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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里的人格尊严:智媒时代公民的隐私保护

2023-01-04顾理平

关键词:面子公民

顾理平

“有尊严的生活”,是现代社会治理者的一个治理目标,也是公民普遍追求的一种生活理想。有尊严的生活一定与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的理想状态密不可分,但现实的场景是,在今天这样一个智媒时代,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工智能的广泛使用,公民刻意保护的私人生活领域却在频频遭遇严重侵扰。智能技术的发展给现代社会的各个行业尤其是传媒业带来了革命性的进步,数字化生存方式不仅令麦克卢汉的“地球村”概念(1)[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7页。从学术设想变成生活现实,也让我们乐此不疲地享受网购、外卖、云办公、线上授课等此前无法想象的生活场景。但是,正是在这样便捷甚至“美好”的数字化生活中,《民法典》第1032条中明确的隐私内涵所包含的公民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不断受到侵扰。法国两位网络研究者指出:“大数据就像大章鱼一样,通过它千千万万的触手——手机和其他智能设备,获取了我们无数的私人数据。大众传媒、通信、银行、能源、汽车、健康、保险……没有一个领域能逃脱被窃取的命运,而最重要的信息其实还是由上网者自己提供的。大数据就像一双看不见的眼睛,无时无刻不在审视着我们的一切”(2)[法]马尔克·杜甘,克里斯托夫·拉贝:《赤裸裸的人:大数据,隐私和窥视》,杜燕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年,第7页。。而这种局面的出现让“失去隐私而赤裸裸的人类正陷于感受不到直接痛苦的枷锁之中。这是数字信息产业不择手段取得的胜利,既不借助强迫,也不通过明显的暴力,但最终实现了对地球的控制。(3)[法]马尔克·杜甘,克里斯托夫·拉贝:《赤裸裸的人:大数据,隐私和窥视》,引言第5页。美国三位电子隐私研究和保护专家在《无处安放的互联网隐私》的开头就点明了现代公民面临的严重隐私困境:“技术对隐私的影响是当下讨论最广泛的问题之一。自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决定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NSA)的监控能力以来,相关新闻报道便此起彼伏。美国国家安全局收集了每位美国人的电话通话记录,以及外国领导人的私人通信记录和境外民众的互联网浏览记录。”(4)[美]马克·罗滕伯格,茱莉亚·霍维兹,杰拉米·斯科特:《无处安放的互联网隐私》,苗淼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页。荷兰学者玛农·奥斯特芬更明确指出:“从大数据从业者的角度来看,收集更多的数据通常被认为是更好的选择,但收集的数据越多,对个人私生活的潜在侵扰就越严重。”(5)[荷兰]玛农·奥斯特芬:《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曹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48页。学者们的担忧并不只是一种学术想象,现实生活中,公民隐私被侵犯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仅2021年一年时间,全国就有1549种存在违规调用公民手机权限、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APP被通报警示,同时对514种拒不整改的APP作下架处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在必不可少的购物、打车、浏览信息等日常生活行为中,随处存在隐私被侵害的问题。这种情况不仅可能导致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更会对以公民的尊严为核心的人格权造成严重伤害。对于特别注意“面子”维护的我国公民而言,借助大数据造成的严重的隐私外泄,更会影响个人社会形象的形塑,从而会损害个人尊严。

一、 “前台”的面子与“后台”隐私的隐忧

人的尊严需要通过面子的有效维护来实现。面子在中国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面子’一直是任何一个在中国生活过的人或接触过中国人的人都能感受到的一种文化心理现象。”19世纪末,美国传教士明恩溥(Arthur Smith)在其轰动西方一时的著作《中国人的特征》中把它看作“是中国人性格的第一特征”;德国社会学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儒教和道教》一书中指出,“儒家所强调的面子,会导致人们普遍的信任感和所有的企业活动”(6)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4页。。林语堂则认为,命运、恩典和面子是统治中国的“三大女神”,而面子“比之命运、恩典,更有势力,而比之宪法更见重视”(7)林语堂:《吾国与吾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0页。。翟学伟认为:“真正可以用来概括、描述和分析中国人性格和关系的重要概念之一,便是中国人常用的‘脸面’一词。只有揭示它的内涵与外延,才算触及了中国人心理与行为的关键。”(8)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2版),第153页。他对脸面的定义是:“脸是一个体为了迎合某一社会圈认同的形象,经过印象整饰后所表现出的心理与行为,而面子是这一业已形成的形象在社会圈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序列地位,也叫作心理地位。”(9)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第2版),第158页。这些研究者的观点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面子的重要价值。其实,对面子的这种态度并非中国人特有。对尊严和面子问题有过深入研究的哈佛大学唐娜·希克斯(Donna Hicks)博士在研究美国人的社会心理后指出:“保留脸面的诱惑就像或战或逃的本能反应一样强大,但是我们或许从来不会意识到这种诱惑对自身而言有多么自然,也不会意识到想要在别人眼里保持良好形象的冲动对自身而言又有多么强烈。”(10)[美]唐娜·希克斯:《尊严》,叶继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42页。另一位研究者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弗朗西斯·福山研究员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自己的观点:“许多情况下,政治领导人之所以能发动追随者,是因为人们认为该群体的尊严被冒犯、被贬低、被忽视了。这种怨恨唤起该群体的尊严得到公开承认的渴求。比起单纯追逐经济优势的人,渴望恢复尊严的受辱群体怀抱的情感更有分量。”(11)[美]费朗西斯·福山:《身份政治:对尊严与认同的渴求》,刘芳译,北京:中译出版社,2021年,第12—13页。这种情况意味着,一旦尊严或面子受损,无论是作为单独的个体还是作为群体中的个体,都会采取比较激烈的反应来予以维护。可见,作为尊严表征的面子是个人在对自我形象管理时刻意建构的一种社会心理形象,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呈现和社会资源的显现。

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则从人生舞台“前台”和“后台”的视角,描述隐私保护之于面子的价值。戈夫曼认为,在人生这个大舞台上,每个人都是表演者。表演者为了观众(他人)接受自己,十分注意对自己形象的管理,努力在特定的社会场景中,呈现出合理的个体形象。他借鉴戏剧中的舞台表演方式,将社会场景分为三个区域。“前台区域是某一特定的表演正在或可能进行的地方;后台区域是指那些与表演相关但与表演促成的印象不相一致的行为发生的地方。我们有理由增加第三个区域——剩余区域,即已确定的两种区域以外的所有地方。我们不妨把这种区域称之为‘局外’(the outside)区域。”(12)[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13—114页。“前台”是面子的呈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彼此所见的是“前台”形象。个体按照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则行事,形塑着他人可以接受的社会形象,防止污名形象出现。“当一个人在扮演一种角色时,他必定期待着他的观众们认真对待自己在他们面前所建立起来的表演印象。他想要他们相信,他们眼前的这个角色确实具有他要扮演的那个角色本身具有的品性,他的表演不言而喻也将是圆满的,总之,要使他们相信,事情就是它所呈现的那样。”(13)[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第15页。“后台”则进行隐私安放。每个人都有不愿示人的隐私,既然“不愿示人”,一定不能在“前台”呈现,于是,对应的“后台”就会产生。个体在他人不可见的区域,可以放松身心,不加掩饰地呈现出自然的一面。“局外区域”则是面子和隐私的混杂地带。在这个混杂地带,个体的形象管理会出现困惑:无法准确地决定采取严格的“前台”管理方式还是轻松的“后台”管理方式。这个时候,一旦未有预期的“闯入者”出现,个体就会显得措手不及。

借鉴戈夫曼的“拟剧理论”探讨、关注智媒时代的隐私问题是十分有意义的。“在互联网上,个人资料的激增对人们的名声会有明显的影响。”“在过去,口头的八卦可以败坏一个人的名声,但是会随着时间推移从记忆中消失。而且人们还可以搬到其他地方去开始另一种新生活。”“互联网使得八卦变成永远的名声污点,而且永不消逝。它在世界各地都可取得,并且借着谷歌,便可以在少于一秒钟的时间里,立刻被找到。”(14)[美]丹尼尔·沙勒夫:《隐私不保的年代》,林铮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8页。这里的“名声”和我们讨论的“面子”意义是相同的,借用网络用语,则可用“人设”来表达。网络社会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它可以使人们通过快速传播的方式借助“表演”形塑自己的社会形象,于是人们沉溺其中难于自拔。但网络可能带给人们隐私的伤害,却常常被忽视,其原因,是一些人对网络认知的偏差: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存在由形式区隔的“前台”、“后台”和“局外区域”的分野。微博、微信群是典型的“前台”,人们在这里的言行是自我形象的外在呈现,所以管理有序,往往表现出循规蹈矩的特征。个体希望通过合理的网络形象管理,呈现出一个受到他人欢迎的社会角色。而私人聊天或邮件往来等则是典型的“后台”,人们可以无拘无束地在这里表达观点、传递信息,实现可控的、有效的人际沟通。在这样的后台,人们的言行十分松弛,个人形象管理呈现最自然的状态。而微信朋友圈等,则体现出“局外区域”的特征。从技术条件和运行方式看,微信朋友圈似乎是一个“后台”,但这个“后台”并不具备个体所期待的真正封闭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进入智媒时代,戈夫曼描述的关于“前台”和“后台”的场景模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原来的“静态场景”变成了“动态场景”,前后台的分野因此变得十分模糊,“局外区域”不断扩张。“我们头顶的星空已经不是来承载我们的道德梦想,而是各种各样的监视探头,是无所不在的眼睛在盯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15)吴飞、孔祥雯:《智能连接时代个人隐私权的终结》,《现代传播》2019年第2期。除了摄像头外,还存在无处不在的数字监控。具体而言,在智媒时代,人们的言行已经完全数字化,传统媒体时代身份单一的自然人,也变成了自然人和数字人的集合体。“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私边界实际上已经渐趋消融,‘公私二元’的判断已经不再适合新的时代……不管你愿意与否,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被卷入数字化的浪潮中,成为公共空间中海量数据的一部分,而个人的隐私和数据,也因此变得无处安放。”(16)顾理平:《数字化时代隐私内涵的演进嬗变与研究的前沿问题》,《新闻与写作》2022年第1期。数字化生存社会这种局面的出现,必然会令基于前后台区隔而进行的个人面子维护面临困局。“如果隔离观众失败,局外人无意间看到了不是针对他的表演,印象管理就会出现问题。”(17)[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第117页。这意味着,曾经界限分明的“前台”和“后台”,渐渐被界限不清的“局外区域”侵占,个人严防死守的隐私因为公私边界在大数据时代的消融而导致被泄露,面子和尊严受到伤害。

二、 隐私:对关涉个人尊严的面子的维护

作为一种生存理想,“有尊严的生活”是人们一以贯之的追求,而其最核心的内涵,是每个公民的隐私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旦这种追求受到侵扰,人们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抗争,直到将其以法定权利的形式予以确认。1890年,塞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联合署名发表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文章一开头就提出:“立拍即现的照相技术和报刊已经侵入了私人和家庭的神圣领域,不计其数的机器装置使人们可以准确做出预言,‘密室私语在屋顶上被公开宣告’”,“随着文化修养的提高,人们也对公共场合更为敏感,独处与隐私之于人更是必不可少”(18)[美]路易斯·D.布兰代斯等:《隐私权》,宦盛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5—7页。。因此,需要像保护财产权一样,保护这种“不被打扰的权利”——“生存权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19)[美]路易斯·D.布兰代斯等:《隐私权》,第3页。在这里,隐私权首先是以“宁居权”的形式受到重视的。随后,随着人们对个人权利要求的不断提高,隐私权的内涵不断丰富。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也就是说,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对公民人格的保护。从法律意义上讲,人格是作为人的主体资格。公民自出生之日起便成为合格的法律主体,开始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在人的一生中,无论是与他人交往,成为社会的人,还是作出各种具有法律价值的行为,成为法律的人,人格始终形影不离。这个过程中,面子维护和内心安宁成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也是个人尊严的集中体现。“对他人个人自由的尊重不仅要求我们保护他人的住宅免受侵扰,而且还要求我们防止对他人私人生活进行不合理的公开,……每一种侵权都构成对他人人性的侵犯,对他人尊严的贬损。”(20)张民安主编:《隐私权的性质和功能》,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8页。

将隐私上升到法定权利的层面予以保护,这是对面子的维护,更是对人类尊严的高度敬重。法律的适时介入确保面子得到了有效的外在可见的维护,事实上也满足了个人尊严的内在需求。“中国是一个面子社会”,这是人们的一种共识。其实不独中国如此,文明社会都是如此。就人的本能来说,都愿意用美好示人,自然也会努力去遮掩与个人相关的私密的包括自认为不够美好的东西。人们从茹毛饮血、赤身裸体的原始生活状态,到举止有礼、衣着整洁的现代文明生活,就是一个不断追求、形塑尊严的过程。在人类漫长的生存发展历史上,隐私意识如何在人脑中萌生已难于考证。根据众多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考证,人类是从猿猴的一支进化而来的。1859年,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阐述了人类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1876年,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提出劳动创造人的理论。赤身裸体的原始人开始用树叶、兽皮遮掩身体上某些敏感部位时,隐私意识得以萌芽。这个结论基于这样的判断:人类早期“穿衣”也许是为了御寒,这也是“穿衣”最初的动机。但后来即使天气炎热,“衣服”仍穿在身上,就不能简单用“御寒”解释了。房屋的出现也有类似的价值。“房屋设计的演化与隐私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被放在了早期隐私史的核心位置。回溯至中世纪晚期,至少已有散布的坚实建筑,能为隐晦的行为、不曾明言的态度提供庇护,以此令人安心。”(21)[英]大卫·文森特:《隐私简史》,梁余音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20年,第6页。无论是借助树叶、兽皮对身体敏感部位的遮蔽,还是借助房屋庇护自己的私人生活,这种对隐私的自我保护实际上无法真正有效阻挡他人无处不在的窥视,只有法律保护才可能真正做到“令人安心”,也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面子。同时,对隐私持续的关心和保护的过程也是人类理性不断发生作用、对个人尊严持续敬重的过程。生存问题解决以后,人们有盈余的物质财富和余暇思考如何生活得更美好这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而“美好生活”当然包括了外在的、面子的美好,也一定包含对有损美好的相关要素的拒绝。学者们在讨论隐私价值的时候,强调这样两点:“首先,它们促进了人性的理念,包括理性的、自决的、在道德上自主的个体的理念。其次,它们还促进了人际关系的理念。”(22)[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冯建妹、石宏等编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第11页。这是很有道理的。“人性”无疑是人类尊严的核心。尊严是个体在为社会文明进步作出贡献后得到的承认和获得的声誉,也是个体通过自律克服本能欲望后的一种高洁状态。尊严体现了人性中的独立、理性、自律的良好品行。而“人际关系”的描述则呈现了隐私的关系性。隐私是关系性的,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隐私才具有价值。在农耕社会,“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23)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1页。。这时,人们以圈子为中心与他人发生联系。为了维护个体尊严,必须适度地控制自己的隐私。进入智媒时代,以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圈子已经逐渐为网络中的关系替代。人们借助网络不断拓展关系,时空不再成为障碍。而在关系的联结中,人们会通过控制隐私等手段形塑自己的网络形象,以维护个人尊严。“人强调尊严,尊严除了外在的物质构成更重要的是内在的精神构成。构成自我尊严的精神内核即是自主性和理性。”(24)李艺:《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现代传播》2016年第2期。理性的人们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正是为了持续呈现更美好的有尊严的自我。

内心安宁是隐私保护的另一项核心内容,也是个人尊严的内在追求。内心的安宁看似是一种繁华落尽之后的生活日常,但实际上是对美好生活的最美好诠释,是拥有个人尊严的最佳样貌。从隐私权诞生之日起,内心的安宁一直是其重要的内容。“隐私是一种保护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alone)。”(25)[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第13页。这是对隐私内涵独特价值的归纳。作为社会的人,必须与他人交往、欢聚,融入鲜活的社会生活之中。但是,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有自身的内心需要和追求,因此,安宁独处非常重要。这其实是组成一个人完整生命状态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交往和欢聚,发展社会关系,个人可以直观地感受生命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安宁独处,个人可以通过孤独内省回望生命的来路,规划人生的前程。有研究者认为:“显然不会有这样的时代,不允许个人、家庭或小团体偶尔离开公共视野,回到自己的小天地。”这种离开的原因除了维系亲密关系外,还有“整理心绪、实现身体机能”和“保护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受外部权力的侵犯”。(26)[英]大卫·文森特:《隐私简史》,第2—3页。寒窗苦读,孤灯苦坐,独立思考,才会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才能赋予尊严持久的内涵。从表征来看,个人的尊严是通过外在的显性的方式获得的,现实世界人际交往中的赞美和肯定,网络分享中的点赞和好评都可以让人感受尊严的价值。但就本质而言,尊严主要源自人的自我奋斗和创造性,没有人的自我价值的创造,尊严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人而不是神或其他存在物,能够成为名副其实的价值主体。人类的这种地位不是来自上天的赐予,也不是大自然所固有的秩序,而是来自人类自己的奋斗与发展。人类依靠自己的力量从自然界发展起来,不再仅仅是大自然中的一个被选择者,同时也是强有力的选择者。”(27)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9页。而人的自我奋斗和创造性,需要个体孤独、安宁的内心驱动。孤独是人创造性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在强调团队合作的现代社会,人们通过聚集、交流,相互激发获得创造性似乎是一种常态,但这里的前提是:这个团队的成员是有创造性的,否则,一群没有思想的个体聚集在一起,永远也不可能有创造性产生。而个体创造性必须是在孤独地学习、思考后才可能产生。由此可以反证安宁独处的价值,反证对这种权利保护的意义。人生绚烂之后,洗尽铅华安享宁静,也许可以视作个人尊严的最高境界。换个角度去看,个体可以通过自身的人的创造性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寻获最为重要的尊严。

三、 基于隐私有效保护的生活才是有尊严的生活

人们对尊严的认知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步进行并渐趋完善的。在温饱问题尚未能解决的早期社会,人的注意力集中于生存需求。在生存需求得以满足后,才有可能去寻求与尊严紧密相关的精神需求。“仓廪实而知礼节”,尊严因为生存需求的满足开始被重视。尊严是某种社会地位或社会价值得到承认和尊重。《荀子·致士》中称“尊严而惮,可以为师”,大致表达了尊严最初的样子:威严且被尊重。因此,最初尊严以一种外在方式呈现,达官显贵、名家大师这些所谓的功成名就者,他们自然会拥有尊严。但伴随社会文明的推进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种现代社会平等意识的确立,尊严渐趋为一种每个人共有的内在的价值追求,强调每个人的权利和人格都应该被尊重。“人的尊严是一个在道德、伦理、法律和政治讨论中广泛运用的概念,从18世纪启蒙运动后,它指的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人都由于生命的价值而应该免受羞辱和伤害,受到尊严的对待。”(28)徐贲:《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第11页。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自我意识,并通过自身追求,获得自身的尊严;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彼此的个性和自由应该得到相互尊重。“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表达的权利”,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表达的也是对他人尊严的尊重。人是一种剥离了一般动物特征的生命体的存在,或者说人是拥有独特身份的生命体,这种独特身份的标志就是尊严。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人必须拥有与独特身份相对应的尊严,如果这种尊严被剥夺或失去,则失去了人的身份性,也同时失去了人的自尊。所以,尊严是人存在的价值所在。“人类的生命存在何处,人性的尊严就存在何处。”所以,尊严的需求源自人自身,即源自个人真实的生存需求和终极理想。“总而言之,这种关于个人尊严的思想,享有一种道德(或宗教)法则的当然地位,这种法则是根本的、终极的、压倒一切的,它为判断道德是非提供了一项当之无愧的普遍法则。”(29)[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8页。有尊严的生活,是建立在法治和良知基础上的健全的身心和独立的人格。它需要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之下,通过外在的体面的生活和内在高尚的精神追求体现出来。并且,它还是一种人人都获得平等尊重、权利被普遍保护的美好社会场景。

有尊严的生活是一种理想的生存境界,这样的生活可以让人充分地获得身心的愉悦。其中最为基本的和重要的,则是人们所有的法定权利会得到充分的尊重,这些法定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如戈夫曼所述,人们之所以将个人外在形象的呈现区分为“前台”和“后台”,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希望应属“后台”范畴的隐私内容,能够被“遮掩”,可以不为人知。在将面子视作“身家性命”的中国社会,隐私更是一个特别需要加以重点保护的私人领域。中国人对隐私权虽然如李彦宏所言“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一定程度上愿意用隐私换方便和效率”,(李彦宏2018年3月26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演讲)并且隐私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受重视。例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隐”通常与“隐退”“隐蔽”“隐逸”等词关联,往往与政治消极和生活逍遥直接相关,体现了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不事张扬的特征,但在个人生活中,“隐”却一直对应着隐私中核心的部分,即对身体隐私的保护。时至今日,也时有公民因身体隐私被曝光而痛不欲生的新闻。这也反证了隐私之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的重要价值。

进入智媒时代,公民的隐私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如前所述,数字化社会中,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边界逐渐消融,曾经可以“安放”于私人空间的个人隐私,已经不可避免地进入公共空间,于是,公民的隐私一直在观看和被观看的二元状态中,陷入尊严不保的窘境。一方面,网络社会赤裸裸地呈现着人们的隐私,观看几乎成了一种别无选择的选择。在前网络时代,存在“后窗”偷窥这样一种亚文化现象。这种亚文化表现方式为: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窥私的本能欲望,会悄悄在别人家的“后窗”窥视。由于偷窥是一种不名誉的行为,所以这种“后窗”窥视一定要掩人耳目,不为人知。在这里,窥视的内容是隐私,而窥视行为本身也属于隐私。“在一个完全靠口头语言传递信息的文化中,如果你要想偷听别人的谈话,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你必须待在能够听到别人谈话的地方,其次你还不能被谈话人所发现。某些类型的行为只有在可以保护隐私的恰当空间中才可能以私密的方式完成。”(30)[英]吉隆·奥哈拉、奈杰尔·沙德博尔特:《咖啡机中的间谍》,毕小青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3页。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偷窥是人的一种原始本能,人们通过偷窥来满足对外部世界好奇的欲望。费孝通先生认为:“欲望规定了人类行为的方向,就是上面所说要这样要那样的‘要’。这个‘要’是先于行为的,要得了,也就是欲望满足了,我们会因之觉得愉快,欲望不满足,要而得不到,周身不舒服。”(31)费孝通:《乡土中国》,第66页。弗洛伊德认为,人们对别人隐私的偷窥探求,来自于童年,来自于对自己身世和来历的好奇心,是成长中的正常欲望(本能),是一种“本我”的呼唤。所以,“后窗”窥视虽然存在道德障碍,在法律上却是一个争议地带——虽然存在不良社会后果,却很难有禁止性的法律条文来明确规范这种行为。网络社会中,人们无需借助“后窗”窥视来满足自己的好奇心,随意的浏览行为都可以有意无意获知他人的隐私。因此,知晓他人隐私在道德和法律上均无障碍。事实上,许多公民也会借助网络主动曝光隐私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如分享隐私以获得关注、安慰,丰富人生体验)和物质需求(如提升点击率以获得打赏和广告代言机会)。在这种语境中,网络世界充斥隐私也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推进,公民的隐私也不断无奈地“被观看”,这是最为令人担忧的。隐私权是公民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理应获得法律有效的翼护。但传播技术的发展不仅令公民的自然隐私广受侵害,也会产生大量的整合型隐私,且这种隐私不断被侵害。这里的自然隐私,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秘密、个人电话号码、银行卡号、人际关系等私人秘密。这些自然隐私一旦以被动的方式出现在网络中,则会被快速传播且极难“被删除”。整合型隐私被侵害则更令隐私主体防不胜防。整合型隐私主要是指公民的网络行为产生的数字隐私,(32)顾理平:《整合型隐私:大数据时代隐私的新类型》,《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如网购后被挖掘整合出的身高、体重、腰围;外卖后被挖掘整合出的饮食癖好、饭量、消费能力;朋友圈点赞、跟帖或网络浏览后被挖掘整合出的人际关系亲疏状况、价值取向、世界观等。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进步的网络社会,“网络比你更了解自己”,人们驻足网络时留下的任何一个细微的痕迹,都会被记录,于是,人们的隐私无处安放,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并且,我们将面临一个“赤裸裸的未来”。“自从计算机拥有调取庞大的数据量和容易使用的计算能力以来,数学如今已经能够积极地改造世界。数学介入了未来。它能够塑造性地参与创造之物的自然演变,排除不了附带的损害。当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窃听丑闻震惊世界之际,出现了大数据侵入迄今有效的生活和公民社会秩序的第一个征兆。人的基本权利显然受到了损害,人的尊严也遭到蔑视。”(33)[德]尤夫娜·霍夫施泰特:《大数据之眼:无所不知的数字幽灵》,陈巍译,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18年,第169页。即便在习惯于观看别人隐私的数字化社会,自己的隐私始终被别人观看也是令人沮丧的。

在追求“有尊严的生活”这样一种理想的生活目标时,人们时常会身处某种程度的困境中。这是一种短暂需求满足与长期追求目标之间矛盾的困境。在智媒时代,无论是观看还是被观看,都能短暂满足个体当下的需求。观看行为可以满足人们与生俱来的好奇心。由于窥私欲是一种本能,因此窥私欲的满足可以带给人们一种心理上的快感。新媒体营运者宣称自己追求的目标是“满足用户的需要”,这和传统媒体时代“迎合受众需求”并无本质区别。在这里,新旧媒体利用的都是受众的好奇心理。更值得关注的是数字化社会人们对被观看现象的自我认知。一方面如前所述,人们对自己在数字化社会无处不在、防不胜防被凝视、被观看的行为苦不堪言。另一方面,自己却时有主动泄露隐私的行为。“预言中的信息时代已经来临,隐私幻觉已经公之于众。我们自愿将我们的生活、我们所爱的人的生活,暴露给全世界,当大众认为这些最深的隐私无关紧要时,还觉得被他们轻视了。对我们很多人来说,自我暴露已经成为一种奇怪的强迫症。而我们剩下的人看来,这是一种越来越频繁发生的事故。”(34)[美]帕特里克·塔克尔:《赤裸裸的未来》,钱峰译,南京: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4年,第276页。如果说把“自我暴露”称之为已经成为“强迫症”有点言过其实的话,称之为“生活日常”应该没有问题。以人们普遍使用的微信为例。许多人会在朋友圈中频繁地更新自己的动态,而这些旅游、美食、交友等动态基本都与个人隐私相关。也有人不发个人动态,但会转发时事评论、热点事件或者心灵鸡汤、健康秘诀等,这些似乎与个人隐私无关。但在智媒时代,若对公民分享的信息进行挖掘整合,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个人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或者意识形态倾向等,而这些恰恰是个人重要的隐私。人们为什么会不自觉地通过网络提供被观看的信息?这与人们面子的维护息息相关。网络社会,一个拒绝使用网络的人会被人们贴上脱离时代的、落伍的“怪人”标签。而防止贴上这样标签的方式则是在微信这样的生活“区域”中发布信息以“刷存在感”和形塑自己的“人设”。即便是那些从不发动态、不分享信息的微信使用者,也会因为工作的单位群和生活的家庭群的私人生活而发言、点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外泄隐私(更何况这样的微信用户数量很少)。我们不能说微信使用是出于面子的考虑,但在网络时代,微信使用与面子的关系是难于分割的。当人们努力追求短期的面子需求满足时,一定会对长期的有尊严生活的目标带来影响。“其实在敬重他人尊严的同时,我们自身尊严得到认同的体验所产生的欢乐和幸福感受,就是生命中可能获得的情感高峰体验之一。”(35)[美]唐娜·希克斯:《尊严》,第265—266页。“从快乐放弃隐私信息交换某种利益到痛苦但无法收回权利,这个或漫长或短暂的过程往往源于隐私主体网络使用中一个个似乎漫不经心的行为,这正是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令人担忧的地方——无所不在但无从感知,最后变成不堪其痛。”(36)顾理平:《无感伤害: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的新特点》,《新闻大学》2019年第2期。

四、 尊严的维护:隐私自控、技术完善与法律守卫

面对因“隐私不保”而“尊严受损”的困境,公民首先应有强烈的隐私自控意识。对隐私的有效保护,就是对尊严的最好维护。如果公民个人的隐私得不到有效维护,其尊严就无从谈起。尊严在智媒时代的严峻挑战面前要得到理所应当的维护,作为隐私主体的自控尤为重要。公民的隐私自控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对隐私的准确认知。在智媒时代,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公民智能手机使用的频率持续提高,从浏览痕迹到信息传播,留存于网络的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除了少部分被他人上传(这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绝大部分都是自己在使用网络、分享信息的过程中留存的。尽管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清楚数字化社会公私边界已经消融,公民的私密信息已经实际上完全处于由数字化构成的公共空间,但这些信息是公民主动上传还是被他人上传或被大数据公司挖掘获得,在对隐私保护的实际效果上还是有本质性差异的。基于隐私权享受包括“可以主动放弃”(即可以主动分享)的特点,一旦公民在网络上主动上传隐私信息,即使事后觉得受到冒犯侵害,也无法获得合法救济。反之,如果是被他人上传或未经本人许可出现被大数据公司超范围收集和非法传播使用的情况,则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保护。基于这种现实,有必要通过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多种方式,提升公民的隐私意识,防止更多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无意上传网络。首先,公民应对隐私的内涵、价值有准确认知,知晓隐私之于个人尊严的意义,在此前提下,判断何种信息可以借助媒体与他人分享。其次,公民应了解新媒体的传播方式和特征。绝大多数公民对传统媒体的运行方式有所了解,但基于网络传播技术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对新媒体了解程度相对有限,因此,应努力提升他们的媒介素养。应该了解智能媒体挖掘整合网络数据的大致过程,对个人发布的信息可能被使用的状况有一个初步的预期。最后,公民应主动自控隐私信息发布。无论是在网络使用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对个人隐私信息应有自保、自控的良好意识,防止隐私权受损。第二个层面是对隐私侵权行为的主动救济行为。由于网络使用行为已经融入公民学习、生活、工作等几乎个人生存过程的所有阶段,因此,即便是一个有良好隐私意识的现代公民,也无法避免隐私遭遇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对隐私权的主动救济行为就显得异乎寻常的重要。一方面,公民可以针对自身的隐私侵权行为,寻求法律法规的帮助。近年来,隐私侵权诉讼案例高发,这从反面证明了这种主动救济行为正在普及,这对于震慑和减少隐私侵权行为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隐私侵权行为,如隐私政策中的格式条款、普遍存在的大数据杀熟、基于个人行为跟踪的“精准广告”推送等,可以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与相关网络巨头进行权利义务博弈,以寻求在隐私政策制定等问题上相对平衡的结局。

技术导致的隐私侵权问题,必须寻找技术解决的方案。智媒时代公民隐私保护面临的困境,其直接的触发因素是传播技术的演进。从印刷媒介、电子媒介到数字媒介,每一次传播技术的演进,都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侵扰,因此,技术解决方案必须置于关键位置,应该通过数据库安全、核心数据加密、个人数据脱敏等技术的完善,建立好隐私保护的防火墙。网络运营者应采取综合措施,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公民的隐私信息一般会经过收集、存储和使用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存在隐私权受损的问题,所以,应根据这三个不同阶段信息所处的不同状况,从技术上进行有效保护。隐私信息收集阶段,加强匿名化技术的推广。现代公民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也离不开大数据。人们在网络活动的过程中,会留下大量的隐私信息,而这些信息被收集不可避免。但是,只要不把隐私信息与隐私主体进行对应,公民的隐私权就不会受到伤害。隐私信息存储阶段,完善加密技术适用。智媒时代,数据存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完成:数据库存储和云存储。虽然数据存储阶段总体而言是一个比较安全的阶段,但外部入侵者的威胁(例如借由黑客技术盗取信息、非法使用信息等)和内部人员的失范行为(例如未经授权的数据查看和使用、外泄信息、误操作、非法收集、盗用等)令隐私风险依然存在,所以,加强加密技术的使用特别重要。完美的数据加密技术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但并不能防止数据外流,所以必须同时注重数据访问控制策略,即在自主访问控制、强制访问控制和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上下功夫。应重点注意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双重机制。(37)王莉、宋兴祖、陈志宝:《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研究》,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19年,第77页。隐私信息使用阶段,重视数据扰动技术的应用。这个阶段相对而言风险较大,侵权行为较易发生。用户的隐私信息一旦被收集,就不能自主地控制其流动和使用,所以,采用扰动、干扰技术是保护这些隐私信息的重要手段。当然,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大量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进展来完成,好在科技工作者的努力已经持续取得进展并逐渐取得成效。所有的这些技术努力,都可能令公民的隐私多一层保护。某种意义上来看,这实际上也是网络运营者在面对技术责难时的一种自救。

设置数据生命周期也是保护公民隐私的有效技术手段。就宏观而言,设置合理的数据生命周期是一种重要的技术。由于网络的海量存储能力,如果不加干预,公民在网络上留存的数据从理论上看会无限期存在,因此,被遗忘权(删除权)的提出特别有价值。与这种删除权相对应,新媒体平台设置数据的合理生命周期特别有意义。美国的社交媒体Snapchat曾提出过“阅后即焚”功能,即用户的信息在接收者阅读之后会在一定时间内自动删除。如果对方截屏,系统会即刻发送信息提醒发送方。这样的方式可以比较有效地保证公民的隐私信息不被广泛扩散。当然,“阅后即焚”的方式并不适合绝大多数数据的运行——过于短暂的数据生命周期,不利于数据经济的发展,也无法适应数字化社会的生活方式,但这种设想可以为隐私保护提供某种新思路。新媒体平台应该“开辟一系列无法用这些列表数据执行的特定功能。例如,法律禁止使用来自智能手机、汽车或可穿戴计算机的地理定位数据,未经用户允许用于跟踪用户、协助识别技术用户,或者以其他方式与用户无关数据相结合。”(38)[美]特蕾莎·M.佩顿、西奥多·克莱普尔:《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郑淑红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7年,第250页。也就是只要法律作出规定,技术是可以在保护公民隐私数据方面有更多作为的。当然,技术的路径一定不会局限于设置数据生命周期。“随着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对用户行为建模与分析,个人行为规律可以被更为准确地预测与识别,刻意隐藏的敏感属性可以被推测出来。”(39)冯登国等:《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页。所以,相应的加密技术必须得到快速发展。公民隐私数据被使用的多样化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增加了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对隐私侵权和隐私保护都会产生价值。技术理性应该为公民的隐私保护提供更多惊喜。

法律应该为智媒时代的公民隐私提供坚实的底线守卫。如果说智媒时代到来之前,我国未能对公民隐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的话,那么进入数字化社会后,我国对公民隐私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持续加强的。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43条,则进一步从法律上对“删除权”进行了规定:“个人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中更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提供删除或更正。”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从第1032条至第1039条,用8条法律规定,明确对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进一步从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等方面,明确了智媒时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益保护将产生重要影响。不言而喻,进入智媒时代,面对数字化社会中公民面临的隐私困境,我国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持续加强且渐趋完善的。但是,以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智媒传播技术日新月异,伴随算法推荐和智能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快速推广和普遍应用,既有的法律往往呈现力所不逮的窘境。同时,中国作为条文法的国家,相关法律的制定需要有比较复杂的过程,所以法律的制定会体现出落后于新类型案件的特点,需要借助技术的力量相随而行。“虽然在法律层面保护隐私是必需的,但是光靠法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法律的制定永远落后于案件的发生,尤其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因此,除了法律手段外,我们还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手段维护个人的隐私。”(40)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第267页。法律法规需要持续关注这种技术进步对公民隐私带来的各种可能的影响,从而及时采取反应更快速、针对性更强的行政政策和部门法规以完善保护手段。

隐私权保护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公民尊严的保护。智媒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机会和可能性,但同时,公民隐私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对隐私的保护,不仅仅是对隐私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和面子的维护,更是向人们尊严致敬。“人们希望,大数据收集的有关个人一生上百亿的数据资料可以不让人类丧失身份。”(41)[法]马尔克·杜甘、克里斯托夫·拉贝:《赤裸裸的人:大数据,隐私和窥视》,第146页。社会文明的推进和技术的进步,理当让人们的生活更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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