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夜市的安全隐患探析
2023-01-06崔健健
崔健健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兰州 730070)
夜市作为日市的重要延续、补充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提升、城镇商业繁荣的产物。两汉之际,中国西北、西南和南部地区的个别贸易集散地已经出现夜市的雏形。[1]唐后期以来,商业交换频繁,并且逐步突破政府管制,夜市得到长足发展,至两宋呈现出规模化趋势。[2]明清以降,集餐饮、娱乐、休闲与商品聚散于一体的综合型夜市数量迅速增多,个别夜市出现货币兑换和某大宗商品离柜交易,且市场形态成熟、美誉度高、文化因素浓郁,总体规模与水平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3]目前,学界对于明清夜市的研究,主要以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的城镇或地区的夜市为研究个案,阐释其对市场管控、商业经济、社会文明的重要折射作用,成果颇丰。①对于明清夜市普遍的社会、经济、文化特征以及诸多安全隐患,则缺少整体的解读和探究。基于此,本文拟以明清夜市普遍的安全隐患为切入点,对其与国家法令、基层治理、商品经济、社会风俗、民众观念之间的关系特征进行揭示。
1 享乐放逸之所
对于古人来说,“早起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但不可否认,酒也是其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宴饮和娱乐中活跃气氛的辅助品,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酒文化。从明清夜市中酒肆、酒铺、酒馆、酒店、酒楼等饮酒场所的密集程度和文化氛围来看,这一时期的饮酒之风,不输“美酒尊中置千斛,载妓随波任去留”的盛唐,亦不逊“身闲惟有酒,试问清游首”的赵宋。华灯初上的京津地区,“高楼一带酒帘挑,笋鸡肥猪须现烧。日下繁华推肉市,果然夜夜似元宵”[4]145;“至酒楼、饭馆,张灯列烛,猜拳行令,夜夜元宵,非他处所及也。”[5]六七月间的江南水乡,“朱阑跨岸,绿杨盈堤,酒帘掩映”[6]240,每到“夕阳晚红,烟出景暮,遂饮阁中。酒三巡,或拇战,或独酌,或歌,或饭,听客之所为”[7]。除了星罗棋布的饮酒场所,夜市中的画舫、澡堂、戏园,也是市民极尽欢娱的好去处。
经济繁荣、水运便利的苏、杭、扬、益诸地,素有乘画舫夜游江河湖泊的习俗,尤其受富商大贾、地方士绅的欢迎。画舫分“市”与“会”,“春为梅花、桃花二市,夏为牡丹、芍药、荷花三市,秋为桂花、芙蓉二市。又正月财神会市,三月清明市,五月龙船市,六月观音香市,七月盂兰市,九月重阳市。每市,游人多,船价数倍”[6]251。画舫通常配置有酒水、米食、温酒器、棋牌、乐器以及竹篙等,以供取食、嬉戏和娱乐。舫内游客“有倚槛而坐者,有俯视流水者,有茗战者,有对奕者,有从旁而谛视者,有怜其技之不工而为之指画者,有捻须而浩叹者,有讼成败于局外者。于是一局甫终,一局又起,颠倒得失,转相战斗。有脱足者,有歌者、和者,有顾盼指点者,有隔座目语者,有隔舟相呼应者,纵横位次,席不暇暖”[6]271。
江南各地“浴池之风”盛行,澡堂也成为富裕市民在夜间享受短暂欢悦的绝佳场所。各处澡堂“以白石为池,方丈余,间为大小数格。其大者近镬水热,为大池,次者为中池,小而水不甚热者,为娃娃池。贮衣之匮,环而列于厅事者为座箱。在两旁者为站箱,内通小室,谓之‘暖房’。茶香酒碧之余,侍者折枝按摩,备极豪侈。男子亲迎前一夕入浴,动费数十金。除夕浴谓之‘洗邋遢’,端午谓之‘百草水’”[6]26。另据林苏门《邗江三百吟》记载,似苏州、扬州这种大城市,城内外的澡堂数以百计,“堂内之池取乎洁,用白矾石界为三四池,水之温凉,各池不同”;堂外不仅有站箱、暖房,还有坐箱、凉池以及茶汤、剃头、修脚之处。[8]可见当时澡堂设施完备、环境整洁、流程齐全、服务周到,足以使洗澡人心满意足、流连忘返。
许多夜市中,商品经济与传统文化彼此交融的特性、酒楼茶馆与勾栏戏园相邻或者兼营的现实,打破了城镇生活中“向无夜戏”的传统。从乾隆二十年(1755)开始,帝都北京“霜降节后则设夜座。昼间城内游人散后,掌灯则皆城南贸易归人,入园饮酌,俗谓‘听夜八出’。酒阑更尽乃归,散时主人各赠一灯,哄然百队,什五成群,灿若列星,亦太平景象也。”[9]此后,夜戏逐渐风行京、津、冀地区,“各班均以义务开演,争奇斗胜,日盛月增,此夜夜演唱,不复禁止”[4]288。南方广大地区亦兴此风。扬州张氏容园有“梨园数部,承应园中,堂上一呼,歌声响应。岁时佳节,华灯星灿,用蜡至万数千斤”[10]。再如,《儒林外史》中崔按察病故后,鲍文卿便在南京做起了唱夜戏的生计,原文写道:“鲍文卿仍旧领了班子,在南京城里做戏。那一日,在上河去做夜戏,五更天散了戏,戏子和箱都先进城来了。”[11]
诚如向秀《难嵇叔夜养生论》所言:“且夫嗜欲,好荣恶辱,好逸恶劳,皆生于自然。”[12]25人性本就有好逸恶劳、享乐纵欲的一面,这也就能解释历史上掌握着国家绝大部分权力和财富的帝王宗藩、勋戚贵族、达官显宦,大都过着酒肉池林、“奢靡相尚”的生活。虽然他们经常打着“节俭养德”的幌子,以显示“王道”和“圣德”,实际生活的奢靡程度却远超民众的千万倍。当然,通过自律和自我约束,对个人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也是自古流传的优良传统。胡安国认为孔子作《春秋》的根本目的,在于“遏人欲于横流,存天理于既灭,为后世虑,至深远也”[13]。孟子提出“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等,都是世俗社会中“大不孝”的表现。[14]嵇康面对向秀《难嵇叔夜养生论》的问难,答复道:“夫嗜欲虽出于人,而非道之正,犹木之有蝎,虽木之所生,而非木之宜也。故蝎盛则木朽,欲胜则身枯”[12]26。可谓是对“嗜欲”与“正道”之间关系最准确的表述。大多数的统治阶者自身虽然做不到清心寡欲、戒奢尚俭,但也深知贪乐之欲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身心的强烈腐蚀,于是通过法律约束、道德教化等方式,要求社会民众切戒耽溺于耳、目、身、心之欲,勤俭持家、安于清简。
明清是中国古代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的时期,也是封建帝制逐步走向终结的阶段。在此背景下,统治阶层对民众贪乐之欲的管控,呈现出约束积极、收效甚微的矛盾局面。首先,明清统治者都颁行过“禁酒”举措,但很快流于形式。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曾两次颁行“禁酒令”:至正十八年(1358),“发仓赈宁越贫民,下令禁酒”[15]74;至正二十六年(1366),“曩以民间造酒醴,糜费米麦,故行禁酒之令”[15]264。明建国以后,“禁酒令”废弛,宣德三年(1428)虽有郎官御史“以酣酒相继败”,“请遂禁酒”[16],但并未被宣宗采纳,饮酒之风在明代盛行起来。清代统治者面对愈演愈烈的饮酒风气,从崇德年间至乾隆后期,几度强力“禁酒”,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总体成效不彰。[17]至嘉庆朝,统治者面对酿酒、饮酒屡禁不止的现实,认识到禁酒已不可能,被迫作出让步,“除原有烧锅之外,不得再有增添,俾米粟不致虚耗,以裕粒食而厚民生”[18]。至此,明清的酒禁政策正式破产。其次,明清统治者也曾尝试通过道德教化,断绝民众放逸享乐的欲念,以维持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明武宗几度榜谕全国:“风俗侈靡,日甚一日,此非治世所宜有也。”[19]明神宗常以“躬行节俭,方能养性;崇尚侈靡,必至丧德”[20]之言训诫官民。乾隆元年(1736),刚即大位的清高宗诏谕秦中百姓,“崇节俭以厚储蓄”[21]547;四年(1739)劝民“加谨盖藏”,“守礼节俭,毋事奢靡,为经久计”[21]560;二十九年(1764)诏谕四海,“夫四民之所以自谋其生理,亦已勤矣。农耕于野,工商勤于市,士虽不逐逐然,其所以为仰事俯育之资者,亦必有谋焉。”[21]865却因自身言行不一、无法起到表率作用,或过分苛责、违反人性等主客观因素而宣告失败,以致时人发出“今之世风,上下俱损矣”[22]的感叹。
城镇夜市中以饮酒场所、澡堂、画舫、戏园等为代表的“放逸享乐之所”,其发展状况往往是国家酒禁政策和民众教化成效的一角侧影。前文所述,明清夜市中酒肆、酒铺、酒馆、酒店、酒楼的分布密度、文化氛围,完全不逊唐宋风流,澡堂、画舫、戏园的发展规模、经营理念,远远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这既是明清以来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商业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们的贪乐之欲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直观反映。以饮酒场所为中心,辐射画舫、澡堂、戏园等娱乐场所的蓬勃发展,显然与明清政府的禁酒法令以及世间公认的的生活习惯、崇尚意识背道而驰。但由于政府的酒禁政策大多情况下只是“一纸空言”,并未发挥到令行禁止的效果,统治阶层通过道德教化来断绝民众贪乐之欲的尝试,也未取得预期的成效,所以这些娱乐场所自然也就为社会所普遍“默认”,堂而皇之地公行于世了。
2 黄赌毒汇聚之地
明中叶以来,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国家商业经济日益繁荣,“金钱主义”“纵欲主义”开始影响社会大众的日常行为。城镇生活也渐趋奢靡起来,许多市民对其贪图享乐的欲念不加节制,一味追求安逸、纵情声色,甚至变本加厉,嫖娼、赌博、抽大烟,无所不为,夜市中的妓院、赌场、烟馆成为城镇中黄赌毒的汇聚之地。
翻开世情小说《金瓶梅》可以发现,主人公西门庆不论和朋友们喝酒、过生日,还是谈生意、结交官员,很多都发生在妓院或存在妓女陪同的情况,妓院成为明清城镇生活中极为“特殊”的存在。而夜市中的妓院,似乎更能征明这一点:秦淮两岸,优娼乐妓云集,“主称既醉,客曰未晞。游楫往来,指目曰:某名姬在某河房,以得魁首者为胜。薄暮须臾,灯船毕集。火龙蜿蜒,光耀天地。扬槌击鼓,踏顿波心。自聚宝门水关至通济门水关,喧阗达旦。桃叶渡口,争渡者喧声不绝”[23]。香艳之风可与“十里秦淮”相提并论的,还有北京的“八大胡同”。时人有诗云:“饭馆娼窑次第排,万家灯火耀花街。从知世界崇商战,八大胡同生意佳”[4]287-289。晚明名士张岱则认为,扬州邗沟尚存杜牧所言“二十四桥风月”之遗意,“渡钞关,横亘半里许,为巷者九条。巷故九,凡周旋折旋于巷之左右前后者,什百之。巷口狭而肠曲,寸寸节节,有精房密户,名妓、歪妓杂处之。名妓匿不见人,非向道莫得入。歪妓多可五六百人,每日傍晚,膏沐薰烧,出巷口,倚徙盘礴于茶馆酒肆之前,谓之‘站关’。茶馆酒肆岸上纱灯百盏,诸妓掩映闭灭于其间,疤戾者帘,雄趾者阈。灯前月下,人无正色,所谓‘一白能遮百丑’者,粉之力也。游子过客,往来如梭,摩睛相觑,有当意者,逼前牵之去,而是妓忽出身分,肃客先行,自缓步尾之”[24]。
赌博“公行于都市”,是明清社会的常态。一方面,赌博继承了古代博戏强大的娱乐性,且很大程度能够满足赌徒的胜负欲、金钱欲和幸胜心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赌博也符合明清时期物欲横流,人们一掷千金、挥霍无度的发泄式消费理念。社会赌博现象泛滥的同时,其与生俱来、根深蒂固的“隐蔽性”[25],也决定了赌徒在夜市中的活跃性。嘉定街头,无赖懒汉闲散无事,“率尚赌博,夜聚晓散,在在成伙,釀成奸盗”[26]。成都地区,一大批职业赌棍极其擅长诱导市民进入赌场,“银烛高烧,相将入局,或始败以为有底之计,或合伙以为赚财之谋,务使罄其腰橐而已”[27]。上海城镇间的赌场,更是赌术繁杂,花样百出,时时推陈出新:“铜旗蝶梦斗花和,牌九新行顺手拖。头罐不多赢者贴,夜来催酒唤云娥”;“口口昌洋并大通,眼光齐注骰盆中。阿谁手气今年旺,起快偏偏垫不同”;“元宝高呼送进来,财东今夜又招财。鲤鱼不跳龙门去,也逐金银上供台”。[4]788特别在仪征南部的河西、庙后、中街、草巷诸路,赌风最为炽烈,市民“若下河埠代,下及箕捆、脚驳,除掣捆外,别无所事,藉赌消闲,而又多财,趋承者众,遂相习成风,虽在深闺,亦夜以继日,乐此不疲”;在陈家湾以下,如拖板桥、三棵柳等地,“放出河者,宴船老贩于家,喝锥呼卢,其赌尤甚,故城外茶肆常扰扰焉”[28]。
鸦片自唐朝传入中国,本作为医学药品使用;明清之际,随着吸食法的出现和流行,鸦片彻底沦落为一种毒品。[29]清中后期,南北各地烟馆林立、大量民众吸食鸦片,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浙江台州是鸦片战争前后,全国最有名的鸦片产地,“田家春熟,概种罂粟,豆麦则十居一二,每五月后,罂粟收获,始下谷苗”[30]。同时,台州地区还形成了规模不等的专门销售、倒卖鸦片的夜市,白天无人出没,夜间热闹非凡,民间俗称“鬼市”。如“黄岩一县,贫富吸烟。杲杲出日,阒其无人。宵静灯红,乃开鬼市。通商之后,烟禁大开,鬼市将成”[31]。山东菏泽一带,种植罂粟成为地方风气,民间素有“罂粟饭”的饮食传统。[32]贵州桐梓县内,“二百余家茶、酒、烟馆,哗至夜午”,鸦片“几乎无地不种,无人不吸。本地商人之贩运出关,与楚商之拥重赀而来者,向望于道,年纳厘金约数拾万两”[33]。台湾诸府县,“无赖人多和咽吸之,谓可助精神,彻宵不寐。凡吸,必邀集多人,更番作食,铺席于地,众偃坐席上,中燃一灯以吸,百余口至数百口为率。烟筒以竹为管,大约八、九分,中实棕丝头发,两头用银镶首,侧开一孔,如小指大,以黄泥掏成壶卢样,空其中以火煆之,嵌入首间,小孔上置鸦片烟于壶卢首,烟止少许,吸之一口立尽,格格有声”[34]。
黄赌毒的危害性显而易见,其不仅严重影响民众的身心健康、破坏社会的和谐安定,甚至其能毁邦灭国,典型的如明末清初一度盛行的“明亡于马吊”[35]之说。明清统治者也都认识到了黄赌毒的危害性,或严或弛,对其多是谴责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
其一,禁止狎妓宿娼。洪武初年,明太祖朱元璋设官妓富乐院,“尽起妓女赴京入院”,但规定“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许入院,只容商贾出入院内”[36],开明清禁止统治阶层嫖娼之先声。宣德以后,严禁官吏狎娼,情节严重者至“罢职不叙”,“而缙绅家居者不论”;但由于官妓以外私娼盛行,官吏嫖妓者,“虽绝迹公庭,而常充牣里闬”,不知凡几。[37]如最为热衷“扬州瘦马”“大同婆姨”者,除各地的富商大贾外,便是达官显贵、地方官吏了。清承明制,严禁官吏士人狎妓宿娼,“凡狎妓宿娼者,谓之行止有亏,官吏革职”[38]。此外,顺治九年(1652),清政府颁行“禁良为娼”令,“以丧乱后良家女子被掠,辗转流落乐籍。世祖特有是命,其误落于娼家者,许平价赎归,都下甚快”[39]。康熙初年,虽以立法的形式废除了唐宋以来的官妓制度,私娼却彻底兴盛起来,至康熙中后期出现“娼妓布满天下”的局面。[40]
其二,禁止赌博。明建国伊始,明太祖朱元璋以赌博为“耗乱之阶、盗贼之源也”,大施“肉刑”,严禁官民赌博,按洪武二十二年(1389)圣旨:“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者卸脚,犯者必如法施行”[41]。因为酷刑峻法,赌博现象一度衰止。明中叶以来,赌博之风余烬复燃,“日滋月炽”。统治阶层陆续颁行过流刑、充军、杖责、贬职、革禄、枷号、禁锢、告赌、诫谕等禁赌之法,在一些耄耋老人和开明乡绅的推动下,民间也自发刮起了一股禁赌风暴,但最终“流于姑息”,赌博现象难以遏制,出现“博塞成风”的社会局面。[42]清代禁赌法规细致全面,又极为严厉,“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任何身份的人参预任何形式的赌博均属非法,同时禁止赌具的生产和传播、销售,对于官员和负有禁赌职责相关人员的行为,也做出了较为详尽的奖惩规定”[43]。但由于禁赌法令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政府对娱乐活动和赌博行为不加区分、统治阶层带头赌博且相互之间包庇护持等综合因素,禁赌法令最终废驰。
其三,禁止吸食鸦片。明清政府对鸦片征税,始于明万历十七年(1589)颁行《陆饷货物税则例》,“定阿片每十斤税银二钱”;第一次明令禁止鸦片,则发生于雍正七年(1729),“兴贩鸦片烟者,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44]。乾隆以来,“因嗜者日众”,严禁鸦片成为清政府迫在眉睫之举。以“革新政治”形象继位的清仁宗,首先下令停征鸦片税,禁止其进口,并严禁官、军、商、民贩卖和吸食鸦片。清宣宗重申前朝禁令,陆续颁行《失察鸦片烟条例》《查禁纹银偷漏及鸦片分销章程》《严禁吸食条例》等,并于道光十八年(1838)派遣钦差大臣林则徐赴广东查禁鸦片。[45]咸丰八年(1858),中英政府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鸦片贸易合法化,规定“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即可公开入口。之后,随着朝堂“弛禁”鸦片的呼声日益高涨,种植、贩卖、吸食鸦片的现象遍及全国各地,成为社会的“鸩毒”。
明清夜市中妓院、赌场、烟馆的活跃程度,是政府禁治黄赌毒之成效的重要折射。前文所述,明清夜市中私娼盛行,出现了“十里秦淮”“八大胡同”等著名的香艳之地,且南方狎妓之风远盛于北方,这与明清严禁官吏嫖娼、且官妓的发展远不及私娼密切相关,特别是深受清康熙以来官妓废止、私娼独大的时代背景影响。夜市中赌场公行于都市,赌徒“人事旷而不修,宾旅阙而不接”,则是明中叶以来社会赌风愈演愈炽,政府制定的肉刑、流刑、杖刑、枷号、禁锢、告赌、诫谕、道德教化等一系列禁赌举措流于形式的主要表现。夜市中烟馆林立,官、商、军、民广泛吸食鸦片,特别是江浙部分地区出现了专门进行鸦片销售、倒卖的“鬼市”,这是道光、咸丰以来鸦片种植、贩卖、吸食之流毒,已经遍及城镇乡野的历史缩影。可以说,妓院、赌场、烟馆等“黄赌毒汇聚之地”,不仅是明清夜市中的巨大隐患,其发展与变迁,更是时代背景下国家法令运行不畅、商业经济畸形发展、基层治理漏洞百出、民众观念发生转变、社会风俗日渐浇浮的“风向标”。
3 结 语
夜市不仅是城镇商业繁荣的见证,也是展示政府社会管控、民众精神面貌的重要窗口。本文以明清夜市中普遍的安全隐患为切入点,对饮酒场所、画舫、澡堂、戏园等“享乐放逸之所”,以及妓院、赌场、烟馆等“黄赌毒汇聚之地”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整体考证,对其与国家法令、商业经济、基层治理、民众观念、社会风俗之间的关系特征进行了初步揭示——首先,夜市中饮酒场所的分布密度、文化氛围,完全不逊唐宋风流,澡堂、画舫、戏园的发展规模、经营理念,也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这既是明清以来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商品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的结果,也是人们的贪乐之欲在时代背景下的直观反映;同时也标志着明清统治者苦心经营的酒禁政策破产、民众教化并未取得预期成效。其次,夜市中私娼盛行,赌场公行于都市,各地烟馆林立、特别是江浙部分地区出现了专门倒卖鸦片的“鬼市”,这既是明清政府禁治黄赌毒之成效不彰的历史见证,也是国家法令运行不畅、商业经济畸形发展、基层治理漏洞百出、民众观念发生转变、社会风俗日渐浇浮的一角侧影。值得审视的是,近年来学界对于明清夜市的一系列个案研究和区域性考察,已充分显示其“共性”背后典型的区域性和阶段性。如江南地区的夜市与他它地区的有较大不同,商业繁华、交通枢纽、运河沿线、南北二京等不同类型的城市,其夜市也各有特点。再如,明中后期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夜市的迅速繁华,而明清易代、晚清外国资本主义进入中国市场,也对夜市产生了深远影响。后续研究中,继续以明清夜市的安全隐患为出发点,在其普遍性(共性)的基础上,对其地域性、时段性以及城市类型的差异性(个性)进行系统考查,对其与国家法令、商业经济、基层治理、民众观念、社会风俗之间的关系特征进行深度阐发,应是颇具学术意义的尝试。
注 释:
① 主要研究成果参见:陈学文:《明代杭州的夜市》,《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第106-111页;朱君:《清代成都夜市刍议》,《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第72-74页;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州城市经济的特殊形态——夜市和香市》,《浙江学刊》2011年第5期,第31-40页;王茂华、王嘉川、张金花:《古代扬州城市经济生活特殊形态考察——明清扬州夜市考析》,《扬州文化研究论丛》2015年第2期,第101-112页;张金花、王茂华:《历史视域下的京津冀夜市经济》,《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52-60页;王洪波:《清代朝鲜使者笔下的通州夜市》,《前线》2020年第8期,第94-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