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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

2023-01-04林翠湘

南方农业 2022年9期
关键词:林场林地林业

林翠湘

(将乐县林业局,福建将乐 353300)

将乐县地处福建省西北部,是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林业重点县之一,2002年被“中国特产之乡”组委会命名为“中国毛竹之乡”。将乐县总土地面积2 246 km2,林地面积196 160 hm2,其中毛竹林面积31 787 hm2,生态公益林面积50 520 hm2,森林覆盖率81.20%,森林蓄积量2 288 万m3。将乐县荣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省级森林县城”“中欧绿色旅游城市”“2018 中国幸福百县”“深呼吸小城十佳示范城市”“国家森林康养基地”“中国天然氧吧”等称号,是福建省重要的森林生态屏障。

1 发展现状

为提高林地生产力,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将乐县林业改革工作以保障生态安全,促进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在稳定完善林地家庭承包的前提下,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全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呈现良好态势[1]。

1.1 经营主体不断壮大

截至2021 年6 月,将乐县共有林业专业合作社45家、家庭林场58 家、股份林场2 家、龙头企业1 家及林业大户36户,主要从事森林资源培育、苗木花卉培育、林下种养等林业生产活动。2012—2020 年,将乐县有37家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家庭林场被评为县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其中16家被评为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8 家被评为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单位,9 家被列为省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单位。

1.2 经营规模不断增加

将乐县的集体商品林面积总计122 666.67 hm2,其中77 986.67 hm2由各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负责,占总面积的63.6%。其中,林业龙头企业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的集体商品林面积从上市之初的29 466.67 hm2扩展至如今的50 666.67 hm2。

1.3 经营模式不断创新

1.3.1 村、民、企相互合作完成造林经营

福建金森、将乐国有林场和村集体(或林农)积极尝试村民企合作造林经营模式[2]。其中,村集体、林农以林地使用权入股,占30%股份,负责社会协调,确保合作造林林地使用权权属明晰、无争议;福建金森、将乐国有林场以营造林生产管理和投资作股,占70%股份,负责投入迹地更新造林、幼林抚育、森林“三防”等资金,并负责迹地更新造林作业设计、营造林工程技术指导、施工监督和检查验收。若对林木进行采伐,则以纯收入为基础,按照所持股份进行分配。截至2021 年6 月,村民企合作造林模式已覆盖全县13 个乡镇98 个村,面积达4 633.33 hm2,其中与福建金森签署了整乡合作协议的乡镇有4 个,签署了整村合作协议的村子有16个,将乐国有林场与水南镇之间签署了整乡合作协议。

此外,万全乡上华村村集体、林业专业合作社和福建金森公司三方合作,组建福建省首个以林木、林地入股的村、民、企合作的新型林业经营组织——将乐县金森上华林业有限公司,公司经营面积1 833.33 hm2,以两代林木的生长周期为经营期限。通过建立组织架构,规范登记注册,制定合作章程,明确股权比例、经营管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财产清算等制度,形成三方共赢的局面[3]。

1.3.2 林业托管经营

将乐国有林场通过与万全乡阳源村、大源乡肖坊村合作,对万全乡阳源村266.67 hm2、大源乡肖坊村66.73 hm2的中林和幼林进行托管经营。双方约定村集体以林木(林地)资源入股,将乐国有林场以自托管日起对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技术入股,双方共同管护,由国有林场负责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村集体不参与生产经营。双方根据林地的立地条件、林木生长状况协商确定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出材基数:出材量在基数内,将乐国有林场按纯收入的10%获得收益;超过基数的部分,将乐国有林场按纯收入的70%获得收益[4]。

1.4 带动作用不断增强

近年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林业项目上取得的成效,提高了农民劳务收入,进而带动了周边农民积极参与。例如,福建金森作为在森林经营领域中掌握重要资源的一家上市公司,主动与大中专院校合作,带头在杉木林地种植多花黄精19 hm2,从而带动将乐县18 家家庭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下种植活动;截至2021年底,将乐县七叶一枝花、多花黄精等林下作物面积超过126.2 hm2。福建金森种植的速生工程林的质量也明显优于农民自费造林,吸引农民主动与公司合作。

2 存在的问题

将乐县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总体上呈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不仅对林业的转型升级造成阻碍,还会制约林业的现代化发展。

2.1 新型经营主体数量仍不足,规模化和集约化有待提高

虽然将乐县是福建省的林业大县,但该地林业面积和林业产量高的原因与当地良好的自然条件及传统产业基础有关。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及越来越高的消费要求,将乐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较少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将乐县当下林业经营主体转型创新意识不足、动力不足,导致在整个林业市场中新型经营主体的比例不高,发展林地经营的经营主体更加短缺,与林业大县地位不相符。在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升、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前景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林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市场竞争和创新压力也越来越大。从其他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更早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是提高产能和竞争力的关键。但是,目前将乐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除福建金森、将乐国有林场外,总体上规模还偏小,竞争力、带动力不强,与农民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林业合作社管理和经营不规范问题突出,家庭林场实力不强。

2.2 投入保障机制有待改进,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

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缺乏有效保障机制是很多农民或企业不愿意参与新型林业主体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农民害怕失去林地之后自己的权利和就业机会也一并失去,导致林地流转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针对林地流转过程中经营主体权益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无论是农民还是企业都面临着各类经营风险,包括成本控制风险、市场风险等。与此同时,目前关于新型林业经营模式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管理体系,导致产业转型升级缺乏保障。

2.3 人才短缺问题严重,管理队伍素质建设亟待提高

在将乐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中,人才储备不足、人才培养能力不强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在推动当地林业转型发展方面缺乏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队伍。尤其是目前的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依然是农民,其文化水平及创新能力均存在不足。相当一部分农民对种植新技术和管理新方法的了解与掌握不足,严重阻碍了经营主体的发展与创新,因此急需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管理团队。

2.4 经营环境不理想,融资困难

受传统发展模式的影响,无论是个体户、小型企业还是大型企业,将乐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都面临着融资渠道狭窄、金融风险大的问题。受制于这一现状,多数投资企业对林业发展项目的投资动力不强,风险评估过于保守,导致产业缺乏最为关键的资金及资源支持。同时,基层种植户、政府主管部门在融资和资产管理方面缺乏科学机制,进一步影响了当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外部环境。

3 对策

想要进一步发展并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应坚持以建设生态林业为发展重心,激发内部的创新活力,优化外部发展环境,以此为突破口打破旧有体制机制的桎梏,创新并完善有关政策、资金扶持体系[5]。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前提下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积极改革与探索,从而提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竞争能力,最终推动将乐县实现林业发展现代化目标。

3.1 加强资源投入,促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

整合当前的资本、人才、技术及品牌等要素,组建规模大、实力强、现代化的经营实体。对于已经初具规模的经营主体,则鼓励其进一步实现如下目标:1)通过积极扩建基地、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发展,使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综合实力不断提升;2)在现有林业资源基础上发展新型产业模式,通过互联网、产业交流平台等吸引更多大型企业投资,拓展资金和市场渠道,实现规模化发展。

3.2 规范管理,建立严谨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转型及发展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将乐县要做好以下3方面工作:1)基于市场现状,积极组织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并完善相应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形成覆盖辖区相关领域的系统化、规范化监管机制;2)基于企业化经营理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构建符合现代林业市场发展趋势的经营管理机制,在完成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组建后,应充分发挥组织作用拓展采购和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并在组织和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与经营环境和目标相匹配的管理机制。3)通过持续的制度建设和机制优化,构建合理的技术、财务、人员等管理体系,带动更多的农民参与其中,提高组织合作能力,有效抵抗市场风险。

3.3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队伍素质

在队伍建设方面,要认识到人才对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更新人才培养理念,制订长效的人才培养及队伍素质提升计划。因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积极吸纳优秀人才,不仅要引入专家,还要注重培养本社发展专员,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例如,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注重对具备经营管理能力、林业专业技术等人才的引入;加强与相关院校、科研部门的合作,多途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及实用技术水平;通过校企合作、政府平台等渠道,鼓励年轻人返乡创业。

3.4 逐步落实激励政策,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1)积极推动相关政策落实,鼓励农民通过各种形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林地流转,促使更多的林地集中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中,为其发展壮大提供充足的空间[5]。2)鼓励并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如林下经济发展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森林资源开发利用资助等。贯彻落实国家对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优惠政策,可以结合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的林户数量及对林户的收入贡献等评判指标,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3)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业务新模式,如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等,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由于林木生长周期较长,各级金融部门在推出相应贷款业务时,要充分考虑林业产业的特点,在持续简化贷款手续的同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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