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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高价彩礼的社会影响探析

2023-01-11苏全有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童养媳高价彩礼

苏全有,王 岩

(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民国时期关于彩礼课题,学术界研究很不够。有限的研究中,专题论文以黄振威的《民国时期财婚中的彩礼习惯研究——以民国社会习惯调查报告为视角》[1]为代表,重点在于考查彩礼的内涵与价值;郝明丽的《民国时期关中传统婚俗研究》[2]中对财婚现象只有部分触及。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民国为视域,以高价彩礼的影响为视点,努力再现历史原生情境,以推动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一、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高价彩礼所带来的不良社会风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卖女纳财,为儿娶妻;第二,童养媳陋习进一步恶化;第三,畸形婚礼也屡见不鲜。

(一)卖女纳财,为儿娶妻

民国时期,对于一些经济拮据的家庭来说,高价彩礼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它成为很多人“娶亲难”“难娶亲”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一些贫困的家庭通常在嫁女儿时,不考虑对方的相貌与品德,将彩礼作为首要因素,把女儿许配于出彩礼高者,再将所得的高价彩礼作为儿子娶妻的聘礼。

1934年有报道称:“……女名崔三,年十八岁,本市人,住西头石桥南常家胡同十七号。虽小家碧玉,颇美丰姿,性亦端庄。女父崔洛福,素业泥水匠,夫妇年均五十许。除女外,尚有二子,长子阿大,年将而立,次子阿二亦逾弱冠,兄弟自幼即随洛福业泥水匠度日,以家贫,皆未授室。”新闻中提到该女子曾出嫁,后因父母嫌夫家穷,与其夫离婚,搬回母家居住。“讵知女自与李姓脱离后,乃父竟多方诱惑,拟将女卖为人妾,俾得巨额彩礼,再为二子完婚。曾数度商之与女,女以关系终身幸福,力执不可,致遭父母二兄之白眼。”后该女子不堪忍受父母兄弟辱骂,跳河轻生,幸得路过巡警救助才保住性命[3]。

类似的事件,此前的1931年《大公报》亦曾报道过:“某政客鉴于政府之减政,因亦草拟说云,实行家庭减政。其说略谓,老父一人,坐食无事,宜裁;女佣一人,工食不资,宜裁;所遗职事,即以我妻兼理。男侍一名,宜裁;所遗职事,即以长子兼理。次女可典与人家为养媳,所得聘金百两,存储蓄银行生息,待积至千金,即为长子娶媳爱妾一个。”[4]此亦将嫁女儿所得的彩礼钱为儿娶妻。

由上可知,巨额彩礼对贫困家庭而言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一般情况下,为了给儿子凑够彩礼钱,大多数穷人就会采取上述的办法。他们的这种行为造成彩礼的数额越抬越高,继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同时还弱化了彩礼作为一种结婚礼仪的功能,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童养媳陋习进一步恶化

卖女纳财以筹备儿子的彩礼钱是以有女儿为前提的,但是在没有女儿或不愿意用女儿进行交换的情况下,一些家庭恐将来无钱娶妻,就自小收养童养媳,使这一陋习进一步恶化,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如1935年在《大公报》上发表的一项调查报告中记载:“婚嫁;男女均在二十岁左右,无论贫富,聘礼除水礼外均有现洋,以多送为荣耀,贫穷人家,因经济关系,自幼招养童养媳者甚多。”[5]可以看出,一般贫困的家庭为缓解高价彩礼的压力,会在儿子幼时就为其招童养媳。

相对来说童养媳的彩礼价格便宜些,究其原因有二:首先将女儿嫁与他人当童养媳的家庭家境更加贫寒,基本无力抚养女儿。其次,童养媳被送至男方家后,主要由男方负责其衣食住行,将其抚养长大,女方父母投入较少。例如柳中权在《简明妇女儿童百科辞典》中写道:“……在阶级社会里,一般贫苦家庭因养不起儿女,加之又受封建思想所支配,认为女儿是‘人家人’,是‘赔钱货’,早早把女儿送往婆家,既可节省抚养费,又可减免嫁妆费。对婆家而言,既可节省成婚聘金,又增添一个廉价劳动力。”[6]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将女儿送往男方家做童养媳既减轻了自己的负担,同时又节省了婆家的成婚聘金,从而助长了童养媳现象。

但是,童养媳在婆家的生活却不尽如人意,她们被婆家折磨虐待,饱受歧视和压迫。据《正宁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中记载:“三月里,菜花黄,爹娘卖奴没商量。毛草柴,麦荚水,一口两口吹不着。公公过来踢一脚,婆婆过来拧耳朵。公公打,婆婆骂,女婿回来鞭杆砸,我童养媳活在世上图个啥。”[7]这则材料反映出童养媳在婆家悲惨的生活状况。又如1930年《申报》载道:“恶姑虐待童养媳,青属朱家角镇欧阳张氏,夫早去世,遗子女各一,子名金官,女名银官,娶蒋某之女桂英为童养媳。年十二岁,过门已近二载,频遭虐待,苦不胜言。前日偶不慎,打碎饭碗一只,执鞭毒殴,血流如注。蒋桂英不堪虐待,乘隙逃至舅父夏某处,哭诉前情,要求设法保障。夏已向欧阳张氏交涉,如不改过,即向县党部呈请援助,并请将恶姑法办。”[8]从上述两则材料可知童养媳在婆家地位低下,遭受着非人的虐待与折磨。

童养媳现象随着高价彩礼的出现日渐普遍,大部分童养媳在婆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养育,反而经常遭受辱骂与责打。这种折磨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稳定,同时又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三)畸形婚姻也屡见不鲜

民国时期,彩礼价格持续走高,一些人难抵金钱利益的诱惑,不顾人伦亲情,迫其女儿嫁给与其年龄相差甚大者,造成道德沦丧,败坏社会风气。

1923年《大公报》载称:“北京安定门外外馆住户张博泉,有女名淑英,年十九岁,曾在高小学毕业。今经媒人于二等为媒,将该女许与海甸住户农绅王荫卿(年四十八岁)为继室。使彩礼洋一百五十元,定于阴历十月初旬迎娶。张女闻知新郎年近半百,并且家有子女,大不满意,已寻死数次。张某请出戚友百般劝解,该女声言至死不从。张某无法,现托出多人,与男家疏通,意欲罢亲,尚未得王姓之同意。”[9]可知男女双方在年龄上相差29岁,但其父母竟同意婚事,在女方誓死抵抗下,其父母无奈下与男方进行沟通,意图取消婚事,遂与男方出现矛盾。

又如1929年《大公报》载道:“昨日下午,地方法院将民妇王康氏一名,送交妇女救济院,请暂收留教养。据云,该氏母家住衡永县唐家村,自幼丧父,家境贫寒,十五岁时,由母亲作主,嫁与衡水大周仓村之王公九为妻。王今年四十二岁,而该氏年仅二十一岁,盖伊母以迫于生计,觅得一年龄较长之女婿,即可早日将女出嫁俾得一笔彩礼,暂以维持生活。至于伊女之前途幸福,则固无暇顾及。”[10]可知男方和女方亦相差20余岁,在年龄上呈现出不匹配的状态,这种状况不利于家庭婚姻生活的健康发展,但其父母贪图彩礼,不顾女儿幸福,迫其出嫁,陋习借此养成。

此外,畸形婚姻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如兄弟共妻等。据1922年《大公报》记载:“青岛小井村住户冯某,亲兄弟二人,现均未娶。因贩卖烟土,获利甚厚。遂托人说定邻人黄姓之女为妻,年十九岁。冯姓兄弟,均年二十余岁,言明付彩礼五十元,系兄弟同娶一妻。黄某因贫,即允照办,该女亦无怨言。遂于前日迎娶过门云。”[11]从这段材料可知,黄某因为家中贫困,为得彩礼钱就将女儿嫁给兄弟两人为妻。

由上可得,畸形婚姻是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产生的,这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彩礼原本是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是婚约正式生效的一种礼节,可是由于缺乏制度设置和正确导引,使人们越来越看重彩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造成彩礼的额度一路飙升,形成一种高价彩礼的恶习。这不仅不利于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还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不良风气。

二、诱使骗婚现象频频发生

高价彩礼所带来的巨额经济效益,导致骗婚现象发生,民国时期的骗婚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有媒人参与式骗婚;第二,夫妻合作式骗婚;第三,父母主导式骗婚。

(一)有媒人参与式骗婚

媒婆作为男女双方沟通的桥梁,在婚姻构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利用媒婆这个特殊的身份很容易进行诈骗。

1929年有报道载:“河北东窑洼刘家胡同,住有陈华林者,年三十九岁,本市人。妻胡氏,年四十岁,原系哑巴。生有一女名小桂子,年十七岁。陈某以赋闲家居,生计维艰。遂于去年八月间,烦媒毛张氏为其女说一婆家,藉得彩礼,以维现状。果说妥住城内唐家胡同谢玉昆之子谢恩庆为妻,计得彩礼洋六十元,而陈某所得彩礼洋不数日,又行用尽。遂复将媒婆毛张氏找来,密定计划,谓如能再给其女小桂子说一婆家,得下彩礼,定有重谢等语。毛张氏一时利欲熏心,果拟为其女说与住北营门外孙家胡同摆糖摊为业之吴子珍为妻,亦得彩礼洋六十元,陈某当面酬谢毛张氏二十元。不料今年四月间,吴谢两宅均找毛张氏欲行迎娶,陈华林闻讯后,一时无措,难于应付,遂托媒毛张氏,暂行推延。后该两家均探知其隐,两造均非欲即日迎娶不可。陈华林实无言推托,遂同意毛张氏偕其女小桂子一同逃匿。”[12]这则材料是典型的有媒婆参与的骗婚案例,媒婆在骗婚成功后也会得到一些报酬。

此外还有一情况是媒婆自己欺上瞒下,从中作梗,保媒诈财。如1923年《大公报》一则新闻曾载道:“北京顺治门外达智桥内储库营,住户英某,为其子玉堂完婚,是日上午十四时发轿,至下午二时许喜轿空回,并未娶来新娘。缘英某于今夏经教场三条居住安某为媒,说妥宣外扁担胡同汪某之女为媳,所有纳聘批写婚书,均系安某一人代办。英某花去彩礼洋二百元,连同首饰衣服等物,共用现洋三百余元。是日前往汪家迎亲,汪某甚为诧异,伊女现年十一岁,尚未及,并无许字之说,当将迎娶三人逐出门外。随赴区署喊告云。”[13]这种情况是媒婆自己利用其作为中间人的特殊身份,在女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许配给男方,并伪造婚书等,来骗取男方的彩礼。

彩礼价格持续走高,使得骗婚现象屡禁不止。因自古便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习俗,使媒婆在婚姻构建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男女双方的沟通桥梁,所以有媒婆参与的骗婚方式普遍存在,对社会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二)夫妻合作式骗婚

民国时期,因高价彩礼的诱惑,出现了很多由夫妻合作进行骗婚的案例。

据1920年《大公报》载:“北京西直门内官园大院住户勋某,日前将妻吉氏认作为妹,委托媒人许给旧刑部街薛某为妾,聘礼二百元……”之后薛某带其妻吃回门酒,酒毕后薛某先行离去,勋某趁此机会和其妻逃之夭夭。“及至日暮,不见女家将妾送回,候至更深,遣人往接,但见空屋四壁,人已杳然,仆人飞报,薛某始悟为骗局,当将此事已呈报官厅请求査缉矣。”[14]在这个案例中,丈夫将自己的妻子认作妹妹,然后托媒人嫁于他人,得到彩礼后再行逃婚。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妻子趁着丈夫外出,与他人合作,进行骗婚诈财。如1935年有报道:“任邱县人张李氏,现年三十岁,住邵家园子蒲德里七号。因其夫张百顺,出外谋生,数年未归,遂与索日相识之同乡李振海同谋,放鹰诈财。当由李振海冒充张李氏之姐丈,诈称张李氏丈夫已故,托由媒人薛恩和等说合,与津人黄庆龙为妻。当由李振海为之主婚,立有字据,且取得彩礼大洋九十五元,并于四月一日(即旧历二月二十八日),在津举行婚礼。乃黄礼氏过门未及旬日,即行乘机潜逃,当由黄庆龙鸣警抓获,由公安局转送地方法院。”之后经过审判,张李氏、李振海各判处有期徒刑六月[15]。这种情况是妻子趁丈夫常年在外,冒充寡妇,与他人合作,进行诈婚骗财。

同时,应该注意到,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结过婚,这时再利用女方骗婚诈财,不仅犯了诈骗罪,又触犯了重婚罪。邹惠珊在《平利民俗辑录》中对重婚做出解释:“重婚即重复的婚姻。就是说有夫(妇)之妇(夫)在没有解除婚约又没有丧偶的情况下,又与别人结婚或同室居住的,称之谓‘重婚’。”[16]而在《中华民国刑法》中规定:“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17]所以夫妻合作进行骗婚时,还应注意是否犯了重婚罪。

以上是在高价彩礼的诱惑下,以夫妻为主导式的骗婚。

(三)父母主导式骗婚

父母在高价彩礼的诱惑下,有些人会将女儿同时许配给多户人家,以此来骗取高额的聘金。

如1948年《大公报》记载:“拉车的张相武当此粮荒严重之际,家中时常断炊,张有女小凤,十七岁,经托媒人张福泉介绍与西关周姓的儿子订婚,获得聘礼小麦一斗,红粮三斗。另外一个媒人张西田也给小凤找到一个婆家,是北关的刘姓,愿纳聘礼硬币五元,红粮五斗,张相武见财心贪,又满口答应了。事隔十余日,另有蒋姓的朋友来说:‘南关布店一个姓王的司帐年纪虽然大一点,但收入颇丰,聘礼愿纳法币二千万元和二斗小麦。’张认为这个女婿最能满意,又把王家聘礼也收下。这时的张相武只问聘礼多少,忘记自己只有一个女儿。后来三家都开始催促定期迎娶,十五日三媒人不约而同到张家催促,发觉张已全家乔迁志喜了。三媒人相遇之后,互相说明,同惊受骗,就同往该管保长处探问,始知张家已搬走了三天之久。”[18]父亲在高价彩礼的诱惑下,瞒着媒人,将女儿同时许配给三个夫婿,并全部收下他们的彩礼钱,后三家都来催促商谈定期迎娶事宜,张相武在得知事情即将败露之后,举家逃跑。

上述这则材料是由女方父母为主导进行骗婚的,随着高价彩礼这一社会问题的进一步突出,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了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骗婚现象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高价彩礼的巨额诱惑,使人们愿意铤而走险,因此纠纷不断发生,且被骗的人往往人财两空,承受着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激化了彩礼返还的矛盾

民国时期高价彩礼这一社会问题进一步激化了彩礼返还的矛盾,造成了更多的彩礼返还纠纷。这主要集中在男女双方婚姻预约成立后,未结婚前,如一方遭遇死亡,按照习俗来讲应是“男死一半,女死根烂”,但随着彩礼价格越来越高,男方承受过大经济压力,激化了彩礼返还的矛盾,使原来的习俗逐渐丧失了约束力。

民国时期男女双方婚姻预约成立后,未结婚前,如一方遭遇死亡,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按照当地的习俗实施,如果男方死亡,那么女方需要退还彩礼的一半,如果是女方死亡,则不需要退还彩礼。这是在大多数地区普遍认同的习俗。

1933年《玲珑》上有关于彩礼返还法律问答的记载道:“敝友张君,于数年前订某姓之女为妻,择定本年四月间迎娶,讵知事遭不幸,女竟于同年三月间夭亡,张君所有前送聘金手饰等物在法律上可否要求偿还。(答)婚姻以一造死亡而消减,今友之未婚妻既已死亡,所送聘礼,在习惯有男死还一半,女死全不还之例,在法律上亦无返还之规定。”[19]即其朋友张君,在未婚妻死后,是不能要回聘礼的。由此可知,当时的习俗是男女双方在订婚后结婚前,如果是男方死亡,则需要退还聘礼,如果是女方死亡,则不需要退还聘礼。又如海伦县知事会员冯文洵报告:“本地习惯,未迎娶以前,男女一造死亡,向例于退还财礼,唯男死还财礼一半,女死即全不还退,俗谚所谓‘男死一半、女死根烂’,即指是。”[19]根据林甸县知事会员黄光佐报告:“林邑习惯,凡未婚以前男女一造死亡,其返还彩礼办法,男女不同,男死还一半,女死即消灭。蒙民习惯亦类是。”[20]以上材料都反映出民国时期大部分地区都认同“男死一半,女死根烂”的习俗。

随着彩礼的价格走向越来越高,对于一个经济条件普通的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他们往往为了凑够彩礼已经负债累累,甚至还涉及高利贷等问题。如果遇到女方在未结婚前意外死亡,再按照原来的习俗不退还彩礼,那么对男方家来说将是巨大的打击;因为他们已经无力再拿出另一份彩礼娶妻了,所以此时男方不愿再按照之前的习俗习惯办事,经常到女方家讨要聘礼,甚至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以至于关于彩礼返还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据1930年《申报》载道:“龙华南盛桥人顾永华,年二十六岁,在南市篾作街做篾竹生意,去年由姊作伐,聘定盛桥西乡姜氏之女宝珍为妻,茶礼洋一百元,当先给洋四十元,及金戒金圈各一,尚有茶礼洋六十元,俟娶亲时交付。今正顾择吉十一月间迎娶,已嘱其姊通知姜氏。乃上月间顾之未婚妻宝珍忽患病身故,由其母备棺收殓,并知照媒人,由媒告顾。顾得悉后,甚为懊丧,初时两日不饮食。其姊见之,再三劝慰,愿再代为物色。顾谓聘亲时备办酒席等资,用去不少,惟礼金乡间习惯交还一半。吾系一手艺之人,岂能受此意外损失。”后又有人向顾永华做媒,于是顾永华就嘱其姊,向姜氏索还聘礼。“讵姜氏云:‘吾女已配与汝,虽未结婚,然人已是汝之妻。刻已患病而亡,招汝不见,只得备棺收殓。前收之礼洋及金饰,均已用完,尚不敷数十元。’并嘱将汝妻之棺柩领去安葬。顾聆言后愤怒异常,定欲索取,拍桌辱骂争吵。氏召邻人到来,顾被殴打受伤,由姊扶之回家,现拟起诉官厅究办。”[21]按照惯例,在男女双方订婚后,未结婚前如果女方死亡,则不需要退还彩礼,可是随着彩礼价格的上涨,让男方承受了过重的经济负担,有很多家庭因婚致贫。因此男方在遇到这种情况后,也不顾习俗习惯的规定,去向女方家索还聘礼。女方家又按照之前的习俗,不愿退还聘礼,常常为此大打出手,甚至需要借助法律来解决。

再如,1930年《大公报》记载:“河北三条石小庄子,住有马新三,经营布商,生子德魁,年二十二岁,习铁工。自幼定妥河北西窑洼张家胡同,孀妇马氏一女为室,女年二十岁,因病屡向马家要求,俟病愈再行婚礼。上月底因病死去,遂向马处报信,马新三同往吊唁。”后却因彩礼对簿公堂,马氏托媒先将定礼退还,聘礼一百允午后再还。“昨日下午马因未见送款者来,亲往索取,当时并谓彩礼不退还,则娶其次女。妇不允,因起冲突。”[22]后竟动武,被转送法院。按照民国习俗“女死根烂,男死一半”来说,女方死后,男方不应该再索要彩礼,可是在这则材料里,男方马氏却在女方死后,向女方索要彩礼,且称如果女方不愿退还彩礼,则由女方妹妹代嫁,在被拒绝后,与女方发生冲突,甚至大打出手,最终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从上述两例可以看出,高价彩礼使原本的习俗被打破,且激化了彩礼返还的矛盾,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高价彩礼的出现,使得彩礼返还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也打破了“男死一半,女死根烂”的习俗,引发了更多的社会纠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结婚时过彩礼是我国传统婚俗文化的一部分,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纽带,对彩礼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体现我国深厚的文化底蕴,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可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所代表的有关礼仪的部分被忽视,而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却被过度看重,使得彩礼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高价彩礼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对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即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激化了彩礼返还的矛盾,甚至人们为了利益,走上了骗婚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积极整改彩礼陋习:首先应该继承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彩礼”的文化意义,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应加强法制建设,因为习俗相对来说缺乏强有力的束缚,应该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行为。当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习俗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也要因地制宜,在其法制化的同时也要结合当地的习俗,这样才能建立合理有序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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