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置中的维稳研究
2023-01-07唐淑臣
唐淑臣,兰 青
1.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2.成都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四川 成都 610000
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各类P2P金融产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能突破时间与地域限制,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其兴起明显加快了金融脱媒进程,提升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还未成熟,受制于资产端乏力、监管端不足等原因,个别P2P平台出现诈骗、高利贷、卷款潜逃、套路贷等问题,政府从清退P2P网贷工作开始,逐步介入相关平台监管。此外,现实中还存在诸如“长租公寓”“养老公寓”等各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融资的产品。一些产品由于融资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涉稳事件因参与人数众多、人员构成复杂、目的诉求繁多,处置难度较大,若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不能妥善处理被害人诉求,不但影响侦查工作正常开展,还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深入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所引发的涉稳事件,分析维稳困境及其成因,寻找相应对策非常重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涉稳事件的类型与特点
(一)涉稳事件的类型及演化过程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涉稳事件,既有一般涉稳事件的特点,即有大量群众参与,具有繁杂的诉求和目的,易采取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群聚闹事等方式[1];又有其自身特殊之处,即事件早期受害群众的利益诉求较为简单,只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但在发展过程中,不知情的群众容易受到有关人员幕后指使,通过线上线下同步组织进而演变成多种动机和目的的特大事件。依据不同划分标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引发的涉稳事件可分为三种类型。(1)按参与人员构成可分为案件受害人引发的涉稳事件和犯罪组织人员引发的涉稳事件。案件受害人通过群聚上访扩大影响力,最终目的是挽回经济损失。而犯罪组织人员试图改变案件性质,释放相关涉案人员,为侦破案件设置阻碍。(2)按发起途径方式分类:一是通过微博、论坛等开放式平台发起的涉稳事件。涉稳事件的组织者往往通过此途径发布关于群聚上访信息,使案件信息得到快速传播,从而广泛召集相关人员。二是通过如QQ、微信等私密聊天软件发起的涉稳事件。组织人员会在聊天软件内建立联系群,以供参与者互相沟通案件信息,及时掌握案情的最新进展。(3)按不同群聚目的分类:一是沟通型涉稳事件。参与人员主要是和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最新情况,或者是当对案件产生质疑时,力求通过沟通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看法。二是施压型涉稳事件。参与人员会在党政机关驻地群聚闹事,以达到其诉求。三是对抗性涉稳事件。这一类的表现形式为打、砸、抢等恶性行为,通过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2]。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与发展往往存在一个渐进过程:涉稳重点人员先期进行预谋,而后多地串联,制定方案。待方案定型后,会通过多种手段,在线上线下同步组织实施,在微博等平台发布信息,组建微信群召集参与群聚人员,待“天时地利人和”后事件爆发。事件现场中,由于群聚人员情绪不稳定等因素导致其与党政机关人员发生冲突,矛盾升级,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待维稳人员控制现场,与群聚人员进行沟通,事件逐渐趋于稳定,对抗消解,人员疏散。
(二)涉稳事件的特点
1.事件总数大,类型多
2016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 197起,涉案金额2 511亿元。以河南省为例,仅2016年一年,全省共依法起诉非法集资类案件1 175件共计2 599人[3]。大范围吸收群众存款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存在资金崩盘的可能,资金崩盘往往导致相关涉众型群体性事件发生,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又会或大或小地引发涉稳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复杂,案件类型可谓“五花八门”。
2.参与人数众多,身份杂
随着参与投资的人数增加,越来越多的人上当受骗。例如:发生于2015年1月的邢台隆尧县农民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参与人数上千,参与群体身份构成复杂,他们行业不同,年龄各异。除了直接相关人员,此类案件还可能牵连很多间接相关人员的利益。
3.双线同步组织,传播快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QQ、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成为涉稳事件煽动、组织、实施的线上工具,造成事件前期传播快、波及广。犯罪嫌疑人或组织者在线上蛊惑群众积极参与,受害者在线上沟通交流、抱团取暖。同时,线下组织者也会组织策划,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群聚“一条龙”服务地下公司,对社会稳定危害极大。
4.现场情况复杂,控制难
涉稳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利益诉求多样,现场“七嘴八舌”“众说纷纭”,维稳人员难以一一安抚。再加上别有用心的人现场拍摄照相,后期进行恶意剪辑制作,利用社交平台等推送,易引起参与人失去理智,放弃正规法律途径解决自身需求,转而选择聚集上访闹事,甚至采取打、砸、抢等暴力手段,导致冲突升级,现场情况复杂,难以控制。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维稳困境
(一)预警困难与介入滞后
一方面,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预警机制不完善。虽然经侦部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合作,部分地区也引入社会力量予以辅助,但囿于信息交互不畅,部门之间联动存在一定障碍。首先,信息共享机制不够畅通,行刑衔接的程序性与实体性差异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仅受行政处罚,还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经侦部门难以第一时间介入,为日后涉稳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其次,涉稳事件进入组织预谋期后,虽然在线上平台会留下相关信息痕迹,但因信息互通不畅,网络安全部门往往无法第一时间识别并通报至维稳部门,导致涉稳事件快速发酵聚集,最终爆发。
另一方面,难以有效监管重点涉稳人员。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难度大,周期长,且追赃困难,受害群众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对此无法理解,可能出现聚集上访。特别是个别重点涉稳人员为达到某些诉求,甚至选择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多次上访。虽然,各地加大力度、花费极大精力,强化解释沟通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监管,努力做好上访人员工作,但因人权保障等需要,以及信息的滞后性,对个别重点涉稳人员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以上两方面原因导致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难以第一时间控制住涉稳事件。部分涉案公司事件暴露没有任何征兆,往往是犯罪嫌疑人携款出逃,受害人发现受骗并报警后,公安机关才介入调查。但此类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备一定反侦查准备,已经完成洗钱、出逃境外等行为,大量受害人维权无门,为涉稳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再加前期信息研判难题,公安机关难以发现相关群聚上访的组织信息,有时出现介入滞后现象。
(二)现场混乱与刻意煽动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与犯罪组织者之所以选择群聚上访,是希望通过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实现自己的诉求,通常其群聚地点特殊。处理涉稳事件时不仅要维护好政府形象,还要确保现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把握好分寸妥善处理难度较大。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存在重点挑头人员煽动,引发本来只是表达正常诉求的群众在从众心理及破窗效应的影响下寻衅滋事,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现场局面混乱,难以迅速处置。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牵扯人员数量多、分布广、身份构成多样,一旦爆发相关涉稳事件,参与者需求众多,既存在仅仅是希望追回损失的普通受害群众,也存在部分希望通过群体性事件施压改变案件性质的涉案人员,还存在部分单纯为发泄的寻衅滋事人员。在处置时如果仅关注部分参与者,不能把握全局,就无法把握事件的真实诱因,可能加剧事件恶化,导致处理难度加大[4]。
(三)扬汤止沸与隐患升级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置中,若群众情绪安抚工作得不到重视,容易造成冲突升级。涉稳事件处置往往具有反复性,现场处置结束并不代表维稳真正结束。后续安抚工作通常由各地公安派出所处理,民警往往不具备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知识,且日常工作压力大,难以有效安抚群众情绪,而群众的情绪一旦得不到及时、充分安抚,容易再次爆发涉稳事件,且相较先前更难处理。再加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赃率较低[5],易引发受害人的不满情绪,扬汤止沸式维稳可能会导致事件反复发生且不断升级。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维稳困境溯源
(一)信息孤岛造成处置局面被动
一方面,获取案件线索是经侦部门侦查工作的起点,没有案件线索,侦查工作就难以开展。但目前各部门之间由于种种原因,信息无法完全互通共享,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形成信息孤岛,难以实现事前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另一方面,当前针对重点涉稳人员监管信息沟通不完善。实践工作中对重点涉稳人员的监管方式比较单一,并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是面对重复上访等重点人员,我国缺乏针对其管控的法律法规,无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往往只能采取满足要求、劝返等措施。二是各部门之间很难实现联合监管,比如对于重点人员信息及动向,街道社区与公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交流,监管常态化尚未形成,导致日常监管不到位,被动面对上访问题。
(二)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无效沟通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置中,个别维稳人员在现场处置时方法不科学,缺乏专业素质和必要的沟通技巧,没有将群聚人员的利益诉求分类后分别沟通。同时,未能准确分析出群聚上访的动机,且情绪控制能力较弱,容易被群聚人员激怒,这样既不利于平息涉稳事件,也容易导致后续事件爆发。涉稳事件爆发后,仅靠单个警种是很难平息的。一方面,群聚是因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所导致,如果没有经侦部门的民警在现场与群众沟通,其他警种受限于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以及专业知识的隔阂,很难有效安抚现场群众。另一方面,群聚现场极具混乱,单个警种警力有限,所以需要派出所负责警戒区域,交警部门前来支援指挥现场交通,必要时还需特警前来处理突发事件。此外,群众最关心案件进展情况,而这部分信息往往涉密,民警与群众沟通时难以到位,所以群众难以获得权威的答案,焦急、不安、愤怒的情绪可能让涉稳事件反复[6]。
(三)处置重点模糊引发警民隔阂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在于追逃追赃,但由于多种客观原因,当前经济犯罪案件追赃率较群众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再加上个别媒介不真实不全面的报道,很容易弱化公安机关的话语权和舆论引导权。案件处理过程中,受害人不可避免会经常咨询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拘捕或赃款追缴与否等相关案件信息,但公安机关出于案件信息保密不能及时公开或限于时间问题等因素,不能每次都给出满意的答复,导致受害群众情绪得不到有效控制,一定程度上加重警民隔阂。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维稳建议
(一)事前风险预警与预案并行
为突破预警困难的局面,打破信息孤岛的限制,公安机关需要制定有效的涉稳事件线索发现制度。首先,经侦部门要和金融、监管以及网络安全部门加强合作,实现信息互通互联,以利于经侦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预案。其次,经侦部门可以下派信息收集员深入社区,密切接触群众,日常收集涉稳事件线索,也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从而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同时,加强对重点涉稳人员的监管,保证提前介入,掌握主动。一是建议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如社区街道、客运部门等,联合监管,及时互通信息。三是实现监管日常化。动态监管重点人员的轨迹,一旦脱离正常范围及时报警;同时加强日常心理干预,让家属对重点人员进行感化,尽早解开重点人员的心结,做到案结事了[7]。
经侦部门要结合涉案金额、人数、波及范围、人员构成、损失情况,排查可能引发涉稳事件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分析评估涉稳风险度。对风险度高的事件根据其人员构成、人数等因素制定科学的维稳预案。同时,根据其他部门的共享信息,及时摸排、遏制事件苗头,若爆发涉稳事件第一时间从容处置,避免冲突升级。
(二)事中维稳与突破点面结合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维稳涉及诸多利益群体和法律关系,也涉及诸多党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所以仅靠公安机关一家来处置力不从心,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对内各警种部门根据事件现场情况紧密配合,高效处置。经侦部门负责对话,治安部门负责控场,特警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对外与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互通,资源调配,形成合力,在各个方面共同施控,处置现场。在维稳过程中,面对情绪激动、难以克制的涉事群众,要求参与维稳的民警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规范理性执法。一是执法者要保持良好态度,规范执法。二是防止不良人员借机炒作,引发舆论风波。三是民警要严格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执法全过程,防止恶意剪辑视频上网流传。
对于大部分群众,要注意安抚群众情绪,明晰事件动机。现场处置人员要充分了解涉稳事件现场具体情况,根据现场人员目的诉求,以及身份背景,判断其心理,应用不同方式安抚其情绪。受害人希望追回赃款,而犯罪组织人员希望改变案件性质,不同人群组织具有不同动机,因此控制人员情绪的方法各异。针对受害人,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理解,树立公安机关威信,引导其相信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为其提供合法的渠道反映问题。针对别有用心的犯罪组织人员,要态度强硬,让其直面犯罪事实,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用证据劝解[8]。另外,要分类梳理群众诉求,注重现场谈判。维稳人员应该按照具体事件现场情况,梳理群众的诉求,区别对待[9]。让绝大部分受诱导、蒙蔽的群众不再被组织者所利用。对于拥有合理诉求的群众,应该在职责范围内最大程度满足;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如犯罪组织者希望改变案件性质或释放嫌疑人,应当坚决反对,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充分劝解后依然执迷不悟的,要果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还要注意加强对重点挑头人员的控制,首先要通过观察现场情况,确定事件的重点挑头人员,准确判断其社会背景、利益诉求。之后采取单独约谈的方式与重点挑头人员沟通,告诉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将其控制,使涉稳团体失去组织者,便于疏散。
(三)事后引导与持续关注舆论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置后,要努力提高案件追赃率,完善清退工作。首先,办案民警要将赃款追缴放在首要位置,强化思想意识,将立案、侦查、追赃同步进行,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10]。其次,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除了传统的扣押、查封,还应积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挖掘犯罪嫌疑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提高追赃率。最后,要重视思想教育,强化对犯罪嫌疑人或家属的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尽最大可能挽回受害人损失。
进行网络舆论引导的前提,是做好网络舆情的预测[11]。办案部门应充分尊重受害群众对案件的知情权,阶段性地公开案件信息,公布案件进展,主动引导舆论走向。对待上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一方面,可以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警民沟通模块,听取群众的心声,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点,平息群众情绪。同时,注意周期性地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披露真相,避免其他平台上只言片语的负面影响和个别媒体的不良报道。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管自媒体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对故意歪曲事实的报道及言论,立即予以关注并处置,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应强化群众法制教育,增强防骗意识。要通过各大报刊、网站、电视台等渠道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向群众解释各种骗局。同时,也可以组织线下活动,进社区、办课堂、设立投资咨询窗口,切实提高群众的识骗能力和防骗意识。引导群众理性投资和通过合法渠道追回损失的财物,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从而避免涉稳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