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
2023-01-08刘峥
刘 峥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1〕[唐] 魏征:《谏太宗十思疏》。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她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摘录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深刻影响着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秩序型构以及个人行为准则,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方面均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已成为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
近年来,中央先后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要求人民法院“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先后印发《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和《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用一个个鲜活的司法判决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
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法哲学基础
“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 页。实行法治是人类追求文明的选择,但法治的模式却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有时还会因时而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裁判作为具体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与本土的政治环境和文化传统紧密关联,任何脱离社会基础和环境、脱离现实需求和主流价值取向的司法裁判都是“非正义”的。司法裁判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人们的合理预期,在遵循成文法规范的基础上,还必须关注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关注历史、文化以及主流价值观等诸多因素。
(一)司法裁判的价值属性
司法裁判作为国家治理手段之一,具有多元化的价值目标——促进社会公共政策的合理执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等。司法已深深嵌入政治——社会的治理进程之中,发挥出多重治理角色的作用,〔4〕徐宵飞:《司法治理中的决策模型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1 期。而不再是“传达法律的口舌”。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所做的考量和权衡,就是在法律的道德理性、逻辑规范以及经验科学之间寻求更合理的判断标准。在此过程中,法官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援引相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严格依据确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推理。其中,价值判断是司法裁判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要素。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立法者的价值理念、目标导向、期望追求以及理想状态,他们希望人们的行为符合立法的愿望和意图。在法律推理结论产生出来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便成为了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它又强烈地向社会成员表明,如果不按照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行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人们将会被强制地执行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样会增强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5〕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年第3 期。在价值判断、法律技术以及道德立场相交织的司法裁判中,“中德情妇遗嘱继承案”是比较值得关注的案例。中德两案的事实几乎完全一致,均是遗赠人与受遗赠人有婚外同居关系,且将受赠人为唯一继承人。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德国三级法院判决遗嘱部分无效。〔6〕“泸州情妇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经字第621 号民事判决书);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集(第53 卷)。两个基于同一事实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归因于“如何认定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同居关系与遗嘱之间的关联”。泸州法院认为,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德国法院则认为,两者为独立行为。对于遗嘱是否成立的认定,泸州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 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该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于无效行为;〔7〕前引〔6〕,“泸州情妇案”民事判决书。德国法院则认为,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情妇关系,应该在道德层面受到谴责,但无法据此判断遗赠行为是否合法,判断遗赠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是否具有合法性,应考量该行为的内容、动机所体现的法律行为的整体性质。中、德作为成文法国家,除了运用确定的法律概念外,往往还会使用一些不确定的、内容尚需进一步填补的准则,如“诚实信用”“重大事由”等,这些准则的适用,要求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评价,这种评价不一定就是作出道德判断,更多的则是法律判断。〔8〕郑永流:《法是一种实践智慧——法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3 页。中德两案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充分说明法官在确定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成立时,无法脱离立法本身的价值取向。司法裁判和法律技术并非是“无情无义”和“没有温度”的,法律技术不能排斥道德立场,尤其是在道德立场冲突且无法明辨对错的案件中。司法裁判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在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接受性之间“往返”考量。法官需要在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博弈中寻求协调与平衡,从而实现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公平与正义。法官对于公平正义的解读也必须根植于立法者和司法者对于多元利益的评价系统和位阶顺序。
(二)司法裁判的社会功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的“最终产品”,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否恰当、充分、透彻,直接关涉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裁判是从制度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化的过程,即将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将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技术程序。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由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在古代,司法善治意味着审理案件要尽量实现“善教化民,以明礼义”。〔9〕张晋藩:《中国古代善治的标志之一:善教化民,以明礼义》,载《人民法治》2019年第7 期。法律的社会性决定了司法裁判的社会功能,即“司法的社会功能,指司法通过司法权的运行,形成的法院对社会的主动强化和社会对法院的理性认知,以及司法内化于社会系统所形成的以法院为主体的价值观和社会观”。〔10〕宋保振:《司法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载《济南大学学报》2020年第6 期。
一方面,在司法裁判中,法官要将裁判置于整个社会环境中考量,不仅要分析纠纷中隐含的社会问题,考虑个案对社会的影响,平衡法律规定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将“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在法律解释出现矛盾或冲突时,将社会需求作为评断选择的依据。〔11〕卡多佐认为:“当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之际,我们应当向它寻求解决办法的对象并不是逻辑演绎,而更多的是社会需求。”参见[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6 页。另一方面,司法也承担着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即司法裁判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影响全体人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要实现司法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功能,就必须对法条背后深层次的价值因素和立法考量进行挖掘和探究。特别在争议性案件以及对社会价值、社会秩序型构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中,如“无锡冷冻胚胎案”“许霆案”“电梯劝阻吸烟案”中,案件的裁判思路受到案件所涉社会、经济、道德等方面的考量,裁判过程和结果也会受到三方面的塑造:一是“舞台”,表现为社会为裁判提供的基本情境;二是其他“演员”的评价与反馈,主要是法律共同体的要求和期待;三是“观众”的要求,即受裁判结果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的期望。〔12〕[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二十讲》,贾春增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 页。
(三)司法裁判的教育功能
孟德斯鸠曾主张:“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就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通过荣誉的法规的适当应用,通过羞辱性刑罚……去教养人民。”〔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7 页。亚里士多德将培养人的美德和良习的作用作为评判一部法律良好与否的标准之一,将造就能够实现城邦善的人作为立法者的重要任务。〔14〕周赟:《法律与教化——从儒家的教化理念吁归法治工程中的教化》,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1 期。法的功能是多元的,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还以其体现的价值要求、思想理念直接作用于人的意识行为,塑造和影响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荣辱观。社会主义法的教育功能对于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5〕周伟、任高潮:《论法的教育功能》,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2 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所涉行为的对错判断,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为公民行为后果提供稳定的预期,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弘扬正气,保障权利,提升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提升社会公众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在司法裁判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已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定以及背后蕴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可以进一步强化人们对法律的认同,筑牢全社会的道德根基,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同、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崇高的社会风尚。以家事审判为例,在立法方面,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编纂,以矫正现行法律制度中家事法的负面效应为目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和谐、文明、自由、平等、公正、友善、诚信、敬业等价值理念融入立法的修改之中,如确立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确立遗产的限定继承、完善夫妻非常法定财产制等。通过家事法律制度的实施,让惯于“算计”之人无用武之地,让人们懂得家富国强、勤劳致富的道理,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荣辱观;以劳动致富为荣,不劳而获为耻;以善待家人、和谐友善为荣,以自私自利、贪图钱财为耻。在法律制度的引导和教育下,培育良好家风、家教。〔16〕马新彦:《民法典家事财产法制的教育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理念的研究》,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1 期。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的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了高度凝练的表达,提出了“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设定了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法治价值要素与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密不可分,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重要载体,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的保障机制。作为目标导向的法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相契合,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存有关联;作为规范体系的法治,对于公民个人行为产生明确的指引、评价和预期功能,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密切相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效实施。依法治国是一种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也是对人们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规范。中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传统自然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工业化社会转型,文明秩序的进步不仅在于法律数量的增加与法律体系的构建,更在于已有的法律获得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与服从,但这并非法律自身所能实现的,它必须依赖每个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与道德信仰的养成。〔17〕范进学:《法律与道德——社会秩序的规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 页。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要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也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和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践过程中,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动自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指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是对社会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确认,也是对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公正价值需求的维护和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在立法中体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和漏洞也不断显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指引,也是填补法律体系空白、扭转法律体系滞后的“一剂良药”。2018年,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 条开宗明义指明,立法目的之一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严格依法裁判”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实践。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要素,是转型中国重塑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在司法裁判中,严格依法办事、尊崇法治精神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在确定罪与非罪、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量刑情节等方面,“严格依法裁判”即是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百香果女孩案”再审改判死刑、“病患母亲代购‘毒品’救子案”免于起诉、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尘埃落定、“‘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等案件的公正审理,兼顾了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合理平衡了法理和伦理的关系,同时也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二、人民法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践经验〔18〕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情况进行了书面调研,共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综合报告26 份、案例67 个、制度规范6 件。
(一)细化释法说理规则指引
《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与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相结合,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列为民事审判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制度化、系统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模式。部分法院成立深入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审判团队,制定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及审判团队工作规则等,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适用范围、情形、方式等,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
(二)强化优秀案例引领作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参与法治建设、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工作最直观的途径,也是司法裁判引领社会价值判断的重要“风向标”。各级人民法院以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为抓手,定期汇总、发布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优秀典型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涉及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遗产继承、子女“啃老”、加装电梯等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领域;发布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侵害英烈名誉、荣誉刑事第一案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例”,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期盼。
(三)提升法官释法说理能力水平
近年来,各地法院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讲座、业务培训、集中学习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广大法官的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部分法院组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司法裁判”系列讲座,邀请高校学者、法学专家等,为法官深入解读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内涵、融入司法活动的具体路径和方式等内容,提升法官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思想自觉和实践能力;由理论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教学团队”,聚焦房屋买卖、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主题,制作发布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教学课件,供法官参照学习;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沙龙”,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等内容,纳入培训必修课;采取“理论教学+案件研讨”的方式,集中开展业务轮训,实现各审判执行条线员额法官全覆盖,不断强化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
(四)完善释法说理配套机制
一是完善考评标准,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作为案件质量与案件评查的重要指标。部分法院开展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和优秀讲师评比,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裁判文书展;建立“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机制,举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沙龙,邀请案件承办法官全方位展示成果,与代表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畅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基层法治的实践经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成效与典型选树、评优评先、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紧密结合。在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优秀文书评比等专项活动中获奖的团队和个人,在目标考核中额外加分,并优先纳入“核心价值观讲师库”和“优秀人才培养库”;结合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制定专门考核办法,对精品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进行绩效奖励,积极引导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二是完善类案统一协同机制,确保同类案件释法说理的一致性。针对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持续推进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对类案审理中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归纳和提炼;对于争议较大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充分利用专业法官会议,集思广益,把握方向,让承办法官敢用、敢判;开设微信公众号,建立关联案件信息自动推送机制、类案及关联案件争议解决机制等,确保同类案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一致性。
(五)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借助媒体积极宣传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广受关注的生动案例亮明态度、明辨是非、弘扬正气,让崇尚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风尚。公正审理“老人横穿大学生篮球场受伤案”,对受伤者“自陷风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依法审理“公司解雇吸毒员工案”,对从业人员失德失范行为绝不放纵;妥善审理“擅自进入他人装修房跌落天井受伤案”,让无错者不为他人过错买单;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为群众遇到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指明方向;将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优势,开辟案例专栏,发布典型案例并由审判业务专家进行专业解读,开通留言板块。通过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倡导法官重视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形成以公正裁判传导社会价值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问题和困境
虽然各级人民法院在建章立制、规范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认识理解”导向有待进一步明晰。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要素,是转型中国重塑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在司法裁判中,严格依法办事、尊崇法治精神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人民法院用法治的价值取向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同于道德,将其与法治相对立、相并列,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视为道德泛化或不尊崇法治等认识,都是片面和局限的。
二是“主动融入”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识已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硬性规定”,法官在具体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认识,部分法官不愿在核心价值观的阐述上花费精力,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意识仍显不足,导致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整体数量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刑事、行政裁判文书鲜有涉及。如在随机抽取的四川法院300 份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的文书共76 份,运用率约为25.33%;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7日,浙江全省法院系统上传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有百万份之多,而在裁判说理中适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件却仅有113 件。
三是“准确融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司法裁判中,裁判文书说理是考验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核心价值观的抽象性对法官的释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简单、机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1)简单套用、说理粗略。部分法官在释法说理时,空洞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简单铺陈“24 字”内容,或者对所援引的核心价值观与案件的关联性缺乏细致分析论证,既没有借用核心价值观解释相关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意、价值取向,也未结合案情深入剖析其中符合或违背核心价值观的情节。在裁判文书中,往往只出现“与核心价值观相符”或“有悖核心价值观”之类的表述,文书说理论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脱节,公众很难从文书中发现法律适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内在逻辑。(2)说理模板化、格式化。部分文书未从争议事实中推导当事人应当遵守何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论证,而是套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语句,比如在大量赡养纠纷中,法院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都是“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过多运用、泛化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为了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和内容,进行过多篇幅和文字的叙述,表面上是有内容,实质上与案件裁判关联不紧密,牵强附会,泛泛而谈,出现“重形式轻实质”问题。
四是“有效融入”路径有待进一步明确。部分法官未厘清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有的裁判文书对核心价值观缺少必要诠释,导致不同层面、不同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运用和交叉运用,例如将国家层面的“和谐”与个人层面的“友善”混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法源复合适用,共同构造裁判依据,变相作为正式法律渊源。此外,裁判文书表述不当对社会效果实现产生影响。部分法官虽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将个人对于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融于说理部分,但是由于表述方式不当,往往把“说理”演变成“说教”,此类裁判文书在结合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述时,会使用感情强烈、用语激昂的反问,或者在说理时设立了过高的道德标准,使得裁判文书的可接受度降低,与预期的说理效果还有一定差距。
五是“激励融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1)案件甄别机制不完善。虽然《意见》规定了六类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尚未建立科学的甄别机制,“及时发现并标记需要重点关注的案件”在实践中仍较为困难。(2)监督指导机制不健全。除《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量有限的典型案例外,尚缺乏系统的裁判指引,不足以形成体系化的指导,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是否应当适用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难以形成统一认识。(3)评估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仅有个别法院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建立了评判标准和激励办法,刚性要求较少、内在动力不足。(4)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仍缺乏统一标准,可能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部分法官为了避免被追责,更多注重裁判结果是否存在职业风险,更关注法律适用的形式逻辑,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有意回避。
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对于法官还是一项“新要求”和“高要求”,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实践经验都仍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上述问题的形成既与法官自身认知水平、释法说理能力密切相关,也与制度建设、法治环境等紧密联系。
(一)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内心认同”不足
一定社会、地区或国度的法治发展,总有与其发展特点相匹配的价值体系。这些特定的价值体系随着文化传承和影响,又会不断形成特定的法治发展类型,并逐步演化成为具有不同历史特点和不同变革方式的法治模式,法治本身即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以《民法典》为例,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到法律原则再到具体条文(如《民法典》第183 条、第185 条关于见义勇为、英烈保护等的规定),浸润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承载着引导、规范人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未能深刻理解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融合和辩证统一关系,未能正确把握《意见》“在法律框架内释法说理”这一基本要求,或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视为“画蛇添足”,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部分法官未能正确认识司法裁判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的型构和培育功能,在文书说理中担心“言多必失”。特别是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官本应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填补空白”、释法说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鲜有触及。
(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不够
裁判文书承载着诸多的法治使命: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定分止争的稳定器,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预防违法犯罪的警醒剂,是受法治教育的生动案例;对于历史来说,是记录我们这个时代法治信息的重要载体。〔19〕王新清:《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加强”与“规范”》,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4日第2 版。一份裁判文书如果通篇只有冰冷僵硬的法律用语,就无法赢取人心、安慰人心。一份裁判文书如果只有道德法则和公序良俗,难免会陷入道德泛化的质疑。司法的“理性”和“温度”应经由法官的释法说理传导给社会公众。但是,在目前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缺少对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的深入认知和系统培训,他们的理解仍停留在“法学教科书”的阶段,而并未内化为自身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特别是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原有“以规则为依据”的推理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需要,法官需要运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推理的方法,通过法律发现和法律解释的辅助机制与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双重变奏的同步进行才能最终有效地应对疑难案件。〔20〕孙海波:《疑难案件与司法推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55 页。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要求裁判文书层次分明、有的放矢、繁简适度,仍让部分法官显得“力不从心”。
(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融入进路”不明
《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融入”二字意味着在遵循原有释法说理轨迹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说理渊源,也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积极主动探寻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者的结合点和落脚点,并据此展开释法说理。从说理的类型上看,法律理由可以分为说明性理由和证成性理由,前者用以提供解释性理由,强化裁判依据,后者用以提供根据性理由,说明裁判依据。法官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说明性理由,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真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裁判依据、裁判进路、裁判效果等融合,进一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接受性。考虑到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和法官释法说理能力的差异性,《意见》第5 条至第7 条列举了释法说理的三种情形,第9 条列举了释法说理的四种解释方法,这些规范不是给了法官“紧箍咒”,而是给了法官“指挥棒”,具体怎么写、怎么说,仍然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法律解释方法和证据规则,有针对性地展开剖析论述,既没有“现成模板”可供照搬照抄,也不能是“千篇一律”的表述方式。
(四)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激励机制”不够
任何改革举措的出台都需要协同、配套机制,打出“组合拳”,在政策取向上相互支撑、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融合、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虽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制度体系已经构建,但是真正做好做实还是需要配套机制、激励机制协同发力。为此,《意见》中规定了案件识别、文书反馈、审判监督、评优考核等配套、激励机制。但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配套、激励机制仍处于“单打独斗”和“地方探索”阶段,虽然大部分法院都将评选释法说理优秀案例作为工作内容之一,但是裁判文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好”在哪里,“妙”在何处,仍然没有全面、系统的评判标准,释法说理的案件识别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类案统一机制仍“附属”于一般案件之中,并未建立起符合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配套推进机制。
五、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路径选择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成因,笔者认为,应从加强理论研究、改进说理方式、完善裁判指引、健全配套机制和加强法官培训等方面,多维度提升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认识和能力,逐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理论研究
一方面,从理论层面重点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内的功能定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典型的实务案例评析,透过“小案大道理”,在总结并弘扬司法正能量的同时,逐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的结合点和联接点,逐步探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上、特别是在《民法典》中的概念、内容、表现形式等。
(二)改进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方法
一是确定重点问题,打破“不愿说”“不敢说”的尴尬境地。针对目前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规范”“引导”“激励”为关键词,以细化制度规定、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激励措施为改革重点,进一步提升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积极性,解决法官不愿多说、不敢多讲的后顾之忧。
二是细化说理方式,健全“善说理”“说好理”的制度规范。针对《意见》规定应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案件,分类制定说理侧重点和要点,积极引导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细化释法说理方式方法,以《民法典》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为依托,探索建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裁判指引”。
三是加强案例指导,营造“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法治氛围。编写“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方法指引与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具体案例引导法官围绕案件查明事实进行推理,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切实达到“有法说得明”“有理说得清”。
(三)完善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配套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案件识别机制。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进一步细化时事热点、网络热点、历史事件、民族宗教等典型案件的识别特征和标准,探索将关键词纳入案件识别系统,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甄别模式,建立重点案件识别、标记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案件的管控力度和分析研判。
二是制定释法说理考核评价标准。目前,什么样的释法说理“好”仍处于地方探索阶段,缺乏明确、统一的考核标准。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为基础,以案件质量评查、“双百”评选为依托,借助信息化平台,探索制定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同时,探索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法官业绩档案、职级晋升等关联起来,进一步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推进文书反馈机制。联合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对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的数量、效果进行分析研判,科学评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力度、广度以及效果。
四是加大对典型案例发布、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庭审直播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的引领、示范和引导作用,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发挥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的作用,实现审判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四)加强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学习培训的实际效果,拟在以下方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一是针对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重点领域,如合同纠纷、家事纠纷等,开展专项释法说理学习培训;二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逻辑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定位等理论问题开展学习培训,指引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三是加强释法说理解释方法的培训,从裁判要点、法条指引、裁判理由等不同角度进行剖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提供司法技巧与经验,鼓励法官把日常生活经验融入核心价值观的理念构建中,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分层次推进,即将作为全民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立法目的、将作为文化导向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原则、将作为行为取向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基本规范分别对接,避免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错位乱入”以及“两张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