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民合作社融资的困境与路径
2023-01-08黄振英盛君吴丽莉
黄振英 盛君 吴丽莉
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来源、融资途径、融资力度等方面的困境及成因,需要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自身建设、创新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体系和完善政府支农政策。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合作社在促进乡村社会文化、公共事务、政治、经济等方面繁荣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日益凸显的融资约束难题,这严重制约了农民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农民合作社融资来源、融资途径、融资力度等方面存在着怎样的困境及成因,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自身建设、创新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体系和完善政府支农政策。
农民合作社融资的现状
首先,资金来源和融资途径单一。我国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时间较短,不少农民合作社仍然处于创业伊始阶段,初始资金主要由股金和会费组成,场地费用、人员工资和社员分红等占据了大部分资金支出,导致实际能够用于农民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社员培训、农技推广等方面的资金十分有限。当下,我国农村地区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但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功能缺位。受盈利动机驱使,农行的服务对象多为效益较好的龙头企业,县级以下农行支行对于农业基础设施的贷款额度逐年下滑。近年来,由于不断向提高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上转变,农发行资金投放政策相对谨慎,其农村金融体系功能相对弱化。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融资多数来源于农村信用社的传统信贷,但农村信用社持续改革,自身经营存在困难,支农作用有限。
其次,融资难度高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通常来说,农民合作社的融资做法是将经营场地、土地、设施、设备等进行资产抵押,经营场地和土地需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向外抵押,在此过程中往往因为相关手续难以办理,很难得到贷款。农民合作社抵抗自然灾害等的风险能力较差,使得很多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放资望而却步。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的年利率保持在10%以上,较高的融资成本也同样使农民合作社无力承担。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对于“三农”领域资金支持强度有了实质性变化,但面对数量与日俱增的农民合作社而言,仍有十分显著的缺口,尤其是对于成立初期的中小型农民合作社而言,更加是力有不逮。如税收减免、农资供给、农技推广和设立等政策支撑上缺乏变通,农民合作社依然处于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
最后,农民合作社融资逐渐得到重视。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如增加专项资金投入、推进支农项目对接和创新资金使用机制,不断扶持新品种引进、技术推广和市场拓展等。我国金融及银行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措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实现了涉农金融机构面向农民合作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巨大创新。《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农民合作社的授信额度和推进了农民合作社信贷模式的创新。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趋势下,有关部门将持续引导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不断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融资支持力度。
农民合作社融资的困境
第一,农民合作社融资时自身存在的困境。首先,农业生产具有弱质性的特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依赖自然环境,近年来干旱、洪涝和极端天气等频发,管理人才和资金呈现外流状态,使得农业农村经济缺乏人才和资金的支持。随着第二、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农业产值在国家经济中的占比也逐年减少。面对农业生产的诸多弱质性,涉农金融机构在考虑放款时相对比较谨慎,投资导向的资金对农民合作社兴趣较低。其次,农民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农民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存在诸多的问题,如社员自由度过高,内部组织流于形式;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缺乏风险共担机制;财务管理不健全,财务风险较高;内部资产缺乏管理,信用难以评级等,这些问题都使得农业合作社融资具有较高门槛。最后,农民合作社缺少贷款融资抵押物。农民合作社目前能够获得大额贷款的方式,一是社员成立联保小组办理融资,但社员资质良莠不齐,难以稳定偿还贷款;二是多数农民合作社土地仅具有经营使用权,但涉农金融机构大多不承认使用权抵押贷款。
第二,农民合作社融资时金融体系上的困境。上世纪90年代后,大量商业银行的乡镇支行遭到裁撤,部分现存的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移,县市分行的贷款权限下降,致使贷款申请需要经过多流程审批。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三个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受政策的影响开始逐渐变化。目前,农村信用社承担起了主要的农村金融服务,其为数亿农民和诸多农民企业提供融资,但贷款融资难度大、融资成本高、营业网点少等因素的存在,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壮大的农民合作社队伍的贷款需求。
农村金融机构产品不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方面不完善同样是农民合作社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一般融资机构多集中于城市,农村覆盖率低,缺乏专门为农民合作社解决融资咨询问题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的缺乏也成为了农民合作社融资的重要阻力。金融机构了解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资产以及利润等信息比较困难,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农民合作社融资难度。
第三,农民合作社融资时政府政策方面的困境。一方面,我国农民合作社融资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国家工商管理机关承认农民合作社法人地位,其在法律上可作为涉农金融机构贷款的申请主体,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合作社申报时无需验资,直接导致注册资金真实性受到质疑,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肯定了农民合作社的法人性质,但认为其所有者是全体社员,且不是盈利主体,涉农金融机构对其法人性质也会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融资扶持和监管存在缺位。从资金、信息、人才和生产经营等各个层面上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当下仍然处在劣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合作社依法享有涉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享受优惠方式和优惠力度大小方面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时缺乏必要的参考依据,由此产生了农民合作社融资扶持不够精准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农民合作社存在“投机”和“空壳”现象,这类农民合作社可能存在资不抵债现象。
新时代农民合作社融资的路径
第一,强化农民合作社自身建设。
首先,农民合作社要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以提高收益和提升资信评级。经营好农民合作社,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根本方式是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克服这一弱质性的根本方法在于因地制宜、根据客观情况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增收,产品和服务附加值的提高会直接提高农民合作社收益和资信评级。其次,农民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包括分配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人才发展机制和财务核算制度等在内的内部管理机制,清晰的内部组织、透明的财务核算、合理的收入分配等,都是增加农民合作社收益、提高其资信评级的关键。最后,发展股份制农民合作社是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又一新途径。产权明确、权利制衡等优点,无不体现出股份制是农民合作社的一种比较优良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与合作化相结合,农民合作社便可以通过以增加股份的方式筹措资金。向社会发行股票、允许转让股份、禁止退股的约束,能够保证合作社股金稳定,有效地缓解了农民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第二,创新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体系。
首先,需要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一方面,我国存在众多发展前景较好的农民合作社,但其设立时间短、发展起点低、经营范围单一、缺乏抵押物,涉农金融机构需根据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要求和进程,对此类农民合作社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应注重营业网点建设、公共服务职能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效率增强、互联网应用普及等,提高与农民合作社的合作水平。其次,需要完善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要发挥指导性职能,不断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提高其对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最后,要正确引导非正规涉农金融机构。对于当铺、私人钱庄、农村贷款公司等非正规涉农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其运营规范程度、口碑好坏等遴选出优质的一批,将这一批非正规金融组织与农民合作社相结合,共同构成金融互助组织,改善农民合作社融资困境。
第三,不断改进政府支农政策。
首先,要完善与农民合作社有关的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参考《合伙企业法》中的企业内部事务管理表决办法相关规定,改进原有的“一人一票”表决方法,提高注册登记验资门槛。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对金融机构发起人资格和注册资金限制,完善金融市场准入立法规定。其次,完善财政和税收政策,如提供低利率贷款、贴息贷款等服务,增加信贷额度、支农贷款额度,提高人员培训、农资采买资金支持等,都可以帮助农民合作社顺利解决融资难题。适当的税收减免也可以缓解农民合作社的经营压力,如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所得税的减免,登记、确权、担保等方面的税收减免等。最后,政府要完善农民合作社融资保障制度。一是要搭建农民合作社与涉农金融机构信息沟通平台,减少因信息交流不畅而产生的风险。二是要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减少农民合作社融资的后顾之忧。三是要建立资信评价体系,为农民合作社制定合理规范的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