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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视域下的私有财产及其运动逻辑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地产”谈起

2023-01-08王虎学何锟伦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资本家马克思资本

王虎学 何锟伦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就对“地产”进行了分析。在他看来,土地最早是封建性的个人财产,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从封建不动产变为由少数资本家垄断的流动性、抽象性“资本”形态,社会关系也简单化为资本家与工人构成的阶级关系。这种局面,与地租在竞争中的降低、土地在商品经济中的分割、资本和劳动力在工业化中的转型,以及资本家在利益驱动下对土地的暴力掠夺等推动力,有着直接关系。私有财产的运动过程,导致了尖锐的财产对立和阶级对立。为此,马克思提出了对地产实行“垄断的普遍化”的设想,他关于私有财产的扬弃的主张,对于新时代的土地改革方向,对于“土地真正为人人所共有,发展成果真正由人人所共享”目标的真正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思想启示意义。

一、向资本的转变:私有财产的运动及其表现

资本主义社会以前,主导并支撑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被视为个人财产,一方面,土地是经济命脉,产生地租,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是私有制的起源。这时的土地并未商品化,私有财产带有封建性质。土地所有者靠土地收取地租,“私有财产的统治一般是从土地占有开始的”[1]。但是在封建社会,土地不仅仅是财产,还被赋予了多重意味,“在封建的土地占有制下,占有者和土地之间还存在着比单纯实物财富的关系更为密切的关系的外观”[2]:首先,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经济权与政治权、宗族关系的结合,诸如长子继承制、领主制,地主就是这片领地长期的主人,掌握统治大权,可以主宰人事;其次,土地还不是可以流通的商品,而是被人格化了,有政治、地位、荣誉象征意义,寄托着人对地产的感情和依赖性,因此也被赋予了个性化色彩;在土地上劳作的农奴和工人,也沦为了土地的附庸,他们不是自由的短工,而是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或者对地产所有者时刻保持一种“尊敬、忠顺和纳贡的关系”[3]。所以,农业社会的土地作为一种不发达的财产,还带有封建的性质而不是一种单纯的资本。

在马克思对资本的早期定义中,他结合了国民经济学家萨伊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观点,萨伊指出,“只有财产是权利和现实的东西的场合下,生产的源泉即土地、资本和劳动才能发挥其最大的生产力。”[4]马克思认为资本是“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5],资本的本性是财富的积累和对利润的追求,是占有由劳动创造的源源不断的价值。而萨伊也认为农业资本的目的是劳动生产力的提高与地产利润的增加。显然,封建时期的土地不是一种追求利润和积累财富的资料,也不具备资本的性质。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逐步取代封建社会,地产的性质也发生本质性变化,从原先那种封建的私有财产变为“资本”,这主要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方面,地产成为一种自由流通的商品,资本家就成为了土地所有者,垄断了大量土地。旧地主要么破产而转让土地,要么利用其土地进行扩大生产而成为资本家。这样一来,土地从一种僵死的、保守的、不发达的封建性不动产变成逐利性的、商品化的动产。在马克思看来,动产是卑劣的、贪婪的和孜孜不息的,是一种把利益当成唯一原则的“利己主义者”和发达的、完全的私有财产,被资本家当作资本,那么作为资本的动产必然打败原先只作为土地的不动产,资本取得绝对统治的地位。土地和地租“变成了毫无内涵的资本和利息,或者毋宁说,变成了只有货币内涵的资本和利息”[6],不再是某些人的特权,而可以被金钱的主人任意占有。于是,“封建地产按其本质来说已是买卖了的土地,已是同人相异化因而以少数大领主的形态与人相对立的土地。封建的土地占有已经包含土地作为某种异己力量对人们的统治。”[7]只是原先还有人格化色彩,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渐渐变成一种单纯的私有生产资料,与人的关系仅仅是经济关系,“这个财产必然成为纯实物的、物质的财富,与土地的荣誉联姻必然被利益的联姻所代替,而土地也像人一样降到交易价值水平”[8]。

另一方面,社会关系得到重构。一是封建社会中永久占有土地的地主对在其土地上劳动的农奴的“人对人的统治”,变成了没有固定主人的、纯粹的“物对人的统治”。工业化之下的大量劳动产品对人的支配取代了自然对人的支配,脱离土地束缚和人生依赖关系的劳动力获得了独立性和自由性,个人不再通过土地、家庭结合在一起,而仅是通过交换以及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彼此发生关联。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就体现为雇佣关系之下的剥削关系;土地也以资本形式存在,“既表现为对工人阶级的统治,也表现为对那些因资本运动的规律而破产或兴起的所有者本身的统治”[9]。所以,封建社会中永久占有土地的地主对在其土地上劳动的农奴的“人对人的统治”,变成了没有固定主人的、纯粹的“物对人的统治”。二是自由的无产者的出现,与有产者形成两个阵营。当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随着奴隶转化为自由工人即雇佣工人,地主本身便实际上转化为工厂主、资本家,而这种转化最初是通过租地农场主这个中间环节实现的”[10]。因为一开始资本家没有土地,只能扮演租地农场主这个角色,但随着工业资本的力量吞没了很多大地产,这些土地所有者化身为资本家;破产的土地所有者与脱离土地农民和农奴一起进入城市,沦为工业资本之下的出卖劳动力的工人,无产阶级出现。于是社会结构发生质变,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从“通过土地结合”变成“通过以实物为基础的交换结合”的剥削关系。这加强了资本的统治力量,资本、地产和劳动分离,利益完全归于资本家,无产阶级只能被榨取劳动力而获得由于资本家之间、地产之间的竞争而不断被降低的工资,并导致资本与劳动的对立。

因此,这场运动的结果就表现为私有财产从土地变成资本以及资本家转化为土地所有者的过程。一方面是经济形态的变化,即资本将土地纳入自己的支配之下,取得普遍统治地位;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的变化,即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劳动者进行剥削,“这就必然导致革命”[11]。

二、资本的扩张与解体:私有财产运动的动力与宿命

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地租起到了初始的推动作用。土地作为最早的私有财产,地租是土地为所有者带来的利润,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土地所有者通过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的回报。正如萨伊所说,“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来源于掠夺”[12]。也就是说,土地之所以变为个人财产,是因为土地所有者对一块无主地的占有,而他们不仅要求自己投入土地改良的资本产生利润回报,还对未经改良的土地以及土地自身的产物也要求地租。地租的确定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理论上的确定,依靠地租的自然价值,如土地肥力和位置。对此马克思评价到,这是一种颠倒概念,“竟把土地富饶程度变成土地占有者的特性”[13],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的自然属性收取地租,而这部分利润本来就是土地自身产生的。另一个是地租在现实中的确定,是“通过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斗争确定的”[14],是“最坏耕地的利息和最好耕地的利息之间的差额”[15],这个斗争,就是讨价还价,地租在社会关系中最终确定。但是,由于土地所有者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地租在土地与土地、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场主之间的博弈中不断走低,最后“只有最富有的人才能靠地租过活”[16],“自耕的小土地所有者和大土地所有者的关系,正像拥有自己的工具的手工业者和工厂主的关系一样。小地产简直成了劳动工具。对小土地占有者来说,地租完全消失了,留给他的至多只是他的资本的利息和他的工资:因为通过竞争,地租可能降低到刚好相当于并非土地占有者本人所投入的那笔资本的利息”[17]。不仅如此,小地产日益受到大地产的排挤,“只有大地产才能生产家畜之类的食物。因此,大地产调节其他土地的地租,并能把它降低到最低限度”[18],只有大地产才能进行多种经营,形成规模效应,“大地产把租地农场主用来改良土地的那笔资本的利息用于自己的积累,小地产者则不得不把自己的资本投入这方面”[19],就没有这全部利润了。所以小地产者在竞争中必然破产,被迫转让土地。

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土地的买卖提供了现实条件,土地因商品化而直接从原先静态的死物质变成可以被“分割”和流通的商品,地产的分割又正是地租在竞争中降低的结果。这主要表现为土地的主人随时可能破产,地产也卷入商品经济潮流成为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地租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利润,也跟随市场竞争机制上下波动而不能给土地所有者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商品经济对传统地产的冲击还表现为它让货币关系得以实现,货币资本的力量超越了仅能谋取地租的地产,而具有了能够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的特性。因此,不断降低的地租让小地产者破产,为封建地产的解体提供了可能,而商品化的趋势直接导致封建地产获得流通性,土地被拥有大量资本的资本家买入,他们变成了土地所有者即地主,而地主“本质上已变成普通的资本家”[20]。地产日益由资源和资金雄厚的大地产者所垄断,而尚存的小地产者或凭借地租过活成为地租资本家,或凭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成为个体经营户。也就是说,地产作为私有财产,以商品买卖的“分割”为基础,但地产的分割必然导致大资本家对土地的垄断,在资本家眼里,地产就是谋得利润的工具,正如斯密所说的那样:“土地的市场价格始终取决于市场利息率……如果地租大大低于货币利息,那么谁也不愿购买土地,这又会使土地的市场价格很快下跌。如果地租的收益抵补货币利息而绰绰有余,那么,所有的人都愿争购土地,这同样又会使土地的市场价格很快回升。”[21]并且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由货币的利息率能够估算出市场合理的利润率,因为“在使用货币所获较多的地方,对于货币的使用,通常支付较多的报酬……一国资本的一般利润,必定随着其市场的一般利息率的变动而变动……英国商人把两倍于利息的利润看作合理的利润”[22]。对于资本家来说,商品经济中,利润是唯一的。

但是,在农业社会中,土地上依附了大量的农民、农奴,他们穷其一生为自己的固定主人劳动,而土地商品化后,他们独立出来,与破产的小地产者一起进入工业化城市,沦为工人,于是工业化进程对于私有财产和劳动的转型起到了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正如舒尔茨在《生产运动》中指出的那样,“凡是立法维护大地产的地方,日益增长的人口的过剩部分就涌向工商业,结果,正如英国那样,大批无产者主要聚集在工业领域。凡是立法容许土地不断分割的地方,正如在法国那样,小的负债的小所有者的数目就会增加,他们由于土地进一步分割而沦为穷人和不满者的阶级。最后,当这种分割和过重的负债达到更高程度时,大地产就会吞掉小地产,正像大工业吃掉小工业一样;而且因为较大的地产重新形成,大批不再为土地耕作所绝对需要的一无所有的工人就又涌向工业。”[23]在封建社会,劳动作为一种具体的活动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劳动力依附于带有封建性质的不发达的资本(土地),地产是“还带有地域的和政治的偏见的私有财产、资本,是还没有完全摆脱同周围世界的纠结而达到自身的资本,即还没有完成的资本”[24]。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业即城市生活诞生了,城市主要是建立在封建地主的土地上,并且出现了一种既带有市民生活性质也具有封建色彩的行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其目的是与封建地主进行斗争和杜绝同业竞争,这种小手工业下的劳动“还具有表面上的社会意义,现实的共同体的意义……还没有从其他一切存在中抽象出来,从而也还没有成为获得自由的资本”[25]。结合《笔记本Ⅱ》,马克思把劳动看作工人的资本,工资看作这种资本的利息,那么在工业初期,劳动还局限在特定的生产关系里而不自由,早期工业也受到地域、文化、地方势力等因素的排挤;但工业化进程使得对自由工人需求量与日俱增,劳动的形式需要转变为抽象、自由的劳动,突破具体劳动的狭隘性、差异性而实现一般性、普遍性,达到对自己的内容漠不关心、完全自为地存在的状态,仅仅被视为生产产品的手段;与此同时,“获得自由的、本身自为地构成的工业和获得自由的资本,是劳动的必然发展”[26]。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地产也需要变成能够带来利润的、能够再生产的资本;一些大地主同时进入工业领域,从地产中分化出来的工业资本以无差别的货币形式表现,作为一种普遍的中介,去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以生产“作为资本的人的活动对象”[27],这种以货币为媒介的雇佣关系加剧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于是,工业资本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规定性都消失了……同一个资本在各种极不相同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存在中始终是统一的,而完全不管它的现实内容如何”[28],成为了纯粹、抽象的私有财产而不再代表具体的人、政治、感情色彩,能够统治一切社会存在。这时,工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恰好达到统一,因为“动产认为,没有资本,地产就是死的、无价值的物质”[29]。此前,脱胎于自由工业的资本家与坐享其成的土地所有者是对立的,部分早期工业资本家是从大地主中脱离出来的,但实际上资本正是“发现并促使人的劳动代替死的物而成为财富的源泉”[30]。人的具体劳动改造自然界,只创造私有财产的特殊形式;无差别的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才是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

而资本家的暴力掠夺行为作为一种直接的、外在的动力,众所周知的就是英国的圈地运动,资本家将大量土地占为己有,还诈骗公有地产、教会地产和国家财产,“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转化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31]另一方面,在垄断之下,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而暴力手段更是让大量丧失土地的人沦为雇佣工人,创造了人被物所奴役的资本关系。因为“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32]资本家开始对工人进行残酷的剥削。于是在资本积累的过程中,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出现了过剩产品,但全部成为了资本家的生活用品和资本,工人始终处于被压榨的境况,这就直接导致了由所有者和劳动者两大对立阶级主导的社会关系。

于是,在封建社会,地产为地主、封建贵族所垄断,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地产被分割于不同所有者手中,被分割成为私有财产的基础。地租的降低为土地的流转和兼并提供了初始的可能性,与商品经济的潮流和工业化的根本性力量一起摧毁了私有财产的封建属性,“意味着旧贵族的彻底没落和金钱贵族的最后形成”[33],土地必然摆脱原先的人格化色彩,只作为单纯的资本与人发生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资本家对土地的暴力掠夺直接促使分散性的土地集中积累在财力雄厚的大资本家手里,竞争程度不断降低,而垄断程度逐渐上升。最终,原先只单纯作为封建者的私有财产的土地,变成了流通的、可以自由转让的资本,而地租就变成了资本的利息;而转型之后的劳动从抽象意义上被理解为价值、财富的源泉,从主体意义上被理解为私有财产的本质。

但这种社会形态的变化,一方面让原先的封建地主卷入工业化潮流、被迫融入工业社会,但另一方面也导致他们对新兴资产阶级的敌视,“浪漫主义者为此流下的感伤的眼泪”[34],他们还是怀念过去的“美好生活”。但是马克思看到了这种“感伤”以及“敌视”的实质,那就是这些“浪漫主义者”只是为了个人利益,因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与社会其他人的利益、甚至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利益,都是冲突的。因此这种“感伤”是狭隘的、卑鄙和无知的。相对而言,马克思把动产视为“工业和运动的奇迹,它是现代之子,现代的合法的嫡子”[35],工业资本也宣称自己推翻了封建地产,“带来了政治自由,解除了束缚市民社会的桎梏……使人民摒弃低俗的需要,代之以文明的需要”[36]。虽然动产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进步,马克思也不得不称之为奇迹,但他也看到了动产的实质,那就是摆脱了封建性的、获得了纯粹性的、自在自为的私有“资本”。动产的进步性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完成了的资本,是一种卷入商品经济的、脱离地域的和政治的偏见的私有财产,在工业化中已经完全断绝了与周围世界的陈旧关系而回归自身,具有完全的抽象性和流动性。动产是由自由的劳动发展和客观积累而成,是与过去的“不动的地产”根本异质的东西,它不断发生变化和流动[37]。但是,正因为如此,作为动产的私有财产,不会像以前那样受制于诸如自然条件、人伦秩序的各种约束,可以肆无忌惮地四处攫取利益,实现自己的“本性”。尽管这种自由纯粹的私有财产被冠以“博爱的商业”“纯洁的道德”“令人愉悦的文化教养”[38]之名,但实质上却在剥削劳动者,把劳动“变成为同自己敌对的对象的生命力,变成了金钱、商品、资本的无上权力”[39],这也就是马克思在《手稿》中所说的“异化劳动”。

总的来说,马克思以一种批判性的视角“注视着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对立,在一定意义上,他承认了资产阶级社会对封建主义的客观进步”[40]。但是,无论是地产的分割还是垄断,都是资本主义运动规律,因此必然“以垄断的形式和竞争的形式走向破产”[41],资本主义下的“分割”并未触及垄断的实质即私有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大地产吞并小地产,大地产进一步集中……还会使一大部分大地产落入资本家手中,资本家同时也成为土地所有者……最终的结果是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差别消失,以致在居民中大体上只剩下两个阶级: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42]私有财产的运动趋势让地产更加垄断到少数人手中,资本家同时是土地所有者,财产对立导致尖锐的阶级对立,最终的结果是资产阶级灭亡和私有财产的覆灭。虽然马克思在此仅用一句“必然发生革命”以证明私有财产导致的阶级冲突之紧张态势,并未思考工人阶级“革命”斗争的具体手段和使命,但在《手稿》中,马克思对于工人阶级表现出足够的关注,早在对地租的分析中,他就看到了地租上涨引发的社会问题,“房租上涨和贫困增长之间的关系,就是土地所有者与社会有利害关系的一个例子”[43],土地所有者压榨的是社会利益;而在“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阶级的生存境遇进行了深入分析,断定资产阶级必然在阶级对立中灭亡,私有财产必然在普遍垄断下灭亡。

因此,地产的分割将被“扬弃”,也就是让人人普遍占有土地,建立新的土地所有制。对此,马克思称为“垄断普遍化,也就是使它的存在范围扩大”[44]。这就达到了一种新的、更高形式的“垄断”,土地被垄断在每个人手里而不是少数资本家和地主那里,“这不是回到封建的土地占有制,而是扬弃整个土地私有制”[45]。这种以普遍形式存在的垄断,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垄断的消灭。垄断的普遍化之下,土地不再单独分割到每个人手中,而是人人“联合”占有土地,联合、平等、全面生产,共同在一片大土地上劳作,从而扬弃了地产分割的孤立性、片面性。“联合一旦应用于土地,就享有大地产在国民经济上的好处,并第一次实现分割的原有倾向即平等”[46]。这样,土地不再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不再是牟利的对象,而是通过自由的劳动和自由的享受,重新成为人的真正的个人财产”[47],真正“平等”地为人人所拥有。

诚然,马克思在对私有财产的运动的整个分析中,还带有明显的黑格尔哲学的色彩。比如马克思说动产是获得抽象性、纯粹性的资本,这些术语受到了黑格尔“绝对精神”的影响;马克思在论述私有财产的发展过程和结局预测中,运用了黑格尔“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内涵;在关于地产垄断的普遍化的论述上,更是直接使用了“扬弃”这个词;特别是马克思把工业资本看作一种“达到自身的完成了的”私有财产,此处的论述与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自我回归”的说法有着惊人的相似性,等等。但是,客观地讲,马克思并没有完全陷入黑格尔而不能自拔,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深刻洞见和深入分析,不仅对其新世界观即唯物史观的形成有着关键作用,而且对我国新时代的土地改革有着重要思想启发意义。

三、对资本的超越:“扬弃私有财产”的现代启示

重温经典,重在正本清源、返本开新。土地制度作为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进行改革和完善,这是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马克思关于土地的研究,对于我国当前土地改革的进程具有思想上的借鉴意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作为一种纯粹的个人财产,由少数资本家所垄断,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土地已经作为一种生产资料为集体所共有,这在马克思看来,就是一种对垄断的“扬弃”,“垄断的普遍化”也由理想变为现实。新中国成立前后,土地制度成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时期,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并最终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出现了农田闲置、废弃而得不到充分的利用等情况。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在保留农户承包权的同时推动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48]。

马克思早在1876年已谈到了对集体所有制的看法:“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多数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迄今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因为有产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从他们的状况来看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49]马克思认为,“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并且“不能得罪农民”是从土地私有过渡到集体所有的根本原则,联系他在《手稿》中所阐发的“扬弃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可以理解为,新时代背景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真正内涵,是“个人对土地实现真正占有”之上的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建立一种现代产权制度。这个制度一方面意味着对传统集体产权的扬弃,即在土地非私有化之下对农民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收益的分配权的切实保障,核心是形成一个清晰合理的产权边界和财产权利关系;另一方面意味着农村土地资产的复苏即土地的价值的充分实现之下,发展成果落实在个人,由每个人所共享,将财产权利重新还原于每一个个体而非抽象的“集体”。

而我国在土地改革方面做出的努力是无止境的。早在1978年,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进行自由生产,生产成果部分归于农户个人,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对我国的土地改革进程产生了无比深远的影响。从2002年3月1日起,《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施行,该法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承包权赋予每一位农民,并且规定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在2019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其中有一条重大决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在此之前,集体建设用地是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也无法最大化地实现自身的价值。这是在产权问题上的重大突破,也迈出了在土地改革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因为这些重要举措将土地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结合,使土地真正由一种死物质被盘活为一种能够自由流转的、可以直接为广大农民带来收入的生产资料。但这又与资本主义之下成为一种纯粹性、抽象性的资本的地产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的土地改革能够将财产权利充分落实到每一个个体,创造财富的源泉可以得到充分挖掘,根本目的是将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农民,而并不是仅仅把土地视为一种由少数人垄断的、逐利性的资本。

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资本”的特性与行为规律也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把握。在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然会有各种形态的资本,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5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开放战略迈出的伟大一步,而“资本”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要素,只要加以正确的引导和运用就能极大地刺激社会财富的迸发和涌流。事实上,市场经济源于人类分工和交往联系的扩大,本身就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资本”的出现也是生产力达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有“资本”存在的市场经济并非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不动摇,引导“资本”成为提升生产力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积极要素。因此,就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经济制度,将“资本”的自由流转性、逐利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民性紧密结合,使资本成为可以直接为广大人民创收的生产资料。可以说,这是将马克思对“私有财产运动的扬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相结合的产物,是实现“垄断的普遍化”的关键一步。

所以,马克思通过对私有财产的运动的分析而提出的“垄断的普遍化”的主张,在当今的土地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可以被理解为人人对土地的真正“占有”和发展成果由人人共享。土地既不是封建性的财产,也不是由少数人垄断的私人资本,更不是集体所有之下的死物质或者并未真正由人人享有的、抽象的“集体”财产。正如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1]可以说,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改革,是对马克思所强调的“个人所有制”的真正重建,这种重建,既是对资本主义之下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也是对“垄断的普遍化”的继承与发展。其宗旨就是让权利在农民身上得以真正实现,让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让创造财富的生产资料得到充分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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