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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与国际经贸规则的比较与启示

2023-01-09刘玲

浙江经济 2022年3期
关键词:跨境规则贸易

文/刘玲

DEPA协定中产生的新思路和方法对浙江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建设数字贸易标准规范、平衡数据安全和自由流动、探索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等方面提供了重要路径选择

当前,数字贸易日益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尚未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方面达成一致。《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DEPA”)作为全球首个数字经济领域专项协议,采用灵活、可扩展的“模块化”议题组合安排,为各国数字经济合作提供了包容性的制度框架,成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新生力量,对浙江发展数字贸易、探索数字贸易规则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

DEPA协定的进展

为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发展合作,建立国家间数字贸易规范,新加坡与新西兰、智利共同发起并签署了DEPA协议,并于2021年1月7日正式生效。多国政府正在评估加入DEPA协定的可能性。2021年6月,英国成为第一个参与数字经济协议谈判的欧洲国家。随后,韩国正式启动加入DEPA程序,加拿大等国也表示有意加入DEPA。从美国态度看,DEPA或将成为美国打造“数字版TPP”的起点。拜登政府正在起草环太平洋国家数字贸易协议的提案,重新确认美国在环太平洋贸易中的作用。该协议可能涵盖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既包含了DEPA签署国,同时也包括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最初的发起国。从多方面消息考虑,DEPA或将成为美国推动“数字版TPP”的起点。

DEPA协定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DEPA协定包含商业和贸易便利化等16个主题模块,合作领域主要集中于数字包容、中小企业发展、跨境数据流动和网络安全问题,具体条款涵盖数字经济和贸易的各个方面。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采取“模块化”的议题组合安排。DEPA提供了灵活、可扩展的平台模式,为各方参与部分或全部议题提供选择空间,相较传统贸易协定更加灵活、高效。

聚焦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和前沿。DEPA既包含关税、无纸化贸易等传统议题,也涵盖数字身份、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和电子支付等新兴领域条款。如数字身份条款致力于促进各方数字身份制度之间的互操作性,为数字身份的跨境合作加强区域和全球连接。人工智能条款鼓励各方建立安全可信、国际一致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重塑公正透明、可持续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

鼓励跨境数据流动和建立信任机制。一方面,DEPA鼓励以符合法规为前提的跨境信息传输,重视数据驱动下的企业创新发展,设置“数据创新”条款,鼓励采用监管数据沙盒方式,在安全可信任的数据共享环境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DEPA强调建立数字系统的信任机制,通过设置网络安全合作、在线安全与保障条款,呼吁推动在线安全问题的全球合作解决方案,实现数字贸易安全、自由发展。

维护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权利。DEPA设置了“数字包含”模块,强调劳工权利、包容性贸易、可持续发展和传统知识的重要性。鼓励各方通过共享数据统计方法和专家经验、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联合计划来消除数字鸿沟,促进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和可持续发展。同时,DEPA设置了中小企业合作模块,通过信息共享、召开数字对话、加强贸易和投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的数字经济合作与就业增长。

DEPA与当前主要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比较

在DEPA协定之前,许多自由贸易协定(FTA)已经包含数字领域相关议题,但DEPA协定是当前最为全面和完整的区域数字经济协定之一。

RCE P侧重打造宽领域、全面化的贸易投资环境,DEPA致力于数字经济领域规则。RCEP与DEPA协定均由亚太地区国家发起,DEPA成员国经济实力较为发达,而RCEP成员国既涵盖中高收入国家,又包含欠发达国家,兼顾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利益。虽然RCEP协定中包含电子商务章节,但DEPA协定针对性更强,是数字经济领域的专属协定。从内容对比上看,RCEP电子商务章节更多关注关税、透明度、国内监管框架、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无纸贸易等数字贸易传统议题。而DEPA规定更细致、内容更前沿,包含金融科技、网络安全和跨境数据自由流通等主要领域。

DEPA深度借鉴CPTPP协定,细化了CPTPP协定原有大部分条款并重新进行整合。CPTPP协定是较早设置电子商务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之一,由于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同为CPTPP的成员,DEPA协定深度借鉴了CPTPP协定,细化并重整原有大部分条款,如“数字产品处理及相关问题”模块中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数据问题”模块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计算机设施位置等条款内容。同时,DEPA纳入了人工智能、数字身份认证、金融技术合作等前沿技术领域的合作事项,进一步加强各方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广泛合作,将范围从数字贸易扩大到数字经济的各个方面。

USMCA、UJDTA协定体现了较强的美式数字贸易理念,DEPA协定融合多方价值诉求、注重中小企业的合作发展。从USMCA(美墨加协议)到UJDTA(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美国不断推出符合其自身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逐渐形成了数字贸易领域的“美式模板”。如在数字知识产权领域,纳入“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条款,反对公开源代码、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在跨境信息传输领域,倡导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数据本地化的“效率优先”模式。然而,美式数字贸易理念难以平衡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与数字经济新兴国家的发展诉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出口国,市场主体以大型ICT企业为主,因此USMCA、UJDTA协定均以巩固大型ICT企业的市场地位为目标。而新西兰、新加坡和智利的数字贸易产业基础、发展水平与欧美国家的差异较大,以中小型和创新性企业居多,因此DEPA协定更重视中小企业和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合作,将亚太地区的发展诉求和价值观念融入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安排中。

DEPA对浙江的启示建议

DEPA协定为政府间建立规范的数字贸易标准框架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为我国在全球数字规则参与上提供了更多灵活性。DEPA协定中产生的新思路和方法对浙江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建设数字贸易标准规范、平衡数据安全和自由流动、探索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等方面提供了重要路径选择。

跟踪研究DEPA等国际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进展。深入分析DEPA协定中与数字贸易发展密切相关的模块内容,重点关注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包容与创新、跨境数据流动与网络安全合作、中小企业合作等规则议题。加强DEPA与CPTPP电子商务章节的比较研究,分析浙江数字贸易发展重点领域的规则差异,推演两者相互影响的可能路径。同时,加强对美国《环太平洋数字贸易协议》起草情况的跟踪研究。

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形成数字贸易标准规范。抢抓数字化改革机遇,把数字化改革放到全球竞争的大背景下考虑。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综试区等平台作用,加快数字贸易服务在线等重大场景应用建设,推进跨部门多场景系统集成应用,推动各部门流程再造、数字赋能、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积极探索数字贸易理论和制度,加强数字贸易标准技术委员会建设,制定实施一批数字政府应用管理、数据共享开放、网络安全保护等地方性制度标准。

加强数据安全和自由流动的动态平衡。打造数字自贸区,加快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构建数字贸易全产业链,开展数据质量、价值评估,打造全方位的数据资产评估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数据交易与流通市场,实现数据资产的合法合规交易与流通。加快建立分领域的数据分类管理制度、跨境数据流动监管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数字贸易服务商、平台等数字安全风险管理,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和网络安全。

积极寻求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积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DEPA协议中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跨境流动与创新、海关合作等领域的规则程序开展率先探索。充分发挥浙江在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引领优势,加快招引国际一流数字贸易企业,充分利用世界互联网大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围绕人工智能、数据治理、网络内容创新等议题,加强数字技术合作,推动项目精准对接和深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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