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信用建设发展现状及展望
2023-01-09刘青松胡勘平
◎文/刘青松 胡勘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的一系列要求:从信用评价方面提出,“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从信息公开方面提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从碳市场方面提出,“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从监督管理方面提出,“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从绿色金融方面提出,“鼓励银行创新服务生态环保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从企业信用监管方面提出,“在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等。这些部署和要求,为推动信用体系与绿色发展相互促进,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及评价机制指明了方向。
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保信用建设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保信用建设,2021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此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2013年底,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推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21 个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对环保诚信、良好、警示、不良企业进行分类管理。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公示为方法,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二、我国生态环保信用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我国生态环保信用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比如,生态环境部上线了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从业单位和人员信息、业绩、是否被纳入“黑名单”、记分情况等一目了然;实行“失信记分、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环评失信‘黑名单’、禁止从业”等惩戒,既实现了信息公开,也实现了信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建立企业绿色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加大评定结果在财政、信贷、试点示范等方面的应用;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企业更好履行节能节水、减污降碳和职工责任关怀等社会责任。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机制和联合奖惩机制,推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与相关职能能部门形成合力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徐汇区试点“环信码”(环境信用二维码),选取餐饮服务集聚、信访矛盾突出的天钥桥、田尚坊作为2 个试点区域,开展信用承诺和环境信用自评,推广“环信码”;在餐饮单位自评基础上,第三方机构每月通过现场评估、汇总监管数据等,对徐汇区餐饮单位环境信用情况进行赋码,将“环信码”张贴、发布在店铺入口,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环信码”等级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浙江省丽水市创新运用多种“生态信用+”模式,实行生态信用正负面清单积分制管理,将“参与生态保护主题活动”“履行垃圾分类”等 20 项内容纳入正面清单,将“盗取、开采林木”“违规使用农药”等19 项内容纳入负面清单,评价结果作为获得金融产品的前提和优惠条件。山东省诸城市探索建立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机制、生态环境“红黑名单”发布机制、生态环保专题培训机制等三项机制。
与此同时,在生态环保信用建设方面也有一些需要重视、解决的问题。比如,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上存在“窄化”现象,有的地方仅限于国控重点企业,部分地方仅几百家企业参评,没有实现污染源企业全覆盖;各地执行的评价体系标准也不一致,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信用等级标识等没有统一,有的地方实行10 分动态记分制,有的地方实行百分制加减分法评价,有的地方是评定诚信、合格、风险、不良等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也有运用不畅的问题,有的地方在发布企业环境信用状况时,当地部分企业环境信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一些违法情形已得到纠正,一些则新近发生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结果滞后,评价没能发挥出以评促改的作用。
三、关于强化生态环保信用建设的若干建议
一是完善机制、制度。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解决信用政策供给、平台建设、部门协调等方面难题,推动各类信用制度法律化,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管理创新力度;要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国家、省、市、区县四级推进机制。加强督促考核,把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健全完善信用体系保障制度,建立或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查询制度、信用修复制度、联合奖惩制度、分级分类环境信用评价监管制度等;要加大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上网公示,督促企业向社会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等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是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在事前,要强化环境信用政策的宣传教育,壮大环境志愿服务力量,增强社会环境意识、生态意识和诚信意识;要主动提前介入,比如在申请人申请环境行政许可、各类专项资金或其他环保申报事项时,鼓励申请人主动向社会作出生态环保信用承诺;要建立企业主体信用状况与抽查频次关联机制,实施“专项执法行动+信用”制度,加强监察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在事中,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分级评价制度,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要针对企业、中介、专家三类不同管理对象,分别实施分级信用评价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实现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评价全覆盖;要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及时跟踪企业环境守(失)信情况,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在事后,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要落实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完善内部应用机制,将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嵌入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工作流程;要在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管理、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资金管理、评先评优等事项中,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别化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三是依法科学精准用好工作手段和工作方式。要权衡生态环保信用体系边界,深化数据融合贯通和政策集成联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对于污染自行监测、行业自律等准公共属性环境信用,视情况采用经济手段、信用手段或两者相结合方式。对于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公共属性环境信用,应用管制手段、信用手段或两者相结合方式,规范环境失信披露、惩戒和修复制度。对于污染源、中介机构等监管对象特征,建立不同维度的信用评估和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
生态环保信用建设任重道远,既要注重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性、创造性,又要强调跨部门协作联动,还要强化跨地有效治理与合作共治,形成多层次性信用政策组合,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保信用共建格局;要重视政府、企业、公众、非营利性组织等主体的互动,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基层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实践经验,对标国际先进做法,努力实现生态环保信用体系的迭代深化,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标准体系、监测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