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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问题研究

2023-01-05刘琳璘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公安民警公安

刘琳璘

(河南警察学院 网络安全系,河南 郑州 450046)

党的十九大作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公安执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意志与政策的重要形式和实施途径,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社会、作用于人民的直接表现,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亦成为国家权力监督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逻辑理据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肇始于2020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其后就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在这一思想体系中,既包含了关于严格执法的论述,又指出了建立完备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1]。严格执法离不开完善的执法监督制度,公安机关作为与民众接触最多、行使权力范围最广的公权力代表,要实现严格执法,更需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而构建完善新时代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基本逻辑理据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理论。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理论将良法治“权”作为规范公权力行使、控制公权力滥用的有效路径,提出要以此为基础构建定位国家权力监督机制。而国家权力监督机制根本在于明确法律规定下的权力配置与行使范围,权力行使必须置于法治监督之下,同时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双向互动与平衡实现多维方式的监督[2]。换言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理论主要以法治监督为根基,强调通过法治化路径实现对国家公权力的有效规范与监督,具体制度设计上就是要构建起全方位多元法治监督体系。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理论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的核心内涵:

第一,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有效实现权力监督的前提与保障。2018年宪法修正案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由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治理方向与治理方式的顶层设计者,是统领法治建设全局的核心枢纽。它既是权力依法依规运行的引领者,也是有效监督权力运行的保障者,权力监督体系的形成与运作自然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权力监督体系构建形成过程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主要承担着监督党的各级机关在政治纪律上的执行情况,既要监督同级党政机关的职责,也要对下级党委和纪委不积极履责、各种推诿的情况进行监督问责。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制度健全,使监督体系与党的领导体制高度契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二,要坚持人民性为本位,这是权力监督的最终定位与依归。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权力监督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依靠人民,而法治建设的目标也恰是为了人民,因此法治成果理应由人民共享。这是巩固我国新型权力制衡体系、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法治实践的发展需求,也是新时代加强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关键举措。因此,权力监督体系构建必须要让人民利益成为制约和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标准与依据,确保权力的决策、行使都要以人民利益为最终皈依[3]。同时,权力规范运行也离不开人民的监督,只有让人民积极参与权力监督,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方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要坚持权力配置的法治化路径,这是权力监督的基本原则与遵循。坚持用法律配置权力并规范其行使,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的不二选择,也是被历史与实践所证明的最优路径。而权力监督必须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选择法治化路径,用宪法、法律实现对不同国家机关权限的合理分工,明确权力运行的具体程序,明晰不同职能部门的权力边界,防止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用宪法、法律明确权力运行标准,形成严格、规范、公正的权力监督指标体系,全面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让权力置于公众视野的监督下,实现权力监督的合理化、公开化、法治化。故而在构建法治化的权力监督体系时,就必须从纵向与横向双向维度进行设计,即在纵向上要考虑央地不同层级政府权力的运用,在各级政府权责分工的基础上设计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各级政府的权责一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横向上要考虑同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的权力运用,在职能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基础上设计相应的监督机制,实现职能部门之间权力的协调运行与规范行使,防止出现推诿扯皮与权力交叉滥用现象。

第四,要坚持防腐反腐,不断制约权力,这是权力监督的主要内容与核心价值。权力的腐败异化追本溯源就是权力的边界不清、公权私权范围模糊导致权力运行中未被有效地约束和监督。因而权力监督体系的构建与设计关键内容就是要从拓宽监督主体、明确监督客体和创新监督方式三个方面制约权力,筑牢防腐反腐的法治防线。换言之,有效的权力制约除了依靠国家政府等公权力主体监督,更需依靠公众、社会团体等私权利主体监督,要让私权利主体广泛参与公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将监督的权力客体清单化、公开化、透明化,并通过信息化、科技化、智能化等手段创新监督方式。还要让权力主体牢固树立“权从民来”的用权理念,明确“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4],从而自觉接受制约与监督。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目标与定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理论为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供养与支持,也对公安执法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公安执法在国家公权力运行中,无论从权力主体还是权力范围,所占比重都远超其他公权力,且多数公安执法的武装性、暴力性、强制性也远超其他权力,因此对公安执法的监督成为权力监督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5]。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加强公安机关自身执法队伍建设外,行之有效的另一途径就是构建科学高效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依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权力监督理论,笔者认为,要构建科学高效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目标定位:

第一,公安执法监督体系要坚持和凸显党的领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从本质意义上讲,公安执法监督一定是党领导下的执法监督。当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党的领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领航作用。在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中,同样党的领导是指路明灯,能够为公安执法监督提供方向指引。坚持党的领导也为公安执法监督提供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公安执法监督体系要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亦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的根本保障。同时凸显党的领导作用也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核心要义。通过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作用,可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公安执法能力。究其根本在于党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从而确保党中央执法方针政策落到实处。换言之,通过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坚持党的领导,可促使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制化,保障党的路线方针得以贯彻实施,又可利用公安执法监督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公安执法监督体系要强调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标准。监督公安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从而实现对公共安全与秩序的维护,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因此公安执法监督的制度本源在于人民利益的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在公安执法中有没有落实好、维护好、保障好,应是公安执法监督评价的重要标准。同时,公安执法监督的发展动力也在于人民利益的驱动,公安执法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对法律的信任感。公安执法监督做得越好,越能增加人民福祉,越能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升。要扭转“监督就是限制、就是束缚”的错误理念,在人民利益衡量标准基础上,健全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监督的体制,努力促进公权力与私权利主体和谐互动,共同营造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通过监督让公安执法更加规范、更加文明、更加公正,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更好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的最大幸福。

第三,公安执法监督体系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构建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6]。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涉及层面较多、范围较广,容易出现监督权限的交叉和叠加,必须坚持在宪法、法律框架下明晰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责与权限,在涉及监督权的交叉行使时,坚持依法依规解决矛盾与问题,协调各方权力监督冲突和监督推诿,既要防止监督的变相叠加,又要预防特殊领域的监督空白。同时,监督体系构建运行必须强调程序法定,具体到监督启动、考核目标、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监督内容、事项、主体、方式、手段都要程序化、制度化,从而形成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强大推动力。

第四,公安执法监督体系要加强对权力的全方位制约,以防腐反腐为重点内容。公安执法权力构成较为复杂,权力范围涵盖了公众生活的多个方面,并且个别权力较之其他公权力性质特殊,如侦查权的秘密性和隐蔽性,治安管理权的较大自由裁量性,都极易导致滋生贪腐。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也不难看出,一旦对某些领域公安执法行为监督不力,就会对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难以估量的侵犯与损害。因此公安执法监督体系需在各个领域加强执法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制约,从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具体步骤、执行主体、运行效果以及特殊性防范(1)这里的特殊性防范意指对具有隐蔽性、秘密性的公安执法采取特殊前置防范性监督,在权力启动前设定严格的执法制约,防患于未然。等方面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坚决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性,用完备的监督体系实现对公安执法的有效制约,用全方位的权力监督遏制腐败的滋生并将其铲除。

二、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发展预期

如前所述,公安执法权力涉及面广,权力属性双重复杂,一旦权力失范极易引发争议并给人民利益造成侵害。因此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构建与作用的发挥尤为重要。不断完善发展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也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更是判断国家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表征[7]。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极为复杂严峻的社会形势和治理难题,也对新时期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我们必须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持续推进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重构与创新,才能保证公安执法在法治的轨道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应有之力。

(一)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变迁

鉴于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的特殊性,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开始构建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时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同志在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上就指出,“人民公安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检察机关和法院建立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正确制度,认真服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人民警察是否脱离群众,是我们每天都有警惕的。警察也需要监督,每年要整顿一次民警作风,至少两年要整顿一次”“人民公安机关内部还应该加强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监督”[8]。1957年《人民警察条例》第三条、第十条(2)1957年《警察条例》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十条:“人民警察必须遵守规定的纪律。对违反纪律和失职的人员,可以分别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降级、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人民警察如果违法失职已经构成犯罪,应送人民法院审判。如果这种犯罪已经构成军事犯罪,应由军事法院审判。”明确规定了公安执法监督,使其完成了法律化进程,实现了公安执法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据此我国内部与外部协调配合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得以初步构建。纪检、政工以及公安法制机构的监督构成了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人大、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构成了公安机关外部监督。自1957年至1995年《人民警察法》颁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构建重点是纪检、监察、政工、信访部门的监督。1991年在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中,将警务督察制度建立列为重点工作。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将警务督察制度作为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重构,建立了重点督察、随警督察、专项督察等多种监督手段和方式。然而现实中警务督察对公安执法过程的实时监督有限,多数公安执法仍然处于监督盲区。1999年起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又开始以公安法制部门作为发展完善的主要力量,同时警务信息公开、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成为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重点。从这一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与发展完善的重心一直都在内部监督机制,而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后,公安执法监督外部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同时,大数据、信息化、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社会公众与舆论媒体的外部监督迅猛发展,然而由于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程序性,有时也会剑走偏锋给公安执法造成负面影响,如何构建规范完善的公众外部监督体制也成为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体系面临的新挑战。

(二)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现实样态分析

为更好地了解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运行状态,笔者选取了河南省洛阳市、信阳市、济源市等五个省辖市进行走访调研,选取了部分公安执法一线的民警、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以及社区公众进行座谈、发放调查问卷。通过访谈与数据分析不难发现,经过六十多年的体系建设,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作用明显,为我国公安民警规范化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并且人民群众对这一监督体系大体比较满意,无论是人民群众,还是公安民警,对这一体系都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与接受度。然而基于双方所处地位和权力(权利)性质的差异,对这一监督体系的现实运作在某些方面也存在较为突出的差异性观点。具体存在的问题与表现如下:

首先,在对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认知度与认可度方面,公安民警的肯定度要大于人民群众。具体而言,其一,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了解度方面,公安民警选择非常了解的占47.4%,人民群众则仅占9.3%;不了解的公安民警仍有2.1%,人民群众占19.6%。其二,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作用发挥的认可度方面,公安民警认为作用发挥比较高的占33%,人民群众只有24%;认为作用比较差的公安民警占3.1%,而人民群众高达11.5%。其三,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整体满意度方面,公安民警比较满意的占64.9%,人民群众占58.8%;认为整体比较差的公安民警占6.2%,人民群众占10.3%,值得注意的是,还有1%的群众认为非常差。通过数据对比不难看出,公安民警由于长期在执法一线中被监督,所以对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了解度、认可度与满意度都相对比较高,而人民群众由于偶发性地接触这一体系,所以仍有部分群体对执法监督体系不了解。而在具体监督体系运行中,群众对其认可度与满意度方面也存在部分负面评价,认为作用发挥不够好,监督不够到位。

其次,对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具体运行方面的评价,公安民警对运行过程与方式在某些方面与人民群众的认知评价差异明显。如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比较效果方面,公安民警认为内部监督效果好于外部监督的占47.4%,人民群众只有9.3%;对公安执法监督的主要依靠力量方面,80%的公安民警认为是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而85%的人民群众认为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此外,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认可度,人民群众占82%,也高于公安民警的63%。对人民群众作为监督的主要依靠力量,二者均持较为一致的认可度,比例分别为70%和76%。对公安执法监督投诉平台与渠道畅通度、易用程度的评价,二者也基本都持认可态度,认为比较好的分别占60.8%和65%。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接受更多的是内部监督的力量,而公众外在感知更多的是外部监督的力量。这也造成双方对监督依靠力量的感知存在不同认知,公安民警倾向于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则倾向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而且关于新闻媒体的监督,相较公安民警,人民群众更为依赖与认可。令人欣慰的是,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稳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投诉平台运行越来越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无论是公安民警,还是人民群众,都对此持较高的肯定态度。

最后,在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发展面向与完善重点方面,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在多个方面认知较为一致。如评价公安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时,多数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都认为执法监督平台投诉占主要地位,在选项占比中较高,达到79%和81%,差别在于公安民警认为人民群众行政复议、信访等形式的监督方式更重于网络媒体曝光的监督,而人民群众正好相反。在评价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存在突出难题时,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都认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深度不够是首要问题,分别占比为61%和70%;认为公安执法监督渠道不多、形式单一的占比最小,分别为46%和68%,表明当前公安执法监督在形式和渠道方面相对比较完善。在评价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完善的重要着力点时,二者存在一定差异性,公安民警更强调警务监督标准和指标体系的科学化、合理化,占比为78%,人民群众则更强调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与深度,占比为88%。此外,二者都比较认可重塑新时代公安执法多元监督的理念,突出监督主体地位,分别占比为72%与85%。通过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当前执法监督平台在公安执法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众更倾向于借助网络媒体曝光对公安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二者都认为当前执法监督主要短板在于监督的力度和深度有待提升,未来可能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指标体系,突出多元监督各方合力,以实现对公安执法科学高效的监督。

总体而言,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历经多年发展与不断改革,在规范公安执法、监督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公安民警,还是人民群众,都对这一体系持认可态度,但在监督的方式上,公安民警更倾向于认可内部监督,而人民群众则更倾向于外部监督。究其原因,内部监督的专业性更强,更加贴合执法实际,也更能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问题。但对人民群众而言,内部监督公开性不够强,公众对其感知度有限,信赖度也就不高,所以对外部监督有效性更为认可。在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未来发展重点方面,公安执法监督理念更新、标准完善、力度加强与形式创新成为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较为关注与期盼的内容。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重点与路径

如前所述,我国由内部、外部监督构成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在当前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监督方面总体作用比较突出,人民的满意度和认可度较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权力监督理论为新时期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重构和完善提出了新要求,结合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未来重构完善的重点在于监督体系的多元化发展。换言之,公安执法监督体系需要主体多元化、体制多元化、途径多元化、方式多元化。

(一)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重点

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构建,首先针对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与剖析,然后针对问题症结进行重点领域的改革和完善。结合笔者的访谈、调研与文献梳理,不难发现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外部监督中,党与人大的监督作用有限;其二,内部监督中,警务督察和专门部门监督中立性、公开性不够;其三,各种监督主体之间权限范围不够明晰。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重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强化党的领导在公安执法监督中的主导地位与监督功效。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9]。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强化党的领导在这一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与监督功效自是关键步骤。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公安执法监督各领域工作,在公安执法监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贯彻党的主张,确保党在协调统一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等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能中的主导地位与领导作用。同时积极探索党领导下的人大与信访监督功效增强路径,将党的监督功效与人大和信访的监督功效形成合力,敦促人大针对某些执法问题积极行使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在有关公安执法的信访监督方面,要加强民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表达诉求,确保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其次,重构内部层级多元监督机制,拓宽层级监督的形式与方式。公安执法专业化的监督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公安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也多放在内部公安执法监督的改革与创新。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分为纵向的层级执法监督和横向的同级执法监督[10],其中横向的法制部门监督和警务督察机制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当前多元监督机制重构的重点在于重构纵向的层级监督。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监督的一种类型,又称分级监督、科层监督或军队型监督[11]。目前公安机关层级监督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的监督,上下级公安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以及行政首长的监督,其中主要问题在于行政首长的监督表现不够突出。行政首长是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关键力量,也是该体系监督权力的承担者之一,他的价值观念、素质、能力和心理关系到层级监督作用的发挥。此外,行政首长掌握监督权力的方式也对层级监督作用发挥着重要影响。因此,可通过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执法监督权的细化与落实,建立行政首长主导的专案调查机制、执法监督工作报告机制、典型检查机制、谈话访问机制(包含结构性谈话与非结构性谈话)等执法监督体制,丰富纵向的层级监督形式与方式,在层级监督中借助固有存在的领导关系和专门工作上的紧密接触,形成直接高效的常态监督机制。

最后,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权力清单制度,避免监督权的交叉重合。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行政公开原则的贯彻,通过行政权力的透明公开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公安执法监督中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主体较多,虽然在理论上各自监督的对象与范围不同,但实践中经常出现监督权的交叉重合,极易造成监督资源浪费和效能低下。所以笔者认为,在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时,可借鉴权力清单制度,针对公安执法的“权力清单”指标体系,重点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紧密的治安、交警、出入境等 94 项执法权(3)94项执法权限参考的是西安警方的“权力清单”,其中治安管理服务 42 项,户政管理服务 27 项,交通管理服务 10 项,消防安全管理5项,出入境管理服务 4 项,网络安全管理 4 项,其他公安业务2 项。,分别对行使监督权的公权力主体进行监督权界分,划定各自的“监督权力清单”。它并非是对各部门监督权的简单列举,而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将监督主体、法律依据、监督权内容、监督具体流程等以清单方式在“两微一端”进行公开发布,并对存有交叉的监督内容重新梳理细化出协调统一的监督路径。如,目前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公安执法监督上权力多有交叉,构建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过程中,应当以检察机关对公安执法的组织监督为主,监察机关对警察个人的监督为辅,亦即在二者的清单制度中,应当构建对事监督为主、对人监督为辅的监督机制,建立对公安执法监督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公安执法监督中对人与对事的衔接互补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监督公安执法的具体步骤与递次顺序[12]。

(二)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的路径

宪法发展实践证明,在统一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任何层面单一的监督权作用都极其有限,监督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以尊重其他权力为前提,不能过度地介入甚或替代[13]。换言之,单一的监督机制很难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要构建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必须走多元监督主体和多元监督机制的路径。笔者认为,构建多元公安执法监督体系的路径主要应从以下三点做起:

首先,重塑新时代公安执法多元监督的理念,形成多元监督主体融通机制。多元公安执法监督理念的重塑,需明确多元的真正内涵。执法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是其中应有之意,也是当前执法监督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但执法监督方式的多元化拓展、执法监督标准的多元化改良与执法监督机制的多元化创新才是未来执法监督改革的重点。要克服重公安执法内在监督、轻外在监督的倾向,突出多元监督主体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监督主体地位,让监督主体之间能够形成内外融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如建立定期的内外监督主体联席工作会议,交流互换共享公安执法监督的信息情报,让内外多元监督主体之间形成合力,实现监督全覆盖、监督无死角。同时强化各监督主体多元监督途径的法治化,尤其是新闻媒体与人民群众作为外部监督主体,既要保障其自由平等地行使监督权,又要用法律规范其监督方式和手段,合理界定这些私权利主体介入公安执法的限度,避免个别主体变相利用监督权混淆视听、打击报复、谋取非法利益,给正常的公安执法行为造成阻力和负面影响。

其次,强化人民利益多元保障,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公安执法监督标准和指标体系。现如今公安执法监督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主要建立在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137号)基础之上,各地公安机关依据规定明确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对接处警执法标准、办案标准、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标准、执法监督救济标准、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标准、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标准、执法安全标准、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标准以及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等九个领域执法行为,通过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年终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督和评价。问题在于这种评价监督主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层级间展开,缺乏了群众评价公安执法工作的相关考核指标,并且在各地公安机关细化指标评价标准时,也多从执法专业性、程序性角度考虑,忽视了监督的最终目标是人民利益的保障。因此,在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标准和指标体系过程中,应从强化人民利益多元保障的根本原则出发;细化考核指标体系时,多从人民群众角度设置标准,在具体考核评价中加入群众评价的相关机制,如建立舆论评价反馈、公众满意度打分等系列机制。同时要将执法监督过程性评价标准科学化、合理化,避免重质量、轻数量,重程序、轻实体,重案卷、轻整改等问题[14],给执法民警造成执法程序性、形式性压力,影响执法效率,要让执法监督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能真实评价执法绩效和办案民警的执法数质比。

最后,借助一体化的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推行监督手段科技化,多元化公安执法监督的渠道,强化执法监督的力度。伴随信息技术和网络科技发展,各地政府在社会治理方面搭建了较为发达的信息化执法监督平台,如山东省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山市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毕节市的“1+2”(即1个信息统一公示平台、2个执法办案应用系统)等。公安执法监督当然属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搭载这些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推行更加公开、便捷、科技的监督手段,从而避免自行开发带来的资源浪费,同时也可以保证执法系统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另一方面,公安执法相较其他行政执法性质较为特殊,因而内部专业性的信息化平台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也可利用公安网的特殊性,借助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对专业性强、保密性强的特殊执法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在拓宽多元化执法监督渠道方面,笔者建议可借鉴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4)双随机一公开指随机抽取监督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15]。具言之,可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权力清单”,建立公安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信息库和各类监督主体、监督人员信息库“两库”,将“权力清单”和“两库”信息公之于众,并由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制定公安执法监督年度计划、抽取“两库”人员的具体程序与方法,明确监督情况和结果公示方法,同时指导解决“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方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此外,还需注意强化执法监督的力度和深度,通过执法监督反馈机制,落实监督评价结果,及时纠正错误、整改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执法责任清单制度、主办侦查员制度、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积极探索创新累积问责制、典型案例通报制和督察通报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的作用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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