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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市场经济法治是通向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
——商业进化规律的法哲学思考

2023-01-04

关键词:贫富差距共同富裕财富

范 健

(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然而,因贫富差距引发的对以市场行为为基础的社会发展模式的拷问,再一次成为社会转型的焦点问题。虽然中央始终明确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是推动和实现共同富裕(1)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正式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命题,并提出先富带动共同富裕;党的十三大继续将共同富裕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政策,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1992 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本质的论断,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此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不断丰富共同富裕的内涵和完善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党的十九大具体地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安排了时间表、路线图。改革开放40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奋斗的目标和发展的方向。,坚信通过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共同富裕的理解和实施方式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认知,甚至担忧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望被扭曲为“一大二公”的“极左”思潮,造成社会共同贫穷。

确实,共同富裕既可以成为一种伟大的精神追求和理性的实践探索,也可能成为一种狂热的口号和激进的行动。历史上不乏对造成贫穷和贫富差距的深刻反思与尖锐批判,更不乏为追求共同富裕的实践探索。不过,以往对共同富裕难以实现的根源探讨与理论反思,都囿于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都囿于传统的剥削和剩余价值理论。当代中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定社会主义方向和共产主义理想,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以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为主导,为什么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社会贫富差距?

当今中国社会如何走向共同富裕,如何实现共同富裕,这对在社会主义探索过程中有过深刻教训的中国社会而言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我们以极大的勇气去面对历史和现实,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寻找和规划出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一、共同富裕是缓解社会冲突的世界性难题

(一)共同富裕是社会存续的重要精神支柱

社会是人类相互依靠进而得以存续的群体,共生共存是社会的本质特征。人类的整体需求与社会的供给能力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了社会群体内部出现供给不均、需求满足不等,破坏了平衡机制,进而导致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是自然灾害之外,由人类自身造成的最大的灾难,其损害程度远远超越了人类所遭受的自然灾害。社会冲突表现为人的不平等,但根源是贫富差距。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冲突的形式各异,但根源几乎完全相同。正鉴于此,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无论东方和西方,无论古代和现代,无论统治者还是政治家、思想家,都不同程度看到了这一社会发展现象,领悟到了社会冲突形成的客观规律,都以各种方式力求消除这种冲突,维持社会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古今中外出现了各种思想、观点和制度,都以消灭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为最响亮的口号或精神向导。可以说,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所有思想进步都可以归结为消除贫困的进步,走向富裕的进步,其中不乏走向共同富裕的进步。

从世界历史发展视角观之,影响世界文明走向的三大宗教,都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基本教义和教化众生的行为规训。伊斯兰教“均贫富”观、 基督教“平等观”、佛教“广行布施”观都不同程度体现了这一精神追求。(2)在伊斯兰教中,《古兰经》和“圣训”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世界的一切财富是属于全能的真主”,“富贵者有帮助、周济贫贱者的神圣义务”,“贫贱者有享用富贵者财产的合法权利”等。“均贫富”观贯穿于伊斯兰教的经济主张和经济制度中,是伊斯兰教公正、正义、平等和穆斯林皆兄弟等说教的体现。参见马平:《伊斯兰教的“均贫富”观对中国穆斯林社会的影响》,《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0 年第3 期。基督教的《圣经》鼓励通过创造财富、分享财富达到共同富裕,对富而不仁者进行强烈批评。参见陈驯:《基督教信仰中的共同富裕》,《中国宗教》2013 年第4 期。佛教认为布施是证得佛果的主要方法,位列“六度”之首。施度即布施,分三种:财施、无畏施和法施,其中财施是最基础的布施。财施要求佛教徒把积累的财富用于众生的生业,解除众生由于物质的贫乏而带来的生活的困苦。参见陈建明:《佛教的财富伦理思想与和谐社会建设》,《宁夏社会科学》2012 年第2 期。

在西方思想文明发展历史中,倡导共同富裕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思潮。从古希腊雅典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罗马帝国奥古斯都(3)苏格拉底崇尚美德,主张“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谴责城邦公民贪财的欲望和行为,但也承认人们占有一定数量的财富是必要的,每人占有的财富以“足以维持其朴素的生活”为度,也就是每个人占有的财富均能够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认为过贫或过富都是道德败坏的经济根源。参见郭剑雄:《古希腊思想家经济规范初探》,《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 期。柏拉图反对城邦贫富差距过大,不支持城邦公民拥有过多的私人财产,他认为公民过穷或者过富都会影响对美德的追求,希望建立一个正义的“理想国”。为此他提出了三条政治上的措施,一是将最穷者和最富者的差距控制在5 倍之内,二是在政治过程中听取公民声音,三是通过法律来抑制贪欲,控制城邦冲突。参见储建国:《古希腊罗马的经济共和思想》,《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 年第1 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明确把“正义”纳入利益分配范畴,他的“分配正义”认为分配要遵循比例平等,按照个人价值和贡献各得其应所得,平等的人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参见徐大建:《西方公平正义思想的演变及启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 年第3 期。奥古斯都认识到贫穷是导致社会动乱的隐患,于是他对待平民十分慷慨,按月发放免费的粮食,大力建设城邦公共设施,设置各种娱乐活动,丰富公民的业余生活,构造了一个繁荣的“大理石的城市”。参见胡玉娟:《罗马穷人的“罗马梦”》,《贵州社会科学》2018 年12 期。,再到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4)圣西门在其《论实业制度》等著作中把法国社会的阶级矛盾高度凝练为“劳动者和游手好闲者之间的对立”,主张一切人都要劳动,反对任何特权,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实业制度”这种成果共享的未来理想社会制度;傅立叶在《文明制度的批判》《全世界和谐》等著作中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罪恶,提出了一个劳动者能够自由和共享的和谐世界构想;欧文在《新社会观》《人类思想和实践中的革命》等著作中提出要建设财产公有、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劳动公社”,设计出由一个个“劳动公社”基本单位组成的公有制理想社会。参见刘长明、周明珠:《共同富裕思想探源》,《当代经济研究》2020 年第5 期。,科学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5)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主义,指出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错误,提出必须要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共产主义社会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理论,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到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最终达到“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的共同富裕状态。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年,第222 页。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撰写的《共产党宣言》,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系统阐述了“消灭私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历代哲人、思想家、政治家都不同程度地提出过共同富裕、大同社会的伟大理想,都不同程度地警告统治者、富人和全社会:贫富差距是社会灾难和动荡的根源,是动摇统治根基的根本力量。(6)马克思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认为,阶级社会中社会基本矛盾必然表现为阶级矛盾,阶级是根据经济基础划分的,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根本利益对立的阶级之间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当贫富差距拉大时,对立阶级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就会爆发阶级斗争,导致旧的统治政权覆灭,并伴随着社会动荡和灾难。

在中国社会演变的漫长历史中,大同思想、共同富裕的理想追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社会能够维系的精神支柱。从上古社会《诗经》中的“小康”思想(7)《诗经·大雅·民劳》中的“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是“小康”一词最早可考的文献,劝告统治者要与民生息,爱惜人民。,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法家、儒家、道家的“大同”思想(8)法家管仲《管子·霸言》中的“以天下之财,利天下之人”,儒家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孟子“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荀子的“藏富于民”,再到《礼记·礼运》中描绘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道家老子的“损有余而补不足”,都不约而同地表达出裕民、富民的思想和大同社会理想。,以及墨家的“天下兼相爱”理想(9)墨子提倡以“兼相爱”作为各阶级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准则,以“交相利”达到“兼相爱”,以个人之间的互利行为为基础达到社会的和谐,最终达到“天下兼相爱”的理想水平。,再到洪秀全《天朝田亩制度》(10)洪秀全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构想和设计了“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平均社会。和康有为《大同书》(11)康有为撰写《大同书》,设想“大同之世,人人极乐,愿求皆获”,他设想未来的大同社会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剥削、没有战乱、极其富足的社会。中的“共同富裕”理念、以及孙中山的民生思想(12)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主要原则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国家富强和共同富裕。,中国社会自始不缺共同富裕的理想追求。尤其历朝历代的君王,都不同程度地将民本思想、爱民思想写入典籍、写入治国理念之中。(13)民本思想被中国历代统治者所奉行,唐太宗李世民命群臣编纂《群书治要》,从经、史、子典籍辑录历代帝王治政之道,《群书治要·尚书》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群书治要·管子·治国》中的“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等,这些都体现出贵民重民、爱民恤民、富民利民和恕民教民的民本思想。

纵观历史,消灭贫穷、追求富裕、寻求共同富裕是历久弥新的普遍追求和价值引导。鉴于传统社会的阶级本质,消灭贫穷、共同富裕只是一种精神麻醉,是统治者为实现统治目的所推崇的一种精神统治方式,但这一口号的提出不同程度地起到了缓和和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作用,成为统治正当性的解说,成为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精神依赖。

(二)贫富不均是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

贫富不均是社会动荡的根源,自古以来已成共识。然而,在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中,虽然不乏对大同社会、均贫富、天下为公、社会主义乐园等的理想追求和实践探索,但失败的教训远远多于成功的经验。以世界三大宗教为标志的对共同富裕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最终沦为引导人们忍受社会贫困生存现实的精神鸦片。古今中外历朝历代以“杀富济贫”为口号的奴隶起义、农民起义,最终往往演变成打家劫舍或少数人谋权篡位的表演。历代君王以消除贫穷为口号的仁政或施舍,只是其维护统治的一种权术。更有甚者,法西斯们也是打着解放人类、实现共同富裕的幌子推行暴政,将世界推向战争和杀戮。(14)世界法西斯主义主要有德国纳粹主义、意大利法西斯主义、日本军国主义三大形态,希特勒鼓吹的“纳粹主义”意译为“民族社会主义”,其打着社会主义旗号进行宣传欺骗,建立专制统治。在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下,法西斯们奉行武力战胜一切的强权理论,实施残暴的侵略行为,犯下了屠杀数千万人民的滔天罪行。人类社会为追求共同富裕曾付出无穷的代价,但至今并没有能够清晰找到一条通向共同富裕的坦途。即便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人类远离了大规模的战争,社会生产力尤其是科技和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但贫富差距并未因此缩小,共同富裕的理想依然遥远。相反,伴随着现代公司组织、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工具的出现和普及,财富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向资源优势者、向少数人手中集中(15)当今世界进入科学技术革命时代,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要素,催生了数据资本家和超级巨星公司,使财富愈加集中在少数人和少数超级巨星公司囊中,加速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参见熊亮:《大数据时代资本主义社会加速两极分化探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 年第6 期。,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快、更容易形成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形成新的更深层次的贫富差距。(16)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住户调查统计年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数据,2012 年为0.474、2013 年为0.473、2014 年为0.469、2015 年为0.462、2016 年为0.465、2017 年为0.467、2018 年为0.468、2019 年为0.465、2020 年为0.468,均高于0.4。按通常理解,基尼系数在0.4-0.5 之间属于差距较大,处在国际贫富差距警戒线以上。社会冲突正以一种新的方式酝酿产生,因贫富差距形成的经济风险更逐渐演化成社会阶层的对立,演化成社会风险。社会比以往任何时期更需要共同富裕,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复杂。

(三)社会的财富增长规律与共同富裕的二律背反

1.商业创新与贫富差距形成之规律

追寻共同富裕不仅需要了解社会财富的增长方式,更要了解财富增长过程中贫富差距形成的规律和根本原因。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经验表明,商业是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途径,尤其在近现代社会,从贫穷走向富裕和繁荣的主要路径是商业的社会普及。商业推动下的社会财富增长可以为共同富裕创造物质基础,但其本身与共同富裕并没有必然联系,并不能直接导致共同富裕。相反,历史表明,财富越增长越可能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越会导致社会的冲突和动荡,甚至会铲除社会财富增长的路径,这种情形的产生根源于商业发展的自身逻辑和本质特征。

商业的本质特征是竞争和创新,是在突破传统或现有生产和生活方式中求生存和发展。没有创新必然在竞争中被淘汰,在竞争中失去生存和发展空间。实现商业利润是竞争和创新的动力,更是社会财富增长的标志。自工业革命以来,产业变革、科技进步、金融创新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商业的繁荣,然而,这种进步和创新不是自然发生的,它与每一个个体的努力和潜力的激发,与每一个个体所组成的众多商业组织在商业领域的相互竞争和创新密切相关。但是,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强者战胜弱者,甚至消灭弱者。社会历史演变的事实证明,科技越发达,竞争的优势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财富越容易迅速地向竞争优胜者集中,向少数人集中。可以说,每一次商业创新和竞争都是财富的一次再分配,甚至是财富的一次掠夺。商业模式的创造者们凭借竞争优势直接产生财富,获得优势,甚至形成了财富掠夺的优势,其结果直接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相对贫困加剧。伴随着人类创造的金融工具和数据工具的使用,这一现象更为明显。(17)根据《福布斯》美国400 富豪榜和全球亿万富豪榜,排名前列的多是互联网行业的数据资本家。参见Chase Peterson-Withorn:《福布斯美国400 富豪榜40 年:细数美国最富有人群的起落和变迁》,https:/ /www.forbeschina.com/billionaires/57745,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3 月31 日。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这就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科学本身在造福于人类的同时也在激发和扩大社会冲突的风险,这就是商业进步与共同富裕相悖的发展规律。

2.抑制商业政策导致共同贫穷的历史教训

传统社会商业发展的直接结果是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伦理道德的倒退,因此历朝历代,无论政治国家还是宗教团体,都普遍禁止商业的自由发展。虽然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上都曾出现过短暂的商业繁荣,但只是局部的和区域性的,历史上绝大多数时期,经商仅仅是由国家直接掌管和独断经营的权力行使,是官僚集团和依附于官僚集团的富豪们获取更多财富的一个场所和渠道,是官府的特权和行政权力的延伸,从来没有成为民众可以公平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来没有成为国家治理可以倚重的主要方法或方式。重商主义在近代欧洲形成之前,商业的社会化从未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上占有一席之地。

抑制商业的国家治理模式,虽然稳固了封建帝国的权力,但从根本上抑制了社会的创新力,最终导致社会停滞不前,所有封建集权体制的演变都没有逃脱这一历史厄运。19 世纪下半叶兴起的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及其20 世纪诞生的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国家,在埋葬资本剥削、消灭贫富差距的大旗下,推行抑制商业和消灭商品经济的激进政策,使社会活力下降。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成功经验是,汲取消灭商业的历史教训,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大激发了社会活力。

(四)共同富裕是一种不断探索的新型社会发展模式

何为“共同富裕”? 现有学者主要从词义本身和实现路径两个视角予以探讨。从词义角度解读,“共同富裕”是与“共同贫穷”和“贫富差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有学者认为,可从“共同”和“富裕”两个词分别解读来理解共同富裕,其内涵和外延是:“富裕”表示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所有成员都摆脱了绝对贫困的状态,充分拥有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共同”代表社会成员对财富的占有是以共同的方式,而不是个别、少数占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持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不存在两极分化的贫富差距。(18)参见于成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共同富裕理论研究的进展》,《当代经济研究》2008 年第7 期。

也有学者从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来解读(19)参见辛向阳:《关于共同富裕的几个理论问题》,《东岳论丛》1996 年第3 期;鲍江权:《准确理解共同富裕理论 正确认识贫富差距问题》,《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 年第7 期;于建荣:《论实现共同富裕的机制》,《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1 期;龚云:《论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 年第1 期。,更多学者认为共同富裕主要是减少收入分配和财产占有的差距。无论从什么角度对共同富裕进行解读,尽管有时间和程度上的差别,学者们都认识到共同富裕最终要达到的状态是全体人民都能过上富裕的生活,社会不存在贫富两极分化,是全社会的整体富裕。

传统社会是从摆脱贫穷的层面间接反映共同富裕的理念。而摆脱贫穷的路径主要归类为两条:一条是穷人的自强、勤奋与努力;另一条是富人的施舍,包括国王和君主的施舍。政治说教更多强调前者,宗教灌输更多宣扬后者。20 世纪之前,君主制是世界政治体制的主流,在治国理念中,世俗国家的人们将所有的富裕希望寄托于君主;在社会思潮中,人们将富裕的希望寄托于富人,寄托于富人的善心和善举,寄托于富人向穷人的财富施舍。19 世纪中叶诞生的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思想是要实现人类解放和共同富裕,但这一理论从其随后的共产主义实践结果来看,各国大相径庭。法国巴黎公社、20 世纪初诞生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权,他们开始了从制度上实现共同富裕的艰难探索。实践证明,这种探索未能找到一条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的制度路径,共同富裕演变成为消灭富人的狂热。

20 世纪以来的一百多年中,人类走向共同富裕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代社会的共同富裕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每一个个体财富的简单增加,不再是每一个个体彼此之间财富总量差距的简单缩小,不再追求每一个公民口袋里拥有同样数量的收入和占有相同等量的财富,而主要是公民可以同等地享受社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同等地获得社会所提供的各类基本保障,如教育、医疗、养老、保险、就业机会,等等。当下中国探索的共同富裕思路是:“第一,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第二,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第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第五,促进人们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第六,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20)参见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 年第20 期。这是一种社会存在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在这种模式下,当社会解决了温饱等人们简单生存需求,即摆脱贫穷之后,社会保障不同职业人员对社会财富和社会产品差异性的追求与占有,共同富裕的第一需要是社会提供公共供给,使所有人拥有同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和权利。相反,每一个个体差异性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不是衡量达成共同富裕最主要的指标。“均贫富”不再是共同富裕的合理内涵。

在这种理念之下,共同富裕开始从道德层面转向制度层面,创建了现代社会的新制度。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为担负起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责任,在社会财富的创造、分配、使用的各个环节中使用全新的管理方法和治理模式。日前则创造一种全新的制度,这就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创造社会财富的市场竞争机制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障机制的统一。

二、制度创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路径

现代社会贫富差距的形成机制已经不再是传统的模式。传统体制下的财富观念、财产形式在现代社会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代社会的财产本身以及贫富差距的形成,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

(一)财富增长的商业方式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动力的形成

对财富的索取和占有是人的一种自然本能。追求财富增长,无论对个体、团体、还是社会而言,都是一种发展动力。纵观历史,人类社会获取财富主要有两种方式:战争与商业。这里的商业从广义上解释,包括生产和贸易。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从以战争方式获取财富向以商业方式实现财富可持续增长的历史性转变。商业可以实现财富增长中参与各方的双赢或多赢,实现共生共存。但商业有其发展的规律,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实现互利双赢和共生共存,有可能性,但并不具有必然性。从商业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而言,只有兼顾各方利益,才能够维持商业活动的持续发展,这也是商业可以促进社会整体富裕、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因,更是商业可以形成社会可持续发展动力的根本原因。商业竞争和创新是财富增长的根本路径,保护商业竞争和创新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

(二)制度创新是财富增长的源泉

人类社会在商业发展过程中展现出一定规律性:商业产生竞争,竞争推动创新,创新带来成功者致富;成功者致富产生贫富差距,贫富差距带来社会冲突,社会冲突妨碍商业发展;缓和社会冲突需要缩小贫富差距,缩小贫富差距需要改变商业发展模式,改变商业发展模式推动了制度创新。可以说,商事领域的制度创新决定了当代各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成败,更是推动各类制度创新的基础。

第一,社会财富表现形式是基于制度安排所作出的一种设计。财富存在形式、增长方式、取得方式都取决于制度安排。传统社会以客观财产作为财富的存在形式,现代社会增加了无形财产,尤其金融财产作为财富的存在形式。财富形式从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的扩张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设计和安排。商人,尤其公司是一种具有人格属性的“财富形式创造”;资本是一种具有金融属性的“财富形式创造”;大量的标准商业模式同样是具有财富属性的“行为创造”,如票据、保险、信托、信用证、提单、仓单、电子支付单证等。设计什么样的财富存在、增长、取得方式决定了社会的本质和方向,更决定了社会财富增长的潜能。

第二,社会财富的增长方式是基于制度安排所作出的一种设计。商业与赌博、欺诈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它是由法律确认的一种行为模式,离开了这种行为模式的法律认同,任何以商业的方式所进行的行为都有可能演变成欺诈或赌博性行为,都会成为社会风险的根源。缺乏制度约束的财富增长模式必然直接产生不公平,导致贫富差距,从而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商业创新需要遵循商业法治的底线,一国商业基本法是社会财富增长方式的法律表达,构成了财富增长方式需要遵循的法治原则。

第三,社会财富的增长环境是基于制度安排所作出的一种设计。社会财富增长依赖良好的营商环境,它表现为经商自由及自由的边界,这是一种法律安排,是一项制度设计。商业领域的自由精神激发了竞争和创新,容忍和保障了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但是,这种利益是风险性利益,是投机性利益,甚至是钻法律空子的利益。经济发展规律表明,一个社会并不是消灭了这类利益,就可以获得平稳的发展,相反会导致社会风险的加剧。由此,以法律的名义重新界定这类利益,将对利益的追求限定在一个适当的社会空间,对利益追逐者的行为创设特别的评判标准,对利益追逐者的行为损害予以适当的社会容忍,对失败者保留合适的再生机会,所有这些方面的制度创造,形成了现代社会财富增长的营商环境。

第四,社会财富的保障机制是基于制度安排所作出的一种设计。财富增长并不等同于社会富有和繁荣。一个形成巨大贫富差距的社会,只是一个有富人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富裕的社会,相反它会因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进而导致社会萧条和贫穷。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将商业的竞争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内,防范因不合理竞争所导致的内耗和损害,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积极增长,实现共同富裕;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会形成社会无序竞争和唯利是图,破坏社会和谐发展的机制,最终会将社会推向贫富不均或导致共同贫穷。

(三)商法与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模式崛起

虽然“商”是一项古老的社会交往行为,但其真正能够被理性驾驭并造福于人类,应归功于近代欧洲商品经济社会的崛起,归功于奠定商品经济社会制度基础的近代商法的诞生。前面已经说过,在世界各个民族文化的历史中,都不乏商业的贡献或辉煌,但是在近代商法诞生之前,所有的民族和国家的商业活动都没有能够真正带来整个社会的繁荣,更多的是导致了对内对外的冲突。抑商禁商始终是各个民族和社会的主流观念。近代商法的诞生改变了这样一种格局,其最大的成就是确立了经商自由、商法自治的制度规则,构建了人类的商业理性,为近现代社会财富增长、财富分配、财富享有的经济存在方式提供了制度基础。

第一,商,本质上是财物交易,但传统的商更多是财富攫取的方式,为富不仁、贪婪自私等术语成为历朝历代对商这一活动的主导性评价。商法的诞生改变了传统商的本质特征。商法将商改造成社会财富增长过程中人们的互利、互惠、互助、互有、互存的规则行为,改变了赢者通吃的游戏套路,创造了共赢共存的生存模式。

第二,商法重新规划了社会财富的增长方式,赋予每一个自然人可以参与这种财富增值活动的权利和资格,使商不再是少数人独享的特权和逐利的游戏,逐渐成为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和普遍认同的财富增长方式。

第三,商法促进了财富增长和财富消费的分离。商法使商业成为商人的一种职业,成为特定群体的行为规则,而不再是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唯一财富依赖。商法为社会职业的分工和财富的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制度的创立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商法改变了人类的财富观念,促进和保障了社会财富的高速增长。商法所创造的商事人格财产、金融财产、产权财产、数据财产,以及资产、资本等抽象财产,都是社会财富的法律创造,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财富形态和财富观念,改变了传统财产对个体的绝对依赖,使财富的社会依赖性和社会整体性更强,促进了个人财产观念向社会财富观念的转型,为社会财富的全民性、社会性、整体性观念的形成和确立,为社会整体财富观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和客观需求。

第五,商法改变了“商”存在的底层逻辑,改变了商业的本质,使商业由官府垄断的权力行为转变成社会成员自由享有的权利行为。将攫取财富的行政权力即营利的垄断,转变成财产经营的法律权利,即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是商法上的特权与限权统一原则,为商的正义性和普适性奠定了基础,进而创造了商品经济社会。

可以说,商业自由是建立在商法基础之上的自由。近代欧洲商业成功不仅仅是自由的成果,更是法律的成就,是商法确定了商业自由的边界,确立了商人特权与限权的统一,确定了商事权利经营的范围,构建了社会基本的商业规则,从而建立了新的商业社会的基本秩序。所有这些,是避免商业不公平的制度保障和基础,构建了商品经济社会财富增长的基本路径。

(四)共同富裕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制度安排

从中世纪中期近代商业的崛起到18、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鼎盛时期重商主义盛行,商法自治下的商业自由保障了商人经商的权利、激发了商人的创新精神、鼓舞了商人的竞争斗志、推动了产业革命,最终实现了社会财富的爆发式增长。但是,相伴而至的是延绵不断地为争夺财富的产业竞争、社会冲突、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和不断激化社会矛盾。快速形成的社会贫富差距不仅是一国内部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更是国际冲突的根本性原因。社会基于商业而富裕,同时又因贫富不均而抑制商业的良性发展。在此过程中,近现代富裕起来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以共同富裕为焦点的社会转型的严峻考验,都开始系统思考和批判商业竞争和创新直接导致的贫富差距这一社会现象,探索实现人类共同富裕的路径。在这方面有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最重要的历史转型期是19 世纪下半叶和20 世纪上半叶,形成了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两种经济体制,对商业竞争采取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改造和制约自由商品经济,另一种是完全抛弃商品经济。历史发展已经对不同的选择做出了客观评价。

维护正常的经商秩序是实现社会财富增长的基本要求,但是,如果建立秩序的制度缺乏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商业规则就会造成社会动荡和社会风险,所构成的是一种制度性风险。人类社会对这一规律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这就是从传统自由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从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从勤劳致富向共同富裕的观念转变,从商法调整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共同调整的法治进化,是人类商业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一大飞跃,是一种系统的制度创新,更是从社会富裕向共同富裕的一次历史性转型。

市场经济遵循产权保护、营业自由、公平竞争、协调发展、公共利益至上、公权力依法调整等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改变了商品经济社会无序竞争的底层逻辑,将社会的营利性主体和非营利性主体、营利性财产和非营利性财产、营利性行为和非营利性行为、权力监管与法律监管等作出了严格的区分和规则设计,将商品经济社会以营利为目的的竞争行为限制在特定的范围以内,以私人权利、个体权利为导向的法律原则逐渐转向以公共权利、共同权利、团体权利为导向的法律原则,将私权纳入到公权保护的范围以内,将私权保护作为公权整体保护的基础,改变了传统私权神圣和否定私权的社会治理模式。

可以说,共同富裕需要以制度创新和法律保障为先导,逐渐成为全社会的法治共识;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正是这种法治共识的成果。

三、共同富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创新

(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导向

消灭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近现代社会的普遍追求,是社会主义国家坚信的方向,更是我国改革开放始终坚守的发展信念和目标。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就反复强调:“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2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172 页。“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2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4 页。

但是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目标,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并不清晰。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方法主要是在社会财富分配阶段的个人所得调节。这一调节是末端调节,末端调节最大的风险是极易走向杀富济贫、消灭富裕,最终结果必然是共同贫穷。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尤其近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关于这个问题前面已经有过阐述,得出的结论是共同富裕的传统理念和实现路径背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社会规律。

如何将末端调节改变为始端调节,即从财富生产和创造阶段开始调节,推动高质量发展(23)参见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 年第20 期。,这就需要人们在财富创造初始阶段对商业行为有一个理性的规划和安排,使商业创造成为人们理性的创新活动,这就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财富经营阶段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见,共同富裕不只是一种理想,更是一种制度安排。如果仅仅有一种美好的愿望和理想而缺乏制度的创新、制度规划、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制度约束、制度保障,这样的共同富裕只能是一种梦想或幻想。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任务和伟大成就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追求,在保护商业竞争、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仅创造了富裕的商人,更创造了富裕的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社会公共供给,平衡和缩小了贫富差距。以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取代宗教教义和世俗道德引导来实现共同富裕,进而缓和社会冲突,实现和谐发展。

(二)重新认识现代社会共同富裕的财富形态与制度需求

共同富裕是一项制度安排,但现有观点仅仅将其视为一种分配制度的安排,缺乏对现代财富创造、存在方式和社会需求的充分理解和系统考量。与传统农耕社会财富构成和存在形态不一样,现代社会能够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财富,主要不是个人占有的财富,而首先是社会供给、社会公共存在的财富,如教育、医疗、住房、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社会公共生活和生产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其次才是每个个体的可支配财产,这是由现代社会财富的特点所决定的。传统的农耕社会,一家一户对土地、家禽、生产工具的占有决定了其富裕的程度。现代社会人们共住于一栋大厦,共同工作于一个机构,共同依赖于社会的公共服务,包括财富的供给和服务,如银行、电信、水电、交通设施,等等。共同富裕不是要使每个个体的可支配财产相同和相近,而是要使每个个体都能享受社会公共财产,社会公共财产的供给极其丰富。实现共同富裕最重要的已经不再是对财富本身的追求,而是对财富的制度安排需求。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消除绝对贫困;(2)以家庭为单位的收入和净资产基尼系数缩小,富裕时差和富裕程度缩小,不同阶层、地区、城乡、行业等财富和收入差距缩小;(3)社保保障、民生服务、公共产品供给如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安全等公益化、均等化和趋向免费化。(24)参见吴文新、程恩富:《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与四维逻辑》,《上海经济研究》2021 年第11 期。可以说共同富裕理念构建了一整套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

(三)从共同富裕制度需求反思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是承继了大陆法系和中国传统法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所承继的主要内容是大陆法系转向市场经济之前,即自由商品经济时期的一种制度安排。第二,仅仅沿用了大陆法系私法的一部分,即民事法律,另外一部分关于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没有很好承继。第三,对大陆法系进入市场经济之后的法律体系引进和借鉴不足,相反,对中国传统的法律延续较多,缺少部门法划分,尤其缺失商事法、非营利法等部门法。

由于我们缺乏商法理念和商法传统,我们在构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规则时,缺少对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的法律区分、营利行为与非营利行为的法律区分,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导致我们不仅仅商事基本规则严重缺失,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非营利组织和行为立法也严重缺失。这两种缺失,一方面使得商业竞争与创新秩序难以稳健持续,导致了商业主义泛滥、唯利是图成为社会普遍行为;另一方面,社会公共产品积累难以形成,共同富裕所必需的社会公共财产形成机制严重缺乏。所有这些不同程度地妨碍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制度建立。

(四)以共同富裕价值导向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1.正确认识从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制度需求

仅仅号召富人拿出钱来救济穷人,这不能解决社会基本矛盾,必须建立一整套的社会财富转移机制和分配机制。在这方面,世界发达国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随着现代科技和金融的发展,全球治理在共同富裕方面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首先,商品经济的特征是商人自律和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特征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自由与秩序的统一、竞争与公平的统一。其次,商品经济的价值导向是追逐利润;市场经济的价值导向是企业利润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再次,商品经济最根本的特征是法律为基础的自律,最大风险是商人利益最大化导致整个社会唯利是图;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法律为基础的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最大的风险是行政特权垄断导致整个社会竞争与创新公平机制的缺失。此外,在商品经济之下,社会摆脱贫穷的主要方法是富人资助穷人、政府救济穷人,社会公共产品的积累和供给仅仅是政府独有的义务和权利;在市场经济之下,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法是建立一整套的个人、团体、国家等参与社会公共财富积累和供给的制度,将财富的公益化行为视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和自由的行为,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说,商品经济解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富裕问题,市场经济解决了社会协调发展和共同富裕问题;商品经济解决了阶段性、区域性经济发展问题,市场经济解决了长远性、整体性经济发展问题。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归根结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制基础之上。

2.以共同富裕为价值导向,客观面对市场经济的制度需求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是用社会整体发展观取代商业竞争观,商人的财富创造不再仅仅是商人自身的发展行为,而是社会整体发展的一个部分;社会对商人行为的调整,不再是行政权力干预,而是法律规范的引导;社会制度的构建不仅仅有助于商人的创新与发展,更要为商业整体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具体而言,构建社会发展中的商业组织与非商业组织的区分,商业经营中的营利性行为与非营利性行为的区分,以制度的方式实现行业区分、行业维持、安居乐业,实现财富的按职业和生存状态需求的差异性供给,而不是财富均分。全社会要逐渐形成自然人和商人、消费者和经营者相区分的理念。主体方面要形成商人和非商人的区分,严格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和特殊职业人员不得经商,区分经营者与消费者,积极避免全民经商、全民投资、全民风险这些现象的蔓延;财产方面要逐渐形成消费财产和经营财产的区分,对于非商人而言,财产主要用于生活消费;对于商人而言,其财产除生活消费之外更多用于投资和生产,这些财产是社会风险性财产。

商人不仅是财产持有者,更是社会商业风险最主要的承担者,应在法律上形成对这一群体的经营行为和财产持有的宽容性规制,正确引导商事财产向社会公益财产形态的支付转移,确立此类财产转移的自愿、合法原则。

在区分商人与非商人、营利行为与非营利行为、风险性财产和非风险性财产的基础上,创制相应的法律对其予以调整,这是促进社会财富良性增长和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制度需求,应该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共识。

3.合理构建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

共同富裕是制度重构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基础上促进商业致富与产业致富,确立产权保护、营业自由、公平竞争、创新激励的商法理念和制度,通过健全商法制度、经济法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制度等,促进社会财富的整体增长,构筑富裕的经济基础。为此,首先需要重新构建私法体系,充分认识民商法律区分的制度价值,实现民商法的合理制度区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之后,我们应积极推动“商法通则”或“商法典”的制定,并相应推动非营利法律体系的创新,从而构建共同富裕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完善公法和社会保障法体系,尤其要完善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法律的制度创新。在此过程中,特别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对收入分配的新的理念。改革国家投资体系,促进社会公益投资;改革教育医疗体系,促进教育、医疗中的社会公益捐赠和资助的发展;改革中国的税收体制,减少所得税征收,推动以消费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减轻社会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盈利收入留成用于创业投资再发展和用于社会公益捐赠,发展社会公共产品,推动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化;改革社会行政管理机构,支持公益基金进入社会相关的产业领域;大力发展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委托外包制度,减少社会公共开支。在此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非营利组织法的创制,积极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共产品形成和供给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市场经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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