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核算管理难点探讨
2023-01-11胡佩琪段家涛赵虹燕
■ 胡佩琪/庞 倩/段家涛/赵虹燕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四川 成都 61008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5年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1]。相关部门也随之出台文件,科学技术部发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中国地质调查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随着资源环境约束与国家财政对地质工作投入的逐年减少,新时代地质调查工作迫切需要转型升级,科技成果转化在助力地勘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凸显。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地质工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偏少,广大地勘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仍然不足,存在不敢转化或者转化不规范的情况。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不利因素,准确核算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与净收益,努力做到国家、单位、个人利益的均衡分配,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新形势下地质调查工作可持续发展。
1 关于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
1.1 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内涵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2]。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是为了提高解决资源、环境和地球系统科学等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对地质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活动,以及为服务地质科技成果转化所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投资、技术许可、技术合作等活动[3]。
由于地质调查科技工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风险高、周期长,资金来源多以国家公益性投入为主,其成果并不以单纯的经济回报来衡量,所以产生的地质调查科技成果难免与市场需求有偏差。地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难度相对较高,具体表现为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难以实现转化。目前地勘事业单位的普遍做法是:各单位发挥自身学科和技术优势,在科研中形成新认识、新方法与新技术,进而依托现有企业、科研平台、实验基地和已建立的合作关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使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生产力。
1.2 地质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唯有一个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方可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4]。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既是世界竞争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更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5]。
做好地质科技成果转化对推动新时代地质调查工作转型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一是地质调查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够扩大地勘事业单位的收入和利润空间,为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提供资金,更好地激发地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地勘事业单位的信誉和品牌优势,进而提升其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才,促进地质事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三是助力地勘事业单位落实发展战略,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
1.3 地质科技成果转化的会计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来源于成果转化活动可以分配的净收入。《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要求,院属单位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来核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国地质调查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规定,以该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剩余经费确认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在核算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取得的收入[6],采用技术合同交易额扣除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主要包含交易的直接成本、税金和成果维护费等。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可以根据本单位规定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其他收入”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7]。
核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必须首先核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与成本,进而确定可分配净收益。收入核算相对简单,技术服务类成果转化收入就是合同结算收入,而成本核算则相对复杂。《中国地质调查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规定,核算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应扣除的相关成本是指完成该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全部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水电、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缴纳的税金、提取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耗费等[8]。
2 地质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核算难点
2.1 部分直接费用无法准确计入成本
公益一类地勘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很大比例来自国家财政,承担了大量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性地质调查项目。响应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号召,地勘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直接成本包含的会计科目有材料费、印刷费、邮电费、野外津贴、外部测试费、差旅费、租车费、会议费、劳务费等按照合同约定工作量开展工作的直接费用,其中的逻辑关系是如果项目组在野外开展地质调查工作则必然会发生野外租车费、差旅费等,如果采集的岩石样本需要检测则必然会发生测试费。由于科技人员同时承担财政项目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以以下三种情况部分直接费用无法准确计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本:一是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工作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其他项目时,发生的差旅费、野外津贴、交通费、邮电费等难以区分也难以准确核算,通常这类直接费用只需计入其中一个项目。二是在同一时间段、相邻工作区开展不同项目时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难以准确核算,比如在某地质调查项目野外调查时顺便对相邻工作区的技术服务项目采样,当次产生的差旅费只需计一次且计入其中一个项目的成本。最典型是出海开展海洋油气资源调查顺便为成果转化项目采样,由于此类活动发生的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十分高昂,而且时间跨度通常不少于一个月,如若这部分费用未计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成本,则会大大影响成本的真实合理性。三是部分需要单位内部多个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难以准确核算。如一些地勘事业单位内部设有实验测试中心、勘查技术室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测试费等难以准确核算。
2.2 间接费用分摊难以精准把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间接费用是指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投入的各种给予辅助支撑条件的费用,包含的会计科目有房屋占用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设备折旧费等,主要用于补偿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为项目提供的管理服务、仪器设备和房屋、水、电、暖消耗等支出。不同学科类型的技术服务合同室内工作量存在差异,导致间接费用的分摊比例难以精准把握。对于固体矿产、灾害防治、沉积能源、资源环境这类专业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野外工作量大、工作时间长,野外经费等直接成本支出较多,而在室内工作的时间较短,相应地在单位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较少,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应该适当减少,间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应偏小;而对于室内工作量大,室内工作时间长的矿产报告编制、实验测试等技术服务项目,在单位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会更多,应分摊更多的间接费用。
2.3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
目前,科研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方面,部分地勘事业单位因为对相关政策研究不够深入而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明确,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减按50%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9]。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①一些地勘事业单位对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认识不足、配合度不高,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过程中出现内容缺失、时效逾期,导致审核未被通过的情况。②一些地勘事业单位因业务太繁忙无法抽调专门人员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工作,因不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而未能享受到减免政策。③没有做好税收筹划,未将承担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区分开来,未去税务部门申报,导致技术性服务收入被征收所得税。④甲乙双方只能一方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甲方单位要求地勘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其自身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导致地勘事业单位承担了本可以减免的增值税。
3 优化地质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核算的建议
3.1 严格一事一分,加强事前预算控制,准确核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成本
地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的内部工作计划,其中工作计划需按月分解,包括实物工作量、重要成果和预算情况,以及野外人员与野外用车等内容。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技术服务项目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的内部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经费使用事前、事中控制。对于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工作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坚持出野外一事一批,明确野外工作区、野外工作时间与工作量,可参考工作量、工作时间指标来核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费用,比如人员费可以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按人数×天数来测算;对于同一时间段、相邻工作区开展不同项目的,可以参照内部工作计划确定这段时间完成的工作量指标,用以核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承担的直接费用;对于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配合下完成工作发生的直接费用,可以根据内部辅助部门统计的工作量按内部结算价核算费用计入直接成本。
3.2 项目按学科分类核算间接成本,细化间接成本核算,避免一刀切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尊重学科规律,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核算间接成本,细化成本核算。
一是要对技术服务项目按学科分类核算确定更加合理的间接费用分摊比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本核算规范性文件,“间接经费”这一概念始于我国科学技术部对一些科技专项中的成本核算,包含了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的使用原则是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并采用分段超额累进比例计算。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最高分摊比例是30%。四川省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最低分摊比例是13%,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和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科研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总额分级核定间接费用比例。地勘事业单位可以参考已出台的科技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行业惯例,并结合自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模式、学科特点和财务制度较为灵活地设置相关变量的取数规则,基于单位对各个项目相对稳定、均衡的人力物力成本投入,测算出一个更加合理的间接费用分摊比例。在设定间接费用分摊比例时应注意把握目标与原则:间接费用能更好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与支撑,既能使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本核算变得更加透明与规范,也有助于激发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积极性,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保障单位运行发展与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关系,并适当向科研人员倾斜。基于此原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间接费用上限应控制在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间接费用和其他成本后有留存的可供奖励分配的净收益,且维持在合理的利润率水平。合理的利润率在参考当地地勘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同时,还要体现技术服务合同中包含的技术优势和形成的新认识、新方法与新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地勘事业单位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除了要注意成本支出计划性且尽可能节约成本,还要为项目和科研人员做好服务,间接费用分摊比例不宜过高,需保证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能够从地质科技成果转化中受益,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力。
假设某地勘事业单位间接费用分摊比例为A,技术服务项目按照不同学科对仪器设备的依赖程度可以分为两类进行核算,其中对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依赖程度高的学科项目,可以适当提高间接费用中设备折旧费的分摊比例,例如:
(1)对仪器设备依赖程度低的学科项目:间接费用=(合同结算收入-委托业务费)×A
(2)对仪器设备依赖程度高的学科项目:间接费用=(合同结算收入-委托业务费)×(A+0.1)
二是可以根据野外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测算调整系数,根据系数调整项目分摊的间接费用,避免对所有项目按同样的比例分摊间接费用。单位统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费收支核算,本质上是一个单位资源配置问题,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假设某地勘事业单位间接费用分摊比例为A,某项目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合同结算收入-委托业务费)×(合同总工作量-野外工作量/合同总工作量)×A,即项目野外工作量越大,分摊的间接费用比例越小,分摊的间接费用越少。
3.3 加强技术合同登记管理与税收筹划
一是要加强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组织单位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的学习与宣传,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内容缺失、内容填写不规范的情况,建议采用技术合同规范模板,由专人审核后填报,提高审核通过率;对于超期情况,由专人加强跟踪管理,保证在合同期限内及时向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核定技术性收入,办理技术合同登记。
二是加强所得税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具有时效性,各个地方性政策文件也各有侧重点。在账务处理上要单独核算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收入,并按规定去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有不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地勘事业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现有地质资料二次开发,直至形成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加强对市场需求的研判与分析,积极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其次,要注意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抵扣条件与实际操作规范。在计算科技人员奖励时要注意测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问题,避免科技人员总体收入适用高阶税率而导致整体税负偏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界定现金奖励的内涵,必须是地勘事业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6个月内支付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其中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减按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还要注意在时效期内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合同、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材料等附件,报送时限是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
三是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加强与甲方企业的沟通协商,争取获得甲方支持。地质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功在千秋,利在地勘事业单位”的重要政策,要落实好这一政策,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文件需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又要在政策框架内不断总结思考,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更符合地质调查科技创新规律与地勘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本核算管理方式,特别是要注意正确处理好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第一,要注意单独核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收支[11],确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出不计入地调项目、科技专项、基金项目等纵向科研项目中,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第二,要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尊重学科规律,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特点精准施策,细化成本核算;第三,要加强税收筹划节约成本。现阶段应重点围绕探索实行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本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准确归集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全部成本费用,确认成果转化净收益,进一步规范地质调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升转化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