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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维度探索创新信用评价机制

2023-01-09陈树元

浙江经济 2022年3期
关键词:信用机制评价

文/陈树元

建立应用导向、维度全面的评价机制,既有利于开辟更多元化的公共信用评价应用场景,也有利于降低我国对国际信用评价模式的依赖

作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浙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积极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可复制评价模式。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创新实践。

建立应用导向的全面评价机制

要实现信用评价国际化应用的目标,首先要积极探索、拓宽在浙江省内的应用场景,这也是《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到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从国际信用评价经验看,应用最广泛的场景是金融投资、商业交易、政府采购三大领域。信用信息侧重于采集主体的经济信息,比如评价企业信用等级最主要的两类信用信息——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

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突破,使当下许多新形态的信用评价,相比国际传统的信用评价,呈现出数据来源更多元化、数据格式更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信用评价拟实现的主要功能,除了国际信用评价已经在一些信用发达国家应用的金融、商业场景之外,还增加了政务服务、行政管理、市场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公共功能。这些功能的应用场景,传统信用评价并不能提供相关借鉴,是浙江省信用评价机制需要探索与创新的部分。从信用应用场景在美国起源、形成与发展经验来看,无论信用评价采集何种信息,被赋予何种应用场景,都必须基于市场需求本身,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本质上是市场中的信息中介,而信息的价值取决于其质量和决策相关性两个主要因素。在浙江省内市场,仿效国际所提供的相似信用评价服务,目前无论从信息中介,还是鉴别评估的角度,都尚未形成基于使用者需求本身的高质量产品。

综上,在探索与创新具有公共功能的新型信用评价应用场景的过程中,当信息的质量、决策关联性尚不明确时,以应用为导向、且维度全面地采集,是快速提高信息价值的唯一有效途径。此外,实现公共信用评价信息与行业信用评价信息融合,也是拓宽信息应用面、提高决策关联性的有效补充手段。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多方协同的公信机制

30年行业发展的经验表明,仅凭市场化运营的信用评价机构,要在中国市场建立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十分困难。虽然自2019年1月以来标准普尔等三大评价机构已经陆续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独立开展业务,但从短期来看,三大评价机构在中国市场能够解决信用评价公信力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国际信用评价机构单方面承担从评价体系研发、论证、审核、认定,到评价行为的具体实施、复议处理、结果公布等全部环节,存在程序上不公正等问题,也与我国的文化与国情严重不符。

提高信用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关键是要形成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信用服务机构监管体系,要实现信用监管机制覆盖重点领域、行业部门数量全面提升,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领域应用,形成政府、社会、学校三位一体的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大格局,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信用协同监管,鼓励市场主体将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依据,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信用协同监管体系。所以,浙江省的信用评价机制,应当大胆创新制度,尝试摆脱模仿西方信用评价制度的固有思维模式。

浙江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应当结合国情省情,尝试建设一种分行业、分领域由政府主管机关牵头推动,行业协会作为平台,组织高等院校专家、行业资深专家共同参与研发并论证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再经政府、学界、行业协会与企业共同审核认定通过,最后由高校科研院所或评价机构负责实施运营,并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监督。这种在行业内推动政府(监管方)、行业协会(推广方)、高等院校(技术方)、企业(使用方)、评价机构(运营方)等多方参与的组织运营制度,目前正在浙江省融资租赁诚信企业评定工作中进行积极尝试。经验证明,这种信用评价机制,更有利于快速在行业内获得关联各方的认可,更有利于维护和保障信用评价的公正性、独立性,更有利于未来信用信息实现政务决策、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三种功能的全面应用,更有利于形成政府、社会、学校、行业协同推进的氛围,更有利于各行业有效开展诚信自律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协同监管。

建立数字化、高效的线上评价机制

后互联网时代下,受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科技持续更新迭代的影响,传统信用评价操作方式面临革新的迫切需要。应充分发挥、利用好浙江“互联网+数字+智能技术”的相对优势,在提升数据的精准度、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操作的智能化、程序的客观性、产品的标准化等方面进行革新,突破传统、陈旧的国际信用评价机制。

传统信用评价机制存在数据采集核验成本高、分析师主观判断因素多、专业性强不易推广、模型校验数据单一、操作程序透明度低、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等缺陷。建立数字化线上评价机制,可以有效地修复这些缺陷。首先,线上数字化的智能采集技术,不仅能够替代原先人工作业效率低、误差多的操作环节,既减少重复劳动、显著提高采集效率,也能够大大降低征信成本,提高数据的精准度。其次,在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上,通过构建智能评价系统,将传统评价建模与大数据算法进行优势互补、融合再生,重构标准。最后,线上数字化信用评价机制,有利于快速推广、覆盖全行业、多领域、多地区,实现数据共享、机制共建的“互联网+信用评价”新模式,提高评价程序通用化、评价产品个性化程度。

建立公共(非盈利)、透明、独立的评价机制

国际信用评价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的一个明显迹象,就是私有评价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与评价的客观、公正、独立性存在着根本矛盾。中国信用评价制度必须基于国情,有所创新突破,才能找到中国式解决方案。疫情防控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制度,相比西方国家,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独创性。我们应当把中国制度的优越性与成功经验,充分融入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新制度。信用市场较发达的欧洲与日韩国家经验证明,采用政府主导或是公共(非盈利性)的信用评价模式,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信用评价市场营销与研究独立性之间的矛盾关系。如果将信用评价定义为社会公共服务,由政府公共资金进行采购,评价机构对客户的责任就转变为一种社会责任,即通过客观、公正、独立的信用评价,向社会准确传达有关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风险信息。在操作程序上,公共信用评价机制能够通过规范相关评价流程,赋予企业知情、参与、质疑、复议、投诉的权力,提高信用评价的透明性、互动性,最大程度减小评价中主观因素可能带来的争议。

综上,在评价的运营模式上,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评价机构增加公共投入、吸收前沿技术,研发新型产品,以非盈利或者低盈利的方式,积极服务《规划》中提及的37个重点行业领域。各行业的主管政府机关,也可以直接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统筹推进公共信用评价机制建设。而在《规划》中提及的全部重点应用场景中,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监管、融资服务是信用评价结果发挥最大作用、最易推广的三大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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