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他人伦理框架的体育治理研究
2023-01-09卢春峰
卢春峰
(浙江科技学院 体育部,浙江 杭州 31002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治理”一词取代“管理”成为新的政策性话语,此后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治理内涵进行了深入与拓展,陆续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要求。作为国计民生的重要组成,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侧重点也伴随着党和国家重大议题的转变而转变,开始出现从体育治理主体模式到共建共治共享模式再到体育治理共同体模式的转变诉求。不难理解,共建共治共享与治理共同体模式均在强调体育治理的共享伦理诉求和多元主体伦理诉求,显然,对体育治理的伦理追问变得愈发重要。事实上,伦理、法律、政府体育行政权在体育治理过程中有着各不相同的效果,与法律和政府体育行政权相比,对体育治理行为正当性和价值诉求的伦理追问其实更加重要。
就体育发展历程而言,基于伦理角度考察体育治理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原因在于,人类社会中任何事物发展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都是建立在伦理基础之上,体育也不例外。体育活动自古就有,在农业社会时期,体育活动发展秩序有赖于传统道德文化、伦理规范等[1],进入工业社会时期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成为了最显著的特征,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逻辑下,国家成为规范体育活动的基本主体,步入信息化高科技时代后,伴随着全球结社革命,体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社会体育力量逐步壮大,体育社会组织开始兴起。因此,我们应当在充分考量他人客观存在的基础上重构体育治理模式。
从治理主体来看,体育治理主体历经一元主体、二元主体、多元主体等时期,其演变的内在逻辑为体育治理从国家与政府主体转向多元他人视角。近几年的理论流派变迁和体育治理实践均表现出对他人视角、他人伦理框架的强烈诉求。体育治理有必要从自我走向他人,体育治理需要他人伦理。之所以有此观点,原因在于,从他人伦理框架出发对我国体育治理实践加以分析、归纳与指导,有助于体育治理体系真正融入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当中,从而打造真正的体育治理共同体。因此,分析体育治理他人、解读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从他人伦理角度厘清体育治理的内容体系,既是理论层面的重要研究取向,也是我国体育治理实践不断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
1 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内蕴
1.1 何谓“他人”
哲学发展史上,人们持续地反躬自问,把自我视作主体长期以来都是主流。无论是古希腊文明中“认识你自己”的命题,还是笛卡尔认识论哲学的观点“我思故我在”,“自我”始终是超越“他人”的存在,由此产生了主体与客体二元分化的思维模式,并对经济社会的公共实践带来了深刻影响,这也引致公共行政将外部社会视作管理对象,在公共机构之外的他人仅仅是一种虚幻的概念。
谈及他人问题自然无法避开现象学。“对他者的探讨最早来源于胡塞尔研究的如何将他者呈现出来的问题,此后演变为海德格尔关注的如何实现自我与他者共在问题以及梅洛庞蒂思考的他者身心关系问题,还有德里达提出的‘他者’听觉问题”[2]。但是,胡塞尔关注的他人不过是另一个与自我本质相同的自我,这里的“他人”在独立性上有所缺失;海德格尔与梅洛庞蒂仍然是从本体论思维理解他人问题;德里达尽管认识到了自我和他人之间存有相应的辩证关系,但其强调的是他人可以对自我施加命令,他人约束自我,有别于先验的哲学思辨中构造他人。“勒维纳斯指出,‘他人’是一种完全的相异者,既非胡塞尔眼中与自我本质相同的他人,也非海德格尔提及‘此在’中的‘共在者’。‘他人’的主要意义就是其绝对他性、超越性。这些属性使‘他人’蕴含了相应的高度,即伦理上的价值与崇高性”[2]。勒维纳斯对他人的关注是从伦理与现实生活两个层面展开的,他主张坚持的伦理精神是“为他人”,并且以此形成了伦理形而上学,尊重、承认他人具有的特质性、至善性、无尽性以及非同一性,尊重、承认对他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予人以无尽的责任关怀等观点,这些基于他人核心的伦理观点为我们在分析体育治理中的伦理问题带来了较大启示,原因在于,体育治理实践中应重点考量他人体育诉求的特质性、予以他人关心关爱,以他人诉求为落脚点重塑体育治理关系框架,开展体育治理实践。
勒维纳斯在其研究框架中将他人划分为两类:“相对他人”与“绝对他人”。这里的“相对他人”从勒维纳斯观点来看,西方传统哲学理论中的他人往往被看作是某种从经验意义层面姑且与自我相离散,但最后仍然被恢复成自我或同一的样态,他人具有的“他性”也终会伴随其被恢复成自我时而消失殆尽[3]。相对他人具有的他性仅仅是逻辑层面的特质性。但绝对他人则并非被表象、被赐与的特定事物,也非不同于自我的其他存在者,它处于可向人们呈现的领域以外[6]。事实上,这两种“他人”都蕴含先在性与特质性,“他人必定位于自我的认知与理解意外,他人之所以是他人,主要原因就是其无法恢复的陌生性与特质性,其自由正是由其绝对超越性所决定,他人具有的他性即为超越的起始点”[5]。总体而言,“他人”不但是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个研究范畴,也是一种独特的研究角度,对他人加以论证与尊重,就是一种对个性和主体缺失的同一性的拒斥。勒维纳斯尊重认可具有特质性的个体,但尊重认可并非彼此间的斗争冲突,而是无限的爱与好客,承认特质性是维持爱的关系的重点,只有尊重认可他人,才能真正接纳个体,任何自我都是以认可他人而获取。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二者可进行对话、展开交流、开展合作、协同治理等。自我也正是通过回应他人而转变成为他人的存在,最终才会完全确立其主体性。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经济社会发展中频现的各种冲突与矛盾使得社会各界开始关注与反思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其中,海德格尔主张他人与自我是平等的,而勒维纳斯则认为他人应当比自我更有限,面向他人,并对他人负责。在自我应如何联系他人问题上,勒维纳斯主张自我实在与他人面对面中实现向其无限亲近的,而正是在这一情境中产生了伦理关系[5]。
1.2 体育治理的他人
治理是多样化的治理主体协同互动处理事务的行动。从治理实践的演变历程可知,治理主体由单一转变为多样,治理措施由强制转变为柔性,治理宗旨由管控转变为协同。而体育治理则是运用治理的新方式来处理体育利益多元主体的冲突,使之协同合作,高效有序,最终达到体育善治的过程[4]。体育治理自身包含了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其关键前提就是重视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政府不再是体育治理中的唯一主体,社会体育力量也不再是体育治理中的“边角料”,政府与社会体育力量之间是互惠共生的协同治理关系。
从他人视域阐释体育治理的合理性在于,体育治理内涵中有着他人之义。根据勒维纳斯“相对”和“绝对”的他人划分标准,一方面我们可把体育治理涉及的社会层面视为相对他人,原因在于相对他人最终将于自我走向同一,未来体育事物变迁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将走向和谐,政府可能会融合到社会中,形成二者的合一。勒维纳斯在其他人伦理框架内提出了“去中心化”的观点,该观点向我们传达的信息是在未来社会进程中,政府与社会谁是中心、谁是主体将不再是问题,他们均有能力担负起体育治理的职责,因为体育治理的实质就是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另一方面,把体育治理中有关的多元主体,如社会层面的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公司、体育爱好者等视为绝对他人。作为体育治理的掌舵者,政府需要认可并接纳这些主体,并可以在伦理原则内展开合作,在与这些多元主体协同中为他人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体育治理的他人不仅是治理主体,还是参与行为人,并且体育治理主体必须要在场,在实践理性基础上共同进行治理行动。
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5]。这为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路径选择提供了明确指导。党委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原因在于只有中国共产党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可以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整合各方体育资源,实现体育治理创新发展。政府负责意味着政府是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掌舵者,从体育治理主体层面而言,即为前文提及的“自我”主体。同理,从体育治理层面而言,“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角度即为“他人”,其内涵则是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协同合作。我们应当聚焦于体育治理中的他在性向度,关注体育公司、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参与个人等所谓的他人,以他人为出发点,从他人与自我互动沟通的视域展开体育治理行动。
现代工业社会的生成和运作逻辑属于典型的工具理性,遵循着主体与客体二元分化的思维模式,该模式倾向于把外部世界对象化。因此,在公共体育行政领域,该思维导向下的政府就成为毫无疑问的体育行政主体,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外的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公司、体育参与个体等则是体育行政客体。假如政府在与这些外部体育力量关系处理上采取单一指向的管理思维,就会产生层级制度、形式主义、命令主义等缺陷。在体育治理的他人视域下,应当尝试突破主体客体二元分化的思维模式,从他人与自我互动沟通、协同合作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体育治理行动,引领体育治理实践,对体育治理实践展开伦理规定与追问。“自此为起点,建构具备他在性结构的任务就能够被转变为建构具备他在性关系,而这也是20世纪伦理思考的主题”[6]。
2 “相对他人”与“绝对他人”: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二元向度
对“治理”这一概念比较权威的界定当属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表述,即:“治理是个人与各种各样公共的或者私人的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众多方式总和。它是使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7]。从上述定义来看,最初的治理也涵盖了作为多元主体的他人,治理天生就涉及到他人及伦理问题。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讲,人类社会从最初就开始着手探索伦理精神,就产生了遵循伦理精神的要求安排人们群体生活的希冀,就产生了利用道德准则和相应规范去调节人们彼此间关系的需求”[8]。所以,作为人们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体育治理活动中的体育治理主体其行为也是要遵循伦理要求展开。伦理要处理的是体育参与中人与人、治理主体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体育治理中存有伦理秩序是毋庸置疑的,原因在于,伦理能够担负起制度维系与程序提供的职责。
1986年4月15日,国家体委颁布了《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以社会化为突破口的改革思路,确立了“以革命化为灵魂,以社会化和科学化为两翼,实现体育腾飞”的发展战略,由此揭开我国体育改革大幕[9]。这一改革情境对体育治理带来了全新挑战,要求体育治理不能以政府为一元主体,需要社会各方多元体育力量参与,协同共治。这也如治理领域研究者所言,“自上世纪80年代后的多种行动主义运动预示着人类社会行将步入行动的世界,由此该世界内的全部治理结构均会被行动解构,全部已有的治理理论亦会按照行动精神获得重构”[6]。在体育治理中采取行动的既有政府也有其他多元社会体育力量作为主体,政府基于自身考量,从他人视域出发与多元社会体育力量的他人协作实现体育治理目标。“公共管理主体作为积极行动方,其在与他人交流互动中,并且是在长期持续的交流互动中得到对公共事务的本质认知,并基于此展开与多元主体的协作从而实现有效治理”[10]。
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代表的是,在体育治理中按照对他人“相对”与“绝对”的划分而表达出的整体伦理诉求。我们也是基于此展开对体育治理他人伦理向度的解析。具体来说,在我国深化体育改革中,一方面要确定体育治理应秉持的伦理价值,在面对社会他人时,应当意识到社会他人的诉求,站在伦理层面审视体育治理行为的逻辑正当性,需要省思复杂体育治理逻辑背后的深层伦理内蕴。另一方面,应当明确体育治理中社会体育力量多元主体的他人地位,认可他人之存在,并能与他人协同共治,特别是在体育治理中对他人负责。此二元向度就是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的总体外显。
2.1 体育治理的“相对他人”伦理向度
从“相对他人”视角出发,体育治理他人伦理其中一个面向表现在体育治理中政府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上,其本质内涵即是为他人供给体育服务和产品的伦理指向。体育治理的关键点在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互动,体育治理需要双方一起努力建构体育事业发展秩序,双方产生合力才能实现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从他人角度而言,体育治理应当构建起服务供给型体育治理模式,以供给体育服务与产品为伦理导向的体育治理是社会中各类群体作为他人提出的体育利益与价值诉求。“当社会塑造出行动者网络的物质形态,并且可以自动产生某类秩序参与或独立进行治理的基础上,政府应从管理思维转变为服务思维,通过为社会中的不特定群体提供服务搭建治理合作平台,在转向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实现合作治理”[6]。如果体育治理在面对社会时也不涉及伦理,仅仅是片面追逐理性、绩效等工具性目标,极易产生一些有悖伦理规定的行为,体育治理方向将会出现偏误。从他人伦理视角来看,现阶段体育治理离不开“德制”[11],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把切实为群众提供专业精细、公平公正的公共体育服务作为落脚点与出发点。我国体育治理应当在政府与社会二元视角下展开思考与实践,所以,体育治理的核心要义就表现在为群众提供体育服务、保障和改善群众基本体育权益上。眼下,保障群众基本体育权益是我国体育治理实践的工作重点之一,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然发生转变,“国民体育消费与需求显著提高,表现出个性化、均衡化、高端化、外向化等新的特征,而体育供给侧由于供给主体单一、供给结构失衡、供给方式滞后等因素,进而引发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不高、效率偏低、效益欠好等问题,还无法满足和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12]。因此,我国体育治理应当从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出发,在伦理服务的指引下,坚持服务导向选择治理行为,才能达到体育治理的预期成效。
2.2 体育治理的“绝对他人”伦理向度
从“绝对他人”视角出发,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的另一个面向表现在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协同关系与结构内,具体可分为认可伦理、包容伦理以及责任伦理。勒维纳斯基于异质性把他人置于“他人”的位置上,重点表示自我和他者的彼此认可。从该视角而言,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第一即为认可伦理,不同体育治理主体间彼此认可,尊重他人这一客观存在,在思想层面承认该事实,尊重他人的体育治理主体地位。第二为包容伦理,即可以积极地接纳他人,只有多元体育治理主体实现彼此包容,才能达成他们之间的协同治理,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的体育治理目标。政府与社会中的多元体育治理主体他人共同起到体育治理功能,政府与社会中的体育治理主体彼此依赖,利用互动、协调和交流来达成体育治理的根本目标。第三即为责任伦理,体育治理主体可以做到积极的对他人负责。之所以能够担负主体的原因在于,主体可以对“他人”负责,“他人一旦确立其主体性就代表着主体面对他人中担负起了对他人的无限责任”[3]。那么,从我国体育治理的实践来看,我们应当充分发掘体育社会组织的潜在价值。当前,体育社会组织是群众参与体育治理的有效载体,特别是在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体育社会组织是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中的重要组成,因此,我们应当认可包容并给予体育社会组织有效的扶持与引导。
3 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的系统组成要素
若是把建立工业社会的根基归为理性,那么道德则是后工业社会建构的基石。多主体共生共存是后工业社会的特征之一,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环节,体育领域的治理主体自然也是多元化的,我们也应从宽容与协同的视角来考量各治理主体间的彼此关系,从他人角度来反思体育治理的伦理内容。尤其是后工业社会中的体育治理主体性需要在彼此认可中形成、多元主体同处于扁平化网络中且共同采取体育治理行动的情况下,基于他人视角的考量就显得更加重要。
体育治理应当重点考虑他人,根据勒维纳斯的观点,自我是在对他人进行回应的过程中转化成“为他人”的存在,就如阿兰·图海纳所言,“在知识的秩序内,不再诉诸本质或者事物性质;在伦理的秩序上,道德也不再以对各种各样戒规戒律的遵守为依据和对各种各样利益与激情的克服来界定,而是根据肯定和选择自身的意愿,根据承认那些具有多样差别和自身意志的他人也为人的意愿来界定”[13]。这样一来,自我才能真正确立其自我主体性,但是此类主体性事实上一种为他的主体性。所以,现代体育离不开他人伦理,体育治理更应当关注和解读他人伦理,应全方位探讨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的系统构成。按照体育治理中社会层面这一“相对他人”与多元体育主体“绝对他人”的分类,从他人角度分析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的内容是一个一定要予以回应的问题。总的来说,体育治理应当衡量其伦理根基和伦理目标,具体来说包括自我和他人的商谈伦理、责任伦理、制度伦理以及发展伦理。
3.1 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根基与目标
3.1.1 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的根基是诚信。在体育治理中,政府、体育公司、体育社会组织、体育爱好者等公众均会受到个体理性、根本利益、社会正义等几方面限度的约束,这就需要从他人角度出发,客观公正地对待多元主体,在他们之间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才可以实现从政府自身转型为服务群众。当前处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攻坚期,国家在推进体育改革中需要与之相匹配的体育治理模式。体育社会化、市场化改革以及体育强国、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等多个目标、多重路径被纳入同一历史时期,引发的结果便是该阶段体育矛盾趋于复杂、体育事务处理面临更多问题,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程度不足、诚信缺失、体育腐败等伦理问题更加显著,所以,诚信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它是体育治理达到良善局面的重要伦理基础。
3.1.2 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目标指向是公平公正。体育治理的伦理指向是为他人提供体育服务、达成共治与共享。体育治理最终指向“善治”,其最显著属性就是公平与公正。“根据相关学者的观点,‘普遍享有、公正平等’的大众体育治理理念是当前我国体育治理改革理应遵循的基本思路”[14]。这也是目前我国体育治理的重要目标取向,体育治理主体在发展体育事业和供给公共体育服务时均要以公平公正作为其伦理基础与诉求。实现公平公正有赖于公权力机构也即国家、政府体育、民政等部门的执行能力,它们是实现体育治理公平公正的主要保障性力量。不管是自我体育治理主体亦或多元社会体育治理主体,公平与公正永远都是体育治理的伦理目标之一。
3.2 体育治理的商谈伦理[15]
商谈是通过语言作为媒介的,伦理是镶嵌到相互关系之内的,因此,体育治理中的自我和他人需要通过语言,借助沟通、交流、互动、协作等方式开展实践工作。“要在人们之间建立起有效沟通就必须构建起完善丰富的社会生活,例如家庭、居住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等的社会,这是建立沟通的社会基础,同时还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目标”[16]。这便对作为体育治理中社会主体的他人提出了成熟、具备沟通、协同能力的要求。“体育治理中的协同指的是政府、体育社会组织、市场体育主体、个人体育参与者等体,利用合作、互动、协同来整合体育资源,共同决策并处理公共体育事务的过程和方式,是人们互惠共生关系在体育事务中的体现”[17]。事实上,体育治理的最显著特征就包括参与和协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体育治理就是各个主体间以交往理性为依据,利用语言这一媒介,以合理性、正当性、真实性等为基本的价值规范而实现彼此理解的过程,它可以突破个体可能存在的“道德分化”[18]壁垒,达成伦理共识。而这种伦理共识能够达到的最高层次就是基于他人伦理出发,人与人在参与体育治理中遇到差别和分歧时可以做到彼此包容与体谅。
3.3 体育治理的责任伦理
这里涉及的责任指的是公众根据社会的体育诉求和个人能力,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经过理性思考后自由选择担负起的一系列任务。“责任伦理指的是人们一起担负起人类共生共存责任的伦理,它是面向整个人类和未来的高科技时代伦理”[19]。体育治理的责任伦理体现出了对政府、体育社会组织、群众体育参与个体行为得到的诉求。在体育治理过程中,自我主体应当尊重和认可他人的治理主体地位和相应需求,按照责任伦理构建起共同参与、协同应对的公共体育责任机制。体育治理中他人社会责任的产生是政府与多元体育治理主体实现互动和协同的基础,而这就需要公共伦理和个体伦理实现在责任伦理上的二元辩证统一。原因在于,“在地球上,任何人都会对他人产生依赖,我们的行为都与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从伦理学视角来看,这便使我们每一个人对他人负责。无论你是否承认或者接受,责任始终就‘在那’,世界的彼此依存网络都毫无疑问的将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20]。因此,政府体育治理主体与社会多元体育治理主体之间应坚持以对他人负责的精神来明确相关责任,在于他人沟通交流中构建起责任机制,切实对他人负责。在追求体育治理效率的同时,更要重视维护体育治理的公平公正,强调各治理主体承担其相应的公共体育责任。“有着良好治理的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有着运行良好的责任机制,任何领域的行动都会有对应的人对其负责”[21]。因此,责任伦理是对体育治理中自我和他人二者共同的伦理要求,在自我为他人负责的进程里才可以确证自身,实现自身发展。
3.4 体育治理的制度伦理
不管体育事业未来有着什么样的走向,制度始终是体育治理的首要措施和工具,因为文明社会中的制度治理是所有领域发展的理性选择。制度属于组织外部化的一种集体性标准、记忆及规则,评价制度的好与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为制度的效用性与完善性,另一方面则为制度内涵中包括的价值与宗旨导向等伦理规范,这也即本节提出的制度伦理,就是从伦理和理性层面对组织运作机制与规范机构进行审视与思考。在体育治理中,当多元主体面对社会、面对群众以及面对各项体育事务时,需要在制度的支撑下展开相互交流与协同互动,因此,应当构建完备的体育治理制度体系,特别是要考虑制度的完备性与正当性,各主体在此完备的制度体系内展开协同体育治理。此外,体育治理制度的伦理建设要同时重视伦理的制度化以及制度的伦理化,前者指的是对伦理原则进行实体化与结构化,后者则是体现了对制度的伦理诉求,在社会多元体育治理主体协同过程中,二者是充分融合的。体育治理中的一系列制度设计的主体不仅只有政府,还有社会多元化的体育力量。无论何种政治体制,国家作为制度和政策供给的最重要主体是毋庸置疑的,为了提高体育治理制度其伦理化诉求的代表度,在设计和落实体育治理制度时,政府要与社会持续的进行交流与沟通,只有如此,才能确保体育治理制度不仅符合公众的体育需求,又能保障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长期利益,因为体育治理的制度伦理是我国体育治理范式由“精英治理”[22]向“法人治理”[23]转换时期十分重要的道德诉求。在这一范式转换期,我们对包含了刚性要求和柔性诉求辩证统一的制度伦理的需求度是极高的。事实上这不仅受体育治理范式转换的影响,还受到“全球化水平不断提高、高新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引发的、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秩序的依据以及社会关系的基础所影响,在这种国际大环境下,我国的大部分基本机制趋于改变,对现有治理模式的革新就显得尤为迫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21]。
3.5 体育治理的发展伦理
发展的伦理诉求是对整个人类自由精神的体现,体育治理的发展伦理诉求则为体育参与主体对全部体育事务的未来期待与美好愿望。从他人视域来说,体育治理的发展伦理应当重点明确两方面:一方面,要明确“以人为本”,体育治理发展伦理致力于人的发展,认可他人就是尊重和认可其他个体作为人的发展,秉持人本价值导向。另一方面,要明确“共治共享”,体育治理的发展属于共治共享的发展。由于发展是一种总体性的存在,那么各个主体共治共享发展就自然成为体育治理的主要目标。体育领域实现共治需要政府主体和多元社会体育治理主体一起参与其中,共同进行治理实践。而共享发展则是一种对体育治理他人伦理的结果性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真正做好体育资源的社会分配,提升群众参与体育的幸福感和公共体育资源的获得感,进而使得公众个体发展和社会群体发展实现良性沟通与共同发展。
4 理论创新与实践价值: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意义所在
基于他人伦理框架来创新体育治理,其目的就在于要打破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就是要将治理过程视作双方的合力。从本质上来看,体育治理讲求的就是协同,协同不仅需要科学化的制度设计,还需要伦理上设定好相应的价值诉求。重视他人、遵循他人伦理、激发多元社会体育治理主体参与体育治理的积极性并产生合力,如此才能切实打造出体育治理共同体。可以说,从他人伦理角度分析体育治理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均有较高价值。
4.1 理论创新
研究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需要从哲学、伦理学、社会学、体育学等交叉学科角度出发,结合他人伦理和体育治理,这对于研究路径和视野而言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促进了体育治理研究的理论创新。重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是在体育治理伦理中提出了基于他人理论的研究角度,尝试了哲学、伦理学和体育学的交叉。在早期哲学和伦理学中,传统理论对主体的重视程度都较高,非常关注自我,在主体客体二元分化的思维模式中,他人通常是被忽视的。而自上世纪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范畴中出现他人伦理之后,对他人的尊重、承认、关怀以及自我对他人负责等观点开始得到广泛关注,学界也提出了将自我与他人地位进行重置的主张,由此为我们带来了探讨体育治理问题的新的理论框架。体育治理无法脱离他人,应当关注他人伦理,自我和他人是彼此依存,相互成就的,“针对自我的社会建构是会接纳此类组织现象的,即我们的自我是一种在他人关系内自我,并主张我们在建构实在中的角色,同时也主张应当把他人吸收到实在的建构过程”[24]。第二则是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行动者理论对体育治理伦理加以分析,这一视角把多元体育治理主体都看作行动者。“此类主体或行动者会认定其核心价值在于对自身即是主体的体认和经验,并会意识和体会到他人仅仅是因为具备了成为主体的能力而与自己一样”[13]。根据行动者理论的内涵,多元化的体育治理主体属于同时具备参与水平和实践理性的行动者,而可以成为行动者则应明确这些多元主体是他人这一客观事实。不仅要从伦理角度与他人互惠共生,还要从这一角度倡导独立的行动者回归。法国社会思想家图海纳基于“行动者缺席”更强调人身上具备的力量,更在意行动者主体性的彰显,倡导行动者复归。“在日趋多变、逐步多元和走向网络化的世界经济政治社会中有着形形色色的行动者。他们和各类主体之间往往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真诚友善的协作与交流”[25]。行动者复归要求在创新体育治理体系中,对体育治理主体拥有的话语权和行动权进行重新配置,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话语权和行动权的共享,要求对行动者复归展开伦理上的制约和制度上的规定。所以,应当在共享行动权和话语权方面做好制度设计工作,以保障体育治理按照行动者理论和他人伦理框架展开解构与重构。总的来说,体育治理对他人开放并非完全迁就和顺从他人,而是在平等基础上与他人协同,实现对政府体育力量和社会体育力量的协同建构。
4.2 实践价值
从他人伦理角度研究体育治理的实践价值在于能够确立他人伦理视域的落脚点,有助于创新体育治理,进而促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原因在于,体育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构成,分析体育治理的他人伦理问题是一项有益且新颖的尝试。一个不争的事实,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从奥运金牌数量来看,我国已经达到了“强”的程度,但是群众体育的相对落后使得体育领域矛盾凸显,体育治理的内在动力不足,缺乏有效的整合。近几年,在全球结社革命和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动下,社会体育力量逐步从碎片走向整合,其中,作为社会体育力量代表之一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快,在体育治理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26]。正如政治学领域专家所言,“21世纪公共行政最紧缺的就是公民在提高公共价值中积极参与的能力。若是还要依靠政府行政权威的强制性去改造世界,显然是难以发掘人类尝试设计出优良治理制度的潜能。在此制度内,参与者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处理公共事务中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公平、正义、包容、参与、环境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等等”[24]。此处言及的“优良治理制度”表现在体育领域中就是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内涵的“共建共治共享”体育治理制度,多元体育治理主体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彼此默契配合,协同治理,寻求体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但应当注意,体育治理中最关键的是以协同为伦理导向,而这一就是确证他人。原因在于,“未来任何公共领域的行政肯定是带有他在性的,因此,以他在性为出发点必然是全部公共行政领域的重建方向”[6]。综上所言,创新体育治理,从他人伦理视角关注和研探体育治理问题,既具有理论层面的创新,又具有现实层面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