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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发展路径

2023-01-04权云燕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2年1期
关键词:社员农民农业

权云燕

(郯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山东郯城 276100)

0 引言

合作经济思想,自古历来有之。无论是西方共有观念,还是天下为公思想,或是伟大共产主义,均证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是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共同选择。这是因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最大化实现农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谓百利无害,利国利民。因此,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需要坚守初心,牢记使命,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农村发展,亦步亦趋实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预期理想目标。

1 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地位解读

《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新法,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再次明确,确保其在市场经营中可以更加自如灵活,实现更多合法发展可能,解除传统限制,维护平等地位。《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新法的立法和修订,本质目的是为鼓励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因地制宜,坚守特色,助农惠农,发展新型农业产业。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拥有自主经营权利,而非政府下属机构,这就要求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务必自立自强,自给自足,才可逐步壮大规模,长效发展。另外,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企业、公司一样,皆属独立法人,市场地位同等,可以连锁扩张,可以多元经营,更可在循序渐进中发展为产业经营、生产销售、金融服务于一体的综合组织。另外,《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新法立法和修订,更为加强保护农民权益,鼓励农民互助经营,确保农民在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不断发掘自身潜力,做到自力更生,实现自我价值,回馈社会大众[1]。

1.1 再次明确该组织的地位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投资者、企业、公司,都属独立法人,享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拥有自主经营农业活动的权益。可以连锁化扩张,也可多元化经营,甚至可以着手发展为生产销售、金融服务、产业经营于一体的综合组织。因此,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对于提高地方区域的农业生产力,增长农民收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而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的颁布与重申,可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享有更加明确的主体地位。基于这种作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可在地方区域更好的开展经营活动,获得该组织的进一步提升和推广。可以说,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是实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挥应有效能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1.2 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是在前期法律的基础之上,补充完善而立。因此,新法更加具有公信力,对于农民的应有权益,可以起到更加强劲详实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农民更加放心大胆的参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进而确保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创立有人、经营有人、受益有人,拥有雄厚的发展队伍。具体而言,新法更加强调农民的自主权利,相比旧法而言,农民可以自由进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可谓真正还社于民。同时,管理方面,新型农业合作组织,打破垄断,可以发挥工会一般的职能,进而确保约束在位,促使理事会等权利执行部门,真正做到公开、公正的透明化管理。由此可见,关于资源、占地、拆迁等问题,便会基于权利的平衡,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使内部管理更加和谐有序,进而形成强大合力,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实现组织效益的突飞猛进。

1.3 鼓励农民持续互助经营

联合社的条款,是新法中的重要补充。此条款,可使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在管理方面更加开放。具体来说,联合社,就是鼓励农民持续互助经营。在新法推行以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绝大多数依靠政府补贴,实现该组织的运转和创收。这种状态,对于深挖农业价值,改善农村经济,具有明显的掣肘影响。因此,农民互助,自产自销,才是实现农业合作组织综合效益的关键。在新法的推行之下,社员之间可以加强互动和沟通,实现意见的整合、实现配置的优化,进而可以更加高效、更加保质的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新法的推行,可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真正做到自力更生,有效发掘自身潜力,形成立足经济市场的真正优势。可以说,鼓励农民持续互助经营,可使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得到应有效能的真正发挥。

2 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困境

2.1 相关问题层出不穷

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利润收益微乎其微,巨大投入犹如泡影,即便大多结果皆以成本收益持平为主,但是仍有部分亏损,以及人力、物力、时间成本的浪费与流失。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脱离实际情况,盲目扩大规模,诸多工作流于表面形式,难以真正做大做强。另外,部分乱象频频发生,相关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部分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假借助农惠农名义,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由此发生大量翻牌社、空壳社、虚假社,致使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效能低,口碑差。此外,由于组织初步建立,相关人员缺乏经验,运行机制、财务制度、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导致内耗过大、颇多掣肘,造成合作不如单干。同时,由于部分组织动机不纯,假借名义,骗取资金,导致发展过程中存在巨大道德风险。除此之外,部分组织同样存在造假行为,利用农民身份,展开信用合作,投机取巧,为非作歹,实现资金诈骗。更有甚者,直接以高额收益骗取农民存款,进行非法集资。

2.2 发展中的困境

“农户+合作社+公司”是目前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发展模式。在此模式之下,监事会、理事会、核心大户的三足鼎立是必然趋势,合作组织模式便会逐渐倾向公司模式。因此发展模式受限,即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手册》,以及专业人才日常管理,也难以实现模式创新,解决实际问题。可以说,目前阶段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社员,由于知识程度、文化水平、思想境界,难以实现民主管理。另外,由于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尚且处于探索阶段,农业产品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对于从“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链,认识模糊,意识缺失,服务能力十分有限。另外,部分经济组织甚至仍然从事利润极低的传统农业,经济组织形同虚设。同时,实际工作目标不够完整,对于农村教育、农村福利、公共服务、安置就业等,均未真正安排在经济组织的工作目标之中。同时,参与经济组织的主体比较单一,义务权利失衡,沟通交流受阻,缺乏约束指导,造成组织目标与个体目标存在差异。此外,尤为严重的是,由于缺乏民主管理,导致理事一权独大,监督程序难以具体化、制度化、权威化,造成监督缺位[2]。

3 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实施路径

3.1 打破框架约束,树立正确思想

一是摆脱硬性制度安排思维。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首先需要具备创新意识,立足实际,结合实况,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正确思想的指导之下,在科学观念的引领之下,摆正位置,划清界限,走出传统人民公社的笼罩与制约。此项工作,犹如改革开放之际,农业实施包产到户,因此需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本着助农惠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放开手脚,卯足干劲,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同时,需要做好利益分配,少干少得,多劳多得,绩效直接挂钩收益。在此过程中,坚决杜绝相关部门,以无私奉献为诱饵,损害积极成员之利益。此外,需要明晰产权,明确利益分配权、明确个人归属权,正确划分集体财产,切勿存在糊涂记账。

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享原则。首先,需要坚持为民原则,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其根本任务是为改善生存条件,转变农民处境,确保农民增收创收,拥有可观物质基础,获得幸福美好生活。因此,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一切本着为民服务,宏观方向正确无误,诸多问题将会不攻自破,迎刃而解。另外,需要做好宣导工作,确保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好处可以深入民心,有效激发农民行动能力,确保更多农民踊跃参与。在此过程中,需要统筹调研,详细分析,了解农民易受损失的权益内容,进而有的放矢,因势利导,解决眼下问题,让农民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看到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可靠性、实效性。例如,农村生态、土地权益、蔬果价格等,皆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透过现象,直击本质,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发挥组织现实效能。此外,通过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民对抗市场风险,保护粮食作物等经济利润。

三是建立激励和分工的机制。杜绝依赖政府,保持农民自立,只有如此,才可将部分投机转变为投资,实现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另外,需要明确分工,坚持“贤者在其职,能者在其位。”德位相配,有效解决“问题甩给开会,开会也是不会”的摸鱼现象。

3.2 探索创新模式,扩大产业范围

一是政府资金作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之初,毋庸置疑,需要政府拨款,作为运转资金。政府投资主要用作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基建阶段。在此过程中,需要发动群众力量,参照国企模式,实施民主管理。另外,也需政府资金,有效维稳组织运作,走出建设启动困境。为使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筹措有序,渐显规模,政府部门也可出租部分设备或出借部分资金。

二是建立合作社互助的模式。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要想真正实现创新,务必革除旧传统,摒弃旧观念,不再依赖政府,真正站立起来,挖掘自有潜力,从政府“输血”,救苦救难,到自己“造血”,攻坚克难,共同努力,团结协作,通过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实现地方农民互助,帮人所需,急人所难,形成良好发展风气。这种互助模式,不仅可以互通消息,共享资源,真正解决民忧民难,也可促进乡风文明,全面推动农村发展。

三是逐步扩大地方产业规模。随着社会发展,科学技术飞跃,目前农业生产过程中,更多应运现代新型农业技术,但是对于部分农户来说,新型技术错综复杂,难以真正发挥效用。因此,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应该把农业技术普及与推广,作为发展过程中的迫切任务,帮助农户掌握先进技术,践行前沿理念,因地制宜,转变思想,探索出一条集农业文化、休闲农业、生态产业、旅游度假、电子商务于一体的新时代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多元发展,逐步扩大地方产业规模。

3.3 优化制度设计,增长经济效益

一是发挥民主监督效能。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进而有效发挥民主监督效能。只有如此,才可将委托代理模式下的道德风险和关系成本有效消除。另外,需要给予相关人员质询权和罢免权,进而可对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中的理事成员,展开实际监督与有效约束,可以通过投票、查账、任免等方式,提高理事成员责任意识、道德水准,避免理事成员一手遮天、任人唯亲、中饱私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自觉。历史证明,公社模式对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犹如牢笼。因此,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需要做到的是保护社员利益,而非盘剥社员利益。只有如此,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才可永葆常青,持续焕发生机,真正成为农民走向脱贫致富的好帮手。因此,制定制度时,需要本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加大力度维护农户利益,促使农户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可以更加自觉地参与到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逐步提高思想觉悟,确保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全体社员,更具向心力和凝聚力。因此,需要有效加强股权流动性,充分保障社员盈余分配权利,促使社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自觉参与,自觉行动。

三是制度激励带来效益。制度激励制定过程中,需要给予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社员荣誉与物质双重嘉奖,坚守多劳多得原则,珍惜社员劳动成果,保障社员获得报酬。例如,为使股权更加稳定,可以建立期权制度。通过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促使社员在工作过程中更加积极,更加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创造更多财富。另外,还需合理发挥农村亲情关系和传统宗法文化,实现社员荣誉奖励和精神激励[3]。

4 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仍然受限,需要改善健全,有效确保该组织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因此,需要以打破框架约束,树立正确的思想;探索创新模式,扩大产业范围;优化制度设计,增长经济效等为发展实施路径,实现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本文上述内容,因时间和范围等不可控因素,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以期在后续深入探讨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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