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现实的人”视域下正义主体规定性及其当代价值
2023-01-11刘敏敏
刘敏敏
(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是实践活动中特定主体对整个社会关系的评价与判断,它受制于特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最终指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从本质上讲,正义承载着人们对人类生命的价值追求。由于判断正义的主体是由每个个体组成,所以关于人的阐释就成为了探索正义实现的根基性问题。从现有的研究现状来看,学界关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当代价值等问题研究成果丰富,但从人学理论基础出发挖掘马克思正义思想当代价值的研究尚有不足。特别是现有的研究缺乏聚焦从“现实的人”这一特定视域,探讨正义主体的规定及其当代价值。面对时代的拷问,正义不是在任何思辨性的逻辑演绎下,依靠对抽象性的正义主体作出评价来实现的。相反,正义是基于“现实的人”的丰富属性及其社会生活的实践性来体现的。从“现实的人”的视域出发看正义主体的规定性,一方面是对马克思正义思想逻辑起点理论基础的夯实,另一方面可以基于价值评判主体的特质,进一步探索其当代价值,进而实现增进人民福祉的公平正义。
一、马克思对正义主体的批判性认识
“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得以建构出比西方传统正义思想更具科学性的正义思想的一个前提条件。从古至今,诸多思想家与哲学家将“抽象的人”当作自己构建正义思想的理论前提。究其原因,主要是受西方哲学的形而上学传统的影响。在此传统影响下,哲学家们很少去批判这个固化的前提,而是将现实存在和一般事物的抽象化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对此,恩格斯于1893年在给梅林的信中写道,“因为这是思维过程,所以内容与形式都是他从纯粹的思维中——不是从他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他先辈的思维中得出的。他只和纯粹的思维材料打交道,他直率地认为这种材料是由思维产生的,而不去研究任何其他的、比较疏远的、不从属于思维的根源。而且这在他看来,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他看来,任何人的行动既然都是通过思维进行的,最终似乎都是以思维为基础的了”〔1〕。这种思维过程,起初对于身处书斋中的马克思具有一定程度的迷惑性,但当马克思深入工人与社会的运动中时,他就开始反思与批判这种固化的前提。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对黑格尔、费尔巴哈的人学思想予以批判,指出“现实的人”不是抽象性的对象、“现实的人”不是感性对象。“正义”是以“人”为评判主体的正义,在他看来,“人”必然不是抽象性与感性的存在物。因此,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特质的确证决定了正义主体的特质。
(一)正义主体不是抽象存在物
在黑格尔对“人”的规定层面中,“人”是欠缺现实社会关系属性的绝对精神的被动执行者。黑格尔以研究人的精神世界为原点,将人悬置于绝对精神的内部循环中。甚至他把劳动理解为精神劳动,认为人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劳动的结果。”〔2〕因此,他认为人之所以能与动物区分开来,是因为人具有能够意识到自身存在的理性和思想。但在马克思看来,由于黑格尔继续延续之前的原点(以自我为中心的“抽象的人”),进而导致他对人本质的理解存在巨大的局限性:一方面,黑格尔笔下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只是纯粹的思维辩证运动,而非生产实践活动,因此人仅仅表现为自我意识的存在;另一方面,纵然黑格尔肯定了人的能动作用,但由于“绝对精神”占有绝对的主导作用,在黑格尔那里,世界就是精神超出自身后成为绝对精神的过程。而人的自我意识的能动性在此逻辑下就会被无限地夸大,人仅仅成为绝对精神外化产物的一个环节,于是人又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抽象化、思辨化的境地。
受此“抽象的人”的影响,在观念形态上,以往的正义论者普遍追求一种永恒的、抽象的正义。但在马克思的视野下,正义的主体既不是抽象性的存在,也不是普遍性“绝对精神”的存在,而是自然界中一个实实在在与动物相区别的存在物。人一旦与动物相区别出来,就具有了一种正义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通过对现实社会中的“规范调节”“权利诉求”等方式来维系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上来讲,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体现着人的社会性本质,正义主体在不同阶段下对现实规范的调节都旨在实现人的本质、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最终使人成之为人。总之,正义的主体是具体的,从正义主体自身的生成与完善来看,正义是不断超越于主体且基于主体本质性力量,最终指向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判断。
(二)正义主体不是感性存在物
在费尔巴哈对“人”的规定性层面上,“现实的人”被赋予了感性的色彩。他提出用直观感性把人从思辨、抽象拉回到现实感性世界。费尔巴哈将人的规定性列为爱、善与人格性。此外,他还把宗教的定义泛化,用语源学将宗教看成是人的本质,并且幻想着爱可以克服一切阶级、地位、礼仪的冲突,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费尔巴哈认为通过宗教这一载体,人实现了从“精神人”到“自然人”的转变。但这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对人的理解存在诸多的思想误区:一方面,费尔巴哈从直观的形式把握客观世界与理解人,严重忽视了人的实践功能。因为对于费尔巴哈而言,他认为客观世界的发展过程是一个纯粹的自然过程。也就是说,费尔巴哈并不认为客观世界是作为人的实践对象而存在。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批判:“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做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3〕54因此,费尔巴哈已然无法把握人的实践活动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作用。此外,当费尔巴哈从感性、纯粹直观意义上去定义人时,他提及的所谓“现实的人”就不可避免地从属于它的类本质与“爱的宗教”。这主要在于他并没有从根本意义上把握人的社会性这一属性,而是单纯地把人的本质归结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进而提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和“人是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西方诸多正义理论者倾向于从“感性的人”的角度出发对正义的缘起进行规定。殊不知,正义主体也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即没有离开社会的正义主体,亦没有离开社会的正义观念。对于正义的考察,马克思并非立足于感性的对象以及主观臆想进行阐述,而是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上。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主体不是感性存在物,因为正义主体是在“实践”这一根本存在方式中不断推动“正义”这一观念的发展。人们的社会关系是在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建立的,而人们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建立起特定社会中的正义观念的。鉴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就正义而言,其本质上是关于摆脱人与人的单向依存关系,使人的主体性与创造性能得到充分发挥的一种内生力。
二、“现实的人”视域下正义主体的规定性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61在这里,马克思提出的改变世界,在理论层面上,首先是推翻那些将人的本质抽象化的学者们建构起来的“世界”。在面对正义问题上,他从“现实的人”的角度出发,为其正义思想的建构寻找一个“阿基米德点”。总体而言,他批判与分析了以往哲学家在人的理解上的“抽象性”与“感性”。马克思一反黑格尔“从天国降到人间”的做法,以“人间到天国”的思维方式指出人自身以及其存在的所有关系活动是人类所有历史活动得以展开的重要因素。“我们的出发点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4〕525-526具体而言:
其一,“现实的人”是有生命的存在物,即“现实的人”是自然存在物。这是人之为人的自然属性。人是自然界持续演变的产物。对于自然界中具体的人而言,他既不超越于自然之上,也不超脱于自然之外。相反,他是自然中的自然之物,他同样会具备自然中的动物属性。因此,人与人之间一切关于围绕自身生命存在而展开的占有欲、贪欲等都是一种本能的外化。
其二,“现实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且处于一定的物质界限和生产关系中的人。一方面,主体创造物质生活及其生产关系,它是实践活动的现实主体,这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现实的人”受制于特定的物质前提,以其物质生活条件来表征和展现其自身。整体来看,“现实的人”具有实践主体、历史主体与社会主体三重维度。实践主体维度表明“现实的人”是兼具主动与受动双重性质的主体。历史主体维度表明“现实的人”具有历时性特质。马克思把“现实的人”确立为人类历史活动的主体,在“现实的人”之外,不存在其他的抽象的历史主体。同样,除了“现实的人”的现实活动,根本不存在抽象的历史活动。真正的历史活动既不是少数个人的历史,也不是精神的历史,而是群众的活动。社会主体维度主要体现为人是社会存在物,每个人在社会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并且被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制约。“正义”作为人之正义,特定社会中正义的评价主体既不是存粹思辨中的抽象存在物,亦不是简单的感性存在物,而是具有多重维度特质的“现实的人”。马克思正义思想就是以此为逻辑起点而展开建构的。在马克思那里,他从人的现实实践、生活世界出发进行考察,把人视为不断变化发展的人,并以此确立了正义主体的规定性。
(一)正义主体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存在物
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说明“现实的人”是通过实践活动共处于一定的关系状态中。从人的社会性特性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从人类开始活动的那一天起,正义就已经渗透在人类生活之中。正义是特定主体对整个社会关系的评价与判断。“现实的人”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过程中结成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其中包含人与人、人与社会、甚至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正是在这些社会关系中,主体才具有评价与判断的对象。另外,从人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出发,正义主体对社会关系作出评价时也应该是多层面、多视角的。在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层面上,正义体现于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过程之中。一方面,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于剥削、压迫与奴役的状态时,处于不同状态下的人就会生发出不同的价值判断,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当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处于不对称性的状态时,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会因正义与否加深或者降低对该社会有机体的认同感。当然,一个真正正义的社会不只体现为社会对个人的满足,还表现在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实现上,也就是个人在物质与精神层面上对社会的奉献。此外,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人类生命的存在是一个不断否定发展的过程,并非仅仅是抽象性的设定。因此,人类生命的存在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这种制约不只表现为社会性制约,还体现为受制于自然性因素。所以,正义作为一种可以促使人类生命完善的价值追求,正义主体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就不得不去思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化自然”的过程中,如果自然不能够得到人类的关怀,或者人类在作用于自然的实践过程中,没能将作用的范围与内容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当自然对人类报之以灾害时,生活在其中的个体就会出现对正义问题的思考,确切来说是对生态正义问题的考量。因此,在此种意义上讲,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促使人类在生活实践过程中作出关于生态方面的价值判断。
(二)正义主体是一定生产方式下的存在物
在马克思看来,正义主体绝不仅仅是受社会关系的影响作出的一系列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正义主体的判断与评价还在于受特定社会中生产方式的影响。也就是说,作出价值判断的客观依据在于生产方式,我们对正义的理解还必须回到物质生活条件中进行考量。生产方式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而且还是主体作出价值评价的决定性因素。总体而言,鉴于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生产方式对正义主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生产力存在于人类自身的实践活动之中,它不仅具有人的属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也就是说,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生产力是具体的,不存在抽象的生产力。因而,对于个体而言,生产力本身也就会出现正义与否的问题。比如,个体会对现阶段的生产力作出价值判断,认为先进的生产力是正义的,反之则是非正义的。另一方面,生产关系也同样具有正义与否的问题。生产关系包含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产品分配关系。因而,当这三方面的关系处于和谐状态时,主体就会作出“该生产关系是否公平正义”的判断。当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这三方面的关系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它的正义性也同样会由生产过程(生产、分配、交换等)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配关系体现出来。总体而言,生活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个体是具体的存在物,他是能够实实在在地对特定社会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出价值判断的主体。这些客观基础的存在催生着不同个体正义观念的产生。
总之,正义主体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不断地对其所属的社会作出价值评价。从此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正义具有从属与派生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讲的那样,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人们的存在由人们的意识决定。马克思主义之前的正义论学者们并没有辩证地看待正义等道德观念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他们普遍从抽象的正义观念以及人性出发,将生产方式置于正义观念之下,用正义理念来审视、评判社会。殊不知,对正义作出判定的主体是具体的现实的人,更确切地说,是生活在一定生产方式下的具体的人。
三、马克思正义主体规定性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从“现实的人”规定出发,打破了以往以“抽象的人”为逻辑起点的固化前提,确立了正义主体的规定性,建构起一套科学的正义思想。这种从“现实的人”视域出发对正义主体特质的探索,对我们在新时代多层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平正义
在新时代,实现增进人民福祉的公平正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一环。公平正义是由广大人民群众根据现实状况作出的价值评价。“现实的人”蕴含着“实践的主体”“历史的主体”“社会的主体”三重维度,这为党和国家通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来实现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南与方法论指导。
“现实的人”是实践的人,实践是“现实的人”存在的基础。人类的全部社会与历史都是“现实的人”通过实践来创造的。因此,正义的实现还需要“实践的人”来完成。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135这蕴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现实的人”在实践中开展着物质生产活动以及其他的政治实践活动;另一方面,“现实的人”在开展的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对“现实的人”而言,这些实践活动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以此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正义的实现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重要衡量指标。目前,我们步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取得了伟大的成就,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我们党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与奋斗目标的过程中,激发了亿万人民群众的创造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持久的内在驱动力。为此,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依然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动摇,在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中表达人民的心声,把众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现实问题融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的伟业中。另一方面依然需要我们坚持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人民性”,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以便于保障人民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进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切实的保障。
“现实的人”是历史的人,是具有历时性特质的人。马克思明晰了推动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力与主体力量问题,他指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4〕287。人类历史持续发展、变迁的动力是人的物质实践活动,而社会发展、变迁的主体力量是人民群众。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历史是人“自己的形成过程”〔4〕211。也就是说,“现实的人”是在“历史活动”中的人,一方面,“现实的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另一方面,“现实的人”还受到历史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为人这一主体的实践能力受到已有的生产关系、生产力水平等条件的制约。而“现实的人”又最终指向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这将注定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必将经历一个不断进阶的过程。基于历史面向未来,我们追求的是一个更高层级的正义。这一原理启示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正义观,单纯的“先前历史”与“后来历史”都无法对今天的现实作出正义与否的合理评判〔5〕。此外,我们要想实现更高层级的正义,必须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对“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追求的实践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马克思,就是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仅确立了党的理论的人民底色,而且为我们正确看待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人民信仰树立了正确的正义观。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人民的获得感与安全感与日俱增,在补齐民生短板的同时进一步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现实的人”是社会的人,它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主体。人是社会存在物,每个人在社会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并且被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制约。因此,人作为社会主体,他们创造着一个社会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并且于结成的社会关系中实现利益的分配与交换,进而实现对财富的享有。但是,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财富积累的同时,也在部分领域初步显现出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尤其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阶段,诸多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各种矛盾凸显。而这一现象背后体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问题。面对出现的这些新问题,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为解决这一主要矛盾提供了实践指南〔7〕。因为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价值理念的引领下,不仅可以实现在既有水平基础上获得更多的社会财富积累,而且能够通过践行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为实现社会全面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4〕519在这里,人首先是一个有肉体组织、有生命的个体的人。也就是说,人是自然界持续演变的产物。对于自然界中具体的人而言,他为了生活,需要通过实践活动向自然界索取生存与生活资料。马克思指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4〕209。总体而言,“现实的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人因自然而存在;另一方面,自然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变成人化自然,两者构成辩证统一体。从整体性视角来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任何“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观念都是对这一理念的违背。自进入工业文明后期之后,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被过分地抬高,自然的权利与价值被忽视,进而导致严重的生态破坏,产生了一系列生态正义性的问题。生态正义性问题的产生也促进了人们进一步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整体来看,人与自然的非正义性主要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支配性控制。这种支配性控制主要通过“主奴关系”得以表征,即人为主,自然为奴。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利润,丧失了人对自然应该持有的正义感,一味地向大自然索取,不断挑战着大自然的底线。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病态关系导致了正义的失衡。这种非正义性的控制最终也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关系。人类控制自然的驱动力必然延伸至人与人之间,而人际之间的社会冲突又进一步加深人对自然的控制〔8〕。因此,生态环境的正义性问题关涉的是人与自然、人与人甚至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现实的人”视阈下的正义主体是处于一定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存在物,生态非正义性的根源因素还是在于人。这进一步启示我们,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下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是我们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的重要路径,是实现生态正义的重要方式。比如,“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进一步明晰了人与地球上其他生物之间的关系。人是自然界生物物种的一部分,人类社会是由自然物种以及生态系统逐渐进化演变而来的。因此,人类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需要尊重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在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进一步立足于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科学阐明了人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冲突时,首先应该把保护环境放在首要位置,即“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毕竟良好生存环境的存在本身就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冲突,两者是辩证统一、共生共荣的关系,即“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在指明我们需要建构一套绿色发展体系,探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在引导人类绿色经济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中实现生态正义。总体而言,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只体现在经济发展实力上,还体现在人与自然关系上,需要我们力争实现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
(三)坚持“以公平正义为底色”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现实的人”不是抽象、感性的存在物,而是具体的人,这些个体不是以原子形式单独存在的,而是以群居的形式存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35人们为了获得基本的生活需要,人与人之间必然会进行交往,并且结成这种形式的交往具有稳定性与持续性。经济全球化增加了各国之间的往来,形成了不可阻挡的时代发展趋势。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实质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基础的,在人与人之间交往基础上的正义体现了正义主体对客观社会关系的认识。同样,在国与国之间交往基础上的正义体现了正义主体(以国家为载体)对现代国家之间形成的客观关系的主观认识,囿于不同国家生产关系的不同,这一主观认识呈现出不同的差异性。但正是因为这一差异的存在,我们更需要呼唤一种国际正义来作为价值指引。具体来讲,随着目前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全球化进程也同样在不断推进,国际政治经济合作不断深化,不同地域文化伴随政治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碰撞、融合,由此带来了越来越多元化的认知,因此在围绕共同的价值指引方面,也就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同的声音。
基于对国际形势变化的深刻研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9〕这一阐释不仅明确提出了中国在当前发展阶段的发展方向,即“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新型国际关系”,而且在关乎人类社会命运发展的共同价值方面彰显了“中国智慧”。具体来讲,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实现在于共同利益的探寻,在于找到价值认同所依托的物质利益,在于借助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不断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融合和联系,进而将共同价值内化于各国实现本国人民利益的实践中。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们对解决纷繁复杂的国际矛盾贡献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其中,以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构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底色。一方面,公平正义是推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秩序规约。公平正义这一共同价值有助于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矛盾中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义价值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与生态文明五个层面上。比如,在政治正义方面,需要尊重维护各个国家政治平等的主体地位,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霸权主义;在生态文明正义方面,需要坚决反对各个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合理地开发浪费生态资源,明确环境责任,维护好共有的生态家园。总之,实现国际公平正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需要我们在维护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夯实共同的价值认同,在求同存异中获取“最大公约数”。另一方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终价值指向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终极价值相吻合。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终极价值是追求全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意在强调从全人类共同命运的时势大局来看待自己的未来发展之路,甚至以此来看待自己在国际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10〕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终价值指向(增进全人类的福祉)是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终极价值的遵循,也是马克思正义思想中实现人类全面自由发展的应有之义。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的人”的视域,批判了思辨性的逻辑演绎,对价值评判主体的特质作出了规定性。在理论上,“现实的人”的属性及其社会生活的实践性揭示了正义主体是一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下的存在物。在实践导向上,以肯定人的本质与价值的“现实的人”深化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方法论原则。这一方法论依旧对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有着基础性的指导价值。其中,“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构建“以公平正义为底色”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都是对在“现实的人”规定下正义思想蕴含着的时代价值的体现。总而言之,探究马克思“现实的人”视域下正义思想的价值意蕴,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习近平公平正义观,并由知向行,促进实践的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