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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社会治安博弈分析

2023-01-05唐宁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治安公安机关群众

盛 虎,唐宁泽

(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管理系,湖北 武汉 430035)

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社会人口流动大,人际关系复杂,传统农耕文明形成的“熟人社会”正逐步被打破,基层社会制度滞后于城市化进程产生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治安领域存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有所加剧,相关难题制约了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有序发展,也为社会治安治理带来一定风险和安全隐患。结合当前信息不完整和不对称的社会治安环境,在探索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沿着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向前进的同时,需要对社会治安治理中可能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增加信息收集的空间和渠道,健全信息分析和研判机制,根据我国国情和时代发展特点,利用博弈思维和手段探寻一条社会治安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概述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 A.Akerlof)和迈克尔·斯彭斯(A.Michael Spence)在20 世纪70 年代提出。这一概念最初是指:在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不同的参与主体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掌握信息越少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越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一)治安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随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发展,其应用范围也在持续扩大,并广泛影响着社会活动。美国学者阿尔温·托夫勒指出:“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将拥有整个世界”,虽然此言论是基于电脑与网络发展提出的,但是放在社会管理中同样适用——信息影响决策。在社会治安治理的博弈“局”中,完全信息对称的博弈行为极少出现。在博弈过程中,博弈参与人为了使自己抢得先机,在博弈“局”中能有更多获利,必然会想方设法使自己占有更多博弈信息,同时由于各博弈参与人在“局”中的地位不同,也会形成先天的信息拥有量的不同,因而大多数的博弈行为是信息不对称博弈。正是由于各种相关因素制约,大多数博弈参与人在博弈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拥有更多信息使自己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是博弈参与人的必然行为。

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参与社会治安的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其对“安全感”的理解不同、需求不同,加之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冲突等原因,容易造成治安治理效果不理想、警民之间交流不通畅甚至对抗、民众参与治安治理积极性下降和消极应对等问题发生。特别是在“情报主导警务”的指导思想下,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主要部门,必然因其政治地位和工作关系而掌握更多的治安信息,并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后将其运用到治安治理工作中来。而作为治理对象的广大民众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更多是被动接受治安信息,无论是信息的来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都远不及公安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同时由于其生活环境、获得信息的渠道以及对治安治理的主观态度等因素的影响,他们也未必会主动与公安机关互通信息,进而造成治安治理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加深。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治安治理

对于社会治安博弈参与人的公安机关与违法犯罪行为人而言,二者之间存在着两种博弈关系:防控—犯罪、犯罪—打击。在这两种博弈关系中,由于公安机关与违法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地位不同,二者在不同的博弈关系中所掌握的治安信息也有所不同。在“防控—犯罪”关系中,公安机关由国家法律赋予职权,在博弈过程中必然对信息掌握主动权和处于优势地位。与此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在社会生活中也必然会主动掌握一定的公安机关信息,但其往往只能利用公安机关的防控“漏洞”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打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人为了实现违法犯罪目的,必然拥有自己独有的、不被公安机关掌握的信息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在掌握其违法犯罪行为后才能进行打击。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开发与运用,虽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反馈渠道不断拓展,工作效率也大幅提升,但由于掌握信息的主体多元、民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及对政府的不信任,加之当前“大数据”分析技术还存在局限,同时由于治安信息的边界模糊、工作人员认识偏差以及收集手段滞后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会造成公安部门难以收集到完整和高质量的治安信息并用以指导工作,进而影响“情报主导警务”效能的发挥。

二、信息不对称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成因分析

(一)信息产生的普遍非均衡性

造成各类社会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通常是信息产生的普遍非均衡性。这一特性可以理解为,从治安信息的本质角度来看,几乎所有治安信息都可能产生与事物的局部相关联的新信息,由于治安活动参与主体的分工不同、视野不同、观念不同、思维不同,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基本上是治安活动中必然会产生的一个客观事实。随着治安治理的不断变化和推进,反映其动态变化及属性的信息也会不断产生,在信息通过某类渠道传递到其他主体之前,掌握该信息源的主体相较之下就有了一定优势,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形成。由于新的信息随事物的发展和变化不断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随之产生。例如,2011 年2 月9 日晚,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大和集团发生氯气泄漏事件,导致方圆十多公里内陈家港等4 个乡镇30 多个行政村超过1 万人在“化工厂爆炸传言”蔓延下纷纷加入逃亡大军,引发多起车祸,造成多人死伤。[1]

(二)社会分工导致信息不对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分工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必然会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愈加突出。社会精细化分工使得参与社会活动的不同主体在社会生活中涉足的领域有限,更多是将注意力集中于自己社会角色周边的环境。同时,越来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角色不断增加,加之社会、家庭、工作等压力导致他们对外围的信息关注度下降,从而造成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社会角色之间的隔膜越来越明显。从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的工作是为了更好服务民众,服务社会,保障的民众和社会安全,而民众在工作和生活中也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咨询事宜和寻求帮助。但是,由于公安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不可能把所有工作信息都公开,这往往就容易被民众误解,当民众被舆论及谣言所误导和欺骗时,会导致公安机关信誉度降低和社会恐慌现象发生,同时民众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损失,最终可能导致他们为了争取和维护其自身利益而以过激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和主张,通过发泄不满和制造事端形成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治安事件,进而达到破坏国家稳定和危害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碎片化信息过多

1.技术发展造成信息碎片化。信息碎片化是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不断发展产生的问题。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与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人们获取信息的来源和方式也在不断增多,由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通过各类媒介获取的信息越来越多,以至于人们无法对自身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消化和吸收,使之形成深刻的记忆和思考,同时也更加难以使其体系化,碎片化信息由此产生。信息碎片化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获取信息的时间碎片化;二是获取信息的渠道多元化。[2]

2.自媒体加剧信息碎片化。自媒体的发展既为信息的发布主体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同时也极大扩展了信息的获取者接受信息的渠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类社会信息交互和传播的模式。简便的信息发布方式,让信息发布的门槛不断降低,自媒体平台的普及让信息发布全民化。这一变化让相对单一的信息来源不断变得混杂,一些网络平台博主的社会责任心下降必然衍生为抢占先机和博人眼球,在不进行调查和研究的情况下将新的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公开发布出去,更有甚者会在其中加入自己的主观臆断而影响公众对事件的判断,造成信息内容质量良莠不齐和真假难辨,加剧了信息的碎片化。

3.治安信息包罗万象。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关乎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都可以归纳为治安信息,邻里矛盾是治安信息,个人家庭收入的变化也可能是治安信息,甚至环境的变化都可能演变成相关治安问题,因此广义上的治安信息可以说是包罗万象,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虽然并不是所有信息都会转变成治安问题,但在治安治理过程中都是不应忽略的内容。由于这些时刻在变化的信息随时有转变成治安问题的可能性,从宏观角度而言都应当进行广泛收集、分析与整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往往没有更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此项工作,并且由于相关信息数据内容过于海量,已收集的信息没有足够能力和精力及时处理,导致很多可用的重要信息被忽略,同时也没有进行后续的深度加工、整合与利用。

(四)网络信息监管不善

信息爆炸是对当今社会信息数量呈几何式增长的一种生动描述,其主要表现在社会热点新闻、娱乐八卦、广告宣传、科技动态等各类信息的大量和快速聚集导致接受信息的个体出现严重的信息过载。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缺乏管理或管理不善,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有时会失去控制,加之某些推手的刻意推动,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虚假信息和无用信息,从而造成信息资源和信息环境的严重污染以及“信息垃圾”的海量骤增。

与此同时,多元化的信息渠道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导致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其特点体现为手段繁多、涉及面广、更新快速、渠道多样,具体表现为:一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及传播恐怖暴力、淫秽色情信息案件逐渐增多;二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电信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快速蔓延;三是网络攻击、侵害网络安全案件大幅增加;四是通过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网络违法犯罪信息的迅猛增长,不但危害了个人、组织、社会、国家的安全,也严重阻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近几年我国网络刑事犯罪高发,有相关数据分析表明,随着2021 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严打电信诈骗专项行动的开展,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数量有所下降。2021 年1 月至11 月,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7 万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4.9 万余名。[3]

(五)网民辨识能力缺乏

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纷纷扰扰的信息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从不同渠道传递到人们脑海中的信息,经过某些推手的刻意渲染,总会让人觉得真假难辨而难以取舍。同时,由于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样和方法简单,使得部分人逐渐惰化,主动放弃对所获取信息的独立判断和思考能力,特别是某些推手利用人性的特点刻意渲染和处理过的信息反而更容易获得受众的共鸣,导致其思维变得麻木盲从、缺乏理性,丧失了独立思考和自我判断的能力,从而使自身沦为信息的奴隶。

在几乎没有任何怀疑或者认为事件本身缺乏真实性的情况下就时常出现的网络暴力事件,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网民情绪上的趋向化和极端化,有意无意发布一些极具主观色彩和煽动性言论,甚至让这些不客观、不理性的言论成为相关事件舆论的“主要声音”。这种失控的“舆论噪音”让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中立性言论和质疑性言论被削弱和掩盖,而带有煽动攻击、污言秽语、盲目谴责的网络言论则不断发酵升级,出现“群体极化”。当相关事件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被社交媒体公之于众后,不断发酵的网络舆论暴力随即升级为现实层面的暴力,个别受网络极端言论影响的网民会将其情绪付诸实践,采取诸如恐吓、勒索、骚扰、谩骂、涂鸦、围攻等方式侵害当事人隐私甚至是人身安全。形成这种网络暴力的重要原因就是网民在获取信息之初即被非理性的信息所诱导,而乐于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并且不需要对自己的此种行为负任何责任。这类网络暴力事件如今正越来越普遍地发生在社交网络平台。例如,秦皇岛“铜须门”事件的当事人郑某受到舆论压力被迫休学;重庆“卖身救母”事件的当事人陈某在其母亲去世后也被迫辍学;南京“烧狗”事件的当事人朱某夫妇则多次受到“死亡威胁”,其工作单位也屡次被匿名举报,朱某夫妇不得不多次接受停职检查,其房屋也被喷上了油漆,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和影响。[4]究其原因就是网民对于网络信息缺乏辨别能力,再加上个别网络大V为了以蹭热点的方式“吸粉”而有意误导网民,对舆论人云亦云,且形成跟风效应,最终汇聚成风暴席卷全网,让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在网络与现实生活中受到不法侵害,日常生活也遭到严重侵扰。

(六)信息技术发展与应用的不均衡性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着信息交流的范围和效率不断扩展和提升。但是,在信息化建设进程中,无论是传统信息技术还是现今数字化信息技术都存在发展和应用的不平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的交流和传播。科技进步是信息化发展的根本动力,科技水平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信息化程度就越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东部和西部地区在科技发展水平上仍存在明显差距,从而导致在信息化程度和信息发布水平上两者也存在较大差异。[5]

目前,由于我国东部地区产业结构比较合理,信息产业布局和发展速度较快;我国西部地区工业化程度较低,信息化建设道路布满荆棘,发展较为缓慢。近些年来,国家进行的各种信息化建设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和城市化高度发达的东部地区,其信息化程非常高,且电子信息技术产业也十分发达;而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缓慢,其信息化程度相对落后。由于地区之间信息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产生了信息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导致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另外,西部地区在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等诸多方面劣势明显,如网上热议兰州大学人才大量从西部地区流失就可见一斑。而东部地区由于科技产业发达,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其开放的人才引进方式和策略也促进了大量优秀人才的汇聚,这种人才的流动固然会持续推动东部地区的科技发展,但也造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同时也加剧了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信息技术发展与应用的不均衡性。

(七)信息优势的掌控方对信息的垄断

信息垄断是指信息资源、信息设备以及信息技术被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并被不合理的分配与享用。[6]事关社会民生的事件被瞒报、谎报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不做为、乱作为等现象的曝光,深刻反映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信任缺失问题。例如,2022 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上曝光的“湖南插旗菜业酸菜”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强烈谴责。面对公众的质疑,地方政府不断发布官方声明澄清谣言,但这种弥补性的声明并不能得到公众认同,因为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的理解和公众特别是网络舆论所关注的矛盾焦点有很大不同,再加上“仇官”和“仇富”等不良心态的驱使,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感骤增。相关事件之所以被公众广泛质疑和强烈谴责,“信息垄断”是主要原因之一,政府与媒体的沟通不及时,没有充分利用媒体在第一时间进行权威发布以提升公信力,以及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程序性要求等,往往都会导致政府落后于自媒体的信息发布时间,从而丧失信息发布的先机。

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真正去倾听公众和媒体对于“信息公开”的理解和需求。改善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要正确认识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诉求:公众所呼吁和期待的“信息公开”并非官方的结论,而是涉事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的全透明。政府的“信息公开”绝非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将其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将判断权和评论权交还给公众的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重大社会事件,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通知当地宣传部门及媒体按照官方口径进行报道,对信息发布的内容和途径进行管控,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真实信息及相关工作进展。但是,这并不符合“信息公开”的核心诉求,其仍然是“信息垄断”的一种表现。真正的信息公开不仅需要政府及时发布真实有效信息,更需要政府尊重媒体、包容媒体、信任媒体,给予不同媒体多渠道、多角度调查和报道事件的自由,只有让相关事件的不同声音平等发出,公众才能更好培养出在多元化信息中筛选和判断信息的能力,进而让社会舆论更趋理性化,同时也能更好地重塑政府公信力。[7]

(八)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体系不健全

随着信息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度变革以及信息资源的快速增长,如何有效收集、开发与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已成为世界科技创新面临的挑战,信息的收集、开发与利用正逐步发展成为实用型技术。纵观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错综复杂,网络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当前,社会治安信息收集与利用体系仍不健全,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面临众多风险和挑战:一是跨国暴力恐怖犯罪和个人极端恐怖主义犯罪信息化和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二是利用网络开展的各类新型犯罪活动不断增加;三是传统犯罪活动的线上化转移更加频繁;四是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断遭受威胁;五是治安信息的种类繁多、数据海量;六是治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开发与利用主要依靠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社会其他部门和机构以及公众参与率较低,信息资源共享不足。[8]

同时,政府部门和地区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信息壁垒,进而产生信息不对成称现象。大量可用的社会治安信息未得到充分整合与利用,难以形成有价值的情报信息并及时运用到治安治理工作中来,其往往会导致公安机关预测、预防、预警能力出现不足,内部各级各部门对社会治安隐患处置不及时,不能迅速控制局面,甚至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内部工作出现矛盾与混乱的状态。尤其是互联网经济时代带来的新压力和新挑战,如果一味墨守陈规,采用传统方法处置问题,那么将很难取得理想的治安治理效果。在公众熟知的美国“9·11”恐袭事件、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等现场应急处置中,都出现过因权力分割、信息壁垒、资源不共享等问题导致的事前预警不足、事中调度不灵、事后口径不一致等情况发生。[9]因此,建立健全治安治理情报信息收集与利用体系将对社会长治久安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

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社会治安博弈分析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社会治安博弈过程中,参与人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群众和违法犯罪行为人。为了能简单论述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我们可以在博弈布局里设置相关主客体,即治安主体、治安客体(根据其角色的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客体和第二客体)。

1.治安主体。根据公共安全学的理论,本研究所设置的治安博弈主体即公共安全行为的执行者,体现为从事公共控制的国家公共安全力量及其指导下的社会公共安全力量,主要有公安机关为代表的所有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政法机关等骨干力量,还包括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相关社会机构、单位、团体,以及为社会治安治理作出贡献的人民群众等力量,在本研究中都以“公安机关”为代表。

2.治安客体。治安客体就是在治安博弈中治安工作所针对的对象,根据其在博弈过程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两个方面客体,第一客体是需要处以惩罚的客体,即违法犯罪行为人,以下统称为“违法犯罪嫌疑人”;第二客体为需要保护的客体,在社会治安博弈的“局”中,他们属于博弈成果的受益人,包括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及相关组织等,其可统称为“人民群众”。他们是治安博弈成果的受益人,但在博弈过程中,他们也会成为治安博弈的参与人(治安主体),其角色是多重和可变的。在这种多重角色情境下,需要尽量发挥他们成为治安主体的角色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到治安博弈中来,而不能只是作为一个博弈成果的受益人角色存在。在社会生活中,第二客体有时会因个人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或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转变成第一客体,如参与群体性事件。

(二)博弈分析的治安意义

1.探寻治安治理新思路。当今的社会发展趋势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方法的引导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随着违法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的复杂化、多样化、智能化,打击违法犯罪的治安治理手段也必须随之科技化和专业化。在治安治理视角下,如何加强政府对社会治安的掌控力,更好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成为当前各治安主体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传统治安治理手段虽有滞后于当前时代的特征,但其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因此在继承和发扬传统的同时,也必须探寻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才能顺势而为打造新时代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2.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效能。政府如果想通过更节省的防范成本提高治安治理效能,就必须要加大治安领域综合科技手段的研发力度,加快研发应用周期。博弈论诞生至今已有近百年时间,其理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同时,也在多个领域为解决治安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应用方案。这是因为,博弈论的分析方法能够在不同利益主体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环境中反映不同主体的本质特点,并且能够重现主客体之间基于各自利益考量所作出的相互之间行为作用的过程,同时还能够对社会的团体行为和个人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对计划实施的防范措施和方案可能出现的结果作出相对准确的预测,并为相关措施和方案的推广与应用提供依据,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此外,将博弈论重点研究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能有效帮助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构建博弈分析模型,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预案,有效降低各类案件的发生率,提高破案率,[10]进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博弈模型的构成要素

在信息不对称理论下研究和分析将博弈论应用于公安机关、人民群众、违法犯罪嫌疑人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对抗关系以及理性行为的预测与优化,有助于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发动群众力量,使之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全方位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博弈论模型(局)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参与人,也称为局中人。社会治安博弈的局中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群体,即公安机关、人民群众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2.策略,指在治安博弈中参与人各方可选择的行动方案。公安机关在博弈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必然受政策、法律、治安形势、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人民群众的策略等诸多因素影响,既有较强独立性(可根据需要,制定自己的博弈策略),又受到必要的限制(所采用的策略必须受政策、法律、人民群众的权益保护等约束),表现出一定的被动性,为混合策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策略更多表现为利用公安机关的策略漏洞设计自己的策略,表现为较强的主动性,为纯策略;人民群众在博弈过程采用的策略往往更多受公安机关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策略影响,表现为被动性,为混合策略。

3.行动,指参与人在博弈“局”中某个节点的决策变量。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由于局中人在博弈“局”中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及实现手段不同,所以在这个博弈的“局”中基本上不存在静态博弈。对于社会治安治理的博弈“局”而言,必然是各方先后进行决策且随着博弈的进程发展可能需要多次选择策略进行博弈,治安治理的特点决定了其属于动态博弈。由于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其基本任务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在以防范为主的情况下,必然要采取主动,将自己的策略有限地向社会公布,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人民群众是能够观察到公安机关行动策略的,并且会在了解公安机关的行动策略后相应调整自己在博弈“局”中的行动策略。违法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公安机关的防控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行动策略),而人民群众也会在了解公安机关的治安策略后选择自己的参与方式(行动策略)。

4.博弈信息。在社会治安治理的博弈“局”中,参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追求博弈过程的主动权,因此不可能会将自己的行动策略完全公开。所以,社会治安博弈属于信息不对称博弈。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下,公安机关因其地位和性质必然会在博弈“局”中占有更多的信息,在博弈过程中占有主动权。而与之对应,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民群众占有的信息则非常有限,因为如果违法犯罪嫌疑人占有更多信息,将会在博弈过程中取得主动权,必然会导致社会治安失序,而如果人民群众掌握更多信息并控制博弈进程,就能够形成自治的良好治安局面,但前提必须是法律失效(不一定是法律无法发挥效力,也可以是所有人都自律,不需要他律),那么犯罪将会消亡,社会整体的思想和行为将变得高尚,然而此种愿景在短期内无法实现。

5.得益。因为参与人存在利益冲突,所以产生博弈。在公安机关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博弈过程中,二者的得益是完全对立的,一方的得益必然来自于另一方的损失,故为零和博弈。在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博弈过程中,公安机关积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博弈中来,以期待将其发展成为社会治安治理主体,而人民群众的行动策略也决定了各参与人的得益,此为变和博弈。

6.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在社会治安治理中指公安机关、人民群众、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博弈过程中,无论对方策略的选择如何,参与的一方都会选择确定的策略,当所有参与方策略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每一方策略的选择都是最优的,那么该策略组合就被定义为纳什均衡。

(四)博弈过程的分析

博弈论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博弈各方进行决策时相互影响的策略均衡问题。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必然包含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合作博弈,以及公安机关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非合作博弈,这是一个三方博弈的过程,体现了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相互交织状态,并贯穿于博弈全过程。

1.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博弈。在治安治理视角下,该博弈目标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联合作用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即二者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同时为实现这一利益诉求,会通过各种形式和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

(1)对于人民群众一方引入相关函数。①对策函数:F(x1,x2,…xn),其中x1,x2,…xn为社会治安治理中若干变量,比如GDP、社会治安投入、个人决策习惯等,输出为人民群众的治安应对。人民群众可以选择积极参与或消极参与,也可以引入更多选择,比如频繁参与或一般参与等,并分别使用从0 到10 之间的一个分值量化打分表现其参与度。②收益函数:G(x1,x2,…xn,F),输入的变量同上,输出为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在此关系下,人民群众的治安应对决定了治安效益,如果其量化为0(消极应对),则治安效益最低;如果其量化为10(积极应对),则治安效益最高。

(2)作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政府公权力部门,公安机关必须以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无论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治理的博弈“局”中态度如何,都不会影响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博弈的目的是如何更好地寻求合作,以充分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促进社会治安治理效能的最大化发挥。

(3)在社会治安治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必然使人民群众成为治安治理的受益者,无论他们在治理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如何,其都必然受益,区别只是在于受益的程度不同而已。人民群众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必然会选择最小的成本付出,甚至因为担心直接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对抗而选择零成本付出,这种选择必然导致公安机关在博弈过程中难度加大,会产生更多成本付出甚至博弈失败。例如在扫黑除恶行动中,由于很多受害者害怕打击报复,不敢站出来作证,从而加大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甚至因为证据不足,而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全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合理调动他们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帮助他们以治安主体的角色身份参与到社会治安博弈中来。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同时,还要有效抑制他们产生事不关己等冷漠心态甚至要时刻防止其转变成违法犯罪嫌疑人。

(4)博弈的纳什均衡体现为:①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治安治理的实质是公权力机关提供的一系列公共产品,其对私权的维护有益无害,公共产品效能的实现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众人拾柴火焰高”方式,提高他们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②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合作途径。通过创新合作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宽度和广度,以工作模式创新促进治安服务性组织或基层志愿团体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完成治安防控任务,例如北京市朝阳区的“朝阳大妈”模式,就是其成功的典范。③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公权力部门要加强作风建设和改善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要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己任,杜绝腐败,消除不良作风。通过“打早打小”等策略让他们深刻感受“人民警察为人民”、“人民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诚意;通过“扫黑除恶”等行动让他们真正看到公安机关维护社治安秩序的决心,从而形成主动配合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2.公安机关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博弈。学者张国臣、黎志成对于公安机关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博弈模型有较为系统的研究和分析,[11]在此不作赘述。通过建立模型,博弈的纳什均衡体现为:

(1)公安机关应牢固树立“防范胜于打击”的治安理念。从根源上消除与违法犯罪嫌疑人博弈的“局”,因为只要“局”一出现,就已经形成了社会资源的消耗。只有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局面,才能更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2)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苗头性治安问题需要“打早打小”。违法犯罪的根源是社会问题,通过社会治安治理并不能使其完全消除,既然无法完全避免,为防止其造成更大的社会资源消耗,应采取“打早打小”策略。在“早”和“小”以及苗头性问题阶段,由于参与人少,所采用的策略也较为简单,信息也较易获得,对公安机关的警务要求也不高,只需采用较少的警力、较简单的处置方式就可以实现其警务目标。当前,全国基层公安机关都在创建“枫桥式派出所”就是很好的警务工作策略。“枫桥式”社区警务从源头和结果两方面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担心的安全问题,消除其畏惧感,同时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违法犯罪。[12]但“枫桥式派出所”不是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建设,而是要通过各方参与不断强化其内涵建设与发展。

(3)建立“绝对打击”的警务模式。在博弈的“局”中博弈双方“见招拆招”的结果不是博弈胜利,而只是博弈平衡。公安机关为了实现目标任务,不能追求与违法犯罪“和平共处”,即平衡不是目标,胜利才是追求的结果,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待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在警务处置过程中,警力、武力以及各项措施要保证绝对压制,“快、准、狠”既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同时又向社会表明公安机关的态度和决心,才能更易获得广大民众的拥护和支持。

(4)压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必需的时间和空间。现代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极易使博弈的“局”跨地域、跨行业,进而产生规模化和智能化效应,“局”的规模直接决定了博弈的时长及其难易程度,为压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应有效控制“局”的规模,避免其无限扩大,以简化博弈过程。

结语

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要时刻紧密联系群众,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公权力机关只有持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合作博弈,才能更好实现双赢,才能在人民群众积极配合下坚定不移行使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能,自下而上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总而言之,人民群众在严格遵纪守法的同时,还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来,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安居乐业的生活和发展需要。当双方利益实现双赢局面时,彼此的合作博弈关系也将变得更加紧密,其所形成的强大合力将对作为非合作博弈一方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产生持久威慑和打击作用,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和预防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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