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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进跨域庭审的时代背景及其制度变革

2023-01-04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跨域庭审司法

刘 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跨域庭审的推行,是在新时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基于系统、整体、协同改革观和方法论,引入新兴信息技术平台和治理手段,与时俱进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和制度创新的结果。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服务方式,跨域庭审在理念确立、规范创制、实践推行等方面提出了较以往庭审方式更为前瞻、更为完备、更为高端的制度变革要求。而当前跨域庭审的推行仍面临着理念不够普及、规范供给滞后、运行保障不足等问题和困难,需要在接下来的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加以不断弥补和改进。

一、跨域庭审所处的时代背景

跨域庭审的出现,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推进,适应了我国国家治理深刻转型的时代要求,运用司法与国家、司法与社会整体同构性治理的理念和方法,吸纳并采用了跨域治理的前沿理论成果和先进技术工具,着力于解决诉讼服务各自为政、区划分割的深层次问题,着眼于克服信息化差距、疫情等风险对诉讼服务的影响,而对司法权力运行和司法服务方式作出历史性变革和制度性突破。

(一)国家治理的深刻转型

跨域庭审的出现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理念和治理方法的实践运用,反映了我国国家治理不断迈向现代化的时代进程。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又进一步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作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跨域庭审正是贯彻了新时代整体治理、跨域治理、技术治理等新兴治理理念和治理方针,不断破除孤立的、分割的、局部的推进改革的思路和做法,立足于改革全局和国家发展整体布局,使每一项司法改革行动结合国家机关组织和职能体系的整体加以谋划,不仅将各层级、各区划司法单位看作一个整体,更将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看作一个整体,以此推进司法各职能单位与多元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结成一个紧密关联、协同联动的整体。作为国家治理理论资源的重要构成,跨域治理理念及方法经历了多年的理论探究和实践倡导,这些努力为跨域庭审的推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我国治理转型就是推动治理活动克服以往的碎片化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向整体性治理状态的转变,它在制度上表现为通过对区域性事务的府际协同治理,达成降低跨域交往成本及提升治理绩效的目标[1]。跨域庭审改革的推出正体现了跨域治理的制度要求,它着力于解决传统司法庭审空间布局机械、司法服务各自为政、多方协同支持缺失等问题,减轻当事人为适应管辖区划及庭审驻地而背负的较重诉累,通过引入第三方协作力量,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实现庭审的跨区域、多地多点间的实时连接,进而为司法领域深入推进跨域治理开辟了制度通道。

(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

跨域庭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的具体展开,是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实际体现。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尤其彰显着改革的“全面”特征,更加强调和凸显改革的系统集成、整体联动和协同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深刻阐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者,就是要统筹推进各领域改革”[2]88;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有着丰富的内涵:“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的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2]94因此,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显然已经不是某一领域、某一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多领域、多部门的协同攻关。正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引下,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得以站到改革总体和发展全局的高度,以全面统筹和整体谋划的思维度量每一司法组织构成在司法区划单元间的关联与协同,更将司法服务放到各层级、各地方公共服务一盘棋的格局下加以审视,以此得以准确捕捉及把握司法体制机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给予超脱局部和个别的、有针对性的及有创新性的制度解答和制度设计。跨域庭审破除传统驻地集聚型的庭审模式,推行多地域、多部门、多主体的关联与协作,正是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整体联动和系统集成的指导理念,它也因此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带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制度成果。

(三)新兴技术变革的促动

跨域庭审是制度改革创新与新技术应用相叠加、相交互的制度成果,展现了技术治理和技术赋能的运行特征。信息技术的引入就提供了跨域庭审得以催生和推行的不可缺失的时代条件。21世纪以来,互联网新兴媒介的普及,新的信息传播平台和手段的演变,以及最近以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治理载体的出现,为传统制度摆脱瓶颈束缚、打破路径依赖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新一轮技术革命创造了人—机—物三元深度融合发展的态势,多技术间的相互关联、协同突破、集群发展成为信息化条件下技术变革的重要特征[3]。在此背景下,各个国家治理体制及其治理活动经受着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冲击,在治理内容、治理机理上经历着深刻的嬗变。网络的更新换代,使得大规模、高承载、多通道的信息传输成为可能,进一步改变了公共服务治理的模式和公共治理活动的形态。正是获得了新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持,跨域庭审长距离、多点位、实时性的信息传输才得以实现;而身份认证、端口验证等跨域治理技术的发展,更为跨域庭审信息治理升级、为庭审活动的提质增效准备了必要的技术资源;更多信息手段的开发,也将不断增进跨域庭审的技术保障,促进跨域庭审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二、当前跨域庭审面临的主要问题

回顾近年来跨域庭审的地方实践,相较于跨域立案已经步入全国推广的发展进度,我国跨域庭审当前仍处在基层改革探索阶段,地方探索的经验有待加以全面总结;而跨域庭审理念支撑部分还未得到全面拓展和普及,跨域庭审相关的规则创制也较为不足,用以保障跨域庭审运行的人财物工作机制还显著滞后,这些都是未来跨域庭审改革亟须破解的深层次问题。

(一)理念普及不够

跨域庭审实践的不足根源于理念创新不够,跨域庭审的全面推行首当其冲地要求在理念上进行突破。跨域庭审理念的更新深度关联到国家公共服务整体格局的深刻变革,它也因此成为推动改革不断迈向深入、促成制度创新发展的首要因素。我国多个地方法院就跨域庭审实践效果进行了密集的宣传,在社会层面营造出推广跨域庭审的舆论氛围。但我国跨域庭审的理念仍有待拓展,在跨域庭审基本理念的政策法规宣示上仍须增强,法院从业群体与社会公众对跨域庭审的理念认知还应进一步提升。首先,当前跨域庭审活动还集聚于基层法院,高层级法院对跨域庭审的引入还较为滞后,跨域庭审理念在政策层面上的总结、宣示、动员不足。其次,现行跨域庭审理念仍限定在法院系统内的庭审协作,在理念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跨域庭审自身具有的跨界别、跨行业、跨地域庭审协作的内涵未能够充分彰显,一些地方在仲裁审理应用跨域手段方面有所进展,但跨域庭审与调解、复议、信访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间的贯通与整合亟待增强,跨域庭审与整体国家机构组织和职能系统以及社会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也须加以连接和协同。最后,当前跨域庭审的推行处在不平衡的状态,究其思想根源,在于不同地方法院对跨域庭审理念认知程度的不平衡,一些地方对跨域庭审作为新型庭审方式的制度价值领会不充分,造成实践层面推行不力。

(二)规则供给滞后

跨域庭审在前期的实践探索中被证明为展现创新、带来便利及增进效率的改革举措,多个地方法院结合本地庭审改革实践,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方面作出努力并形成积淀。但跨域庭审制度化仍较多地停留在基层法院,来自高层级法院的政策和法规供给仍然是空白,这与我国跨域立案制度化建设成果形成反差。跨域立案改革自2015年在福建泉州等地进行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在2019年7月颁行了《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技术规范》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在这个过程中,各省也接连出台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诸如福建、四川、江苏等个省级高院①。相较而言,跨域庭审还缺乏我国先期跨域立案改革所推行的较为严密而紧凑的政策发动、规范总结和实践推广,缺少高层级法院更为统筹集中的政策和法规支持,也缺少用以支持跨域庭审的制度原则及操作规程的指引。跨域庭审地方实践的规范提炼与制度总结的不足,无疑不利于跨域庭审的稳定延续和快速发展。

(三)运行保障不足

跨域庭审地方探索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制度化和常态化运行仍有赖于人财物、绩效、督责等运行保障机制的完善。跨域庭审相关的经费投入、人力投入、设施配备等还存在诸多不足,包括还未确立专项经费支持,专员队伍及相关培训不足,专门的场地保障、设施保障及信息化保障不健全等,还未形成跨域庭审专区、专员、专财机制,且跨域庭审仍有待于纳入法院考评体系,相关绩效指标设定、执行及奖惩制度等还未建立。法院自身对于跨域庭审保障的欠缺,影响到这一创新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而法院系统外对跨域庭审缺乏配合,也对跨域庭审顺利开展形成较多的制约。当前,跨域庭审在国家整体公共服务体系内还未获得完整充足的制度配套,多个国家机关分支在组织和人员职责方面还未有效对接跨域庭审运行,跨域庭审实际运行所要求的、与多元主体间的协商、缔约、执行、监督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还未提上日程。因此,无论在法院系统内,抑或法院系统外,围绕跨域庭审高质量运行的保障措施建设,将成为未来推进跨域庭审的主要任务。

三、跨域庭审未来的制度变革

展望未来,跨域庭审仍是方兴未艾。跨域庭审的全面普及,仍有待在观念、规则、实践多个层面做出努力。尤其要深入贯彻系统、整体、协同改革观与方法论,拓展跨域庭审推行进路,延伸已取得的制度成果,将这一新型司法服务方式与国家公共服务网络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紧密嵌合。为此还要改进跨域庭审规则供给系统,统筹发挥国家与社会多域、多元、多态规则供给潜能,着力打造构造严密、深度交互、功能协调的跨域庭审规则供给体系。最后,还要完善人财物为内容的跨域庭审运行保障,建立跨域庭审专员、专区、专财工作机制,为跨域庭审目标落实和规则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加快跨域庭审观念更新

观念更新为跨域庭审的普遍推行奠定思想认识基础,也是跨域庭审制度得到扎实确立并获得有效实施的先决条件。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一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首先是理念作出调整。跨域庭审的政策发动与制度展开,源于主体头脑层面对于这一新型庭审方式变革意义及创新价值的认同。要进一步深化对系统、整体、协同改革观及方法论的实践运用,将司法系统内已取得的、旨在推进组织关联和职能协同的改革成果,向更广阔的领域加以拓展,确立国家与社会多元交互的、展现协商和契约治理内核的司法庭审治理理念,确立司法系统内各单元一体协作的理念,以及司法系统内与系统外多元主体间职能对接和密切合作的理念。鉴于公共服务是国家内在基本属性,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带有普遍性和一致性[4]。我们在观念层面深切认知各国家机关分支在推进跨域庭审服务协同方面的共同要求和一致立场,深切把握跨域庭审这一新型司法服务方式引领国家公共服务革命性变革的取向和趋势,深切理解跨域庭审与调解、仲裁、复议、信访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间的内在嵌合与深度关联,将对跨域庭审的认识从局限于法院系统之内的窠臼中摆脱出来,确立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分支一体推进跨部门、系统性、完整化公共服务的理念,确立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紧密交互、协商协同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

(二)强化跨域庭审规则供给

跨域庭审规则体系是多层次、多渠道、多形态国家治理规则体系的实际展开,具备治理规则体系自身的结构特征和运行逻辑。强化跨域庭审的规则供给,就要着眼于党、人大、各国家机关分支多个规则供给向度,着眼于中央、省、地市以及县乡等多个规则供给层级,着眼于国家与社会多规则供给渠道,着力于达成各向度、各层级、各渠道相互间定位清晰、职责明确、功能互补、构成协调的规则治理格局。作为多元协商、整体协作等现代治理实践的代表性制度成果,跨域庭审规则内容必然体现国家与社会间、国家机构间的协同与交互,这一规则本身是实施跨域庭审服务的法院,以及为跨域庭审提供配套保障的其他多个国家机构,与民间调解、仲裁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治理功能的多元主体间,通过对等沟通、诉求表达、意愿凝结、共识锻造所结成的。要发挥党的总揽全局、统筹谋划、引领发动的领导功能,拓展人大汲取公众需求、开展集思广益、创制基础法规的平台作用,利用各级法院及其他各级国家机关接近实践、贴近需求、抵近问题的优势位置,综合形成用以推动跨域庭审健康快速发展的,互补相济、互为支持、协同增效的规则系统。我们党作为国家改革发展的领导核心,要在党政各分支、各部门协作立场的宣示及协作制度的确立等方面,率先引领规则创制和制度创新,形成核心发动、整体带动、一体变革的效应;我国各国家机关组织法中要增设各机关内外整体协作的原则,明确各机关开展协作的共同职责,以此为跨域庭审所要求的大公共服务体系的构筑提供法律支撑;各级法院组织依托其审判及管理职能,制定、颁行有关跨域庭审运作流程、人员职责、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他国家机关为协助跨域庭审的推广,创制相应的信息联通、平台建设以及资源保障方面的规则文件,从而为跨域庭审的实施形成周密的制度规则支持。

(三)增进跨域庭审运行保障

跨域庭审的运行保障是用来确保跨域庭审理念和规则得以有效实现的各类现实条件的总和,是对跨域庭审人财物等运行资源的概括性表达。跨域庭审运行保障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达成跨域庭审价值目标与规则要求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是跨域庭审制度构成的实践呈现。支持跨域庭审顺利高效展开的人力资源、财政经费以及硬件设施,构成跨域庭审的现实保障架构,它包括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专业技能的从业队伍,他们被赋予明确的职能并承担清晰的职责,同时获得充足有力的财政经费的保障,既给予人员活动以有效的激励,亦为硬件设施的配备创造条件。而跨域庭审的硬件设施的配备要与经济技术变革前沿相对接,及时引进新兴信息平台和技术工具,使跨域庭审与时俱进地融入技术变革,获得提质增速的运行效果。跨域庭审人财物的运行保障要通过专员、专财、专区等专门化配套工作制度加以切实推进,即建立专司跨域庭审服务的专业化的庭审辅助人员队伍,凸显其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开展面向法官及辅助人员的跨域庭审技能培训,开辟跨域庭审专员岗位,制定跨域庭审专员工作规程;推行跨域庭审专项经费预算和专项开支,明确足额拨付、动态调整等经费保障原则,形成专项定投用于扶持跨域庭审的经费保障机制;开辟跨域庭审专区,划定跨域庭审专门审判庭,建立专门审判场地使用规章,配备跨域庭审所要求的硬件技术设施,并开发跨域庭审技术支持系统。

注释:

① 福建省高院于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深化和拓展跨域立案服务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司法协作的意见》,四川省高院在2017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跨域立案服务的暂行规定(试行)》,江苏省高院于2017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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