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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事业单位税务风险管理探讨

2023-01-09王海勇

质量与市场 2022年8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纳税

■王海勇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引 言

我国的科研事业单位是一种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传统的"惯性"思维导致了税收风险的管理重要性被忽视。笔者在总结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税收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1 科研事业单位税务风险管理原则

1.1 不征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独立核算

科研事业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不征税的。主要是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以及县级及以上部门的科研经费。

而部分科研事业单位受其它机构的委托,提供技术服务和相关业务,是应税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对方提供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在科研事业单位日常核算中,应明确划分应税所得和非应税所得,科研事业单位要明确自己的收入来源,比如政府补助、科研项目的大部分资金和其他收入是免税的,应税收入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主要收入。受其他经营者及其他机构委托提供技术服务或相关服务的;就应税收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合作伙伴开相应的发票,做好纳税申报。要对应税所得与非税所得进行清晰的划分,运用会计科目和业务科目分别进行单独的核算,以保证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对不征税所得的部分,应当将其归档,以便于日后参考和分析。对应税收入,应将与委托方签署的合同进行留档备查,根据业务周期的要求对合同进度进行审查、确认,并催缴应收款,以开展科学合理的税务活动,规避税务风险。另外,还指出有必要使用自收自支来实施独立会计。非课税收入的,应当提交政府文件和财务研究项目的转让,按照合同进度收取收入[1]。

1.2 记录不征税收入的台账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定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相关内容显示,财政资源在作为非纳税收益的处理后,在5年之内,无开支且没有缴回财政部,或其他尚未返还拨款的公共机关,在收到款项后的第6年,将全部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科学研究机构按照五年规定,五年内将非课税收入记入当期账簿,真实地反映未纳税所得的开支。

应纳税所得额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财政补贴收入,即资金分配,在财务管理中统一分配。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财政资源预算、决算和调整余额的批准。这笔支出由财政部统一管理,支出可以用适当的批准文件来支持。因为预算的执行是财务评价的核心,所以5年以上未支付的资金通常由主管财务部门清算,所以不知道这些资金是否要上税。本人认为,对科研事业单位中的盈余资金,无论是中长期还是计划之外的财政收入补贴,都要根据国家财政[2011]70号文的有关规定,设立收支帐户,并报财政部核准。如果财政部同意财政资金进行结转,并且具备专门用途的,应满足财务部门的要求,以便进行跟踪监测[2]。

二是各部委员会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出钱。这些资金来源多种多样。国务院各部委、基金会、省委、地方和地方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制定预算规定。这种科研项目属于财资〔2011〕70号文件中记载的财政资源。资金分配一般有准确的资金管理方法。以《国家重点F&E计划》为例,财政部、科技部明确指出《国家重点研究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压力和分配的信(财科教[2016]113号)。“如果技术任务的目标已经实现,财务验收已经完成,承诺单位的信用评价已经完成,承诺单位在其财政贡献完成后的两年时间内,应全面安排其直接开支。如果两年时间后事业单位仍有剩下的财政资金没有到期,主要是转入专业机构对重要特殊项目的后续支出。”在项目任务期间,资金必须专门用于与财政无关的科研项目支出。项目剩余资金必须在两年内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缴纳税款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作者认为,国家的主要研究开发计划的资金管理方法明确规定,剩余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在两年后回收,不得使用或回收税金。“管理方法”未对盈余资金提出额外要求的,与该部门政府提供的要求相同,应当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要求缴纳税款。

1.3 合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这一政策内容,对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询问探讨等进行存案,并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免税。因此,在科研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领域,绝大多数的应税所得都可以免税,并享有增值税的减免。但是,应当指出,在已经办理了免税所得的相应支出中,对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严格区别于增值税收入。其中《科研单位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政策中的第90条规定,个人技术转移收入在500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则按照50%进行征收。而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一般发生于财政科学计划的研发阶段,而专利费用、估价成本、手续费等都不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因此,技术转移和技术转移的收益是相当的。而一项成功的科学研究,其所带来的收益往往能够动辄上亿,能够为科研单位带来巨大的利润。因此,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下,科研单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近年来,为了支持国家“大规模创新战略”,国家逐步出台了科研单位所得税技术转让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在没有获得技术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从而避免了过去没有资金流入,但必须按5年分期纳税的弊端。研究机构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充分考虑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的纳税[3]。

2 科研事业单位中面临税务风险所需的对策方法

2.1 做好纳税统筹规划工作

科研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不同类型科研单位的税收特征,制定准确的税收计划方法,将本部门的税收负担控制在适当的框架内。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科学设计税收计划,税收控制是税收计划的先决条件,必须从签订合同的第一阶段开始。将税务管理渗透到的各个阶段,做好税务总体规划,提高税务管理水平。要做好税收综合工作,树立“税收风险最小化”的思想,不断改进税收工作,确保税收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2 做好本单位财税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为了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我们需要吸引高素质的财务和税务管理人员。科学研究机构要结合本部门发展的需要,兼顾本部门发展的需要,重视本部门财税管理的培训。进行多元化的培训方法,从而加强本级税务干部综合素质的多元化培养,提供良好的人才管理基础。各部门要从聘任程序、岗位培训、绩效考核等多个角度来考量,定期培训财务经理的业务知识和技术,并严格控制入职门槛,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一定的税务管理经验。同时,科研事业单位要明确自己的收入来源,比如政府补助、科研项目的大部分资金和其他收入是免税及不征税的,应税收入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主要收入,接受其它运营商和其它组织的委托,从事技术或有关业务的;就应税收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合作伙伴开相应的发票,做好纳税申报。要对应税所得与非税所得进行清晰的划分,运用会计科目和业务科目分别进行单独的核算,以保证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对未征税所得的部分,应当将其归档,以便于日后参考和分析。对应纳税所得额,应提出已经签订的合同,根据业务周期的要求对合同进度进行审查、确认,开展科学合理的税务活动,规避税务风险。要注重培训和学习活动的非临时性,要经常组织税务干部参加学习,始终正确地进一步发展他们的思想,使用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手段。根据税务部门的需要,派遣各部门优秀员工与税务等专业机构进行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业务动态,逐渐完善自身的税务管理同时在单位内部开展培训。特别是在内部培训的时候,要向科研技术人员提供相关的税务基础知识和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知识,确保原始凭证的获取,使他们能与财务部门的财务人员合作,减少相关的进项税费,减少科研单位的税收负担[4]。

2.3 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未纳税所得的台账

科研事业单位的非税性收入包括三大类:第一,国家补助资金应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收支账目。第二是科学研究经费的收入。项目经费支出要按照科研项目任务汇总,未使用的科研项目要按要求进行上缴,在对科研经费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结余经费划归其个人支配,这个时候,科研事业单位要根据税收的规定,研究项目结余部分应进行税收方面的调整。三是建立一套完整的不征税的账本,并且记录下各个年度的经费开支。如果五年之内没有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要求转入应税所得,并及时申报。

2.4 深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挖掘与运用,健全税收管理体制

科研事业单位以科研和商务为主体,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科研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提供可靠的税务风险管理基础。由于研发支出是支撑科研事业单位发展的主要依据,研究开发支出包括“人员和劳动力成本”“直接投资成本”和“无形资产摊销”,分为四类:独立研发、合作研发、研发和委托研发支出。前三种研发活动的研发支出可以100%收取。委托研究开发时,研究开发活动支出的80%是增减的基础。科研事业单位在进行科技成果转换的时候,可以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改善本部门的税收管理。研发支出的范围包括人员和劳动力成本、直接投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支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支出。除了研发和创新项目外,还要注意储存和存档资金,以确保研究开发和创新费用的收集和储存。这些资金作为独立计划等将来用途的留存备查资料,研发项目及科研单位有关部门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设立管理文件;编制一份专门研发机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的清单;由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机关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其中应包含研发活动的有关人员和所要使用到的设备、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说明以及操作数据。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支出最终申报,集中研发项目的成本分配及实际收入份额;子账户“研发支出”;科研单位是否得到了地级科学技术局的意见[5]。

2.5 设置税收政策跟踪部门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更新,需要科研事业单位制订相关的税务政策,及时更新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深入剖析税务政策变动,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税务效果评价与成本评估,并与新的税收政策相适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减税措施。适时地调整财务结构,以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同时,要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实施新政策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把税制的优越性转变为减轻科研单位纳税负担的先决条件,避免因体制不健全而造成科研事业单位不能正常发展的问题。保证科研事业单位的税务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提高,从而推动其稳定的发展[6]。

3 结 语

科研事业单位的税收风险小,经营管理相对简单,但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对税收风险的关注程度不高,相关的深入研究也较少,因此,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在实践中,科研事业单位应重视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将制定科研事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者要注重在各种经营方式中寻找融合点,并且正确地使用有利于自身的政策。在日常工作中,要强化文件的管理,将上级批复文件、科研项目任务书、资金发放文件、技术服务合同等文件作为防范税收风险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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