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改革背景下高校传播型教师岗设立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2023-01-06刘爱生
刘爱生
(浙江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坚持分类评价”[1]。实际上,在此方案颁布之前,大多数高校已经开展了分类评价的实践与尝试。例如,不少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就把教师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教学为主型教师、科研为主型教师、应用开发型教师等。不过,这些分类评价主要限于教师在学校现实场景的绩效表现,而相对忽视了教师在公共生活空间(尤其是网络空间)的贡献。在当前越来越强调高校社会贡献的语境下,如何奖励那些在公共媒体上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同时激励更多潜在的教师走出象牙塔,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影响公共政策或公众生活,是当下高校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因此,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大背景下,高校有必要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这一全新的教师岗位类型。本文关于公共传播型教师岗设立的探讨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何谓公共传播型教师?(2)为何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3)如何评价公共传播型教师?(4)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需要哪些保障?
一、何谓公共传播型教师
公共传播型教师是指这样一种特殊类型的高校教师岗位:学校在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时,应该侧重考察和评价其在公共媒体上的成果。与其他类型教师相比,公共传播型教师有以下两个特点:(1)产出成果和传播渠道不同。公共传播型教师的主要产出包括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上刊发或播报的,经网络广泛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国内高校通常把这类成果称为“网络文化成果(作品)”,而不是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由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等。(2)面向人群和评价方式不同。公共传播型教师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创作,强调知识的民主化和社会功用,考核的重点是其社会影响力(如点击量、转发数、评论数等)。相比之下,其他类型教师的交流主要限于同行或学生之间,强调新的发现或理论创新,着重考核的是学术影响力(如刊物影响因子、被引次数、H指数等)。
作为一种全新的高校教师岗位类型,它的设立并非基于一时之考虑,而是有着深厚的指导思想和现实基础的。其一,多元学术思想下的分类评价理念。1990年,欧内斯特·博耶(Ernest Boyer)提出多元学术观。他发现美国的高校长期存在重科研、轻教学与服务的现象,这导致美国高校的使命发生扭曲,教师的工作重心发生偏移,最终损害了高等教育的多样性,抑制了大学教师的多方面才能。他认为,美国高校应突破对学术内涵的狭隘理解,形成一种更全面、更有活力的理解:发现的学术、综合的学术、应用的学术和教学的学术[2]16。1996年,博耶又提出了“参与的学术”(scholarship of engagement),进一步强调大学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加深理解和解决社会面临的各种紧迫问题[3]11-20。在多元学术观的基础上,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起大学教师的多元分类评价机制。以我国为例,无论是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还是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都明确提出分类评价的思想。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正是分类评价思想的体现。其二,网络强国思想下提升网络文化软实力和争夺网络空间话语权的现实诉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而且创造了一种人类生活新空间——网络空间。与领土、领海、领空和太空在内的现实空间一样,虚拟的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国家治理的新领域,成为大国谋求发展的新赛场[4]5-20。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习近平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其中,争夺网络空间话语权是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而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知识生产与思想创新的高地,在争夺网络空间话语权、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中具有先天的优势。如何激励“广大师生积极主动地在互联网上发言发声,为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作出积极贡献”[5]27-29,在某种意义上已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6]
二、为何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
(一)网络文化成果的性质,使得当前高校普遍推行的等效评价机制暴露局限性
当前,在把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术评价体系的实践中,我国高校普遍推行等效评价机制。例如,浙江大学根据网络文化成果的不同影响力,把其认定为权威期刊文章、一级期刊文章、核心期刊文章。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网络文化成果主要局限于省级及以上媒体刊发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性文章。其他诸如在更低层级媒体或自媒体上刊发的文章,以及诸如以影音、动漫等形式存在的优秀网络作品,将很难得到学校的认可。这显然极大窄化了网络文化成果的内涵,限制了大学教师多方面才能的施展,不利于教师更好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网络文化成果的性质紧密相关。作为一种成果(既包括原创文章,又包括影音、动漫等),其很难被纳入大学既有的三大范畴,而是横跨了大学科研、教学与服务三大职能。网络文化成果的这种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很难对其进行等效评价。例如,大学教师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发表的理论性或评论性文章,可划归为“科研”,也可相对容易地对其进行等效评价。但在很多情形下,如个人在公众号、博客和自媒体上发表的原创性文章,由于这些文章大多没有经过同行评议或“官方背书”,进行等效评价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还有一种情形,一些教师不断通过微博(一条微博最多只能发表140字)发表个人的思想与观点,且这些观点传递了巨大的“正能量”,又该如何对这些成果进行等效评价?对此,哈佛大学教授戴维·温伯格(David Weinberger)曾问道:“一位通过积极参与网络和社会媒体从而深刻影响了本学科的教授,是否可以得到终身教职,哪怕他并没有在同行评议的期刊上发表足够多的论文?”[7]8
作为“科研”的网络文化成果的等效评价尚且如此困难,作为“教学”和“服务”的网络文化成果的评价更是难上加难。例如,一个教师在抖音、B站等社交媒体上发表的社普或科普视频,或者某学科的教学内容,算不算一种“教学”?如果算,该如何进行等效评价?一个教师登上中央电视台的“百家讲坛”(如易中天“讲三国”),算不算“教学”?一个教师应邀作为嘉宾,在电视上解读某种社会现象或论证某种观点,算不算一种“社会服务”?又该如何进行评价?2020年某网友创作了一幅讽刺澳大利亚士兵残杀阿富汗儿童的漫画。该漫画直观形象地揭露了澳方的伪善,引起澳大利亚总理莫里森的“强烈不满”,但却受到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赵立坚以及众多中国网友的点赞[8]。假如该漫画创作者是一位大学教师,又该如何对其工作进行等效评价?显然,就其国际影响力而言,一般的学术论文是难以比拟的。
综上可见,网络文化成果性质具有特殊性,其很难被完全纳入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对其的评价也很难依据等效评价机制来实施。事实上,国外学术界在网络文化成果的认定上也碰到不少难题,存在不少争议。有鉴于此,国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把教师的公共传播行为视为一种公共参与(public engagement),且认为这种参与有别于大学传统的三大职能,完全可以构成大学的第四大且自成体系(self-contained)的职能[9]1-16。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独立设置公共传播型教师岗,使其自成系统,就可全面综合考察教师在公共媒体上的所有付出与努力,从而避免当前等效评价机制所带来的窄化现象。
(二)教师网络文化成果的创作意愿不高,无法达成国家提出的培育网络名师的目标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诸如吉林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西北工业大学等一众高校,都制定了把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术评价体系的政策。然而,真正落到实处的高校并不多,也没有出现预想的越来越多的教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创作公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网络文化成果之结果。总体上,高校教师对网络文化成果的了解较为有限,创作意愿很弱,真正参与创作的仍属少数。笔者一项对全国30所不同层次高校3000名教师的实证研究发现,对网络文化成果十分了解的教师只占6.7%,一般了解、不太了解和不了解的占比为68.1%;过去一年,创作网络文化成果篇数为0的教师占比为75%,创作篇数大于等于4的教师仅占10%。这些数据告诉我们,在当前的学术评价体系和传统的学术观念下,大部分教师不太关心、也不会去创作网络文化成果。我们的研究还发现:将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术评价体系,虽然一定程度上能激发教师的创作意愿,但是教师并不期望创作网络文化成果获得晋升[10]107-106。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传统的学术评价机制仍根深蒂固。在学术评价体系中,论文、专著才是根本,网络文化成果虽然得到一些高校的认可,但很难跟前者相提并论。第二,在网络文化成果认定上,尚且没有建立一套成熟的做法。例如,关于网络文化成果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质量标准等,各高校都在摸索之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前景不明朗,且没有先例可循(有教师因创作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评上教授),教师自然没有必要转变原先的研究范式。即便一小部分教师已经创作了网络文化成果,但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个人的兴趣和责任心,而不是出于职称晋升的考虑。由于只是兴趣和责任,如果外在评价机制不改变,他们的兴趣与责任能持续多久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达成国家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泛的网络名师的目标。
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将会带来许多积极的变化。第一,公共传播型教师岗的设立本身就是对当前等效评价机制的升级,能进一步深化高校教师对网络文化成果价值的认识,有利于打破根深蒂固的传统学术观念。第二,改变教师的心理预期,激发教师的创作热情。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意味着那些花费大量时间投身公共传播的教师,其晋升途径将有据可依,职业发展前景更加明朗,付出与努力将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认可。反过来,这又会更大地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保证他们持续而长久地创作网络文化成果。此外,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无疑会对潜在的对网络文化成果创作感兴趣的教师产生激励作用。第三,国家层面提出的培育网络名师的目标能得到有力落实。如前所述,等效评价机制并不完全适用于评价网络文化成果,且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创作意愿。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将能让教师看到创作网络文化成果的“光明前景”,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激励作用。总之,要培育网络名师,强有力的手段是做实分类评价,独立设置公共传播型教师岗。
三、如何评价公共传播型教师
一旦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就涉及如何评价的问题。在此之前,需要明确两点:第一,与教学型或科研型教师一样,公共传播型教师只可能占少数。实际上不是每一个教师都有能力成为网络名师。在当今各类新媒体激励竞争、注意力稀缺的时代,一个教师除了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准外,如果没有其他才能(如出众的口才、幽默风趣的特质、较高的影视剪辑和文字表达能力等),其创作的内容很难吸引公众的注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高校不鼓励教师创作网络文化成果。高校教师在教学与科研之余,创作网络文化成果自然是受欢迎的,其成果应纳入学术评价体系。从这个角度看,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并非取代或否定等效评价机制,而只是适用范围不同而已。第二,对于公共传播型教师来说,传统的学术论著仍然必不可少。当前,一些高校在评价教学型教师时,误认为只要其教学效果良好,受学生热捧,就可评上教授。这是与博耶本人的思想相悖的。博耶在强调对教师进行多元化评价的同时指出,无论哪一种类型的教师,都应建立其作为研究者的履历。无论他们将来是否选择在某一特定领域展开持续研究,都必须具备追踪学术前沿、开展原创研究、探讨严肃的智力问题以及把研究结果展现给同事的能力[2]27-28。可见,高校在评价公共传播型教师时,仍需考核其传统论著的发表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对公共传播型教师科研业绩的考评,不应该设置过多过高的论文或课题指标,而应着重考察教师有没有原创的能力,有没有追踪学术前沿的能力。
(一)评价的原则
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教师,在评价公共传播型教师时,应坚持“同行评议+公众评议”的原则。这是因为尽管网络文化成果在形式上与传统的论著不尽相同,但由于它是基于教师专业知识的再创造、再延伸,因而其本质仍是一种“学术”。2008年,想象美国(Imagining America)(1)想象美国是一个致力于推广艺术、人文和设计领域的公共学术的全美高校联盟。发布的报告《公共学术:参与型大学的知识创造与终身制政策》,可以加深我们对“学术”的理解。在博耶多元学术观的基础上,该报告提出了“学术连续体”(continuum of scholarship)的观念:学术的内涵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类似于“光谱”或“梯度”。在学术连续体中,无论是位于一端的传统学术,还是处于另一端的公共学术(网络文化成果是其中的一种),在学术评价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都应遵循共同的原则[11]16。进一步而言,对网络文化成果的评价,同样需要考察其学术性、思想性和创新性。显然,同行才能更好地对其内容与质量进行评判。
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文化成果的受众主要是公众,后者作为“阅听人”,在网络文化成果的评判上自然具有发言权。网络文化成果有没有深入人心,有没有给公众带来积极的体验,如引导公众正确地理解社会重大问题或热点问题,或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健康的态度等,唯有公众才能给出确切的答案。德鲁大学(Drew University)前校长罗伯特·威斯布(Robert Weisbuch)对此就指出:“公共学术的外部评议者,应综合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关心这些议题的普通公众。……这些人可能来自博物馆、剧院、中小学,也有可能来自社区,等等。”[11]14
(二)评价的内容
公共传播型教师的产出主要是网络文化成果,因而评价的重心自然应放在网络文化成果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开展。
1.网络文化成果的使命陈述
网络文化成果的使命陈述(mission statement)可以为学术委员会提供一个总体框架,使其更容易理解网络文化成果的价值与意义。使命陈述的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说明网络文化成果的主要形式和传播平台;(2)教师说明网络文化成果存在的价值及对学科发展的意义;(3)教师解释网络文化成果的目的与目标、政治方向与价值取向;(4)教师说明网络文化成果针对的人群,如大学生、教师、医生等;(5)教师解释网络文化成果是如何与其职业规划保持一致的,等等。
2.网络文化成果的数量
评价公共传播型教师,不能简单地套用目前常用的代表作制度(如申请副教授需要递交2篇代表作,申请教授需要3篇代表作)。其一,网络文化成果的性质(前文已提及)决定了其很难套用既有的评价办法。例如,教师在社交媒体上传播的视频或音频,就很难用代表作制度来评价,而只能在总体上进行定性。其二,网络文化成果的受众主要是社会公众,而非学术同行。对大学教师而言,能有几篇重要论文获得学界普遍高度肯定和评价,那是相当了不起的成就。但是,网络文化成果要对公众产生持久的影响力,要不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仅仅依靠几篇作品是远远不够的。也正是这个原因,国外对网络文化成果的评价通常不沿用代表作制度,而是规定一定的“量”。例如,2017年美国人类学协会(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发布的报告《终身教职与晋升评议指南:人类学中公共传播学术》(Guidelines for Tenure and Promotion Review: Communicating Public Scholarship in Anthropology)指出,高校在评估新形式的公共传播时,应根据不同职位,设置一个最低数量要求(如晋升副教授的最低要求为25 000字,晋升教授为50 000字)[11]6。
据此,我国高校在评价公共传播型教师时,应首先在数量上进行规定,然后整体上进行定性评价。例如,如果公共传播型教师的主要成果是报纸专栏文章,就可以规定:评副教授的标准为平均每两个月至少发表一篇文章,评教授的标准为平均每个月至少发表一篇,且平均每篇文章的字数不少于1 000字;如果公共传播型教师的主要成果是视频或音频,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职称的教师进行频率与时长的规定。
3.网络文化成果的质量
网络文化成果的质量评价,不仅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具有相当的挑战性。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以下提出评价网络文化成果质量的三个标准:
第一,思想观点的明晰性和正确性。大学教师作为网络文化成果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一方面,需要确保其思想观点的明晰性。这要求教师用一种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传递个人的观点,不能用太多的术语、公式或数学模型来传递。另一方面,要确保思想观点的正确性。这要求教师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批判思考能力,否则会贻笑大方、误导公众,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北京师范大学于丹教授在《百家讲坛》讲解《论语》时,其言论被人指出存在一些明显的错误解读,从而招致负面影响和结果。
第二,思想观点的学术性和深刻性。无论何种形式的网络文化成果,都是一种建立在教师个人专业知识基础之上的再理解、再创造。这决定了网络文化成果不是学者自娱自乐的消遣或娱乐大众的“段子”,而是一种严肃的、具有一定深度的创新。比如,斯蒂芬·霍金的《时间简史》,作为一部面向大众、销量突破2 500万册的科普畅销书,它探讨了宇宙的起源、时间和空间,以及相对论等深刻的物理与哲学问题,具有很高的价值。
第三,思想观点的教育性和启发性。社会公众从教师创作的网络文化成果中,能有什么收获,能受到什么启发?或者说,网络文化成果更广泛的社会价值是什么?这都是衡量网络文化成果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4.网络文化成果的社会影响力
对网络文化成果社会影响力的评价相对容易一点,客观一点。当前,常用的衡量标准包括:(1)传播平台。一般来说,传播平台的层次越高,例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级报纸或者电视新闻媒体,其社会影响力往往越大。当然,在社交媒体时代,我们不排除那些在地方性媒体或自媒体上刊发或播报也形成重大网络影响的作品。(2)受关注度。教师个人社交账户的关注数,网络作品的浏览数、点赞数、浏览时长、评论数、转载数(或畅销书的发行量),用户的地理分布等,都可以被用来检视网络文化成果的影响力。(3)被认可度。教师有没有获得官方或民间的奖励、有没有被电视台或广播电台邀请作为评论或讲解嘉宾、相关成果有没有引起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的重视或采纳等,都可以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
四、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需要哪些保障
(一)政策保障
作为上级的教育部门应下发相关政策文件,指导高校根据自身实际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并督查各高校的具体实施。作为执行主体的高校,应通过专题研究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的价值、意义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与挑战,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将公共传播型教师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然后,由高校人事部门制订本校关于评价与考核公共传播型教师的操作细节。
(二)技术保障
为全面评价公共传播型教师的社会影响力,高校应会同网信部门、相关企业,充分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和算法,挖掘和分析网络文化成果背后的大数据。国外已经开发出一些专门的测评工具:(1)替代计量学(almetrics)。替代计量学于2010年被首次提出,其一开始主要被用于采集和捕获论文被普通公众获取和利用的情况(如在社交网站、新闻媒体上提及的次数等),后来逐渐扩展至个人、杂志、书籍、资料库、演示稿、视频、源代码等[13]90-98+115。(2)社交媒体指数(social media index)。社交媒体指数于2013年被正式提出,目前主要被医学教育工作者用来捕捉和分析其博客、播客(podcasts)在各种社交媒体和门户网站被关注的程度[14]696-702。
(三)薪酬保障
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的薪酬制度。其中,基础工资普遍占比不高(大概为30%~40%),绩效工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绩效工资中,论文、奖项又占据了重要份额。然而,在当前的科研绩效评价制度中,相当一大部分网络文化成果是不算工作量的。为保障公共传播型教师更好地投入到网络文化成果的创作中,非常有必要改变当前的薪酬体系,一个可行的办法是采用年薪制。
(四)文化保障
当前,不少高校教师对网络文化成果的认知度和评价度不高,对那些创作网络文化成果的教师嗤之以鼻、不屑一顾,有人甚至认为“网红教授”的兴起会毁了真正的学术。高校非常有必要大力破除这些偏见,并逐渐树立“任何成果,不管在哪发表,只要有正能量,对人有正面的促进、引领作用,都是好成果。评价应以内容为标准,不应以载体为标准”[15]的思想观念。另外,高校还要在教师群体中普及网络诚信的观念。当前,网络诚信缺失现象非常严重,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经济利益,利用各种推广软件制造虚假流量、误导舆论方向。为更好地营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高校有必要使网络诚信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个教师内心,尤其是公共传播型教师。一旦有教师违背网络诚信,就可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奖中一票否决。
(五)安全保障
不同于其他类型教师的交流主要限于同行或师生之间,公共传播型教师是直面公众的。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公众是一个差异极大的群体,其中不乏一些偏激的、非理性的、容易受人蛊惑的人。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共传播型教师极有可能因其一些富有争议性的观点(哪怕在学术上是正确的),或者一些观点被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进而受到一些人的谩骂、骚扰、恐吓甚至死亡威胁。鉴于在社交媒体发声的风险,有教师如此告诫道:“如果你是一位大学教授,最明智的做法是远离网络。”对此,高校要提供各种支持,保障教师的身心安全,具体举措包括:制定教师受到威胁后的应对方案;公开谴责针对教师的人身攻击行为;提供资源与信息,以帮助那些受到攻击的教师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等等。此外,公共传播型教师的风险不仅来自校外,也可能来自校内。国内就发生过多起高校教师因其不当言论而遭到降薪、降职甚至解聘的案例。为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共传播型教师的安全,高校要制定“教师社交媒体使用准则”,规范教师的网络参与行为,并引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自由,正确区分学术与政治[16]115-120。
五、结语
在我国,推动将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术评价体系,着力培育一批网络名师,其内在动力主要源于政府高层的意志,而非大学教师的自觉追求。但是,政治逻辑与学术逻辑并非总是一致的。我国高校教师较弱的网络文化成果创作意愿,某种程度上就是二者不一致的写照。这背后有多种原因,但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网络文化成果的特性,决定了当前部分高校所推行的等效评价机制很难完全适用。为激发教师创作网络文化成果的积极性,高校有必要对等效评价机制进行调整和创新,而设立公共传播型教师岗将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其价值在于使高校能够全面、系统地评判教师的网络文化成果,让一部分真正有志于网络文化成果创作的教师获得组织和制度支持,而不是仅仅依靠个人的兴趣和公共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