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路径探赜*
2023-01-06张红星
张红星
(中共亳州市委党校培训部,安徽 亳州 2368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1]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从小农户到家庭农场再到农民合作社,既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结果,也反映了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不断被体现和尊重。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对于进一步盘活农村生产要素,激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的转变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经营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及服务, 并具备良好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最终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的个体或者组织。”[2]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都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最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中,强调要突出抓好这两类经营主体的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者”“引导传统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接轨的中坚力量。”[3]在实践中,各地从具体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多元互动、多元互补”,涌现出具有不同经营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专业大户带动型。专业大户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土”专家,在农村威望高,与农民联系紧密,农民对其信任程度高。这一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农村原有种养殖大户或专业管理人员的带动下,以种养殖业经营为基础,从事农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广泛吸纳农户参与,形成“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合作模式。此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投资少、易操作、见效快的特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是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生产基地带动型。这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本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以村民小组建设为基础,以技术、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重新组合为纽带,以“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民之家”作为经营合作模式。这种农业经营主体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合作基础,具有整合资源、连片开发的优势,通过扩大土地规模,引领和带动周边农民参与生产经营,既适应了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这一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当地农业龙头企业,以“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为其生产经营模式,是当前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力量。龙头企业在该类型经营主体中具有核心地位,它具备小农户无法比拟的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优势,注重将科技成果融入到生产经营中,通过科技创新实现对传统农产品及经济作物的深加工,从而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产品利润空间,对于延长农业价值链、产业链和效益链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四是专业化市场带动型。这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常以“农业基地+农产品市场”的模式运营。通过将区域特色农产品或优势经济作物连片规模化经营,形成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而通过培育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培育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以成熟市场带动农业基地的发展,实现区域专业化生产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不仅为当地农产品直销供货提供了浓厚的市场氛围,而且能够吸引大量外地经销商及零散客户前来签单订货,既促进了农产品销售,又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五是农田土地托管合作型。针对部分进城务工农民既不想放弃土地,又无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困境,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农地托管服务,建立农田土地托管合作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类型的经营主体既不改变农户的承包关系,又使闲置的土地资源得到了有效开发利用,不仅为农民开辟了稳定增收的渠道,而且提高了规模生产所带来的单产收益,是农地自发流转向规模经营过渡的有效形式[4]。
六是组建一体化联合社。所谓的一体化联合社,是将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之间产品相近、经营类似的合作社组织起来,靠背取暖、组团发展,建立合作联合社。这种模式通过优势互补、取长补短、资金互流等方式,在联合发展中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共同受益,能够有效弥补单个合作社经营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为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和联合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有不同的经营模式,但是它们对于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带动农户改进生产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从而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在多种经营、规模化生产、经营性收益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突破,但在发展中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导致其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缺乏高素质农业劳动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撑,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能够将农业科技运用于现代农业,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但是,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知识文化水平不高,承担风险、开拓进取的意愿不强,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观念,对如何经营、如何发展缺乏系统的认识和长远规划。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高素质农民,尤其缺乏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这也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和今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必然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能力不足,项目科技含量较低,导致其面临更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缺乏地方特色品牌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效益好、品质优、实用性强的特色品牌产品的现象。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视野窄、急于见成效,常常选择科技含量低、产业链条短的项目,以至于生产的产品普通产品多、名特优产品少,难以满足市场优质化、多样化和专用化的需求,在同类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能力。这既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缺乏品牌意识有关,也反映出产品如不能凸显地方特色,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只有擦亮地方特色品牌,依托优势,坚持错位发展,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相关政策运用不充分
为了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扶持、信贷鼓励、农业保险、税费优惠减免等政策,但“政策落实效率还不高,政策实施成本较高,许多政策具有明显的时滞性。”[5]比如,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设立了财政专项资金,帮助农民合作社加强设施装备建设,以提升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和服务农户的能力。但是,作为约束性资金安排,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这一政策并不了解,或虽然知晓这一政策,但受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和覆盖面的限制,即使有发展意愿和能力,也无法获得这项财政资金的支持,不仅影响了政策利好作用的释放,也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四)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发展环境得到了较大提升,但一些地方的营商环境还需要进一步优化。由于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所以迫切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帮助其解读政策,指导其生产经营,但是,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却难以给他们提供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指导。还有一些职能部门缺乏靠前服务的意识,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销售等方面的诉求,常常以电话回访或简单听取汇报等形式了解情况。如果相关职能部门缺少实地调研、上门服务和专业化指导,那么就难以从根本上掌握和纾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五)存在重创建、轻规范的现象
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在数量上增长较快,但总体还处于成长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普遍存在重创建、轻规范的现象。比如,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合而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空壳合作社”;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会员之间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发展规划往往由企业创办人个人决定,财务管理不规范、重大决策不民主、市场定位不科学,造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会员之间只愿共享利益、不愿共担风险。
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
新时代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部署,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切实疏通梗塞、提升能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集聚发展新动能。
(一)大力整合人才资源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产业兴旺最需要的也是人才。发挥农业高素质人才的引领作用,是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前些年,由于乡村衰落使许多青年人才外出务工或创业,导致了农村空心化问题的出现。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时代的农村大有可为。为此,要通过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搭建宽松创业平台,鼓励在外乡贤、原籍大学生以及优秀外出务工人员和各类人才返乡创业。
一是要把外流的优秀人才重新吸引回农村创新创业。在政治上,应给予他们更多的荣誉,在政策上给予他们更多优惠,确保乡村本土人才回得来、留得住,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能动性,使他们承担起农村发展的重任。二是要吸引大学生回乡创业。鼓励返乡大学生用先进的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中,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展示才能的平台,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使他们能够带领村民共同致富。三是以“科技+人才”赋能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通过鼓励农技推广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兼职、做技术顾问或者担任管理职务,或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有效对接和合作,使农业科技人员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量。此外,还要依托政府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项目,通过专家授课、现场教学、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和参与者的文化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人才支撑,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
(二)坚持做大做强地方特色品牌
要根据不同产业的具体特点,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坚持“专、特、优”的基本原则,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特定产品内涵的地理标志产品,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一是实施专业化生产,体现区域性优势。品牌效应与产业集聚效应是互动发展的,因此,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与优势,相同或相似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加强联合。通过立足资源禀赋,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以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带动周边农村居民参与生产劳动,形成集聚性规模效应,实现同区域、同类产品的品牌整合,努力使集中连片的区位性地域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品牌效应得以增强。
二是打造特色产品品牌,不断增强品牌影响力。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要获得市场认可,就必须注重特色,特别是要突出地方特色,展示出产品与众不同之处,以地域特色凸显其独特魅力,以独特优势占领市场。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针对个性化、体验式消费需求,大力发展都市农业、体验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和生态农业等新业态。
三是坚持创新创优产品质量。优质产品自然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借助区位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发展导向,积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加快产品更新换代。通过创新创优,推出高质量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展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优势,不断拓宽产品的市场空间和价值空间,努力提供受市场欢迎、人民喜爱的优质农副产品。
(三)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治理效能
在乡村发展中,要坚持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把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不开基层党组织的支持。
基层党组织应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通过采取“党组织+合作社+农户”“党组织+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项目公司+党组织+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方式,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党的领导下规范化运行,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基层党组织应发挥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确保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领到相应的农业补贴。为支持农村发展,国家实施农业补贴政策,尤其对于从事粮食种植的适度规模经营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给予大量补助。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国家补贴政策的范围、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数额,确保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享尽享各种农业补贴。同时,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基层党组织应积极为其出主意、想办法,通过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低息贷款、表彰奖励等政策和措施,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难题,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
(四)优化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培育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关键之举是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便民利社措施。”[6]
首先,在注册登记方面,政府可以在乡镇增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优势,开通网上注册办理。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登记录入、简便快捷发证。通过简化办事流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便利。其次,在商标品牌建设方面,政府应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农产品商标的保护和产品销售的标识意识。通过设立商标申报指导站,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商标申报,并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同时引导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将本地特色农产品进行“三品一标”认证,提高特色农产品的辨识度和市场竞争力。再次,在产品销售方面,政府应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销售渠道,通过搭建平台展销、线上直播促销、帮扶单位购销、培育品牌助销、龙头企业带销等不同形式的销售模式,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将产品推向市场。
(五)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
一是正确处理不同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规范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不同阶段,应提出不同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对于发展初期的经营主体,应帮扶其发展,通过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先搭台唱戏,后完善规范”的方式,引导其逐步发展。对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分类指导,引导他们“边发展,边规范”。对于已经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及时制定考核评估机制和奖惩激励措施,促使其“以发展引领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形成发展和规范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引导它们逐渐形成主体优质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专业化、产业集聚化的发展模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是以诚信经营为根本,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依规建设、诚信经营,不仅能够为市场提供可信赖的产品,而且可以不断增强自身的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遵规守纪,严把质量关,按照国家农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从事农副产品生产与销售,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物美的农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