化和关联性四个方面[13](P89-91)。两位学者的思想都体现了大数据时代区别小数据时代的治理思维范式的转换方向。传统的网络舆情治理思维已经不能满足当代舆情发展和公众需求。因此,新公共治理时期,科学技术、社会治理与公共行政应有机结合,以达到促进社会运转、提高公共行政效率的目的,发挥数字赋能、技术治理的作用[14]。

(一)治理场域与主体:从“单一封闭型”走向“赋权共治型”

“场域”是社会学研究的分析单位,并非单指一个行动的物理环境,也包括他人的行为及与此相连的许多社会因素,不同社会因素在复杂的社会联系中都占据特定的位置,或者说不同的社会因素通过占据不同位置而在场域中存在和发挥作用[15](P347)。现代社会中社会环境就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小环境构成的,这些社会小环境事实上就是一个个具有特定位置关系的场域,有其自身特有的逻辑并且不可化约为其他场域运作的逻辑[16](P390)。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嵌入正是将这些原本具有自身逻辑和特色的不同场域进行整合,发展形成新的位置关系的治理场域。传统的政府监管理论是以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为前提假设,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为追求政府监管效能的时代目标而提出的,即以政府为单一主体,以管控为导向,管控的主要是传统的、相对确定的风险,有明确的风险源和对象。在大数据时代,风险的不明确性和风险性使传统的封闭性管理功能预埋着大量的风险隐患,仅靠政府自身难以应对这些风险,必须依赖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在内的多元结构主体,构建起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即“治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7](P75)。很多研究表明,单中心管理的科层制行政体系在应对开放的网络舆情时往往不具备塑造实现未来图景和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单一封闭”的政府治理会由于单一主体的效率不足引发回应不及时或者信息披露不透明,使谣言爆炸式负性传播,引发舆情灾难和群众的信任危机。在国家治理体系的任务结构中,政府治理的任务是政府自身的治理及回应和解决社会问题;社会治理主要处理社会多元实践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社会问题的治理必然是涉及多元主体的。大数据时代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关系逐渐解构,政府管理社会问题必然要从“管理模式”转向“治理模式”,从“封闭性”转向“开放共治性”,从“政府治理”转向“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适当地释放治理权力红利,将政府行政主体与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社区、企业等在内的行动主体交互并整合于统一的数字服务平台,形成全新的治理场域[18],在新的治理场域内,相关利益行动体的治理权力得到提高,减少了信息壁垒和信息打架等问题,进而提升治理效率。

(二)治理方式:从“经验主导型”走向“数据理性型”

基于传统的“韦伯式”治理范式,管理者往往采用经验主导的决策和监督方式,用以往对重大风险事件、舆情事件评估决策积累的经验来应付之后不期而遇的灾难和舆情,导致有关部门在进行网络舆情等风险治理时总是处于被动态势,只有在舆情来临时才能紧急采取相应措施。这种“经验主导”的治理方式作出的非理性预判,可能会因没有抓住舆情的风险特点导致舆论的错误性传播,以致很难提出针对性措施来化解此类网络舆情风险。随着科学技术向社会各个领域的逐步渗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手段,数据突破了传统经验的局限,成为现代分析网络舆情的一个重要工具,强调“效率高于一切”[19],极大地提高了治理的效能。大数据下的舆情治理通过不同平台的海量数据进行采集、爬取、数据处理和舆情分析,采用技术审核和人工审核的方法将“负性消息”“噪音信息”等有害信息过滤和吸收,对于舆情中不准确信息和敏感价值信息责令修改或永久封禁,最后再将审查后的舆情信息通过不同的平台进行展示和传播,确保舆论的正确引导和有害信息的及时遏制。同时,每个环节的重要数据信息要及时保存和更新,以便运用到以后平静模式和暴发模式时舆情的监督和治理(见图1)。数据理性让人们不再追求之前的仅依赖政府和技术精英通过垄断信息而进行的“拍桌子”的经验预测,而是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进行创新,提高了网络舆情治理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图1 大数据对于网络舆情治理流程模型

(三)治理议程:从“单线型”走向“交互型”

“议程设置”作为传播学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在传统的舆情传播和治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议程设置往往被认为是以强者为中心,强者才有权威设置议程。马克斯韦尔·麦库姆斯认为议程设置理论的总体关注点仍然完全以媒介为中心[20](P141)。传统的议程设置往往受制于一些特殊的利益集团压力,新闻媒体通过有选择性的议题设置进行报道,使公众的注意力转向新闻媒体所设置的“拟态环境”,引导公众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因此,传统的舆情传播都是通过政府议程—媒介议程—公众议程的单向线性传播,公众自然而然成为议题的被动接受者,造成政府和公众之间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鸿沟,难以提升信息的共享性和公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随着媒体技术的发展,长期以来低效的单向沟通模式被打破,公民个人不再受政权原子化的束缚[7],公众从原来的受传者角色向发布者角色转变,信息传播不再依赖主流媒体或者一些权威媒介,而是由草根发布,再进行“一传十、十传百”的传播。“传受合一”的议程模式强化了公众在舆论传播中的核心地位。数字技术时代,网络舆情不可能仅由政府和媒介的选择性发布来掌控,公众已不再被动性地接受单线型议程传播,往往是处在舆情发生的第一现场,公众的一手消息有时会先于主流媒体和政府的信息,进而通过网络算法和大数据精准推送,大规模的舆论扩散随即产生,传播状态由最初的“无视群众”发展为“传受融合”,技术带来的公共交流,数据带来的标准界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所谓的共建共治共享。公众议程逐渐受到重视,使得舆情传播治理议程由原先的“单线型”向“交互型”转变。政府议程、媒介议程和公众议程的互嵌融合、相互作用使公众从议题的被动接受对象成为议题的决定者和选择的主体,公众的话语权在大数据时代得到了彰显和提升。

(四)治理模式:从“串联型”走向“并联型”

横向极端分化和纵向高度科层化特征反映着传统的舆情治理途径的钝化和僵硬。所谓横向极端分化是指政府部门之间或政府部门与相关权力部门抑或相关利益部门之间没有联系分享的渠道,各司其职;纵向高度科层化是指政府部门、相关权力部门、相关利益部门纵向分层,呈现串联式的逐级权力增大的垂直管理体系。在传统社会背景下,采用“风险确定—专业化监管治理—稳定的监管治理效能”的单一线性治理步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大数据掌控的互联网时代,网络舆情的发生充满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传统的封闭、层层汇报的“串联型”治理体系暴露出钝化和僵硬的短板,效率损失大、执行力度缺失,甚至引发漏洞危机。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大数据分析、智能算法、5G通信等技术打破了原有的封闭壁垒,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形成了治理的“并联式结构”且呈现多层次的立体化特征[21]。质言之,“并联型”治理模式下,各实践部门之间始终平等,每个治理分支上的效率损失几乎为零,且呈现治理主体权责清晰、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相统一的治理立体化样态,极大地提升了信息社会治理的质量与效果。实践中,政府行动部门和相关利益行动部门之间通过大数据和云网络等技术储存、搜索、备份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在各部门间穿插共享,在舆情初始阶段就能及时运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数据启动预案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遏制住舆情暴发的苗头;而纵向部门改变了原有的自上而下的科层制度,基层的百姓声音可以直接通过大数据或互联网平台引起上级部门的关注,加大了“草根”发声和民主权利的维护。例如,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主流媒体公众号及微博平台都设置了留言板功能,公众可以在平台上建言献策,通过媒体的放大,由上级部门直接获取并采取相应调查和对策,提高了治理的效率和治理的多元参与度。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句话精辟地反映了大数据时代互联网舆情治理范式转变带来的机遇和面对的挑战。当前,我国利用大数据技术和大数据思维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消除了诸多传统治理时代的痼疾,但在实践过程中,网络舆情治理仍然面临着行动主体联动钝化、公众传播极化、信息碎片化、注意力经济导致媒体利益化等矛盾困境。解决这些矛盾问题是我们实现网络舆情治理范式转换的必由之路。

(一)多元治理与行动主体联动钝化的矛盾

政府是网络舆论监督、舆论引导和舆情治理的主导者,也是互联网有序运行的基石。政府改变了原有的垄断封闭性和“串联型”治理模式,进而向“赋权共治”和“治理并联型”的多元治理模式转化,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深层角度来看,纵向的政府体系是建立在一元权力中心基础上的,而社会多元化需要形成横向的协调机制。在短时间内强迫政府转变治理方式进而转变为横向化政府,这就要求具备多元化治理理念与行动主体联动机制,而在新的场域内这些必备条件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深入人心、发挥作用的。此外,既有行动主体在信息管理、数据共享及工作逻辑等方面的行动关系是趋异的,当不同的行为主体形成一个新的实践场域时,根本无法及时、明晰地确定自己的行动边界,也不可能规范和限定自身的权责,因此造成了大数据时代治理的多元需求与联动钝化的矛盾。一方面,基于主观因素考虑,相关行为主体以各自的利益为上,相互信任不足、协作乏力、迟缓,最终造成实践场域之间的“不愿共享”和“不敢共享”。“保护权力和地盘是任何政府部门的天然倾向,除非外力迫使,政府部门常常倾向于规避组织的关系”[22]。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相关利益主体,由于职能和目标不同,都有属于自己的领地,也都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决策部署。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达成共识、协同合作”的基本前提,不能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合作纽带,这样就产生了跨部门间的数据壁垒、数据空洞和数据重叠等问题,造成联动合作困难。另一方面,基于客观因素联动共治效率不高,多元主体未形成良性互动。由于不同时期、在不同平台上研发出来的信息系统在信息编码规则、数据库、语义更新、网络运行环境等方面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统一,导致有些公共数据无法实现调处、互联互通和整合利用[23]。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成立了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网络舆情评估力量增长迅速。但从实践来看,网络舆情治理的评估和主体共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重大的舆情风险治理仍是以政府为主导,没有形成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显然,这些因素势必会造成场域矛盾,导致脱域,以致影响数字赋能网络舆情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二)大数据信息茧房效应与公众传播极化的矛盾

媒体信息技术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催生了大量舆论危机。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的单向沟通方式,使公民政治参与得以实现,信息技术赋权的非均衡性使公民的赋权被称为“被多方规定的赋权”[24]。换言之,信息技术打破了原先的“政府强、社会弱”的信息不均衡状态,公民可以更便捷地表达个人意愿,甚至可能发出更大的集体的声音。但是,治理技术并没有根本实现基于政治控制和政治平等原则的民主[25]。对于政府和技术专家来说,信息技术赋予其更大的主导权力,对于公众而言,这些信息技术通过“量身定制”的信息推送将公众局限在特定场域内,这种特定场域在传播学中也被称为“信息茧房”。“信息茧房”效应是指在信息领域人们关注的信息始终会被自己的兴趣所引导,久而久之就会像蚕一样将自身桎梏于“茧房”中的现象[26](P8)。媒体的大数据算法和大数据用户的画像技术,将公众局限在自身的“茧房”当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舆论场。久而久之,广大公众被逐渐禁锢在技术壁垒的高墙之内,封闭性环境下的舆论传播必然会走向非理性,“茧房”里的网民舆论必然会走向极端化,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造成负效应,这就是传播学当中的“极化效应”[27](P194)。这样就产生了媒体大数据算法与公众传播极化之间的矛盾。此外,公众传播极化现象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实现大数据与“议程设置”之间的恰切。议程设置原本是政府、媒介用来引导受众进行内容选择和意识形态稳固暗示的一种方式,但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冲击下,更多的新闻是依赖大数据和写作机器人进行创作生产的。新闻信息开始出现“流水线生产”的倾向,引导性越来越弱而个性化越来越明显,造成议程设置的目的性减弱,新闻本身的价值也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进而产生媒体信息失真和价值性缺失等风险。加上一些利益集团购买“热点”,“五毛党”就会形成对舆论的操纵,虚假信息一时间内会成为“主流信息”,影响议程设置和受众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产生所谓的“极化”现象。在“信息茧房”和“极化效应”的双重影响下,“网络暴民”可能会井喷式增长,严重危及网络及现实社会的秩序。

(三)全面理性主义与信息碎片化的矛盾

网络时代,技术要素、社会要素和政治要素是决定舆论宣传效果和网络话语权的“三驾马车”,三种要素自身的力量转变决定了社会舆情生态的状况[28]。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要素的赋能定会为理性主义的延伸与衍生注入强大动力。这意味着现有大数据技术运用结构性知识将“个体”看作不同基因算法、行动算法、语言算法的集合体,通过充分吸纳现有的结构性知识不断地认识个体,实现所谓的“量化个体”,并试图精确到“个人”,从而帮助个体作出选择,使社会看起来更加具有效率和秩序,这种社会形态便是尤瓦尔所称的“数据主义社会”[29](P295-296)。数据主义社会中,“科技黑箱”对海量数据进行精确计算的算法,代替了人们运用有限的认知进行决策的选择。数字技术赋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类实现了从“有限理性”向“全面理性”的突破,然而,“全面理性主义”必然会忽视人的情感与自身价值,造成人自身行动主体性的消减,使正在逐步适应各项政治社会制度、积极参与政治民主生活的人们容易陷入数字化黑洞,最终导致对以零星、碎片式的见解形式出现的舆论传播失去判断力,造成被碎片化网络舆情“牵着走”的后果,从而推动舆论的负向发展,甚至为网络民粹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契机。事实表明,网络舆情生态既受“三驾马车”力量此消彼长的影响,也是网络时代信息碎片化的产物。碎片化信息产生的舆论如果是消极的且没有得到及时治理或遏止,这个信息会在传播过程中依据基准表达超幅震荡。“一条肮脏的信息可能看起来像一个微不足道的问题,但如果你把这个‘微不足道’的问题乘以数千或数百万条错误、重复或不一致的数据信息,它就会成为混乱的处方”[30]。一个事件在持续诉求驱动下,原有的碎片化信息互相激荡,再引入新的碎片信息,不同的信息不断融汇组合,碎片化信息就会以迅雷之势滚动传播[31],导致人们摸不清事实真相,公众的不满意程度大幅上升,进而增加了各种不必要诉求,甚至作出错误的判断,为网络舆情治理埋下巨大的隐患。

(四)媒介道德与“注意力经济”利益的冲突

曼纽尔·卡斯特提出的“传播力”所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媒介即权力”,“传播媒介对个人和社会进行影响、操纵和支配的力量,它既能建构客观世界和社会现实、改变人们对外界的感知和认识,也能作用于外部环境,使社会关系和结构发生巨大改变”[32]。新媒体技术的革命,就是一种对既有关系的破坏和结构的重构,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形成过程。公众接受舆论的影响主要来自媒介,媒介具有最高的舆论效率,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大舆论范围,可见媒介权力在当今社会不容小觑。但不可否认的是,从市场和社会的角度看,“掌控大于服务”,企业等资本力量对信息资源和技术的掌控和垄断,导致公民处于博弈的不利地位。在当今所谓的“注意力经济”商业模式下,社交网站、社交媒体等新媒体运营商始终代表着“私有资本”,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被赋予许多主导的权力,他们更多将媒体行业看作是资本游戏的前沿阵地而非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表达主流文化的重要场所。公民往往成为所谓“割韭菜”的第一受害者,造成大数据时代舆论治理的媒介道德与注意力经济市场需求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引发当今互联网治理中的诸多乱象。

“注意力经济”是由高德哈伯正式提出的,信息社会中稀缺的不是信息而是人们的注意力,注意力是稀缺资源,注意力创造了价值[33]。大数据技术下的网络世界,注意力已经变成经济活动的第一要素,“无注意力不利润”已成为当代经济生活的常态。有些媒体为了迎合信息经济的发展特点,满足自身的经济追求,不顾媒介素养和道德伦理将舆情事件“夸张化”甚至“妖魔化”来博取关注和点击量。在各种舆论汇聚的网络上,在“注意力分配”和“吸睛规则”的重叠影响下,一些爆炸性、煽情性、耸人听闻的舆情才能成为焦点,受到大众的“追捧”,徒增了非理性舆情的传播。如某些门户网站的“热搜”功能,可以通过“买热搜”的方式将“非主要舆论”推向热搜榜的前几名以吸引网民的眼球。“网络水军”和“网络五毛党”不顾伦理道德,无视舆论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利益驱动下肆意发布不良信息,使网络谣言不断地发酵,进而影响网络舆情的监督和管控。

四、大数据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的对策

马克思主义科学观指出,技术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它延展了人的自然肢体,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中介,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法与手段[34]。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及大数据治理范式的转换,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带来良好的机遇和强大的内生动力。现阶段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方式和手段与大数据技术并没有完美融合,出现诸多实践上的矛盾。基于大数据网络舆情治理范式转换,网络舆情治理需要贯彻“群众至上”宗旨,打造媒体融合互通的治理模式,强化治理过程中行动主体联动共治机制,采取促进“数据理性”与“理性思维”相融相生等优化举措,才能使网络舆情治理数字化建设落到实处,开创网络舆情治理新格局。

(一)贯彻网络舆情治理的“群众至上”宗旨

在政府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制度优势要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如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等制度要素能够不断推进公民政治参与度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这样,治理行动和治理目的才能完美结合。大数据生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政府—媒体—群众传统的从上到下的议程设置规律,很大程度解构了仅限精英发言的“上游参与”模式,实现了“草根发言”模式的重构,极大地提升了“群众议程”在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地位。公众不再是纯粹的、被动的治理客体,也是治理主体[35](P5)。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认为,人民才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人民大众是互联网的大军,是舆情传播的有效推动者及治理效果的反馈者,识民力和集民力体现了我国舆情治理的民主性,这对民主化社会是具有极大进步意义的。

坚持“群众议程”至上的网络舆论治理思维。首先,要培养和提升民众自身的“大数据”素养。很多民众在网络中总是处于被动状态,被大数据的算法和推送等碎片化信息所迷惑,轻易陷入“大数据陷阱”,弱化了自身的主观判断,沉溺于碎片化、去中心化、娱乐化的信息中。甚至由于置身“信息茧房”,无视、曲解一些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和深层的价值。因此,公众需要提升自身的“大数据”素养,不断地锻炼自己对于各类繁杂信息的判断、理解和反馈能力,打破“信息茧房”的束缚,在舆情发生之时理性分析和冷静思考,不做“大数据的奴隶”,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形成自我约束、理性的大数据思维。其次,要增强公民意识,强化“群众议程”在互联网上的主流地位。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网络“草根声音”,及时有效地疏导网民情绪,鼓励公民针对网络事件发出理性和公正的声音,积极引导以促生舆论共识;同时,政府和媒介等议程设置主体要改进和完善自身的传播方式,创新传播路径,积极挖掘群众广泛接受的语言形式,拓宽公众舆论引导的渠道。要通过各种全媒体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加丰富的表达诉求和分享的平台,让公众的话语权和参政议政权得到进一步的关注和提升,营造更加文明和谐的公众网络交流互动环境。

(二)打造网络舆情治理的媒体融合互通模式

及时利用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等有效手段进行舆情治理不仅是达成社会共识的需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整合能力的重要体现。首先,政府自身通过“新媒体+传统媒体”融合进行主流舆论引导。习近平强调,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坚持公开透明的做法,增强舆情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6]。要树立融媒体的观念,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的融合模式,创新“主流声音”传播途径。要贯彻官方信息跑在非官方信息前面的传播宗旨,加强政府网宣部门、公关团队与媒体的沟通宣传;利用传统媒体将主流媒体最全面最权威的信息第一时间通过电视、报纸等平台传播给公众,结合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官方消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避免出现信息“真空期”“真空地带”,使信息传播更加全面、快速,不断地向社会输送正向有效信息。

其次,加强政府与媒介互通放送主流声音。政府为媒介传播提供了平台和可能,媒介为政府发声增加了传播介质和传播效果。两者在现实的风险舆论治理中互利合作,缺一不可。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及公众正能量舆论场的构建赖以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和相互配合。从网络舆情的弹性特征来看,对于不当的言论和负面舆情,仅仅采取捂、压的方法是无济于事的,只有调动、引导正确的舆论,激发公众站出来说理,讨论错误言行、舆论的实质和危害,才能把错误的舆论主体争取到正确的舆论导向上来,彻底清除错误舆论的思想毒瘤。所以,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增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提高媒体公关能力和水平,建设“媒体友好型政府”,媒体才能真正成为政府的喉舌和民众的传声筒。互联网媒体具有放大舆论的功效,不仅起到传播意见的作用,而且能够再现意见的声势,渲染舆论的力量。因此,媒体应当明确政治立场,以诚恳坦率的思想作风把握社会脉搏,建立多媒体的联动机制将好事放大化宣传、坏事教育化警示,积极向公众传递政府的真实声音,肩负起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政府、媒体、公众三者互动的良性局面,在最大程度上凝聚共识,优化网络信息文明建设。

(三)强化网络舆情治理的行动主体联动共治机制

在场域相关的概念体系中,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位置,在分析行动主体时,必须要分析行动主体在对应场域中的位置,并勾画出行动主体所占据位置之间的客观结构关系。在数字赋能网络舆情治理的实践场域中,行动主体的参与是基本要素,要明确多元行动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多元主体在场域中的位置及关系,才能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行动主体联动共治。权力场域是所有场域的“元场域”[37](P631)。政府显然是任何实践场域中最具权威属性的实践主体。网络舆情治理场域中,要实现以政府为主体,与其他利益共同体共同治理的平衡治理格局;整合优化治理主体力量和数据资源,推动形成“政府统一指挥、有关部门上下联动、资源数据平等共享、舆情发生反应迅速”的中国特色网络舆情管理机制,真正实现治理主体的“赋权共治”和治理途径的“并联治理”。

全面整合相关舆情治理组织机构。利用现阶段高度发展的互联网、计算机、大数据技术等方式打破原有的横向极端分化和纵向高度科层化的组织模式,形成以“治理流程”为核心的多部门协作的治理机构。各部门将各自的数据、信息资源等开放到共享平台上,突破原来条块分割的数据壁垒,各取所需,避免不必要的治理真空和数据打架,实现资源的最优分享和部门之间的高效流通合作。这样各部门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能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实现跨部门的合作,最终形成组织机构的赋能协同治理。

以技术联合推动网络舆情协同治理。大数据、云网络、移动网络等技术以强大的数据收集、分析、反馈等实践能力,能够实现舆情治理组织机构的整合,打破横向极端分化的工作壁垒,为网络舆情协同治理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有研究表明,一个国家最有意义和价值的数据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果将这部分数据“激活”,数据开发者能利用大数据开发创新应用,提供更好的服务,创造更高的价值。这种通过技术推动的协同治理需要政府整合相应的机构数据并以统一的形式来实现资源共享,实现部门与部门、城市与乡村、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大数据信息共享,形成一套应急系统以实现协同治理,为突发舆情、舆论暴发时的无缝衔接治理提供有利条件。

(四)促进“数据理性”与“理性思维”相融相生

大数据技术全方位地改变了网络舆情治理的思维范式,使网络舆情治理乃至整个社会都进入了数字时代,“数据理性”已经成为当代治理新“密码”。

第一,通过技术创新,构建“小数据”“大数据”优势互补的技术治理模式。从本质上说,技术比数字更重要,数字治理是当今社会的治理新课题,技术则是熟练使用这些数字进行有效治理的关键。大数据技术会通过信息的精准计算对舆情的程度进行评估、分析,具有信息容量大、信息类型丰富、获取速度快等优点,但是,大数据信息永远是相对全面的,在监测和分析技术的介入下可能会引起数据信息“偏差”,导致舆情误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遗漏性。利用“小数据”进行舆情分析时,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精确定义变量、控制数据生成机制,减少信息偏差。这就需要我们在网络舆情治理中以大数据治理思维为主、“小数据”治理思维为辅的方式,综合两者的优势以提升监测的准确性和治理的高效性。

第二,培养公众的数据理性思维能力。大数据成为当代“治理之钥”,但过分追求数据,带给人的反而是“奴役”。在信息过剩的时代,人的理性受到外界最大的干扰就是成千上万的信息数据。人们获取到什么样的信息将直接影响他所作的理性选择。“数据”与“思维理性”的相融相生是保持公众数据理性的重要手段。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大数据所宣称的“样本=全体”只是一种假设和理想,并不是现实。大数据分析结果只是“仅供参考”而非“标准答案”。实践中,针对“网络五毛”“信息茧房”及虚假信息等数据技术负效应问题,公众需要培养自身的数据理性思维能力,遵守实践与理性的逻辑平衡,以甄别信息的真伪,避免陷入盲目追求数据的困境之中。感觉数据存在误读与偏差时不要急于定论,而要通过更加精准的数据筛选和全方位的信息获取进行分析再下结论,这样能够有效地防范被数据算法技术挟持或控制,提升对互联网信息的选择和判断能力。

第三,政府、主流媒体等舆情治理主体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以回应民众关切;相关部门要及时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等管理办法;加大力度打击流量造假、干预热搜、刷量控评等操纵网络舆论的不法算法推送行为。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正是对“摸不着也看不懂但却广泛影响普通网民生活”的算法推荐技术的约束和规制,保障民众的“数字生活”更加安全、规范。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升网民的理性参与能力。网络谣言或舆论走势关涉的并非只是单纯的社会事实,和人的思想动态、认知、情感立场息息相关,在主流舆论场无力且不能过滤和掌控一切信息时,应理性地借助一些民间舆论力量参与其中,如与公众人物、网络大V等意见领袖形成积极的联动关系链,多方位遏止谣言的二次传播扩散,防止舆论的不利走向;通过联动的力量对网民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培养网民的传播素质,合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增强网民应负有的理性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在网络世界,民心、民意必定是影响一个国家在虚拟世界掌控力的关键因素。相关部门要切实从民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不断解决民众的现实与网络世界的矛盾问题,完善信息透明机制,这样才能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才能在舆情暴发的第一时间了解民意、化解民怨、凝聚民心,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舆论对抗,从根本上赢得民众的支持与信任。

五、结 语

互联网信息技术满足了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呈现正面价值。然而,大数据等技术治理充满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困扰着社会健康发展。技术的作用不能夸大,技术只是工具,并不能取代人在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换言之,提高国家治理水平还是不能仅仅依赖“硬”技术,重点应该考虑“硬”技术和“软”制度之间的平衡。大数据赋能网络舆情治理,化解现实网络产生的实然矛盾,体现了“软技术”和“硬制度”的平衡,只有“软硬兼施”才能在网络舆情治理场域中发挥技术的最大作用。本文突破了网络舆情治理的单一技术或人为视角,将其放在大数据分析技术、大数据赋能等数字生产体系中去理解,从“技术”与“主体”两个维度对网络舆情治理范式的应然状态、实然困境及治理之道进行探讨,提出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治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随着信息社会的繁荣发展,大数据技术赋能网络舆情治理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研究领域上会逐渐细化并实现跨学科的深入研究。单从政治学、传媒学并不能完全对问题阐释清楚,必将借助哲学、社会学、统计学、管理学等众多学科深化对网络舆情治理的分析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纳入量化分析,运用政府、媒体、公众的问卷样本进行数据分析、补充论证,提高网络舆情治理的宏观对策、微观执行的时效性与实践性,以便对突如其来的舆情事件进行充分回应和高效治理。在具体问题上,如何加强网络舆情治理制度体系规范化和数字技术制度化,如何建设媒体“友好型政府”,如何挖掘议程设置理论为大数据赋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新思路,如何避免大数据舆情治理的数字避责、形式主义、消极偏向等问题都有待深入探讨。随着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拓展、研究内容的不断深化,网络舆情治理范式必将趋于完善,赋能网络舆情治理实践,推动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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