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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法规义务层次性的理论根据与现实意义
——基于党章规定的党内法规义务的逻辑展开

2023-01-09华,杨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12期
关键词:层次性党章法规

李 华,杨 丹

(四川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6)

党内法规义务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义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党内法规义务集中体现党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是党的意志的集中表达,是实现党的理想宗旨、完成党的纲领任务、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义务的连续性与层次性决定着党内法规义务的层次性。只有明确义务具有层次性,才能充分理解党内法规义务的层次性。只有充分理解党内法规义务的层次性,才能合理构建党内法规义务的实现机制,实现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以德治党协调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义务的内涵与外延

(一)义务的本质是责任

关于义务的内涵,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标准和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知,如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政治义务等。

从法律角度来认识义务,谓之为法律义务。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1]。简言之,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2]履行法律义务通常表现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3]

从政治角度来认识义务,谓之为政治义务。政治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同性质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义务的性质不同,具体形式和内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4]2182。一般可以将政治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政治义务,指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根本制度的义务,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公共财产、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另一类是特殊性政治义务,指公民在行使政治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如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政治自由时以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为前提。一定形式和内容的政治义务总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

从道德角度来认识义务,谓之为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社会和他人应负的道德责任。也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人们提出的道德要求”。道德义务一般也可分为对社会的义务和对他人的义务两类。“对社会的义务指对国家、社会、本阶级等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指对家庭、亲属、同事、朋友等的义务”[4]301。

通过对法律义务、政治义务、道德义务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如果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那么政治义务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应当履行的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政治义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义务。第二,如果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法律义务就是一种最低层次的道德义务,本质就是道德义务的特殊表现形式。第三,义务的本质就是个人的职责与责任。尽管人们基于不同的视角对义务有不同的理解与认知,但彼此存在交叉与融合,如果避其学科视角、作用领域和实现方式,义务完全可以被理解为是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和国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因此,义务就是个体应尽的职责和应担的责任,就是个体对他人、集体、社会和国家应当履行的职责或承担的责任。简言之,义务的本质就是个人的职责与责任。

(二)义务具有绝对性与相对性

义务的本质是个体的职责与责任。从哲学意义上讲,义务就是用来表征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范畴。义务既具有相对性,也具有绝对性。

义务具有绝对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这决定着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离开人类社会,个体将不成其为人。处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和生活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总是要作为社会的成员对与自己相关的他人、组织和社会承担一定的使命、职责和任务。群体是个体同社会发生关系的中介。群体性是人的社会性的表现。“现实的个人总是属于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群体,并且通过一定的群体与社会,与其他群体或个人发生关系”[6]129,因而个体总是通过归属于一定的群体而意识到他归属于社会,个体也总是通过参与群体来参与社会生活的。因此,个人对他人、组织和社会的义务,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的,是绝对的。

义务具有相对性。对自己而言,个人无所谓要履行什么义务。只有个人在社会关系中,才能谈对他人、对组织、对社会、对国家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人们一旦进入一定的社会关系,处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就必然要担负一定的使命、职责和任务。对这些使命、职责、任务的理解,就是义务的范畴。因此,人的义务根源于人类的社会关系,强调人的社会性,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二、义务的连续性决定着义务的层次性

(一)义务的层次性由义务连续性决定

义务的层次性是由义务的本质和义务的连续性决定的,并最终由以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层次性所决定。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载体,运动“是一切物质形态的存在方式”,时间和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存在形式”[6]41。时间的持续性与空间的广延性决定着:人类的社会生活在时间与空间上是连续的;人类通过自己的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必然是连续分布的,并具有连续性。因此,表征人与人、与组织、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义务也必然是连续分布的并具有连续性。

人的欲望和人类的需要决定着人和人类不只是满足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还总是要向往对幸福生活和美好理想的追求。如果从人类社会的存在需要和发展需要来分析,人类的社会关系必然呈现出从生存需要的较低的社会关系到发展需要的较高的社会关系,具有从低到高的连续性。人类为了便于理解和调整人类的社会关系,将具有从低到高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关系依据一定的尺度、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并设定不同的社会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对主体设定义务就是社会规范调整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的重要机制,即义务是规范调整人的行为的重要机制。因此,义务因社会关系的连续性和层次性也具有连续性和层次性。而且,也可以将从低到高具有连续性的义务,依据一定的尺度、一定的标准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义务。从而,义务的层次性是由义务连续性所决定的。如果没有义务的连续性,义务是同质同构同一的,则义务也就不可能具有层次性。

(二)义务的连续性与层次性是义务的基本特性

一般而言,在具有连续性的义务谱系中,基于职责或责任要求的程度强弱或标准高低的不同,可以简单地把义务分为低层次的、中层次的和高层次的义务。越是低层次的义务越是关系人类社会的存在与维系,越是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存在的前提、基础和保障,越强调客观的必须;越是高层次的义务越是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未来,越是社会组织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要求、目标和理想,越体现主观的应当。低层次的义务是社会存在的前提,因而是“必须”的义务,往往通过社会强制力来保障实现。高层次的义务是组织或社会发展的理想,因而是“应当”或“应当积极”的义务,往往通过社会良好评价来保障实现。因此,具有连续性和层次性的义务呈现“一个从最低要求到最高的、依次递进的阶梯”。[7]133富勒将这种阶梯视为“某种刻度或标尺”,“它的最低起点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要求,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最明显也是最低层次的要求为“义务的道德”,追求最高境界也是最高层次的愿望为“愿望的道德”[8]。

(三)不同层次的义务具有不同的义务实现机制

义务的连续性和层次性决定着不同层次的义务的实现机制应该是不一样的。高要求高层次的义务重在约束人的内心、重在强调人的自律,低要求低层次的义务重在规范人的行为、重在强调人的他律。越是高层次的义务越是侧重于对人的内心信念和理想信仰的约束与要求,越是倾向于“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越是接近所谓的“愿望的道德”。“崇善向美”永远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美好愿景,永远是引领社会前行的动力。越是低层次的义务越是强调对人的外在行为的约束与规范,越是倾向于“社会生活的最明显要求”,越是接近所谓的“义务的道德”,激励力越弱,强制力越强,越是需要转化为社会或国家强制实现的义务。“止恶制暴”永远是维系社会团结、稳定与发展的基本保证。最低层次的义务往往集中表现为法律义务,尤其是刑事法律义务。正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因此,低层次的义务往往由“应当”转化为行为的“必须”,高层次的义务往往由“应当”转化为意愿上的“应当积极”。义务的这三种行为模式也就决定在现实生活中,建构义务的实现机制时要注意防止三种错误倾向:一要防止用“非善即恶”的义务二分法简单地评价主体行为、引导社会发展。二要防止用“止恶”的方法来“倡善”,即用强制的手段强迫人们去做善事。这样容易导致“过分地拔高道德的要求,使道德因此而变得高不可攀,很难落实于现实生活,很难充分地发挥其社会作用,人们也会因此而缺乏自觉自愿地践履道德的动力,甚至产生某种逆反心理”,也会“使道德在权威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造成‘道德霸权’泛滥”[7]493-494。三要防止用“崇善”的方法来“止恶”。用“崇善”的方法“止恶”,往往容易姑息、纵容犯罪,助纣为虐,达不到“制暴”“治乱”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和团结稳定之目的。

三、党内法规义务具有层次性及现实表现

(一)义务的层次性决定着党内法规义务的层次性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义务,简称党内法规义务,是中国共产党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使命任务、实现党的理想宗旨、体现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制定党内法规来设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究其本质,党内法规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承担的责任,是义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义务的连续性和层次性决定党内法规义务也具有连续性和层次性。同时,中国共产党的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和执政地位也决定:中国共产党必然通过对党员设定不同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来体现党的性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党的行动一致、实现党的理想与宗旨、完成党的使命与任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理国意志的最集中表达,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内法规义务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义务,是其他党内法规设定党内法规义务的基础和依据。其他党内法规义务都是基于党章规定的党内法规义务而衍生出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党章规定的党内法规义务的具体化。党的二十大修定后的党章,共设定了约61个“必须”、27个“应当”或“应”、43个“要”或“不要”、3个“不能”、3个“不允许”、3个“禁止”,共计约140个义务性规定。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系统分析,这140个义务性规定无不体现从低层次到中层次再到高层次的连续性和层次性,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各领域,充分体现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9]20。

(二)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强烈的政治性

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崇高目标追求和最高理想愿望,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立场、政治责任和政治使命,具有强烈的政治义务特性。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由党的阶级性、先进性、人民性决定,主要集中表现为坚定理想信念之信仰和践行根本宗旨之立场两条最根本的义务:

其一,坚定信仰信念与追求远大理想的“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之根本义务。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10]实现共产主义、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解放,是共产党追求实现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不懈奋斗的崇高理想追求。党章总纲第二句明确指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过去、现在与将来,实现共产主义永远是共产党人最主要的政治灵魂、精神支柱和立身之本。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11]因此,党章总纲最后一句强调:共产党员必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不惜牺牲个人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章第六条规定,共产党员必须“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理想指引方向,信念决定成败。党的全部理论、制度、实践都是围绕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展开的。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为理想、信念而奋斗,是最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需要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接续努力奋斗。全体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其二,党获得执政根基与力量源泉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根本义务。“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2]党章总纲第二十九自然段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力量源泉。“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13]党章总纲第二十九自然段强调:党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必须坚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这既是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历史反复证明:中国共产党只有代表与维护、发展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同甘共苦、保持血肉联系,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巩固执政根基、凝聚磅礴力量。其次,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4]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反复证明:正是因为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做人民公仆,才赢得了人民的拥护,才取得了执政的地位,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员必须始终坚持和践行的最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需要全体共产党员为之努力前行。

(三)中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强烈的道德性

中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是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渐次展开,在义务主体的主观标准上没有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要求高。也即中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的义务主体的自觉性要求之标准在降低,履行义务行为的客观性、强制性渐显突出。中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是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凝集党心民心以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根基的制度保障。中层次党内法规义务也是党内法规与道德规范良性互动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只有富有道德精神、得到道德的涵养和支撑、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才能具有道德的感染力、号召力,发挥管党治党的预期效果。”“道德只有得到党内法规的制度支持和维护,才能有效发挥对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评价和引导作用。”[15]

根据党章相关义务性规定,中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主要表现如下四个方面:

一要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学习是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提高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为,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并带领群众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必须认真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努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精一行。正如党章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党员必须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要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党的优良作风是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求真务实、甘于吃苦乐于奉献等优良作风,是我们党区别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是观察党群干群关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16]330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章总纲第二十九自然段强调:“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章第三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党员必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必须“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党章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必须“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必须“密切联系群众”。

三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体现和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根本路径。一方面,党员必须做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行者。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行者、引领者。另一方面,党员必须自觉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表率者。越是伟大的事业,越是充满艰难险阻,越是需要开拓创新与表率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党和人民艰辛探索、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17]。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是由党的性质决定。中国共产党要带领中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国共产党党员就必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自觉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表率者、引领者、示范者。党章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党员必须“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四要切实履行党员民主监督的义务。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习近平同志讲:“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16]409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等权利。同时党章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党员必须“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作斗争”。为落实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的监督义务;履行“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的监督义务等。只有党员积极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党内政治生活才能积极健康,中国共产党才能充满生机活力、永葆机体健康。

(四)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强烈的制裁性

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是维系中国共产党作为统一整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是党员必须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如果党员不履行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党的团结统一就不能保障,党的基本任务就不能完成,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就不能体现,党的理想与宗旨就根本无法实现,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减弱甚至受到威胁。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遵守。党员不履行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或者违反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之规定,必须受到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甚至法律责任。根据党章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主要表现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自觉做党的纪律的遵守者。遵守党的纪律是较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全体党员,无论级别高低,在党的纪律面前都人人平等。严格性、统一性、自觉性是党的纪律的鲜明特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党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根据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的纪律列出了具体的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和底线。党员如有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党的纪律责任。正如习近平同志讲“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18]79

另一方面,模范做国家法律的遵守者。国家法律是整个社会的底线,法律义务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低层次的义务。公民违反法律义务,尤其是刑事法律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共产党员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作为“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必须模范遵守公民必须履行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党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制度路径。党员违反法律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则必然违反党的纪律受到党纪责任的追究。因此,根据党章第三条第四项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法律义务,是最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

四、党内法规义务层次性的现实意义

越是低层次的义务越是强调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强制力越强,激励力越弱;越是高层次的义务越是强调对主体思想的要求,强制力越弱,激励力越强。党内法规义务亦如此。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是共产党员要努力践行的党的初心与使命,中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是共产党员应积极履行的体现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职责与担当,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是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习近平同志讲“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18]65-66。“我们深入研究探索,汲取全党智慧,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19]只有高、中、低党内法规义务有机结合,才能充分体现党内法规“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实现“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

党内法规义务兼具管“行”和治“心”,既要解决外化于行的问题以保证举止有度,又要解决内化于心的问题以坚定理想信念。越低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的强制性越强、鼓励性越弱、重在管“行”,越高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的强制性越弱、鼓励性越强、重在育“心”。不能过分拔高强制义务的标准,用强制约束措施去管理约束人的思想;或过分降低强制义务的标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18]65。不同层次的党内法规义务应该辅之以不同的实现机制。层次越高的党内法规义务越应该通过构建激励机制来保障实现,层次越低的党内法规义务越应该通过构建惩戒机制来保障实现。依规治党必须防止用育“心”的制度去管“行”和防止用管“行”的制度去育“心”。

党章总纲第三十二自然段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章规定的党内法规义务既包括法律义务,也包括道德义务,还包括政治义务。绝不能简单地用法律的、政治的、道德的观点来认识、分析、理解党内法规义务或党内法规。法律重在公民权益的保障,道德重在公民义务的履行,政治重在组织使命的追求。认识、理解党内法规必须坚持党内法规义务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绝不能以偏概全、以点带面、以面视体,简单以政治视角、道德视角或法律视角来认识、分析党内法规。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研究认识、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成为“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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