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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经济体的荣光与隐痛

2022-07-27李彩琴

中国合作经济 2022年5期
关键词:联合社供销

记者 李彩琴

供销合作社这样一个网点遍及城乡、组织遍布全国的合作经济组织,一直不能彻底摆脱“联合社不联合”的困扰,与其基本属性和特殊的体制机制有着很大关系。

供销合作社的机构网点遍布全国城乡,在乡镇设有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村庄、社区设有综合商店、服务中心等经营服务机构;县以上设立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级联合社设置各种专业公司、农批市场等经营服务机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89个,其中,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32 个,省辖市(地、盟、州)供销合作社344 个,县(区、市、旗)供销合作社2412 个。全系统有基层社37652 个,基本覆盖所有涉农乡镇。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连接城市与乡村、国家与农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社会上对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联合”的质疑声一直不绝于耳,系统内对加强合作与联合的呼声也一直很高。多年来,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在创新联合合作上做了很多努力,在实际操作时也遇到种种极难克服的障碍。

“联合社不联合”这一老问题是怎么形成的?“理论上好说,实践上难行”难在哪里?翻开尘封的历史,或许能给我们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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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赋予供销合作社特殊使命和体制

供销合作社这样一个网点遍及城乡、组织遍布全国的合作经济组织,一直不能彻底摆脱“联合社不联合”的困扰,与其基本属性和特殊的体制机制有着很大关系。

联合社从制度设计上是:县级合作社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组成县级联合社,市级合作社企业和县联合社组成市级联合社,省级合作社企业和市级联合社组成省级联合社,国家级合作社企业和省级联合社组成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是一个不断递进、有层级的联合社管理体系。下级社是上级社的成员社,有民主参与和分享服务的权利;上级社对下级社负有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能。

这样的制度设计形成和贯穿于供销合作社的整个发展史。

新中国成立前后,合作社(包括生产、供销、消费合作社)在全国城乡已普遍建立起来。1950年7月5日至27日,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自此,合作社从上到下有了一个完整的集体经济组织体系。为适应农民的要求,通过整顿老社、发展新社,三年间供销合作事业得到了大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已有1983个县联社,30个省、自治区联社,142个市联社,6个大区联社,职工100万人,自有资金5.23亿多元,各级社的商品零售、批发、农副产品采购机构28 万多个,饮食服务机构22800多个,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国、深入农村、自成体系、上下相连、纵横交错的合作社商业网络。

1954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我国供销合作社成为一个独立的具有统一系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关于制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草案说明》,供销合作社商业是社员的集体所有制,与国营商业不同。在组织上,国营商业是一个整体,在各地设立的经营单位是分支机构;供销合作社则是由分散的各负盈亏的合作社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下级社要服从上级社。其中,《草案》就“关于供销合作社的独立核算与统一领导”作了进一步解释:供销合作社是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各省、县供销合作社是各该所属境内的供销合作社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联合经济组织。因此,各供销合作社只能是而且必须是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否则,这一部分群众便可能侵犯那一部分群众的利益,这一地区的群众便可能侵犯那一地区群众的利益,这对整个合作事业的巩固和发展是不利的。但也不能因此而理解为既不接受上级的领导,也不接受下边的监督,只从自己的局部的本单位的狭隘利益出发,自作主张,各搞一套,上下争利。应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步调一致、协同动作,充分发挥整个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战斗力。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是供销合作社在全国迅速建立、蓬勃发展和健康成长的阶段。这一阶段,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地坚持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依靠群众完成购销业务,为农民带来实惠。此后,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时期,也经历了“三合三分”。在剧烈变动中,供销合作社凭借庞大的农村商贸体系和顽强的生命力,成为国家促进农村互助合作、组织城乡物资交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托,但其自身定位属性以及特殊组织体系逐步形成,既为其遭遇困境埋下了伏笔,也是联合社不联合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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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供销合作社商业与国营商业第一次合并。当年2月,中央决定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城市服务部合并改称第二商业部。多数省(自治区)商业、城市服务、供销合作社系统“三合一”,有些地方还出现了商业、城市服务、供销合作社、外贸、粮食等系统的“五合一”,大量精简机构,下放人员。12月,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变成人民公社供销部,资金、商品、人事、经营权全部下放人民公社。在计划管理制度和办法上,实行了国营商业的一套制度和办法。供销合作社也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由民办变为“官办”。与此同时,因为人民公社化运动带来的冲击,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由以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农户转换为“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权、商品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营管理权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

为了适应农村实行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提出恢复供销合作社。据不完全统计,到1961年10月底,已经恢复基层供销合作社30960个、县供销合作社1280个,占全国县数的66.2%;成立省级供销合作社的有北京、河北等1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是,由于供销合作社被合并时间长达4年,恢复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如国合商业经营分工问题、财产交接清理问题、合作社干部问题及基层社建设规模问题等。1962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体制、经营机构分为中央、省(市、自治区)、县、基层4级。上下级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的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商品、资金、基建、劳动工资等都应纳入国家计划。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在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方面,与同级国家机关职工相同。

“文化大革命”以后,供销合作社即按全民所有制商业看待,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1970年,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合并,组成商业部。各省的机构或与国营商业合并,或被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代替。各省的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也大多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虽然形式上得以保留,但性质发生了变化,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实行贫下中农管理,财务制度由过去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办法,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上缴利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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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供销合作社第二次恢复时,虽然恢复了组织机构,但是将供销合作社定性为全民所有制,其经营体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资金调剂的制度。县以上的供销合作社实行全民所有制,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集体所有制。

198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在商业部内设立了一个局级单位——供销合作管理司。有些省供销合作社也一度与商业厅合并,但因效果不好很快又分开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虽然是民办的,但全国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机关,上下不协调,没有一个有机的完整系统,客观上对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带来严重障碍。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供销合作社一统农村市场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因无法适应剧烈变化的市场环境,困难局面逐步加重。1993年1至8月,全系统基层社亏损13.54亿元,占全系统亏损总额14.85亿元的91%。在这一背景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并指出,要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其中,“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就提到:要按照联合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全国总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

为帮助供销合作社早日摆脱困境,199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发布,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平等竞争。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经过20年的锐意改革、务实拼搏,到2015年,供销合作社成为一个拥有2.5 万个基层社、33.7 万个村级综合服务社、11.4万个农民合作社、1.2万个行业协会和2422 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庞大经济组织。但同时,供销合作社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等问题依然存在。

经过70余年的风雨变迁,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地形成遍布全国的网络和独特的体制机制,这样一个客观存在又不可改变的事实,决定了供销合作社的联合合作也必然会遇到不同于其他系统的种种障碍,克服这些障碍没有捷径可走,只能通过供销合作社漫长的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联合合作之路。

光辉岁月里探索多样化合作模式

正如供销合作社成立初衷之一是为了解决供需矛盾一样,组织城乡、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也成为各级合作社联合合作的最初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新的商业网和商业渠道尚未建立,许多土特产品找不到销路,甚至货弃于地。1950年第四季度,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国内土产滞销,东北粮价下跌、布价上涨。为沟通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稳定市场物价,全国合作总社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合作社系统的供销业务。从1950年11月到1951年6月,协同东北、华北、华东三大区的合作社,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物资交流,从东北调运豆饼等供给华北、华东地区,从华东、华北调运皮棉布等土产和手工业产品。这次物资交流在全国合作总社统一领导下进行,是各级社之间联合合作的有效尝试。

1951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土产会议推销土产的指示》,指出有计划地召开土产会议或土产代表会议,组织城市与乡村间、地区与地区间的物资交流,解决农副土特产品销售问题。1952年,全国各地召开各种物资交流会7789次,成交总额33.9亿元。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后,系统内物资交流更为舒畅。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双重刺激下,供销合作社更为主动地联合起来,沟通产销两端,寻求更大市场。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各地建立的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商场等贸易机构,不仅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开展购销业务,也刺激了系统内的联合合作。

1983年下半年,不少地区供销合作社建立了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或批发市场,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的界限,广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1983年3月召开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尽快把城市的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立起来。市场可以由城市供销合作社举办、由若干县联合兴办,也可以由城市社和县联社合办,还可以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主办,由城市供销合作社、商店、运销者租赁使用。于是,在不到几年的时间里,全国各地办了1000 多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985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社主任会议召开,提出把改革的重点进一步转到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的轨道上来,抓好“六个发展”。其中,“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就要求,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在搞好农商联合、县社和基层社联合的基础上,广泛发展跨县、跨省、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包括建立联营公司、定期举办物资交流会等。

1987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运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人员、资金和设施等有利条件,逐步建立起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的服务体系。”在此引导下,供销合作社逐渐拓宽服务领域,并且由过去主要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单层次服务,发展为上下级社联合起来开展多层次的“立体交叉”服务。

此外,上下级社之间关系的变化,也刺激了联合合作的开展。198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县联社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商品收购和调拨计划,并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信息,指导基层社开展业务经营,办理基层社力所不及的购销、加工、仓储、运输等业务。”

各级供销合作社本来是一个联合的整体,但在“官办”期间,上级社成为下级社的行政领导机关,上下级业务部门在商品经营中只是分配调拨关系。改革后,对工业品实行联购分销、对农产品实行分购联销经营方式,充分发挥了上下级供销合作社这个联合体的作用。在联合的过程中,供销合作社坚持发挥群体优势,把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加强供销合作社内部的联合结合起来。

如今,供销合作社面对的市场环境更为复杂严峻,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构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持续加大联合合作力度。各级联合社之间的纵向、横向联合愈发紧密,凝聚起更多的力量和智慧,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不断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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