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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断念的定义与测量

2023-01-05迈克尔洛克杨艺朝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定义个体

迈克尔·洛克(著);杨艺朝(译)

一、引言

过去三十年,犯罪学对个体生命历程的研究,无论是研究范围还是研究专业性都有了一定提升。该类研究工作中的一大重点领域被学者们称为“犯罪断念(desistance)”。研究生命历程的学者约翰·劳布和罗伯特·桑普森(1)Laub, J. H., & Sampson, R. J. (2001). Understanding desistance from crime. Crime and Justice, 28, 1—69.在其2001年发表的一篇评论中说,一位期刊编辑曾告诉他:犯罪断念“不是一个有意义的词”,并用这一评价来对待他们就犯罪断念所做的研究工作。随着犯罪断念被广泛深入地研究,并逐步走进政策和实务领域,我们已经很难想象今天还会发生类似的情况。但犯罪断念的定义和测量方法仍然存在着很多不一致。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无法对多项研究结果进行有效的整合也算一种。

犯罪断念的定义和测量研究出问题很正常,因为学者们早就指出“犯罪断念”是一个“不寻常”的概念(2)Maruna, S. (2001). Making good: How ex-convicts reform and rebuild their lives.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这个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消失的而不是存在的状态。遗憾的是,早期研究恰恰把犯罪断念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不存在样态”来对待。如今,政策研究中依然存在基于这一认识而制定的研究方法,其一方面对行为监控的时间段选择十分敏感,另一方面则假设犯罪断念是突发的。但是,现在的研究表明犯罪断念是一个过程,而且,用二分法(binary)去测量这一过程可能不是最好的选择。

如果犯罪断念比单纯的无犯罪间隙更加复杂,那对其进行定义和测量就更加困难了。劳布和桑普森(3)Laub, J. H., & Sampson, R. J. (2001). Understanding desistance from crime. Crime and Justice, 28, 1—69.曾经问道:“犯罪断念”能否像“色情作品”一般,让我们一看到它就知道它是不是?(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一起色情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声称当他看到色情作品时,他就知道这是色情作品)。色情本身就很难定义,人们难以回答究竟是什么要素使得色情与艺术区别开来。与此相同,犯罪断念这一概念的使用次数不断增加,但使用方式却不尽相同,而这很可能导致研究结论和研究内涵存在重大差异。同样难以确定的是,如果一个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人在五年内没有犯下任何罪行,那么他或者她能被认定为已经断念了吗?

因此,了解什么是犯罪断念以及研究者如何以最有效的方式对其进行测量是极其重要的,而且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基础定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研究者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研究的是同一种现象。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为政策和实践提供的一切结论和建议都将混乱而无用。幸运的是,犯罪断念领域的学术研究在近些年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相关研究已经能够对犯罪断念这一过程进行更细致、精密的评估。

二、犯罪断念的研究历史

聚焦于研究单一个体一生之中的犯罪行为的科学,被称为生命历程犯罪学。这一犯罪学理论分支以格伦·艾尔德(4)Elder Jr., G. H. (1994). Time, human agency, and social change: Perspectives on the life course. Social Psychology Quarterly, 4—15.的研究为基础,艾尔德认为,生命历程研究应当分为四大主题:一是一定时空中的生活:生命发展的方式取决于个体所生活的具体地点和时间;二是生活的时间性:事件对一个人生命历程的影响取决于它发生在个体生命中的时间点;三是相互联系的生活:人是相互关联的;四是代理事项(译者注:如果严格按照艾尔德四大主题此处应为个人能动性):与人的自主选择相关。

犯罪断念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三十年前刚兴起。洛克(5)Rocque, M. (2017). Desistance from crime: New advances in research and theory.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在对犯罪断念研究的回顾中发现,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断念一词几乎从未用于描述犯罪的停止,相反,它被用于描述正在进行中的特定行为的放弃。直到沃尔夫冈(6)Wolfgang, M. E., Figlio, R. M., & Sellin, T. (1972). 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和其同事对费城同期出生人群的一次研究后,犯罪断念这一概念的使用才趋于稳定且一直沿用至今。在有关同期出生人群的随访研究中,有一章(7)Rand, A. (1987). Transitional life events and desistance from delinquency and crime. In M. E. Wolfgang, T. P. Tornberry, & R. M. Figlio (eds). From boy to man, from delinquency to crim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致力于分析犯罪断念的预测因素。

尽管犯罪断念这个概念较新,但对“犯罪是年轻人的游戏”这一认识却早已有之。19世纪的相关研究虽然不多,但也认识到了犯罪行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该命题最早出自于比利时天文学家阿道夫·奎特莱 (Adolphe·Quetelet,1984) 1831 年出版的《关于不同年龄段犯罪倾向的研究》(8)Quetelet, A. ([1831] 1984). Research on the propensity for crime at diferent ages. (Transla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Sawyer F. Sylvester). Cincinnati, OH: Anderson.,他在该书中指出,个体在25—30 岁之后进行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概率都会急剧下降。然而,有趣的是,奎特莱提出,年龄并不直接导致犯罪率下降,而是导致进行“犯罪行为”或者说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倾向下降了。这一观点在许多把行为作为犯罪断念的指标的文献中被忽略了。

尽管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的其他学者同样注意到了年龄和犯罪之间的关系——即年龄-犯罪曲线(9)Goring, C. (1913). Te English convict: A statistical study. London: His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 Lombroso, C. (1911). Crime, its causes and remedies. Boston, MA: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但哈佛大学的埃莉诺和谢尔顿·格鲁克(Eleanor and Sheldon Glueck)组成的夫妻研究团队所进行的研究才首次揭示了犯罪行为是如何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的。奎特莱等早期学者使用总体的、横向的数据来证明年龄和犯罪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他们所检验的数据是在单一时间点收集的代表性数据,例如,不同年龄的被捕人数。这类分析提供了有用数据,但并没有对个体的犯罪率随年龄增长而产生的变化作出审视。

格鲁克夫妇(The Gluecks)首次在犯罪学领域进行了纵向小组研究。他们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领导了四个项目,跟踪调查了多类进入司法程序的个体样本。正如洛克所述:“通过这些创新性的纵向研究,格鲁克夫妇最终表明,即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善。然而,他们并没有使用‘犯罪断念’这一术语。相反,他们将这种现象界定为‘个体成熟(maturation)’,且认为该现象与个体的年龄有关,但并非由年龄所决定。”尽管这一定义并不完全明确,但“个体成熟”实际上意指导致个体行为改变并最终使其融入社会的过程。有趣的是,格鲁克夫妇认为犯罪生涯是预先确定的,而且持续时间也相差无几,所以那些起步较晚的人结束得也较晚。这意味着在两个时间点上检查犯罪的研究设计——如果时间跨度足够长——将能够识别出那些正处于犯罪断念过程中的个人(10)Glueck, S., & Glueck, E. T. (1940). Juvenile delinquents grown up. New York: Te Commonwealth Fund.。为了进行这类研究,有必要收集有关犯罪开始的信息。

20世纪的其他犯罪学研究也注意到了年龄和犯罪之间的关系,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即犯罪趋势理论家对职业罪犯和犯罪生涯研究展开辩论(11)Posick, C., & Rocque, M. (2018). Great debates in criminology. New York: Routledge.之前,该论题都没有成为研究焦点。但大卫·马塔赞(Matza)的《少年与迷乱》(12)Matza, D. (1964). Delinquency and drif.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呈现了与青少年犯罪相关的新颖图景。马塔赞认为,现有的犯罪学理论描绘的是一个人被社会或内部力量驱使越轨的图景,且这种驱使力量积聚得如此之多,以至于从逻辑上讲,那些受这些力量驱使的人应当在成年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犯罪——但他们没有。马塔赞认为,进入青少年司法程序的普通青年并没有继续他们的犯罪行为,他们并不致力于犯罪,也未决心实施犯罪。相反,他们有时会参与其中,有时则不会。他们在犯罪中进进出出,当他们成熟时便很容易摆脱犯罪生活方式。这个值得注意的论点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强化干预或治疗来阻止犯罪,因为犯罪断念会自然发生。

由于犯罪断念在20世纪末之前尚未成为研究焦点,假使有早期的学术研究对这一概念进行过定义的话,显然也不完整。例如,奎特莱(13)Quetelet, A. ([1831] 1984). Research on the propensity for crime at diferent ages. (Transla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Sawyer F. Sylvester). Cincinnati, OH: Anderson.认为年龄增长降低了犯罪倾向,但这一结论是基于一年中正式参与犯罪的老年人数量逐渐减少的观察结果。而正如本文后面所要讨论的那样,我们无法查明这类横截面数据显示犯罪行列中人数逐渐减少的原因。

另一位早期研究者莫里斯·帕尔马利(14)Parmalee, M. (1918). Criminology. New York: Macmillan.使用1910年以来的监狱统计数据来论证个体在45岁之后的犯罪性(criminality)下降。但是,他承认,使用监狱供述“可能在对比成年人犯罪性与青少年犯罪性时被夸大”。通过研究男性和女性的定罪数据,帕尔马利认为犯罪性在成年早期就会减少。帕尔马利和奎特莱一样采用了横截面数据,并将司法系统中老年人比例的下降归因于犯罪倾向的下降。无论是奎特莱还是帕尔马利都没有对“犯罪断念”进行正式定义,但事实上,“犯罪断念”正是从犯罪的年龄分布中推断出来的。

格鲁克夫妇的纵向研究与20世纪早期的大多数研究不同。他们对进入青少年司法程序中的青少年样本进行了随访研究,这类人群通常在教养机构服过刑之后才进入成年。例如,在《500种犯罪职业》(15)Glueck, S., & Glueck, E. T. (1930). 500 criminal careers. New York: Alfred A. Knopf.一书中,他们将从监狱释放后五年内的男性作为研究样本,且集中分析个体行为,得出了再犯或被判新罪的比例。他们发现 80% 的人在获释后的前五年内再次犯罪。

在《后期犯罪生涯》(16)Glueck, S., & Glueck, E. T. ([1937] 1966). Later criminal careers. New York: Te Commonwealth Fund.一书中,格鲁克夫妇再度对同一男性群体追踪分析了5年,即统计了这一群体于刑满释放后10年间的相关数据。在这一随访调查中,他们并没有单纯地测量再次犯罪的比例(这可以被称为再犯或犯罪断念的“二分”测量方法)。除比例测量外,他们还对该群体中是“进步还是倒退”进行了记录,他们将样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成功:无犯罪记录,也没有不光彩的解除职务的记录。第二类是部分失败:因两项轻罪被定罪或因三项轻罪被拘捕(其中轻罪较重罪更多)。第三类是完全失败:因三项或更多重罪被拘捕但未定罪;因三项或更多轻罪被拘捕但未定罪;因一项或多项严重罪行被定罪;因较轻的罪行被定罪五次或以上;不光彩地从陆军或海军退伍;被认定有严重犯罪行为,或有重复轻微犯罪行为的倾向。

在第三次随访调查(17)Glueck, S., & Glueck, E. T. ([1943] 1976). Criminal careers in retrospect. New York: Te Commonwealth Fund.中,格鲁克夫妇将样本分为严重罪行触犯者、轻微罪行触犯者和在释放后15年内没有犯罪的人。由此,他们对犯罪断念——或个体成熟——随时间推移的演变过程进行了测量,测量对象包括:参与犯罪的比例、犯罪的数量,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

最后,在他们著名的《揭示青少年犯罪》(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18)Glueck, S., & Glueck, E. T. (1950). 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New York: Te Commonwealth Fund.一书的随访研究中——该研究追踪了500名进入司法程序的男孩和500名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男孩,格鲁克夫妇把样本分为17岁之前被捕的人、17—25岁之间被捕的人和25—31岁之间被捕的人。他们关注拘捕的特定时间,例如何时开始或停止犯罪,举例而言,他们发现在442名于17岁基线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年轻人中,有62人在17岁后被定罪;在438名31岁以后进入司法程序的人员中,17—25岁之间没有被捕的人占19.2%,25—31岁之间没有被捕的人占39.3%。研究还调查了样本中犯罪行为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这些分类承认了犯罪生涯研究的复杂性,但它们在实务应用中可能有些过于复杂。此外,这些分类本质上属于种类测量策略,用于研究犯罪断念这一持续性过程可能并不理想。

和格鲁克夫妇一样,马塔赞使用了“成熟化改造(maturational reform)”这一概念,意指青少年犯了罪但他们在成年后停止参与犯罪的情形。利用现有的统计数据,他提出“无论在任何地方,都有60%到80%的青少年违法者显然没有成为成年违法者(19)Matza, D. (1964). Delinquency and drif.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因此,他对犯罪断念的定义是二分的,认为犯罪断念指的是停止或终止犯罪行为。

最后,两项研究促进了生命历程犯罪学和犯罪断念研究的发展。赫胥和高佛森(Hirschi and Gottfredson)在关于年龄和犯罪的文章中将犯罪学研究焦点直接确定为犯罪如何在个体生命历程中发生变化。他们认为个体犯罪在青少年后期达到巅峰,之后会逐渐减少,且这一变化模式的生效跨越时间和空间。他们的经验证据是一系列的线形图,这些图用y轴表示各种犯罪行为的指标以对应x轴所表示的年龄。每一份线形图都是一份横截面数据,或者是一份瞬时快照。赫胥和高佛森认为由于这一发展模式的存在跨越时间和空间,即犯罪断念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不必然需要纵向数据以进一步研究这一过程(20)Gottfredson, M., & Hirschi, T. (1987). Te methodological adequacy of longitudinal research on crime. Criminology, 25(3), 581—614.。

犯罪生涯研究者们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纵向数据对于更好地理解犯罪如何在生命过程中发展和变化(或不变化)至关重要。这些学者——如布鲁斯顿(21)Blumstein, A., Cohen, J., Roth, J. A., & Visher, C. (Ed.). (1986). Criminal careers and “career criminals,” volume 1.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还提出,犯罪学家应该仔细考察犯罪生涯的不同方面,如犯罪开端、犯罪传播、犯罪持续和犯罪断念。在他们向美国国家科学院提交的《犯罪生涯》和《职业罪犯》报告中,布鲁斯顿和他的同事们用不同的方式对犯罪断念进行了定义,但一般将犯罪断念视为一种在先前行为中有迹可循的犯罪行为消失状态。因此,像过去的学者一样,他们认为犯罪断念是一种明确的行为,认为其指的是停止或“终止”违法行为。然而,他们确实注意到为了正确识别犯罪断念,随访时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越轨行为的停止可能是随机的,是单纯的“虚假断念(false desistance)”。犯罪学者大卫·法林顿(David Farrington )(22)Farrington, D. P. (1986). Age and crime. Crime and Justice, 7, 189—250.同样指出,总体犯罪趋势可能具有误导性,即相关数据可能反映出犯罪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缓犯罪,但实际上,那些积极犯罪个体的犯罪频率可能会持续不变。

总而言之,犯罪断念这一概念已经被用了近200年。然而,由于犯罪断念那时不是研究焦点,因此早期的学术研究并没有对犯罪断念的定义和测量进行关注。从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于犯罪断念的著述多了起来,有人开始使用各种测量策略对犯罪断念进行实证检验。本文将在后续章节讨论相关研究。

三、犯罪断念的定义

目前,犯罪断念存在两种主要定义类型,第一种是为现象提供“理论意义”的概念定义(23)Burns, N., & Groves, S. K. (2011). Understanding nursing research: Building an evidence-based practice, 5th edition. Maryland Heights, MO: Elsevier.,即旨在阐明相关概念的含义。具体到犯罪断念上,就是要回答:犯罪断念究竟是什么意思?有趣的是,犯罪断念的概念定义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第二种是操作性定义——指的是如何在研究中测量一个概念。

考虑到对犯罪断念进行概念定义的需要,首先需要讨论一个在刑事司法文献中更为成熟且明确的概念——再犯。再犯单纯指有过犯罪行为后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检视再犯行为通常都会涉及刑事司法系统,因为它是矫正方法有效性(或缺乏有效性)的衡量标准。例如,马尔兹(Maltz)(24)Maltz, M. D. (2001). Recidivism.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Academic Press, Inc. Orlando, FL.将再犯定义为“个体在其先前犯罪行为被定罪、处罚和纠正(不要求必然纠正,只要求可能纠正)之后重新犯罪”。国家司法研究所同样将再犯定义为“对以前的犯罪进行惩罚或纠正后的新犯罪”(25)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Recidivism,” https://nij.ojp.gov/topics/corrections/recidivism.。马尔兹还对再犯是否应该只考虑个人最初被定罪的犯罪类型提出了疑问。

如果再犯是犯罪的继续,而断念是犯罪的停止,那么将它们简单地看作是同一现象的不同程度似乎是合乎逻辑的(26)Maruna, S., & Toch, H. (2005). Te impact of imprisonment on the desistance process. In J. Travis & C. Visher (eds.). Prisoner reentry and crime in America (pp. 139—178).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然而,再犯的定义强调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交集,因此,再犯更多的是被当作刑事司法效力的一个指标,而不是个体犯罪生涯的自然发展阶段。此外,考虑到将再犯和断念视为同一光谱的两端(一些研究继续持这一看法,例如, 科克伦和米尔斯2017出版的作品、马鲁纳和托克2005年出版的作品)可能会鼓励研究人员以一种二分的方式来看待断念,好像断念就是“没有发生再犯”的情形一样。毕竟,再犯是一个事件,这可能就是为什么最初的研究以类似的思路将“犯罪断念”视为“突然和完全停止犯罪”的一个时间点(27)Healy, D. (2016). Desistance, recidivism, and reintegration. In D. Healy, C. Hamilton, Y. Daly, & M. Butler (eds).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Irish criminology (pp. 179—196). London: Routledge.。之后的研究才开始将犯罪断念视为一个随着时间推移而展开的过程。

犯罪断念通常被认为是一个自然的、发生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过程,这与再犯相反。再犯的定义受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些介入事项的影响(28)Maruna, S., & Toch, H. (2005). Te impact of imprisonment on the desistance process. In J. Travis & C. Visher (eds.). Prisoner reentry and crime in America (pp. 139—178).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换句话说,根据定义,没有刑事司法程序的介入,再犯就不可能发生。事实上,舒弗(29)Shover, N. (1996). Te great pretenders. Pursuits and careers of persistent thieves. Boulder, CO: Westview Press,121.明确地将犯罪断念定义为“自愿终止”的行为。因此,何时和以何种方式发生犯罪断念大概率与刑事司法的介入没有根本的联系,但相关介入可能促进或阻碍断念过程的发展。正如洛克(Rocque)和他的同事所指出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强调再犯还是强调犯罪断念,关注的因素可能都会有所不同”。详细而言,再犯通常被视为一种“全有或全无”的结果:如果你再次犯罪,你就失败了。而犯罪断念,作为一个过程,意味着在一个人走向停止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失败。换句话说,在断念过程中发生再犯并不一定等同于断念失败。总而言之,再犯和断念是相关的,但二者之间存在概念差异,将这一点牢记于心对于实务人员和研究者来说极为重要。

(一)犯罪断念的概念性定义

制作一个完整的,用于列明犯罪断念概念的定义的列表已经超出了本文的写作范围。然而,进行这项工作将有助于我们简要地回顾相关定义,进而通过回顾定义来阐明学者们对犯罪断念的理解。概念的定义是一个极具价值的研究起点,如果没有概念的定义,测量策略就将失去其脉络。

学者们忽略对研究现象进行明确概念定义的情况并不罕见(30)有些研究并不明显地说明犯罪断念,但是可以从关于犯罪断念的讨论中推断出来。例如,桑普森和劳布(Sampson和Laub,1993)就没有从概念上对犯罪断念进行定义。但在该书的前一部分,他们讨论了年龄—犯罪曲线和成年后犯罪率的下降,紧接着就引入了犯罪断念这一术语。。这种忽略在之后数年,随着“犯罪断念”这一概念被频繁使用,似乎变得更正确了。为犯罪断念赋予一个具体且详细的定义的工作看似已经没必要了。

本文根据犯罪断念概念的演变,将犯罪断念的定义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79年到1999年。在此之前,虽然有学者简要地提及了犯罪断念,但犯罪断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才真正成为一个研究焦点。

第二个时期为2000年至今。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武断的划分。但在21世纪初,有三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犯罪断念研究陆续发表:马鲁纳(31)Maruna, S. (2001). Making good: How ex-convicts reform and rebuild their lives. Washington, DC: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对30名犯罪戒除者的定性研究、劳布和桑普森关于犯罪断念的文章,以及布什维(32)Bushway, S. D., Piquero, A. R., Broidy, L. M., Caufman, E., & Mazerolle, P. (2001). An empirical framework for studying desistance as a process. Criminology, 39(2), 491—516.和其同事关于将犯罪断念理解为一个过程的文章。由此,自2000年来,学界对于犯罪断念的思考更加细致入微,且更有可能领会、理解这一现象的“过程性”本质。

1.第一时期(1979年—1999年)

早期的学术研究极少将犯罪断念视为一个过程。那时的研究通常倾向于将犯罪断念视为犯罪的终结——即犯罪生涯的结束。舒弗和汤普森(33)Shover, N., & Tompson, C. Y. (1992). Age, diferential expectations, and crime desistance. Criminology, 30(1), 89—104.即将犯罪断念定义为“犯罪生涯的终结”。这一时期有关犯罪断念的15项定义中,有多项定义将犯罪断念界定为再犯的对立概念。例如布鲁斯顿和莫伊特拉(34)Blumstein, A., & Moitra, S. (1980). Te identifcation of “career criminals” from “chronic ofenders” in a cohort. Law & Policy, 2(3), 321—334.认为犯罪断念即“不再犯”。总体而论,大多数这些定义——虽然不是全部——意指犯罪断念是一个事件,而不是一个过程。

然而,有迹象表明,犯罪断念与终止犯罪并不等同。费根(35)Fagan, J. (1989). Cessation of family violence: Deterrence and dissuasion. Crime and Justice, 11, 377—425.将犯罪断念定义为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体使用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逐步降低,最终导向犯罪行为的结束。布什维认为费根是第一位将断念和终止进行严格区分的学者。此外,作为“生命历程犯罪学”的两位先驱,劳布和桑普森的研究一直将犯罪断念看作某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发生的情形。但他们那详尽的犯罪断念的定义是在下一个阶段(36)Laub, J. H., & Sampson, R. J. (2001). Understanding desistance from crime. Crime and Justice, 28, 1—69.才形成的。

2.第二时期(2000年至今)

犯罪断念的定义在第二时期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它不再被停止或终止一类的表述所主导。相反,“过程”在犯罪断念的概念化中被普遍应用。此时,学界似乎普遍认为犯罪断念“支持”终止,且认为犯罪断念在一定时期内以多样方式持续地发生。

2001年,肖恩·布什维和“暴力与生命课程暑期班”( Violence and Life Course Summer Institute )的研究人员发表了一篇关于如何看待和测量犯罪断念的精辟文章。他们认为,在历史上,犯罪断念被视为一个事件(例如,终止实行犯罪),于是他们借鉴劳布和桑普森、费根及勒伯尔和勒布朗(37)Loeber, R., & Le Blanc, M. (1990). Toward a 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 Crime and Justice, 12, 375—473.的工作,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观点,即把犯罪断念视为导致终止实行犯罪的过程。他们对犯罪断念的定义比其他学者更进了一步,认为犯罪断念只是意味着“犯罪性”的下降,而不是犯罪的下降。此前的学者认为犯罪断念是犯罪本身的减少或终止,把犯罪行为当作衡量犯罪断念的指标。反映犯罪性或犯罪倾向的犯罪断念的新定义与其他的研究工作具有一致性,且对刑事司法评估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如果犯罪断念是犯罪性下降的过程,那么对犯罪断念的测量可能不必依赖行为或犯罪作为指标。布什维所给出的定义表明,犯罪断念是一个过程,该过程中个体犯罪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且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断念被用于测量犯罪性而非犯罪。至于是否必须通过犯罪来测量犯罪性,这一点尚不明确。

3.犯罪断念阶段

其他关于犯罪断念概念化的研究则建立在对断念和终止这两者之间的区分上。相关研究断言,犯罪断念的过程并不是单调的和规则的,并非一旦开始,就是渐进和连续的。

年龄和犯罪的总体横截面图确实使人产生一种“犯罪断念的发展过程是连续的”印象。然而,相同个体的组间对比数据或纵向数据随着时间推移却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马塔赞(38)Matza, D. (1964). Delinquency and drif.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对于“违法行为的加入与退出”的论述可适用于解释这一现象。他认为年轻人在正常系统和犯罪系统之间“漂游不定”——有时他们在正道上,有时又回到犯罪之路上。皮克罗(39)Piquero, A. R. (2004). Somewhere between persistence and desistance: Te intermittency of criminal careers. In S. Maruna & R. Immarigeon (eds.). Afer crime and punishment: Pathways to ofender reintegration (pp. 102-128). New York: Routledge.认为许多犯罪生涯都有着“间歇性”这一特点。换句话说,“短暂的过失犯罪行为和零星犯罪行为的时间间隔是不可预测的”。

长期以来,尽管犯罪学家们对个体犯罪生涯中的这种反复或间歇性一直有所察觉,但相关研究直到最近几年才被引入犯罪断念的定义领域。这一引入对理解什么是犯罪断念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表明为了正确判断犯罪断念,研究人员绝不能单纯只关注某一个体是否存在“无犯罪间隙”。

马鲁纳和法拉尔(40)Maruna, S., & Farrall, S. (2004). Desistance from crime: A theoretical reformulation. K?lner Zeitschrif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 43, 171—194.提出了一个明确包含阶段划分的有用定义。他们指出,犯罪断念有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出现“任意平静期或无犯罪间隙”;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应该更能引起实务人员的兴趣——是一种永久性的,从犯罪到不犯罪的转变,同时这一转变包含着向非犯罪者身份的过渡。麦克尼尔和申克尔(41)McNeill, F., and Schinkel, M. (2016). Prisons and desistance. In Y. Jewkes, B. Crewe, & J. Bennett (eds.). Handbook on prisons, 2nd edition. Routledge: London.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断念的第三阶段,即社区将某一个体视为非犯罪者的阶段。

其他研究者也有类似的阶段划分,如划分为断念早期和断念末期(42)Healy, D. (2010). Te dynamics of desistance: Charting pathways through change. Cullompton: Willan Publishing.。法拉尔和卡尔弗利(43)Farrall, S., & Calverley, A. (2006). Understanding desistance from crime: Teoretical directions i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Maidenhead: Open University Press.将他们的试用人员样本分为三组:(1)不犯罪;(2)有断念迹象;(3)继续犯罪,继续犯罪情形被进一步细分为犯罪数量增加和犯罪严重性增加。

基于阶段划分的定义方法意味着专注于犯罪终止的定义将不能充分描述犯罪断念。从另一方面来说,犯罪终止也过于直截了当:它指一个人犯罪生涯的停止,或者说是个体最后犯下的罪行。在某些方面,再犯的研究是在寻求识别犯罪的终止,它并不能像近期的一些定义所表述的那样用于研究犯罪断念。

4.犯罪断念的一个有效定义

过去40年的学术发展清楚地表明,犯罪断念最好表现为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最终状态,且这一过程不可能是规则、平稳或不可逆转的。

尽管如此,犯罪断念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一现象同时适用于可能只实施了轻微违法行为的个体以及那些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长期实施犯罪活动的人。有人质疑,那些只犯下少数犯罪行为的人或者犯罪率很低的人是否存在犯罪断念的情形?一个从未认真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停止犯罪行为时,他/她真的能被认定为犯罪断念吗?有学者(44)Maruna, S., & Farrall, S. (2004). Desistance from crime: A theoretical reformulation. K?lner Zeitschrif für Soziologie und Sozialpsychologie, 43, 171—194.建议研究人员应该关注内在的、基于身份认知的改变,而不是最初的或可能只是暂时的犯罪行为减少。

如果犯罪断念是一种普遍现象,且影响着所有的人——尽管它发生在人生的不同阶段——那么把犯罪断念的研究对象局限于那些长期实施严重犯罪活动的个体上就没有根据了。此外,如果犯罪断念真的随着身份或态度的改变而发生,那么犯罪断念的概念化研究的关注点就不应该在犯罪行为上。因此,布什维对犯罪断念的定义似乎最接近于这种理解。犯罪断念与犯罪性相关而不必然与罪行相关,这种概念化可以使研究者们在不考虑个体越轨程度的情况下去审视犯罪断念进程。

然而,犯罪性被定义为一种犯罪行为倾向,二者之间的联系由此也变得非常明确。犯罪断念的一个有效定义是:“通常发生在青春期之后的、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个人风险随生命历程而下降的过程。”因此,无论一个人有没有实施反社会行为或者再犯,都有可能发生或不发生犯罪断念。这再次表明,再犯测量难以充分描述犯罪断念。

虚假断念,意指研究对未出现的犯罪断念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当研究者以二分法或事件式对犯罪断念进行定义,并在该定义的基础上使用特殊的测量策略时往往就会导致虚假断念。这种情况只要使用本文所给出的概念就能避免虚假断念的情形。

对于实务人员和研究者而言,这一概念性定义意味着他们在研究犯罪断念时应该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间接的测量指标,哪怕在犯罪行为仍在持续的情况下犯罪断念也同样可以存在,关键是要抓住犯罪性,并建立相应的测评机制,以审查犯罪性如何发生/不发生变化。犯罪性可以在多个方面发生变化,并导致犯罪的恶性程度降低、频率下降或者数量减少。此外,犯罪断念通常以犯罪的终止或者停止作为断念过程的结束。

(二)犯罪断念的操作性定义

研究中的操作性定义类似于用来描述被关注现象的测量策略。举例而言,尽管犯罪的定义乍看之下可能显得简单直接,但研究人员对犯罪的实际测量却因数据可用性或所分析的样本不同而产生巨大差异。部分研究可能会采用自我报告的方法来测量个体参与系列犯罪的次数,并将相关数据汇总为犯罪行为的总和。其他的研究可能会使用多版本的犯罪行为量表,其关注焦点在于个体是否参与了特定数量的犯罪行为,得分越高表明犯罪的种类越多。研究人员认为使用特定的测量策略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45)Sweeten, G. (2012). Scaling criminal ofending.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28(3), 533—557.。

同理,尽管再犯的概念十分清晰,但对于再犯的测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例如,部分研究可能采用官方报告(逮捕、定罪、判刑)或自我报告中的犯罪行为数据来测量再犯,而后研究人员必须决定随访的长度,这对整体评估至关重要。随访期越长,就会有更多的人“失败”。对于犯罪断念测量而言也是同理:如果使用二分法或事件式的测量策略,随访期越长,发现犯罪断念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同犯罪断念的概念化进程一样,犯罪断念的操作性定义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操作性定义与概念性定义相关联,因为在理想情况下,衡量事物的方式是由理解该现象的方式所指导的。犯罪断念的早期操作性定义跟随了早期概念性定义,一旦犯罪断念被学界正式认定为一个过程,测量策略就及时改变以反映这一概念性变化。

1.第一时期(1979—1999年)

早期对犯罪断念的测量常常考察相关个体是否在某一段时间内再次犯罪。例如,库森和品松诺(46)Cusson, M., & Pinsonneault, P. (1986). Te decision to give up crime. In D. B. Cornish & R. V. Clarke (eds.). The reasoning criminal: Rational choice perspectives on ofending (pp. 72-82). New York: Springer.对因抢劫而被监禁的再犯划定了五年的窗口期,那些在此期间没有被逮捕的人都被认定为已经断念。巴内特和洛法索(47)Barnett, A., & Lofaso, A. J. (1985). Selective incapacitation and the Philadelphia cohort data.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1(1), 3—36.利用费城同期组群数据进行研究,认为相关个体如果最后一次被逮捕是在18岁之前,且之后没有再被逮捕,则该个体被确认为发生了犯罪断念。不同研究所采用的随访期长度和随访开始年龄之间有着较大差异,有些采用1年(48)Paternoster, R. (1989). Absolute and restrictive deterrence in a panel of youth: Explaining the onset, persistence/ desistance, and frequency of delinquent ofending. Social Problems, 36(3), 289—309.,有些采用3年,也有些研究的随访期长达10年以上(49)Farrington, D. P., & Hawkins, J. D. (1991). Predicting participation, early onset and later persistence in ofcially recorded ofending. Criminal Behaviour and Mental Health, 1(1), 1—33.。

与此同时,很明显部分学者已经开始对犯罪断念进行思考,并尝试以更复杂的方式对其展开测量。例如,兰德利用费城同期组群研究的随访数据对犯罪断念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定义,对参与严重犯罪的个体采用严重程度和犯罪频率两项指标。劳布也尝试利用一种过程性方式来测量犯罪断念,他们可能是第一个采用轨迹分析来绘制犯罪断念情况的研究团队。

2.第二时期(2000年至今)

到了第二时期,把犯罪断念作为一个过程的理解已经被学术圈广泛认可。进入21世纪,研究人员越来越多地使用特定的分析技术对犯罪断念进行测量。尽管劳布和桑普森将犯罪断念的操作性定义界定为个体在70岁以下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或没有再次遭到逮捕),但他们也审查了犯罪轨迹,并使用多层模型对犯罪断念进行建模。这些方法使得研究人员能够模拟犯罪的变化,包括模拟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犯罪因素的增加或减少。这种做法在近期研究中似乎是比较标准的,亚伯林法官(Abeling-Judge)的研究就是最近的案例之一。

在第二时期,仍有一些学者继续用个体在特定时期内不犯罪的情形来表明出现了犯罪断念(50)Maume, M. O., Ousey, G. C., & Beaver, K. (2005). Cutting the grass: A reexamination of the link between marital attachment, delinquent peers and desistance from marijuana use.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21(1), 27—53.。如果个体开始了犯罪断念过程,那么他在这一时段内很可能不再犯罪。然而,如果前文所述的概念性定义已经对犯罪断念进行了成功的描述,那么这类二分法或事件式的测量策略将无法对犯罪断念进行充分的测量和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研究都用某种形式的反社会行为来测量犯罪断念。这与“犯罪断念”的概念性定义——即犯罪行为的减少或消失相一致。然而,如果犯罪断念会带来这种减少,且犯罪断念实际上是犯罪性的变化,那么在不参考实际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犯罪断念进行测量就成了一种可能。研究人员可以使用其他指标,如被部分学者认为属于犯罪原因的个人自制力(51)Gottfredson, M. R., & Hirschi, T. (1990). 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Palo Alto,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来检视相关个体如何看待犯罪。例如,学术研究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实施犯罪的人会倾向于认为犯罪行为并不那么有利,也不太可能因此得到回报(52)Giordano, P. C., Cernkovich, S. A., & Rudolph, J. L. (2002). Gender, crime, and desistance: Toward a theory of cognitive transform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7(4), 990—1064.。行为性测量表明,这些针对犯罪的态度与犯罪断念之间存在联系,然而,也有可能这种态度本身就是犯罪性下降所定义的犯罪断念。

犯罪学研究人员已经制定了犯罪性的衡量标准。例如,沃尔特斯(Walters)和他的同事创建了一个总计有14个问题的生活方式犯罪性测试,所测量的对象包括越轨方式和教育、婚姻失败以及工作稳定等(53)Walters, G. D., White, T. W., & Denney, D. (1991). Te lifestyle criminality screening form: Preliminary data.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18(4), 406—418.。另一种衡量犯罪性的方法——风险评估——通常用于制定“再犯风险”评分制度。风险评估通常在评估中使用越轨行为(如犯罪)史及就业、家庭关系对犯罪态度的影响等动态指标。我们也同样应利用多样化的态度和行为指标来对犯罪性展开测量。

如前所述,学者们通常使用犯罪行为来测量犯罪断念(和再犯)。而本文提出的犯罪断念定义则表明犯罪行为是犯罪断念的间接指标。由于犯罪性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所以犯罪行为显然是与犯罪断念之间存在概念性联系的。当以犯罪行为来评估研究时,尤其是在二分评估模式中,很可能会忽视已经开始的犯罪断念进程。换句话说,由于各种原因,犯罪行为可能会在个体已经开始犯罪断念进程时发生。

利用犯罪行为进行的研究应该清楚地说明被测量的对象以及这一测量计划的缺点。例如,由于法律应用中的种族偏见,纯粹依靠官方的犯罪测量数据(如逮捕、定罪)是有问题的(54)Tonry, M. (2010). Te social, psychological, and political causes of racial disparities in the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rime & Justice, 39, 273—312.。然而,官方的犯罪测量数据可能是研究人员或实务人员仅有的可用依据。显然,从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很大一部分人又犯了新的罪行,那么他们是否正处于断念状态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此外,同样重要的是,犯罪行为可以帮助我们确定犯罪断念这一过程的终点,也就是犯罪终止。如果没有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实际上很难确定犯罪断念过程在何时完成。因此,建议研究人员在评估和政策研究中同时测量犯罪性和犯罪——二者可以作为同一潜在特征的一部分。

四、用于测量犯罪断念的方法技术

学者们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和理解犯罪断念,比如定性和定量数据研究方法,利用官方和自我报告措施、样本和人口的方法,以及多种类型的建模技术方法。有些方法比较常见,但每种方法都有其价值。认识到每种技术或方法可以提供什么信息和不能提供什么信息,对于我们的研究至关重要。

(一)定量与定性方法

研究犯罪断念的定量方法使用了不同的测量计划。通常,对犯罪断念的定量研究是根据个体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参与新的反社会行为或者卷入新的刑事司法程序来进行测量的。此外,使用多层模型或轨迹分析显然是一种定量策略,并不适合作为定性方法。定性方法在使用犯罪断念的主观定义的研究中似乎更有效。例如,深度访谈允许研究人员调查有关对象对于反社会行为的态度以及作出改变的意图。

与此同时,可以用定量的方式在具体操作上定义犯罪断念(例如,过去三年没有遭到新的逮捕),并对数据进行定性分析。一个例子是哈加德(55)Haggård, U. A., Gumpert, C. H., & Grann, M. (2001). Against all odds: A qualitative follow-up study of high-risk violent ofenders who were not reconvicted.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16(10), 1048—1065.与其同事的研究,他们在对犯下暴力犯罪的个体所进行的定性研究中,将犯罪断念定义为该个体在过去10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被定罪。他们使用定性技术分析样本以确定犯罪断念是如何发生的。

研究者可以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中使用相同的定义方法。马鲁纳询问受访者是否正处于犯罪断念的过程中,以及他们在过去一年里是否实施了任何犯罪活动。这种类型的定义是理想的定性方法,但也可以用于定量工作。马修里亚和乌根(56)Massoglia, M., & Uggen, C. (2007). Subjective desistance and the transition to adulthood.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23(1), 90—103.就使用了定量方法来提供两种形式的测量:一种是询问个体是否实施了比过去更少的反社会行为,另一种是询问他们的行为与同龄人的关系。

定性和定量方法在犯罪断念测量领域都极具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方法所提供的信息是不同的。定性方法有助于理解犯罪断念过程中的相关因素促进个体行为转变的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通过定量手段来研究相关机制。

理想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理解何时、如何以及为什么会产生犯罪断念,研究人员应该使用混合方法。然而,对于实务人员来说,可用于评估的数据其类型很可能是官方记录。因此,定量方法,包括定量操作定义,更适用于评估研究。那些比较主观的定义,或者要求个体表明其犯罪断念倾向的研究方法,可能与这类研究的相关性较小。

定性研究方法带来了关于犯罪断念的新颖的理论视角,而且,到目前为止,定性研究似乎并不与定量研究相矛盾。事实上,贝尔萨尼和多尔蒂在他们对犯罪断念研究的回顾中认为,这两种方法往往关注不同的因素(例如,定量方法考察结构性因素而定性方法考察主观因素)。

(二)官方数据与实验数据的比较

另一点需要考虑的是用于评估犯罪断念的数据来源。虽然犯罪断念通常被认定为从参与反社会活动这一情形中自我脱离的过程,但研究人员可用于分析的数据非常有限。从历史上看,犯罪学家和政策研究者都使用官方记录(如警方报告、法庭定罪)来测量犯罪行为。然而,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早有记录,例如,研究人员所称的“犯罪黑数”,或者说大部分未被刑事司法系统发现的犯罪行为,显然给研究人员带来了麻烦。此外,虚假断念的概念最初就是在使用官方数据时出现的,查看官方记录时,该个体可能看起来已经完成了犯罪断念,如过去三年未被逮捕,但他/她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实施了反社会行为。

这并不意味着官方记录应该被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其实就其他形式的数据搜集(例如调查或访谈)而言,如果在个人死亡或终身监禁之前不对其进行随访,也可能导致虚假断念。如果犯罪断念在概念上被定义为一个过程,官方记录确有其价值,它们可以用于深入分析犯罪断念。然而,对于二分法——只简单根据遭到逮捕与否进行区分的测量策略可能并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可以观察数年内被捕的频率(越长越好),探索犯罪的“严重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57)Loeber, R., & Le Blanc, M. (1990). Toward a 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 Crime and Justice, 12, 375—473.,或者将相关时间点纳入评估。

政府对犯罪断念的研究可能仅限于使用官方记录。例如,司法统计局定期发布关于进入司法系统的个人再犯的报告,而该报告中的再犯是以前文讨论的方法来测量的——即从国家监狱释放的个体一年内被再次逮捕的百分比。有一份报告(58)Alper, M., Durose, M. R., & Markman, J. (2018). 2018 update on prisoner recidivism: A 9-year follow-up period (2005—2014).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在对犯罪断念进行测量时,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年份后没有被再次逮捕(与再犯相反),结果发现只有17 %的刑满释放人员在之后9年内没有再度被捕。鉴于有研究表明刑满释放大约六七年之后的个体再次被捕的风险和一般人类似,9年的随访时间就太长了。然而,也有研究表明,刑满释放的人再次犯罪的风险与一般人的犯罪风险相同的窗口期是10年。用二分法的“被捕或未被捕”的变量来测量犯罪断念似乎与描述犯罪终止更相关,它能反映出犯罪断念的过程性。此外,如果只有少数几个释放后的年份的相关数据可用,逮捕缺失可能会导致在原有犯罪和未被察觉的犯罪之间存在暂时的平静期。

研究人员也使用了调查或访谈的方法,这些方法依赖于个体对其行为的报告来测量犯罪断念。这种方法表面上解决了犯罪黑数问题,因为它不要求刑事司法系统已经发现了相关行为。但该方法需要对相关个体的诚实性和记忆力作出有效的假设。过去,纵向数据很难获得,而且,也有学者反对使用,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人的一生中“犯罪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今天仍有大量研究项目对相同个体(通过纵向或组别设计)展开长期追踪,这些项目让我们对个体生命历程中的犯罪模式变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些研究将测量犯罪断念时官方数据和实验数据二者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比较。乌根和克鲁特施尼特将研究对象自我报告的“非法行为”与官方相应的逮捕记录进行了比较,发现无论以哪一类数据为根据进行测量,在犯罪断念方面,男女之间的数据始终存在着差异。不过不同性别和种族的犯罪断念预测因素本来就存在差异。马索利亚和乌根对这一比较进行了延伸,他们使用了四种犯罪断念的操作性定义,其中包括一种官方标准(在过去三年内没有被捕过)。与之进行对照的是主观测量,该测量要求相关个体思考过去五年里他们是否减少了对犯罪活动的参与;此外,参照组测量方法则是将个体数据与他们的同龄人进行比较;最后的行为测量方法着重使用该个体过去三年间自我报告的犯罪行为数据。使用官方数据的犯罪断念率最高(85%的已断念率),使用同龄参照法的犯罪断念率最低(60%的已断念率)。有趣的是,在这些测量中存在种族和性别差异(与非白人相比,白人一方的测量在采用行为变量时更有可能被判定为断念,但在采用同龄参照变量时更容易被判定为未断念)。

近来,法灵顿与其同事对剑桥少年犯罪发展研究所得的数据进行了检视,该研究从1961年开始,将411名出身工人家庭的男孩作为样本进行研究。他们提出,从理论上讲,与使用官方数据的研究相比,使用自我报告数据的研究所确认的犯罪断念的出现时间往往更晚,因为在官方数据之外,个体可能继续犯罪而不被抓住,这是完全符合逻辑的。根据自我报告数据,个体犯罪断念的年龄因犯罪类型而异(从15.24岁到38.18岁),总体平均年龄为35.20岁。如果除去工作中的盗窃和欺诈行为,从自我报告中得出的犯罪断念平均年龄则要小得多——19.50岁。根据(官方记录的)定罪数据得出的平均年龄之间也有差异,但与同一罪行的自我报告数据相比,其总体平均年龄更大,为25.07岁。除去工作中的盗窃和欺诈行为,犯罪断念平均年龄降低到23.38岁,这同样比自我报告中的犯罪断念年龄要大。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研究表明自我报告和官方记录之间有相当大的一致性,该一致性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在进行一定改动之后,自我报告数据将会相当可靠。例如,皮克罗、舒伯特和布拉姆(59)Piquero, A. R., Schubert, C. A., & Brame, R. (2014). Comparing ofcial and self-report records of ofending across gender and race/ethnicity in a longitudinal study of serious youthful ofenders.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51(4), 526—556.发现,对于一群已经进入青少年司法程序中且犯有严重罪行的青少年,其自我报告的逮捕数据和官方逮捕记录通常是一致的,不同种族间的差别也很小。然而,他们确实发现存在性别差异,即男性实际的被捕数据相较于通过男性群体的自我报告所预计出的数据要更高。早期的研究也表明非裔美国男性可能会少报犯罪行为。

(三)样本和种群

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在犯罪断念研究中使用的样本类型。例如,许多犯罪断念研究依靠社区样本进行,并且严重倾向于选择那些犯下轻罪或没有犯下罪行的个体作为样本。然而,最早的犯罪断念研究却是以被定罪者作为研究样本 ,并且随着《犯罪断念研究路径(Pathways to Desistance Study )》一书中数据的公布,以被判重罪者作为研究样本的犯罪断念研究开始不断涌现。此类与样本选择相关的考虑绝不应被忽视。劳布和桑普森认为,既然处于犯罪断念状态本身就是非犯罪群体的确认标准之一,那么非犯罪群体就不应成为断念研究的关注焦点。他们还同时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那些只犯过一次罪的个体,在该次犯罪结束后是否能认为这些个体已经完成犯罪断念?与此同时,马鲁纳和法拉尔指出,研究者对那些仅犯下轻罪的个体的犯罪断念原因知之甚少。

似乎可以有把握地说,为了理解犯罪断念,有必要对社区样本(例如,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个体)和被定罪者的样本同时进行检视。制定政策可用的相关信息可以从非犯罪或社区样本中获得,如瓦尔(60)Warr, M. (1998). Life-course transitions and desistance from crime. Criminology, 36(2), 183—216.对“全国青年调查”的分析就发现,同伴对个体是否继续犯罪有重要影响,近期以未犯罪者作为样本的研究同样支持这一观点。此信息可用于支持假释命令对被假释个人日常活动的规制。例如,阻止个人与此前同伴交往的命令可能对犯罪断念有很好的效果。这一信息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那些选择离开原居住地的刑满释放人员会有更多的积极行为。

与此同时,如果研究人员对评估刑事司法实践或司法干预对犯罪断念的影响感兴趣,那显然就需要以被定罪的群体作为样本之一。有几项著名的犯罪断念研究就使用了来自特定刑事司法机构的样本,包括特拉华州、加利福尼亚州(61)Ezell, M. E. (2007). The efect of criminal history variables on the process of desistance in adulthood among serious youthful offenders.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Justice, 23(1), 28—49.和马里兰州。但就刑事司法干预对犯罪断念(而非再犯)所产生影响为主题的研究仍然缺乏,需要更多的信息来说明哪些干预措施能够促进犯罪断念。

(四)建模技术

本文所思考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学者们该如何构建犯罪断念模型。正如前面提到的,一些研究以二分方式对犯罪断念进行定义,即相关个体如果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没有被记录到任何违法行为,就认为犯罪断念已经发生。处于犯罪断念中的个体可以与持续进行犯罪的个体相比较。然而,在将犯罪断念定义为一个过程时,则需要其他的建模策略。研究人员所使用的概念性和操作性定义应当能提供有关于犯罪断念应当如何建模的信息。现有文献中,对犯罪断念的建模方法有多种,包括回归分析、轨迹群体分析、发展曲线分析和生存分析。

建模技术因概念定义而异,更与定量方法相关。如果犯罪断念被定义为一种二分现象,且样本中的个体被编码为已经断念或没有断念,那么就可以使用逻辑回归方法。丹尼尔·纳金(Daniel Nagin)将轨迹群体分析引入犯罪学,它可以让研究人员识别出由长期遵循类似犯罪路径的个体所组成的潜在群体。这种方法是有效的,因为它不会假设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犯罪轨迹(62)Laub, J. H., Nagin, D. S., & Sampson, R. J. (1998). Trajectories of change in criminal ofending: Good marriages and the desistance proces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3(2), 225—238.。发展曲线方法也允许研究人员模拟犯罪随时间变化的整体过程,但该方法并没有将样本分成不同的组。

生存分析考虑行为(如犯罪与否)和与该行为相关的时间要素。布什维提出,生存分析允许学者们对犯罪断念的过程进行真正的模拟,并将再犯和抵抗研究结合起来。“30年前,再犯和犯罪断念的测量是互补的。那些在一定时期后失败的人就是再犯,那些没有失败的人则是断念者。现在,前沿的再犯研究集中测量随时间变化的犯罪风险率,前沿的犯罪断念研究集中于测量随时间变化的犯罪轨迹。”然后他们证明了这两种测量在概念上实际是相似的,一种测量包括时间要素,而另一种允许对多条轨迹进行测定。布什维呼吁将生存分析和轨迹分析结合起来,以求对犯罪断念进行更完善的研究。

最后,帕特诺斯特和布什维(63)Paternoster, R., & Bushway, S. (2009). Desistance and the “feared self ”: Toward an identity theory of criminal desistance.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99(4), 1103—1156.在阐述一种新的犯罪断念理论时,推荐以时间序列分析作为对犯罪断念跨时段建模(以及理论预测)的方法。若在面板数据可用时采用时间序列法,则通常是为了检视趋势或趋势的突变,如犯罪率。有趣的是,他们认为他们的方法与将犯罪断念视为“潜在犯罪倾向随时间变化的改变”的观点相一致。并且他们的方法允许人们“研究潜在倾向的持续过程,而不是这种倾向的实现”。帕特诺斯特和布什维随后指出,如果一个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既然犯罪轨迹随时间变化的发展是可预期的),那么学者们可以确定是否有证据表明结构断裂导致了轨迹的变化。

建模技术的使用并非没有后果。研究表明,测量犯罪断念的不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布什维(Bushway,2003)(64)Bushway, S. D., Tornberry, T. P., & Krohn, M. D. (2003). Desistance as a developmental process: A comparison of static and dynamic approaches.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19(2), 129—153.与其同事们使用相同的数据集对测量犯罪断念的两种不同方法进行了试验。第一种方法将那些在18岁之前犯过罪,但18岁之后不再犯罪的个体定义为已经完成犯罪断念,这种方法统计出样本中27.6%的个体已经断念。第二种方法使用了轨迹分析,并产生了七个潜在群体。其中一组群体被标记为“钟形(bell-shaped)断念者”,占样本总数的8.4%。重要的是,他们发现“只有4.8%的情况下两种方法得到的结果是一致的”(第146页)。卢西尔(Lussier,2015年)(65)Lussier, P., McCuish, E., & Corrado, R. R. (2015). Te adolescence-adulthood transition and desistance from crime: Examining the underlying structure of desistance. Journal of Developmental and Life-Course Criminology, 1(2), 1—31.及其同事的另一项研究使用了四种方法——二分方法、轨迹建模、动态分类表和生存分析——同样显示了使用不同方法时得出的结论差异。

此外,建模技术只能使研究更接近于确定因果关系。当评估研究是重点时,随机试验会更加合适。

五、结论与建议

犯罪断念的概念性和操作性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发展。犯罪断念从概念角度而言是一个过程且不同于犯罪终止状态,在这一点上各界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但是,单单静态定义和建模策略是不够的。从操作角度对这一过程进行定义的最佳办法仍然存在争议。在调查数据和官方记录、定量和定性方法、多种样本和各种建模技术之间的选择对于研究者而言至关重要。

(一)数据类型选取

所有使用的数据类型,不管是官方记录还是调查数据,显然都与数据的获取有关。如果调查或访谈数据可用则应该被使用,由于逮捕和定罪会受到法律决定的影响,因此相比之下,调查或访谈数据更能准确地反映实际行为。此外,调查允许纳入其他指标,如反社会态度、自我控制以及工作和婚姻稳定性,这些指标可用于构建犯罪性测量。换句话说,一个人是否被逮捕(在理想情况下)取决于他或她是否犯了罪,且该罪是否引起了警察的注意,以及警察是否认为犯罪已经发生,最后还要看是否有必要的资源和证据对其进行逮捕。而询问某人是否参与了某种特定类型的犯罪的相关调查或采访则更简单和直接。

(二)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选取

对定量方法或定性方法的选择则更为复杂。如果只有官方数据,定量方法通常是必要的。然而,在调查和访谈数据皆可使用的情况下,定量和定性方法则同时可行。在两者之间的选择则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如果研究的目标是识别犯罪断念的相关因素,定量方法更合适。如果研究目的是了解犯罪断念发生的机制,包括具体政策或干预将如何影响这一进程,则需要采取定性的办法。选择哪种方法由研究目的所指导。

如果数据获取不存在问题,则研究人员应该同时评估犯罪断念的相关因素和机制。这可能会需要将定性与定量方法进行混合使用,该做法在研究领域已有先例(66)Giordano, P. C., Cernkovich, S. A., & Rudolph, J. L. (2002). Gender, crime, and desistance: Toward a theory of cognitive transform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7(4), 990—1064.。

(三)样本类型选择

选择被判有罪的人群作为样本还是普通人群作为样本,这同样取决于研究的目的。迄今为止,从定罪人群样本中得到的结果似乎与从普通人群样本中得到的结果并不矛盾。如果研究目标是了解非正常行为过程与犯罪断念相关联(以及如何关联),普通人群样本就足以提供信息。然而,如果研究人员和实务人员需要对刑事司法干预或相关程序进行评估,则有必要对定罪人员进行取样。

(四)随访时间设置

另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随访的时间范围应该设定为多久才能充分捕获犯罪断念过程。研究人员使用不同的窗口来评估再犯,窗口期通常是1到3年。虽然该窗口期足以确定一个人是否再次犯罪,且有数据显示,约68%的人会在三年内再次犯罪(67)Alper, M., Durose, M. R., & Markman, J. (2018). 2018 update on prisoner recidivism: A 9-year follow-up period (2005- 2014).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但这不足以抓取犯罪断念过程。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被判有罪的人其再犯的风险需要在9或10年之后才能下降到与从未被判有罪的人无法区分的程度(68)Hanson, R. K. (2018). Long-term recidivism studies show that desistance is the norm. Criminal Justice and Behavior, 45(9), 1340—1346.。因此,至少需要9到10年的随访期才能获得犯罪断念过程。

如果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能够获得历史数据,那么他们就可以利用以前的同龄群组来进行长期评估。然而,对于评估研究来说,短时间的随访可能只能抓取到犯罪断念的某些阶段。此外,研究表明,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断念的影响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才能显现(69)Farrall, S., & Calverley, A. (2006). Understanding desistance from crime: Teoretical directions in rehabilitation and resettlement. Maidenhead: Open University Press.。

(五)犯罪断念的测量和建模

如果犯罪断念被定义为单纯的犯罪终止,那么二分法的测量措施(判断犯罪与否)就已经足够了。如果研究被限定只能使用官方数据,那研究人员就需要考虑如何对逮捕数据和定罪数据的数量和种类进行选择,以求更好地描绘犯罪断念过程。这将允许对犯罪行为是否减少抑或保持稳定进行更细致入微的检验,以及更准确地评估相关个体在特定时期内没有犯罪行为这一现象是否超出了相关行为发生间隙中本就存在的、暂时的“平静期”。

然而,似乎学界就犯罪断念是一个过程存在着一定共识,针对这一过程最好的测量方法是建立一个模型来捕获该过程随时间变化的趋势,由此可以预估该过程的发展轨迹。生存分析或发展模型似乎很适用于这一任务。基于群体的建模也很有用,但是对群体出现的有关解释还存在一些问题(70)Sampson, R. J., & Laub, J. H. (2005). Seductions of method: Rejoinder to Nagin and Tremblay’s “Developmental trajectory groups: Fact or fction?” Criminology, 43(4), 905—913.。基于群体的建模似乎更适用于理论测试而非对政策和实践进行评估。

(六)犯罪断念的判断指标

学者们几乎无一例外地使用行为指标(例如,逮捕数据、自我报告的犯罪数据)来对犯罪断念进行测量。如果犯罪断念是一个过程,那么二分性指标是不足以对该过程进行测量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哪些行为代表了最有效的犯罪断念指标。

犯罪频率数和种类数是最常用的犯罪行为测量指标。它们提供的信息略有不同。犯罪频率数记录了在特定时间段内犯下的罪行的数量。这些指标对于评估犯罪行为发生率是否随时间而下降十分有效。然而频率数因为其已有的对低烈度行为的扭曲而受到批评。例如,如果频率评分包括10个个体,其中一个个体的频率加快,则这一频率加快的个体可能被标记为一个高频率或长期违法的人。出于这个原因,史威蒂推荐使用多样性数,多样性数的构建通过将单一个体在一段时间内所实施的不同犯罪行为的数量进行合并而实现。

有一个犯罪断念学者们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是:究竟能否在研究中使用非刑事指标来测量犯罪?劳布和桑普森认为犯罪断念是一个促使犯罪终止实现的过程,布什维和他的同事们指出犯罪断念是犯罪性的减少。犯罪行为的减少是犯罪断念的成效或结果。因此,犯罪行为的减少是研究犯罪断念的适当指标——但却是一个间接指标。从表面上看,直接测量犯罪性可以更好地描绘犯罪断念。例如,学者们应该探索自我控制、反社会态度、反社会或亲社会身份。他们还应探讨其他犯罪性测量措施,如普遍的惩教风险评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指标都不会与犯罪行为完全一致,因为犯罪是犯罪行为、机会、背景和其他因素的综合结果。

把重点放在犯罪性测量上,可以避免一些与使用犯罪来测量犯罪断念有关的陷阱。在研究人员把重点放在犯罪性研究的情况下,诸如虚假断念、犯罪过程中的暂时平静期以及犯罪时间等问题就不会显得那么突出。犯罪性是一种潜在的特征,如果加以适当地操作和测量,犯罪性可能比犯罪行为更能准确地对犯罪断念是否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作出评估,因为犯罪行为本就是犯罪性加上“随机噪音”所的产生结果。因此,研究人员应该探索在犯罪断念研究中使用犯罪性指标。因为犯罪性在理论上是一个持续存在的潜在特征,二元或二分的指标不能对其进行充分测量。如果犯罪断念是犯罪性下降的过程,那么犯罪性这一特征的减少就是犯罪断念正在发生的证据。研究人员可以用犯罪行为来测量犯罪终止——一旦犯罪停止,整个过程也就结束了。鉴于确定犯罪行为真正停止属于一种众所周知的困难,根据这一规范,犯罪终止的测量难度也同样会略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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