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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广西地区女土司群体探究

2023-01-11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卢氏土司中央

龙 领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土司制度是一种‘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治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国家治理下逐渐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1]P140作为明朝边疆治理的重要地区,广西有七位女土司,对广西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明朝建立之初,明廷即有了关于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思想,“若抚之以安静,待之以诚意,谕之以道理,彼岂有不从化者哉”。[2]P613明代广西土司统治地区主要是桂西地区,明王朝借助土司对地方进行管理。

有明一代,广西作为推行土司制度的重要省份之一,出现了七位女土司。泗城州卢氏、田州瓦氏以及永定长官司莫氏,皆是袭夫职。上隆州陈氏,是子死母袭。上林长官司黄娘,仅有朝贡记录,袭职情况不详。大峒三寨女土官角盐无子,娶老卜沙为妻,并禅印于老卜沙。此外,有两位是孙幼护印,名义上不是女土司,却享有女土司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地方执行土司制度的实际情况,“时有以官祖母、官母护印者”。[3]P114明代广西甚至出现过汉族女子承袭土司职位的情况,“赵本江南女优,游粤西,见嬖于土酋,因得袭职,尤奇中之奇也”。[4]P763

一、明代广西地区出现女土司的条件

(一)土司承袭制度许可女性继任土司

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重要内容之一,土司承袭制度的顺利推行,有利于土司政权的稳定传袭,也有利于中央对土司政权实行有效控制。

土司权力的传承在遵循嫡长子世袭的前提下,依据地方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多种承袭方式。东兰州土官知州韦虎臣死,有子名起云,“起云幼,以叔虎林借袭”。[5]P611后有疾,还印于起云。有明确继承人,但继承人在无法立即管理州事的情况下,由其亲属护印。明廷对此有明确规定:“均因应袭人年幼(按当时规定为不满十五岁),由明政府或夷民,指定或请求其亲属暂理,俟应袭人成长后再正式继位。”[6]P178土司承袭制度也趋于完善,“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壻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7]P1752依据嫡庶亲疏,有序继承。可见,土司承袭是因势而袭,女土官就是在土司承袭制度的允许下,得以承袭职位,借职或代职,成为特例。反映了土司承袭制度从元到明,不断发展,走向完善。土司制度是因地制宜,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互动交流的结果,二者不断妥协与合作,共同对地方进行管理。中央王朝在制度上为女土司的出现,提供了合法性。明廷并不在乎土司的性别,只要顺应中央王朝的管理,能够安定一方,朝廷就会承认其职位合法。

随着中央王朝权力不断向地方延伸,土司承袭制度不断走向规范化。推行土司制度有利于地区的稳定,也有利于促进中央王朝对广西的治理。

(二)广西民族地区女性地位较高

1.儒家文化影响有限

中央王朝无法对地方进行深入管理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因俗而治,以夷制夷”的方法,尝试“用夏变夷”。保留地方的风俗习惯,地方上推行教化,实行统一的中央政令,突出中央在地方的权威。所谓“皇权不下县”,中央权力难以下达到民族地区,不便直接管理。为了巩固在广西的统治,明王朝沿用了元朝的土司制度。“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调遣,而法始备矣”。[7]P7981利用壮族首领直接管理广西,在元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在今广西境内设置了大量的土司机构与土官职衔,任用大批壮族土官进行世袭统治,全面构筑起对广西地域民族社会的统治格局和管理秩序,从而将广西土司制度的发展推向全盛时期”。[8]P93明代广西土司机构数量巨大,地域分布广,几乎遍及全省各地,土司制度发展达到全盛。

封建时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深入人心。儒家文化从中原地区向边疆传播,中央权力没有直接下到土司地区的情况下,儒家文化的传播也相对迟缓。“深广俗多女,嫁娶多不以礼”。[9]P267婚俗简单,没有受到中原地区繁琐礼节的影响。少数民族“不习汉语,不识文书”。流官也多“不谙夷语,不通夷情”。这都阻碍了儒家文化在广西地区传播。加之土司各自为政,导致儒家文化在土司地区的影响有限。广西的本土文化依旧占据优势地位,这样的文化环境有利于女土司的出现。

2.壮族文化中女性地位较高

壮族女性普遍参与到生产劳动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性在劳动中地位的提升必然会导致其在家庭中、社会中地位的提升”。[10]P18-23壮族女性创造的经济价值不低于男性,从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土多女少男”也是女性在劳动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因,“俗皆妇人执役”。[11]P5277“余观深广之女何其多且盛,男子身形单小,颜色暗淡。妇人则黑里充肥,少疾多力。城郭圩市,负贩逐利,率妇人也”。[9]P267男女精神面貌具有明显差异,且妇女从事商业活动。女子“不习女工,至不知机杼为何状”。[5]P73显示了女性在外活动频繁。“娶女,其女即还母家”。[12]P9新婚不久,女子开始“不落夫家”的生活,农忙时才回夫家,三四年后,女方父母送奁具,女子开始在夫家生活。

瓦氏夫人未出嫁时,不仅读书识字,且练习武艺。“见拳师授徒,心羡而立良久,父呼始觉。归制长矛,重十斤,昏旦雨晴,于月下草坪或灯前空地,悉仿操练,虽困不辍。拳师知之,亲临点授,并晓以兵法。越数年,造诣精湛,青壮威佩”。[13]P207说明瓦氏不仅有受教育的机会,且能力不低于男子。汉族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壮族女性可以通过对歌选择自己的配偶,相对自由。“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壮族的家庭也是以男子为中心建立的。但壮族的男权是一种不彻底的男权,妇女有一定的地位”。[14]P335在此文化环境下,女土司成为杰出女性并不足为奇。

二、明代广西女土司类型

土司制度中,若有特殊情况,允许女性承袭土司权力。因此在广西漫长历史中,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女土司。她们在顺应中央、管理地方等方面皆有自己的一番作为,是土司历史中熠熠生辉的一个篇章。

(一)认同中央权威,守护地方安定

1.田州瓦氏

瓦氏,田州土司岑猛之妻。瓦氏出生于土官之家,其父是归顺州土官岑璋。瓦氏不仅读书识字,还练习武艺。在嫁给岑猛之后,长期帮助岑猛处理政务,由此可见其政治才能出众。岑猛在与都御史陈金平定江西华林贼乱后,因不满意朝廷给的升职奖励,为乱一方,引起朝廷的重视,出兵予以平定,降为福建平海卫千户。后岑猛及其次子邦彦被诛,邦彦之子岑芝尚幼,由岑猛幼子岑邦相继任土司。岑邦相与田州府土目卢苏有隙,又意图谋害岑芝,侵削瓦氏的庄田。瓦氏遂与卢苏合作,缢杀了岑邦相。可见瓦氏不仅有才能,也有胆识气魄。1528年,“交趾侵扰归顺州湖润边境,土田州指挥同知岑猛遗孀瓦氏夫人,率领田州土兵开赴归顺,击退交趾兵,保卫边境安全”。[15]P1-2瓦氏打击了外来侵略者,保卫了明王朝的边疆安全和领土完整。1555年,嘉靖倭乱。“自杭州北新关西剽淳安,突徽州歙县城至绩谿、旌德,过泾县,趋南陵,遂达芜湖。烧南岸,奔太平府,犯江宁镇,径侵南京”。[7]P8353很难想象如此广泛的行动,仅有六七十个倭寇。中央发动地方进行剿倭,“三十四年,田州土官妇瓦氏,以狼兵应调至苏州剿倭寇,王江泾一战,以杀贼多,诏赐瓦氏及其孙男大寿、大禄银币,余令军门奖赏”。[7]P8253历经八十多天,终于击退倭寇。据《明史》记载,明朝此次损失惨重,“杀戮战伤者几四千人”。瓦氏率领的狼兵,每每打得倭寇落花流水。明廷军队无法抵抗倭寇进攻的情况下,边境土司所领土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此一难,可见瓦氏的军事领导能力。面对倭寇入侵,即使年近花甲,瓦氏也没有丝毫畏惧,积极调兵配合中央剿倭,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了明王朝的统治稳定。这是瓦氏归顺朝廷,忠于朝廷的有力表现。明王朝也对瓦氏的忠心予以奖励。其夫岑猛与其子邦彦皆亡,其孙芝尚年幼,瓦氏因此袭职,接手岑氏的家业,延续了岑氏在田州的统治。岑芝战死后,其子岑大寿年幼,瓦氏再次执政。面对家族内部争权夺利的情况,瓦氏为了保护土司血脉,带岑大寿出逃。瓦氏袭职,使地方不会因为土司职位承袭问题发生动乱,让田州百姓得以安居乐业。“土官出身的背景孕育了她的政治资质和军事才能,个人的坎坷经历成就了她非凡的政治、军事才能,这也是为什么瓦氏夫人以一介女流上台执政、领兵抗倭而没有人反对的重要原因”。[16]P15

2.泗城州卢氏

泗城州土司岑瑄去世后,其弟岑琮不喜政事,并认为岑瑄之妻卢氏“有德”,可以袭职。卢氏于永乐二十二年接替了土司职位。卢氏在职期间,顺应中央王朝的管理,宣德元年,“女土官卢氏遣族人岑台贡马及银器等物,赐赉有差”。[17]P374土司对中央的贡赋通常是地方特产,土司对中央王朝表示归顺后,必须如期进贡,以表忠心。女土司在职期间也不例外。“洪武间例土官三年朝觐,进贡一次”,[5]P669规定土司三年一贡,“不待朝觐之年擅自进贡,礼部不予进收,责谕遣回”。[18]P584-585土司进贡若过于频繁,会增加中央王朝的财政负担,因此限制土司进贡。《明宣宗实录》称:“宣德二年,广西泗城州等衙门遣舍人岑聪……来朝贡马及银器方物”[17]P628“宣德三年七月,广西泗城州女土官卢氏遣头目韦庇等贡马”[17]P1113“宣德三年十二月,广西泗城州女土官知州卢氏遣族人岑泰……来朝,贡马及银器、方物。”[17]P1191

卢氏连续三年进贡。中央依据土司进贡条例,给予其赏赐,显示了明廷对女土司表达忠心的行为乐见其成。卢氏不仅用进贡表达忠心,而且还在行为上做到了统一。天顺六年,参与镇压贵州苗乱,被封为贞寿夫人。听从中央征调,维护明廷边疆安定,对明王朝边疆治理作出了贡献。

宣德七年,卢氏致仕,养闲在家。岑琮之子岑豹袭职。“卢氏八年任职,只不过是一个特例”。[19]P470使泗城州得以安定,经济可以从容发展,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期间服从中央王朝的管理,积极进贡,在地方管理上有着重大贡献。

卢氏之后的泗城州土官岑豹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岑豹在职期间,维持一年一贡。但这只是为了和明王朝维持表面的君臣和谐关系,实际上为祸一方,不听从中央的管理,民不堪其扰,宣德八年,卢氏上奏,“袭职土官岑豹率土兵千五百余人谋害己,又弃毁故长官岑瑄塑像……豹攻利州,掠其叔颜妻子财物”。[7]P8257-8258欺压头目,侵占田地,迫害卢氏,攻劫上林长官司,侵扰程县等,都是岑豹在职期间的所作所为。土司制度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相互妥协的结果,土司承认中央权威并真心归附的情况下,中央不吝于给予土司相应的赏赐,反之,土司要是为乱一方,挑战中央权威,影响国家利益,中央王朝也会付诸武力,甚至剿灭。与岑豹的作为相比,卢氏对地方的管理是平和的,不欺压人民,没有挑起土司之间战争。维护了地方的和平,让百姓得以安居乐业。

(二)无功无过型

这一类女土司的文字记载较少,往往只有只言片语,无法了解其在职期间对中央和地方有何损益。不可忽视的是这些女土司在职期间,使土司制度得以继续,地方没有因争权夺利而发生动乱。“宣德四年以陈氏为知州。时琼已卒,无子,土人诉于朝,愿得陈氏袭职,故是有命”。[7]P8254土司之子死母袭者,自陈氏始。《明宣宗实录》言:“洪熙元年,广西上隆州故土官知州母陈氏……等来朝,贡马”[17]P116“宣德元年,上隆州故土官知州岑琼母陈氏……等来朝贡马及金银器”[17]P574“宣德二年,广西上隆州土官知州岑琼母陈氏遣头目黄成……贡马及方物”[17]P649“宣德五年,广西上隆州署州事土官知州岑琼母陈氏,遣头目罗善等贡马”[17]P1446“宣德六年,广西上隆州女土官知州陈氏,遣头目黄荫等贡马。”[17]P1755陈氏在职期间,多次进贡,明廷依例给予相应的赏赐。明廷认可陈氏的权力,陈氏认同中央的权威。

上林长官司女土官黄娘,“洪熙元年十一月乙巳,广西上林长官司女土官黄娘,召遣孙岑志海……贡马”。[17]P299大峒三寨角盐和老卜沙,“大峒三寨女土官角盐无子,自以土官娶女老卜沙为妇,将禅印与老卜沙,有年矣”。[20]P275角盐以女子之身,娶老卜沙为妻,并禅印于老卜沙。永定长官司韦启邦剽掠地方,被知府秦柽缚斩,“子邦死,以其妻莫氏代之”。[21]P566-729

还有一种情况是继任土司年幼,由其母亲或祖母护印,暂管州事,这类女性没有在制度层面继任土司职位,但也行使着土司权力,履行土司责任与义务。关于此类女土司的记载屈指可数,无法了解其护印期间的情况,中央王朝对其没有抚剿记载,地方也没有土司反叛或是家族内乱的记载,可以推测护印期间,至少是安定一方的。如结安州张绍宗死,无嗣,堂弟顺应袭,年幼,祖母黄氏护印管事。佶伦州冯承恩犯法下狱,子梦龙应袭,年幼,祖母赵氏护印。

土司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女土司的出现可谓是昙花一现,不是一种持续稳定的现象,而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有其历史影响。

三、广西地区女土司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土司历史中,女土司并不普遍,是作为土司制度中的特例存在。一些女土司在袭职之后,发挥自身的才能,协助中央对地方进行管理,让地方得以安定。土司职位的更替若没有顺利进行,会引起地方上的混乱,从而影响朝廷对地方的管理。女土司在土司职位承袭过程中起到了缓冲承接的作用,若无合适的男性继承人,依据土司承袭制度,女性可以接替土司职位。之后出现合适的男性继承人时,女土司通常会致仕,还职于男土司。

(一)协助中央管理地方,维护社会安定

女土司除了以朝贡的方式表示对明廷的臣服外,还用实际行动维护地方安定,保护国家政局稳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瓦氏夫人和卢氏。

瓦氏夫人辅佐岑猛处理政事长达十五年,忠心劝谏。岑猛死后,平定家族内乱,让地方免于卷入土司家族的内部纷争,避免了动荡。领兵响应中央的号召,率土狼兵协助苏州剿倭,维护了明王朝的领土完整和统治稳定。亦是少数民族和汉族齐心对外和民族团结的一个典型例子。瓦氏不仅依制朝贡,表示对明廷的归顺,还将忠诚付诸行动,积极带领狼兵剿倭。瓦氏对国家的认同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瓦氏对土司继承人进行了良好教育,岑芝袭职后,“自弘治以来,变乱四十余年,流离载道,蓬蒿满目,芝加意拊循,招抚流亡,渐有宇宁,修建义学,择民子弟教诲之”。[22]P376并在平定海南贼乱时,以身殉国。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曾言:“自唐、宋以来,黄、岑二氏居其间,世乱则保其境,世治则修职贡。”[7]P823王守仁也认为:“治田州非岑氏不可。”[7]P8251卢氏在职期间,多次进贡,中央依例给予一定的赏赐,是中央和地方良性互动的体现。其后袭职的岑豹则是无视中央权威,荼毒地方。致仕后不久,卢氏就向明王朝上奏,痛诉岑豹的恶行,引起了明王朝的关注,明宣宗下旨处理此事。天顺六年,卢氏参与征讨贵州苗乱,被封为贞寿夫人。卢氏不仅维护了国家政局稳定,保护地方不受侵扰,而且还保护了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其得以安度晚年。卢氏对中央和地方都有重要贡献。

(二)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广西地处偏远,社会发展远不及中原地区。女土司的出现,使土司权力得以继续执行,保证中央对地方进行管理,显示了土司安定地方的作用。

瓦氏袭职,至岑芝和岑大禄在职期间,不遗余力地经营田州,社会相对安定,改变了昔日“流离载道,蓬蒿满目”的情况。地方管理的稳定,意味着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百姓安生乐业,经济也会有所发展。土民多从事耕种,仅够维持生活所需,若遇天灾人祸,则颗粒无收,因此经常剽掠地方。若是社会不安定,会使土民生活更加无以为继,从而引起更大的动乱。岭南有别名瘴乡。广西的自然环境使其成为烟瘴重灾区,许多从内地到广西任职的官员染病而亡。“明代广西土司区烟瘴盛行,成为明朝经营广西土司区的一大障碍”。[23]P121许多流官对此望而却步。“客兵至,不耐其水土瘴,辄侵之”。[5]P700可见明代广西瘴毒的厉害。上石西州流官知州被土民所杀,“继选知州董凤,畏瘴毒,不敢入”。[5]P661流官管理既不深入,也不如土司稳定。土司对地方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无论是土司之间的争权夺利,或是土司家族内部的纷争,都会对地方造成负担。以农为本的封建社会生产力条件下,想要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需要很长时间。所以女土司的袭职以及对地方的柔和管理,都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鉴于瓦氏的杰出作为,当地建有“瓦氏夫人庙”,当地人视瓦氏为英雄,对此进行供奉。

总之,明代是土司制度发展的全盛时期,逐步完善的土司制度在承袭方面规定了女性可以继任土司,为女土司的出现提供了合法性。这些女土司在职期间,多数认同明廷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卫边疆安全,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明代广西的七位女土司在地方形成了榜样力量,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证明了女性同样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因素,是历史发展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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