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23-01-05张名与
□文/ 张名与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提要] 随着当今世界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世界金融体系也悄然进行着改变,首当其冲的便是各国货币形式,数字货币作为现有货币的电子化形式,其便捷性和加密型是互联网时代的趋势所在。而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与现有国家金融体系的融合与对冲,却成为新数字化时代的尖峰博弈,从监管到发行,存在的种种问题,引发一系列法律上所不能触及的盲区,而如何对数字货币的类型进行分类和国民现有财产权利之间的权衡,是当下我国要进行的法制规划与法律研究。
一、数字货币概念与分类
(一)数字货币的产生与运用。数字货币的概念来自日本一位计算机科学家中本聪,他于2008 年提出点对点电子先进的新系统,于是比特币面世,开启数字化货币的元年。数字货币所引领的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很多人说这是一个金融新时代的缩影,但从现今全球数字化发展,已经是金融领域的一场大变革。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来看,生产规模的扩大与多元化,古老的纸币带来许多的不便性,最为直接的就是货币形式出现的改变,逐渐进入数字化时代。而社会的生产力一旦进入到一个缓步增速的时期,数字货币必然应运而生,它是一种全新的产物。被加密后投放到市场上的货币,也称作数字货币或数字虚拟货币,世界银行采用加密货币概念,将狗狗币、比特币这样的游戏币视作加密货币。其采用加密数字信息链的形式造就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发展,被各大金融机构所青睐,这其中最先嗅到商机的便是美国的摩根大通与高盛,这两家企业从一开始就嗅到数字化时代所带来的商机,并运用自己金融体系庞大的先天优势进行数字货币布局。除了各大商业机构与金融巨贾,各个国家也早就对信息化货币进行了布局,并开始研发央行数字货币(简称“CBDC”)。以我国为例,央行早在2014 年就开始数字货币的研发并获得多项专利。2020 年初,除了民法典的颁布,中央银行通过媒体向社会透露,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加密标准、勘误调试、功能开发已初步完成,在进行各种设计与发行后即刻面世,这标志着我国数字货币走向市场的必然趋势。2020 年10 月9 日,国庆的余温刚刚散去,深圳市龙岗区初次对我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系统进行了调试,并初具规模,这也代表着不久的将来,我国法定的数字货币也必将占据市场主体。
(二)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对比。早在21 世纪初,以微软为代表的美国互联网科技公司,就曾经提出过用虚拟的货币与现实货币体系挂钩的想法,而由于当时互联网并没有像当今世界一样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个提议仅仅在美国激起了一点小小的浪花便被扼杀在了摇篮中,毕竟货币体系基础的构成是需要有国家的公信力以及足够多的适用人群。而在我国,最早将虚拟货币引入互联网的是网易与腾讯,前者是通过网页游戏的模式将银行卡与游戏中虚拟货币进行兑换达到盈利的目的,后者也是通过银联的方式创造全新的交易方式。与虚拟货币相比,数字货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权威性,前者只仅限于企业与商业机构,而后者源于区块链技术,拥有加密的属性。再者,数字货币是对于现有世界金融体系的数字化模式,并不会造成通货膨胀与货币超发的问题出现,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规模则与现实世界的用户有关,在虚拟世界里可以无限扩发。许多人不能理解传统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的区别,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搞清楚二者之间与现实世界的联系。传统虚拟货币在交易时不具有损耗性,类似于一个交易比例永不浮动的货币兑换,而数字货币的产生一定是能与其他货币产生关联兑换的,彼此之间也存在信用模式的互换。
二、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监管部门的困难。监管部门一般对主体进行规制审查时,都要对于主体进行特定化的分类,必须是特定化的主体才能实施社会行为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数字货币加密的特性与匿名化使得其使用主体难以被确定,并不是说无法追踪,而是由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交易模式的特殊性,令监管主体往往难以延伸。我国每年数字货币网络犯罪规模庞大,但是由于以上特性,往往在打击犯罪的道路上困难重重。由于政治原因与国家安全机密的影响,国际组织之间的协作就成了打击犯罪的最主要保障,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国家对于其数字货币进行监管只能于自己主权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区块链中所带来的虚拟货币非法交易风险,各国之间已初步达成一致的目标,并在独立发展和国际联合监管之间做出了双向进程,这也打击了近年来虚拟货币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二)数字货币性质界定准则。将数字货币性质进行精确入微的把控,是认识数字货币的前提,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属性直面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就不可能完全地进行数字化货币定义,这样就无法启动科学立法和精准监管。数字货币的界定模式,各国之间众说纷纭。纵观历史上各大法学派系的理论构成,不难发现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定首先在于其实际法律性质的认定上,虚拟货币最纯粹的地方在于其使用价值上,而承认使用的是国家还是团体常常众说纷纭,因为除非以美元等世界流通货币作为背书,否则所有的现有虚拟货币所能承载的规模和公信力,根本不足以支撑其在法律上的作用与存在的价值。而货币资产从我国司法解释上又属于私有财产,我国《民法典》第127 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类型,这为数字货币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但是,如何分辨虚拟财产中哪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哪种又属于无意义的网络衍生品载体,例如一男子在游戏账户中因网络波动造成的财产损失,究竟由谁负责;或者在腾讯游戏中,因玩家在游戏中进行的诈骗行为没有上升到线下,这将进行如何的解释,直到现在我国对于虚拟互联网中的财产与账户认定都没有进行明晰的司法解释,所以实名制的产生将经济行为的产生对应到了特定的个体,而数字货币其匿名性又和虚拟货币完全不同,这就造成了我国数字货币的界定困难。
(三)比特币的合法性。对于比特币这一具有代表性的数字货币,不少人将其和数字货币画上了等号,而我国现存法律中并不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但是在学术界就认定合法性来说,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货币认同”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对该货币形式买单,如果双方自愿为数字货币提供数字支付手段,并自行承担风险,那么比特币就是合法的,这直接决定了比特币的性质,且在当事人认同时,可以等同于法定货币,当不存在这种认同时,可将其视为一种无形资产。而对于货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上,法定货币并不代表任何的实物,只是一种信用背书的形式,比特币之所以能流通并且和现有货币进行兑换,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人用其公信力为其买单并且愿意承担兑换的行为。而如果没有这次交易,比特币就像传统的虚拟货币一样没有任何价值,如同废纸,但正因为他使用其进行兑换之后,比特币才第一次拥有属于他的价值。而同样为比特币进行背书的还有特斯拉现任总裁埃隆马斯克,他曾于2020 年2 月公开承认比特币的合法价值并同意特斯拉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同样允许比特币与特斯拉股份股权进行交易,这样的股权挂钩赋予了比特币属于自己的价值也同样让其拥有了兑换价值。因此,即使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和支持比特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承认比特币作为公民合法财产的地位进行保护,但比特币在中国本土与国际上进行的网络交易,从侧面反映了比特币依然拥有一定的价值。
(四)数字货币的风险。从事物的多项发展角度来看,数字货币本身就存在着许多隐患,若出台类似相关的国有法定货币,则必然对央行的金融货币体系产生一定规模的冲击,尤其是对央行和国家背后的信任体系产生考验,其不确定性依然是法定数字货币迟迟不能面世的根本原因之一。若法定数字货币应用到日常生活中,能加速金融的转化率,但同时也将取代以现有体制中以纸币为主要载体的模式,其所产生的连锁反应很有可能会波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稳定性,比如现货黄金、股票期权等。再者说,从数字货币的运行模式区块链来说,各种存量的不足以及性能、安全、隐私、流速上的问题也是影响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拦路虎,且中央银行并不能全面地监管到每一个区块链的来源及领域,会把许多复杂重复的数据传播到不同分支的区块链中,如果使用大数据进行存储,那么备份就会重新进行估值,这就间接地阉割了系统处理的能力。在欧洲,人们常常抱怨日常纸币结算不如中国的移动支付方便,西方国家的信用体系主要建立在保险公司,其背后承担的方式也较为单一,若担保公司信用受损,资金链条断裂就会造成用户损失。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可谓做到世界前沿,但全世界目前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成全面的无纸币流通。在我国,商业公司为了进行市场规模和用户群的占领,常常不惜窥探挖掘用户个人隐私,这一点也是我国建立自己法定数字货币的意义所在———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不受侵害。再者,法定货币一旦投放市场,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纸币数量一定会受到冲击,其数字货币在市场上的流通实际上会使现有银行体系的功能性退却,从而减少大量岗位,还会使金融杠杆再一次推高,造成无法消化的泡沫。
三、信息时代下应对方式
(一)加强非法数字货币的监管。若要进行金融体系的窗口风险稀释,就必须要借助于不同体系的各种货币组合才能缓解。所以,我国要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就必须从经济规律方面着手,但这无法从源头上根除其他货币的使用量。但是,各国出台自己的数字货币,就必须要对本国的信用体系有一个完整的了解,这就造成了境外人员不能使用外币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数字货币支付,可这对于外汇犯法人员却依然缺少强有力的整治手段。如今,移动支付和虚拟数字化货币的交易量并不能达到一定的量能,其交易模式依然受到银行的交易中转限制,所以支付宝、微信等数字货币并不会带来过载的困难。监管部门应全时保持对于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特别需要密切关注此类货币的交易风险,任何企业不得提供任何涉及非法定数字货币或与之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降低金融杠杆。近年来,人们发现市面上流通的钱变少了,但市场上的钱却变多了,这些钱分别流入了中国的房地产与股市,推动了房价的上涨和股价的新高,这其实就是源于市场上的M2(广义货币供应量)自20 世纪80 年代翻了许多倍,但是市场上的流通货币M0 数量并没有增加甚至还减少了,就造成了非常大的货币缺口和金融泡沫,这些年我国一直在出台各种相关法律来规制和减少金融杠杆的规模。数字货币正式面向国民后,对央行带来首要的冲击就是金融杠杆的增加。以支付宝为例,他们也是数字货币的一种,但并不属于我国法定唯一数字货币,其展开的商业贷款如“蚂蚁花呗”“借呗”等金融类服务其实就是将用户存在里面的货币贷款出去,由于国民每天提取额度有限,并没有多少本金的商业公司却选择用这种方式进行疯狂贷款,但却隐性提高了借贷利率。近年来,P2P 平台的频繁爆雷也印证了,在数字科技领域,一旦资金来源断裂,违约率达到一个峰值以后,原有的信用体系会瞬间分崩离析。所以,后期监管部门对于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的杠杆规模进控制,通过试点的方式先在部分领域开放,然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探索,才是数字货币的稳妥走向。
总之,数字货币作为我国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必须经历的一道技术鸿沟,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该如何进行、该如何进行立法、要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秩序、成立什么样的法律条款是必将面对的现实。从虚拟货币到数字化货币的进程中,技术的革新和立法体系的完善也在慢慢走向成熟,数字货币在未来的商业模式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下,必将经历立法的完善和风险监管的把控。未来数字货币的面世对于信息数字化的冲击程度不亚于20 世纪对外汇管制的难度,货币作为人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环,其形式的变化,从安全性和便捷性也会迎来兼容的新模式。在全球金融大放水的背景下,货币量化宽松、通货膨胀、外汇监管不严、支付方式由商业机构垄断,让央行建立法定数字货币的进程进一步加快,通过创新型货币政策,使中国在金融立法监管的道路上,给世界各国做出表率。在进行新金融模式的重构下,中国国有银行体系的安全性无疑是西方各国所没有的,将摆在面前的监管问题完善后,中国一定会引领世界数字货币的新浪潮,成为非纸币交易的国家,展开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